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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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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16篇)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坚持权责明晰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16篇),供大家参考。

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16篇)

篇一: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坚持群众参与确保公开透明扶贫项目资产由县政府负责统筹按权属落实各相关行业部门乡镇后续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实现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作用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扶贫资产管理,持续发挥扶贫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函〔2021〕39号)和《省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乡振局发〔2021〕44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坚持群众参与、确保公开透明,扶贫项目资产由县政府负责统筹,按权属落实各相关行业部门、乡镇后续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实现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作用。二、重点任务及时限(一)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8月31日前完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各相关行业部门再次对2013年-2020年全县围绕“县摘帽、村退出、户脱贫”方向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行业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帮扶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根据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渠道进行全面摸底,按照经营性、公益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分别建立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行业部门分类台账和乡村明细台账。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建设的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券类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主要包括到户产业、安全住房等。(二)有序推进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10月15日前完成。由各乡镇、各相关行业部门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政府、集体和农户行使

  所有权的边界。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受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登记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簿、颁证。

  (三)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乡镇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要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负具体监管责任。

  (四)规范资产管护运营。按照“谁实施项目、谁负责管护”的原则,各乡镇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统筹管理辖区内所有扶贫资产。对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属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统筹解决,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农户参与管护和运用;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发挥效益。

  (五)盘活用好项目资产。建立项目资产全程跟踪监测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公益性资产,及早预警、及时介入,督促管护主体管好用好资产。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发挥项目资产帮扶作用,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六)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公益性资产处置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县审批”的程序进行,属于村组集体的扶贫资产处置,由村两委会同产权主体提出处置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经乡镇审核登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对村内规模较小的扶贫项目资产,可根据实际简化处置流程,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民主决策程序议定,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县级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成立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决定涉及扶贫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县发改、财政、人社、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教育、卫健、商务、民政、自然资源、工信、科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文旅、供销社、妇联、残联等相关行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亲自安排,组建专班,落实专责,加强本行业业务培训指导、督促监督,认真落实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适时开展绩效和运行评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明确管理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乡村振兴局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二)明确管理主体。县级层面: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在县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县乡村振兴局统筹协调指导;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扶贫资产形成后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县财政局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符合条件的扶贫资产发放不动产登记证;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交运局、县人社局、县文广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等部门积极对接省市行业部门认真做好本行业扶贫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乡镇层面: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其区域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资产流失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村级层面:各村两委和驻村帮扶工作队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规范交易运营模式,明确收益方式,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报告制度,县级资产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县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各行业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有效衔接乡村振兴,进一步制定完善本行业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加强监管指导,不断提高扶贫资产管理实效。各乡镇要细化扶贫资产清理、登记、确权、管护、运营、收益、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村“两委”严格将扶贫资

  产各项管理规定落细落实,全过程参与管护运营,切实解决“重建轻管”问题,确保扶贫资产产权清晰、管理规范、持续稳定发挥效益。

  (四)严肃追责问责。各相关行业部门要对扶贫资产管理全过程监督指导,预防违规行为发生,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侵占挪用、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私分、非法占有、违规处置、挥霍浪费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篇二: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不仅解决了贫困户的就业问题,也激发了贫困户内生动力,同时改善了农村公共服务,实现了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建设“双赢”。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当前,脱贫攻坚战已经进入决胜阶段,各地扶贫开发投入持续加大,形成了一大批扶贫项目资产,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调研发现,扶贫投入资金来源复杂,特别是资产权属不清的现象,需要引起重视。

  扶贫资产包括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产业项目(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这些资产分散在各部门、各镇村,并没有统一的部门进行管理,导致管理混乱,重建设轻管护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在2021年之后,这些扶贫资产由谁管、如何管,尚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目前亟需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切实防范扶贫资产闲置、流失等现象发生,让扶贫资产在乡村振兴中继续发挥作用,为构建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提供物质基础。为此建议:

  1.摸清资产底数,明确资产权属。尽快组织实施对各类扶贫投入形成资产的彻底清查,界定资产范围、类型,明确资金来源,厘清产权归属,分类、分项、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确保各级各类扶贫项目投入形成的资产产权清晰、责任明确。

  2.统筹管理职能,明确管理部门。脱贫攻坚是各级党委政府主抓的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涉及中央、省、市、县、乡、村六级,各级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多达几十个,扶贫政策涵盖20多类100多项。当前,各地都已成立了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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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贫办(局),明确了扶贫办(局)在扶贫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建议赋予各级政府扶贫部门人财物统筹规划、协调管理职能,加强对专项扶贫资金以外所有扶贫投入的统筹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清晰定位,做好扶贫工作长远发展规划。

  3.健全资产报告制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由县级扶贫办承担资产报告主体责任,乡、村两级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承担日常管理和监督责任,确保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列入政府资产监管范围。对于社会资金投入的产业或其他项目形成的资本和各类实物资产,应由资金投入主体与项目承接平台签订协议,或以公司章程等法律形式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市场主体投资利益回报。对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4.加强后续管理维护,明确各环节责任。建立健全相关资产后续管护制度,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保管、使用和维护各环节责任,规范台账管理、运行管理、维护管理和处置管理。对于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由县级扶贫部门将日常管理维护支出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扶贫资产日常管理和运营维护,增强扶贫部门责任,明确经费保障来源。对于社会帮扶单位投入形成的资产,县级扶贫部门应形成与产权单位、管理使用者相对接的三方管理协议,明确扶贫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的各方权利义务,确保扶贫投入形成的资产管理规范,责权清晰。

  5.盘活用好扶贫资产,明确资产收益分配。进一步完善扶贫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应由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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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研究后提出,并经村、镇、县三级审核通过后实施。扶贫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如有节余也可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及公益事业等。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安徽网蚌埠消息日前,怀远县河溜镇分管脱贫攻坚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汪春侠,深入到葛山村公益岗位人员家中,对扶贫公益性就业人员进行岗位管理考核。这是该镇为增强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的内生动力,实行扶贫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考核制度,提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积极性的一项管理举措。

  该镇按照考核管理要求,对公益性就业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岗位履职情况、工作效果等开展考核、审核,既调动了贫困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解决“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实问题,又增强了贫困人口劳有所获,稳定增收脱贫的信心。目前,该镇开发设置保洁、护林、护路、治安巡逻、环境保护、光伏电站看护、安全生产监督、农田基本建设监护等公益性岗位18个,共安置378名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员就业。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巩固脱贫成果,奠定乡村振兴坚实基础,根据陕西省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和各级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ZHU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ZHU决策、民ZHU管理、民ZHU监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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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村实际情况,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范围及程序第三条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凡是2021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苏陕协作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资金等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含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资产,依据有关政策进行管理。对2021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四条划分资产类型。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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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直接投入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农村小型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非经营性)、电力、道路交通(通村组路、产业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到户类资产主要是指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界定资产权属。按照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

  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权属鉴定,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和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对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

  第六条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信息登记,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监管主体等信息。对到户类扶贫资金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建立专门台账,明确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续。扶贫资产台账应纳入各级精准扶贫档案资料统一保存。跨镇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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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镇、村三级要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

  第三章资金管理后续措施第七条资产运行(营)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坚决纠正产业扶贫简单“一股了之一分了之”。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

  建立以经营收入、村级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财政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村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的管护费用,优先从村级资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金。可以向县水利、电力、交通等行业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行业资金,用于本村承担管护任务的工作费用。

