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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增值税发票电子化与税收治理研究15篇

| 来源:网友投稿

增值税发票电子化与税收治理研究15篇增值税发票电子化与税收治理研究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电子发票”及打印件的法律效力-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网友提问1:我买了一份保险,却打了一张电子复印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增值税发票电子化与税收治理研究15篇,供大家参考。

增值税发票电子化与税收治理研究15篇

篇一:增值税发票电子化与税收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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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发票”及打印件的法律效力-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网友提问1:我买了一份保险,却打了一张电子复印发票给我,我可要求保险公司开正式的发票吗?网友提问2:我缴话费时,不开发票给我,说会将电子发票寄到我的邮箱,我如何到单位报账呢?税海涛声解答:电子发票网上应用,作为上海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10项措施之一,先是于2014年在上海自贸区开始试行,后推行至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为了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近年来重点在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等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中推行使用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相关开具规定:一、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购买方向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务。对于拒绝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或者纸质发票的,主管国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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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纳税人自建为主,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由于对打印电子发票,并未规定非要彩色打印机打印(也不可能设定这样的条件),因此,使用黑白打印机打印出来的电子发票看上去与复印发票(发票复印件)没有太多区别(第一个提问者就以为是电子复印发票)。其实,只要是真实的电子普通发票(含打印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使用电子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消费者如果对拿到的电子发票有疑问,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各省国税局网站,查询真伪及相关信息。

  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篇二:增值税发票电子化与税收治理研究

  7月21日,国办发〔2020〕24号文件明确: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经电子化,专票电子化也已经近在眼前。面对增值税电子发票,财务人需要一个全面的了解。今天,我们就给大家好好讲讲增值税电子发票,带大家1分钟搞懂它。电子发票,包括电子普票和电子专票。在具体展开之前,先来看看电子发票的定义:一、什么是电子发票?

  二、电子发票分类,以及有什么特征?1、电子普通发票我们从样式和开具上,两个方面来讲:首先样式上,电子普通发票是这样的:

  开具方式上,是自愿选择,现存新版和旧版。新版的用的电子签章,没有发票章。

  2、电子专用发票样式上:

  目前电子专票暂时还没法开具。电子专票的推进进程如下:

  三、电子发票怎样查真伪?1、可以用电子签章来查验真伪

  具体验证方式如下:

  2、也可以通过发票票面信息来查验真伪具体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来进行查验。

  四、为什么推行电子发票?它有什么优点?

  之所以推行电子发票,就是因为它的优点很多。我们简单的汇总如下:

  五、电子发票热点问题解答

  到此,关于电子发票的内容,我们就梳理了一遍。从种类、特征、样式、开具方式、查验方式等等都做了相应说明,相信你看完之后,对电子发票一定有了全新的认知。

  

  

篇三:增值税发票电子化与税收治理研究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使用的一些注意事项

  今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下面我讲下这个公告的主要内容:

  1、全国推行。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2、开票单位为新办纳税人(目前是由在纳税人自愿参与试点)。3、受票单位为全国所有企业和个人。4、效率和纸质发票一样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5、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前,试点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电子专用发

  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免费领取税务UKey、下载并安装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后,即可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6、试点纳税人也可以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7、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可以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无需追回蓝字发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8、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9、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仅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第二,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电子发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第三,纳税人如果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附公告:《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篇四:增值税发票电子化与税收治理研究

  本文将数字经济发展模式划分为数据经济平台经济物联经济和共享经济并分析其主要特征然后分析研究数字经济迅猛发展所带来的税收治理结构不平衡税收治理制度不完善以及税收治理方式单一等问题接着提出通过整合和平衡现代税收治理结构完善现代税收治理制度以及优化税收治理方式来重新构建一套适应于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现代税收治理新体系的建议

  内容提要:数字经济不断推进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新动力,但也为税收治理带来巨大挑战,如何规范与高效提升税收治理水平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将数字经济发展模式划分为数据经济、平台经济、物联经济和共享经济,并分析其主要特征,然后分析研究数字经济迅猛发展所带来的税收治理结构不平衡、税收治理制度不完善以及税收治理方式单一等问题,接着提出通过整合和平衡现代税收治理结构、完善现代税收治理制度以及优化税收治理方式来重新构建一套适应于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现代税收治理新体系的建议。关键词:数字经济税收治理数据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

  一、数字经济的发展模式与特征分析

  (一)数字经济的发展模式数字经济不仅包含着信息传输、环球互联、网络世界,还覆盖了客户行为、用户偏好、消费心理、社会动态等心理学、社会学范畴的内容,更包含移动终端、智能硬件、应用软件等信息技术。此外,数字经济还可延伸至全民健康、智慧医疗、数字化教学、数字化文化、智能化媒体等领域。当前,数字经济的发展主要出现以下几种模式。1.数据经济。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基础资源,数据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新的科技手段与大数据的积累和挖掘相辅相成。如亚马逊、京东等公司通过大数据提前预测用户需求,并进行“靶点式”准确推送。二是大数据技术迅速发展,无数从事数据经济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迅速崛起,逐步形成了数据应用、数据服务和基础技术支撑三类企业。三是我国的数据交易中心产业化正逐步成型。如上海市成立了全国首家数据交易中心,形成集数据贸易、应用服务和先进产业为一体的综合性大数据交易中心。四是数据技术极大地推动了第三产业的转型和升级。云计算与大数据服务的发展,出现了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商品服务化和更加灵活的生产服务化这两种新型业态。五是数据经济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智能经济。人类所拥有的海量数据由80%的非结构化数据与20%的结构化数据所组成,如何将80%的非结构化数据转化成庞大的结构化数据具有深远的发展意义,而人工智能得益于深度学习和机器学习的深入应用,在未来会成为破解这一技术难题的关键手段。2.平台经济。平台经济是一个双边及多边市场的有机融合产物,必须充分借助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平台经济的特点是全面的开放与最大化的服务。一是通过平台帮助企业经营者赢得更多的消费者和市场份额,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经营效率。二是平台经济既可以赋能消费者,又可以赋能生产者。在消费者层面,平台通过一系

  列技术创新赋能消费者轻松选择和获得所需的产品与服务。同时,由于平台不但连接采购商与供应商,还连接消费者与生产者,甚至连接供应链的双边和多边,所以在生产者层面,平台使用信用数据赋能生产者,通过“优先排名”“向客户推荐”等方式,让信用良好的生产者建立品牌和信誉。三是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通过平台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逐渐由免费服务模式为主导发展为收费模式。

  3.物联经济。“无处不终端、处处皆计算”的移动技术,让联系“人与人”的互联网快速进化成联系“人与物”“物与物”的物联网。零售业成为物联经济的先行者。如亚马逊采用IBM的“数据洞察与分析优化方法论”成功预测了客户的购买行为,形成一套独特的运营管理体制。可以预见,未来此类企业的资产结构中无形资产类的权重将继续增大,并将成为企业创造价值的重要来源。

  4.共享经济。共享经济是在数据技术的基础上,为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效率最大化,将时间、技能、知识、资金、劳务乃至闲置资源等共享使用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共享经济的主要特征是所有权模糊化和使用权共有化,参与经济活动的个体既是商品与服务的消费者也是提供者。共享经济依托虚拟平台进行的跨区域和跨境等交易,打破了空间限制,极大地冲击原有的市场经济体系与法律体系,成为推动服务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快速增长以及促进消费方式转型的新动能。

  (二)数字经济的特征分析1.生产者与消费者界限消失。数字经济颠覆了传统工业经济中以“卖方”为中心的生产模式与营销模式。在数字经济时代,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将更多地参与到产品开发和设计等环节,成为产消者。如数字技术造就了无数的电子商务企业,使得电子商务企业凭借数字技术,通过移动终端打通产消两端,活跃供需各方。2.企业价值链功能的分散或聚合更加便捷。数字经济背景下的跨国企业价值链切割或聚合变得更加便捷且具有合理性。跨国企业通过重新设计价值链布局、增设交易环节、重构业务流程、调节企业交易信息流量和降低企业收入等,可轻松实现功能性的“筹划”目标。如跨国企业利用各国税制差异,构建特定的组织框架,针对特定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种无形资产,通过签订分摊协议形成特定的利润分配和转移路径,达到整体税收负担的最小化。3.企业发展业态呈现新特征。一是企业交替利用规模经济与长尾经济来构建商业框架。工业经济时代,制造业通过规模化量产和产品品类相对集中来获利。而数字经济时代出现了长尾经济,其主要表现在品类多、产量少,但企业整体还是可以获利。如在音乐、图书、影视等领域,若存在足够的存货和畅通的渠道,小众产品通过积少成多也可占据可观的市场份额。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呈现出规模经济与长尾经济混合的特征,如智能手机企业在硬件制造、软件开

  发方面走的是规模经济模式,而在软件和服务产品的销售方面则利用长尾经济模式。二是协同发展逐渐成为新商业常态。协同发展呈现出线上与线下融合、实体与虚拟协同的大趋势,同时,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第三方支付等各项数字技术也在不断协同融合。如阿里巴巴提出的“新零售”和京东提出的“零售革命”,其本质都是线上线下的融合与实体虚拟的协同。三是数字经济也催生了不法目的的新型业态,加大了税收治理的难度。如平台经济迅猛发展下出现了一些既无互联网技术支撑也无法准确提供开票和结算数据,员工多为跨省户籍,无法为当地就业和经济发展提供实质性贡献,其存在和获利的途径完全依赖当地财政返还的名副其实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开票平台”。

