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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经典刑事申诉状及格式

|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典刑事申诉状及格式,供大家参考。

经典刑事申诉状及格式

经典刑事申诉状优秀及格式1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

  1.原审判决(或裁定) 份;

  2.证据材料 份。


经典刑事申诉状优秀及格式扩展阅读


经典刑事申诉状优秀及格式(扩展1)

——刑事申诉状-刑事申诉状3篇

刑事申诉状-刑事申诉状1

  申诉人:姓名、性别 、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是刑事案件申诉人在押的,还应写明现押处所;要 是被告人的辩护人、亲属、其他公民申诉的,应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同被告人关系,并 加一段介绍被告人个人基本情况)。

  对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 、住址。

  申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 字第××号刑(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__ 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经典刑事申诉状优秀及格式(扩展2)

——刑事申诉状3篇

刑事申诉状1

  申诉人;秋XX是[已被判刑二年的袁伯承之母],女,49岁汉族,农民,系湖南省新化县田坪镇金石村第五组016号.申诉人因儿子袁伯承被故意迫害判刑一案,不服新化县人民法院[2009]新法刑初字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決,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娄中刑终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监字第0033号的判決,特堤出申诉.

  请求事实

  1.请求撤销新化县人民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三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的枉法判决书.

  2请求改判袁伯承无罪.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依法追究其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且证眀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原审法院认定袁伯承犯故意伤害罪,可原告袁石盘的第一份问话记录清楚地表明,袁伯承没有打他,直到第二份问话记录才出现说袁伯承打了他.证人吴向梅说袁伯承用钢钎打了袁石盘,可当时在事发现场的康厚汉.袁正*.袁业修.袁伯坤.曹迪娥均证明吴向梅根本就没有在事发现场.只不过吴向梅和袁正光之妻秋XX家里积怨多年,矛盾不断.证人康银光是两面作假证,并曾伙同李凤云向申诉人要二万元钱,

  申诉人当时将康银光的语音进行了录音,并交给了法院,但没有得到法院重视.证人康爱姣,2008年12月27日是法定双休日,学校不会10点后才上课,她说送孙子上学看到罔打架,足以说明她的证言存在疑问.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反法定程序,罔顾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1.2009年元月7日下午,袁伯承在中医院护理父亲.田坪派出所来了三名干警到县中医院.骗袁伯承去看伤情鉴定,以看伤情鉴定为名.带到了*局.突然将袁伯承铐上,后送进守所.元月9日宣布刑拘,元月21日宣布逮捕,超期覉押到8月1日<羁押203天>后宣判徒刑2年,赔偿袁石盘2万元.但袁石盘所说的袁伯承父子俩用两根钢钎打他的证物,直至现在也只找到了一根钢钎和一把锄头,连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物证都不足.

  2能证明袁伯承无罪的证据,原审法院都不采信.

  3这冤案是法院故意枉法判决而造成的.

  4.申诉人为了给儿子讨回一个公道,三年多来不断向上级反映冤情,.于2009年6月

  17日早晨在杨柳冲村时.田坪派出所干警在没有任何文书的前提下.给我带上手铐.并把我的裤扯烂.强行行政拘留十天.2012生3月6日被行政拘留10天.2013年5月23日又行政拘留10天.三次拘留有二次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也要不到拘留证明.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袁伯承犯故意伤害罪的证人.证言,物证都无法形成此案的完整证据链,裁定此案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不实的,当事人袁石盘的第一份问话材料是真实的,袁伯承沒有打袁石盘.二审.终审疏于审查,当然也不排除有人为干扰,因为袁石盘有亲戚在法院当领导,导致枉法维特.

  为此,恳请上级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撤销原判决,改判袁伯承无罪为感!谢谢!

  申诉人:秋XX

刑事申诉状2

  申诉人: 李xx,又名李xx,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无业 申诉人李xx对xxxxx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 )字第x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消原判,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申诉人量刑过重,理由是:

  一、申诉人只应承担故意伤害共同致害的刑事责任,但不应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申诉人参与了斗欧,并伙同他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是事实,在斗欧中用所持的刀捅伤他人也是事实,但申诉人持刀捅伤的人并不是本案的死者赵xx,而是打斗中赵xx一方的其他人之一。一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在店外持刀伤害了被害人赵xx,继而又被众人围打倒地的事实成立”,认为申诉人“持刀伤人并致人死亡,在此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认为申诉人只应对故意伤害的结果承担共同致害的结果,一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量刑过重。

  二、申诉人认为,从本案的起因上看,双方都有过错。

  本案是一起双方互欧引起的故意伤害致死案,双方各持器械互欧,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而申诉人是在对方有持刀砍伤他之后跑出店外,又被人追杀的过程中才持刀捅伤他人,因此,从案件的起因及过程看,斗欧的双方都有一定过错。请二审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这一点。

  三、申诉人认罪态度好,申诉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但由于被害人家属远居外地,联系不便,致使一审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申诉人及其家属非常希望二审法庭能组织双方调解,申诉人及其家属希望能给被害人家属以补偿。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申诉人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判处申诉人无期徒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撤消原判决,依法改判。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x 2006年x月x日

