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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党员发展不规范问责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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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发展不规范问责9篇

篇一:党员发展不规范问责

  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全文【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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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明确了问责主体、对象,以及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在内的6种问责情形,同时强调将实行终身问责,并曝光典型问题。

  谁是问责主体?

  ——党组织按职责权限追究3种责任

  此次《条例》制定的根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旨在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

  针对谁是问责主体这一问题,《条例》明确,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同时《条例》规定了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即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问责对象包括谁?

  ——覆盖各级党组织瞄准“关键少数”

  《条例》明确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

  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同时,在问责过程中,《条例》还强调“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什么情形会被问责?

  ——处置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反腐败不坚决

  《条例》明确了6种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其中,第一条就是,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

  另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等情形也被列入其中。

  例如,条例提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的将被问责。

  条例中还提出,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等将被问责。

  此外,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也将受到问责。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条例》还明确了“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的“兜底条款”。

  问责方式有什么?

  ——7种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此次印发的《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其中,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以及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条例》还规定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责决定由谁作出?

  ——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

  《条例》第八条明确,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

  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问责如何执行?

  ——实行终身问责典型问题将被曝光

  问责如何得到执行?《条例》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条例》同时明确,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对于问题的曝光,《条例》也明确要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另外,《条例》还强调将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各地如何落实?

  ——可以根据《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此次出台的《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条例》同时明确,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该《条例》不一致的,按照该《条例》执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条例》。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作为制度治党的重器,中共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7种类型。条例是仅次于党章和准则的上位法规,指导性强、约束力大。

  关于中共的党内问责制度,此前比较为人熟知的是中办、国办在2016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个暂行规定至今已有7年。但是,中共关于问责的相关制度规定并不仅限于这一个。

  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分析称,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

  有观点分析,此次《条例》的出台对于问责主体、对象及执行落实等问题都予以明确,同时也意味着中共将问责制

  度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支撑增加了重要一环,进一步箍紧制度笼子,再度释放出中共从严治党的强烈决心。

  1责任不能再推给“集体决定”了

  《条例》的问责对象,不仅针对党的领导干部,还将党组织纳入问责范围。《条例》规定,问责对象包括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对“党组织”的追责,《条例》规定了检查、通报、改组3种问责措施。

  中央党校党史研究部主任谢春涛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对失职失责问题的追责,一个难点是,问责半天都推说是“集体决定事项”,最后导致难以问责,“这一规定就解决了这个问题,查一查党委相关会议的讨论记录,如果是集体不作为,就对党组织集体问责。”

  专家表示,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范围内,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2搞一团和气、党内监督乏力将被问责

  南都记者关注到,同此前党内法规文件问责情形大多针对行政决策不同,《条例》的问责情形,更聚焦于“管党治

  党”。

  《条例》明确6类情形必须被问责,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以及其他应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其中,“党的领导”具体表现为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的有效贯彻落实;“党的建设”则体现在党内政治生活、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

  《条例》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给出详细描述:“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要求对此类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问责。此外,《条例》还特别将“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列入问责情形。

  3规定问责时限

  《条例》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条例》明确规定了

  问责决定作出后如何执行等细则,特别是要求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书面检讨的同时,还要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可以保证问责达到最终效果。

  4实行“终身问责”

  对应现有的党内法规文件,《条例》明确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措施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其中,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纪律处分则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条例》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情况灵活组合、合并使用。

  最为严厉的是,《条例》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对此,谢春涛表示:“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决不能搞下不为例、开一面,才能不让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下面是条例的全文:

  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

  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

  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篇二:党员发展不规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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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全文|最新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全文解读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下面是编辑整理的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全文,欢迎查看!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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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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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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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第十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第二十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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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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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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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阅读:背景一:中共问责制度从分散走向权威关于中共的党内问责制度,此前比较为人熟知的是中办、国办在2016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个暂行规定至今已有7年。但是,中共关于问责的相关制度规定并不仅限于这一个。马怀德介绍,此前,中共党内问责制度较为分散和零碎,现行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与问责相关的多达119部,其中专门规定问责的就有12部,这其中就包括上述《暂行规定》。在此次全党的问责条例出台之前,涉及党内问责的制度不仅较为分散,且存在表述不一、概念不清、内容不聚焦、可操作性不强等诸多问题。记者注意到,2016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6-2017年)》明确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马怀德表示,中办、国办此前印发的上述《暂行规定》是在十八大前,并且由中办、国办联合下发,体现出内容还是在行政问责的层次。如今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一部党内法规,它的权威性、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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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以及对十八大之后新情况、新问题的针对性都更强了。

  十八大以来,包括《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中共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一再扎紧。

  马怀德说,从《暂行规定》升到《问责条例》,意味着中共将问责制度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支撑又有了重要一环,在“七一”前夕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这部问责条例,再度释放出中共从严治党的强烈决心。

