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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2022作者之死与意图谬误(全文)

|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作者之死与意图谬误(全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作者之死与意图谬误(全文)

作者之死与意图谬误5篇

第1篇: 作者之死与意图谬误

谬误与真理之门
作者:张 洁
来源:《作文周刊(小学高年级版)》2008年第24期

        “砰!砰!砰!”一个匆匆而来的路人急切地敲着一扇神秘的门。不久,门开了。

        “你找谁?”门里的人问。

        “我找真理。”路人答道。“你找错了,我是谬误。”门里的人“砰”的一声把门关上了,路人只好继续寻找。他踏过很多条河,翻过很多座山,可就是迟迟找不到真理。后来他想,真理和谬误既然是一对冤家,那说不定谬误知道真理在哪儿。

        于是他重新找到谬误,可谬误却说:“我也正要找它呢。”说完又关上了门。

        路人不死心,转悠一圈儿后又敲开了谬误的门,可谬误留给他的仍是一副冰冷的面孔。

        就在路人近乎绝望地站在谬误门口徘徊的时候,不断的敲门声吵醒了谬误的邻居,随着“吱呀”一声轻响,路人回头一看,天哪,这不正是真理吗?

        真理就住在谬误的隔壁。人们寻找到真理,往往是在一次次地敲响谬误的门之后。

        哈星丁告诉你

        真理就住在谬误的隔壁。人们寻找到真理,往往是在一次次地敲响谬误的门之后。所以,真理和谬误往往只是一墙之隔,只有那些坚持不懈,不断寻求真理的人,才能最终敲开真理之门。

第2篇: 作者之死与意图谬误

理论之死与作者之死
作者:杜吉刚
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01期

        摘要:消解先验理论、消解作者的中心地位及文本意义的恒定性,一句话即消解先验领域,是佩特与王尔德唯美主义批评中的一个主要诗学话题。以西方诗学的发展进程作为参照,分析考察了佩特与王尔德在批评当中消解先验领域的逻辑基础与逻辑线路,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论证了佩特与王尔德在处理超验领域的消解这一现代性诗学问题上。在整个西方现代诗学的发展进程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以及其所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唯美主义;
理论之死;
作者之死;
现世原则;
个人自由原则

        中图分类号:I1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1.025

        

        消解先验理论、消解作者的中心地位及文本意义的恒定性是佩特与王尔德唯美主义批评中的一个主要诗学话题。佩特与王尔德对于先验领域的消解主要依据的是现世原则和个人自由原则。所谓现世原则,也就是把人类的生活作一种世俗化、非宗教化的界定,亦即将人类的生活作仅此今生现世的界定。所谓个人自由原则,也就是将人类个体作一种单子化、孤岛化的界定,进而强调人类个体的差异性和不可沟通性。

        

        一

        

        佩特与王尔德是在宗教已逝的世俗化的思维框架中来展开其批评实践的。在《文艺复兴》一书的结语部分,佩特借用了雨果《死囚末日》中的名句阐发自己的人生见解。他说“我们都是被判死刑的人,只不过有一个不确定的缓刑期。我们有一段短暂的停留,过后便物是人非了”。王尔德对于现世人生也作了与佩特极为相近的评述。他说我们“不能接受某一个生活领域,以取代生活本身,……不存在从尘世束缚中逃脱的问题,甚至连逃脱的愿望也不存在”。对于佩特与王尔德来说,上帝已经死亡,彼岸世界也不复存在,人们的生活只存在这样一个唯一的今生现世,只存在这样一个由出生到死亡的过程。“目的不是经验之果,而是经验本身”,“我们的惟一机会在于延长生命,在既定的期限内尽可能增加脉搏的跳动”。“在你的生命中,什么也不要放过。要不断地探索新的感觉。什么也不要害怕……世界只有一小段时间属于你”。佩特与王尔德对于今生现世的这种感觉自然构成了他们理论思索的出发点。也正是基于这样一种价值视角,佩特批评了养成习惯及默然同意轻易得来的正统观念的做法,认为这无疑意味着人生的失败。王尔德声言想吃遍世界这个园子里每一棵树上的果子,认为“抵制自己的经验就是遏制自己的发展。抵制自己的经验就是让自己的生命口吐谎言。这无异于拒斥灵魂”。佩特和王尔德对于超验理论的消解正依此而展开。

