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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

学习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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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学习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5篇

【篇一】学习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0分)

  1 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起诉制度中,实行缓诉制度的是(    )刑事诉讼。

  ①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  ②大陆法系职权主义  ③日本当事人主义  ④我国的

  2 “法院是唯一的诉讼主体”是(    )主要特点之一。

  ①弹劾式刑事诉讼  ②纠问式刑事诉讼  ③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  ④职权主义刑事诉讼

  3 刑事诉讼是(    )的专门活动。

  ①查明犯罪事实  ②实现国家刑罚权  ③惩罚犯罪分子  ④保护无辜者

  4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执行(    )职能。

  ①侦查  ②拘留  ③逮捕  ④控诉

  5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由(    )立案侦查。

  ①公安机关  ②国家安全机关  ③人民检察院  ④人民法院

  6 辩护职能是指在刑事诉讼(    )的职能。

  ①证明被告人无罪
  ②证明被告人罪轻
  ③证明被告人应当免除刑事责任
  ④反驳控诉

  7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    )都是证据。

  ①物品  ②痕迹  ③事实  ④书面材料

  8 在审判活动中担任记录的书记员的回避,由(    )决定。

  ①本院院长  ②审判长  ③庭长  ④合议庭

  9 “罪从供定”是(    )的证明方法。

  ①神示证据制度
  ②法定证据制度
  ③自由心证制度
  ④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

  10 某单位负责人对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表现所作的书面陈述是该案的(    )。

  ①书证  ②证人证言  ③鉴定结论  ④参考意见,不能作为证据

  11 “证据充分”是指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具备(    )。

  ①足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定证据量
  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齐全
  ③法律规定的每一种证据形式
  ④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俱全

  12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必须忠于(    )。

  ①控告、举报材料
  ②案件事实真相
  ③公安机关的侦查终结报告
  ④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13 下列人员中,不能充当辩护人的只有(    )。

  ①被告人的监护人
  ②被告人的近亲属
  ③本案的证人
  ④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14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从(    )阶段即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参加刑事诉讼。

  ①立案  ②侦查  ③审查起诉  ④审判

  15 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    )。

  ①15日  ②20日  ③30日  ④37日


  16 对犯罪嫌疑人拘传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过(    )。

  ①6小时  ②8小时  ③12小时  ④48小时

  17 虐待家庭成员虽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但情节恶劣的,应当由(    )立案。

  ①公安机关  ②人民检察院  ③人民法院  ④监察机关

  18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    )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①立案程序  ②侦查程序  ③起诉程序  ④第一审程序

  19 为了查明案情,检验核实证据,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    )。

  ①鉴定 ②侦查实验 ③勘验检查 ④尸体解剖

  20 通缉的对象是(    )犯罪嫌疑人。

  ①罪大恶极的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
  ③可能判处死刑的
  ④应当逮捕而又在逃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每小题1分,共20分)

  1 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

  ①撤销案件
  ②不起诉
  ③补充侦查
  ④写出起诉意见书,将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⑤写出免予起诉意见书,将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 搜查的对象包括(    )。

  ①犯罪嫌疑人及其住所
  ②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的场所
  ③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住所
  ④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场所
  ⑤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

  3 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①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②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③证据确实充分
  ④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⑤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4 刑事拘留只能由(    )执行。

  ①公安机关
  ②国家安全机关
  ③人民检察院
  ④人民法院
  ⑤军队保卫部门

  5 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追究的,应当(   )。

  ①撤销案件  ②不起诉  ③免予起诉  ④终止审理  ⑤宣告无罪

  6 公安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可以依法进行以下侦查行为:(    )。

  ①讯问犯罪嫌疑人
  ②扣押物证、书证
  ③勘验、检查
  ④搜查
  ⑤通缉

  7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    )。

  ①拘传  ②取保候审  ③监视居住  ④收容审查  ⑤行政拘留

  8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依法可以(    )。

  ①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要求人民检察院复查
  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④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⑤提起行政诉讼

  9 (    )判处死刑的案件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①杀人  ②强奸  ③抢劫  ④爆炸  ⑤走私

  10 下列人员中,有权参加法庭辩论的有(    )。

  ①被告人  ②被害人  ③证人  ④辩护人  ⑤被害人的代理人

  11 人民法院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处理形式有(    )。

  ①判决  ②裁定  ③通知  ④决议  ⑤决定

  12 根据刑事诉讼的规定,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    )。

  ①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
  ②被害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③涉及当事人重大隐私的案件
  ④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⑤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13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主要有(    )三种。