  背景二:权力的笼子已有多锁1为配偶、子女经营谋利可开除党籍今年1月1日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xx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才决定予以修订。观海记者注意到,《条例》中的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节严重可以开除党籍。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2月出台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同样也明确了“裸官”的限入性岗位,包括党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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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岗位。

  2不准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观海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早在1993年10月,中央就对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能买卖股票作出了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2001年,中央放松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投资证券的管理,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准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不准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的建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第五条也有相关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让廉洁从自律开始2016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在会上审议通过。会议提出,《准则》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以道德为“高线”,以纪律为“底线”,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笼子”。《准则》开篇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四个必须”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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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则要求,其中提到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廉洁自律。对此,《纪检监察报》刊文称,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

  记者注意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修订前名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此次修订删掉了“党员领导干部”这六个字。此前旧版本中,从八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遵循。

  对此,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邓联繁教授曾表示,这意味着适用的范围、对象扩大了,修订后准则的适用对象是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不仅要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应包括所有普通党员。

  4干部不如实填报收入不得提拔2016年1月,中组部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并印制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明确了抽查核实报告工作的原则、项目、对象范围、方法、结果处理和纪律要求等。这个办法也被人形象地称为:“个人事项报告一小步,廉洁自律一大步。”根据此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领导干部若不如实填报收入、房产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情况,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事实上早在199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两年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xx年9月,经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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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xx年的规定与1995年规定相比,申报的对象从领导干部个人扩大到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废止了xx年的规定。与xx年的规定相比,对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职务和经营行为的申报范围更大、规定更为细致,对于有价债券等理财产品的种类规定更新、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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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党员发展不规范问责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1、各级党组织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

  (2)本人没有提出申请,而被基层党组织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拟发展对象的;

  (3)发展对象曾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受过刑事处罚和处分一直对党组织隐瞒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4)发展对象隐瞒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又不能划清界限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5)发展对象对党认识差、入党目的不明确、信仰宗教或邪教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6)群众反映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党组织没有核实清楚和澄清问题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7)以支部委员个别沟通、研究或圈阅等形式来代替党员大会而被发展为党员的;

  (8)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超过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之日三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复议,或超过六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

  (9)预备党员本人没有转正申请,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或本人有申请,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不足一半而被批准为正式党员的;

  (10)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而是书记个人决定和传阅、沟通、开联席会的;

  (11)工作不负责任、草率行事,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质量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12)属政策性问题不清楚,又不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沟通,自行决定出现问题的;

  (13)因工作渎职等主观原因造成发展党员质量问题的;

  (14)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问题进行袒护、包庇,甚至弄虚作假、阻挠调查的;

  (15)授意、指使、纵容有关人员对检举、控告、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将检举、控告的问题泄露给被检举、控告者或者无故扣压正当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材料的;

  (16)其他不按发展党员有关规定操作出现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三、责任追究的形式

  根据发生问题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分别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四、责任追究的办法

  市委组织部每年定期检查各基层党委的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对有责任追究问题的,要深入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提出追究意见。在查办出现的问题时,除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对有关领导进行调查,凡是有责任的,都应视情节处理。

  实行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涉及一般工作人员的由基层党委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市委组织部,涉及市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及市纪委调查处理。

篇四:党员发展不规范问责

  宁德市关于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新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范围:在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支部书记、党支部组织委员、入党介绍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党总支部书记、党委书记、党委分管副书记、党委委员,县委、县直机关党工委组织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

  第三条党支部书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重视发展党员工作,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不力,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以上不发展新党员,或一年内没有培养新的入党积极分子的;

  (二)不坚持党员标准,搞宗族宗派,排斥异己,将符合条件入党积极分子拒之门外,或把不具备条件的申请入党人吸收到党内来,或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之风;

  (三)没有召开支委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及预备党员转正的;没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并实现动态管理的;

  (四)没有召开党员大会,或到会党员数未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以上的,或党员大会没有按规定程序通过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

  (五)没有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严重失实的;或政审不合格的人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造成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吸收入党的;

  (六)无故拖延上报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达20天以上的,或无故拖延预备党员转正时间超过30天以上的,不按时规定时间组织新党员宣誓仪式的;

  (七)对预备党员没有认真进行教育、考察,造成工作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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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八)不配合上级党委派人了解发展对象和支部发展党员工