第3篇: 作者之死与意图谬误

如何看待“作者之死”

作者:桑明旭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来源:复印报刊资料-外国哲学分册

年:2017

卷:000

期:011

页码:78-86

页数:9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作者之死;罗兰·巴特;文本;资本;意识形态陷阱

摘要:如何正确看待“作者之死”,是当前理论研究亟需澄清的原点性问题之一.在对巴特“作者之死”进行理论回顾和批判性分析后可以发现,先于文本存在和文本完成后的作者可以“死”,作者并不具备比读者更高的阐释权力.但作为文本撰写者和意义赋予者的作者不能“死”,文本的意义是作者思想和情感的表达.从表面上看,是拉康、巴特、福柯等人要求作者“死”;从实质上看,是理论和现实的矛盾以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增殖方式的发展变化要求作者“死”.不能深刻地看到这一点,简单地对待“作者之死”,不论是反对还是坚持,都很容易掉进前资本主义、工业资本主义和现代资本主义布下的意识形态陷阱.

第4篇: 作者之死与意图谬误

《红岩》作者罗广斌之死
作者:
来源:《记者观察》2010年第16期

        遭狱友怀疑:哥哥曾是国民党司令

        

        罗广斌(1924年-1967年),重庆忠县人。读中学时因争取婚姻自由与封建家庭决裂,离家去云南求学。抗战时期投身学生运动,并加入中国共产党。1948年由于叛徒出卖,在成都被捕,先后被囚于重庆渣滓洞、白公馆集中营。

        本来,凭着家庭的关系,罗广斌完全可以不坐牢房。罗广斌的哥哥罗广文(当时是国民党高级将领),在四川境内手握重兵,就连西南地区军统特务头子徐远举也不得不惧他三分。据说,抓捕罗广斌前,徐远举曾找罗广文“商量”:有人供出你弟弟是共产党。罗广文也怕落个“袒护”的罪名,便说:“我这个弟弟从小不服管教,你把他抓去教训一下吧,但一定要保住他的命。”特务们就按照罗广文提供的家庭地址,在成都抓到了罗广斌。

        在渣滓洞监狱,由于罗广斌特殊的家庭背景,狱中地下党组织一度对他也产生了怀疑。但他很快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取得了同志们的信任。

        1949年秋,预感末日来临的刽子手举起屠刀,开始对中美合作所集中营关押的政治犯进行有计划的大屠杀。10月28日凌晨两点,解放军已抵城郊,罗广斌趁机做通看守的工作,带领16名难友越狱。

        

        创作小说《红岩》

        

        新中国成立后,罗广斌曾任“烈士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共青团重庆市委常委兼统战部部长。

        1958年,罗广斌被下放到长寿湖农场。这年10月,他收到中国青年出版社的约稿信,要出版他们关于狱中的回忆录。1959年2月。罗广斌、刘德彬和杨益言合作的《在烈火中永生》出版,在读者中引起极大反响。

        1958年11月,团中央常委、中国青年出版社党委书记朱语今来到重庆,他敏锐地感觉到“中美合作所”、渣滓洞、白公馆狱中的斗争事迹是向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题材,于是决定向当时在重庆市委工作的罗广斌、杨益言约写长篇小说。

        1961年底,描述重庆解放前夕中共地下斗争的小说《红岩》出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全文播放,小说《红岩》成为一代中国人丰盛的精神食粮。

        

        罗广斌之死

        

        小说《红岩》出版后,罗广斌的名气虽如日中天,但政治生活却依然遭到诸多限制。罗广斌当年在大屠杀之夜从狱中脱险的经历,总是构成让人不放心的历史疑点。“文化大革命”成为他悲剧人生的开始。

        1967年2月5日中午,罗广斌在重庆市文联家中被学校的红卫兵抓走,作为“叛徒”、“特务”进行批斗。

        红卫兵听说他解放前曾从警卫森严的渣滓洞集中营越狱,担心把他关押在地方院校不保险,于是将他押往部队后勤工程学院,拘禁在该院“八一楼”。这栋楼房每层高约五米,罗广斌被关押在三楼,昼夜均有两名红卫兵看守。