刑事申诉状3

  申诉人:(一审被告)周XX,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口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洪桥镇四方井三巷4号,电话:123456789

  申诉人:(一审被告)周XX,男,194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祁东县卷烟厂工人,地址同上,系周XX之父。

  申诉人:(一审被告)高XX,女,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地址同上,系周XX之母。

  三申诉人对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祁东法院)(2007)祁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7年1月28日)(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和2007年5月28日湖南省衡阳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2007)衡中法刑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2007)衡中法刑终字第6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决书不服,2007年7月份向衡阳中院提出申诉,2009年1月16日衡阳中院以(2008)衡中法刑监字第9号(以下简称驳回申诉通知书)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通知驳回申诉,申诉人仍不服,再提起申诉如下:

  申请再审法定情形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正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要通知

  按照上级要求,终结案件以及最高法院审查甄别案件当事人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异议的,请持新证据向所属中级法院反映,由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特此通知

  2014年1月1日

  请求事项

  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申诉人周XX无罪。改判申诉人周XX,高XX不承担民事责任。驳*事诉讼。

  1. 原告人唐先明出120元钱买通湖南省祁东县*局门诊法医写假事实,出具虚假鉴定结论。

  2. 一审误认定证据。

  3. 二审更换送鉴材料制造鉴定结论,遗漏本案证据。

  4. 衡阳中院和高院驳回申诉是要解铃还必需要系铃人。

  事实与理由

  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一审开庭上午,2007年1月25日祁东法院开车载着主审法官刑事庭长,辩护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陪同原告人唐先明秘密到祁东县人民医院五官科住院部,找到出具业务鉴定结论的副院长贺友国重照一张200600030号纤维耳镜图检查结果:“左耳鼓膜原穿孔处已修复。”

  湖南省祁东法院本案的刑事庭长主审法官,合议庭,辩护人,原告的代理人误认定200600030号纤维耳镜图检查结果是“左耳鼓膜已愈合”符合外伤性耳膜穿孔特征。一审祁东法院作出: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周XX,高XX承担代偿责任:经审核,原告人唐先明仅分别于2006年10月31日,12月18日,12月19日,三次去衡阳就诊过,检查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431.88元的错误判决。

  (详情见(2007)初刑初字第5号祁东法院判决书第六页第二段:唐先明左耳膜穿孔经司法鉴定唐先明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依据临床医学常识,中耳炎引起耳膜穿孔一般难以愈合,外伤性的耳膜穿孔可以愈合,唐先明的耳膜穿孔现已愈合,符合外伤性耳膜穿孔特征。)

  上诉期间,唐先明对祁东法院一审民事部分不服向衡阳中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周XX正是根据祁东县*局法医对上诉人的鉴定才被*机关抓捕的,祁东县人民*正是凭这一鉴定认定被上诉人周XX故意伤害罪,对上诉人交纳的120元鉴定费不予认定有何道理?

  祁东法院即然认定2006年9月14日,唐先明出120元钱买通祁东县*局门诊法医明显写假事实:(2006年10月15日症状同前继续住院,2006年11月6日出院后门诊治疗15天,唐先明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出具虚假鉴定书。祁东法院且认定是违法的,并没有认可。为什么2007年1月25日,一审开庭上午,祁东法院刑事庭长主审法官要求等人到祁东县人民医院出具业务鉴定结论的副院长贺友国,重照一张纤维耳镜图来证明,原告人“左耳鼓膜已愈合”符合外伤性耳膜穿孔特征,作出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呢?

  2006年11月2日,原告人唐先明要洪城司法鉴定所法医帮写成重伤,妄想能得到七八万元钱,法医要求到祁东人民医院照CT扫描,祁东法院明知唐先明CT10630号扫描显示:左侧乳突发育不良,气化不佳,乳突骨头密度增高,内有片状高密度影,意见:左侧慢性乳突炎。

  祁东县人民医院耳科专家雷正德,周飞达检查唐先明左耳就说:“是中耳炎引起耳膜穿孔的陈旧伤,耳内骨头都突出来了。”等录了音。

  出具业务鉴定结论的祁东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贺友国把电脑耳镜图调出来就说:“一看就是以前耳膜穿孔的旧伤”等录了音。

  祁东法院为何唐先明三次到南华医院作:耳硬化症晚期混合性聋听力曲线检查;唐先明和妻子到医院治疗妇科病,月经不调;检查费,误工费,交通费要周XX,高XX承担呢!

  (祥情见祁东法院(2007)初刑初字第5号判决书第9页第二段:根据CT扫描报告显示:唐先明左耳患有左侧慢性乳突炎,唐先明的右耳并没有受到被告人周XX打击,经检查右耳也有混合性聋,因此唐先明的左耳听力损失不排除病理性损害的可能性,发现这一疑点后,本院曾于2007年1月19日责令唐先明在3日内预交鉴定费复鉴,但唐先明拒绝预交。唐先明于2006年6月21日在祁东县中医院就诊的处方清单及药品说明书:以证明唐先明案发前患有中耳炎。)

  三被告人不服祁东法院刑事与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时,并出4000元鉴定,写好委托事项申请要求鉴定原告人左耳鼓膜穿孔时间及形成原因。