  作情况的,发现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问题没有及时报告或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的。第四条党支部组织委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一)入党积极分子未满18周岁,或考察未满一年而擅自提交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二)没有经过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公示、政审、培训等程序而提交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的(三)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及政审材料等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失察的;(四)没有做好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记录或丢失有关入党材料的;(五)没有及时按上级党委要求补办有关入党材料却提交党员大会通过;(六)无故拖延预备党员转正超过30天以上的或超过规定时限上报有关材料的;(七)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第五条入党介绍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党组织指定为介绍人,或不认真履行入党介绍人职责的;(二)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工作、生活以及表现情况,介绍情况严重失实的。第六条培养联系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责任:(一)不认真履行培养联系人职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思想、生活和家庭情况了解不清楚,导致考察工作严重失实的;(二)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马虎应付,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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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歪曲考察真实情况的。第七条党总支部书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追究相应责任:(一)对发展对象的材料、程序、条件没有进行认真审查。

  导致工作失误的;(二)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研究支部上报的有关发展党员

  情况材料,时间达20天以上的。第八条党委书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追究相关责任:(一)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党委一年没发展新党员或存

  在党支部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发展党员的;(二)不重视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一年以上未办入党积

  极分子培训班或发展对象培训班的;(三)在审批预备党员前没有指派专人谈话的;(四)没有按规定召开党委委员会讨论研究发展党员工作

  的;不及时召开党委会逐个讨论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事宜的;

  (五)没有指定专人做好党委会研究发展党员工作会议记录的;

  (六)未经县委组织部和统战部同意把副科级以上的党外干部和党外后备干部吸收入党的;

  (七)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第九条分管党务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相关责任:(一)对发展党员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及时向党委会建议讨论研究发展党员工作的。(二)对发展党员工作指导不力,党委一年没有发展新党员,或存在党支部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发展党员,或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的;第十条党委组织委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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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发展党员工作不够重视,不认真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党委一年没发展党员或存在党支部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发展党员的;

  (二)没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或没有每半年向党委报告入党积极分子建设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的;

  (三)对党支部报送的有关入党材料没有认真审查把关,对县委组织部指出的问题不认真复核和纠正,而造成失误的;

  (四)未经县委组织部预审提交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的;无故拖延提交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间超过2个月以上的;

  (五)党员档案没有按规定及时归档,造成遗失的;或蓄意更改,涂改或销毁档案材料的;

  (六)因工作变动没有及时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档案的移交,延误发展党员工作的;

  (七)受党委指派需找发展对象谈话时,不能按规定及时谈话,或谈话反映的情况严重失实,或在党委会上知情不报,造成党委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吸收入党的;

  (八)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第十一条党委委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一)在研究发展党员工作时,明知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较大错误而隐瞒不报的;(二)不服从党委安排、不与发展对象谈话,或谈话时不负责任,应付了事,造成反映的情况严重失实的。第十二条县委,县直机关党工委组织员及具体经办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一)对本单位、本地区发展党员工作指导不力,造成严重失误的;(二)对党委送审的入党材料把关不严,没有及时提出预审意见,造成工作失误的;第十三条对上述责任人在发展党员中重大失误及违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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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追究责任,对已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依据《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对尚不构成违纪违规的,采取责成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等形成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宁德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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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党员发展不规范问责

  晋中经济开发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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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经济开发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消极懈怠,姑息迁就。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问题性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接待、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对确有问题的,必须严肃、及时查处。4、坚持基层党组织负责制的原则。基层党(总)支部、党委要严把入口关、程序关、政审关。对发展对象实行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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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是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具体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党支部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和基层党委办主任、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党委书记以及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的政审、计生等方面的相关审核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培训考试、计生审核等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对尚未构成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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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帮助改正;对不适宜从事党务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根据事实情况由纪工委、党工办党群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60天内处理完毕。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一)属以下情况的,对培养人、入党介绍人、考察人进行责任追究。1、未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未认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现实表现等情况,未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或向党组织作出与事实不符报告的。2、未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3、未向支部党员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真实情况,未在被介绍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手续上正确填写自己意见的。4、在有关入党材料填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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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基层党委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

  (二)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对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支部或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遗失的。

  2、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同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

  3、未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参加培训考试的。

  4、未对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考察一次,或对入党积极分子未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而列为发展对象的。

  5、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未能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党小组、团组织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或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或未向全体党员公布,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6、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或在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接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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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入党材料不全的情况下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转正事宜的。

  8、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后,未在一个月内讨论其转正事宜的;或未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而给予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9、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票决,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作出接收预备党员或予以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决议的。

  10、在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或预备党员缺席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接收、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11、未在一个月内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材料上报上级党委审查、审批和归档的。

  12、知情不报,向有关审核、谈话人员提供假情况;或弄虚作假,伪造、更改、销毁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3、在召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等相关会议,未及时如实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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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在村级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村工作、生活、居住的;在非公企业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企业工作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企业工作的;在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发展临时工、合同工不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单位工作的。

  15、突击发展党员或私自印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党员预审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等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的。