  二、数字经济对税收治理的挑战

  (一)税收治理结构不平衡1.数字经济流动性与税收管理属地性之间的矛盾。当前,税收管理体系是针对单一纳税主体经济活动而设计构建的。单一纳税主体经济活动的主要特点是生产经营区域在空间上比较固定,同时,企业员工数量、经济交易规模与生产经营空间规模是相配比的。而数字经济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经济模式,其突破了空间限制并且使得生产要素流动更加迅速。总体而言,当前税务机关提供的是有限的管理服务,无法适应数字经济流动性强、生产要素高效整合的特点。2.数字经济的协同性与动态性和税收管理的分散性与静态性之间的矛盾。当前,税收管理与服务更加强调专业与细化,这不但导致经济活动主体的信息分散在各个管理环节,也使得相关信息隐匿在海量的信息海洋中。在数字经济发展驱动下,分散的信息需再次重组与整合才能发挥效能并支持税收治理决策。同时,税务机关需要不断更新管理理念与方法,以适应数字经济带来的纳税人行为模式发生的巨大变化。(二)税收治理制度不完善1.数字经济背景下国内税收政策出现空白。一是由于当前数字经济催生的新型业态中,呈现出合同签订模式多、服务形式杂糅混合、产业价值链条更加复杂等特征,新型业态下增值税税率如何确定以及发票管理政策都存在空白。如以平台经济为名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合法性在当前的税收政策中没有明确界定。同时,增值税税率选择和发票适用的政策上存在混淆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争议。二是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需

  要明确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和性质。而数字经济背景下,人员流动性更灵活、取得报酬的方式更多样,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界定纳税人获取收入的来源与性质面临巨大挑战。如平台经济中的“网约工”便是一种新型就业形态,其与平台方既可能形成劳动关系,也可能是劳务关系或合作关系。由于“网约工”与平台关系的不确定性并且个人所得税目前也尚无针对性政策,以致在税收管理上存在盲点与风险。

  2.数字经济中全球价值链管理对国际税收规则的挑战。一是数字经济时代,在“来源地征税原则”作为分配指导原则下,市场需求并未在确定征税权的原则中得以体现,以致高度数字化的企业在其用户和客户所在国仅缴纳很少的税收甚至不纳税。二是当前的独立交易原则下,依据全球价值链内不同活动的设定附加值来分配各国所属利润。但是大部分价值分配给了知识产权所有者,而跨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的常规制造活动被视作低附加值活动,只分配到全球利润的小部分。当前的国际税收规则低估了常规制造环节的价值,因此,发展中国家没有获得全球利润和税收收入的合理份额。

  3.以发票作为税收治理的数据载体已经不能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要求。一是发票管理系统存在分散化现象。当前,全国并存着税务部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系统以及列车、飞机等票务管理系统。多个发票管理系统的存在,形成了数据“孤岛”,影响了税收治理的效率,与数字经济高效的发展现状不相适应。二是以纸质发票作为数据载体已经慢慢退出历史舞台,税收治理逐步高度依赖数据,而当前《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工作仍在进行中,针对涉税信息管理和发票数据安全等问题的法律条款存在空白,导致实际操作中面临挑战。

  (三)税收治理方式单一1.基础信息管理方法落后影响数据质量。当前,税收治理的基础信息的来源主要依赖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以及税款征收等环节。由于初始数据采集方式仍是以人工录入为主且多个平台具有多个输入端口,导致数据存在分散性与无序性。另外,由于数据输入端口由各部门负责,数据录入标准不统一且更新不及时,从而出现大量无用数据和垃圾数据,影响后续的风险识别与分析的效果。2.日常管理和风险管理中缺少应对数字经济的针对性手段。一是税收日常管理手段包括数据采集、户籍管理、审查核实、税源调查、外部协作等,其管理方法的局部性和新商业模式产生矛盾。仅仅依赖于当前日常管理的手段,数字经济模式下的业务真实性难以核实且无法准确掌握交易量。如在平台经济中提供劳务与服务的交易分散在全国各地,平台的属地税务机关仅仅掌握资金流水以及交易的电子合同,而业务开展情况、执行情况、法律诉讼情况、投诉解决情况等信息均无法核实监控。再如网红直播中到底有没有广告收入和销售商品收入,税务机关缺乏直接有效的手

  段去采集证据数据用以支持纳税义务的履行。二是风险管理的方法中缺少针对数字经济新型业态的模型。当前,税收风险管理中的风险特征模型是根据历史商业模式所构建的,主要以行业模型为主,其底层逻辑是土地、资本、劳动力和技术这四个要素的驱动发展。但数字经济背景下新业态中呈现出长尾经济、协同经济等特点,并且数据也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新型要素,现有的风险特征模型中针对新业态的风险识别度不高,不能有效发挥风险管理的高效性。

  三、数字经济背景下完善税收治理的建议

  (一)平衡税收治理结构1.整体化治理思维作为平衡税收治理结构的基础。整体化治理思维要求将分散的经济活动信息整合还原或重塑为纳税人相关经济活动的系统信息。整体化治理思维是在科学分析纳税人分散化行为信息的基础上,寻找纳税人散乱的经济行为的核心因素,将其作为连接点予以整合,形成动态的、系统的“纳税人画像”数据库,并纳入税收治理体系,从而解决数字经济流动性与税收管理属地性之间的矛盾。2.数据技术作为平衡税收治理结构的手段。为了解决数字经济的协同性与动态性和税收管理的分散性与静态性之间的矛盾,税务部门应充分借助“云计算”实现对分散化的经济活动信息的全面整合。针对数字经济的动态化和流动快等特点,对跨区域、跨境的经济活动通过全覆盖的“税务云计算”的组织管理,可以形成广域范围的、跨部门的、高效率的税收治理基础网络,从而实现数字经济活动与税收管理的协同。(二)完善税收治理制度1.进一步加快税制改革。一是因应数字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动国内税制改革,确保税收公平与公正。首先,数字经济的业务多样化、分散性与流动性特征,不断推进增值税简并多档税率的改革。同样,个人所得税改革也应继续深化与细化,需制定明细规范助力准确划分自然人收入的来源与性质,比如明确“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界定标准。二是在全球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应注重强调区位特定优势(LSA)。区位特定优势概念的核心是认为我国提供了两种特定优势:一种是“选址节约”优势,即在特定地点生产可以节约成本并能提高效率;另一种是“市场溢价”优势,即存在特别有价值的地方市场。基于区位特定优势的概念,跨国企业在我国经营而产生的“超额利润”的一部分应该归属于中国子公司。当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国际税收规则中逐步认同了在本地子公司利润评估时考

  虑选址节约的条件。未来,我国要继续推进区位特定优势在国际税收规则中的适用,保障中国子公司有权获得与其对跨国集团价值创造整体贡献相匹配的集团利润的份额,促进国际税收规则向更为合理均衡的方向发展。

  2.逐步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数据治理分析模式。一是从《税收征管法》的立法过程看,2015年1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关于数据披露、数据分析与数据安全等相关条款,一旦落地实施,将会弥补数字经济背景下涉税信息管理以及数据安全等问题的法律空白,也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利用大数据思维进行税收征管的基本思路。同时,为了确保数字经济活动以最低遵从成本用于包括登记、纳税申报、税收救济等涉税行为,税收征管流程需进一步优化和简化,以适应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组织模式的新特征。二是构建一体化的数据平台,并对数字经济的涉税业务所形成的海量数据实施高效管理。首先,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与区块链等技术实现对碎片化信息的有机整合。其次,要建立专项信息管理制度以涵盖所有业务链,实施全程管理和全税种管理。再次,要强化数据共享,在既有征管系统中完善信息交换模块,并利用“云计算”方式实现将跨区域经营活动信息自动收集、交换、分配与分析预警。最后,构建“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以加快政府各部门的信息一体化聚合进程,打造“整体服务”的政府服务模式。

  (三)优化税收治理方式1.利用数据技术,完善数据采集与分析。一是更加突出税务登记的基础地位。首先,要成立税务登记信息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登记信息管理、异地经营管理以及信息跨区域交换,并通过设定各数据库的相同关键字段,构建“登记信息管理—税种管理—发票管理—征管系统信息管理”的数据链,将海量数据整合成可分析的大数据库。另外,要确保税务登记信息的透明度,提高税务登记信息的辨识率以及数据可视化。二是落实“云计算”管理方式。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各个流程可以通过“云计算”方式实现跨空间操作,即海量的经济活动主体可以在全国统一的“税收管理云平台”实时办理全部涉税事项。同时,该平台也可实现管理交易合同、监管交易过程和收集海量交易票据等功能,还可以处理跨区域的用工数据和社保缴纳数据等一系列棘手事项。2.创新具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方法。一是强化分类管理,利用“观察期”制度来监管新型业态的合法性。税务机关可按照“两个区分”原则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规范运作、符合发展方向的企业给予支持,而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开票平台”予以坚决扼制。此外,针对短期内无法识别的企业,税务机关可实行不少于3个月“观察期”制度,在此期间实施发票限量和限额的措施,实时监控开票量异常

  增长等指标,并及时对合同及协议等交易数据进行采集与分析。二是动态更新税收风险特征模型。根据数字经济下新型业态呈现出的长尾经济、协同经济等特征,进一步完善现有指标体系,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和爬虫技术,采集更多非结构性数据并将其转化为可利用的结构化数据。同时,在税收风险特征模型构建过程中加入实时分析指标,实现对纳税人交易业务、资金流以及应纳税额的及时识别和立即预警,提高风险识别的效率和应对质量,充分利用数据技术完善日常管理的时效性、强化风险管理的针对性,通过全面优化税收治理方式来积极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

  

  

篇五:增值税发票电子化与税收治理研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11.26【实施日期】2015.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为了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1/2

  一、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1。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四、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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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增值税发票电子化与税收治理研究

  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

  一、我国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征管的现状2007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成交额594亿元。仅淘宝网用户数在2007年就有5300万人。网购逐渐成为日常购物方式。我国增值税占税收比重最大,电子商务发展直接影响我国增值税税收,造成税基流失。一是传统交易减少,税基受到侵蚀;二是电子商务的特性,现行税制难以监督与稽查,造成税基流失。我国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法律尚未制定,目前多数观点不主张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制定专门法律,而是通过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加强电子商务税收规制。如何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同时解决增值税税收问题是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二、我国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增值税税制于1993年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无法用现行税制解释和适用,

