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2024-05

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10篇)

| 来源:网友投稿

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10篇)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XXXX分公司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10篇),供大家参考。

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10篇)

篇一: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XXXX分公司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天津二十冶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XX党[2010]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分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全分公司科级(含)以上管理人员.第三条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管理和施工生产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员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二)违反中央和上级组织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调整、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中央和上级组织有关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招标投标等;

  1

  (四)违规出租、出借、调拨、报废固定资产,核销流动资产损失或投资损失,以及擅自变卖、隐瞒、处置应予上交的废旧物资;

  (五)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或者经批准之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公司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六)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公司财务制度,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账册和“小金库"等活动;

  (七)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本单位主管层人员的薪酬和补贴等福利待遇;

  (八)未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五条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接受、索取与本公司有关联、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干股、现金、有价证券等物质性利益;(三)利用职务便利将私人财产,特别是汽车、房屋等物品,

  2

  通过公司的有关项目或部门以抵债方式向协作单位或供应商出售;(四)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大额度超拨、超付材料款、工程款,

  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租赁特定关系人的设备;(五)利用公司的资质、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商业秘密及无

  形资产或资源,为本人或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

  因公司行为受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奖励的财物据为己有或者私分;(七)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第六条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

  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公司的关联

  单位、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投资入股;(二)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

  系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

  营活动提供包括人力、物力、资金、技术、设备、担保等便利条件;(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

  业与本公司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五)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六)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第七条分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

  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标准进行职务消费,或将超出标准部分在公司其他财

  3

  务科目中报销;(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之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不按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五)在公司发生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

  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六)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

  和相应的情况说明;(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八条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

  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动用公款、公车,大办婚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

  敛财;(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

  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五)以借用或其他名义,占用下属单位或业务往来单位的资

  金、车辆、住房等财物;(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在职务聘用、岗位调动、考核晋级、职工奖励、职称评定

  中违反规定程序,或者利用职权施加影响;(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活动。

  4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九条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第十条分公司党组织应按照合理、科学、严密、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表彰激励机制,大力宣传廉勤履职的先进典型。第十一条分公司应当围绕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并纳入中心组学习、管理人员培训和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第十二条坚持并不断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公司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凡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十三条要按照有关规定,不断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把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第十四条分公司科级以上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和收受礼品登记制度,并按照规定填表上报。第十五条分公司科级以上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廉洁从业承诺制度,对自己的廉洁从业行为作出书面承诺,并按要求填写上报。第十六条结合实际,细化“三重一大”具体内容,建立健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认真施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考核办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党组织要将领导人员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党风廉政

  5

  建设责任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将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在对分公司的决策行为、执行行为和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中,发现分公司管理人员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党委和纪委反映。

  第二十条要积极探索建立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管控的监督工作协调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年度考核,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人员落实本办法情况作出评估,向党组织和上级纪委反馈,并跟踪督查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疏通检举渠道,重视信访工作。对反映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要及时受理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检举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听证会、管理人员接受职工群众咨询等形式,针对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问题,加大厂务公开力度,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五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二十四条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谈话、调离岗位、降级、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

  6

  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分公司管理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级、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六条分公司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分公司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在科级以上管理岗位任职;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在科级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XXXXX.本办法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分公司管理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第二十九条“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主要包括公司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公司发展战略、资产调整和产权转让、资本运营、利益分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

  7

  决策,公司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人员任免事项是指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后备人选的确定,以及其他重要人员任免的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技术装备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垫资、期权、期货、担保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工程项目的投标,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所规定的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合同额以外资金使用,经济担保,对外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分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8

篇二: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国企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支部主体责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xx会精神,全面落实x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和市国资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支部负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由市纪委派驻国资委纪检组统一负责。公司党支部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到公司的各项工作中,做到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二、党支部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党支部主体责任包括党支部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党支部书记责任和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责任。(一)党支部领导班子集体责任1、组织领导责任。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每年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1次。2、健全机制责任。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工作,健全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3、制度建设责任。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把权力关进制度