  2007年3月31日衡阳中院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原告人经湘雅医院耳镜检查结果:左耳鼓膜穿孔,耳内锤骨头又突出前方,并见钙化薄膜。

  二审耳镜检查原告人左耳鼓膜穿孔仍然存在,显出了一审开庭上午,2007年1月25日祁东人民医院重照耳镜图‘左耳鼓膜已修复’的弄虚做假的真面目,奸险毒辣。2007年3月31日下午,唐先明两口子从长沙火车站偷偷摸摸返回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更换送鉴定材料制造鉴定结论,把送鉴材料全部拿回家去,毁灭证据。衡阳中院判决撤销申诉人周XX故意伤害罪六个月有期徒刑。申诉人周XX,高XX赔偿4万余元。申诉人不服衡阳中院69号判决书提起申诉,衡阳中院2007年7月17日对申诉人答复:“申诉人周XX没有刑事了,周XX,高XX只是民事赔偿,你们到*抗诉。”市*干部说:“刑事没有了,民事不抗诉。”一个多月后,衡阳中院裁定69号判决书其中有错误字句。

  2007年11月13日,申诉人向衡阳中院申请再审,在审查申诉人再审申请的过程中,对刑事部分处理意见,申诉人周XX交上诉状期间已超过,对刑事部分不服应当向祁东法院提起申请再审,申诉人按衡阳中院告知向祁东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诉状。

  2008年10月份,衡阳中院对民事部分认定:因为鉴定程序确实存在三个方面的瑕疵,鉴定事项与申诉人委托鉴定事项不一致,鉴定机构私下接触利害关系人唐先明,有更换送鉴定材料记录等,衡阳中院愿意调解,周XX,高XX赔偿40049.76元,减去3万元,申诉人不接受这个调解方案,衡阳中院申诉立案庭长,2008年10月29日写函,要求申诉人把刑事与民事再审申诉状交到祁东法院。衡阳中院最后对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均不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009年祁东法院向祁东县政法委和上级法院,对高XX申诉人不服衡阳中院刑事附带民事69号判决书办理情况汇报称:衡阳中院已撤销申诉人周XX刑事了,申诉人周XX,高XX赔偿40049.76元,只执行12200元,余款28000元由祁东法院财政赔偿了,第四,祁东法院主动与衡阳中院联系其申诉立案事项。第五,在高XX家附近联系一个“线人”一旦高XX有外出*进京,即应立即向本院报告。)

  2009年1月16日湖南省衡阳中院,2011年7月6日湖南省高院以:“虽本院在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重鉴定时,在鉴定程序上存在瑕疵,唐先明虽有中耳炎,也存在左耳穿孔,而愈合后,又穿孔的事实,但几次鉴定结论认定唐先明左耳膜穿孔均为外伤形成,故在不能改变祁东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结论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周XX打唐先明嘴巴一下,唐先明左耳膜穿孔有因果联系,且你们对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刑罪,并赔偿唐先明经济赔偿一千余元,并未提出上诉,对你们的申诉予以驳回。”根本没有任何责任人的签名盖章,这样驳回申诉人的申诉来掩盖原审判决的缺陷,这样驳回申诉明显是告诉申诉人原审法院误认证据判决方法是错误,解铃还需系铃人,是祁东县法院主动与衡阳中院联系审判事项,依法要求原审法院改判。

  2013年湖南省高院领导来祁东县法院对申诉,*案件调查时对申诉人说:“高院对你们的案件很重视,高院驳回申诉也是对你们好,提醒你们重视这些字句的含意,现你们向祁东法院起诉或申诉再审。”(当场有县法院法官在场同意的)

  再回头看,2008年1月10日,原告人唐先明在祁东法院执行局长办公室哈哈大笑说:“人人说我脑子灵活聪明,像过去的申红脸麻子,我是中耳炎引起耳膜穿孔的陈旧伤,你们也要走五六年才会赢,”祁东法院执行局长要求唐先明写保证书:“保证高XX此案在上诉成功后,上级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判决我赔偿被告多少人民币)保证我自己主动交到县人民法院,不需作强制措施。保证人;唐先明。2008年元月10日”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及第162条规定: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二审判决没有达这一法定证明标准:

  第一 唐先明左耳穿孔形状.大小及部位,属于中耳炎.慢性乳突炎疾病引起穿孔。

  根据权威医学教材及耳科专家意见,外伤性耳膜穿孔特征表现有六个方面:

  一是穿孔部位.通常在最薄的鼓膜脐部,面积2*方毫米。

  二是穿孔大小,*的鼓膜大小通常为9mmx8mm《参见田勇泉主编:《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77页》。

  三是穿孔形状。耳科专家鲁海涛博士出具的书面意见:外伤性鼓膜穿孔以裂隙形状为常例,病理性穿孔通常是椭圆形及肾脏形状。

  四是耳鼓膜紧张部是纤维软骨头环嵌于鼓沟内。(无法击穿孔)。

  五是外伤性鼓膜穿孔破裂出血后,外耳道可有血迹或血痂,穿孔边缘可见血迹,若出血量多或有水样液流出。《参见田勇泉主编:《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339页》。