  从而对现行增值税税制提出挑战。目前,我国增值税税制存在着以下问题:交易虚拟化,纳税人身份判定较难电子商务销售模式包括三类,即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企业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模式,消费者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模式。交易主体在网上只以服务器、网站、网上账号出现,尽管eBay易趣网、淘宝网等不少交易网站服务条款都注明缴税提醒。但虚拟企业和小卖家的大量出现,使增值税纳税人很容易逃脱工商、税务部门的登记。此外,电子商务中为了交易安全,通常有加密措施,并且电子交易资料也可以不留痕迹更改,使纳税主体认定和监管处于不确定状态。电子商务对税率的影响首先,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税率偏高。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相对发达国家偏高。在电子商务中税率显得更高,因为实物成本比重缩小,人力与技术成本比重增大。根据现行税法,只有外购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才予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

  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予抵扣。而服务更与进项税额无关,这样可抵扣进项税额减少,致使应纳税额增加。因此有形产品数字化后,若对销售收入征增值税,那么抵扣进项税额几乎为零。税率偏高会使电子商务企业失去竞争力,增加偷逃税违法行为。其次,我国增值税法没有数字化产品税率、征税权归属规定。若数字化产品在线交易交营业税会带来税负不公,如有形的软件产品、CD唱片、书籍等无论网上订购还是场所购买,都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变成网上订购并下载的数字化产品就适用营业税,税负将会不同,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可见数字产品性质认定是税收标准的重要依据,而目前数字化产品性质还未达成共识。征税对象性质模糊不清首先是数字化信息性质的确认问题。传统交易下,征税对象很容易确定,除两类特殊劳务外,其他都是有形的。而电子商务征税对象以信息流为主。离线交易是通过提供实物实现的,因此,离线交易销售行为与货物销售类似,应征收增值税。但是在线交易

  通过网上实现,销售业务以数字化形式传输和复制,使得传统有形商品和劳务难以界定,模糊了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及特许权概念,使税务机关难以确认是销售货物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征税对象混乱,不利于税务处理。此外,现行税制的征税对象以物流为主,容易监控。而电子商务征税对象以信息流为主,随着电子货币和密码技术发展,征税对象认定将越来越难,逃税与避税更加可行和易于操作。其次是电子商务的经营方式对增值税客体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企业可能将赚取利润建立在免费赠送产品或较低价格出售信息技术产品,而随后以信息服务方式获取利润,SUN公司总裁麦克尼里曾预言:“所有的事情都是服务,而没有产品。”通过网络收取服务费用成为赚取利润源泉。取得服务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若视作混合销售,并入产品收入征收增值税,则税法理论依据不足。纳税环节的减少带来征收税款的困难增值税是对商品流通环节的新增价值

  征收的流转税。在传统交易中,产品从生产商到最终销售给消费者要经过多层中间商。每个中间商都要为增值部分纳税,同时采取抵扣制度。中间商出于利益考虑会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来抵扣销项税。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生产商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网络取代各环节中间商,造成不良影响有:中间环节减少虽然降低销售成本,但也带来增值税纳税减少。原有增值税中抵扣和制约不复存在,消费者出于利益考虑,因优惠价格不索取发票,成为漏开发票偷漏税的根源。传统交易通过不多的中间商能收到大量增值税款,而电子商务面对众多消费者却很难收到有限增值税款。难以确定纳税地点现行税法对纳税地点实行属地原则和有形原则,纳税地点有机构所在地、销售地、报关地,但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无形化使我们无法确定贸易的供应地和消费地,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常设机构概念,难以行使税收管辖权。因此,重新确认税收管辖权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重大问题。

  对现行征管方式造成冲击现行税务登记依据是工商登记,但网络交易经营范围没有严格限制,也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批准。因此,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电子商务账簿和凭证以数字信息存在,而网上凭据可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使税收征管失去可靠审计基础。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货币、银行信用卡,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特征,使现行控管手段失灵,电子商务征税法律责任无从谈起。三、解决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法律问题的建议我国电子商务到1997年才有一定发展,研究制定了2005年4月1日施行的《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商务部的《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北京市颁布第一部地方性电子商务法规《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但是,电子商务立法任务远未完成,尤其是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亟待明确。重

  新修订增值税税收法律条款,明确电子商务税收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的电子登记,明确纳税人网络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特点,交易人可以轻易隐匿姓名、地址等重要信息,但不足对现行税制纳税人的否定。因为这可通过常设机构判定来解决。对纳税人认定,首先分清经营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企业是法人单位,要有工商执照和管理人员和管理机制,经营收入是企业收入。如果个人偶尔经营,则经营收入是个人经营收入,如经营额较大,则不仅缴纳增值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确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注意进货要有进项税发票,如果进货不能取得发票,则不要以企业名义经营。而小规模纳税人是固定税率,不考虑进项税发票问题,但如果经营额巨大,则可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网上交易网站最早是给普通用户交换闲散物品,后来演变成个人用户在网上出售商品,有规范的必要,可考虑先实行实名制,再建立相符合的金融体系监管,如通过支付宝、银行交易金额来执

  

篇七:增值税发票电子化与税收治理研究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治理研究

  一、引言

  作为信息时代一种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新兴产业,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的重要力量。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增长迅速。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4.67亿,占网民比例为63.8%,比2015年底增长12.9%。①2016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53288亿元,相比2015年的38285亿元,同比增长39.1%;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4.9%,较2015年的12.7%,增幅提高了2.2%。②与此同时,线下实体店与电商之间的税负公平问题也持续受到各方关注,关于网店逃税导致不公平竞争的争论日益激烈。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对维护税收公平、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消费者对消费者(C2C)三种。B2B、B2C的经营主体是企业,和一般企业一样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只是通过网络渠道进行商品销售,会计核算、发票使用、纳税申报都与一般企业一致,纳税和监管都比较规范。C2C模式一般依托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交易,销售方大多是个人,开网店的流程简单而且成本低廉,只需要向电商平台提交真实身份信息即可,没有要求一定办理工商登记,日常大多只受到电商平台的监管。这种网店有许多未办理工商登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情况比较普遍。

  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有部分企业通过C2C的形式以个人名义开网店来逃税,给税款征收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由于这些企业比正规注册的企业税负低,这种不公平的税收优势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不公平竞争。例如,天猫商家上新之后,淘宝上很快有未经品牌授权的个人网店以更低价格推出相同或类似商品,这既有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的原因,也因为对C2C商家的税收征管存在不足,导致后者有不公平的税费优势。此外,这也导致大量电商交易处在监管之外,使得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假冒产品层出不穷、低价倾销和欺诈问题突出。

  电子商务对国家经济的推动作用不可忽视,今后零售业的发展也势必呈线上线下高度融合的趋势。但电商企业的公平纳税问题也存在已久,再考虑到现在电商交易的巨大规模,因此需要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从制度上规避偷税漏税,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文献综述

  目前多数研究都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因为税收征管的缺乏产生了税收流失等问题,应该从立法和创新税收征管手段等方面进行改善。谢波峰(2014)认为电子商务仍然属于流转税的征收范围。张敬(2015)分析了对C2C電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分析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产生原因的文献较为丰富(朱军,2013;郭强,2016;关丽爽,2017)。根据已有文献,原因主要集中在制度的健全性、信息的可获得性、征管难度和成本等方面。也有研究测算了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规模。许怡宁,孔刘柳(2015)通过估算2007-

  2012年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规模分析了对电子商务开征增值税的必要性。蔡昌(2017)测算了淘宝平台C2C交易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流失额,认为电子商务因税收征管的滞后而产生了税收流失。

  在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方面,已有文献基本上一致认为,如果对电子商务征税就需要改革原有征管模式。王文清,王鲁宁(2015)认为必须改革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只有对电子商务征税才能避免出现税收盲区。张炜,叶陈刚,徐伟(2014)认为应该从立法和创新征管技术两方面强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但在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措施上,不同学者关注的重点有所差异。洪澎源(2013)认为,加强对C2C电商的税收征管应从登记制度、电子发票、专职部门等方面考虑,并且在立法上可以对C2C电商采用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郭沛廷,李昊源(2017)认为在互联网经济领域,税收征管应当突出数据管税思维。

  总体来看,已有文献大多认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因缺乏税收征管而存在税收流失等问题,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和维护税收公平,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为此需要对原有税收征管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但是在改革的具体措施上,各研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本文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测算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规模,分析规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要性并提出具体建议。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与问题

  (一)登记和监管制度缺失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以税务登记为前提。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向电商平台提出申请,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即C2C电商是要求实名制的。但由于经营主体在电商平台实名登记之后无法变更信息,而网店由于经营的不稳定性可能会易主,从而导致登记人与实际经营主体不一致。所以,虽然C2C电商实行了实名制,但目前要获取纳税主体信息并征税的难度依然很大。这导致不少电商处在税收监管之外,不仅影响国家税收收入,也对电商整体的商品质量造成了负面影响。因为监管缺失使部分商家不重视产品质量,出售劣质或假冒商品,降低了消费者对电商的信任度。

  (二)存在税收流失问题

  在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关于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的讨论始终是热点,对电子商务公平纳税的争论也越来越多。近几年实体零售业受到了电商的巨大冲击,不仅因为电商有房租、人力等方面的成本优势,而且许多电商尤其是C2C电商未办理营业执照,存在较严重的税收流失问题。

  我国对电商纳税缺乏监管导致一些企业把C2C电商作为隐藏收入和逃税的方式,这主要是因为电子商务中零售比例比传统销售更高,不开发票的问题更严重。现在我国每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巨大,占社会零售总额的比例也在不断增长,但许多电商没有交税,这不仅造成了税收流失,同时也是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一种税收歧视,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三)电子发票普及不够

