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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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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1  第五条面上项目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申请者须根据当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的申请通告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项目依托单位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按申请通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3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3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1

  第五条 面上项目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申请者须根据当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的申请通告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项目依托单位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按申请通告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六条 申请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但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亦可申请。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须征得导师同意。

  第七条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限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并且未曾获得该类项目的资助。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

  第八条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须是青海省、海南省、云南省、贵州省、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自治区、新疆*尔自治区、*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延边朝*自治州等地区行政所辖单位的正式受聘人员。重点支持结合当地条件和特点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 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每个项目的申请者限为一人。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两项。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当年申请及负责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一项,但参加项数不限。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

  第十条 面上项目评审与批准按科学部初审、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务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的科学处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所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科学部核准后不予继续评审。

  第十二条 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科学处按《规定》要求选择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一般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同一组专家评议。学科交叉的申请项目应选择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评议。

  第十三条 每项申请一般由五位同行专家评议,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三份。

  第十四条 科学处对同行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对申请项目择优提请专家评审组审议。提请审议项目的数量须在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30%以上。

  第十五条 在综合评价相近情况下,对以往资助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并遵守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规定的申请者的申请项目,可提请专家评审组重点审议,建议优先资助。

  第十六条 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申请项目,可建议予以小额资助开展预研探索研究,资助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七条 科学部组织专家评审组会议审议当年的申请项目。科学处须向专家评审组报告说明当年申请项目的初审、同行评议情况以及计划资助指标等重要问题。专家评审组充分讨论审议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建议资助的项目。通过的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

  当专家评审组审议某一项目时,应回避的成员须回避该项目的讨论过程,但可以参加项目的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组可要求调阅科学处未建议审议项目的同行评议结果,如发现其中有需要复议的项目,须经两位或两位以上专家评审组成员提议,方可纳入审议。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成员提请复议的项目以及申请者以往负责的基金项目在近三年内有中止、撤销、逾期结题等记录的申请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建议资助。

  第二十条 对创新性很强的探索项目,评审会议上如不能取得共识,专家评审组成员个人或科学处均可署名向科学部推荐,阐明建议资助的理由和资助方式,由科学部主任会议审查。如需资助,可使用科学部当年面上项目经费,也可用科学部主任基金。

  第二十一条 科学部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资助建议,提出科学部建议资助方案,经分管委主任审核同意后,提请委务会议审批。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面上项目预计*均资助强度三倍的项目,须经委务会议逐项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科学部根据委务会议审批结果向申请者及项目依托单位下达批准资助通知,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反馈不予资助的原因。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3

  第二十三条 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撰写资助项目计划书。项目依托单位须对计划书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一式两份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科学部审核后将其中一份返回项目依托单位。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科学处报科学部核准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逐年进行预算、审核与拨付,经费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对口科学部。

  第二十六条 科学处审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核准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对未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一年度的经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对7月15日前补报、纠正的项目,经科学处审核后解除缓拨。

  第二十七条 科学部每年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检查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或商请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部门共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重要事项申报制度。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以及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变动时,项目负责人经项目依托单位提出报告,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两年,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报对口科学部审批。批准延期的项目仍须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须在三个月内按下述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变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可将其负责的项目依托于调入单位执行,但须经调入和调出单位协商同意并出具证明。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可保留在原项目依托单位执行或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或因更换项目负责人明显影响项目执行时,办理中止手续。

  (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项目依托单位及对口科学部备案;擅自离岗及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项目依托单位专报对口科学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办理中止手续。

  (三)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报项目依托单位和对口科学部备案;超过一年的,项目依托单位应专报对口科学部办理中止手续。

  (四)项目组主要成员原则上不允许退出。如因工作调离确需退出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和对口科学处负责人应建议予以中止、撤销,经对口科学部主任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项目依托单位须认真审查,在次年集中受理申请项目期间将本单位全部应结题项目的材料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三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核准报送的应结题项目后,向项目依托单位发出准予结题的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3篇扩展阅读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3篇(扩展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3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区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基金项目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尔自治区和延边朝*自治州等地区部分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和扶植该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稳定和凝聚优秀人才,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地区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地区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 依托单位属于地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的,其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地区基金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第七条 申请地区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地区基金项目限为1项;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当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的地区基金项目数,与作为负责人或者参与者正在承担的地区基金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2项;