  六是祁东县人民医院耳科专家雷正德讲:外伤性鼓膜穿孔破裂出血后,耳内嗡嗡大响,耳朵听不见或听不清。

  本案的耳膜穿孔情形明显与医学教材与专家意见不相符。

  祁东县人民医院纤维耳镜检查报告写:左耳鼓膜紧张部中央可见不规则大小约4mmx5mm新鲜穿孔。

  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载明耳膜穿孔形状是:左外耳道可,鼓膜紧张部中央穿孔,自鼓膜脐延伸至接近后鼓环处,呈椭圆形,可见圆窗屋。(可见圆窗屋:证明耳内保护圆窗屋第二层膜也烂穿了。)

  唐先明左耳穿孔是面积为20*方毫米呈椭圆状的孔洞,不是裂缝形状。唐先明的左耳耳膜穿孔长和宽占了整个耳膜长与宽近一半,约为整个耳膜面积的三分之一,而且位于鼓膜紧张部中央。

  总之。唐先明左耳穿孔形状,大小及部位都与外伤性穿孔的医学特征相左,反而与慢性化脓性中耳炎《常合并存在慢性乳突炎》紧张部穿孔二种类型一致《参见田勇泉主编:《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356页》。

  第二. 唐先明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是长期炎症导致左耳膜穿孔。

  首先,唐先明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疾病属实。

  事发前祁东中医院给唐先明开过治疗中耳炎症的处方。祁东县人民医院10630CT扫描报告单的结论是:唐先明的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耳科专家鲁海涛博士观察该片之后出具书面意见称:该片左右两侧乳突发育不对称,CT扫描报告为左侧慢性乳突炎,长期炎症致该侧发育不良。

  由此可见,唐先明的左耳乳突发育不良,长期患有炎症导致耳膜穿孔。

  第三.唐先明左耳耳膜又穿孔,耳内骨头突出前方。而修复,又穿孔,耳内锤骨头又突出前方,并见钙化薄膜,是病变性导致耳膜穿孔。

  根据医学知识,一般外伤性新鲜穿孔3-4周内就会自然愈合《参见田勇泉主编:《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339页》。

  但本案的事实却与医学常识相悖。

  刑事证明是严格的司法证明。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有义务提供能够正确判断:2002年元月1日,原告人唐先明在南华附一医院作过耳部肿瘤脑干听见诱发电位检查;2006年11月2日CT 10630号扫描显示:唐先明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疾病,耳内骨头突出前方,自鼓膜脐延伸接近后鼓环处,呈椭圆形,可见圆窗屋(病史与症状)和左耳膜穿孔,而修复后,又穿孔,耳内锤骨头又突出前方,并见钙化薄膜的形成原因。用一张纸被击一下或用钢笔戳一下能够成为4x5mm大椭圆形孔洞的事实。以便排除陈旧性穿孔的可能性,使外伤性穿孔成为唯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四,本案定案依据湘雅鉴定不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精神,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主体,形式,收集方法及程序合法等方面。

  湘雅鉴定并不符合上诉要求。

  一是委托事项与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同,属于超委托事项进行鉴定;二是鉴定机构私下接触利害关系人,并且擅自同意唐先明更换送鉴材料,程序严重违法;三是鉴定内容存在不合理的涂改行为,该涂改是实质性的;四是没有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特别是鉴定人资格的内容;五是该证据没有开庭质证。

  所以,湘雅鉴定不具有合法性,没有证据能力,应当排除。

  2006年9月14日耳镜检查显示所谓穿孔。4个多月后,即2007年1月25日,一审开庭耳镜检查结果是:左侧耳膜已经“修复”。再过2个多月,即2007年3月31日,重新鉴定耳镜检查结果:“左耳鼓膜穿孔,并见钙化薄膜,锤骨头突出前方。”穿孔仍然没有自愈合。

  因此,唐先明左耳穿孔属病变性穿孔。

  综上所述,铁定如山的客观事实阐明,唐先明的左耳耳膜属病理性穿孔,本案刑事证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证明标准,本案证明不合法,不确实,不充分,法院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二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审并改判。

  附:1.唐先明检查耳镜图,鉴定情况质疑;

  2.本案所有检查,鉴定。

  3.耳科权威医学知识。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典刑事申诉状优秀及格式(扩展3)

——标准刑事申诉状

标准刑事申诉状1

  申诉人:*****,男,****年**月**日出生,原籍:****省*****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街道九委。

  ****年***月***日****省****市****区人民法院以(20xx)**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判决宣告后,申诉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申诉人于****年**月***日送本省***监狱服刑改造,目前服刑于***监区***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五个月; *****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起止****年**月**日至****年**月**日,现余刑**年**个月。 申诉请求: 申诉人不服终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一审****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中 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部分,现提出申诉。 主要事实: ***年**月***日凌晨,申诉人伙同同案犯****先后在***市***区***公园附近、*****附近、********区一胡同内以持刀威胁手段连续实施抢劫出租车司机三起,抢劫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60元。 ****年***月***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申诉人辩称没有参与抢劫,*机关所作笔录不属实,同案吕春雷所作供述是陷害。****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中以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为由,从重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 申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一审判决第六页第14行当中引用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 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有错误,所判刑期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被告人未经判决,何以有罪?拒不认罪,从何谈起?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被告人在我国的定义为:被控告有罪行而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的人。既可能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又可能是无罪的人..即审判过程中的被告人是尚未认定有罪的无罪身份。 庭审过程中申诉人是以被告人的身份到庭参加诉讼的,而被告人是未被判决的身份,并未确定有罪,不存在认罪不认罪之说。

