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2024-03

2022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体会社区居委会

|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体会社区居委会,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体会社区居委会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体会社区居委会5篇

第1篇: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体会社区居委会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王红英

近几日,我局组织学习讨论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就新《条例》的着重点、新增点进行反复研读,并结合我支部工作实际,在开展了学习交流活动,交换彼此的心得体会。在此,我就个人对新《条例》的学习浅谈几点感想。
一、新《条例》更突特殊重要性

新《条例》吸收了党的建设的新经验,贯彻了中央对党的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是新形势下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新修订的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进一步推进机关党的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又贯彻了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还吸收了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新经验。
二、新《条例》颁布实施。作为党人治党、党员自律的党内重要规章制度,新《条例》紧跟时代步伐,密切联系基层群众,从科学发展、民生建设、社会和谐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阐述和规定。新《条例》在原有的基础上结合了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将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引入其中,是我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又一体现。这一要点着重强调了党内建设的科学发展要求,与党员领导干部的52个“不准”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形成统一体系,对党内建设、党员管理、作风要求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指明了党的发展方向,规范了党员行为举止,更明确了我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长远任务目标。在新《条例》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中新增了“服务”的内容,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这与打造服务型政府相辅相成,把“服务”带到工作里、基层中,把“群众向党组织靠拢”转变为主动为党员为群众提供服务,主动向基层提供规章制度、政策等咨询及宣传,及时跟踪支部各党员工作及生活情况,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让他们时刻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和关怀。新《条例》中的“坚持党要管党”明确了工作原则,而“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的确立,使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任务更加明确,为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
“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指出了加强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应从党组织第一责任人抓起;
“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为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新修订《条例》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机关工委按照新修订《条例》要求,领导机关党组织落实党建科学发展,推动机关党建工作的敢于先行提供了依据。
三、“党风正则干群和”,要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一是深入开展新《条例》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党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二是支部重点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三是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通过学习,准确把握党的最新理论,熟悉各机关单位党建实际,提高在机关党建工作中运用理论的能力;
丰富知识结构,增加经济、科技、法律等知识的内在储备;
提高品行,做到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胸怀坦荡;
增强责任意识,做到爱党、敬业,切实履行好职责,自觉抵制歪风邪气,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为促进机关党建创新发展、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第2篇: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体会社区居委会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11802

【修改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2010修订)

【发布部门】a01

【发布日期】1998.03.30

【实施日期】1998.03.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印发

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机关工作的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

1998年3月30日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八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九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条 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

第3篇: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体会社区居委会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1998年颁布的,之前没有单独的条例。1998年颁布的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加强机关党的“五大”建设、促进机关党的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近几年来,机关党面临的形势、任务和机关党员、干部队伍状况发生了深刻变化,对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中央于2010年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0年6月4日通过,以中发[2010]8号文件正式下发。下面,我就《条例》修订的意义、主要特点、修订后《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变化给大家进行逐一介绍。

一、《条例》修订的意义

2010年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贯彻了中共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新经验,是党关于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新修订的《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进一步推进机关党的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特点

从《条例》修订的内容进行对比来看,2010年修订后的《条例》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第二条中增加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等理论创新成果。第十二条中增加了“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等实践创新成果。第十四条中增加了“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40学时”等制度创新成果。

二是贯彻了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第二条中增加了“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第六条中增加了“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等新要求。

三是吸收了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新经验。第十条中增加了“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第十六条增加了“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第十七条增加了“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等党的建设的新经验。

三、修订后《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变化

修订后的《条例》从结构上延续了总则、组织设置、基本职责等9个章节的设置,条款上由33条增加到42条。新《条例》在继承与发展、创新与实践和突出重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少新要求和新举措,可以说是新时期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所应遵循的基本法则。各位如果有时间的话,可以对新旧《条例》进行对比。在这里,我分章节依次进行分析和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由原《条例》的4条增加到5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根据,体现在第一条,变化不大,加了“新形势下”四个字,充分反映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特性。二是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新要求,即:高举一面旗帜、加强五大建设、把握“服务中心和建设队伍”两大任务、促进部门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等具体要求,体现在第二条。三是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准确定位,并明确了“协助、监督”两大职责的具体内容,体现在第三条。四是明确了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体制,及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明确基层党组织工作要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体现在第四条。五是提出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民主决策“十六字”方针的要求,即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强调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体现在第五条,是新增加的一个条款。

在这里我想重点再提一下第二条。第二条提出了“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的具体要求。机关党建工作的核心是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并通过服务中心、建设队伍来巩固和发展机关党组织,提高机关党组织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服务中心是目的,建设队伍是保证。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这两大任务既是机关党建工作长期实践的一条成功经验,又是实现新时期机关党组织“协助、监督”两大职责必须坚持的一条根本途径。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二章组织设置由原《条例》的5条增加到6条,在名称上有所改动:由“党组织的设置”改为“组织设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设立的条件、产生的要求及任期年限,体现在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二是明确了机关党的基层组织书记、副书记产生的过程和审批的要求以及书记人选的有关规定,体现在第九条。三是提出了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委员会书记人选的要求,体现在第十条。四是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的具体要求,体现在第十一条。