        2月10日下午,罗广斌的妻子胡蜀兴被人带到后勤工程学院,一个自称在公安局工作的中年人告诉她:罗广斌已于当天早晨跳楼自杀。胡蜀兴当时就疑窦丛生,那么坚强的人,怎么会自杀?她强烈要求调查死因,并拒不在《非正常死亡通知书》上签名。可是,造反派不由分说,一口咬定罗广斌是自杀,并不顾家属的反对和抗议,强行将罗广斌的遗体火化……

第5篇: 作者之死与意图谬误

诉诸无知的谬误与举证责任的规则:诉诸无知谬误

近来媒体上关于方舟子质疑韩寒作品由他人“代笔”的论争,我并没有太多的关注。但不管真相如何,它作为一场论争,其中包含的论证因素,正是我们学习评论的人应当留意观察的。论争一方的学者彭晓芸的几篇文章,因为包含着逻辑学和批判性思维的敏锐辨识力,尤其引起了我的关注。但是,她的一篇《不要再犯“诉诸无知”的谬误了》①,却使我有些疑虑。我感到:她对“诉诸无知的谬误”的理解,从逻辑的原理来说是正确的,但是,彭晓芸的文章将其适用到方、韩之争的判断上,并由此认为“现在不要再拿缺乏证据作为证据来反驳了”,却似乎是有问题的。

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说,“诉诸无知并不是诉诸一个人的愚蠢,而是诉诸没有证据‘证明’一个命题为假来表明该命题是真的……或者,相反,它表明有些东西是假的,或者可能是假的,因为没有被证明为真。但这样的推理是不合理的。例如我们不能证明天使不存在,但并不意味着它们存在。”② 彭晓芸女士将韩寒一方“只要你不能证明我是错的,我就是对的”的论证方法指为“诉诸无知的谬误”,这个判断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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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因为,“我是对的”这个论点,不能以“不知道我是错的”这样一种“无知”作为论据,而需要另外举出能够证明自己是正确的论据。但是,尽管如此,在论辩场上,需要证明韩寒是“错”的举证责任,却仍然在提出质疑韩寒的一方,而不能“倒置”给韩寒。在法律上,在论辩学中,通行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逻辑学和批判性思维中的“诉诸无知的谬误”似乎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相互对立。真的是这样吗? 实际上,作为一种谬误的“诉诸无知的论证”与“举证责任的误置”往往相联,它们是一个事物的两面。比如,有这样一个例子:
假设摩尔问帕克:“嘿,你知道吗,如果你用红酒搓揉头部,你花白的头发会重新变成一头黑发。” 帕克当然会说:“胡扯。”
我们再假设,摩尔接着说:“胡扯?嘿,你怎么知道这没用呢?”
有学者认为:“摩尔的问题很奇怪,因为举证责任在他,而不在帕克。摩尔把举证责任误置于帕克,这是一个错误,一个谬误。”③同时,“摩尔”其实也犯一个典型的“诉诸无知的谬误”――即他以“不知道没用”来证明“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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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
比尔断定,“在这个国家,医疗费用激增的最大原因是不必要地介绍病人去做昂贵的医疗检查”。然后,芭芭拉要比尔解释为什么他相信这种情况。而比尔回答道:“你能举出任何证据来否定它吗?如果你不能,那就是这样”。④ 比尔被学者认为是犯了“转移举证责任的错误”。而他犯的其实也同样可以说是“诉诸无知的谬误”――即以(对方不能举出这种说法为错的证据来证明它是对的。

但是,如果更进一步认真思考的话,我觉得,“诉诸无知的谬误”所包含的逻辑学原理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两者分别产生于不同领域,也适用于人们处理纠纷的不同层面;
当它们发生冲突的时候,需要我们结合具体情况,认真处理它们之间的效力关系。

我认为:“诉诸无知的谬误”所揭示的论证规则,是普遍的,因为它反映的正是人类千百年来通过无数认识活动所摸索到的正确思维的规律: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把“不知道”作为“知道”的证据。它同样适用于任何辩论情境。

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则是适合于具体的辩论情境的公平原则。与“诉诸无知的谬误”所反映的人类正确思维的规律――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有所不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完全是“人为”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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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着眼的是基于人的能力的公平考量,它也完全可以“人为”地改变。

