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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变迁

|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中国婚姻法律制度自原始社会时出现雏形,历经夏商,至西周时期发展成为一套有着严格礼法依据的制度。自此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基本遵循这一婚姻法律制度。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开启了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近代化之门。1931年5月《中华民国民法典》的施行,标志着始于清朝末年的中国婚姻法律制度近代化得以初步完成。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成为立法工作的重心,我国婚姻法律制度迈向人类社会文明前列。

关键词:婚姻法律制度;对偶婚;三书六礼;清末修律

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1-0093-03

众所周知,关于婚姻最形象的比喻乃是围城之困。城里的人想出去,而城外的人又拼命想挤进来。还有一种说法,说婚姻是爱情的圣殿,因为上帝创造了人类,而人类又禁不住诱惑偷吃了禁果,产生了思想,懂得了男欢女爱,而这份欢爱最适合的栖身之所就是婚姻。为什么婚姻会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制度自人类社会产生时就孕育生长,并延续至今呢?历代统治阶层,皆将婚姻制度的立法作为巩固统治的基础,又是为何?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在不同的社会阶段,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又经历了何种变迁?而这种变迁的背后,又折射出怎样的社会背景?追本溯源,先从婚姻制度的起源说起。

一、人類婚姻制度源起的猜想

远古人类生存在极端恶劣的自然环境中,改造自然的能力十分低下,生产工具的使用还处在选石头砸石头磨石头的低级阶段,平均寿命也只有三、四十岁。对面严酷的生存条件,人类想要种族延续不至灭绝,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不断扩充种群数量,而实现数量不断增长的手段,就是生育。可能最初的生育,不过是人类动物性的表现——性冲动的后果,生出的小原始人也只是性行为的副产品。慢慢的,人类就发现,小原始人的不断出生成长对于整个部落意味着什么:劳动力增加,生产者增加,在对外的狩猎、战争中,战士增加,部落变得更强大,生存变得更有保障。自此,人类生育后代不再只是性行为的副产品,变成一种有目的的行为,甚至繁衍后代的目的性高过了人类追求性满足的动物性。人类为延续种群而生育后代,应该是“婚姻”的雏形。

二、原始社会时期中国婚姻制度渐趋成型

由于文献资料的缺乏,原始社会人类婚姻的形态,只能通过对原始部落遗址、墓葬的考古发掘,上古传说以及古代文献中所涉及的只言片语来加以推断。但可以肯定的是,原始社会的男女生育关系,并非完全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婚姻。原始社会经历了由母系氏族公社向父系氏族公社的演化过程,许多原始部落墓葬都清晰地反映出这一转变。

(一)原始社会早期的血亲婚配

在旧石器时代,墓葬多为合葬墓,不分男女老幼均葬于一处,仅用排列顺序来反映死者的尊卑长幼有别。通过这种墓葬形式可以判断,原始部落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人与人完全处于自然状态,缺乏基本的道德伦理规范及血亲婚配禁忌,部落内部男女间杂交群居。古代文献的记载亦与此相印证,如《列子·汤问》中描述:“男女杂游,不媒不聘。”我国苗、瑶、景颇等民族关于起源的传说,均为兄妹成婚,繁衍后代。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早期人类社会以族内通婚,血亲婚配为主。

(二)母系氏族公社时期的族外婚

至新石器时代,墓葬形式发生了一定变化,以西安半坡遗址的发掘为例,墓葬“多为男女分区单身葬和男女分性别合葬,反映氏族内部的男女不具有性关系。男女不能成对合葬,表明性伴侣的不确定,故只能与同性合葬。尤其是发现女性陪葬比男性丰富,并厚葬幼女。在另一类型的多人合葬中,有一女性为一次葬,其他男子均为迁移而来的二次葬,应为以男子附葬女子,反映了女性在氏族内部的地位高于男性。”[1]《商君书·开塞》中记载的“天地开而民生之,当此之时,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正是这一时期婚姻家庭关系的写照。所以,在仰韶文化期(约公元前4800—前3600),我国的婚姻形式当是母系氏族公社的族外婚。