  ①直接送达  ②留置送达  ③委托送达  ④公告送达  ⑤间接送达

  14 送达中所指的诉讼文件主要包括(    )。

  ①通知书  ②起诉书  ③上诉状  ④判决书  ⑤裁定书

  15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可以是(    )。

  ①刑事诉讼的被告人
  ②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③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单位
  ④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
  ⑤刑事被告人的近亲属

  16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具有(    )的多重身份。

  ①公诉人
  ②民事原告人
  ③审判监督者
  ④遭受损失的单位的法定代理人
  ⑤遭受损失的单位的委托代理人

  17 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主体包括(    )。

  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②辩护人
  ③当事人的近亲属
  ④诉讼代理人
  ⑤其他公民

  18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有(    )。

  ①开庭审理  ②书面审理  ③独任审理  ④不开庭审理  ⑤就地审理

  19 证明对象的实体法事实具体是指(    )。

  ①犯罪事实是否发生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③有关回避的事实
  ④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⑤犯罪事件的各构成要素

  20 黄某持刀杀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按照理论上的证据分类,从黄某手中缴获的刀是(   )。

  ①原始证据  ②传来证据  ③直接证据  ④间接证据  ⑤控诉证据

  三、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 视听资料

  2 侦查终结

  3 立案

  4 不起诉

  5 审判组织

  四、判断分析题(判断正误,将正确的划上“ ”,错误的划上“ ”,并简述理由。每小题5分,共15分)

  1 无罪推定原则与实事求是原则是相互矛盾的。(   )

  2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应当继续对该案进行侦查。(   )

  3 证据的法律性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了证据的证明力,办案人员必须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

  五、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 简述第二审程序的作用。

  2 简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简易程序的必要性。

  六、论述题(10分)

  论审判的任务和意义。

  七、案例分析题(10分)

  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轮奸妇女案。经查,该案是根据一封匿名信提供的线索查获的。三名被告人在没有串供、诱供、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分别在不同时间、地点所作的供述,其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作案人数、作案手段、情节与匿名信上举报的情况基本一致。但本案除了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和一封始终未查到书写人的匿名信外,没有其他证据,公安机关经多方查找,也未查到被害人。

  问:本案依据被告人的供述和匿名信,是否可以认定三名被告犯有强奸罪?

【篇二】学习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旨在确保正确执行刑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该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刑诉法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加强境外追逃。同时,完善了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1]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2]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4]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5]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篇三】学习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引导语:模拟法庭是我们了解和认知法律,体会法律威严,加深法学理论的重要方式,对我们学习和今后参加法律工作有巨大的帮助作用。接下来是小编为你带来收集整理的文章,欢迎阅读!

  刑事诉讼法模拟法庭心得体会(一)

  大学一年半期间,我们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学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和《民法》等一系列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了使同学们能加够深入,更进一步的理解这些法律,根据学校的组织安排,在法律系胡剑的耐心指导下,我们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活动。这一次模拟法庭让我收获良多,在这里我谈谈我参加本次模拟法庭的心得体会。

  我们小组由10人 组成,合议庭3人、书记员1人、辩护律师2人、公诉人2人、证人1人、被告1人。本次模拟法庭我担任国家公诉人。我们选择的案例是2009年在杭州市发生的飙车案。案件事实是胡斌,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04************,文化程度高职,职业学生,家庭住址杭州市江干区濮家新村29幢2单元501室,曾经多次因为超速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三菱跑车由文二西路西城广场往东一里路飞速行驶,闯过人行横道时撞上被害人谭卓,致使被害人谭卓飞出25米后落地。被害人谭卓被120送进省立同德医院,因头部、胸部严重外伤,抢救半小时,宣布不治死亡。被告人胡斌因飙车,造成被害人谭卓死亡。其行为导致的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这一案件在当年颇受争议,所以自然对于我们的挑战也很大。

  在胡剑老师的耐心指导下,我们知道要想做好模拟法庭是,首先就要学会撰写各种法律文书,于是我们就开始在网上查阅大量案件事实和各种资料,撰写各自的法律文书。公诉人应该写的法律文书有起诉书和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可以说是整个开庭阶段的指导,所以我很认真的查阅了资料,写完了我的起诉书。