  发票是重要的税务监管手段,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获得电商的交易信息。电子发票作为交易的电子凭证,是对电商征税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而且可以有效降低税收征纳成本。电子发票全面推行以后,将使发票在开具和流转过程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同时也能够有效遏制电商偷税的行为。

  

篇八:增值税发票电子化与税收治理研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12.2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

  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

  二、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三、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四、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七、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

  《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

  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八、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九、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十、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2月20日

  

  

篇九:增值税发票电子化与税收治理研究

  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问题解答

  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始全面试行后,可以说很多人对它是又爱又恨;喜欢它的人觉得它更加快捷方便,更加人性化了。恨它的人总觉的缺乏一种安全感,好像没有那张纸在手就像丢了钱似的,魂不守舍。这是为什么呢?一定是你对增值税电子发票了解甚少,今天就带你全面了解增值税电子发票。

  问:什么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上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区别于传统纸质发票,是在原有加密防伪措施上,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后供购买方下载使用。对于消费者和受票方1、问:最近在京东、天猫等各大电商平台及在必胜客、肯德基等消费后,为什么都开始提供增值税电子发票?答: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4号《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指出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该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2、问:消费者或者受票方如何取得电子发票答: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受票方和往来单位发生业务后,可通过电子邮箱,智能手机、现场拷贝等渠道获得企业开具的调子发票提取码,进入相关网站填写发票抬头、电子邮箱和手机号等全部信息后,不到一分钟就会收到此次消费的电子发票。3、问:增值税电子发票可以报销吗?如果受票方财务报销必须要提供纸质凭证怎么办?答:网上生成的电子发票和普通发票一样具有发票代码和号码,和普通纸质发票一样可以作为报销凭证;2016年初,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公布的《会计

  档案管理办法》中已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地位,只要满足该办法规定的条件,电子发票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仅以电子形式对发票进行归档保存。

  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必须要求提供增值税电子发票纸质凭证,用户可以自行打印。用户可以将发票提取码记录等到报销时一起打印发票避免了以往的发票开具后,经常找不到的事情。而且原来的普通发票弄丢后就没有办法了,而采用电子发票后可以重复打印,更加具有人性化。

  4、问:增值税电子发票如何辨别真伪?答:消费者可以在国税局网站查询电子发票真伪,也可以在智能手机安装发票识别软件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进行自动识别。发现查验结果不相符,可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5、问:电子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保修凭证?答:电子凭证和传统纸质发票的功能一致,是合法的保修凭证。可以作为用户维权、保修的有效凭据。对于开票方1、问:对于开票量较大,需要集中管理开票的企业是否有解决方案?答:对于要求开票速度达到每分钟30份以上,每日开票量超过5万份,而且需要集中管理开票的个别企业,升级版提供税控开票服务器解决方案。税控开票服务器相当于大容量、高性能的税控盘,每分钟可开具发票3000至10000份,相当于100个至500个税控盘。使用税控开票服务器的企业不再需要购买大量的税控盘,多个开票点可通过网络登录服务器同时开票。2、问:传统纸质发票的假票很多,电子发票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减少克隆票和假发票?答:电子发票跟传统发票相比,发票防伪设计理念是不一样的,纸质发票是以税务机关指定印刷的、含有防伪标识的纸质件,其防伪模式是物理性的,其真伪需要专业人员判定;电子发票是存储在税务机关的发票数据信息,其防伪模式是电子化的,可以通过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登陆官方的查验网站等方式进行查验,不需要人工判定。消费者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网站进行查验,只有查验信息一致,才是真发票。由于电子发票是通过便捷的信息查验比对的方式来进行防伪,伪造或者克隆电子发票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推行电子发票可以从根本上、有效地

  大幅减少虚假发票。3、问: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如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答: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开票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可以开具

  与原发票内容一致、金额相同的红字电子发票。4、问:增值税电子发票对企业有哪些好处?答:1).电子发票不需要印制纸质票,可远程领取电子发票、无需往返税务

  机关,能大幅节省企业在发票本身上的成本,而且开具发票后不需要打印、邮寄,不需要保险柜进行存放,还降低了发票管理的间接成本。

  2).电子发票系统可以与企业内部的ERP、CRM、SCS等系统相结合,发票资料全面电子化并集中处理,有助于企业本身的账务处理,大大提升了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

  3).实现纳税结算完全网络化、电子化、无纸化和自动化操作,简化了税收工作的环节,免去了大量的印票、售票、验证、取证、认证、交叉稽核及追索等一系列工作,可以为国家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降低税务管理成本;

  4).还可与国家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银行结算系统结合起来,通过电信网络,将纳税人、税务局、海关和银行联接在一起,奠定了一体化纳税结算方案的技术基础,实现税控管理现代化。

  5).电子发票在保管、查询、调阅时更加方便,能及时提供企业经营者决策支持。

  (注:本文所提供的关于行业或项目或个人的一些总结及计划,或策划方案或如何写总结的方法,培训等内容;仅供参考,不作具体使用)

  

  

篇十:增值税发票电子化与税收治理研究

  由二种种原因基建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中有些支出是丌能取得增值税与用发票的如迕口免税的设备各种税费支出土地及建筑安装支出贷款利息保险费设计咨询仏储自营工程人工费用支出等等再加有些基本建设单位未能秱交生产经营单位戒丌能投产等等因而估计可抵扣的税款约在800亿元左右

  完善增值税问题的研究报告

  当前,我国已到了向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关键阶段。一方面,随着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以及资产重组和技术进步步伐的加快,要求现行增值税制应该适时地继续完善。另一方面,受亚洲危机和国内下岗人员继续增多的,要做到扩大内需,保证经济增长速度,势必要增加政府投资支出,这又从财政上制约着增值税制改革的力度。因此,在本课题的调研过程中,对于有关应该怎么改,步子跨多大,难免出现各种不同的观点。我们力求按照党的十五大的精神,在邓小平的指引下,从基本国情出发,解放思想,尽可能把本课题完成得更好一些。

  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全面推行增值税以来,已有4年多了。对于这个税种,大多数人都给予肯定,同时也认为需要在近年来实践的基础上继续加以完善。也有一部分人认为,1994年如此大面积推行增值税,显得过于急促了些,步子也嫌迈得稍大,否则,效果可能会更好。还有极少数人则认为,在我国推行增值税弊多利少,回到过去多环节全额课征的流转税上去,并没有什么不好。我们认为,尽管对这个新税种多数人表示赞同,但是,对于不同意见,也应认真加以。

  从我国推行增值税的实践来看,亦越来越显示出它的优

  越性。首先反映在经济上,由于基本消除了传统流转税重复征

  税的积弊,推动了市场经济的,促进了资产重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适应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现在看来,如果当时我们不改征增值税,则今天矛盾发展的尖锐程度,势将远远超过80年代市场经济开始孕育时所反映出来的情况。其次反映在财政上,由于增值税的税基与GDP的联系比较紧密,随着GDP的增长,这几年增值税收入相应增长较快。再加征收上的链条机制,不仅纠正了过去的任意减免税和承包所造成的税收大量流失,而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也有助于堵塞偷逃税的漏洞。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澄清。那就是在增值税推行4年多期间,反映最为突出的是纳税人利用增值税扣税机制,通过伪造、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款的问题。这个问题,绝非如有些人所说,是由增值税税制本身所带来的。因为在过去按照销售全额课征流转税的年代里,纳税人利用销货发票,搞销货不开票、大票小开(即大头小尾)和“飞过海”(进销不入账)进行偷税的,也同样比比皆是。而今天增值税的扣税机制将销方的销项与进方的进项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系起来,勾稽关系严密,从而可以使客观上原来就存在的偷骗税更加充分地被暴露出来。所以,这并非增值税造成了偷骗税,恰恰相反,是增值税能够揭露偷骗税,从而促使通过强化征管加以堵塞。从

  这个意义上说,应该是件好事。现在需要的,乃是如何按照增值税这个新税种本身的特点去完善征管和手段,而不能仍旧沿用老的管理传统流转税的方法来管理今天的增值税。毕业论文

  我国全面推行增值税以来,也暴露出现行税制的一些矛盾,影响了它的功能进一步充分发挥。一是现行增值税制尚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现象。表现在购进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已征税款不准扣除,不利于高新技术、资源开发型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同国家产业政策的矛盾越来越尖锐。二是由于增值税的覆盖面没有包括全部流通领域,致使企业购入劳务、接受服务的支出中所含的已征税款,除加工、修理修配外也得不到抵扣(运费已做政策性处理)。三是由于减免税(包括先征后返等)项目过多以及行政干预,现行增值税的法定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过大,在公平税负、出口退税等方面都有负面影响。此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过于依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带来一些问题。

  对于上述增值税制存在的问题,如何进一步改革?几年来,学术界和实际工作者都做了不少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对于完善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问题,我们的基本观点是,既要讲究合理性,也不能不考虑到它的可行性;既要吸取外国的先进经验,也应注意结合我国的国情。不宜急于求成,指望近期样样都能一步到位,还是从实

  际出发,先易后难,稳步渐进为好。一、关于增值税转型问题增值税的税基是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由于税基的价值

  构成不同,增值税分成三种类型:税基价值构成中包括固定资产的,由于其总值与国民生产总值一致,称为生产型增值税;将生产型增值税税基中的固定资产部分随折旧逐步排除的,由于其总值与国民收入一致,称为收入型增值税;将生产型增值税税基中的固定资产一次排除的,由于其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称为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问题,有三点需要研究:

  (一)转型是否迫切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目前研究转型是非常必要的。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已初步暴露出几个弊端:

  1.重复课税因素并未完全消除,一定程度上仍然阻碍了市场的。

  2.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由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投资资本支付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等于要多付一笔“投资税”,不利于产业政策的实现。