  16、三年以上未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17、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基层党委必须对该党支部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甚至予以组织整顿,同时取消该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当年度党内各项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三)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1、未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长期不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正确指导,在本党委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2、未制定发展党员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草率从事,在一年内突击大批发展党员,或超过一年以上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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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未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4、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因特殊情况延长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5、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而予以批准发展的。

  6、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训合格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党员预审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公示材料等材料不全而予以批准发展或转正的。

  7、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

  8、未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参加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而予以批准发展的。

  9、在审批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党政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

  10、党委会同时审批两名以上人员入党或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查和表决的。

  11、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出现违反程序、规定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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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在村级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村工作、生活、居住的;在非公企业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企业工作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企业工作的;在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发展临时工、合同工不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单位工作的。

  13、突击发展党员或私自印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党员预审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等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的。

  14、在召开党委会议研究批准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会议后,未及时如实记录会议表决情况的,或弄虚作假的。

  1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党工委将对基层党委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度集体和个人党内各项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

  (四)属以下情况的,对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进行责任追究。

  1、在填写《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手续时,不认真、不如实填写,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的。

  2、在党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或预备党员考察期间,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向党组织说明清楚而没有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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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放松自身的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在该村、企业、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工作的或在该企业、机关单位党组织中的临时工、合同工工作不满三年的。

  5、组织员谈话时,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入党动机不纯或对党章等党的知识缺乏的。

  6、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是发展对象者,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申请入党;是预备党员者,党组织要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八条本制度由晋中开发区党工办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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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党员发展不规范问责

  adherepresentfocuslongtermfourwindsoutstandingproblemsaccordingscientificworksimpleconciseprinciplesimplementinglawsystemthinkingreformstrengthenbuildingworkstrengthen1未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长期不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正确指导在本党委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2未制定发展党员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草率从事在一年内突击大批发展党员或超过一年以上不做发展党员工作3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未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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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经济开发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消极懈怠,姑息迁就。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问题性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接待、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对确有问题的,必须严肃、及时查处。4、坚持基层党组织负责制的原则。基层党(总)支部、党委要严把入口关、程序关、政审关。对发展对象实行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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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是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具体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党支部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和基层党委办主任、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党委书记以及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的政审、计生等方面的相关审核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培训考试、计生审核等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对尚未构成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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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帮助改正;对不适宜从事党务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根据事实情况由纪工委、党工办党群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60天内处理完毕。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一)属以下情况的,对培养人、入党介绍人、考察人进行责任追究。1、未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未认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现实表现等情况,未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或向党组织作出与事实不符报告的。2、未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3、未向支部党员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真实情况,未在被介绍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手续上正确填写自己意见的。4、在有关入党材料填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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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基层党委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

  (二)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对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支部或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遗失的。

  2、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同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

  3、未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参加培训考试的。

  4、未对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考察一次,或对入党积极分子未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而列为发展对象的。

  5、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未能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党小组、团组织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或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或未向全体党员公布,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6、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或在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接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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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入党材料不全的情况下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转正事宜的。

  8、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后,未在一个月内讨论其转正事宜的;或未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而给予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9、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票决,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作出接收预备党员或予以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决议的。

  10、在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或预备党员缺席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接收、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11、未在一个月内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材料上报上级党委审查、审批和归档的。

  12、知情不报,向有关审核、谈话人员提供假情况;或弄虚作假,伪造、更改、销毁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3、在召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等相关会议,未及时如实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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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在村级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村工作、生活、居住的;在非公企业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企业工作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企业工作的;在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发展临时工、合同工不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单位工作的。

  15、突击发展党员或私自印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党员预审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等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的。

  16、三年以上未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17、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基层党委必须对该党支部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甚至予以组织整顿,同时取消该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当年度党内各项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三)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1、未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长期不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正确指导,在本党委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2、未制定发展党员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草率从事,在一年内突击大批发展党员,或超过一年以上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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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未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4、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因特殊情况延长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5、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而予以批准发展的。

  6、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训合格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党员预审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公示材料等材料不全而予以批准发展或转正的。

  7、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

  8、未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参加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而予以批准发展的。

  9、在审批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党政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

  10、党委会同时审批两名以上人员入党或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查和表决的。

  11、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出现违反程序、规定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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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在村级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村工作、生活、居住的;在非公企业党组织中发展不在该企业工作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企业工作的;在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发展临时工、合同工不满三年的或根本不在该单位工作的。

  13、突击发展党员或私自印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党员预审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等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的。

  14、在召开党委会议研究批准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会议后,未及时如实记录会议表决情况的,或弄虚作假的。

  1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行为。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党工委将对基层党委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度集体和个人党内各项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查处,直至开除党籍。

  (四)属以下情况的,对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进行责任追究。

  1、在填写《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手续时,不认真、不如实填写,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的。