学习写完法律文书后,我们就开始了模拟法庭的模拟演练。我想这个演练最重要的就是熟悉整个庭审程序。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安排公诉人和辩护人入庭,再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调查与核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再介绍案件名称,合议庭组成人员,出庭的公诉人和辩护人。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权利,是否申请回避。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公诉人举证,辩护人质证。辩护人也可举证。然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再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公诉人进行答辩。被告人和辩护人可以提出新的意见。之后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之后,进行合议庭讨论,最后再开庭作当庭宣判或择日再判。这就是整个庭审程序。

  模拟法庭一直是我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的一个特色活动,是我院实践教学的一项很有意义的内容。我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模拟法庭活动,以前只是在法院进行过旁听,这次亲身体验一番,才领会到他的真正的益处。

  在这次活动中,我作为公诉人,在开庭的过程中,体会了整个开庭审理的经过,在法庭辩论阶段对案件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虽然我们的程序还是有所欠缺,但是我认为我们的准备还是很完全的,在我们的能力范围内,我们都做了精心的准备。通过这次实践教学,我了解了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觉得关于刑事案件方面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记忆深刻。把理论付诸实践才能真正地理解所学的知识,并且融会贯通。这样的学习方法是很有效的。

  模拟演练的时候,所有的同学都很认真,我感觉不是因为这个活动是个表演,真正吸引大家的地方是我们体会了一次自己喜欢的知识如何发挥实际的作用。与自己学过的、了解过的东西相关的活动,总是调动大家不自觉地去向更深层次挖掘和研究。

  另外,模拟法庭结束后,我再看教材就有不同的感觉。现在再看教材,觉得以前看书看得很死板,甚至根本就没有理解,有的是生硬的记忆,有的不知道之所以这样规定到底蕴涵怎样一个实际意义,现在看来这些问题是值得思考的。通过这次活动,学以致用是我最大的收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改进自己的学习方法。我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参加类似的实践活动,虽然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收获是很大的。

  我们常常说要学以致用,在现在这个阶段最直接有效、锻炼实践我们知识技能的方式就是参加模拟法庭的活动。在活动中我们需要充分发挥自身能力,自己找案子,自己写诉状,自己找证据,自己练程序等等,这所有的自己做,让我感到了现实法庭审判工作的繁重和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艰辛。法官要秉公执法,不偏不倚,当事人要寻找一切有利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丝毫不是我们在课堂学习上停留在书中的那些理论知识所能简单阐述的。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活动,我深刻感受到了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它更加使我明确了自己要努力的方向。

这次活动也更加和谐了我们同学之间的关系。大学生活,很多都是自己管自己,很少能有机会将同学们聚在一起互相了解,时间长了就很容易淡漠。但模拟法庭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同学们在一起讨论法庭程序的进行顺序,一起找证据、写证词,一遍一遍地不断排练,共同找出排练中的错误来不断完善我们的模拟法庭。可以说这是我们所有成员团结的结果!

  总的说来,我们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不仅仅培养了我们的个人能力,还增强了我们的团队精神。整个活动重提问、重交流、重讨论。而这正是我们将来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素质。活动中每个同学都有自己的定位,切实做好了自己的任务,所有的这些体会都将成为我生命中最宝贵的财富,它使我懂得了个人能力与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刑事诉讼法模拟法庭心得体会(二)

  作为政法学院法学系的一名学生,我很荣幸地参加了2010年度模拟法庭大赛,经过我们班一个礼拜的精心准备以及辅导老师老师的帮助下,我们最终取得的第二名的优异成绩!模拟法庭一直是我们政法学院的一个特色活动,是我院实践教学的一项很有意义的内容。我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模拟教学活动,以前只是在观看,这次亲身体验一番,才领会到他的真正的益处。

  在这次活动中,我作为审判员,在开庭的过程中,虽然并没有说多少内容,但是却体会了整个开庭审理的经过。虽然我们的程序还是有所欠缺,但是我认为我们的准备还是很完全的,在我们的能力范围内,我们都做了精心的准备。通过这次实践教学,我了解了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觉得关于行政案件方面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记忆深刻。把理论付诸实践才能真正地理解所学的知识,并且融会贯通。这样的学习方法是很有效的。