(三)父系氏族时期一夫一妻制出现

原始社会末期,男性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日渐显现。不管是日常的种植、狩猎还是部族间的征战,具有先天体力优势的男性,逐渐起到主导性的作用。大约在公元前3000年以后,我国两河流域的部落进入了父系氏族时代。具有代表性的龙山文化和齐家文化遗址中,“男女分性别合葬的形式已消失,代之而起的是单葬和男女成对合葬。甘肃临夏齐家文化遗址发掘十余座成年男女合葬墓,男子居右,仰卧直肢,女子居左,侧身屈肢面向男子,象征其处于屈从依附的地位,并以男子为核心有了较为固定的性伴侣,说明父权制家庭正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婚姻过渡。……反映了男性在社会中已占统治地位,母系氏族制被父系氏族制取代。”[1]

三、封建社会时期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确立

汉代谯周《古史考》载:“上古男女无别,太昊始制嫁娶,以俪皮为礼;正姓氏,通媒妁,以重人伦之本,而民始不渎。”由此可知,上古婚姻制度形成和定型的时代,正是太昊伏羲所生活的氏族时期。太昊伏羲是中国婚姻制度的肇始者,嫁娶风俗是中国婚姻制度的起源,它开后世聘娶形式的婚姻制度之先河,历经夏商,到西周时期就发展成为一套着严格礼法依据的制度。

(一)封建社会婚姻缔结的基本原则

自西周时起,直至清末修订律法时止,两千多年间,不论时代变迁,朝代更迭,中国社会大致沿用了如下的婚姻缔结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1.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婚”、“个体婚”。为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前文有述,一夫一妻始于原始社会末期,从对偶婚发展而来。这种婚姻形式的确立,无疑是文明进步的标志。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种一夫一妻制只是对于女子而言,要求女子只能嫁给一个丈夫,“从一而终”。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男子作为社会家庭的主体,有权继承掌握生产资料,不论在社会地位,资源支配等方面,女子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并在人身关系上紧紧依附于男子,儒家礼教更要求女子“三从四德”。“男尊女卑”下的一夫一妻制,男子可以在妻子之外再行纳妾,成就事实上的“一夫多妻”。

2.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即同一姓之男女不相嫁娶,这一原则,始于西周初期。在这一时期,人们对同姓男女间的婚姻可能会造成后代的畸形以及不育已具有了一定的认识。因为同姓大多为有血缘关系的亲族,实行婚配,从伦理道德和养育后代两方面考虑,当予以禁止。如《国语·晋语四》中记载“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其后的朝代,此一原则多有反复,如汉代,同姓不婚多有不禁。至唐时,对同姓婚又循古制,予以禁止。宋、元皆依唐律,同姓为婚“干杖而离之”。至明清时,由于统治地域的扩大,加之已发生多次大规模民族融合,使得血缘关系不再成为同姓婚姻的桎梏。因此《明律例》与《清律例》均分同姓、同宗为二,表面规定两者皆禁止通婚,实际同姓而不同宗也可以结婚。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指男女婚姻须由父母做主,并经媒人介绍。这一制度确立于西周春秋时期,《孟子·滕文公下》中有言:“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此一制度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具有一定合理性,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儒家伦理影响至深,良家女子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更不用说为自己挑选夫婿。为子女婚配的重担便落在父母身上,为人父母者,人生阅历较多,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而且父母普遍希望自己的儿女将来幸福,都是往好处促进桩桩婚事。于子女而言,父母是最值得信赖的人,他们所做的一切,即使有所不当,子女亦当承受,且儒家讲求“孝悌”,听从父母安排婚姻之事,是子女应尽之孝道。当然,这种婚姻缔结原则往往违背了婚姻当事人的意愿,从古至今所引发的悲剧数不胜数,令今人不胜叹息。