具体来说,第六条新增加了“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新举措。有关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规定为: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下一步各支部要按照党代表选举相关要求,认真推选党员代表。

第七条新增加了设立机关党总支部委员会的条件,在“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基础上新增加了“100人以下”要求,这样对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在党员人数上给了一个准确的要求。

第八条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调整为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新的改动将有利于基层组织建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九条新增加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的新要求;
重申了“书记一般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的具体要求;
将“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改为“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删掉“专职”两个字,使“书记、副书记”的内涵更广,既包括“专职”也包括了“兼职”。把“在任期内调动”改为“在任期内职务变动”,扩大了正、副书记职务变化的内涵,从文字上准确界定了正、副书记职务变化。

第十条新增加了“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的具体要求,这样便于机关基层党组织更好地开展党的纪检监察工作。

第十一条在党组织活动经费上增加了“保障工作需要”的新要求,党组织活动经费保障是否到位,应以是否很好地保障了工作需要来确定,比以前的叙述更为规范和明确。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三章在名称上有所改动:由“党组织的职责”改为“基本职责”。主要包括两方面主要内容:一是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九个方面的主要职责,体现在第十二条。二是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五个方面的主要职责,体现在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了“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的职责,这就要求我们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做好群众工作,团结和组织好党内外的干部群众。

第二款在组织党员学习内容上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历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等内容,这样的表述与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中第三条党员义务第一款“五学”内容相一致,也符合党的理论创新的要求。另一方面,明确提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党的理论创新在新《条例》中的具体体现。

第三款增加了对党员“教育”和“服务”的职责要求,明确了新时期党员队伍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教育、培训、服务和管理,这和旧《条例》只提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是有所区别的。

第四款在对党员进行监督的基础上增加了“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的职责,同时把“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内容中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到了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前面,体现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

第五款增加了“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的新要求,这也是我们一直在提,一直在抓的主要工作之一。

第六款增加了“要求”两字,从文字修饰上更准确地解读了《党章》中所规定的入党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第一款提出了“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的新要求。在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的叙述上增加了“经常”二字,体现了遵纪守法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二款增加了“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职责。

第三款增加了“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

第五款在受理控告和申诉的主体上由党员增加到“党组织和党员”。明确了受理事由: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强调了“保障党员的权力”等要求。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四章在名称上有所改动:由“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改为“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增加了服务党员的基本内容,在结构上由3条增加到5条。主要内容为五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要求,体现在第十四条。二是提出了“创先争优”活动的有关要求,体现在第十五条。三是强调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有关内容,体现在第十六条。四是规定了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的有关内容,体现在第十七条。五是明确了党员发展工作“十六字方针”,体现在第十八条。不过党的十八大对党员发展工作“十六字方针”重新进行了规范,将原来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重新规范为“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强调注重“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是新增加的内容。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2009-201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对机关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明确指出,要在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我想在这方面,各支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

第十五条也是新增加的内容,提出了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要求。关于“创先争优”活动,希望各党支部坚持长抓不懈,继续做好巩固工作。

第十六条增加了“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新举措。删掉了“表彰优秀党员”的内容。党性定期分析制度是指:把党性分析作为民主生活会和专题组织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把作风状况作为党性分析的重点内容。加大对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突出问题的整顿力度,把作风建设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是新增加内容,是落实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的新举措。其中指出,要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的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我们听很多同志反映,有思想问题不知道找谁倾诉,当问及为什么不向党组织反映的时候,有人认为没用,有人认为领导不会管,说了也白说,还会让人笑话,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个别党支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在慢慢消失,我想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第五章 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五章在名称上有所改动:由“党内监督”改为“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增加了基层党内民主建设的原则、要求和方法等内容,在结构上由3条增加到6条,这也是新《条例》增加的重点部分。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一是提出了基层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体现在第十九条。二是提出了基层党内民主实施的方法,体现在第二十条。三是规范了基层党内选举的程序、方法和有关要求,体现在第二十一条。四是明确了党内监督的目标,体现在第二十二条。五是提出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体现在第二十三条。六是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体现在第二十四条。

第十九条是新增加内容,提出了基层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即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在切实推进党内民主的同时,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条是新增加内容,提出了基层党内民主实施的方法。指出,要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也是新增加内容,规范了基层党组织选举的程序,明确了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的新举措,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创造力”的表述,丰富了党组织建设的基本内涵,即: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这一点也是党的理论创新的成果。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增加了“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和“执行本级组织决定及工作部署”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内容。

第三款增加了“依法决策”的具体要求,丰富完善了“决策”的依据和标准,也是党的理论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

第六款提出了干部工作的原则、标准和方针,即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进一步强调了党的干部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七款提出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强调了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了“将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有关情况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等具体内容。

第八款为新增加内容。明确了发挥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和履行监督责任,并防止各种形式打击报复行为。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由原来的4条调整为3条,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合并为1条,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提出了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体现在第二十五条。二是明确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的主要内容,体现在第二十六条。三是提出了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和主要方法,体现在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提出了要注重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和事业观。同时要求机关工作人员要转变工作作风,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