  二、无罪辩护和拒不认罪。均为非犯罪行为,不属于刑罚处罚范围。

  《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我国《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是惩罚犯罪行为。庭审中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均属于非犯罪的行为,其与犯罪事实本身也没有关系,同时不能够改变犯罪事实,而《刑法》的处罚范围仅为犯罪行为,非犯罪行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并不受刑罚处罚。

  三、申诉人侦查阶段已经坦白犯罪事实,隐瞒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以从重处罚为手段,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违反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19xx年10月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询问中应当如实回答,同时也准予其进行无罪的辩解,同时我国法律并未就本条款作出后续的处罚规定,即应当如实供述。只是软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 事实上申诉人在侦查阶段已经两次坦白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字,且被法院确认为证据,即一审判决证据第十二项。侦查阶段申诉人坦白供述犯罪事实是事实存在的,不能因为庭审中作出无罪辩护就否定事实。那么隐瞒犯罪事实就不能够成立,不可能以此为理由冠以拒不认罪。给予处罚。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而有其他证据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这就是说,口供不能单独定罪,在被告人认罪情况下尚且如此,显然,在被告人不认罪情况下,也就不能因此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以从重处罚为手段,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违反法律规定。

  四、拒不认罪,从重处罚。违反无罪推定及举证义务原则,庭审中被告人无自证其罪的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中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已经将时间、地点等详细说明,即身份为被告人;时间为庭审过程中;地点为法庭;行为为不证明自己有罪,就是没有自证其罪。;结果是予以从重处罚。 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基本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义务为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在司法意义上,所有公民在法律上都被推定为是无罪的,这一状态一直延续到判决前。在法院判决之前,不能仅仅根据被告人涉嫌、涉诉就推定被告人有罪,而是否有罪应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由审判机关最终加以认定,被告人本身并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够因为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或作出无罪辩护就给予从重处罚。 连辩护律师尚且不可以反证、指控被告人,难道被告人必须自己证明自己有罪?

  五、被告人为自己辩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应剥夺,更不应给予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无罪辩护是申诉人在庭审中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即便行使方式不正确也不应当受到处罚。一审判决中故其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已经承认在庭审中,申诉人是在为自己作辩解,不应该不予采纳。就剥夺申诉人作辩护的权利,认定为拒不认罪,更不能因此而给予从重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申诉人仅仅是无罪辩护,并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或《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

  六、认罪态度不是证据,是否作无罪辩护亦不是决定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情节。

  《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现行《刑法》的量刑规定明确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33稿量刑原则中参照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认罪的老实程度和对犯罪的悔改态度。一句。《刑法》中关于决定刑罚时应当考虑的几方面做出明确说明,显而易见并不包含被告人是否作无罪辩护。同时此条款已经明文说明,决定刑罚的时候,要依照本法。即《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此条款是酌定情节在法律依据上的唯一条款,即文中的犯罪的性质、情节..然而该条款已经明文规定,量刑考虑的情节只能是犯罪本身的情节,不包括非犯罪情节,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累犯、毒品再犯。 《刑事诉讼法》、《证据法》中对证据的`规定是必须与犯罪事实有关联的客观事实,那么不进行自证其罪与犯罪的事实有什么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呢?它又能证明什么犯罪事实?

  七、无罪辩护不是犯罪行为本身的情节,同时也不是有社会危害及人身危险性的表现,不应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

  《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规定。中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理论为:只能是客观犯罪事实本身固有的,反映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不包括犯罪以外的情况..简而言之,即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多大的危害,未发现或臆想中的危害不包含在内。 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主要表现在对社会的潜在危险或再犯罪的可能性方面,是指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格或危险倾向,并不是真实存在的犯罪行为,因而不能作为刑事处罚的对象,更不能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我国现行《刑法》中将其做为预防需要的情节,只对适用缓刑及假释有意义。如果说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存在社会危害程度或有再犯罪的可能性,那也只能是假设情况,并不是真实情节,不应受处罚。 一审判决中对申诉人庭审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没有对被害人人身进行伤害。的辩护观点,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说明,原判法院认同申诉人无主观恶性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情节。

  八、无罪辩护不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 本条款规定,犯罪分子只有在满足狭义的《刑法》法典中明文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定罪量刑中才可以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现阶段从重处罚情节共36种,除累犯、危害*累犯、毒品再犯等明文规定非犯罪情节外,其他条款均为犯罪情节较重、恶劣或社会危害性较大,并不包括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 九、根据法律规定,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不存在从重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从重处罚情节只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不存在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说明,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并不存在从重情节。 刑法理论中对酌定情节是这样解释的:虽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审判过程中需要酌定考虑的情节必须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审判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的损害程度、犯罪后的态度..就是说认定酌定情节的前提是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后的态度。解释为:如真诚悔过、坦白罪行、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等表现,较之于拒不认罪、毁灭罪证、意图逃避罪责等表现,应当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很明显此犯罪后的态度。与庭审时的辩护是不可相提并论的两个概念,同时并未规定拒不认罪应该从重处罚。

  十、我国法律对于拒不认罪没有强制处罚规定,同时没有准予可以类推给予处罚。

  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我国法律无强制被告人认罪的规定,法律并未规定不坦白犯罪事实或不自证其罪应当受到处罚。所以为鼓励被告人坦白犯罪事实或自愿认罪,可以酌情给以从轻处罚的奖励,同时法律也没有准予可以依照从轻的条款类推给予从重处罚。按原法院的认定认罪从轻,不认罪从重,那么什么样的表现是不从轻也不从重呢?