  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到户的,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不得私自利用国有、集体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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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办法,优先保障贫困户增收脱贫,鼓励支持村集体在收益二次分配时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益岗位,吸纳贫困户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比例分配。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脱贫攻坚期内,村集体从扶贫资产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和提质增效、脱贫成果巩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资产运行(营)维护、激发内生动力和能力提升等。脱贫攻坚结束后,原则上扶贫资产收益自动转为村集体所有。

  第九条扶贫资产处置。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定期对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扶贫资产确需处置报废的(或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资产清查清算、评估和处置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跨村资产需要处置报废的,必须报镇和相关部门审核。跨镇资产需要处置的,必须报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原产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在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安排。

  第十条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债权管理。村级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各种应收未收的经营性收入的债权,村集体要强化管理,及时组织清算回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发生,对恶意造成集体新的不良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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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发生而无法收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级债权的核销,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核销。

  村是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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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长期带贫益贫效益,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保障扶贫项目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落实书记在市调研时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始终坚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立足乡村振兴新形势、新要求,全面梳理盘点我县十八大以来投入各类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扎实推动扶贫资产提质增效,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二、目标任务全面摸清党的十八大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并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明确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分配权、处置权、监督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解决扶贫资产底数不清晰、管理制度不健全、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扶贫资产运行不高效、资产损失甚至流失等问题;建立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主体具体、运营高效、管理规范、操作精准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资产不流失、权益不悬空、监管不断线,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按照县级统一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扶贫资产的摸底、登记、确权工作,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资产的管理、监督,确保扶贫资产长期有效发挥效益。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立足本乡(镇)、本部门资源和基础条件,稳步开展扶贫资产清产核资、登记确权、监督管理等工作,针对不同扶贫资产类型,采取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学管理。

  ——安全高效,防范风险。加强扶贫资产风险管控,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提高扶贫资产整体运行绩效,充分发挥带农益农作用。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对扶贫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实行全过程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健全制度,规范运行。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优化工作流程,创新管理机制,优化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资产规范有序运行。

  四、操作指南(一)资产分类。扶贫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含资产收益)、易地扶贫搬迁以及捐建捐赠的扶贫项目资产等,全部纳入管理范围。扶贫项目资产按属性分类,可分为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卫、体育、环保、广播电视、道路交通、供水饮水、电子商务、污水处理、公共

  照明、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配套公共服务、公益林、农田水利等方面形成的扶贫资产。要建立相应的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正常运行、持续发挥作用。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乡(镇)管护的,由乡(镇)明确责任人。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公益岗位等办法,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县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电商服务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村级光伏电站、村集体兴办的企业(产业基地)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股权资产、债权资产)、无形资产等。要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流失和被侵占,确保持续有效发挥效益,对长期闲置的要进行盘活使用,对合同协议签订不规范的要规范完善,对亏损或效益不佳的要改善经营方式、提升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

  经营性资产所有者直接经营扶贫项目资产的,在明确经营责任和经营目标的前提下,自行对资产进行运营管护;经营性资产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依法、依规、依责确定实施主体。资产所有者必须与经营主体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收益、期限、运行费用、风险承担、管护责任、帮扶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及合同约定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包括户用光伏、易地搬迁安置住房、个户安全饮水设施(如人工井)、设备、圈舍、农机具等。依法维护其财产权利,由其自主管理和运营,确保所联结脱贫人口的权益和收益。相关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和后续帮扶。

  (二)资产确权。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项目报账结果作为入账依据。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利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利于资产运营管理、有利于资产长期可持续高效发挥效益的原则,合理界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

  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所有权确权到农户;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所有权按投资比例确权到村;投入到乡(镇)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教育、卫生、民政、电信等领域投入和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产权原则上属于国有资产,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各行业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各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独立实施的,产权确权到村;与市场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股份公司等)合作实施的(包含资产收益),按照合作时签订的合同约定和资金投入主体进行确权,同时注重形成物化资产;采取租赁或发包的方式与市场经营主体合作的,产权确权到出租方或发包方。

  扶贫项目资产由多个村投入形成的,按照资金投入占比确权到村;由乡(镇)统一组织实施的,确权到乡(镇);由县级统筹建设实施的,确权到相应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如光伏扶贫集中电站、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扶贫车间及可供出租的房屋、商铺等。

  到户类资产,支持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发展、生活条件改善形成的资产等,全部确权到户。

  (三)资产登记。各部门、各乡(镇)在确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的基础上,资产所有者要按照移交清单或其他证明资料,对本区城内已经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逐一登记造册。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按年度分级分类分项登记造册。县、乡(镇)、村要分别对本级区域内的所有扶贫项目资产按照公益性、经营性、到户类分类,对照明细清单分年度逐条逐项登记造册,建立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统一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对于同一项目分年度实施(如硬化道路)或同一项目分部门投入可进行合理合并(如产业园区的水、路等可能来自不同部门投资,可按资产管理主体适当合并)。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要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经营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处置等相关内容,确保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扶贫项目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县、乡(镇)、村三级信息要及时更新,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资产管理。扶贫项目建设结束验收合格后,从交付使用、运行管理、发挥效益到滚动发展等全过程进行资产管理,确保资产正常运转、实现保值增值。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内所有扶贫资产,被确权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要录入县财政局资产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相关单位要实行资产月报、年报制度。

  归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部纳入县农业农村部门农村“三资”管理平合,其他扶贫项目资产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登记造册的同时纳入财务会计账簿核算。

  到户类资产按资金投入进行初始登记,不再动态调整,由权属主体自主管理和运营。

  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乡村振兴、县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资产归属、使用、经营、维护、收益、处置等工作指导。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要管好用好确权的所属资产。

  县级要组织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做好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情况核查工作,每年上半年对上一年度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情况和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有人管、管得好、有效益。

  (五)收益分配。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村级统筹项目所得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统筹项目所得要经乡(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将收益分配方案在乡(镇)及受益人口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方案进行分配。县级统筹项目收益所得要报县级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审议通过后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受益人口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方案进行分配。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及项目运行管护等,重点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用于设立乡村公益专岗(如环卫、保洁、保绿、治安、护林、护路等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奖励补助、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户帮扶以及村级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扩大再生产等。

  政府债务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约定债务本息由项目收益偿还的,产生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在未全额偿还债务前,不得转让、拍卖、置换、抵押、担保、报损和报废。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资产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可依法合理流动,扶贫项目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对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由村“两委”会同产权主体提出处置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经乡(镇)审核,资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对属于国有资产的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公示,处置收入纳入村集体(或单位)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转让或采取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的,须进行资产评估;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监管主体须及时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分类处置有关资产。损毁资产能够修复、改造的,扶贫项目资产监管主体要督促指导产权所有人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职责分工(一)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扶贫资产分类管理工作,会同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统计、水利、发改、交运、林业、农机、畜牧、教科、卫健体、人社、民政、自然资源、文旅、残联、商务、手工办等有关部门统计梳理、界定各类扶贫资产,县乡村振兴部门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扶贫项目资产统计表汇总并建立扶贫项目台账和扶贫资产动态管理台账。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扶贫资金安排情况,形成扶贫资金台账(资金来源、资金文号、资金额度、资金类别、资金投向),指导健全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机制,负责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扶贫资产清产核资、登记确权等工作;县审计部门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发改、交运、水利、林业、农机、畜牧、教科、卫健体、人社、民政、自然资源、文旅、残联、商务、手工办等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扶贫项目的指导、实施、验收、监督、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开展扶贫资产核算、登记、运营、管护等相关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工作统筹谋划、指导监督和政策支持,形成扶贫资产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扶贫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正式交付项目归属对象,明确产权归属。