  (三)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地区基金项目的,不得申请;

  (四)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地区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得超过2个。

  地区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三)研究内容与该地区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的关联性;

  (四)项目实施对该地区人才培养的预期效果;

  (五)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五条 通讯评审完成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必要时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排序和分类,供会议评审专家评审时参考,同时还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结合区域发展需求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多数通讯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的项目,2名以上会议评审专家认为创新性强可以署名推荐。会议评审专家在充分听取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地区基金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3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地区基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地区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调入的依托单位不属于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范围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与者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表的,自然科学基金委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二)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四条 发表地区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五条 地区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3篇(扩展2)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菁选3篇)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全文1

  第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组织制订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确定本省优先发展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的方向,有关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措施,以及鼓励、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联合开展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制订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时,应当广泛征集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确定后,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7日内向社会公布。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之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并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咨询。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全文2

  第十条 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人员 (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所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具有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经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其所在的并由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基金资助项目管理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申请基金资助项目。

  申请人没有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有关依托单位同意后,可以将该单位作为依托单位申请基金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指导申请人进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工作,并负责审查、确认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要求确定基金资助项目,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别要求的,还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内容已经从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如实说明。

  申请人和参与者应当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变造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基金资助项目:

  (一)申请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人没有依托单位的;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申请和正在实施的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数额的。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后,应当依次组织进行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和专家会议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选择具有较高学术水*、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建立基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并随机选择同行专家参与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应当从项目的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以及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以往和正在实施的基金资助项目的完成或者进展情况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公正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专家会议对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意见,经集体讨论后提出基金资助项目,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准,并自核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的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因与评审专家有不同学术观点而否定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的组*员、评审专家是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人、参与者,是申请人、参与者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申明并申请回避相关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基金资助项目。

  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为申请人保守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信息。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全文3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对项目负责人是否继续予以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询问有关当事人,检查基金资助项目的原始记录、有关财务账簿和现场查验等方式,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本省的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情况和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情况。

  省*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进行对自然科学基金使用绩效的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进行自然科学基金预算决策和审查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和评审专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都可以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暂缓拨付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基金资助项目:

  (一)伪造、变造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材料的;

  (二)侵占、挪用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

  (三)不按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的;

  (四)不如实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不按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五)在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擅自对项目计划书的内容作重大改变的。

  第三十五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依托单位资格:

  (一)不按规定审查、确认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

  (二)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在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担任评审专家:

  (一)不按规定履行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职责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不按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泄露申请人的技术秘密或者未公开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信息的;

  (四)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评审工作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的;

  (二)在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行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3篇(扩展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合作协议书 (菁华1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合作协议书1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住址:________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住址:________

本协议双方就共同申报______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基金),经友好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项目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恪守。

一、合作内容

1、研究内容:如何以技术*台,进行设计及检测。

2、技术内容:设计、检测、流程优化、统计学处理。

3、合作期限:从国家基金项目立项开始至基金项目结题申请通过为止。

二、双方分工情况

1、甲方:如项目获立项资助,及时足量提供检测所需的病人标本、统计学处理及技术路线的修正。

2、乙方:如项目获立项资助,的设计、临床应用、检测流程的优化。

三、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

1、甲方:本项目主要由甲方申报和实施,双方本着保质保量完成整个研究项目的原则,在研究技术、课题人员培养等方面保持密切合作与交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甲方有权利向乙方了解检测数据的结果结论。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检测标本的详细临床资料。双方均有责任不对第三方泄露检测资料,除非在乙方书面许可并签章情况下,并不受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影响。甲方因提供标本,在临床研究过程中对病人造成的各种伤害及其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未经合作双方一致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与第三方合作。签约双方保证本协议涉及的全部技术内容具有自主性和真实性,并不因本协议的履行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在甲方场地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现有技术水*、客观条件、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风险由甲方承担。