(二)封建社會婚姻缔结的程序

封建社会婚姻缔结的程序为:三书六礼。“三书”是结婚过程中所用的文书,可以说是古时保障婚姻的有效文字记录。分别指:

1.聘书:即定亲之文书。在纳吉(男女订立婚约)时,男家交予女家之书简。

2.礼书:即在过大礼时所用的文书,列明过大礼的物品和数量。

3.迎书:即迎娶新娘之文书。是亲迎接新娘过门时,男方送给女方的文书。

“六礼”是缔结婚姻时依序而行的六种礼法,分别指:

1.纳采:当儿女婚嫁时,由男方家长请媒人向物色好的女家提亲。男家在纳采时,需将大约达三十种有象征吉祥意义的礼物送给女家;女家亦在此时向媒人打听男方的情况。

2.问名:即在女方家长接纳提亲后,女家将女儿的年庚八字带返男家,以使男女门当户对和后卜吉凶。

3.纳吉:当接收庚帖后,便会将庚帖置于神前或祖先案上请示吉凶,以肯定双方年庚八字没有相冲相克。当得知双方并没有相冲相克之征象后,婚事已初步议定。

4.纳征:即男家把聘书和礼书送到女家。在大婚前一个月至两周,男家会请两位或四位女性亲戚(须是全福之人)约同媒人,带备聘金、礼金及聘礼到女方家中;此时,女家需回礼。

5.请期:即男家择定合婚的良辰吉日,并征求女家的同意。

6.亲迎:在结婚吉日,穿着礼服的新郎会偕同媒人、亲友亲自往女家迎娶新娘。新郎在到女家前需到女家的祖庙行拜见礼,之后才用花轿将新娘接到男家。在男家完成拜天、地、祖先的仪式后,便送入洞房。

经过三书六礼这一整套程序,婚姻即告完成,为宗族认可,受国法族规之保护。

(三)封建婚姻关系的解除规则

有合必有分,封建社会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规则为“七出三不去”,这一规则于西周时确立,自唐时被正式纳入律法。七出是指:“不顺父母”、“无子”、“淫乱”、“恶疾”、“嫉妒”、“多言”和“窃盗”;三不去是指:“有所娶无所归”、“同更三年丧”、“先贫贱后富贵”。“三不去”是用来限制“七出”之规的补充性规范,然而“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护范围之内。此外,若有律法所规定双方义绝之情形,亦必须离婚,“三不去”则无效力。

而且单纯从数量上做简单比较,七出之条显然多于三不去之规,毕竟,封建社会女子的地位远低于男子,为男子之从属,婚姻家庭作为女子生存的基本保障,应该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况且自然经济下的婚姻家庭,夫妇二人分工明确,“男主外女主内”、“你耕田来我织布”,十分符合封建社会道德经济要求,为社会稳固之基石,制定如此苛刻的“离出”之规,易造成“基石”不稳,显然不符合上层统治者的利益。对此,朱苏力先生在《为何朝朝暮暮》一文中,有独到的见解,他认为三不去之规以及律法中对于七出所作限制性解释,实际上禁止了封建婚姻的解除,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反而起到了保护妇女权益的作用。“例如‘三不去’规定,‘同更三年丧’不允许离异,是因为妻子同丈夫一起尽孝,帮助丈夫度过了家中失去劳力这一段最艰难的时期;丈夫‘先贫困后富贵’不允许离异,是因为这种富贵是妻子参与创造的;妻子‘无所归’时也不允许离异,这是为了避免妻子流落街头。又如,所谓‘无子’,法律解释是,妻子必须50岁以上仍然无子方可休妻,而在平均生命预期不超过40岁的时代,妻子50岁时,其父母或其公婆难免有人已经去世,属于‘无所归’或‘同更三年丧’的范畴,因此可以‘不去’了;法律还规定妻子可以收养儿子,也可以‘不去’[2]。