  十一、抗拒从严。不等于抗拒从重。

  从重处罚的参照物是不从重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八条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抗拒从严。是相对于坦白从宽。而言的,所谓抗拒,是指犯罪人行凶拒捕,消灭罪证,对检举人、证人实行威胁、报复,阻止同案人坦白交代,订立攻守同盟等。只是消极地不供述、不承认犯罪事实,不能认为是抗拒。从严。的本意并不是从重,而是不从宽..至***年***月***日申诉人犯罪时间往前,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应当从重处罚。20xx年最高法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审判酌定情节有权威的指导意义,《意见》中对从严。是这样定义的: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不享受从宽。的政策和从轻。的奖励。根据《意见》的解释,只有满足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才可以称之为拒不认罪,同时规定拒不认罪。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不是从重处罚。 因此,申诉人侦查阶段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作无罪辩护,并不构成拒不认罪,不受从严处罚,更不应该从重处罚..

  十二、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

  违反罪行法定,适用法律*等。和罪罚相适应的原则。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行法定,适用法律*等。和罪罚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 罪行法定。原则包括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罪之法定不必多言,而刑之法定并不是单纯指各种犯罪须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同时也包含无法律规定不得将非犯罪情节作为从重处罚依据的原则。该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除《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以外,任何非犯罪情节均不受刑罚处罚。现行刑法取消了原刑法关于类推的规定,所以被告人是否适用从重处罚应当以《刑法》为依据,不能够主观的认为应该重判就可以重判。 适用法律*等。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都应当受到刑法*等的保护,一旦犯了罪,也应当*等的适用刑法。*等地适用刑法,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个人状况如何,都不允许其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是对于任何人犯罪,不能将法律未规定作为从重处罚依据的罪前、罪后、罪外表现,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如:国家工作人员犯罪,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能以犯罪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为由对其从重处罚。 罪罚相适应。即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审判量刑中,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相适应,不可随意引用刑法没有规定或与犯罪事实没有关系的情节,从重判处,即罚当其罪..审判的依据是犯罪行为,除法律明文规定外的非犯罪行为均不受刑罚处罚。刑罚相适应。原则涵盖了禁止违法将非犯罪情节作为从重处罚依据的内容。 一审判决以当庭拒不认罪。为由,对申诉人作出从重处罚。判决明显不符合罪行法定,适用法律*等。和罪罚相适应。的原则,该判决同时违反刑事审判三项基本原则,应依法认定为错误判决,撤销从重处罚部分,给予改判。 十二、服刑人员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受理机关应当对错误判决改判。 《监狱法》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款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八条 除*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告知》第二条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八条 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 本案由(2007)***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对一审判决加以认定,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故受理、审查申诉材料法院应为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法律服刑人员拥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对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判决给予改判。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支持申诉人合法诉求,依法认定错误判决,给予改判。 本人文化水*有限,如果我在学习法律知识过程中出现了偏颇或理解的不正确,请出于教育、转化的目的,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于我,本人将不胜感激。


经典刑事申诉状优秀及格式(扩展4)

——受害人刑事申诉状3篇

受害人刑事申诉状1

  申诉人:

  代理人:

  申诉人:

  申诉人:

  申诉人:

  申诉人:

  被申诉人:代贤峰,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生,小学文化,住宣威市乐丰乡新德村公所老营村137号,现服刑于云南省第四监狱一监区。

  被申诉人代贤峰入室*、抢劫一案,申请人因不服原审判决,以徐兴能的名义已于2012年1月6日提交了正式申诉书和手续。现因该案同案犯均已归案,申请人也阅取到了原审全部案卷卷宗材料。全部申请人除坚持上次申诉请求和意见外,现依法提出以下补充申诉请求和意见:

  请求事项:

  1、再审时依法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曲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与代贤峰同案犯肖玉、浦绍丙并案审理;

  2、依法建议检察机关追究代贤峰故意*罪的刑事责任,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判处被告代贤峰死刑,并立即执行。

  事实和理由

  一、代贤峰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尤其在起诉、第一审程序中,存在诸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1、一审公诉机关没有依照刑诉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强制性规定,通知作为被害人近亲属的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也没有按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剥夺和变相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参与权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权。

  2、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没有传唤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受害人近亲属到庭,违法了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实际上完全剥夺了当事人在审理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权、回避申请权,陈述权、举证和质证权等诉讼权利。

  3、曲靖中院没有按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在宣判后向申请人送达判决书。导致剥夺了申请人的抗诉申请权。

  4、曲靖中院没有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告知作为死者近亲属的申请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外,曲靖中院也没有按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其公告日是2000年5月9日,开庭日为2000年5月12日(曲靖中院一审卷宗【正卷】第12页)。三日以前依法应不包括本日,也即曲靖中院至迟应在5月8日公告开庭事项。

  二、上述程序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造成代贤峰自首的错误认定,甚至也造成代贤峰所谓“胁迫*”谎言的存疑。程序涉嫌暗箱操作,判决完全没有公信力!