  3.内陆地区采掘业等基础产业比重大,基础产业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税负高于沿海地区加工,不利于缩小地区经

  济差距。4.产品出口成本中,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所含已征税款得

  不到退税,等于出口产品背负着不予退税的“投资税”与人竞争,不利于扩大我国产品出口。反映在进口产品上,由于它们比国内产品少了这一笔“投资税”而增强了竞争力。

  由此观之,无怪乎目前在全世界采用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中,很少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所以我们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到研究转型的必要性。

  有的同志提出,虽然研究转型问题很有必要,但目前国家财政和经济都面临着许多问题,转型问题最好暂时拖一拖。我们的认识是,将转型问题摆上议事日程已十分迫切,不能再拖。这是基于:

  1.比较完善的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在2010年建成。2.21世纪是知识经济竞争的年代,资本品(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要负担税款的办法,会削弱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毕业论文3.21世纪我国加入WTO后,要进一步降低关税,开放市场。我国产品如仍背负着隐性的“投资税”,无异带着枷锁与人赛跑,势将越来越落后。特别是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关键时刻,需要进行资产重组,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步伐,面对我国宏观经济出现从通货膨胀转变到通货紧缩的形势,有必要采取更加积极的

  财政政策,以利于鼓励投资,扩大内需,积极推进商品出口,保证经济发展速度。在这个时候将现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换为消费型,已是十分迫切了。

  (二)目前转型有何风险目前实施转型是会有一定风险的。风险之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保障;风险之二是承受能力的限度。这两个方面风险的程度又是此消彼长的,其关键则在于转型的。一般来说,在原税负的基础上选择生产型增值税由于税基宽,相对税率可以定得低些;如果选择消费型增值税,由于税基没有了固定资产价值,相对税率则要定得高一些。据1994年税制改革时测算,新税制中的增值税基本税率选择生产型为17%,如果选择消费型要达到23%多,相差6个多百分点。现在如果要将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则要基本税率相应调整到23%多(并没有提高整体税负),国家财政收入方面的风险就基本上可以化解。但是另一方面,各行各业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则将由于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不同而发生此减彼增。基础工业、采用高新技术的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税负下降;加工工业、一般传统技术的企业资本有机构成低,税负上升。而后者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面临困难比较多,承受增加税负的能力弱,有可能会造成破产户数增加,欠税增多,使相当一部分税收不上来。毕业论文如果在增值税基本税率不动的前提下转型,亦就是降低

  增值税整体税负的前提下转型,企业承受能力方面的风险当然可以基本化解,但国家财政收入的风险程度则将加深。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1997年全国基建投资9863亿元,更新改造投资3870亿元,共13733亿元。其中涉及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以及“批零贸易”部分有7206亿元,按17%税率换算不含税价后税额为1047亿元。由于种种原因,基建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中有些支出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进口免税的设备,各种税费支出,土地及建筑安装支出,贷款利息、保险费、设计、咨询、仓储、自营工程人工费用支出等等),再加有些基本建设单位未能移交生产经营单位或不能投产等等,因而估计可抵扣的税款约在800亿元左右。我们暂以800亿元来做文章,这就是财政要承担的风险。

  这里还没有算上固定资产存量的含税金额。据《统计年鉴》资料显示,1996年全国固定资产原值就达52027亿元,如按增值税基本税率推算所含税额就将达7559亿元,还不算商业部分。我们在中认为,我国的增值税即使转型后亦不存在固定资产存量可以像1994年期初存货那样补抵税额的。

  我们亦研究了为减轻财政风险可否实行收入型增值税问题。但最终认为,弊多利少。实施收入型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抵扣税额总量上并没有减少,只是最初年份可能少一些,

  以后逐年递增,财政压力越来越大。同时,生产型增值税的许多问题依旧存在。而且从操作上讲,抛却了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的链条机制,计算繁琐,税基的核实难度加大,征纳成本增大。故我们把收入型增值税排除在选择之外。当然,如果产业结构调整得快一些、效益提高,会减少财政风险。

  (三)怎样可以使转型的代价小一些前面大致了转型的必要性和实施转型的风险。那么能否找到一条代价较小的转型途径呢?关键仍在于时机和的选择。我们考虑有两种选择:1.适当调高税率,做到一步到位。结合我国经济的新形势,政府宏观政策取向,首先应放在扩大内需、稳定汇率以振兴经济上,税收上需要采取断然措施,立即实施转型。对此,我们有如下设想:毕业论文(1)酌情提高增值税税率2个百分点,即基本税率提高到19%。这样约可增加税款400亿元一500亿元,相当新增固定资产抵扣税额的一半可以得到弥补;而传统生产和商业增加的应纳税额不致太大。(2)可以考虑在2000年或2001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时一次全额扣除,以鼓励投资。(3)新增固定资产抵扣的另一半则由国家财政来承担。由于1994年期初存货税款、外商投资企业超原税负返回税

  款和大部分减免税(先征后返)在1999年到期,国家财政已有可能来承担。

  2.结合政策取向分期分批逐步推行。上述做法比较彻底,收效快,但对财政和经济的振动亦大,有些难以预期。如果政府宏观政策取向考虑稳定的需要,则宜采取稳步渐进的方法。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问题从上说,规范化的增值税应该覆盖到货物和劳务的所有领域。但从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地区来看,并非都是如此。结合我国情况,有些问题还需要从实际出发深入研究。综合以上的研究,我们认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一要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要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增加税收收人;三要有利于税制简化,解决存在的矛盾。毕业论文(一)目前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中,占税源一半左右的邮电通信、保险、文化、娱乐和服务业中,与直接消费关系密切的旅店、饮食、和大部分其他服务业仍可继续征收营业税,不必改征增值税。(二)运输、建筑、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和其他服务业中,与生产经营关系较密切的如仓储业等也约占税源的一半。这些行业原则上可以考虑改征增值税。(三)改征增值税的行业可以逐个行业进行测算和研究

  实施办法,待适当时机组织实施。为取得经验,我们建议可以在交通运输业中先试点。因为:

  1.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各行业关系密切。2.该行业现在开出的运输费凭证已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出运输费已按扣除率7%列做进项税额抵扣。至于推行到其他行业,要考虑到一些进项税额少的特殊行业的承受能力,达到简化税收制度、降低征纳成本、有利于税收控管、促进生产发展、增加税收收入的目的。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现行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两类进行征收管理。现行规定执行以来产生了两个矛盾了:(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高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中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广西为%,广东为%,北京为%)。(2)同样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一般纳税人购自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约低一半以上)。

  下面,我们综合在广东、广西的实地调查取得的材料,分别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征收率的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设计,原来就偏高一些。当时

  的想法可能是有利于促使它们健全核算,以便纳入到增值税的链条机制中来。随着市场的发育,买方市场的开始形成,平均利润率的降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可以随着增值率下降而下降,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已固定,与其利润率升降无关,因而两类纳税人之间税负差异日益扩大,这基本上已为大家所认同。我们的调查材料亦显示了这一点。我们的具体改进意见是:

  1.将固定的征收率改为可以定期调整的征收率。现行规定将征收率视为全额征收的税率。因而把它固定化。似应看到增值税的征收率仅属简易计税的需要而非法定税率,它是不变的税率和可变的增值税的乘积,因而不宜加以固定。尤其在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更是如此。我们建议,征收率可在每年国家公布的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测算,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公布予以调整(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

  2.至于的征收率定在什么水平上比较合适,我们缺乏全国性的统计资料进行定量。但从部分地区的调查材料来看,普遍认为商业的征收率4%还是偏高了,还可以适当调低。

  (二)关于两类纳税人之间交易的税金抵扣问题毕业论文

  1.一般纳税人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按规定的17%销项税额,凭以扣

  抵税金。对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则按核定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是本环节的销售税金,而扣抵进项税金则是包括各个环节的整体税金,这样做才合理,以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依法纳税、公平竞争。这样做也不会发生少征多扣问题,因为就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它不仅要按销售金额依核定征收率计算纳税,而且还承担着进货时的进项税金,其实际税负一般也不低于17%。但要防止一般纳税人委托小规模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税务机关在代开时要严加审核。

  2.为堵塞目前较普遍的漏洞,对商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不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广东省对7个市1997年1月——6月调查资料显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603户,共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3438份,其中工业为527户,共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3O77份,均占90%左右,对商业不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大。

  四、关于增值税的查核手段问题孤立地讲单一的“以票管税”不应成为增值税的管理模式。这里不是说管票不重要。恰恰相反,增值税是通过税款抵扣的计算应纳税额的。所以对据以抵扣税款的扣税凭证的管理就成为增值税管理的重要。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和普通发票、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运费清算单据,其中主要

  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主要商事凭证,而且是兼记销售方纳税义务和购进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关键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税负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我们要说的是,管票虽然是增值税管理的关键,但是它不能完全管住纳税人的税基。举个例子说,纳税人申报的进货发票和销货发票内容,通过计算机交叉稽核证明是完全真实的,也不能证明纳税人没有偷税。从事生产的纳税人可以用多报单耗或虚报各种损失的方法将多生产的产品转入账外,向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小规模纳税人、消费者)销售。从事商业的纳税人更是可以用账外经营、体外循环的方法偷税。对于这样的不法行为,不通过类似突击盘点存货、查对运输记录等方法,审查其账务处理的真实性,是不容易管住纳税人的税基的。所以不能将“以票管税”视为增值税的管理模式。

  综上所述,我们概括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应该是:管账是基础(包括账实结合),管票是关键(包括票账结合),管账与管票相结合。

  

  

篇十一:增值税发票电子化与税收治理研究

 增值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自我国推行增值税改革之后,增值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受到广大从业者和社会大众的关注。在增值税改革显示出对企业发展的利好趋势之后,一些问题也开始彰显,增值税整体转型发展进入到了瓶颈期。本文在对增值税改革进行分析时,主要对增值税改革存在的问题以及具体对策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问题;对策