2、乙方:乙方合作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展需要随时参与项目研究,在时间和物力等条件上予以保障,保证整体研究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利了解检测标本的详细临床资料以便调整检测技术路线。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检测数据结论。双方均有责任不对第三方泄露检测资料,除非在甲方书面许可并签章情况下,并不受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影响。未经合作双方一致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与第三方合作。签约双方保证本协议涉及的全部技术内容具有自主性和真实性,并不因本协议的履行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在乙方场地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现有技术水*、客观条件、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四、合作研究费用和支付方式

1、如项目获立项资助,甲方将支付乙方探针设计劳务费、试剂费用项目总经费:________元。

2、资金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

五、成果分配

1、产权归属:

科研成果署名:合作双方可以就合作研究结果发表论文,并有合作对方主要参与者署名,按贡献大小排序。如果发表文章数量为偶数(含各等级杂志),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按____%比例分配双方,例如第一作者为甲方,则该文章通讯作者为乙方。如果发表文章数量为奇数,甲方可优先获得第一作者。如发表国家级以上及文章,由甲方优先选择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成果转让:

由合作双方商议决定。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转让时,协议当事人有优先购买权。

六、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生效期间为项目获得之日至项目结题申请通过之日。

2、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对方有权变更、解除协议,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4、执行合同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地震等导致协议不能顺利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尽快通知对方以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并共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5、本协议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本协议。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如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3篇(扩展4)

——海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3篇

海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重点项目管理,发挥重点项目的带动和导向作用,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项目是指由省*确定,并列入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前期工作、行政审批、资金计划、建设工期、工程招标、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等方面。

  第四条 重点项目建设应当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第五条 重点项目包括竣工、续建、新开工、预备等4个类别。

  第六条 重点项目主要从省委、省*支持的十二个重点产业、“五网”基础设施、美丽海南百镇千村、社会民生工程、军民融合发展中提出。

海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负责项目的策划、筹融资、建设施工、工程质量、生产经营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的重点项目依法实行招投标制;社会投资的重点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是否招标及招标方式。

  第二十条 *投资的重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概算建设。确需调整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擅自提高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内容,造成严重超概或者损失浪费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资的重点项目竣工验收,由市县*或者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验收;跨市县的*投资重点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社会投资重点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投资的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设备储备金,不得收取费用(法律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设备储备金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海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3

  第三十一条 重点项目实行季度督促检查制度,每个季度末检查一次。由省*各部门组成若干督促检查组赴各市县进行检查。其中,省领导带队开展1~2检查,重点检查投资完成率、项目开工率以及工程进度、征地拆迁、存在问题协调解决等情况。

  市县*和省*各部门应当把对重点项目督查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做到监督检查常态化、制度化,并在第一时间内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

  第三十二条 市县*和省*各部门应当贯彻执行省委、省*关于重点项目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省*制定出台的重点项目优惠政策、保障措施,认真解决省领导带队督查重点项目协调解决事项,以及省*召开常务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的重点项目有关问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3篇(扩展5)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3篇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是国家设立的专项基金,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管理。

  第三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吸引海外人才,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组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三)受理项目申请;

  (四)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批准资助项目;

  (六)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五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3篇(扩展6)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3篇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第四条 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九条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条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

  第二章 委 托 人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门承办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与受托机构签订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

  (三)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向受托机构下达划回委托投资资金的指令,接收划回的投资资金。

  (四)根据受托机构提交的养老基金收益率,进行养老基金的记账、结算和收益分配。

  (五)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国家设立、*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受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养老基金受托投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办法。

  (二)选择、监督、更换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

  (三)制定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委托投资合同接收委托人划拨的委托投资资金;根据委托人通知划出委托投资资金。

  (五)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养老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投资情况。

  (六)根据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对养老基金托管、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受托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受托机构应当将养老基金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可对部分养老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其他养老基金资产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投资。

  同一个养老基金投资组合,托管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需向受托机构提交申请。受托机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健全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竞争机制,不断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水*。

  第十九条 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托管机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

  (二)以养老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三)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负责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机构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活动,并定期向受托机构报告监督情况。

  (六)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托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托管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 托管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托管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

  (五)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独立投资运营;应当健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管理养老基金投资组合和项目。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三)及时与托管机构核对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四)进行养老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投资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委托投资资产出现的投资损失。