  正如申请人在《刑事申诉书》所述,代贤峰被抓获的情形不符合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后规定的“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依法不是自动投案。而所谓“胁迫*”的谎言更是有悖常情,代贤峰在案发前就赊过被害人的烟,但欠钱不还(有被害人生前记账本为证!),被害人追讨过,代贤峰早就怀恨在心了,其故意*的"歹意早就有了。另外,如系被胁迫而*为何要暴虐*30多刀?!最后,代贤峰在之后关于“胁迫*”的说法与其到案当天的第一份供述完全矛盾(见一审卷宗第45、46页),故根本不可信!但由于申请人被剥夺了诉讼权利,这些都无法向法庭陈情。导致代贤峰逃脱了应有的法律最严厉的制裁!

  三、原二审完全应当并可以查明原一审及其之前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诸多违法乃至完全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从而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纠正。但二审却没有查明并依法发回曲靖中院重新审判,严重违法!依法是错误和违法的判决。

  曲靖中院一审卷宗(正卷)第30-34页,为该案的全部送达回证。这5份送达回证分别是给曲靖市*、代贤峰(两份)、宣威市看守所以及曲靖*起诉处的,根本没有给被害人近亲属的任何送达回证。通过卷宗审查,二审审理完全可以也应当查明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但二审审理既没有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也没有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强制性规定,对"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进行审查!竟对如此多的违法完全不处理,还有什么公正和依法可言呀!原二审的违法造成一审法院存在的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剥夺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和第(五)项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明显情形没有被纠正。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刑事诉讼存在剥夺当事人权利和法定程序违法的,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这是刑诉法的强制性规定,故原二审也严重违法了,依法应当纠正。

  四、代贤峰构成故意*罪和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审定罪错误,也应当依法纠正。

  1、代贤峰供述中明确表达了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意愿和预谋。宣威市*局预审卷宗(证据卷)第48页、49页中代贤峰说,“浦绍丙说一定要把人整掉,不整掉不行。...这样就说定了。”这说明,抢劫前代贤峰就有杀死被害人的预谋和主观意志,其动机是因为被害人是熟人,要*灭口。代贤峰杀死被害人系直接故意无疑。

  2、代贤峰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反映代贤峰*30多刀,*意图明显,行为极其残忍,是明显要致人于死地的;代贤峰也多次供述杀了被害人很多刀,在宣威市*局预审卷宗【证据卷】第50页,代贤峰说道“我杀第一刀时,她叫了一声救命,我跳进去杀时,她叫说她不敢了,就说了这两句话。”这还说明:一被害人求饶了,代贤峰仍不放过;二被害人很早就失去知觉了,但代贤峰之后仍残忍*几十刀才放手!这样的行为不是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那还能是什么?!

  3、代贤峰明显有故意*和抢劫两个独立犯意,抢劫是为财,*是为灭口,显然是两个独立的犯意。代贤峰供述系因为熟人,要灭口才杀死被害人,该动机与抢劫好像确有事实的关联,但却与刑法上的抢劫罪没有关联。其*灭口行为明显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情形,而是必须惩罚的单独的故意*罪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是指在抢劫的犯意之内,为了劫到财物的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是死亡的情形。该情形中的暴力或伤害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暴力仅限于劫到财物的目的范围之内,范围是使得被害人不敢和不能反抗,至少不能是预谋害命;一是暴力的当场性。而代贤峰*是为了灭口,经预谋直接并故意地侵犯人的生命权的*罪客体而不是人身财产安全的抢劫罪的混合客体,*目的是增加破案难度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而不是当场劫到财物,这已经完全不是抢劫罪中的暴力或是伤害行为了,其犯意和侵犯的客体也无法被抢劫罪的犯意、客体所吸收或涵盖了。另外,当时被害人早就失去抵抗,劫取财物的目的完全可以达到了,代贤峰仍继续*,也不具备抢劫罪中暴力的当场性的特征了。因此代贤峰的*行为完全具备故意*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应同时定其故意*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4、从刑罚上来看。刑法规定,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则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现在出现了重大和关键新证据,完全可以推翻代贤峰“胁迫*”的谎言。依法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并将代贤峰和刚抓获的同案犯肖玉、浦绍丙两人并案审理。

  肖玉、浦绍丙两同案犯先后已被抓获,均已被批捕,其中,肖玉已被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肖玉仍为“放哨”,两人也均否认“胁迫”代贤峰*!以上关键新证据完全推翻了代贤峰的谎言,请审查法院进行调取,依法再审,并将代贤峰和同案犯肖玉、浦绍丙两人并案审理,当庭对质。已期能公正审理,查清案件全部法律事实。让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告慰亡灵,并给申请人和人民一个满意的交代!