  (四)各乡(镇)党委和政府是本乡(镇)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监管工作。有关部门、各村委具体负责本单位、本村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六、任务分解(一)时间要求2021年9月1日——10月31日,集中开展扶贫资产摸底清查工作,对十八大以来扶贫资产分类、登记。2021年11月1日——12月31日,集中开展扶贫资产确权、管理、规范、总结等工作。

  (二)任务分解各行业部门、各乡(镇)要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投入各类资金实施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分类、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相应层级的动态监管台账。1.光伏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2.易地搬迁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3.文化设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4.国体总局对口援建形成扶贫项目和县内卫生室、设施器具等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卫健体局负责;5.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教科局负责;5.水利设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水利局负责;6.通村道路设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7.危房改造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8.特色种植基地、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卫生厕所等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9.生态造林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林业局负责;10.畜牧飞禽类扶贫项目形成的养殖基地、圈舍及生物性资产由县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11.农业机械化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农业机械发展中心负责;12.手工业扶贫车间及手工业扶贫车间设备的购置形成的资产由县手工办负责;

  13.旅游扶贫项目形成的基地、设施资产由县文化旅游产业服务中心负责;14.利用金融贷款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负责;15.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社会福利院等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民政局负责;16.残疾人康复护理中心、残疾人适配器具发放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残联负责。17.电商产业扶贫资产由县招商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18.通讯网络、电力设施扶贫资产由县工信局、县供电公司负责。19.社会捐赠、捐助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工商联负责;20.其它扶贫资产由相应主管单位负责;21.各乡(镇)扶贫资产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职责。扶贫资产管理是一项管长远、管大局的重大制度安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抓好工作落实。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各乡(镇)、各有关行业扶贫部门是实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村级、项目实施单位是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管理台账,落实任务分工,强化监督管理,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做实做细,努力提升资产使用效益。(二)建立长效机制,强化运行监管。各乡(镇)、各有关行业扶贫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扶贫资产核算、登记、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要按照“问题找准、举措谋实、限期解决”的要求,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

  增值。要重点关注扶贫资产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探索创新符合国家改革方向,具有地方特色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树立风险意识,强化防控机制。各乡(镇)、各有关行业扶贫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和纠正扶贫资产在产权归属、经营主体选择、收益分配、运营管理等方面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避免扶贫资产发生闲置、浪费、损失、甚至流失等,做到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改”,严防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四)注重宣传引导,强化舆论氛围。各乡(镇)、各有关行业扶贫部门要采取高音喇叭、板报、简报、抖音、快手等多种方式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提高政策知晓度,体现扶贫资产带贫益贫的扶贫属性,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扶贫资产管理和运营,在管好用好扶贫资产各个环节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篇四: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范县扶贫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巩固脱贫成果,奠定乡村振兴坚实基础,根据河南省扶贫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扶贫办发(202*)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由县政府统筹、行业部门和镇村具体落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

  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三条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凡是202*年以来使用各

  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资金等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资产,依据有关政策进行管理。对202*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四条划分资产类型。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

  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

  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农村小型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非经营性)、电力、道路交通(通村组路、产业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到户类资产主要是指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界定资产权属。按照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

  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权属鉴定,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和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对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

  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信息登记,

  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监管主体等信息。县扶贫办、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公路局、县林业局、县文广新局、县建投公司、县农投公司等涉及扶贫资金的部门建立总台账,总台账建立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乡、村两级建立分台账,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续。扶贫资产台账应纳入各级精准扶贫档案资料统一保存。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入账;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县、乡、村三级要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

  第三章资金管理后续措施

  第七条资产运行(营)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

  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鼓励县乡村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

  坚决纠正产业扶贫简单“一股了之”“一分了之”。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

  建立以经营收入、乡村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财政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村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的管护费用,优先从村级资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乡村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金。县水利、电力、交通等行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行业资金用于本部门承担管护任务的工作费用。

  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到户的,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不得私自利用国有、集体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八条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

  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办法,优先保障贫困户增收脱贫,鼓励支持村集体在收益二次分配时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益岗位,吸纳贫困户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比例分配。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脱贫攻坚期内,村集体从扶贫资产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和提质增效、脱贫成果巩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资产运行(营)维护、激发内生动力和能力提升等。脱贫攻坚结束后,原则上扶贫资产收益自动转为村集体所有。

篇五: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村经营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按照扶贫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做好对扶贫资产中经营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根据县镇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职责分工(一)村级主要职责是:1.全面贯彻落实本办法,建立和完善后续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机制;2.配合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经营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依据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完善实施本村基础设施,巩固、提高和发展扶贫开发的成果,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经营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工作。3.健全项目后续服务组织;依法与联建企业、项目户签订规范的联建合同或协议及项目后续管理合同,落实项目后续管理责任,确保企业良好发展。4.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扶贫开发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广播电视等公益设施。5.制定扶贫资产发展规划、服务措施并落实到户。6.做好项目后续管理的培训工作;7.及时妥善解决项目后续管理中出现的问题;8.本村选举成立项目监督管理小组等组织,监督项目实施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积极向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项目后续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

  (二)合作组织及农户的职责是;1.搞好项目生产经营和管理,认真履行自我管理项目的义务和责任,不得对项目物资变卖和变相处理;2.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兴建帮建共建村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必须保证项目规模有增无减,增加收入,稳定解决温饱,进而达到脱贫致富的目标。

  二、资产项目管理(一)国家、集体、帮扶单位扶持的到户账目,其产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归项目户所有,由项目户自己管理,村民委员会监管其生产经营。(二)整合贫困户资金,村委会负责建立的连片开发产业基地项目,由村委会负责经营管理,其产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归项目户所有,镇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监管。(三)整合贫困户资金,以村企共建的方式新建的投资保本分红项目,在合同期内由企业负责经营,其产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归项目户所有,镇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监管。(四)村企共建企业必须对投资保本分红作出书面承诺,对全部有形资产进行评估,依法作为贫困户投资本金抵押。(五)村企共建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投资保本分红合同,按时为项目户足额兑现红利,投资周期满后一次性退还本金或再次协商签订共建合同;(六)村企共建企业每季度至少向项目委员会通报生产经营情况,每年度书面向项目村、镇扶贫、财政、审计及行业

  主管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情况。财政、审计、监察、扶贫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村企联建企业、合作组织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三、资产收益分配使用(一)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二)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办法,优先保障贫困户增收脱贫,鼓励支持村集体在收益二次分配时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益岗位,吸纳贫困户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报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三)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比例分配。(四)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五)脱贫攻坚期内,村集体从扶贫资产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和提质增效、脱贫成果巩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资产运行(营)维护、激发内生动力和能力提升等。脱贫攻坚结束后,原则上扶贫资产收益自动转为村集体所有。

  四、考核和奖惩

  (一)项目村企联建企业、合作组织及农户要积极配合省、市、县各级政府和部门对项目的检查、评估、验收、考核及资金监督审计等工作。

  (二)由于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导致项目丧失生产能力,经营难以维持的,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因疏于管理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损失的,由项目村企联建企业、合作组织等额补足损失。