模拟演练的时候,所有的同学都很认真,我感觉不是因为这个活动是个表演,真正吸引大家的地方是我们体会了一次自己喜欢的知识如何发挥实际的作用。与自己学过的、了解过的东西相关的活动,总是调动大家不自觉地去向更深层次挖掘和研究。我加深了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得到基本训练,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以及专业知识水平认识和观察社会的能力进行了自我检测,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有所提高,各方面感受很深。另外,模拟法庭结束后,我再看教材就有不同的感觉。现在再看教材,觉得以前看书看得很死板,甚至根本就没有理解,有的是生硬的记忆,有的不知道之所以这样规定到底蕴涵怎样一个实际意义,现在看来这些问题是值得思考的。通过这次活动,学以致用是我最大的收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改进自己的学习方法。我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参加类似的实践活动,虽然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收获是很大的。

  在模拟法庭老师的指导下以及各位同学的努力学习下,我们于201x年11月20日顺利地参加了这次模拟法庭的现场考核,我们所模拟的是一个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全过程。

当老师在监考席上坐下后宣布:“请同学们安静,等待开庭”。模拟法庭的第一幕正式搬上了“银幕”,我们都走进了模拟法庭的现场,首先书记员沉稳的走向书记员台,宣布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询问确认到庭情况,然后宣布法庭纪律,接着是审判组法官出庭并宣布庭审开始,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

此案事实较为清楚,不过我们没有任何一个人把它当作是一个简单的案件来看待,大家都很认真,积极地在尽力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庭上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激烈的辩论。时间飞快的流逝,一个小时过去了,最后,法庭宣布由合议庭合议产生的判决书,模拟法庭的庭审就此划上了句号,这时我才意识到我们不过是在模拟法庭而已,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从庭前准备到庭审结束,整个实践过程学到了教科书上许多没有的知识,不过我真的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多么渴望有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大家庭,我要向世人宣导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遵守法律。

我们缓步走出了模拟法庭的庭审现场,同学们纷纷谈论着这次庭审的优缺点,通过本次模拟法庭庭审考核,体现了教师的教学质量的优良化,教学体制的完善化。

  一、教学实践方向正确。教学的灵活性及实践的空间都得到了无限的延伸,有利于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充分应用到实践中,但由于学生对所学知识运用不够灵活,所以老师所传授的经验及知识没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教学模式开放、

  灵活、实用。具有极强的吸引力,虚拟接近生活,让同学们真正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法学者,肩上的责任极其重大。

但第一次参与到这样一个环境中来,的确也显露出了我们学习中的不足以及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庭审的准备阶段。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有的同学对该阶段的部分程序理解不够,在部分细节上拿捏不到位,显得庭审程序有些脱节或者气氛不够好。但经过指导教师的演练和指导,都能及时纠正。

  二、庭审调查阶段。在演练的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对证据的处理上,依照庭审程序,公诉人应在出示证据的时候对证据做出一定的讲解,但到了实际考核的时候同学们却忽略了这一点,在审判长宣布由公诉人出示指证证据的时候,法警依程序呈上了指证证据,但公诉人却没有对此做出陈述,这说明我们还没有对整个庭审的过程完全理解,这就还需要我们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的生活中,并从实践中进一步深化所学的知识,进一步改善今日模拟法庭中出现的不足。

  三、法庭辩论阶段。由于案件条款明确,案情属实,所以争议不大,。不过在双方进行辩论的时候,语气有些低落,为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而各执一词的激烈争辩,反而有点讲和的味道,让整个庭审过程中最为激烈、振奋人心的一幕变成了一场调解会,没有把握好庭审的节奏感,也没有完全进入状态中。

  四、对于我个人的帮助。担任审判长一角色参加庭审,使我对庭审程序和量刑、判刑有了一个更明确的认识,不再像以前脑海中的那种模糊概念,通过本次实践,对自己两年来的学习有了一个考核,原以为我学的很棒,可现在才明白学的是最浅薄的东西,要想在实践中发挥出自己的潜力,我还得一直努力地学下去,“学无止境”古人总结出来的这一点我在此刻理解是最深刻的。

本次模拟法庭存在遗憾,但同时也给了我弥补的机会,我会不断地学下去,因为我还年轻,我有着强大的生命力,我会对新生事物不断的追求,会不断的去发现。在此,我非常感谢我们学院我们提供了这么好的一个平台,让我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实践的最佳场所,真实的检验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认知水平、理解程度、运用能力。