受害人刑事申诉状2

  申请人(受害人):xxx,xxxx年x月出生,______省______市人,住_______省_____市_____县_____镇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

  赔偿请求

  (一)请求赔偿因错而造成申请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6万元;

  (二)请求赔偿因没收财产而导致申请人财产的损失1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被判决入狱前系_______省______县一出租车司机。XX年底,_______县*局破 一起出租车抢劫案,因怀疑申请人涉嫌抢劫人员提供线索并参与动后分赃,而将申请人拘传讯问。开始申请人一直据理辩解,办案人员见申请人不承认便进行刑讯逼供,对申请人进行体罚和变相连续讯问,不让睡觉也不让喝水吃饭,其残酷程度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承受极限。因申请人并非铜头铁身,受不了上述非人待遇,怕僵持下去有生命危险,便违心承认了上述抢劫活动。后______县人民*提起公诉,_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此判处申请人有其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被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在服刑期间,申请人不服,委托律师向省人民*提出申诉。省人民*于XX年2月申请人获释,两年已经过去。在此期间申请人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赔偿要求,请依法予以解决。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受害人刑事申诉状3

  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对XX右手损伤重新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申请理由:申请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XXX人民法院已作出(2004)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不服,已提出上诉。

  在一审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申请人赔偿其伤残赔偿金XXXXX元,原审判决予以支持。XX要求申请人赔偿其伤残赔偿金XXXXX元的主要依据是,XX自行委托X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XX司鉴中心[2004]临床鉴字第0064号”《司法医学鉴定书》。申请人有证据和理由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1、根据XXX医院病历,XX右手受伤1小时许查体:右手“活动正常,血循好”;急诊行“右腕清创缝合﹢神经、血管探查吻合术,手术过程顺利”;“术后予以对抗感染、对症治疗”。可在鉴定时,XX却自述“右小指不能弯曲”,《司法医学鉴定书》亦认定其“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这显然与病历记载是矛盾的,而且《司法医学鉴定书》也没有说清楚XX“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与刀伤有无因果关系,有何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司法医学鉴定书》存在重大矛盾和缺陷。

  2、《司法医学鉴定书》称XX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主要的依据是XX的“自述”,即XX主观感受。申请人认为,这不仅非常不科学,缺乏客观基础,而且对申请人是极端不公*的。申请人认为,必须以科学的方法,使用科学仪器对

  XX右手小指是否存在“活动功能受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果XX右手小指确实存在“活动功能受限”的情况,那么还要找出XX“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的原因,是否与刀伤有因果关系;而不能仅凭XX的“自述”及鉴定人的肉眼观察,就认定XX“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申请人认为,《司法医学鉴定书》缺乏科学依据,不能采信。

  为此,申请人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请二审法院予以准许。

  申请人:

  日期:


经典刑事申诉状优秀及格式(扩展5)

——常用的民事申诉状

常用的民事申诉状1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 2006年6月22日作出的(2006)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的(200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飞通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1999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飞通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合江县安监局应县*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飞通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飞通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飞通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飞通公司何干?

  显然,飞通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飞通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飞通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飞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合江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飞通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飞通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 致

  泸州市人民*

  申请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经典刑事申诉状优秀及格式(扩展6)

——申诉状范文

申诉状范文1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 首部应写明以下内容:①标题: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②争议当事人:申诉人与被诉人。

  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或国籍、用工性质、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

  单位应写明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2. 正文应包括:①请求事项:指申诉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请求事项要具体明确。

  ②事实和理由:应简要说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方式以及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争议的形成过程和争议的焦点;主要证据(应说明证人姓名、住址、物证、书证的来源等);提出请求事项的主要法律依据。

  3. 尾部应包括:申诉书提送的仲裁机构名称、申诉人姓名或名称(签章)、申请时间(年月日)。

  同时写明提交的副本份数(按被申诉人人数提交),物证、书证件数。

  申诉申请书,叙述的事实应实事求是,突出重点。

  请求事项要简明扼要,引用法律条文要准确。


经典刑事申诉状优秀及格式(扩展7)

——行政申诉状精编

行政申诉状精编1

  申诉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______,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______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陈______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复查决定。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复(______)第______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_____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______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区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诉。

  陈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该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关健在于法律是否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根据事实,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1.本局对______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2.甚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时(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发时(同年___月),无任何其他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诉”的规定。

  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据以处罚的唯一规章是《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经______市人民*___府发(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仅当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还是无任何法律、法规否定“规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经*授权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___年___月___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八条却肯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即“对个体工商户投机理”。可见当时本局适用《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法)对______公司予以处罚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

  从而认定“原告有起诉权”是与法理和有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相悖的:

  1.法律无溯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皆无有溯及力的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实行。而本案所认定的行为是发生在_____年___-___月间,并未延续到上述《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所以该《暂行条例》不能辖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释可为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批复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第1条述: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终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诉人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别种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的精神。

  (2)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的溯及力的解释(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价检字第______号第一条述:《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处罚单痊和个人不服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现在查处______年___月___日《条例》发布以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案发时施行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件》为依据。该(暂行条例》没有作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即最终裁决。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本案与上述情况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据法律和法规,在本局的(复查决定书》末了写明“本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人认为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权力的权利。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院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此致

  __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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