  2、在党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或预备党员考察期间,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向党组织说明清楚而没有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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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放松自身的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在该村、企业、机关单位党组织中工作的或在该企业、机关单位党组织中的临时工、合同工工作不满三年的。

  5、组织员谈话时,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入党动机不纯或对党章等党的知识缺乏的。

  6、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是发展对象者,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申请入党;是预备党员者,党组织要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八条本制度由晋中开发区党工办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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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党员发展不规范问责

  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一)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给予责任人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1、未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日程,没做到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工作,或没有党委组织员,不能正常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2、没有发展党员计划或随意更改计划盲目发展的;3、国有大中型企业党委所属的生产、经营一线党支部五年以上或村党组织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4、未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的;5、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未在3个月内审批,或在审批两个以上人员时,未逐个进行审批的;6、在审批预备党员后,未组织或安排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的。(二)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对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1、未按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考察并如实填写考察表的;2、未按要求派出两名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失实的;3、以支委会代替支部大会,或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集体讨论表

  决,或虽召开支部大会,但到会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4、支部大会在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未逐个进行表决的;5、不如实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尤其是在填写到会和表决情况时弄虚作假的;6、在党委组织员进行谈话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或指使他人隐瞒事实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的;7、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不力,或未按要求及时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8、未按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和报告制要求发展党员的其他情形。(三)负责发展党员工作人员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人员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1、党委组织员因对材料审查不严,或对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情况和发展对象情况了解不清楚、考察不细致,造成工作失误的;2、外调人员未按要求调查取证,造成调查材料失实的;3、考察谈话人员故意隐瞒问题,不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的;4、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情况不实,或不负责任将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介绍入党的;5、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6、对《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

  (三)发展对象错误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发展对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发展对象资格,五年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1、隐瞒本人政治历史问题、所受处分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的;2、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3、对党组织有其他欺骗行为的。

篇八:党员发展不规范问责

  宁德市关于发展党职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肃发展党职工作纪律,保证新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职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范围:在党职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支部书记、党支部组织委员、入党介绍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党总支部书记、党委书记、党委分管副书记、党委委员,县委、县直机关党工委组织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

  第三条党支部书记在发展党职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重视发展党职工作,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不力,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以上不发展新党员,或一年内没有培养新的入党积极分子的;

  〔二〕不坚持党员标准,搞宗族宗派,排斥异己,将符合条件入党积极分子拒之门外,或把不具备条件的申请入党人吸收到党内来,或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之风;

  〔三〕没有召开支委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及预备党员转正的;没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并实现动态管理的;

  〔四〕没有召开党员大会,或到会党员数未到达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以上的,或党员大会没有按规定程序通过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

  〔五〕没有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严重失实的;或政审不合格的人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造成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吸收入党的;

  〔六〕无故拖延上报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达20天以上的,或无故拖延预备党员转正时间超过30天以上的,不按时规定时间组织新党员宣誓仪式的;

  〔七〕对预备党员没有认真进行教育、考察,造成工作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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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八〕不配合上级党委派人了解发展对象和支部发展党职工

  作情况的,发现发展党职工作中存在问题没有及时报告或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在发展党职工作中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的。第四条党支部组织委员在发展党职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一〕入党积极分子未满18周岁,或考察未满一年而擅自提交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二〕没有经过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公示、政审、培训等程序而提交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的〔三〕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及政审材料等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失察的;〔四〕没有做好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记录或丧失有关入党材料的;〔五〕没有及时按上级党委要求补办有关入党材料却提交党员大会通过;〔六〕无故拖延预备党员转正超过30天以上的或超过规定时限上报有关材料的;〔七〕在发展党职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第五条入党介绍人在发展党职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党组织指定为介绍人,或不认真履行入党介绍人职责的;〔二〕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工作、生活以及表现情况,介绍情况严重失实的。第六条培养联系人在发展党职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责任:〔一〕不认真履行培养联系人职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思想、生活和家庭情况了解不清楚,导致考察工作严重失实的;〔二〕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马虎应付,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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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歪曲考察真实情况的。第七条党总支部书记在发展党职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应追究相应责任:〔一〕对发展对象的材料、程序、条件没有进行认真审查。

  导致工作失误的;〔二〕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研究支部上报的有关发展党员

  情况材料,时间达20天以上的。第八条党委书记在发展党职工作中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追究相关责任:〔一〕对发展党职工作不重视,党委一年没发展新党员或存

  在党支部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发展党员的;〔二〕不重视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一年以上未办入党积

  极分子培训班或发展对象培训班的;〔三〕在审批预备党员前没有指派专人谈话的;〔四〕没有按规定召开党委委员会讨论研究发展党职工作

  的;不及时召开党委会逐个讨论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事宜的;

  〔五〕没有指定专人做好党委会研究发展党职工作会议记录的;

