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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最新54号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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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最新54号9篇

篇一: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最新54号

  篇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中组发„2008‟3号

  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经党中央批准,现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8年2月4日

  (此件发至基层党组织,可登党刊)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

  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政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篇二:《关于施行新调整的《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施行新调整的《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委组织部,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部,工业新区工委党务工作部,市直各党(工)委:最近,中组部先后下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确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省委组织部也对此做出了专门部署。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的要求,现就我市的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把握政策,明确标准

  这次新调整的党费收缴标准为: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除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以外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4、不按月取得收入(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

  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6、在农村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市区委组织部根据本地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以及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

  7、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海域、滩涂、渔船等经营项目及从事规模种养殖、有相对固定收入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8、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参照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11、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逐级转交中组部,由中组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2、党员要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3、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4、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5、市委直属的基层党(工)委,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各高等院校党委可以留存党费。

  16、各市区党委、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党工委和市委直属的其他各党(工)委,每半年要向市委缴纳一次党费。具体上交比例为:各市区委按本地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上交市委(试行到2008年底);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工委按本地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40%上交市委;市委直属其他党(工)委按本系统、本单位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60%上交市委;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党委按照本地本系统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交市委。

  上交市委的党费要分别于每年的6月15日和12月25日前,汇入市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威海分行营业部,账号:0149029490),并报送《上缴市委党费报告单》,不得少缴或拖延。年底,还要同时报送本年度《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

  二、要严格程序,规范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4、老干部党支部党员交纳的党费的自有留成部分,由其上一级可以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管理,用于老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

  5、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要坚持实行大额党费开支报告预批制度,在市直单位,对同一开支项目,市委机关工委、工业工委和建设工委超过5000元、其他市直党委超过2000元的,使用前必须报市委组织部预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列支。

  篇三:《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共富阳市委组织部文件

  富委组„2008‟22号

  关于转发中组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市级机关各单位党委、党组(支部):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杭州市委组织部的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党费交纳标准

  全市广大党员要自觉执行规定,足额交纳党费。党委(总支、支部)对党员交纳党费数额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做到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内容包括党员缴纳党费基数、交纳比例、应交纳党费数等。对于党员收入有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按规定收缴党费。

  二、规范党费上缴比例

  全市各基层党支部必须把党员交纳的党费全部上缴至所属单位党(工)委。各单位党(工)委根据下属党支部实际上缴党费全额及时地上缴市委组织部,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拖延、少缴或垫付他用。有关单位党(工)委下属党支部中有单独建立老干部党支部的,老干部党支部缴纳党费总数的50%可以由所在

  单位党(工)委返还给老干部党支部用于党员活动经费的补充,详细情况请在各单位党(工)委上交市委组织部的《富阳市××单位党(工)委党费收缴情况登记表》中“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三、明确上缴党费的时间和手续

  各单位党(工)委上缴富阳市委组织部党费的时间为每半年一次。当年1月至6月的党费,应在7月底前上缴;7月至12月的党费,应在当年12月底前上缴。

  党费以党支部为单位统一缴到所属单位党(工)委,由各单位党(工)委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缴到市委组织部指定的银行。各党支部在收缴党费时应及时填写《富阳市党员交纳党费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上交所属党(工)委,一份连同党费凭据留存备查。各单位党(工)委上缴市委组织部党费后,必须填写《富阳市××单位党(工)委党费收缴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及时寄至市委组织部,一份与上缴党费凭据留存备查。

  富阳市委组织部收缴管理的党费户名:富阳市委组织部;帐户:1202087109008900219;开户行:工商银行富阳支行

  四、规范党费收据的使用和管理

  全省党费住来统一收款收据是专项用于记载党员党费、党组织党费往来的凭据,不得用于党费往来以外的收款。各单位党组织在使用党费往来统一收款收

  据时,应开具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原(整)本使用完后及时向市委组织部缴销,领取新的党费收据;第二联收据,撕给缴款单位或交款人收执;第三联记帐,作记帐凭证一并与《富阳市××单位党(工)委党费收缴情况登记表》留存备查。作废的收据,不得撕毁或遗失。党费收据须有收款单位公章和收款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五、规范党费的管理和使用