  第三十条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养老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有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

  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 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投资运营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三十三条 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养老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对待养老基金资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三)不公*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

  (四)向受托机构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从事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六章 养老基金投资

  第三十四条 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养老基金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

  第三十六条 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养老基金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范围限定为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省级*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十七条 养老基金投资比例,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债券回购,货币型养老金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二)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债券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135%。其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40%。

  (三)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养老基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四)投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由于市场涨跌、资金划拨等原因出现被动投资比例超标的,养老基金投资比例调整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易日内完成。

  第三十八条 养老基金资产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九条 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营情况,*有关主管部门适时报请*对养老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七章 估值和费用

  第四十条 受托机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对养老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

  当月发生的委托投资资金划入、划出和投资收益分配,以上月末的估值结果作为核算依据。

  第四十一条 托管机构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托管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05%。

  第四十二条 投资管理机构提取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不高于投资管理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受托机构应当在投资管理合同中规定投资管理机构的业绩基准,制定绩效考核办法。

  第四十三条 根据养老基金管理情况,*有关主管部门适时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率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受托机构按照养老基金年度净收益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养老基金投资发生的亏损。余额达到养老基金资产净值5%时可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与本金一起投资运营,单独记账,归委托人所有。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告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受托机构要按下列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有关事项: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资产、收益等财务状况。

  (二)向委托人和*有关主管部门每季度提交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资产、收益等情况报告。

  (三)向委托人和*有关主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报送养老基金资产年度审计报告。

  (四)养老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委托人和*有关主管部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托管合同和受托机构的要求,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托管机构应当对投资管理机构编制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出具复核意见。

  第四十八条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投资管理合同及受托机构的要求,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养老基金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二)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

  (四)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五十一条 受托机构应当将委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法对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相关主体开展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实施监管,加强投资风险防范。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对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相关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应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

  第五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调查或者检查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出示有效证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调查或者检查时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十五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养老基金资产,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提供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和行业规范,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十七条 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处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第五十九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业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管理费扣减;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5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第六十条 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超出投资范围或者违反投资比例规定进行投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同时处以5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第六十一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提供报告或者提供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

  第六十二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业务。

  第六十三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受到3次以上警告的,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十四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和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第六十五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依法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第六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决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台。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3篇(扩展7)

——自然科学论文 (菁选2篇)

自然科学论文1

  1人本管理的内涵及重要意义

  人本管理是一种现代管理思想,强调管理必须以人为核心,以做好人的工作、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目标[1]。人本管理的内涵包括:人本管理在思想上强调人性需要的满足,以达*性需要的满足为管理目的,尊重每一个人;人本管理注重管理者自身修养的提高,要求管理者以人为本,以礼待人,通过以身作则来影响被管理者,建设高素质员工队伍;人本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强调关心、理解和尊重他人,在尊重个人的基础上,凝聚人心人力;人本管理的方法注重通过教育和引导来达到管理的目的,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挖掘人的潜能。人本管理是促进人全面发展的需要,是现代组织机构管理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组织机构发展的内在动力。

  2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的特点

  要将人本管理理念真正落实到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简称“科研机构”)的管理中,首先要对科研机构管理中特定的“人”进行准确定位,把握其特点。

  2.1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特点。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简称“科研人员”)普遍具有较高的学历层次,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科研能力,他们所从事科研工作属于创造性劳动,更多地追求自主性,要求宽松自由的工作环境,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安排上不愿受过多的束缚;他们更多地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追求更广的个人发展空间,并希望得到组织的认可和尊重;他们追求自身发展,对知识的更新和综合素质的提升有迫切需求,对进一步深造学习、进修培训表现出强烈的愿望;他们关注自身所处的工作环境,当发现环境不适合自己的发展,很可能会另谋出路,有较强的流动意愿;他们的工作过程具有复杂性和不可控特点,过程监控、过程考核难度较大。