四、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近现代化

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近代化,与中国社会的近代化紧密相连。1895年甲午海战的失败,中国败于同为亚洲国家,“地小物薄”的日本之手,使得一批有识之士开始意识到,中国的近代化不能只停留在“器物”层面,真正决定国家富强与否的关键在于上层建筑,在于国家实行何种制度,在于人民信奉何种思想。此时的中国,已由封建社会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人民推翻满清王朝的呼声越来越高。清王朝的上层统治者开始有意识地做出一些统治上的调整,顺应民意开国会,立法律,实行君主立宪政体,成为其挽救其统治权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在这种背景下,任刑部右侍郎的沈家本被任命为修律大臣,主持“修订旧律、创制新律”,中国法律制度的近代化,由此拉开序幕。

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民律草案》有“亲属编”来规定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这个草案被称为第一次民律草案。未及颁行,武昌城头一声炮响,清王朝土崩瓦解,所以它的影响极为有限;“到了北洋政府执政时,1915年曾起草过民律亲属编草案,1926年北洋政府起草的民律草案已经完成,其中有亲属编;1927年,中国国民党取而代之北洋政府的执政地位,1926年起草的民律草案亲属编并没有实行,即第二次民律草案亲属编没有推行全国,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婚姻家庭法近现代化发端于中国国民党政府所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因为这部法律被颁布实施。”[3]1930年12月,《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与继承编同时公布,1931年5月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当时中国对西方先进法律思想、法律技术进行移植,与本土法律资源相结合,取得了显著成果;标志着以近代法律理论为原则、具有近代特征的法律制度在中国的成长与确立;始于清朝末年的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至此得以初步完成。

新中国成立后,所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即为1950年颁布施行的《婚姻法》。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革命成功后首要建立全新的社会形态及社会制度。作为社会基石的婚姻家庭,应当首先得以改变。这部《婚姻法》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确立,改革民众的封建婚俗习惯,所起的作用不言而喻。1980年的婚姻法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其间历经多次修订。目前这部婚姻法正在发挥着应有的效用,其实际的运行情况,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中国的婚姻法律制度,自古至今,一路走来,正走向人类社会文明的前列。而婚姻这个古老的命题,历久弥新,注定成为人类社会永恒不变的焦点。

参考文献:

[1]付红梅.中国婚姻伦理之“源”“原”探究[J].兰州学刊,2010,(3).

[2]朱苏力.为什么朝朝暮暮[EB/OL].[2004-06-03]http:∥/news/20800/216/2004/hu5568162834136400230

524_118556.htm.

[3]杨大文.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J].民商法前沿论坛,2004,(1):380.

[4]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5]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6]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7]王新宇.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8]付红梅.天伦之变——中国婚姻伦理的历史变迁和未来走向[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8.

Ancient China Marriage Legal System Changing

——Review under the law sociology

ZHANG Ji-wen

(Politisc and law college,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Lanzhou 730070,China)

Abstract: The Chinese marriage law system appears the embryo from hour of primitive society, experiencing successively the company of the summer, going to the west for week the period development become a set of have strict gift method is of system.Continue the feudalistic society of more than 2,000 years from that time on basic follow this marriage law system.In the late Ching dynasty CHEN JIA managed to fix the law originally, the door that modern age that openned Chinese marriage law system turn.May of 1931 the China republic civil code of enforcement, the Chinese marriage law system modern age that symbolizes the last years of the period of begin from the Manchu Dynasty turn can the first step complete.After new China establish, the marriage method become the center of gravity of the lawmaking work, the our country marriage law system heads into the ex- row of social civilization of mankind.

Key words: marriage legal system; dual marriage;Sab Shu Liu Li; law revision in late Qing dynasty

(責任编辑/陈雅莉)

收稿日期:2011-12-01

作者简介:张继文(1984-),男,甘肃庆阳人,2009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事民商法学、法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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