  各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要指

  导所属党组织认真学习和传达贯彻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精神,确保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一个党支部、传达到每一位党员,特别要注意向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传达文件精神,使他们了解文件的新规定、新要求。要以学习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广大党员的党性修养,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交纳党费的自觉性。

  各单位党组织在日常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中,要指定专人收缴管理党费。当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人员发生人员调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对市委组织部下拨的党员教育、党员慰问等专项经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做到专款专用。每年要对所属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如有不明事项,请与市委组织部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63322466。

  附件:1、中组发[2008]3号文件《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2、《中组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

  3、《富阳市党员交纳党费情况登记表》

  4、《富阳市××单位党(工)委党费收缴情况登记表》

  中共富阳市委组织部

  2008年4月18日

  附1: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_________中组发[2008]3号

  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篇二: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最新54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08.02.04•【文号】中组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

  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2008年2月4日中组发〔2008〕3号)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

  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

  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篇三: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最新54号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党费收缴第一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第二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③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④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和绩效工资)。

  专业资料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性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①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②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伤残人员抚恤金等社会保险类补贴;③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的临时性收入(临时性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④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⑤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⑥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机构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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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交纳党费。第四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不兑现年终绩效的

  月份,每月以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内一般不变动;兑现年终绩效的当月,按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超过1000元的,以1000元为交纳限额,自愿多交者不限。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至1元。在校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以及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在职人员就读硕士、博士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社区工作者党员,根据其收入情况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八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九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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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受限制。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县级党委组织部将大额党费直接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同时向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省委组织部组织一处上报党员的简要情况及上缴大额党费的具体数额。

  第十三条党员应当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党员交纳党费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手段交纳。

  第十四条党费收缴人在收缴党费时,要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额度。要按规定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簿》,立卷存档,以备查询。

  第十五条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由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进行公布,并在党员活动室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党员监督。年度组织

  专业资料

  生活会上,要组织党员就是否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并开展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七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从工资中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章党费使用

  第十八条党费使用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并保持支出的合理结构。具体使用范围为:①培训党员,包括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②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

篇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最新54号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党费收缴

  第一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①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①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和绩效工资)。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

  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性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①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①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伤残人员抚恤金等社会保险类补贴;①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的临时性收入(临时性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①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①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①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机构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交纳党费。

  第四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不兑现年终绩效的月份,每月以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内一般不变动;兑现年终绩效的当月,按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超过1000元的,以1000元为交纳限额,自愿多交者不限。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至1元。在校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以及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在职人员就读硕士、博士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社区工作者党员,根据其收入情况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八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九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

  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第十一条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

  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受限制。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县级党委组织部将大额党费直接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同时向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省委组织部组织一处上报党员的简要情况及上缴大额党费的具体数额。

  第十三条党员应当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党员交纳党费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手段交纳。

  第十四条党费收缴人在收缴党费时,要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额度。要按规定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簿》,立卷存档,以备查询。

  第十五条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由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进行公布,并在党员活动室或其他显着位置公示,接受党员监督。年度组织生活会上,要组织党员就是否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情

  况进行对照检查,并开展民主评议。第十六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

  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七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从工资中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章党费使用

  第十八条党费使用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并保持支出的合理结构。具体使用范围为:①培训党员,包括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①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所

  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①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其他党内表彰所需费用;①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①对修缮因灾受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更新活动场所设施进行适当补助;①党费财务管理中产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党费收缴、使用年度预决算制度。各地各单位党(工)委及组织部门每年年初要对上年度党费收缴和使用作出决算报告,按照使用范围和比例结构,对本年度党费使用列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向上一级党组织书面提出请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不得在党费中开支。

  第三章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组织相关部门代党支部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党费应当以党支部或党组织部门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得同行政等经费共用一个账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其使用范围与党费本金相同,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党费要建立党费专用账目,包括总账、银行账、现金账等。各级党费管理人员要严格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核算、记账、报表等工作,做到钱款、账目、票据相符,记录清楚准确,收缴足额及时。

  第二十五条各地各单位党(工)委及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项以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为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贵州林城溪湖生态文旅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篇五: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最新54号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2008年2月4日)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

  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篇六: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最新54号