  〔六〕未经县委组织部和统战部同意把副科级以上的党外干部和党外后备干部吸收入党的;

  〔七〕在发展党职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第九条分管党务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在发展党职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相关责任:〔一〕对发展党职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及时向党委会建议讨论研究发展党职工作的。〔二〕对发展党职工作指导不力,党委一年没有发展新党员,或存在党支部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发展党员,或在发展党职工作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的;第十条党委组织委员在发展党职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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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发展党职工作不够重视,不认真制定发展党职工作计划,党委一年没发展党员或存在党支部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发展党员的;

  〔二〕没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或没有每半年向党委报告入党积极分子建设情况和发展党职工作情况的;

  〔三〕对党支部报送的有关入党材料没有认真审查把关,对县委组织部指出的问题不认真复核和纠正,而造成失误的;

  〔四〕未经县委组织部预审提交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的;无故拖延提交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间超过2个月以上的;

  〔五〕党员档案没有按规定及时归档,造成遗失的;或蓄意更改,涂改或销毁档案材料的;

  〔六〕因工作变动没有及时做好发展党职工作档案的移交,延误发展党职工作的;

  〔七〕受党委指派需找发展对象谈话时,不能按规定及时谈话,或谈话反映的情况严重失实,或在党委会上知情不报,造成党委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吸收入党的;

  〔八〕在发展党职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第十一条党委委员在发展党职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一〕在研究发展党职工作时,明知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较大错误而隐瞒不报的;〔二〕不服从党委安排、不与发展对象谈话,或谈话时不负责任,应付了事,造成反映的情况严重失实的。第十二条县委,县直机关党工委组织员及具体经办人在发展党职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一〕对本单位、本地区发展党职工作指导不力,造成严重失误的;〔二〕对党委送审的入党材料把关不严,没有及时提出预审意见,造成工作失误的;第十三条对上述责任人在发展党员中重大失误及违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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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追究责任,对已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依据《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对尚不构成违纪违规的,采取责成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等形成催促整改。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宁德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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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党员发展不规范问责

  发展党员工作不规范检讨(通用多篇)

  发展党员工作不规范检讨6篇发展党员工作不规范检讨后卫党发16号关于印发《生系统2012年加强和规范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的通知旗直各单位党组织:为进一步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旗委组织部《加强和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现制定卫生系统2012年加强和规范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一、全面坚持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准确把握党员标准“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十六字方针。这十六字方针中,核心是保证质量。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各单位必须始终坚持这一方针,严格坚持《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不能降低和另立标准。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把质量放在第一位。要注重党员结构的合理性,逐步改善党员队伍的构成和分布,以利于更好地发挥党员的作用。要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一定要严格把握党员标准,要注重发展那些思想解放,作风优良,事业心、责任感强,廉洁勤政、热心服务基层群众,实绩突出的优秀分子入党。

  二、明确工作重点,优化党员队伍结构1.注重在青年、妇女和生产工作一线中发展党员。各支部在发展新党员过程中,35岁以下青年党员比例力争达到70%,妇女党员力争达到30%,工作一线党员力争达到60%。2.重视在高知识群体和各类人才中发展党员。各支部在发展新党员过程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确保65%以上。要注重在大学毕业生特别是高知识群体中培养发展党员,对小学文化程度的对象入党,要从严把关。三、正确制定和科学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有计划地进行。要根据党委年度发展计划控制数和结构要求,结合本支部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和成熟程度,有针对性地提出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党委年度发展党员总体控制数为8名,每个支部每年发展新党员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2名。在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把质量放在首位。计划内的发展数量不是指令性的,能不能发展,要看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章规定的条件,不能勉强凑数。要严格坚持党员条件,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四、切实把握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入党申请人自愿递交入党申请书一年后,在支部半数以上党员同意推荐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由党支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核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为其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经党支部委员会全面考察和讨论,认为基本具备入党条件时,列为发展对象,确定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并对其进行短期培训、政审、公示后,填写《入党

  志愿书》,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再经旗委组织员谈话和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后,才能确定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一年预备期满,本人提出转正申请,经党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后,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五、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制度一是严格执行政审制度。党支部将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做好发展对象的政审工作。政审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政审情况要形成综合性材料。凡没有经过政审的,不能发展入党。二是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发展对象拟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前、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拟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培养考察、支部意见等情况必须公示,以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公示时间为7天,党委、党支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填写公示结果报告单。凡在公示期间有反映问题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立即取消培养、发展、转正资格或延长培养时间。三是严格执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确定预备党员和研究预备党员转正时实行票决。在表决程序上将原来的举手表决改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让有表决权的党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行使自己的权利,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在志愿书中支部考核意见栏中填写票决的有关情况。同时,认真填写票决情况汇总表。四是严格执行发展党员谈话制。发展对象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其