  的笼子的要求,与时俱进,适时清理、修订完善和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不断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

  4、权力运行制约监督责任。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逐级分解任务,全面细化推进措施,完善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企务公开,广泛接受监督,促进权力依法依规透明运行。

  5、源头治腐责任。制定《x市公司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x年实施方案》。通过坚持不懈抓作风建设、坚决有力惩治腐败、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等措施,阻断滋生腐败的土壤。

  6、选人用人责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公平公正选拔任用干部。

  7、正风肃纪责任。深入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认真执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巩固扩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不懈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8、党风廉政教育责任。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和从业道德教育,引导党员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利观,加强党纪国法的学习宣传,提高党员职工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认真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专题教育,党支部每年安排党风廉政专题学习不少于2次,通过集体学习、专家辅导、现场教学、警示教育等途径,不断提高党员职工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9、支持保障责任。支持市纪委派驻市国资委纪检组工作,

  支持和保障上级纪委执纪办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

  (二)党支部书记责任党支部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不称职的责任意识,承担起事要亲为、直接推动、全面落实的总责。1、履行领导责任。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2、扎实开展廉政教育监管。每年与班子成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至少进行1次廉政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每年坚持为公司全体党员讲1次廉政党课。3、准确把握廉政状况。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以及其他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状况,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保证各项措施有针对性。4、争做廉洁从政表率。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以身作则,不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带头深入基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在监督下执行权力。(三)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1、落实分管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定期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

  2、加强日常监管。采取讲廉政党课、开展廉政约谈、接受述职述廉等形式,对分管部门职工进行经常性教育,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

  3、推进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公司党支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规划实施细则等决策部署,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健全完善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加强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风、行风建设,实行包联制度,加强指导,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4、严格廉洁自律。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管好自己、以身作则,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深入基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强化工作措施(一)落实责任报告制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制度,公司党支部每年7月10日和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市国资委和市纪委派驻市国资委纪检组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二)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党支部书记与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部门负责人,每季度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三)落实约谈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时,公司党支部书记要适时约谈班子成员、分管领导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出其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存

篇三: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12021年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党支部严格按照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总要求以省委市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为党建工作核心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员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切实履行好党委主体责任和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素质持续培育严细实作风

  2021年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建设

  党支部严格按照“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总要求,以省委、市委“两学一做”学习活动为工作核心,扎实有效地推进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切实履行好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素质,持续培育“严细实”作风。现将上半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如下:

  一、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一)多措并举,全面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

  一是公司按照省市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廉政建设责任书》,并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公司发展紧密结合,公司业务开展到哪里,廉政建设就延伸到哪里,以班子分工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为依据,分解细化目标责任,逐一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确保将廉政建设责任留在纸上,落在实处。二是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的规定》,以建设为核心,以廉洁从政为重点,将纪律执行与重大事项报告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内容;三是线上、线下教育并驾齐驱,典范引领与警示教育双管齐下,形成浓厚的教育学习氛围,使党员干部筑牢了拒腐防变意识,树立了廉政勤政新风尚。

  (二)注重教育,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今年以来,党支部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廉政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始终绷紧“廉政弦”。上半年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四个“结合”齐发力,深入贯彻落实“两学一做”:一是将支部制定的整体学习教育实施方案与党员个人学习计划相结合,确保学习有方案、有计划;二是将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与党员同志全员学习相结合,确保学习有重点;三是将创先争优与促进公司发展相结合,为学习教育立标杆,激发党员干事业的活力与热情;四是将OA专栏、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线上平台宣传与集中授课、专题研讨等线下学习相结合,确保学习方式多种多样,有特色有氛围。将“六有”