  (四)对拒不接受监督管理,擅自变卖或变相处理项目物资,且经教育限制不纠正的联建企业、合作组织,依法追缴项目资金,直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篇六: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城壕村公益设施管护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城壕村公益设施管理确保已益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公益设施的功能作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建立农村公益设施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城壕村双联行动扶贫开发奔小康建设成果制定本办第二条公益设施主要是指城壕双联行动扶贫开发奔小康建设工程中建成的村组道路农田水利电力设施办公设施休闲绿地设施文化娱乐设施环境保护工程等公共设施

  城壕村公益设施管护办法

  (草案)

  第一章第一条

  总则

  为了切实加强城壕村公益设施管理,确保已

  建公益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公益设施的功能作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建立农村公益设施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城壕村双联行动扶贫开发奔小康建设成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益设施主要是指城壕双联行动扶贫开发奔

  小康建设工程中建成的村组道路、农田水利、电力设施、办公设施、休闲绿地设施、文化娱乐设施、环境保护工程等公共设施。第三条公益设施管理与建设要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建管并重。公益设施管理以村为主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管理”的原则,通过村、组、户联动,分级负责,规范运行,构建农村公益设施管理体系,建立一套长效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益设施实行属地管理与垂直管理相结合原则。产权属上级主管部门的,除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相关设施的管理工作外,村上以自然村为单位划分管理单元,凡是本自然村境内的所有公益设施,都由自然村

  1

  负责管理,每个自然村要确定一名公益设施管护员,管护员要坚持定期进行巡视,建立巡视记录,发现问题按照管理和维修权限,及时上报自然村、村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第五条产权属行政村的农村公益设施,村民委员会

  为管理责任主体。具体职责是:(一)统计全村农村基础设施的基本情况,建档立卡;(二)编制全村基础设施维修、养护计划;(三)建立健全公益设施管理制度;(四)加强群众思想教育,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发放公益设施管理办法、张贴宣传标语等方式,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及公益设施管护的重要性,提高广大村民思想认识,使他们自觉保护公益设施,自觉维护集体利益;(五)加强村务公开。要按照“公开解难题、民主促发展”的理念,对所有公益设施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功能、管理办法等面向群众公开,听取意见建议,坚持做到事前告知、全程参与、结果验收、自我管理,既有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又能激发广大群众的主人翁意识,自觉保护公益设施。第六条对村民门前的公益设施,实施“门前三包”(卫生、绿化、公益设施)责任制,临路住户对门前的花草、树木、道路等负直接责任,要定期管护、浇水,及时清理杂草。禁止向路面、空地倾倒垃圾、污水等,禁止在门前及道路乱堆、乱建,禁止在文化广场及门前道路上打碾、

  2

  晒场,禁止私自侵占公益设施,禁止焚烧作物秸杆、点荒烧山等。

  第三章第七条

  目标任务

  农村公益设施管理目标任务。

  村组道路管理目标任务:加强村组道路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路面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边沟排水畅通无堵塞,并使之达到晴雨畅通的要求;加强保护路产路权,禁止公路“三乱”,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路产的行为。农田水利设施管理目标任务: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维护,实施对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制止侵占、破坏设施的行为,保证农田水利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加强对人畜安全饮水设施水源地周边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水源地周边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保证饮水安全。电力设施管理目标任务:定期对供电线路及电表箱、配电房、路灯等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使用。休闲绿地设施管理目标任务:定期对绿化带及中心村住户门前花草树木进行修剪、浇水、施肥、除虫除草等,确保正常生长和成活。

  3

  文化娱乐设施管理目标:对文化广场、健身器材、体育器材、围栏、硬化带等定期进行加固、维护、保养,防止人为破坏,确保正常运行。环境保护工程等设施管理目标:加强安全使用知识宣传,设施经常性检查、维修,制止破坏、拆卸,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办公设施管理目标任务:办公设施进行登记存档,指定专人保管,丢失赔偿。

  第四章第八条

  管理措施

  公益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后一个月内,依据工程相关规定,明确管理权属,及时与村上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签订《农村公益设施工程移交使用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第九条帐管理。第十条为了切实加强城壕村公益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农村公益设施要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实行台

  导,村上成立公益设施管理办公室,指定一名班子成员专门负责,并从组干部、党员、退伍军人、群众代表、妇女代表中选拔威望高、思想先进、愿意为公益设施服务的人员,充实到管理机构中,机构内部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各负其责。每个成员负责一个具体设施,

  4

  如水、电、路、文化广场、花草树木等,责任到人,形成管理体系。第十一条多渠道筹集公益设施管理经费。按照“谁

  受益、谁负担、谁管理”的原则,主要由村级集体收入或由受益群众按“一事一议”方式筹集资金解决;同时,要积极争取上级对城壕村公益设施管理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章第十二条

  罚

  则

  禁止下列破坏、侵占农村基础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公益设施;(二)盗窃和故意损毁公益设施、设备;(三)向公益设施排放有毒有害等物质;(四)向公益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污泥等废弃物。第十三条对破坏和非法侵占农村基础设施的行为,

  由村公益设施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造成基础设施损毁的,应当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对擅自占用基础设施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盗窃基础设施设备的,要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六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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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则

  本办法由城壕村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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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只做精品

  村经营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按照扶贫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做好对扶贫资产中经营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根据县镇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职责分工(一)村级主要职责是:1.全面贯彻落实本办法,建立和完善后续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机制;2.配合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经营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依据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完善实施本村基础设施,巩固、提高和发展扶贫开发的成果,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经营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工作。3.健全项目后续服务组织;依法与联建企业、项目户签订规范的联建合同或协议及项目后续管理合同,落实项目后续管理责任,确保企业良好发展。4.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扶贫开发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广播电视等公益设施。5.制定扶贫资产发展规划、服务措施并落实到户。6.做好项目后续管理的培训工作;7.及时妥善解决项目后续管理中出现的问题;8.本村选举成立项目监督管理小组等组织,监督项目实施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积极向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项目后续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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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作组织及农户的职责是;1.搞好项目生产经营和管理,认真履行自我管理项目的义务和责任,不得对项目物资变卖和变相处理;2.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兴建帮建共建村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必须保证项目规模有增无减,增加收入,稳定解决温饱,进而达到脱贫致富的目标。

  二、资产项目管理(一)国家、集体、帮扶单位扶持的到户账目,其产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归项目户所有,由项目户自己管理,村民委员会监管其生产经营。(二)整合贫困户资金,村委会负责建立的连片开发产业基地项目,由村委会负责经营管理,其产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归项目户所有,镇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监管。(三)整合贫困户资金,以村企共建的方式新建的投资保本分红项目,在合同期内由企业负责经营,其产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归项目户所有,镇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监管。(四)村企共建企业必须对投资保本分红作出书面承诺,对全部有形资产进行评估,依法作为贫困户投资本金抵押。(五)村企共建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投资保本分红合同,按时为项目户足额兑现红利,投资周期满后一次性退还本金或再次协商签订共建合同;(六)村企共建企业每季度至少向项目委员会通报生产经营情况,每年度书面向项目村、镇扶贫、财政、审计及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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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情况。财政、审计、监察、扶贫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村企联建企业、合作组织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三、资产收益分配使用(一)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二)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办法,优先保障贫困户增收脱贫,鼓励支持村集体在收益二次分配时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益岗位,吸纳贫困户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报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三)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比例分配。(四)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五)脱贫攻坚期内,村集体从扶贫资产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和提质增效、脱贫成果巩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资产运行(营)维护、激发内生动力和能力提升等。脱贫攻坚结束后,原则上扶贫资产收益自动转为村集体所有。