比如,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法律就把举证的责任“倒过来”,不再是“谁主张谁举证”了,而是要求被普通公民告诉的行政机关来拿出自己没有做出普通公民告诉的行为的证据。这与“诉诸无知的谬误”所反映的认识规则并不冲突,因为,在认识上,虽然作为原告的公民一方不能以自己的“无知”(即难以举证作为行政部门一方“有罪”的根据;
但同样,行政部门一方也不能以公民的“无知”(即难以举证作为自己“无罪”的根据。在这里,不适用刑法上的“无罪推定”。行政机构是否真的存在公民一方所诉的行为,在认识上是被“悬置”的;
但是,在法律上却规定了行政一方承但举证不利的责任,即可能败诉。

正是因为法律一般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所以,在刑法中,当检察行政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的情况下,当事人即被法律“推定”无罪,他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责任。这就是世界刑法中普遍适用的“无罪推定”原则。这个原则是一种倾向于保护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尽管在认识上,不能证明当事人有罪本身,并不能证明当事人无罪。这里的“无罪”,并非是认识上的真理,而是法律的制度安排,即,它不是“认识性”的,而是“程序性”的。一个人到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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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无罪的认识问题,因为可能没法搞清,其实是被法院“悬置”了,这不是对“事实”的认定,而只能是司法的认定。这个原则的确可能放掉坏人,但却在更大的可能上保护了无辜的人。所以,这是一项进步的司法原则,我国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已经采用。彭晓芸的文章说“无罪推定的逻辑基础其实就是诉诸无知”,容易造成人们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负面理解。

“谁主张谁举证”的普遍规则也反映在一般论辩规则上。荷兰著名论辩学家爱默伦所列举的十项论辩规则的第二项即为“举证责任规则”,它表述为:“如果提出立场的一方被要求为立场作辩护,他就负有辩护义务。”而其第九项“结束规则”则表述为:“立场辩护失败必然导致正方收回立场,而立场辩护成功必然导致反方收回质疑。”⑤
根据这两个规则,韩寒一方自然有理由说:“你不能证实你的观点,所以你不能再说韩寒有代笔了!”而韩寒一方的这个理由,却被彭晓芸的文章指为“诉诸无知的谬误”。而在我看来,尽管从逻辑规则的角度来看,“缺乏证据”不足以作为“韩寒没有请人代笔”这个论点的论据,但从论辩规则的角度看,这完全可以作为韩寒一方要求质疑者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

“诉诸无知的谬误”所包含的逻辑原理与“谁主张谁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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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所体现的举证责任规则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人类思维的一般规律与人类解决纠纷的具体规则之间的关系。前者在任何地方也不能被否定,但在认识遇到困难时可以暂时“悬置”;
而后者则往往被优先适用。这是因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往往是人与人之间具体的纠纷,而不是认识问题。

所以,分清楚这两个不同规律(规则的来源与适用范围,我们就可以看清“代笔门”论争中的不同规则之间的关系与各关各方的责任了:首先,质疑韩寒作品由人“代笔”,是方舟子提出的论点,那么,举证责任当然由方舟子一方来承担。如果这一方举证不利,则按照爱默伦的辩论规则,不应再坚持自己的论点了。在这里,举证责任不能倒置,不能让韩寒承担自己没有代笔的举证责任,因为这是两个平等的普通公民之间的论争――或者走到民事诉讼。上面我说过了,“举证责任倒置”只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特例,它缘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作为原告的公民个人之间在举证能力上的明显差异。

当然,从逻辑上说,韩寒也不能以别人不能举出自己“代笔”的证据来论证自己“没有代笔”。但是,这一逻辑原则就需要特别小心地适用了,因为它其实可以适用于所有人。在逻辑上,所有人都不能以别人不能举证自己作假来论证自己没有作假,否则,在形式上,就符合“诉诸无知的谬误”。那么,为什么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不把这看作是一种“谬误”呢?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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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这正是一种普遍的社会规则,它叫做“信任优先”――就是在没有证据证明为假的情况下,我们首先“应当相信”为真。否则,所有人都会处于不被信任之中,每个人要为自己的真实性付出许多论证成本,社会心理就没有安定的一天了。在这里,我们已经接受的“社会规则”优先于“逻辑规则”,尽管我们不能否认,那个被我们忽略的“逻辑规则”其实才是更为正确的。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的是:无论在评论中,还是在比评论更广阔的论辩情境中,除了“谁是谁非”的认识问题之外,我们还应当尊重“谁先谁后”的程序问题;
在尊重“逻辑规则”之外,还需要尊重“社会规则”。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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