  1

  要求全覆盖。上半年共组织四次专题学习研讨,一次以党风廉政建设为重点的专题党课。

  (三)完善制度,扎实构建拒腐防变的保障机制。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党纪党规要求,加强干部出差管理,在出差审批、标准待遇、费用报销等方面严格要求。同时借上半年管委会和文化集团的各级审计部门审计之际,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资金支付审批流程,严格执行内部业务处理的三级审核制度,防范财务舞弊风险,筑牢拒腐防变的保障机制。

  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一)规范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严格按照管委会、文化集团要求,强化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和上报机制,确保各项决策科学正确的有效手段。公司将继续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重要事项按要求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决策;涉及全局的重要会议及决策内容通过公司官方网站、OA等途径全面公开,确保员工知情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规避经营风险,推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驰而不息贯彻八项规定,全面落实从严治党。

  一是通过严控发文数量和规格、加强OA等电子事务平台的建设、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多个会议合并开等措施,不断改进文风会风;二是简化公务接待,例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公司接待制度;三是加强公车监管,节假日期间公车全部封存,杜绝公车私用;四是通过落实督察督办制度、严肃考勤纪律等措施,提高办事效率,转变工作作风。

  (三)切实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党员干部执行力提升。

  一是完善党务公开制度,设立公告栏,公开班子成员“两学一做”学习实践、

  2

  自我剖析情况,全面接受公司干部员工的监督;二是将廉政勤政情况与绩效考核全面挂钩,接受公司全员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坚决杜绝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下半年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措施一是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主线,紧扣党的政治、廉洁、组织、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二是深化效能监察工作,加强对各下属公司财务工作的管理,通过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穿插,督促其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财务体系。三是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不断建立、完善、细化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从源头上遏制“不严不实”问题和“四风”问题。四是探索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借鉴兄弟单位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通过广泛的监督制度、科学的考评制度加以约束,把廉洁从业变成党员干部的自觉行为,形成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3

篇四: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国企廉政建设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国企廉政建设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为加强公司内部廉政建设,预防和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

  清正廉洁,根据公司《章程》和国家关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国企廉政建设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一:廉政建设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有关党政纪规定制订本制度;二、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廉政准则》和市建设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办事,严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越权审批;三、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四、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和供货方;五、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反对讲排场、摆阔气,搞铺张浪费;对外接待要严格按标准执行;六、勤政廉政,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高档娱乐消费等活动。外单位请柬,一律交公司办公室由公司领导酌情处理;七、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八、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礼物必须如数交财务部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国企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范文二:一、局党组每年要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案,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二、认真贯彻执行《恩施市科技局党风廉政建设细则》,将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抓紧、抓扎实、抓出成效。

  1

  三、局党组一年专题研究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至少两次以上,党组民主生活会、机关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和年终公务员考核评比要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内容,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突出机关政务公开、项目经费公开、依法行政和党纪教育及机关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学习为主、教育为主、预防为主,树立下面典型为主,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六、党风廉政建设的经常性工作由纪检书记负责抓落实、国企廉政建设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廉政建设,预防和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公司《章程》和国家关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应遵循本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三条公司实施内部廉政建设,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严格考核,认真追究的原则。公司内部廉政建设建立廉政承诺、廉政谈话、廉政考核三项机制。第二章廉政承诺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简称适用对象):1、公司机关副部长及以上人员;2、成员企业副科长及以上人员;3、公司范围内特殊岗位人员,具体包括财务会计、采购、工程监理、工程管理员。第五条适用对象在每年的元月末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亲笔签名的《内部廉政建设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自存,一份交人力资源部存档。《内部廉政建设承诺书》作为公司对适用对象进行年度廉政考核的依据。第六条内部廉政建设承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不讲排场、摆阔气,搞铺张浪费;对外

  2

  接待要严格按标准执行;(二)不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擅自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高档娱乐

  消费等活动。外单位请柬,一律由办公室交公司领导酌情处理;(三)不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四)公务活动中,不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