  四、考核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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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村企联建企业、合作组织及农户要积极配合省、市、县各级政府和部门对项目的检查、评估、验收、考核及资金监督审计等工作。

  (二)由于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导致项目丧失生产能力,经营难以维持的,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因疏于管理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损失的,由项目村企联建企业、合作组织等额补足损失。

  (四)对拒不接受监督管理,擅自变卖或变相处理项目物资,且经教育限制不纠正的联建企业、合作组织,依法追缴项目资金,直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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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XX乡扶贫项目后续管护制度

  XX乡扶贫项目后续管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扶贫资金实施的扶贫项目。第二条扶贫项目后续管护分为后续监管管理和后续管护管理。后续管护实行责任制管理,责任主体是乡人民政府。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后续监管管理,项目村负责后续管护管理,经营主体负责经营。第三条扶贫项目后续监管管理,是指项目建设结束,经验收合格并报账之后,从交付使用、运行管理到发挥效益、滚动发展全过程的管理。第四条扶贫项目后续管护管理,包括利用扶贫资金建成的资产管理及其经营使用、技术服务、技能培训、利益联结、效益评估等内容的管理。第五条扶贫项目按照“三权分置”明确产权。实施扶贫资金项目建成的村级公共设施、基础设施、以扶贫资金入股建成的资产和入股类资金,

  产权归项目村村集体所有;到户项目产权归项目户所有。第六条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到村,按

  照“属地管理,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乡项目后续监管管理。由原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乡项目后续管理的监管管理,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指导、支持、监督、检查、问责、建设和落实项目后续管理责任制,具体工作由原项目实施的具体业务部门负责。办公室负责项目日常监管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后续管护中出现的问题,对所实施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负责评估项目效益,总结推广后续管理的经验;负责监督村项目后续管护管理小组和项目经营主体技术服务人员对扶贫项目的后续管护管理;负责资产安全、正常经营,根据项目特性进行监管,每年对每个项目监管2次以上,所有管理资料和记录收集归档乡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项目技术管理。跟踪技术服务和联系县级有

  关部门及时提供技术服务,根据项目生产特性对关键工作进行技术监管,每年对每个项目常规监管2次以上,关键工作监管不限次数,做好监管记录交项目管理员存入该项目档案。

  第八条村项目后续管护管理。由村干部、致富能手、监委会负责人、项目户代表及驻村干部组成村项目后续管护管理小组,负责项目后续管护管理。具体负责:

  1.本村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维护、基础设施管护、固定资产管护。2.组织技术培训,提供市场信息,指导营销,使项目效益最大化等管理工作。3.制订村规民约,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公益设施的保护意识,形成全民自觉保护,共同利用,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4.监督项目经营主体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妥善解决项目后续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向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项目后续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5.督促项目经营主体按合同、协议或约定,切实发挥好带贫效益,对效益不明显的,提议村集体收回扶贫资产。每年12月,收集项目经营主体的工资发放清册报原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存入该项目档案。6.督促村集体按利益联结协议及时兑现项目分红。

  7.负责当年12月底前开展一次项目后续管护评估,评估成果报乡原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存入该项目档案。

  第九条种植项目技术管理。农林部门要对项目村果、蔬、茶、花、药材从栽植、施肥、灌水、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各个生产环节进行指导,使项目早产高效。种植项目要全面落实无公害生产技术,使用无公害农药、配方施肥等标准化生产技术。要以打造无公害有机食品为目标,突出标准化管理,努力争创绿色认证基地、出口创汇基地等。第十条养殖项目技术管理。畜牧部门要对养殖项目的种畜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观察,防疫治病,指导项目户科学饲养,提供市场信息,提高商品率,帮助项目户走市场化经营的路子,加快推进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第十一条资产维护管理。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和入股类资产,归项目村村集体专业合作社所有,由经营主体经营。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要正常经营运转,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建立健全项目财务;入股类资产的入股承接主体,要保证正常经营运转,建立合法的财务,按协议及时兑现分红,确保贫困户利益。积极探索产权制度改革,对入户的生产资

  料项目实施周转运行,扩大受益范围。第十二条基础设施管护管理。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费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项目形成的

  基础设施,产权归项目村集体所有,由全体村民使用并负担项目运行费用。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管护管理。由村后续项目管护管理小组逐一登记造册,并指定专人管理。非营利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营利性固定资产,要采取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经营。承包(租赁、受托)人要与贫困户签订带困机制,达到贫困户与经营者共同受益的目的。第十四条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项目损毁工程,其修复资金原则上由各村自行解决,乡争取财政资金予以适当补助。第三章激励机制第十五条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实施到村的扶贫项目,从第二年起,每年进行效益评估一次,并通报评估结果,对于后续管护搞的好的村,

  在下一年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并在资金规模上予以倾斜。第十六条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对具有一定带动作用和发展潜力的企业,支持

  争创省、市级龙头企业,在实施财政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时予以倾斜。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乡项目档案。所有后续管护的管理、评估、记录、图片等资料按乡、村分级收集,保持数据一致。

  第十八条本办法XX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九: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2022年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方案范文

  2022年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方案为切实抓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持续发挥扶贫项目资产带贫减贫作用,带动建档立卡农户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指导思想。以某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某大、某中全会精神和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

  结合扶贫开发“目标、任务、资金、责权”落实到县的实际,以明晰扶贫资产产权归属、确保扶贫资产安全为目的,以强化扶贫资产监管、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为重点,以规范扶贫资产经营运行、明确资产权益分配为导向,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经营性资产不流失。

  二、工作目标对党的某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zf债券资金、世界银行贷款扶贫项目资金、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面摸清资产底数,科学界定产权归属,分类管理,合理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等,有效解决扶贫项目资产“属于谁、谁来管、如何管”和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属于谁、谁来分、如何分”等问题,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体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充分调动积极性。

  (二)坚持县级主导。县级人民zf要切实承担起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县直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推动,切实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抓牢抓实,抓出成效。

  (三)坚持科学管护。在权属明晰化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制度体系,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管护效益。

  (四)坚持权责一致。按照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由地方zf负责统筹。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鼓励各地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办法和细则。

  (五)坚持公开透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在zf门户网站、乡(镇、街道)、村级公告公示栏上将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有效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发挥脱贫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切实保障脱贫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四、时间安排(一)安排部署阶段按照国家、省、市扶贫资产管理相关要求,为规范清产核资、确权登记、运营管理、资产收益、清查处置等程序,细化相关内容,我县已成立扶贫资产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督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步:准确区分扶贫项目资产类型。扶贫项目资产类型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固定资产等。各县直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对纳入管理范围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分类进行管理,4月15日前,县、乡、村三级均要按照分类情况建立管理台账。

  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单独到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明确权属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跨乡跨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按照资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约定确定所有权比例,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归属于国有资产。