  2.2科研机构管理者的特点。科研机构管理者一般都是本专业的学术专家,在成为领导前也都是科研人员的一份子,对科研人员在专业素养、心理需求、价值观念及工作方式等方面的特殊性感同身受,但由于缺乏管理学专业背景,在管理过程中往往不能充分发挥管理的激励作用,不能与时俱进地进行管理模式的改革,导致科研人员在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上与科研机构相对保守的管理模式之间产生矛盾。

  2.3科研机构基层管理人员的特点。科研机构基层管理人员(包括科研辅助人员)普遍没有系统的管理专业背景,没有接收过相关的岗前培训,在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上也鲜有深入探索,管理水*一般,创新意识不足;他们普遍得不到应有的理解和重视,工作任务繁杂,也得不到系统的培训,奖励竞争机制不健全,导致人员流动频繁,队伍不稳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研机构的总体发展。

  3人本管理理念在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中的应用建议

  人本管理是高校管理的核心,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作为高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人本管理是必要途径。科研机构领导需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人本理念,把尊重和关爱科研人员的人本管理落在实处,推动科研机构管理以人为中心的科学化。

  3.1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人本管理是尊重和关爱人,不是无约束的迁就,其根本落脚点是有序的规章,科研机构要把以人为本作为机构管理的核心内容,广泛听取建议和意见,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在岗位责任制、人员流动机制、科研竞争机制等方面严格执行公*、公正、公开性原则。在制度保证的基础上,高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管理工作,拓宽精细化管理覆盖面,将人本管理纳入互联网+时代。

  3.2提高领导管理艺术。要发挥制度的最佳效用,决策者需要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和管理水*。科研机构管理者需加强管理理论知识的学习,提升自身沟通、执行和决策等能力,注重人本管理理念的熏陶,加强沟通艺术。在此过程中,促进关系型心理契约的确立、树立人员的主人翁意识是领导艺术的重要环节。良好的领导沟通能增强科研机构群体凝聚力、能协调成员的思想和行动、是协调科研机构内部关系的重要环节、是激励成员的一种重要手段。

  3.3重视不同人员的培养。科研人员普遍具有高学历,但高学历并不代表高能力,且现代信息社会知识更新日新月异,能力要求扎实全面;科研管理的信息化、高效化也呼唤着基层管理人员综合能力的提升。科研机构在用人的同时也要养人,需有计划地组织业务培训,多层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重视不同岗位人员的深造,全面提升各类人员的专业水*、知识结构和综合素养,组建一支素质高、能力强、懂技术、善管理、乐于奉献、勇于创新、稳定的团队。科研机构的发展需要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富有创新精神和科学管理能力的高级人才作为学术带头人,有计划的培养和选拔学术带头人在科研机构管理中尤为重要。

  3.4完善职业发展规划管理。科研机构在整体发展规划的同时要充分了解成员的个人需求和发展意愿,为其成员提供充分施展才能的舞台,协助成员将个人的职业发展计划与组织发展规划紧密结合起来,达到组织人力资本需求与个人需求之间的*衡[3],使之拧成一股劲向一个方向发力。以专业化、职业化标准推动基层管理队伍建设,提升基层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和综合能力,鼓励其加入科研团队中为科研工作的高效高质开展提供基础保障。

  3.5实施有效的考评激励手段。科研工作不是短期内出成果的,因此摈弃原有的年度成果考评方式,以期间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模式更为合理。对于基层管理人员的考评也需要针对性地建立量化的指标体系,扩大评价的参与面,提高互评的频率,及时改进不足。此外适时采取负激励措施,实行岗位责任制与岗位流动并存,对严重影响组织整体发展的行为推行淘汰机制,给人以一定的危机感,促进成员自我提升。

  3.6构建积极的组织文化。自然科学研究也需要根植于良性循环的人文“生态环境”,优秀的组织文化可转化为成员的内在行动力,促进群体凝聚力的形成。科研机构在推动制度建设、激励政策等改革的同时,也要抓组织文化建设,积极营造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和科学、民主、理性、开放的创新文化氛围,将组织价值内涵深入到每个成员心中,形成一股团队协作向心力,实现组织与成员发展互促共赢。

自然科学论文2

  摘要:人类与自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一个生生不息的有机整体。自然生态系统和科学技术作为人类生存及发展的两大主题,对人类世界的存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然先于人类而存在,但人类的活动在某些方面改变了自然发展的过程。工业革命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加快了发展的脚步。