  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礼物必须在收到后一个月内如数交财务部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五)不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不利用职务便利,占用公物或进行营利性活动;

  (六)不在经营活动中收取中介费、采购回扣;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七)不以任何名义向与公司经营业务有关的供应商、承包商提供个人借款,获取不当利益;

  (八)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插手、干扰招标工作,不采取写条子、打招呼、指定中标人等方式破坏招标正常工作流程;

  (九)不借出差、考察、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十)不参加赌博、色情等与职务、身份不相称的活动。第三章廉政谈话第七条廉政谈话是由第九条规定的谈话人对适用对象进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和实施批评、劝诫机制,包括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三种形式。第八条适用对象任职履新前,进行任职谈话,学习公司《内部廉政建设管理制度》,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廉政建设承诺提出希望和要求。对有反映或发现有违纪苗头的人员,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对经调查有违纪问题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整改。第九条廉政谈话一般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谈话,具体规定如下:公司机关各部部长、成员企业负责人由董事长负责谈话,当董事长因特殊原

  3

  因不能参加时,可以委托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负责谈话;公司机关各部副部长、各成员企业副职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负责谈话;成员企业副科长及以上人员由成员企业负责人负责谈话;特殊岗位人员由分管副总经理或其部门负责人负责谈话。第十条谈话人不少于两人,做好记录,谈话结束,谈话对象要在记录上签字。

  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有的放矢。谈话要注意方式,防止简单粗暴,防止流于形式。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必要时,请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要注意从谈话中发现新线索、新问题。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谈话人要对廉政谈话后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谈话后未引起重视或没有纠正的要批评教育;对谈话后发生违纪的要按公司的相关控制制度从重处理。进行廉政谈话应有专项记载并在谈话结束后的一周内通报给人力资源部。有关人员的《内部廉政建设承诺书》和整改报告应归入其廉政档案。

篇五: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国有企业领导廉洁从政(cónɡzhènɡ)若干规定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fāzhǎn),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了本规定。规定于2009年7月12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共五章三十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zhìdìng)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kònɡɡǔ)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zhígōng)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sevralgoupnmb,thwi±=cyxfz.P-2~3dqFG

  (三)违反规定投资(tóuzī)、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tóuzī)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qiánɡlìnɡ)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ɡuóyǒuzīchǎn)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zànzhù)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sevralgoupnmb,thwi±=cyxfz.P-2~3dqFG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suīrán)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pèiǒu)、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jiānzhí)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yòngjīn)、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yǐjí)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sevralgoupnmb,thwi±=cyxfz.P-2~3dqFG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qǐyè)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huíbì)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tóuzī)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八)其他可能侵害(qīnhài)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xiāofèi)。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sevralgoupnmb,thwi±=cyxfz.P-2~3dqFG

  第八条、国有企业(ɡuóyǒuqǐyè)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dàiyù)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zàochénɡ)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dìwèi)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四)用公款支付(zhīfù)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篇六: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

  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班子组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老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员正当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下列行为:(一)违反决议标准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议、关键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要求办理企业改制、吞并、重组、破产、资产评定、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要求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她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同意或者经同意后未办理保有资产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她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企业、投资入股、购置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她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活动;(六)未经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决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和住房补助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她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忠实推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收、索取本企业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物质性利益;

  (三)以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置或者以显著高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她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她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她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即使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显著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儿女及其她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同意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领导职务,或者经同意兼职,私自领取薪酬及其她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奖励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预防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配偶、儿女及其她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儿女及其她特定关系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儿女及其她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儿女和其她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配偶、儿女及其她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经济业务往来;