  第四步: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责任。县级人民zf对本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zf管理责任清单。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对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各部门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乡镇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村集体要切实担负起对确权到村扶贫项目资产的直接管理责任;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履行民某主公开和决策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五步: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管护运营。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护;产权归属村集体的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进行管护;产权归属农户的由农户自行管护,村支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要加强指导和帮扶。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的问题,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和边缘户劳动力参与管护。

  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性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对供水等易损耗、易损坏公益性资产落实受益者责任,引导农户自觉参与管护,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费用。经营性资产可以釆取承包、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落实运营主体,确定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注重风险防控。各地可根据实际,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管护运营,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六步: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以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为前提。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前,应通过民某主决策程序进行收益分配。属于村集体收益的,由村委会按照“村集体提方案、乡镇审批、县级备案”的流程,履行民某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分配。属于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按照《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篇十: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冀发202112号精神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督到位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冀发〔2021〕12号)精神,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督到位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实物性固定资产,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权益性资产和多年生生物性资产。第三条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应明确各方主体权利责任。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监管权。

  第二章确权登记第四条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业生产设施、乡村旅游设施、建筑物、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农村饮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资产。(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第五条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台账式管理。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分类建立台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六条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县乡村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县乡两级跨乡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以及产权不明晰的经营性资产,由县级政府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原则上权属确认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确权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到期后,由县级政府出台具体办法,由乡镇政府全程跟踪,县级相关行业部门重点指导,确保资产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的生产发展项目。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三章运营管护第七条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对于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一)对管护能力要求较低的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落实)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二)对光伏扶贫电站、农村饮水工程等专业性较强的扶贫项目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三)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落实)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责任,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第八条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解决。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县级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

  第四章收益分配使用

  第九条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要通过设置一定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经营性资产由产权所有者负责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对上年度收益进行结算,每年至少结算一次。

  第十条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优先用于扶持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增收、发展村集体经济、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村集体可计提一定比例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

  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第十二条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后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三条对扶贫项目资产拍卖、转让的,依法开展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需在县级政府网站、公开栏予以公示。第十四条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归村集体所有,按照村集体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各设区的市、雄安新区要对所辖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处理问题。县级政府要对本县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或细则,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监管责任。各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扶贫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第十六条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工作由省乡村振兴局会同省委农办、省财政厅承担。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篇十一: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P>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巩固脱贫成果,奠定乡村振兴坚实基础,根据陕西省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和各级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ZHU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ZHU决策、民ZHU管理、民ZHU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村实际情况,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三条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凡是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苏陕协作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资金等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含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资产,依据有关政策进行管理。对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四条划分资产类型。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村集体经济、

  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农村小型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非经营性)、电力、道路交通(通村组路、产业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到户类资产主要是指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界定资产权属。按照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权属鉴定,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和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对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

  第六条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信息登记,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监管主体等信息。对到户类扶贫资金没有形成

  固定资产的,要建立专门台账,明确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续。扶贫资产台账应纳入各级精准扶贫档案资料统一保存。跨镇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入账;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镇、村三级要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

  第三章资金管理后续措施

  第七条资产运行(营)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坚决纠正产业扶贫简单“一股了之”“一分了之”。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

  建立以经营收入、村级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财政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村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的管护费用,优先从村级资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金。可以向县水利、电力、交通等行业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行业资金,用于本村承担管护任务的工作费用。

  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到户的,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不得私自利用国有、集体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八条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办法,优先保障贫困户增收脱贫,鼓励支持村集体在收益二次分配时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益岗位,吸纳贫困户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相关

篇十二: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P>  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切实维护扶贫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依据《曲靖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曲扶办发〔2020〕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效益持续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权属明确到农户(包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新建和新购住房(不含确权到个人的住房)、配套设施、

  1

  公共服务设施等。第四条扶贫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职责和分工、权属确

  定、使用和管理、资产处置、台账管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扶贫资产管理坚持群众参与、权责明晰、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扶贫资产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六条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牵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XX县财政局分工协作,共同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抓好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任务,负责制定本行业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细则),并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做好本部门行业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运行。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抓好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

  2

  护。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以依法合理流动,扶贫资产的流转、置换、报损、变卖、报废等,要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占有、使用扶贫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是扶贫资产的直接管理者,负责对本单位占用、使用的扶贫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扶贫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扶贫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入账、维护和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扶贫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规定提供、录入和维护本单位资产管理动态信息;

  (四)负责存量扶贫资产的有效利用,办理扶贫资产的配置、对外有偿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扶贫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负责用于对外有偿使用扶贫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扶贫资产收益;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八)完成本细则规定或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

  3

  管理部门要求的有关扶贫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各乡(镇、街道)、县直主管部门和村(社区)集

  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明确扶贫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权属确定第十一条扶贫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决算和审计,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移交给具体使用、管理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交。第十二条扶贫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资产所有者或管理者、使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定期开展资产清理、核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运行良好、账实相符。历年形成的扶贫资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按照项目资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县直对口管理部门进行全面清查、核对,由县人民政府进行扶贫资产产权界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扶贫资产产权界定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相关县直行业部门负责办理。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扶贫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扶贫资产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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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与上一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或者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扶贫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有偿使用。单位将占用、使用的扶贫资产依法依规对外有偿使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加强对外有偿使用扶贫资产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第十六条扶贫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按其所有权性质,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集体扶贫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按照“先归集,后分配”的方式,收益款项必须先打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公用账户,不得坐收坐支;收益分配,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严禁个人决定分配方案。集体扶贫资产收益的分配主要用于补充经济薄弱村集体收入、购买公益岗位、发展和维护小型公益事业、开展小微奖补和扶持低收入、生活相对困难贫困人口等。第十七条扶贫资产管理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负责扶贫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规范扶贫资产

  5

  使用行为,认真做好扶贫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扶贫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扶贫资产管理者应设置扶贫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物相符。扶贫资产管理者应当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信息手段,实现对扶贫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全面、及时掌握扶贫资产管理信息。

  第十八条对于人畜饮水、生产用水等公益服务类民生基础设施扶贫项目,可根据《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行业项目管理法规,向受益者收取合理费用,用于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

  第十九条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列入“三重一大”研究课题。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因全县经济布局、发展战略和规划调整,或因资产使用寿命到期不能发挥其扶贫功能,需要对资产进行处置时,可进行资产处置。扶贫资产出现下列情形的,占有者、管理者可以依法进行处置。

  (一)闲置资产;(二)报废、报损的资产;(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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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扶贫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扶贫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第二十一条扶贫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扶贫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报废等形式。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严禁随意变卖、转让所有权,未到使用期限不得提前做报废处理。第二十三条扶贫资产处置,须事先对资产的功能及残值进行评估。第二十四条乡镇、村集体所有扶贫资产的处置,须履行上级审批及公示程序。村集体扶贫资产的处置,由所有村结合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乡(镇、街道)所有扶贫资产的处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公示15天无异议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第二十五条县本级扶贫资产的处置,由受委托的行业部门或国有公司结合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报行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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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审核,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后在县本级媒体公示15天无异议方可处置。

  第二十六条扶贫资产处置行业有特殊规定的,按行业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扶贫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属国有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属集体所有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集体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

  第六章台账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机制。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职能职责,建立规范的扶贫资产核算机制,在确定权属基础上,对形成的扶贫资产登记造册。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三级要按归属权限分别建立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统一的扶贫资产总账和管理明细台账。