第二十七条改动部分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由“联系实际”改为“坚持以人为本”;
增加部分为: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明确了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方法。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七章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也是新条例变动较大的部分,由原来的4条增加到7条。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内容:一是提出了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新标准,体现在第二十八条。二是提出了党务工作人员配备的有关要求,体现在第二十九条。三是规定了党务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体现在第三十条。四是提出了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的新举措,体现在第三十一条。五是明确了对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有关要求,体现在第三十二条。六是提出了对党务工作人员交流的有关要求,体现在第三十三条。七是提出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主要方法,体现在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是新增加内容,提出了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新标准。即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动。这里面,既包括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也包括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在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的基础上增加了“品行好”的要求,在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的基础上增加了创新精神的新要求,体现出新形势下对创新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是新增加内容,提出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的新举措。明确指出要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党组织负责人、党务干部业务培训的具体要求。其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业务培训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是新增加内容,提出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主要方法。主要是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在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同时,及时对他们当中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和表彰。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八章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由3条增加到4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的职能,体现在第三十五条。二是明确了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体现在第三十六条。三是提出了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体现在第三十七条,四是提出了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的要求,体现在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较原条例没有变化,再次重申了机关工委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的职能。

第三十六条为新增加内容,以党内文件的形式规定了机关工委的主要职责,提出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具体要求。并从9个方面规范了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提出了部门党组(党委)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汇报的要求。这在旧《条例》中是没有的。

第四款中增加了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党建工作联系点的要求,贯彻落实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有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增加了各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党委)的工作汇报的具体要求。

第九章 附则

第九章附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本条例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中直机关工委、国家机关工委,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三是条例由中组部负责解释。四是机关基层党的建设以本条例为准。

在具体内容上,除第三十九条明确了参照执行本条例的范围,即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有所变化外,和旧《条例》基本一致。

四、认真贯彻实施修订后的《条例》

(一)各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中国共产党员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机关党建工作的基本法规,各党组织书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把抓党的建设与抓业务服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改革创新精神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2)对新《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要在四个结合上下功夫。一是要结合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的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刚刚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机关党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要结合机关党建工作的目标要求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为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作表率;
三是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紧密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和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充分履行好党支部的协助和监督职责;
四是要结合机关党建工作的核心任务,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推进五大建设,不断提高机关党建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

(三)各党组织要以学习和落实《条例》的颁布为出发点,认真总结本单位机关党建经验,针对薄弱环节,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一是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条例》,通过各种形式全面领会和把握其中蕴含的新成果、新要求和新经验。二是要联系实际、对照检查。要对照《条例》,深入查找党建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按照相关职责要求,认真制定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的具体措施。紧密联系本单位党员的思想实际,营造良好氛围,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使每个党员都了解《条例》,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将学习贯彻落到实处,积极营造学《条例》、用《条例》、落实《条例》的浓厚氛围。三是要全面规划、系统推进。机关党建是一门系统工程,有自身内在的规律性,加强机关党建必须遵循《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要集中一段时间学习与长期贯彻相结合,不走过场。

第4篇: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体会社区居委会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2010年6月4日中发〔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1998年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促进机关党的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机关党的建设面临的形势、任务和机关党员、干部队伍的状况发生了深刻变化,对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提出新的要求。为此,中央决定对原条例进行修订。现将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修订的《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贯彻了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新经验,是党关于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进一步推进机关党的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党组)一定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和坚决贯彻《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执行《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把抓党的建设与抓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改革创新精神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基层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条机关基层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
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
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七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 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十九条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机关党员民主权利,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条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二条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
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八)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
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三十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第三十一条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三十三条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三十四条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要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
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
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保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九)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三十七条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八条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党委)的工作汇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5篇: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体会社区居委会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基层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条  机关基层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
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
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七条  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   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十九条  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机关党员民主权利,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条  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
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八)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
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三十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第三十一条  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三十三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三十四条  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要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
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
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保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九)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三十七条  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党委)的工作汇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推荐访问:中国共产党 工作条例 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体会社区居委会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体会社区居委会 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机关党的工作

最新推荐New Ranking

1软件实施方案(实用8篇)(完整文档)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我们应该重视方...

22023年应聘自我介绍(优秀18篇)(精选文档)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

3房屋租赁合同电子版免费(汇总19篇)【优秀范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书的...

42023年度上课看课外书检讨书(模板20篇)(精选文档)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

52023年最新春节晚会结束语十字(11篇)(完整)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

6护理干事个人总结(实用8篇)

工作学习中一定要善始善终,只有总结才标志工作阶段性完成或者彻底的终止。通过总结对工作学习进行回...

7坚持方面名人名言(通用16篇)【优秀范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

8代发工资协议签好后多久发放(优秀8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

9美术论文鉴赏(大全19篇)【精选推荐】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

10领导辞职报告(汇总20篇)(范文推荐)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报告对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