  增值税作为我国当前主要的税种,在经济发展中起到关键作用,其主要扮演着经济杠杆和监督经济活动等角色。增值税改革自推行以来,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要想推进进一步改革,还需要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积极借鉴先进经验,促使增值税改革有序推进。

  一、我国增值税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的增值税存量固定资产的抵扣问题

  在增值稅转型发展过程中,由于我国缺乏专业和充足的税务人才,且存量固定资产较大,因而在面对的问题之一即存量固定资产中已经缴纳的税款的抵扣问题。我国当前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为存量固定资产以及房屋建筑物的税款不能进行抵扣。在具体抵扣时,可以进行抵扣的税款为新增机器设备所含的税款。但是基于存量固定资产和房屋建筑物本身是两项较大的资产,因而一旦不能进行抵扣,将会导致出现新旧企业之间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二)制度建设问题

  在推行增值税改革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完善的改革保障制度,增值税改革的推进过程并不特别顺利。增值税转型发展政策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刺激投资,并促进产业结构的有序调整。但是一旦政策倾斜出现问题,则会导致各个产业之间资源分配不均衡,从而导致部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在短期内急剧减少。

  (三)纳税主体审查以及税制结构和增值税发票管理问题

  税务人员在进行增值税处理工作时,还面对的主要问题包括纳税主体审查问题,具体为无法有效的对进行行业认证与销售额认证,从而导致无法精准的进行纳税主体的资格审查。其次,在税制结构方面也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增值税税制结构本身就较为复杂,因而一旦税率设置不合理,将直接导致税制结构不科学,进而加重企业的实际税负。最后则表现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和税费征收问题。国家税务局是增值税发票的设计印制与监制主体,但是当前由于监管体系不到位,我国仍存在较多的增值税发票的伪造和虚开等问题。而针对税费征收问题,则主要体现为征收方式落后以及无法有效的实现对征管税款工作的有效监管等方面。

  二、我国增值税转型发展的具体对策

  (一)逐步允许对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款进行抵扣

  在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面对大额的存量固定资产常会进行转移,在转移时,涉及到转移价值的确认,而若需要确认转移价值再进行抵扣,则会加大折旧和费用计算的难度,而若清理不彻底,则会出现税收损失。基于保证增值税有效发挥作用的角度考虑,工作人员应设置存量固定资产的单独计税项目,在推行存量固定资产的具体计算时,应具体了解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企业财务状况,并以此进行存量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分步处理,确保存量固定资产的处理步骤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特别针对房屋、车间等固定资产,在推行增值税的改革措施时,应可以对其设置暂不予以扣除增值税的政策,要分步实施,在具备丰富的经验后再进行具体处理。

  (二)推进税收征管制度的同步改革

  基于有序推进增值税改革政策的要求,相关人员应注重对增值税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建设。应完善增值税不同税种的征收制度,尤其要重视对消费型增值税进行制度建设。其次,针对科学信息技术、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也要加强制度建设,并注重借鉴先进经验。此外,税收征管制度的建设人员还要重视将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纳入法律体系,提高人们对增值税改革的重视程度。最后,税收征管制度的工作人员还要确保配套措施的合理性与有效性,确保与科学发展观路径相适应。

  (三)完善增值税改革的管理细节

  结合我国国情可知,在推进增值税改革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应提高对纳税主体、纳税结构和纳税发票管理的重视程度。增值税的征缴范围应逐步扩大,并积极的对税权进行调整,力求将成本增值领域都纳入征缴范围,并做到对纳税主体的全面审查。其次,在纳税结构方面,应根据纳税主体实际和经济发展要求对纳税税率进行调整,奠定增值税改革的稳固根基。而针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而言,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应大力推行电子发票,可以采用网上征收的方式进行增值税的征收。基于此,国家应积极构建完善的税收网络,并确保网络的全覆盖,并不断完善平台功能。在该网络平台的支持下,税务工作人员可以对纳税主体进行高效率的审核,同时可以进行发票的快速认证,并且可以实现对具体税款的精准计算。企业则可以在该平台的支持下方便的获取电子销货发票,该信息可以同步到税务局的发票管理信息系统之中,从而可以为税款抵扣提供充分依据。最后,针对增值税的进一步转型发展要求,相关人员还应推出合理的优惠项目,并将税收优惠政策适当的向劳动密集型产业倾斜,从而可以促进整个社会的就业稳定性,从而有效对失业率进行控制。

  三、结语

  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而言,税务工作人员一直在进行不懈的努力,近年来推行的增值税改革项目就是一项可行性与效益兼具的税收改革政策。但是在推行的过程中,基于提高增值税改革效率的要求,工作人员则要重点解决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存量固定资

  产的抵扣以及税收改革细节等方面加强管理,由此对增值税的各项改革制度进行完善,进而为经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1]章君.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财税处理问题探析[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32(06):27-31+46.[2]曹丽萍.“营改增”与增值税改革对不动产经营租赁税负的影响[J].纳税,2019,13(34):1-2.[3]侯其容.浅谈深化增值税改革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与应对[J].现代商业,2019(33):172-173.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篇十二:增值税发票电子化与税收治理研究

 [摘要]增值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传统的增值税课税制度和方法不能适应新的贸易方式,造成了政府税基的减少、税款的流失。本文首先讨论了电子商务环境下增值税课税所遭遇的主要困难和问题,而后比较分析了目前国际上提出的主流的电子商务增值税征缴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初步提出了对于我国电子商务增值税收缴的初步看法和建议。[关键词]增值税;电子商务;OECD增值税课税制度

  增值税(value-addedtax,VAT)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销售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很难准确计算,因此,我国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政府行使增值税的课税权,必须要能够正确掌握交易发生的地点,交易物的性质和种类以及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在实际课税过程中,通过使用增值税发票,一个纳税人的扣除税额是另一个纳税人供应商品或劳务时已经缴纳的税额,这使得购销双方具有相互牵制的关系,这种相互交叉的审计关系提高了增值税征管的严密程度。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买卖双方如果采用隐匿的方式进行劳务或无形资产的跨国交易,各国政府很难掌握交易的内容、地点、以及交易双方的身份,从而难以对其收缴增值税(目前只有欧盟对电子商务收缴增值税)同时传统的增值税收缴中的牵制关系也会由于中间环节,的减少受到很大的影响。但是劳务与无形资产全球的交易量,未来必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大幅度增长,所以如何建立合理可行的增值税课税机制,已经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文将就电子商务环境中衍生出的增值税问题予以初步的探讨,并分析和比较几种收缴方案的特点,希望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做出微薄的贡献。首先讨论一下电子商务对于传统增值税带来的新问题。(一)产品性质确认困难

  电子商务中主要影响税收的商品种类是数字化产品和劳务,而目前还没有针对该类产品课税类别的统一规定,这相应地也影响到了增值税的课税。比如在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就没有关于数字化产品使用何种税率、课税权归属的具体规定。因而就衍生出两个问题:第一,是否对网络数字化产品课税;第二,如果课税的话如何认定数字化产品的性质从而找到适用的税率。如果不课税,就长期效果来看,必然会影响税赋的公平性,造成税基的减少、税款流失;如果课税,数字化的商品应被划分为哪一类、适用于何种税率将成为一个困难问题。目前主要存在着“货物认定说”以及出于无形货物考虑的“劳务认定说”。如果我们认同了“货物认定说”,那么应当征收增值税。也有人认为基于网上交易的服务性特点,应缴纳营业税。在现行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实际上部分网络公司的确在交纳营业税,如比较有名的“8848”网站就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收取的佣金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但这仍会对税收的征管带来直接的问题,如商品交易通过佣金的方式回避交纳增值税,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的差异可能促使公司避重就轻,来减轻税负。数字化产品的在线交易交纳营业税还会带来税负的不公平,如以有形状态存在的软件产品、唱片、CD可视光碟、书籍等在现行税制下无论“网上订购”还是到“场所”购买,在现行税制下都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变成“网上订购并下载的数字化产品”,就适用营业税的话,同质的产品其税负将会不同,显然有违税收公平的原则。可见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是明晰税收标准的重要依据,而目前还没有就有关数字化产品性质划分达成共识。(二)课税权归属划分困难传统上,对于增值税的课税归属权问题有两个原则:一是“目的地课税原则”,另一个是“来源地课税原则”。对于有形商品目前主要采取目的地课税原则。至于劳务提供的部分,则以“劳动发生地”为课税归属权的依据。而所谓“劳动发生地”的确认标准,各国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国家认为“发生地”为“劳务提供地”;而有的国家认为“发生地”为“劳务履行地”;还有的国家认为是“劳务的使用地”。对于“劳动发生地”的判断,目前比较广泛地得到认可的标准是“固定营业场所”,也就是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在《联合国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中都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在网络世界里,一个可以进行买卖的网络地址或服务器算不算“常设机构”?假设涉及的管理和系统