  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总则按期交纳党费是每个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考察每个党员党性强弱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则是党组织的义务和责任。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党费缴纳、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党员交纳党费的原则规定第一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一般应在每月5日前自觉向所在党小组或支部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第三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二章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第四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五条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六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七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者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全部上交中央,由局党委工作部汇交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出具收据。

  第三章党费收缴第九条各党支部的党费收缴由党小组长和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党小组长每月应及时将本小组党费全部上缴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根据要求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负责将本支部全部党费上缴各单位党委、总支或党委办事部门。第十条各单位党委、总支留用党费50%,其余50%每半年上缴公司党委一次,并填写《党费收支结存情况报表》。时间分别为6月20日和12月20日。

  第十一条公司党委留用各单位党委、总支所缴纳党费的五分之二,其余每年底上缴x集团党委一次。

  第十二条上级党委有权调用所属各单位的留用党费。第四章党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党费只能使用于党的事业、党员活动的必要开支和对党员有益的事项上,不得把党费平分给个人或请客送礼,不得任意开支。党费使用500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500元以上的,须经本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五章党费管理第十五条各级党组织的党费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建立账目,收入和支出都应有原始凭证,开支报销符合手续。第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或党总支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七条上级党组织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认真解决,对挪用、滥用党费或账目混乱等情节严重的,应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党组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比例和上级要求上缴党费,不得滞留、截留或瞒报。

  第十九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条负责党费管理的人员,如工作变动,必须做好账款交接手续,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七: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最新54号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党费收缴

  第一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

  贴补贴;③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④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和绩效工资)。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性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①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②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伤残人员抚恤金等社会保险类补贴;③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的临时性收入(临时性津贴费、

  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④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⑤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⑥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

  营企业主、民办机构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

  第二条交纳党费。第四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不兑现年终绩效的

  月份,每月以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内一般不变动;兑现年终绩效的当月,按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

  基数,超过1000元的,以1000元为交纳限额,自愿多交者不限。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至1元。在校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以及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在

  职人员就读硕士、博士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社区工作者党员,根据其收入情况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八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九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

  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受限制。自愿一次多交

  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县级党委组织部将大额党费直接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同时向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省委组织部组织一处上报党员的简要情况及上缴大额党费的具体数额。

  第十三条党员应当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党员交纳党费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手段交纳。

  第十四条党费收缴人在收缴党费时,要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额度。要按规定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簿》,立卷存档,以备查询。

  第十五条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由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进行公布,并在党员活动室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党员监督。年度组织

  生活会上,要组织党员就是否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并开展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七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从工资中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章党费使用

  第十八条党费使用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

  经费的补充,并保持支出的合理结构。具体使用范围为:①培训党员,包括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

  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②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

  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所

  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③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其他党内表彰所需费用;④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⑤对修缮因灾受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更新活动场所设施进行适当补助;⑥党费财务管理中产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党费收缴、使用年度预决算制度。各地各单位党(工)委及组织部门每年年初要对上年度党费收缴和使用作出决算报告,按照使用范围和比例结构,对本年度党费使用列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向上一级党组织书面提出请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不得在党费中开支。

  第三章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组织相关部门代党支部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党费应当以党支部或党组织部门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得同行政等经费共用一个账户。党费利

  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其使用范围与党费本金相同,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党费要建立党费专用账目,包括总账、银行账、现金账等。各级党费管理人员要严格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核算、记账、报表等工作,做到钱款、账目、票据相符,记录清楚准确,收缴足额及时。

  第二十五条各地各单位党(工)委及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项以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为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贵州林城溪湖生态文旅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俗话说得好:“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知恩图报,是做人的良知;忘恩负义,被人们所不齿。