  入党后,在党委审批之前,必须经旗委组织员与其谈话。与发展对象谈话前,旗委组织员将审阅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核表》、《入党志愿书》以及查看党支部记录和政审结论等材料。同时,向党委和党支部负责同志以及其他党内外群众了解发展对象的政治品质和工作表现。与发展对象谈话时,旗委组织员将着重考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和对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看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未经旗委组织员谈话的发展对象,党委将不予审批。

  五是严格执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发展党员工作实行“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现以下情况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是对因入党介绍人和考察人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真实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错误的,追究培养人、介绍人和考察人责任;二是对向党支部推荐不公开、不慎重,造成发展党员质量有问题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对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不按发展党员程序或没有进行公示的,追究党总支、支部书记责任;四是对发展党员手续不全、政审不严和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追究党总支、支部书记和组织员的责任;五是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总支、支部大会上公布,党委按责任大小对失职者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六、完善工作措施一是全面推行旗委组织部提出的“党委代管党支部发展党员材料”的做法,采取纵向整合党建资源的方式,由党委指定专人对各党支部(总支)的发展党员材料从一开始就进行收集、审查和管理,并对各党支部及时开展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考察、政审、公示及票决等工作进行指导。

  二是建立入党申请人和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库。党委将建立各支部(总支)入党申请人信息库和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库,各支部要将新增入党申请人和新确定的积极分子及时上报,以便对信息库进行及时更新,党委将对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把关,各党支部在确定积极分子时只能从现有的入党申请人信息库中确定,确定拟发展对象时只能从现有的符合条件的积极分子信息库中确定,确保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附件:1.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2.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3.入党申请人花名册4、发展党员计划送审表中共科左后旗卫生系统委员会2012年4月20日主题词:党员发展计划通知抄送:旗委组织部中共科左后旗卫生系统委员会2012年4月20日印发附件1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1.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2.确定积极分子申请人党支部3.培养教育考察4.确定发展对象,集中培训党支部党支部(党委)5.政审6.填写《入党志愿书》党支部申请人介绍人

  7.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8.召开吸收预备党员大会党支部党支部9.预审、谈话10.召开党委会审批党委组织部门基层党委11.组织党员召开预备党员转正大会12.召开党委会审批党支部基层党委发展党员工作不规范检讨发展党员工作要求一、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制度(一)发展党员工作的含义发展党员是指基层党组织对职工群众中积极靠拢党组织,愿意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在其具备入党条件后,通过严格的组织发展程序、及时地将其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在他预备期满,具备党员条件时,及时转为正式党员的过程。它是党的组织工作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是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一。(二)发展党员工作的特点1、经常性。党组织要保持活力和朝气,就必须经常地吸收新鲜血液,发展新生力量。因此,发展党员是党支部经常性的一项工作。既不能突击发展,也不能长期停顿,应经常性地把那些真正具备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这样,党才能后继有人,兴旺发达,真正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2、严肃性。发展党员工作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要求必须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把保证质量放在第一位。必须按党员的基本条件、义务、权利等严格要求和衡量,并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个。在发展党员问题上马马虎虎,丧失原则,甚至搞照顾、送人情是决不充许的,而必须严肃认真,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

  3、规范性。要求入党人在具备党员条件后,必须严格履行入党手续,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变动。之所以按规定程序办事,是为了切实保证质量。

  4、政策性。此项工作会遇到很多政策问题,如怎样改善党员队伍结构,民主党派、外商代表能否入党,临时党支部能否发展党员等,党组织都需认真研究,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

  (三)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把我们党建设成为更加坚强的工人阶级先锋队,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成为领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坚强核心,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使发展党员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为提高党员队伍的战斗力和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实现服务,这是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四)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这一方针是我党根据所面临的任务和党员队伍的现状,以及建国以来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所提出来的。它的基本含义是:发展

  党员必须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把好“入口”关,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同时,要注意逐步改善整个党员队伍的结构,全面提高党员素质,提高党的战斗力。“坚持标准”是指发展党员严格按党章规定的标准,不能降低标准或另立标准。“保证质量”是在工作中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处理需要和可能的关系,把新党员的质量放在第一位。“改善结构”是要求逐步改善党员队伍的各种结构,以利于更好地发挥党员在各条战线的作用。如发展党员要考虑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状况、区队班组党员结构及分布等。“慎重发展”是要求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党章标准,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五)发展党员工作的原则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禁止突击发展,又反对关门主义。对违反手续或手续不完备的,应视情况补办手续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发展党员工作要切实做到结构合理、比例协调、程序规范、材料齐全、手续齐全。(六)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发展党员必须坚持以下制度“五级把关”制度、坚持“十不发展”制度、坚持发展党员公示制、预备党员转正答辩制、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采用无记名投票制度、实行发展党员失误追究制度等。1、“五级把关”制度。即实行入党介绍人、党小组、党支部、组织部门和党委五级各尽其责,共同把关。入党介绍人把好政治条件关,党小组把好推荐关,党支部把好程序关和材料关,组织部门把好预审关,党委把好审批关。