  一、生态文明和科学技术的冲突

  (一)生态文明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从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念的理论研究出发,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人类社会的生态问题越来越呈现多样化的姿态。科学技术的异化造成了人们心态的变化,人们只能看到眼前的发展利益,而忽视了对于资源消耗、环境破坏造成的恶劣影响。科学技术并不是生态问题产生的唯一原因,但是科学技术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却是我们不容忽视的。生态危机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矛盾作用下的产物,相对与资本主义社会,人类文明虽然达到了更高的层次,但是环境问题始终是困扰着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生态文明对科学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

  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在享受科学技术成果的时候,也在承受着科学技术异化的产物。2015年,柴静的一部《穹顶之下》以真实的数据呈现了雾霾对于人类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究其根源是科学技术发展下人类社会对于环境的肆意破坏。生态环境建设刻不容缓,以生态辩证法的角度来看,从单一现代性走向多元现代性是现代性自我否定的结果,也是构建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不同的生态参与主体产生了不同的环境问题,由环境问题衍生的道德问题、健康卫生问题等呈现了多种的问题形态。环境的保护已经成为了关系到我们生存发展的主要问题。尊重自然资源的保护,以科学的理念和健康的生活模式作为指导,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模式下,保留我们最为传统的民族文化,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可以生存的空间。

  二、科学技术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途径

  (一)创新驱动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统一

  科学技术与生态文明建设都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选择,科学技术的创新驱动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动力。通过科学技术的有效指导实现对社会生产力水*的有效提升,咱满足生产生活的基础上,通过创新实践带来更多的生产力发展的可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下,将科学技术作为提升我国社会生产力和综合竞争力的和总要因素,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发展方向的基础上,实现对我国利益的维护。科学技术创新是在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的,对于传统的生产经验和技术特色我们更应该继承和发扬,不断的挖掘技术创新点,在总体规划和部署的基础上,推动科学技术创新的稳步发展。同时科学技术创新应该善于学习和借鉴,通过对国外先进的技术人才进行有力的吸收,在不断的摸索发现的过程中实现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为生态文明建设创造更多的科技成果。

  (二)生态文明理念与理论建设的统一

  在技术上实现创新,在生态文明的"建设理念上也要实现科学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让人们看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经济的快节奏发展让人们迷失在利益和欲望的追逐之中。最根本的还是需要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识上提升人们的思维模式,通过形成生态文明的建设理念,促进人类社会思维方式、生产和生活方式的科学发展。注重对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念的理性把握,确立科学的科学技术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思维模式,树立大众普遍的生态文明建设的观念,倡导多元化、健康化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构建合理的生态文明建设途径。以马克思主义生态辩证法为生态文明与多元现代性的实现提供了哲学基础,实现技术成果和理论成果的丰富统一,促进人类社会文明不断的发展。

  三、结论

  综上所述,现代化生产实践下,科学技术的发展必须同生态文明建设保持一致性。生态文敏建设作为重要的时代话题将会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呈现更加具体化、多样化的表现形式。而科学技术和生态文明之间的存在的矛盾也并非不可调和的,从技术上、理念上实现不断的更新,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以生态文明这一建设理念作为总体的发展方向,实现对现代化建设的保驾护航,促进现代化建设向着更长远的方向发展。在享受现代化带来的科技成果的同时,实现积极有效的生态文明的建设。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3篇(扩展8)

——小学自然科学课外活动总结

小学自然科学课外活动总结1

  本学期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重点,开展了丰富多采的课外活动,开阔学生视野、丰富知识,提高能力,陶冶情操,开拓创新,为学生身心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使学生获得亲身参与实践的积极体验和丰富经验,发展实践能力,发展对知识的综合运用和创新能力,养成合作、分享、积极进取等良好的个性品质。课外活动成效显著,现总结如下:

  学期初成立了学校课外活动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班主任共同负责学校的课外活动工作。首先做好宣传工作,使学校师生进一步了解其意义,踏踏实实的既安全又顺利的开展活动。在此基础上,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拟定好活动内容及各种活动项目,安排好辅导老师,培养各种活动的骨干力量;安排好各班活动范围、活动场地;建立健全实行评比制度,在原有的基础上对一些活动课程进行改革与调整,开设阅读欣赏与趣闻数学、书法绘画、乒乓球、跳绳、呼啦圈等活动内容。这些课程项目的设置与开发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有利于促进我校素质教育的全面、有效地实施。

  我们在兴趣小组活动实施过程中实行双选制度:活动前,学校根据每个教师的特点选择辅导教师,同时根据课程的开设情况,鼓励学生依据自身特长,特别是兴趣所向,选择兴趣小组。在老师的帮助下,学会观察,学会分析,从而创造真正属于自己的个性空间。

  为加强常规督促管理,避免兴趣小组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我们坚持“五定”:一定活动课程,在全面了解教师和学生兴趣、特长的基础上,结合学校的实际,开设兴趣小组课程;二定活动目标,针对重点项目,学校将在确实可行的情况下把它作为评优和考核的重要依据;三定活动时间,每周两课时的固定活动时间;四定辅导老师;五定活动地点,我们会确保各兴趣小组固定的活动地点,开展了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在各种课外活动开展的过程中,有时只注重形式的变化,忽略了活动目的的针对性;活动的顺利开展,有赖于工作前的准备活动,但活动后的小结,大多数同学懒于表达,有些同学只满足于“我知道”,而没有由此及彼,作出更深刻的思考。以上几点还须在今后工作中改进。

  总之,要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我们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还需要在各级领导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发展、提高。我们得继续努力创造条件,让每一个孩子都参与到课外文体活动中去,体验到一份成功的快乐,从而树立自信,拥有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勇气。我们有决心,有信心,有能力把我校建设成“全面加特色”的学校,把学生培养成“合格加特长”的二十世纪接班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3篇(扩展9)

——自然科学读书笔记

自然科学读书笔记1

  暑假里,我已经读了不少的书,其中我最感兴趣的,还是这本《自然科学未解之谜》。它引领着我,解开了宇宙、自然、生命中那一个个未解的谜团……

  在宇宙、自然、生命这三个神秘的世界里,我最喜欢自然了。当我们在春夏秋冬的变换中感受大自然的山川草木、蓝天白云、大漠绿洲时,我们会发现大自然是神奇而伟大、美丽而慷慨的。电闪雷鸣、云雨变幻、海市蜃楼、“会唱歌的沙子”……这些都是大自然给我们呈现的常见现象,都释放出了大自然所独有的绚丽。但“会唱歌的沙子”——鸣沙,才是我觉得最有意思的!

  鸣沙是一种世界上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我却觉得它是个神秘的现象。鸣沙曾经被誉为“天地间的奇响,自然界中美妙的乐章”,据说,世界上已经发现了一百多处鸣沙地,看来,我外面的世界还很大,还有很多我不知道的事等着咱们去探秘呢!不仅如此,在美国夏威夷群岛的高阿夷岛的沙子,会发出一阵阵狗叫般的声音,所以人们称它为“犬吠沙”,而在苏格兰爱格岛上的沙子,却能发出一种尖锐响亮的声音,就好像食指在拉紧的丝弦上弹了一下,人们风趣地称这些鸣沙为会“唱歌”的沙子。告诉大家一个秘密,咱们*也有鸣沙呢!它们就在甘肃省敦煌县城南6000米的鸣沙山上,山上的沙子会发出各种奇妙的声音呢。我一直疑惑的是,鸣沙是怎么形成的呢?有两种观点一直流传着:一种观点认为,沙粒和沙粒之间可以构成一个“音箱”,当空气振动的频率恰好与这个无形的“音箱”产生共鸣的时候,就会发出声响。另一种观点认为鸣沙能发出声响,,可能是由一种独特表面结构的沙粒互相摩擦、共振造成的。总之呢,关于鸣沙发声的原因自古以来就众说纷坛,难以定论。虽然人们和我没有得到真正的答案,但这种天地间的奇响却始终回荡在无比辽阔的自然界,演绎着一曲曲或悠扬、或激昂、或欢快、或忧伤的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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