  何谓恩情?恩情即施惠人给受惠人的好处,恩惠情谊。恩情言其大,有“养育之恩”、“救命之恩”的恩惠,我们同样会念念不忘,记挂在心。

  恩情,难以用确切的言辞来表述,只能用心灵去感受,用行动去报答。

  ;恩情言其小,有“滴水之恩”、

  “帮扶之恩”⋯⋯大恩大德,人们会没齿不忘,刻骨铭心;小

  恩情,就是当你身处困境时,有人愿意帮你的那份情;恩情,就是当你失意落魄时,有人不离不弃的那份情;恩情,就是当你遇事有难时,有人无私帮助你的那份情。

  做人千万不能忘恩,忘了恩,就负了义;忘了恩,就负了人;忘了恩,就没有了良心!何谓真情?真情,就是寒冷时的一把火,让人感觉暖意融融;真情,就是严冬里的一轮暖阳,它的光和热都洒在了你的身上;真情,就是黑暗中的一盏灯,照亮了你前行的方向;真情就是一眼清泉,滋润着每个人的心田,让我们精神旺盛,生命茁壮!真情,就是一首动听的歌曲,它能将你的烦恼驱赶;真情,就是一个灿烂的微笑,它能让你心花怒放;真情,就是一场及时雨,它能让你干涸的心灵滋润舒畅!

  真情,是无私的奉献;真情,是真诚的情谊;真情,是纯洁的爱心。做人,真情不可少,感恩最重要。一颗感恩的心,人人都需要;有了感恩的心,彼此都温暖;捧出感恩的心,个个皆欢笑。

  恩情很贵,真心难得,真情莫伤。伤了真情,就伤了真心,伤了真心,就伤了好人,伤了好人,就落下了悔恨。恩情最怕忘,真情最怕伤!

  母亲的恩情不能忘,生我九死一生,养我含辛茹苦,襁褓中奶我喂我,怀抱中亲我宠我,双手中托我举我,出门时想我盼我,病痛中怜我惜我。

  父母的真情不能伤。自古以来,父母千万倍的付出,难以换回子女百分之一的回报。父母一生真情付出,他们用心血和汗水滋养我们成长、成熟和成功,谁如果伤害了父母的真心真情,谁将悔恨终生!

  老师的恩情不可忘,老师的真情不可伤。为人之师,尽心尽力,小小三尺讲台,乃育人之天地;看那满头银发,皆是岁月里积聚。绞尽脑汁,为让学生们多获取些知识;千方百计,为的是让自己问心无愧,良心得到慰藉。

  朋友的恩情不可忘,朋友的真情不可伤。真正的朋友,总能想你所想,急你所急;真正的朋友,总是雪中为你送炭,风雨中为你遮风挡雨。当你遇有不顺时,他总是无私的帮助你,热情的鼓励你,真心的支持你,关键时候能够舍己为你!我们怎能忘记好朋友的恩德?我们怎能伤害好朋友的纯真情谊?

  恩情,不分轻与重。养育之恩,

  指点之恩,滴水之恩,所有的恩,都是不容忘记的恩!

  真情,不分淡与浓。父母真情,恩师真情,朋友真情,所有的真情,都是不容伤害的情!

  人生在世鸣警钟,为人行事要记清:恩情无关大与小,真情不在富与穷。忘啥不能忘恩情,伤啥不能伤真情!

篇八: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最新54号

  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制度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1、党员每月按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3、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二、党费管理支部统一收缴后交注协党委统一管理。

篇九: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最新54号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党费收缴

  第一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

  贴补贴;③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④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和绩效工资)。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性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①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②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伤残人员抚恤金等社会保险类补贴;③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的临时性收入(临时性津贴费、

  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④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⑤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⑥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

  营企业主、民办机构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

  第二条交纳党费。第四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不兑现年终绩效的

  月份,每月以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内一般不变动;兑现年终绩效的当月,按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

  基数,超过1000元的,以1000元为交纳限额,自愿多交者不限。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至1元。在校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以及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在

  职人员就读硕士、博士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社区工作者党员,根据其收入情况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八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九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

  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受限制。自愿一次多交

  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县级党委组织部将大额党费直接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同时向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省委组织部组织一处上报党员的简要情况及上缴大额党费的具体数额。

  第十三条党员应当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党员交纳党费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手段交纳。

  第十四条党费收缴人在收缴党费时,要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额度。要按规定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簿》,立卷存档,以备查询。

  第十五条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由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进行公布,并在党员活动室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党员监督。年度组织

  生活会上,要组织党员就是否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并开展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七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从工资中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章党费使用

  第十八条党费使用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

  经费的补充,并保持支出的合理结构。具体使用范围为:①培训党员,包括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

  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②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