  被分别安置在不同的国家,法人的永久性机构应该被看作哪里,法人的居民身份如何判断,那么位置的问题应被看作是影响税收管辖权确立的一个尤为重要的问题。(三)交易双方身份认定困难身份确认对于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款相当重要,税务机关必须确认课税主体才能行使其课税权。在传统的交易环境下,营业者必须向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后,才能从事营业活动,通过登记,税务机关才能获得课税主体的性质及相关资料以作为课税的基本依据。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一个网络商店只要取得一个网址就可以进行网络交易,而网址和网络商店的实体存在并没有什么必然的物理关联,也就是说从网址上我们不能判断网络商店的确切位置,税务机关无法确认纳税人的确切身份和位置,造成税款征收困难。(四)中间商的消失带来征收税款的困难在传统的交易环境下,产品从生产商到最终销售给消费者要经过多层中间商。增值税的税收设计中的征税点就是这一层层的中间商,每一个中间商都要为在自己这一环节产生的增值部分纳税。同时,由于采取了抵扣制度,一个中间商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会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来抵扣自己的销项税,这样层层制约正是增值税征税的设计特点和优点。但是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生产商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网络取代了一层层的中间商,这会造成两个对增值税征收的不良影响:第一,中间环节的减少虽然降低了销售的成本,减少了消费者的负担,但是同时也带来增值税纳税点的减少,也就减少了增值税的税基。第二,原有增值税征收过程中的层层抵扣和制约将不复存在,生产商直接面对消费者,消费者自身出于利益考虑,很可能由于优惠的价格不索取发票,这就会瓦解增值税设计中的相互制约关系,成为漏开发票偷漏税的根源。可以看出,在传统的交易环境下,通过为数不多的中间商就能收到大量的增值税款,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面对数量众多的消费者却很难收到数量有限的增值税款。

  图1中对比了实体环境下的图书销售和网络环境下的图书销售,从图中可以看出,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中间商的消失带来的后果就是我们必须直接向消费者征税以及税基的减少。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开征增值税,在征税机制上面临着种种的实际问题。早在1999年,OECD电子商务工作小组就提出了4项增值税课税机制,即:“自行报缴制度”、“非居住者注册登记制度”、“就标的货物价转移时的增值课税”、“由金融机构扣缴制度”。笔者现在就这4种电子商务增值税课税机制予以简要的对比和分析,以期找到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电子商务增值税课税办法。(1)自行报缴制度(Self-AssessmentSystem)下,劳务或无形资产的买方在对所购买的劳务或无形资产支付报酬之后,应当自行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缴增值税额。这种课税制度下,卖方没有代扣的义务,而个人消费者缺乏自动报缴的动机,税务机关稽核的困难太大成本太高,所以我国现阶段并不适合此种课税机制。(2)非居住者注册登记制度(RegistrationofNon-residents)下,一个课税管辖

  区内的非居住者企业,对该区域内的买方从事劳务以及无形资产的远距离销售时,应该在该国境内办理注册登记;同时应依据买方国家的增值税率计算并向当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目前的欧盟就已经对特定交易项目采用了这个课税制度,如要求非欧盟境内的电信商提供电信劳务给欧盟境内的消费者时,该电信营业商必须在消费者所在的课税辖区里办理增值税注册登记并申报增值税。这种课税制度,会造成企业面临需了解不同课税辖区的不同课税制度、申报程序、申报期限及税率等等一系列的复杂问题,增加它们的经营成本、纳税成本,严重打击它们的注册意愿。事实上,2003年欧盟利用此种方式开征电子商务中的增值税的目的也并非在于增加财政收入,而在于增加非欧盟企业的课税成本,对其设置贸易壁垒。(3)就标的货物价转移时增值课税(TaxatSourceandTransfer)下,企业应当在货物出口时,直接就该出口给非居住者的货物课征增值税,并由企业将此税额汇寄给出口国税务机关,再由出口国税务机关将此税款转汇给消费所在国。这实际上是要执行来源地课税而后再转移此税款的机制,它要求除了国际间需要相互签订互利的协定之外,各国的政府还必须随时掌握其他国家的增值税法规的变动并投入一定的成本来稽查可能出现的申报案件,这就会使代征国缺乏征缴税款的动机。(4)金融机构扣缴制度(Collectionbythirdparties)下,买方与销售方,如果其电子化交易商品的价款支付是通过银行或信用卡来进行,则税务机关委托该金融中介代为扣缴增值税,而后再由金融机构将增值税款汇转给各个消费所在国。这个方案主要是考虑到能够通过金融机构来掌握控制资金流,这样可以免除确认买卖双方身份的困难,并且在这种方式下还可以掌握电子商务的小额交易。但是通过金融机构来扣缴增值税款,需要重新建立一套全新的增值税课税体系,同时金融机构也因无法辨认交易的性质而无法正确使用税率,而且金融机构也没有义务和意愿来加入这一课税体系。笔者认为以上4种电子商务增值税的课税体制都只是提出了一种框架性的意见,而要真正落实实施都需要进行一定的修改和完善,以扬长避短,适应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复杂情况。简言之,应当具体区分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商品种类和交易类型,制定和实施不同的课税方案。在包括有实体商品的电子商务销售中,正如我们已经讨论过的,可以使用现行的课税体制,这里不再赘述。当通过电子商务来进行数字产品的销售时,则应当具体区分电子商

  务的类型是BtoB还是BtoC,分别采取不同的课税方案。当电子商务销售属于BtoB,即企业对企业时,应当采用“自动报缴制度”。这是因为此时企业间的增值税勾稽关系依然存在。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劳务的时候,依然需要取得进货发票作为进项税凭证,用来抵减销售时的销项税额并作为进货支出的证明,因此,即使是网络交易,企业仍然需要取得进货发票凭证。采用自动报缴制度,不会增加企业的纳税成本,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稽查,更无须变更当前的课税体制,可以说是比较好的选择。当电子商务销售属于BtoC,即企业对个人时,情况比较难于处理,课征税款障碍很多,应当综合考虑几种课税制度的优缺点,结合具体情况增订具体的实施条款。2001年,OECD电子商务工作小组提出“电脑软件自动报缴机制”,但是同样距离实用阶段路途遥远。至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征收增值税面临着种种前所未有的困难,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又必须及时调整现有的课税体制和课税方法来减少由于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国家税款的流失。笔者在参考OECD提出的解决框架基础上指出,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边实践边借鉴边完善,创建适合我国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增值税课税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1]戴德明,周华.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J].经济研究,2002,(3).[2]陈敏.新旧会计制度,税收政策精要比较与协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3]维托—坦兹.经济全球化对税收的影响[J].税收译丛,1999,(1).[4]陈卫东.电子商务发展对现行税制的影响[J].税务,1999,(10).[5]安德鲁—C—李.最后的新领域——对电子商务应怎样征税[J].税收译丛,1999,(5).

  

  

篇十三:增值税发票电子化与税收治理研究

 增值税专票电子化常见问答(第一期)

  1.税务部门现在是否在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体是如何安排的?

  答: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自2015年起分步推行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电子普票推行后,因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欢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部署安排,税务总局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决定采用先在部分地区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此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的工作策略。一是先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在完善系统、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下一步再考虑在其他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二是对于新办纳税人,从2020年9月1日起先逐步在宁波、石家庄和杭州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在此基础上再分两步在全国实行:第一步,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第二步,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2.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面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进一步简化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开具更加简便。

  3.企业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行打印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入账归档的依据?

  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4.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该如何处理?

  答: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一致,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本省(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5.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税务部门同步推出了哪些便利纳税人的举措?

  答:税务部门紧紧围绕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和提升纳税人获得感,不断优化发票服务方式,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为契机,创新推出了五条便利化举措:

  一是开票设备免费领取。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

  二是电子专票免费开具。税务部门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纳税人通过该平台开具电子专票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三是首票服务便捷享受。税务部门对首次开具、首次接收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实行“首票服务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

  四是发票状态及时告知。税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了优化升级,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平台及时掌握所取得的电子专票领用、开具、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正常、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信息。这一举措有助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电子专票的全流程信息,减少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或滞后而产生的发票涉税风险,有效保障纳税人权益。

  五是发票信息批量下载。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批量下载所取得的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发票的明细信息。这既为纳税人实现报销入账归档电子化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发票基础数据,也有利于纳税人改进内部管理,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入账风险。此外,发票电子信息的便捷获取和拓展应用,还将有助于纳税人更好地开展财务分析,强化资金和供应链管理,为企业提升经营决策水平提供帮助。

  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的推进,税务部门还将推出更多创新服务举措,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舒心的办税体验。

  6.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备哪些优点?

  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与纸质专票相比,电子专票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一是发票样式更简洁。电子专票进一步简化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电子专票的开具更加简便。

  二是领用方式更快捷。纳税人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用电子专票,纳税人可以实现“即领即用”。

  三是远程交付更便利。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电子专票,与纸质专票现场交付、邮寄交付等方式相比,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

  四是财务管理更高效。电子专票属于电子会计凭证,纳税人可以

  便捷获取数字化的票面明细信息,并据此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同时,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降低接收假发票的风险。

  五是存储保管更经济。电子专票采用信息化存储方式,与纸质专票相比,无需专门场所存放,也可以大幅降低后续人工管理的成本。此外,纳税人还可以从税务部门提供的免费渠道重新下载电子专票,防范发票丢失和损毁风险。

  六是社会效益更显著。电子专票交付快捷,有利于交易双方加快结算速度,缩短回款周期,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电子专票的推出,还有利于推动企业财务核算电子化的进一步普及,进而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数字化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7.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是打不开,也看不到发票信息,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8.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为何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纸质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更好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需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9.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长什么样?

  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的附件查看。

  10.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吗?

  答: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11.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后,可以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

  答: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并核定对应票种后,可以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12.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吗?

  答: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13.目前,可以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答:自各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

  一发票,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还可以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14.税务UKey收费吗?

  答:不收费。

  15.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的办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16.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法律效力是否不同?

  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

  专用发票相同。

  17.纳税人应当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具体来说,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购买方或销售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类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是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18.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是否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一样有不同联次?