  本次模拟法庭取得了巨大的收益,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通过本次庭审实践,我初步掌握了审案的大致过程,对法律法规的应用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也充分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对于自己两年多来学习法律知识的成果进行了一次实地检验。这对今后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方向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在汲取法律知识时,要从法理入手,从应用着眼,做到有的放矢,不能成为只了解相关法条的辞典式的知法者。在自己学习历程中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让在本次模拟法庭审判过程中,我有幸担任该案的合议庭成员之一,在指导老师与同学们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庭审任务。虽然我做到了审判长该有的沉着冷静、严肃稳重,但是在整个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两次微小却极为严重的错误:在告知被告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之后,由于我的疏忽大意,没有询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回避制度建立的意义在于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和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正的普遍意义。如果这样的情况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则是公然剥夺了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破坏了司法公正,被告人也可以就此提起上诉,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合议庭评议后宣布判决结果时,我们合议庭没有起立宣读判决结果,这样的做法可以说是忽视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损审判工作人员的形象。

  总之在整个活动、学习的过程中,我更进一步解了程序对于实体的重要性,真正学到了审判机关庭审时所必须的程序、步骤,这为我今后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同学们都有很大的收获,也受到了很大的启发,更重要的是在整个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同学们对之前学习过的各种法学知识加以灵活运用,并且巩固了之前学习过的法学理论知识,最重要的是通过此持模拟法庭活动,明确了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更坚定了我们要运用法律手段伸张正义的信念。

[刑事诉讼法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篇四】学习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中国,是确保准确和及时发现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当受刑事惩罚犯罪和保障无辜的人,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四十五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七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篇五】学习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试题名称 :
刑事诉讼法

层次: 专业:
年级:
学号:
姓名:
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A ]

A.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B.前后两罪中有一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C.前后两罪是判处了或者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

D.后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之内

2.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是[ C ]

A.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B.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C.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D.从重处罚

3.缓刑的适用对象只限于[ D ]

A.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C.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4.下列刑法基本原则中,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是[ C ]

A.罪刑法定原则 B.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C.罪责自负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主体是[ B ]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C.高级人民法院D.承办刑事案件的法官

6.李某系某国家机关处长,因对其下属高某检举其大吃大喝而心怀不满,便捏造高某在外嫖娼的匿名材料,广为散发,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李某的行为构成[ D ]

A.诬告陷害罪  B.报复陷害罪 C.侮辱罪    D.诽谤罪

7.我国刑法规定的自然人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 C ]

A.已满14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C.已满16周岁 D.已满18周岁

8.紧急避险保护的合法权益与牺牲的合法权益的关系是[ A ]

A.前者大于后者 B.前者等于后者 C.后者大于前者 D.前者大于或者等于后者

9.行为人在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其行为构成[ A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10.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的标准是[ D ]

A.犯罪分子达到犯罪目的 B.犯罪分子完成犯罪行为

C.犯罪行为导致客观危害结果 D.犯罪行为完全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

二、名词解释(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各阶级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犯罪

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3刑罚

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对犯人严厉的惩罚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9分,共27分)

1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未遂具有三个特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2.简述共同犯罪应具备的条件。

共同犯罪必备要件:

1.

必须具备主观故意犯罪目的;

2.

3.

必须是为了共同的“奋斗”目标

4.

3.简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特征。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本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必须是毒品。

  (2)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①走私毒品。②贩卖毒品。③运输毒品。④制造毒品。

  (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四、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试述自首的概念、成立的条件及其处罚原则。

2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成立的要件有: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正处在危险威胁之中,如不实行紧急避险,危险立即会转化为现实危害,使有关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一种选择;
4、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必须以“必要限度”为前提。注: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9分,共18分)

1. 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千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丙说没问题,十天以内解决。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丁问丙哪来许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已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千元钱退回。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会合。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丙见火越烧超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格,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乙核定险损事故。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

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待:在三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已有。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

(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


(3)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

2.治安民警甲、乙、丙3人夜间11时到美容美发厅巡查,发现按摩室的小姐与一男客人有不轨行为,遂向客人出示警官证后,要其出示身份证明被拒绝,民警决定将其带回派出所审查,客人便动手将一民警的鼻骨打成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问:该客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

构成犯罪,袭警罪

教学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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