  2、“十不发展”制度。即(1)未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不能发展;(2)政审不清楚的不能发展;(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发展;(4)没有经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的不能发展;(5)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不能发展;(6)28岁以下团员青年没有经过团组织推荐的不能发展;(7)在职干部、工人近三年内没有被评为矿处级以上先进的不能发展;(8)突击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和其它材料的不能发展;(9)有来信来访,问题没有落实清楚的不能发展;(10)入党志愿书填写不规范的不能发展。

  3、发展党员公示制度(1)公示范围。原则上在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总支、支部范围内向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公示。(2)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党员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业、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基本情况、现实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情况、爱人计划生育情况、培养教育情况和培训考试是否合格等有关内容。(3)公示时间。自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至召开支部大会表决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10日前。(4)公示期限。10天。(5)公示程序。1、对经党组织教育考察一年以上、培训考试合格、党支部讨论同意的党员发展对象,由所在党支部将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业、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基本情况、现实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情况、

  爱人计划生育情况、培养教育情况和培训考试是否合格等其它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通过公开栏或召开群众大会等有效方式进行公示。

  2、各支部要成立以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任组长的举报受理小组,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3、基层党委组织部门发布公示公告,受理职工群众对公示对象的来信来访,并认真汇总,分析公示过程中各方面的反映。

  4、在公示期内,个人和单位均可对公示对象的问题向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对党员发展对象如有异议或其它各方面意见,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所在党支部提出。

  5、党支部收到反映后,要将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职工群众反馈。

  (6)公示结果的应用。1、公示对象在公示期间,群众反映良好无异议的,或虽有反面意见,但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发展;2、如无职工举报,则可经所在党委(总支)同意后召开支部大会,对党员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进行表决。3、如有职工群众举报,由基层党委和党支部对举报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结果进行定性分析,分别作出相应处理结论。群众意见较大、问题比较严重的,经调查属实,一律不予发展;属于举报不实、非原则性的、不影响发展入党的问题,可不再进行调查,但要向职工群众解释清楚;不成熟的暂缓发展;确有问题且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能发展。4、对在公示中故意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

  必须严肃处理。5、各党支部将公示过程及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发展党员公

  示表》,盖章后送党委(总支)组织部门存档。6、凡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一律不准发展;出具假材料的,要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全矿内通报批评,取消所在支部年度评选先进党支部的资格。

  4、预备党员转正答辩制预备党员转正前,由基层党委组织部门主持答辩会,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对党章、党史等党的基本知识、时事政治学习情况和集团公司及我矿全年主要工作任务了解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验。组成评委会、由基层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任主考,对待转正预备党员就以上内容提问,被提问方要对党的性质、宗旨、最终目标、入党条件、党员的八项权利和八项义务、党史、入党动机、转正后的态度、当前的重大时事、集团公司和我矿全年主要工作任务等内容作出认真答辩。答辩成绩分优秀、良好和差三个档次。对于评定为优秀、良好档次的,可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确实非常差的,要视情况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答辩,使预备党员进一步加深对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认识和理解,提高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和党性修养,更加严格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努力克服自身的缺点和不足,在思想上、政治上更加成熟,为成为一名合格党员打下坚实基础。5、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制为在发展党员问题上更好地体现党员个人意志,行使民主权利,准确反映党员本人意见,在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表决时,改

  举手表决制为无记名投票表决制,明确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当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表决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6、实行发展党员失误追究制。各基层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负有重要的领导和指导责任,发现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不正之风,违反党章规定和上述规定程序的,有权责成基层党组织纠正。对极个别不坚持党员标准,拿入党“拉关系”、“送人情”的组织和个人,一经发现,及时查清,严肃处理。(七)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主要措施1、制订发展计划要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即上级党组织通过总结实践经验,根据需要与可能对各支部发展党员提出发展宏观计划和指导性意见,支部、总支根据积极分子数量和成熟程度逐级提出发展数字,上级党组织整体把握。2、入党积极分子要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才能列为发展对象;不经过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一般不能发展入党。3、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交任务,使他们在工作实践中经受锻炼和考验。4、采取党内外评议和公示的方法,使组织发展工作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确保新党员在政治素质、业务技术水平以及思想道德等方面的先进性。5、要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入党动机,杜

  绝敌视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入党动机不纯的人混入党内。

  6、加强对预备党员的再教育和考察,教育其自觉地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克服入党后“松口气”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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