  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不同联次

  19.纳税人如何验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20.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核定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同属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同时适用于纳税人所领用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两者保持一致。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内,根据自身需要分别确定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领用数量。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数量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

  “增版增量”。

  

  

篇十四:增值税发票电子化与税收治理研究

 改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治理制度的探讨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计税方式采纳的是国际上通用的发票扣税法。由于专用发票既是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的凭证,又是纳税人据以扣税的依据,而且增值税实施面广、纳税人多、情形复杂、核算水平差距专门大,为了保证对专用发票的正确利用和平安治理,在我国的税收征管中依据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两个标准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样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适应了纳税人经营规模相差差异、财务核算水平不一的实际情形,有利于税务机关增强重点税源的治理,也简化了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税款的计算缴纳。这从标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利用和治理的角度来讲无疑是有着踊跃意义的。可是,从税负均衡,增进各类纳税人公平竞争,和从整体上标准增值税治理的角度看,在现实的税收征管中,现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治理制度也带来了无益于小企业生产经营,无益于增值税制标准,无益于税收征管等难以克服的问题,需要在下一步增值税制改革中加以调整和完善。

  一、当前小规模纳税人征管中存在的要紧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界定标准不适当,小规模纳税人的队伍过于“庞大”。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样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

  分标准: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给税劳务的纳税人,和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给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二是假设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即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能够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可是从1998年7月1日起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那么一概不得认定为一样纳税人,都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此刻事实上是以销售额一个标准来界定划分增值税两类纳税人。

  依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绝大部份增值税纳税人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造成小规模纳税人的队伍过于庞大。统计调查结果说明,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户数的比例过大,浙江省为%,广东省为92%,四川省%,全国约为80%-90%.

  2.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偏低。我国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800元,按序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依照这一路征点规定,一个从事商业零售的小商贩,一样毛利率为15%左右,若是月销售额为600-2000元,净利只有90-300元,再考虑到从业者家庭供养人口等因素,其税后收入水平还不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依照广东省的调查统计,2001年广东省小规模纳税人中个体工商户有

  767416户,占小规模纳税人户数比例的79%,共缴纳增值税303652万元,每户年均缴纳增值税3957元,估算营业额为23276元,月营业额为1940元(日营业额为65元),按15%毛利率计算,月毛利额只有291元,这么低的收入支付费用、维持生计都很困难。

  “征收率”偏高。按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工业企业为6%,商业企业为4%.表面上看,比增值税的法定税率17%、13%低得多。事实上按这一征收率征税,税负偏重,这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税负远远超过一样纳税人。据调查统计,“九五”期间浙江省增值税一样纳税人的平均税负为%:其中,工业为%,商业为%.2000年广东省增值税一样纳税人的平均税负为%,其中,制造业为%,采掘业为%,批发为%,零售为%.

  4.对小规模纳税人在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规定不适当。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一样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也只能按此抵扣,相关于从其他一样纳税人购进取得的税率为17%的抵扣发票来讲,购买小规模纳税人商品的一样纳税人的税负明显加重。这对小规模纳税人,尤其是那些达不到标准而又必需参与增值税链条的企业(主若是一些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的一个直接阻碍是,由于缺乏与一样纳税人进行交易中起链条作用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其交易发生困难,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肯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乃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猛烈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也严峻地阻碍到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纳固定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其经营情形无关,因此相对一样纳税人而言是不合理的。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进入本钱,变成含税本钱,本钱高于一样纳税人;在销售时,又要在含进项税额本钱的基础上再加上依征收率计收的增值税,变成了含两道税,价钱中变成税上加税,价钱也高于一样纳税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征管制度失当的负效应

  目前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较多,小规模纳税人征管制度失当对税收征管和经济和社会进展带来的负面阻碍必需予以充分重视,妥帖加以解决。

  “庞大”,阻碍了增值税课税机制的正常运作及其踊跃作用的有效发挥。尽管不能依照两类纳税人的比例来判定增值税是不是合理,但过量地扩大按“征收率”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队伍,实质上将占纳税人绝大多数的小规模纳税人排除在增值税标准化课税之外,退到了产品税、营业税的老路上去,阻断了一样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的面过大。从纳税情形看,80%以上的纳

  税人没有依照增值税的课税原理征税,违抗了增值税设立的初衷,阻碍了增值税税制的标准运转,增值税的优越性在很多情形下并无真正发挥出来,在某种程度上增值税的实施也就失去了意义。

  2.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纳税人不肯购买其商品,或压低其价钱购买,使其商品的销售受到阻碍,严峻制约了小规模纳税人的业务拓展和企业进展。由于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约,有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挂靠一样纳税人经营的方式,在需要开具发票时通过一样纳税人的税号开票、进行货款结算;有的采取支付必然手续费请他人代开专用发票给购买方的违法行为来弥补压价的损失或便于销售。在每一年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年审或一样纳税人临时认定转正式认按时,一些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小企业,有的四处找所谓“关系”来通过一样纳税人年审,客观上为一些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了土壤;有的企业通过彼此虚开发票的方式多报销售额以达到一样纳税人标准。一些企业采取不断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人代表的形式,注销原企业,从头注册申请办理一样纳税人资格,使企业难以形成良好的市场品牌。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增值税的治理带来了必然的难度。小规模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也为虚假发票的销售,为取利而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提供了市场,给增值税的治理带来了困难。

  

篇十五:增值税发票电子化与税收治理研究

 税务局专票电子化试点相关工作测试

  您的姓名:[填空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若接收方未勾选认证,由()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单选题]*A.销售方(正确答案)B.购买方C.销售方和购买方都可以

  2.纳税人可以通过(),批量下载所取得的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发票明细信息。[单选题]*A.电子税务局B.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正确答案)C.电子底账系统D.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3.税务部门依托(),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单选题]*A.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正确答案)B.电子税务局C.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4.税务UKey收费吗?()。[单选题]*A.收费

  B.不收费(正确答案)C.视情况而定

  5.电子专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开票领用数量与纸质专票是否相同。()[单选题]*A.相同(正确答案)B.不同C.视情况而定

  6.已开具的电子专票是否可以作废?()[单选题]*A.可以B.不可以(正确答案)C.视情况而定

  7.纳税人可以登录哪个平台来验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单选题]*A.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B.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C.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D.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正确答案)

  8.电子专票的发票号码为()位[单选题]*A.8(正确答案)B.9C.10D.12

  9.税务机关按照()为试点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单选题]*

  A.电子专票数B.纸质专票数C.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合计数(正确答案)D.纳税人信用等级

  10.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的标准范围是(),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同时适用于纳税人所领用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两者保持一致。[单选题]*A.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不超过25份(正确答案)B.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不超过50份C.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不超过25份D.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不超过50份

  二、多选题

  11.电子专票涉及哪几个系统?()*A.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正确答案)B.税控系统(正确答案)C.电子底账系统、(正确答案)D.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正确答案)E.异地协作平台(正确答案)F.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正确答案)G.公共服务平台(正确答案)

  12.“一户式”应用1.0版主要涉及哪几个金三系统功能点?()*A.一户式查询(正确答案)

  B.绩效考评(正确答案)C.一户式查询(内控督导)(正确答案)D.电子专票网格化动态监控(正确答案)E.电子专票网格化服务分配确认(正确答案)F.电子专票网格化服务确认清册(正确答案)G.电子专票网格化服务情况统计(正确答案)

  13.根据网格化服务流程的要求,纳税人和电子专票的相关数据通过系统自动归集并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获取信息后,由分配岗通过()将名单清分至对应网格化服务人员,网格化服务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网格化服务。()*A.《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网格化服务分配确认表》(正确答案)B.《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网格化服务确认清册》(正确答案)C.《电子专票网格化服务情况统计表》

  14.税务机关为开具和使用电子专票的纳税人提供哪些便捷、高效的“非接触式”办税服务?*A.“非接触式”的发票申领服务。(正确答案)B.“非接触式”的发票开具服务。(正确答案)C.“非接触式”的发票勾选服务。(正确答案)D.“非接触式”的发票查验服务。(正确答案)

  15.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与纸质专票相同。*A.法律效力(正确答案)B.基本用途(正确答案)C.基本使用规定(正确答案)D.发票样式

  16.专票电子化试点机制“1+1+5”指的是一套业务流程及岗责体系,一套工作规范,5个专项方案,属于5个专项方案的是:()*A.内控(正确答案)B.督导(正确答案)C.绩效(正确答案)D.特派办(正确答案)E.纪律监督(正确答案)F.风控

  17.本单位成立了增值税专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组,试点工作组组长由“一把手”担任、工作组下设职能组,这些职能组包括:()*A、综合宣传组(正确答案)B、系统保障组(正确答案)C、技术实施组(正确答案)D、风险管理组(正确答案)E、纳税服务组(正确答案)F、监督内控组(正确答案)G、稽查业务组

  18.王军局长的批示提到解决管理方面的“四个脱节”指的是()*A.管票和管企业脱节(正确答案)B.开票和受票环节脱节C.开受票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脱节(正确答案)D.主管税务机关内部管理部门脱节(正确答案)E.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脱节(正确答案)

  19.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税务部门同步推出了哪些便利纳税人的举措。()*A、开票设备免费领取(正确答案)B、电子专票免费开具(正确答案)C、首票服务便捷享受(正确答案)D、发票状态及时告知(正确答案)E、发票信息批量下载(正确答案)

  20.与纸质专票相比,电子专票具有哪些方面优点:()*A、发票样式更简洁(正确答案)B、领用方式更快捷(正确答案)C、远程交付更便利(正确答案)D、财务管理更高效(正确答案)E、存储保管更经济(正确答案)F、社会效益更显著(正确答案)

  三、判断题

  21.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后,只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不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

  22.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判断题]*对(正确答案)错

  23.首票服务制,是指税务部门对首次开具、首次接收电子专票的纳税人,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判断题]*对(正确答案)错

  24.电子专用发票在开具后,在抵扣方未勾选认证,开票方可以作废。[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

  25.纳税人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判断题]*对(正确答案)错

  26.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判断题]*对(正确答案)错

  27.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及时掌握所取得的电子专票领用、开具、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正常、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信息。[单选题]*对(正确答案)错

  28.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有不同联次。[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

  29.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本省(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判断题]*对(正确答案)错

  30.我省专票电子化试点推行和试点纳税人选取的原则是稳妥推进和风险可控。[判断题]*对(正确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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