  第二十九条扶贫资产台账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做到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已作出审计结论并形成处理意见的各类扶贫资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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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不再纳入扶贫资产管理台账。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三十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扶贫资产的;(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四)合并、分立、清算的;(五)整体或者部分扶贫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批准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二)下属单位之间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三)发生其他不影响扶贫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第三十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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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独立执业。第三十二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进行扶贫资产清查:(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资产清查

  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扶贫资产

  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扶贫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

  重要变化的;(六)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

  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扶贫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

  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市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各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扶贫资产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扶贫资产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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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扶贫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对扶贫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扶贫资产管理问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乡(镇、街道)、县直各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方案或专项实施细则,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XX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解释。附表1:XX县扶贫资产确权审批表(参考)附表2:XX县扶贫资产登记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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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P>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内政办发〔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党委农牧办、财政厅研究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1日

  目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总则范围类型建立台账确权移交清算核实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责任分工组织保障

  附则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

  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内蒙古自治

  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发〔2019〕18

  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

  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市、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

  依法依规,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

  有资产和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

  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

  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到户类资产最大限度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条坚持权责明晰,扶贫项目资产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按照产权归属分类分级履行后续管理责任,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嘎查村级组织作用。

  第四条坚持公开透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引导群众参与,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保障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章

  范围类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2012年以来用于扶贫开发和脱贫攻

  坚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彩票公

  益金、行业扶贫资金等)、京蒙协作资金、结对帮扶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

  于支持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定点帮扶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

  扶贫项目资产。

  第六条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包

  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

  旅游服务设施等,还包括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生物性资

  产等,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嘎查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企业等经营主体形

  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道路交通、电

  子商务、农田水利、安全饮水、电力通讯、环境治理、教育、文化、体育、卫生、

  科技等基础设施设备等。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

  第三章

  建立台账

  第七条以旗县(市、区)为单位,摸清各级各类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分级分

  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分年度梳理2012年以来投入的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建立县乡村扶贫

  资金投向和项目建设情况台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指标文号、资金类

  型、投资规模、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竣工时间、主管部门、实施部门

  等。

  第九条分年度分类建立县乡村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资产

  名称、资产类别、购建时间、购建数量、计量单位、使用年限、原始价值、资金来

  源、产权归属、管护模式、资产状态、经营主体、收益权人、经营方式、收益分配

  等。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始价值,原则上按照项目竣工决算为登记依据。

  第四章

  确权移交

  第十条合理界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尽量下沉。属于不动产

  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一条到户类资产归农牧户所有,建立完善到户类资产台账。投入嘎查村

  形成的资产确权到嘎查村集体,村级联建形成的资产按投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确

  权到各联建嘎查村,由苏木乡镇移交嘎查村,纳入农村牧区“三资”管理。由苏木

  乡镇统一组织实施形成的资产,原则上确权到嘎查村,难以明确到嘎查村的产权归

  属苏木乡镇,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及时确权移交。

  第十二条由旗县(市、区)统筹实施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管理。由行业部门跨乡跨村统筹实施形成的公益性资产,产权归属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行业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和行业部门有关规定管理。对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产权归属。

  第五章

  清算核实

  第十三条每年3月底前,由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苏

  木乡镇,对扶贫项目资产使用现状、资产净值开展年度清算核实。

  第十四条清算核实完成后,根据资产权属,依据现行会计准则进行计提折

  旧,计算净值,原则上经营性资产中的权益资产和到户类资产不进行计提折旧。对

  发生更新置换的资产,重新登记资产原值,并且重新确定折旧年限。对无法使用或

  达到使用年限的,且符合资产处置,依法依规进行资产处置。按年度及时更新数据

  信息。

  第六章

  管护运营

  第十五条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加强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明确管护责任,制定管护运营方案,确保资产持续发

  挥效益。

  第十六条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人直接经营项目资产的,自行运营管理。采取托

  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依法依规依责明确经营主体,资产所有权人必须与

  经营主体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包括但不限于收益率、期限、

  风险承担、管护责任、帮扶责任、退出办法等进行明确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经

  营主体要确保扶贫项目资产达到设计使用期限,合同期满后,保证资产正常发挥功

  能,因管护运营不当或者造成资产损失的,由经营主体承担相关责任。经营主体不得利用扶贫项目资产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对光伏扶贫电站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管护运营。

  第十七条公益性资产的管护应当明确管护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履行管护责任。旗县级公益性资产由主管部门进行管护;苏木乡镇级公益性资产由苏木乡镇进行管护;嘎查村级公益性资产由嘎查村进行管护。对嘎查村集体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形式,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和边缘人口参与管护,管护经费可从嘎查村集体经济和经营性资产收益中解决。

  第十八条到户类资产由农牧户自行管理,相关行业部门、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做好技术指导、服务监督和处置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扶贫项目资产管护运营坚持民主决策、公示公开、协议约束等原则,严格按照现行国有资产、农村牧区集体资产以及行业管理等规定规范程序。要严格防控风险,健全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经营性资产日常监控台账,做好日常跟踪监测,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安全。对于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资产,应当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和提供担保保证、资产抵押等方式,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旗县级或苏木乡镇级经营性资产收益金由扶贫项目资产主管责任单

  位负责收缴,所得收益应及时上缴旗县级财政。嘎查村级经营性资产收益由嘎查村

  委员会负责收缴,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到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或苏木乡镇三资代

  管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资产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

  现乡村振兴及项目资产运行管护等;优先用于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

  严重困难户帮扶,也可用于资产收益、开发公益岗位、智志双扶奖励补助、鼓励群众参加嘎查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购买“防贫保”与“扶贫项目资产保险”、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还可用于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与提质增效,以及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的相关项目。

  国有经营性资产可按照不高于年度收益总额的1%提取运营管理费,由旗县(市、区)据实列支办公、人员、管理、评估等费用。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每年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嘎查村级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嘎查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产权到旗县(市、区)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由乡村振兴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提交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审定,按照方案进行分配。产权到苏木乡镇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由苏木乡镇研究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报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备案。产权到嘎查村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由嘎查村“两委”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发放到户的收益金经公告告示后向受益户发放告知书。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

  第二十三条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资产收益率可根据市场情况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五条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

  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政府债务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约定债务本

  息由项目收益偿还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在未全额偿还债务前,严格控制转让、拍卖、置换、抵押、担保、报损。

  第八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资产处置应坚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确需处置的资

  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

  第二十八条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对扶贫

  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的资产;

  (二)合同(协议)到期的资产;

  (三)需要变更产权的资产;

  (四)淘汰报废的资产;

  (五)经营亏损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

  他情形。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类型:

  (一)资产所有权处置。采取拍卖、转让、出售、置换等方式处置。

  (二)资产经营权处置。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合同

  (协议)到期后通过重新选择经营主体或变更经营方式进行处置,以及对闲置经营

  性资产重新盘活使用。(三)报损处置。对发生损坏、损毁的资产进行处置。能够修复、改造的,采

  取相应措施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四)报废处置。对无法正常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的,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

  定进行产权核销。第三十一条产权到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的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

  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分别由指定的管理部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会同财政、乡村振兴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后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处置。资产处置所得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不得造成资金闲置和流失。