  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所

  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③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其他党内表彰所需费用;④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⑤对修缮因灾受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更新活动场所设施进行适当补助;⑥党费财务管理中产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党费收缴、使用年度预决算制度。各地各单位党(工)委及组织部门每年年初要对上年度党费收缴和使用作出决算报告,按照使用范围和比例结构,对本年度党费使用列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向上一级党组织书面提出请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不得在党费中开支。

  第三章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组织相关部门代党支部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党费应当以党支部或党组织部门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得同行政等经费共用一个账户。党费利

  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其使用范围与党费本金相同,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党费要建立党费专用账目,包括总账、银行账、现金账等。各级党费管理人员要严格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核算、记账、报表等工作,做到钱款、账目、票据相符,记录清楚准确,收缴足额及时。

  第二十五条各地各单位党(工)委及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项以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为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贵州林城溪湖生态文旅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俗话说得好:“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知恩图报,是做人的良知;忘恩负义,被人们所不齿。

  何谓恩情?恩情即施惠人给受惠人的好处,恩惠情谊。恩情言其大,有“养育之恩”、“救命之恩”的恩惠,我们同样会念念不忘,记挂在心。

  恩情,难以用确切的言辞来表述,只能用心灵去感受,用行动去报答。

  ;恩情言其小,有“滴水之恩”、

  “帮扶之恩”⋯⋯大恩大德,人们会没齿不忘,刻骨铭心;小

  恩情,就是当你身处困境时,有人愿意帮你的那份情;恩情,就是当你失意落魄时,有人不离不弃的那份情;恩情,就是当你遇事有难时,有人无私帮助你的那份情。

  做人千万不能忘恩,忘了恩,就负了义;忘了恩,就负了人;忘了恩,就没有了良心!何谓真情?真情,就是寒冷时的一把火,让人感觉暖意融融;真情,就是严冬里的一轮暖阳,它的光和热都洒在了你的身上;真情,就是黑暗中的一盏灯,照亮了你前行的方向;真情就是一眼清泉,滋润着每个人的心田,让我们精神旺盛,生命茁壮!真情,就是一首动听的歌曲,它能将你的烦恼驱赶;真情,就是一个灿烂的微笑,它能让你心花怒放;真情,就是一场及时雨,它能让你干涸的心灵滋润舒畅!

  真情,是无私的奉献;真情,是真诚的情谊;真情,是纯洁的爱心。做人,真情不可少,感恩最重要。一颗感恩的心,人人都需要;有了感恩的心,彼此都温暖;捧出感恩的心,个个皆欢笑。

  恩情很贵,真心难得,真情莫伤。伤了真情,就伤了真心,伤了真心,就伤了好人,伤了好人,就落下了悔恨。恩情最怕忘,真情最怕伤!

  母亲的恩情不能忘,生我九死一生,养我含辛茹苦,襁褓中奶我喂我,怀抱中亲我宠我,双手中托我举我,出门时想我盼我,病痛中怜我惜我。

  父母的真情不能伤。自古以来,父母千万倍的付出,难以换回子女百分之一的回报。父母一生真情付出,他们用心血和汗水滋养我们成长、成熟和成功,谁如果伤害了父母的真心真情,谁将悔恨终生!

  老师的恩情不可忘,老师的真情不可伤。为人之师,尽心尽力,小小三尺讲台,乃育人之天地;看那满头银发,皆是岁月里积聚。绞尽脑汁,为让学生们多获取些知识;千方百计,为的是让自己问心无愧,良心得到慰藉。

  朋友的恩情不可忘,朋友的真情不可伤。真正的朋友,总能想你所想,急你所急;真正的朋友,总是雪中为你送炭,风雨中为你遮风挡雨。当你遇有不顺时,他总是无私的帮助你,热情的鼓励你,真心的支持你,关键时候能够舍己为你!我们怎能忘记好朋友的恩德?我们怎能伤害好朋友的纯真情谊?

  恩情,不分轻与重。养育之恩,

  指点之恩,滴水之恩,所有的恩,都是不容忘记的恩!

  真情,不分淡与浓。父母真情,恩师真情,朋友真情,所有的真情,都是不容伤害的情!

  人生在世鸣警钟,为人行事要记清:恩情无关大与小,真情不在富与穷。忘啥不能忘恩情,伤啥不能伤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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