  第三十二条产权到嘎查村的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按照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由嘎查村“两委”提出处置方案,经民主决策、公示公开,报苏木乡镇审核后进行处置。处置结果报旗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处置所得重新安排用于本嘎查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三十三条到户类资产由嘎查村“两委”负责监督,由农牧户自行决定处置方式,但需向嘎查村“两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五条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责任分工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乡村振兴、农牧、发展改革、林草、民族事务、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商务等相关行业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政策支持,密切配合,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各盟市、旗县(市、区)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指导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建设、摸清底数、台账建立、清算核实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扶贫项目资产绩效考核,确保扶贫项目资产规范安全、绩效达标。农牧部门要按照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要求,指导盟市、旗县(市、区)将确权到嘎查村级扶贫项目资产全部纳入“三资”管理平台规范管理。其他行业部门要指导做好由本部门所负责监督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的清产核资、确权登记、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各盟市要指导督促所属旗县(市、区)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三十八条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建设、工作落实、重大问题决策,明确相关部门、苏木乡镇管理责任清单,配强工作队伍,做好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确权移交、台账建立、管护运营、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处置等后续管理工作。

  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向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提供意见建议,提出旗县级收益金分配方案等。国有资产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将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进行绩效管理。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苏木乡镇、嘎查村将确权到嘎查村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牧区“三资”管理体系,执行农村牧区集体

  资产管理制度。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负责本部门主管的旗县级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并承担本部门主管的其他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三十九条苏木乡镇党委、政府是乡村两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直接主体,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统筹确权到本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包括确权移交、台账建立、监督运营、资产处置等工作。

  第四十条嘎查村“两委”负责确权到本嘎查村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工作。加强对到户类资产指导服务监督工作。

  第十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一条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

  监督和社会监督等。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将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

  配、处置等情况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不得少于10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持续强化监督考核,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纳入巩固拓展脱贫

  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指标和自治区衔接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内容,进一

  步压实工作责任。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占挪

  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注重总结推广,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

  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积累和推广成功经验做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会同自治区党委

  农牧办、财政厅负责解释。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扶贫项

  目资产后续管理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

  第四十五条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十四: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P>  xx乡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项目后续管护制度

  为了确保我乡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程发挥长期效益,克服“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养护”的问题,做到建管结合,落实管护主体和相关责任,建立管护制度。

  一、管护人员的确定在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建成后,按照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管护人员或通过项目负责人重新提出的管护人员,必须是负责的村内群众且具有履行管护的能力。

  二、管护责任的落实对明确的管护人员,在项目建设完工后的三个月后,就必须开始对管护地点进行管护。如有群众三次反映无人员到位,村支两委及民主管理委员会就必须调查。处理,要求管护人员迅速落实,对拒绝落实的,应立即列换管护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不定期检查管护情况,每半年向村支委全汇报管理的落实情况,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三、管护标准工作项目竣工后,坚持“谁建设、谁受益、谁

  所有、谁管护”的原则,明确一事一议公益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文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形成的资产,归项目议事主体所有,由村级组织负责对所有的工程进行全方位的管护、维护,保证工程正常、永久使用。

  一是水利工程管护标准:水利设施定期检查,渠道、出水口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清淤、疏浚。

  二是村内户外道路管护标准:路面平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

  三是其他一事一议项目的管护,必须经常检查,及时修补,保证长期完好地使用。

  四、创新管护运行机制(1)村内户外道路:村内户外道路及其他公益性设施可采用村民定期进行维护、保养。(2)水利设施:对节水管道、输变电路采用集体投资安装,集体维修的机制进行管护。(3)制定并认真落实奖惩制度。对项目设施有损坏的自然村、组要自觉及时维修,经检查后仍不整改,必须按照“村夫民约”进行相应处罚。

  (4)落实公益事业项目管护人员,并通过一事一议办法给予适当的管护费用。

  五、工程管护措施及要求

  一是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项目建成涉及的自然村、组要首先按照规划设计标准进行施工建设,每项工程都不能低于设计标准,否则县综治改办不再向该项目提供管护物资。

  二是严格执行工程管护制度所有的竣工项目,民主管理委员会及村支两委都要制定详细的管护制度,做到责任明确、制度规范、落实到位,确保工程永久完好,正常使用。

  六、搞好项目建后管护的宣传工作各项目自然村、组要利用广播、电视、墙报、黑板报等形式对项目管护的重要性进行宣传,提高项目区农民认识和管护自觉性,做到家喻户晓,形成人人爱工程、管工程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设施的利用率。

  xx乡人民政府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篇十五: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P>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3•【字号】冀政办字〔2021〕88号•【施行日期】202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冀发〔2021〕12号)精神,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督到位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实物性固定资产,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权益性资产和多年生生物性资产。第三条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应明确各方主体权利责任。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监管权。

  第二章确权登记第四条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业生产设施、乡村旅游设施、建筑物、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农村饮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台账式管理。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分类建立台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六条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县乡村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县乡两级跨乡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以及产权不明晰的经营性资产,由县级政府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原则上权属确认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确权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到期后,由县级政府出台具体办法,由乡镇政府全程跟踪,县级相关行业部门重点指导,确保资产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的生产发展项目。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三章运营管护第七条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对于产权属于

  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一)对管护能力要求较低的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由村“两委”落实)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

  (二)对光伏扶贫电站、农村饮水工程等专业性较强的扶贫项目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

  (三)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落实)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责任,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

  第八条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解决。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县级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

  第四章收益分配使用第九条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要通过设置一定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经营性资产由产权所有者负责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对上年度收益进行结算,每年至少结算一次。

  第十条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优先用于扶持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增收、发展村集体经济、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村集体可计提一定比例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

  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第十二条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后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三条对扶贫项目资产拍卖、转让的,依法开展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需在县级政府网站、公开栏予以公示。第十四条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归村集体所有,按照村集体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各设区的市、雄安新区要对所辖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处理问题。县级政府要对本县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或细则,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的

  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监管责任。各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扶贫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第十六条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工作由省乡村振兴局会同省委农办、省财政厅承担。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篇十六:公益性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制度

P>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扶贫资产管理,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是脱贫攻坚工作收官之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80号),为摸清“十三五”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切实抓好我市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做到风险防范、防止闲置流失,提高资产收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目标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扶贫资产核查和管理工作,构建资产底数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摸清2016年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要坚持群众受益、因地制宜、安全高效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1.资产管理内容。主要是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2.资产管理类型。主要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易地扶贫搬迁四大类。

  3.资产管理职责。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内所有扶贫资产,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要管好用好确权的所属资产。

  4.资产收益分配。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为原则进行资产收益分配,要遵循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分配到村到户。

  5.资产分类登记。对2016年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分类、分项、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全面摸清以资产收益方式投入企业、合作社等市场化经营主体的扶贫资金数额,做好登记工作,并加强跟踪监管。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由县级扶贫部门建立总台账集中统一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6.资产明晰确权。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所有扶贫资产一次确权到位。扶贫资产所有权者要担负起扶贫资产运营管护的直接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制度管理和运营资产,确保扶贫资产效益最大化。

  7.资产后续管护。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后,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建立相应后续管护制度,每项资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的监管。

  8.资产启用盘活。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当地实际,盘活用好扶贫资产。

  9.资产依规处置。对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公布处置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用扶贫资产进行抵押担保。

  四、完成时间

  6月20日前完成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建立台账,健全管护制度,整理归档。6月25日自查验收,总结上报。

  五、工作保障

  从严格落实责任、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和及时总结推广等四个方面提出要求,确保工作实效。要求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防范各类风险隐患,切实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并报送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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