  (六)根据要求应该实施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经营活动;(八)其她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勤俭节省,依据相关要求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报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立案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二)将推行工作职责以外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根据要求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职员资期间,购置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级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对应情况说明;(八)其她违反要求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加强作风建设,重视本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她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儿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娱乐活动费用;(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情况下用公款长久包租宾馆;(六)漠视职员正当要求,侵害职员正当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活动。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国有企业应该依据本要求制订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要求要求纳入企业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本要求落实实施。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要求关键责任人。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将落实落实本要求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验、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员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关键内容,接收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该明确决议标准和程序,在要求期限内将生产经营重大决议、关键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决议情况汇报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将包含职员切身利益事项向职员代表大会汇报。需经职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事项,应该经职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后实施。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该完善以职员代表大会为基础形式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施厂务公开制度,并报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立案。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立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内容向职员公开。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该按年度向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汇报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儿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相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该汇报其她事项,并以合适方法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该结合本要求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相关行为。

篇七: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407229F12鼒2607265D8旘389369818領1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375129288銈%fR2250057E4埤3353648A24訤b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V322387DEE緮mn398299B95鮕238395D1F崟317927C30簰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363418DF5践-362578DA1趡3349382D5苕282206E3C渼E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篇八: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国有企业廉洁制度

  第一条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公司员工廉洁,本着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筑起思想道德防线的目的,根据有关党纪政规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为规范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2.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光明磊落;3.忠于职守、执行纪律、勤奋工作、尽职尽责;4.端正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树立职业道德、纠正不正之风。第三条工作纪律1.不准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2.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3.不准向建设、施工等单位推荐施工队伍,介绍业务,推销产品及从事中介活动。4.不准暗示或索要,不准敲诈勒索,不准到施工、建设单位报销个人的支出。5.不准私自接受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任何形式的回扣、赞助、礼物、礼金或有价证券;6.不准私自接受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7.不准个人私自对外承包工程和业务,或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第二职业。8.不准无偿要求施工、建设单位派工派料为私人谋私。9.不准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正常的业

  务工作。第四条监督管理1.公司监事会、纪检监察部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并负责对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全体员工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制度,凡违反者,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附则本制度由纪检监察部负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九: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为改变以往在群众眼里公安交警以罚为主的交通管理方式大中队经常性的开展交通安全劝导活动对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车辆违法停放闯禁行路线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在被查获后不再进行罚款而是让交通违法人参与交通执勤劝勉其他人遵守交通法规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来代替处罚这既扩大了交通管理人员队伍也改变了以往在群众眼中以罚为主的公安交警形象既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又能够适应农村经济落后的民情也能增强对交通违法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以教育代罚款达到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改善交通秩序的目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简介

  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

  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企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故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监督机制

  中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意义

  《若干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对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1/8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篇十: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新时期如何抓好国企党风廉政建设的思

  考

  摘要:做好当前状态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能够使当前国有企业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对于当前国有企业在新时代企业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着重分析了当前党的廉政建设的意义、国有企业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本文针对当前国有企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可以解决的具体措施,期待对当前国有企业更好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起到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党风廉政;国有企业;新时期

  近年来,由于国有企业内部腐败案例层出不穷,给企业发展敲响了警钟。特别是在当前新时期,部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思维相对固化僵化,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也为企业经营提供了新的问题。因此,许多国有企业的相关人员在企业的正常经营中屈服于金钱、名利和利益的诱惑,谋取私利,对企业、社会和中国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党风廉政建设直接影响到整个企业的正常运行。

  1.新时期抓好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1在新时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态基本上是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制经营,而企业又是国民经济的主要力量,因此企业的总收入也是一个国家增长的重要来源。但目前,在企业中产生了某些贪婪、腐朽的情况,不仅严重的损害了企业的经营权益,甚至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正常工作秩序。有部分企业领导不仅对企业内部所存在的巨大竞争压力无动于衷,反而加强了反腐的力度。这都严重的限制了企业的健康发展。所以,企业领导只要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才能对企业贪污腐败的问题加以惩治,同时也可以从根本上减轻对国有经济的影响[1]。

  1.2抓好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既关乎到劳动人民利益,也关乎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工作人员们发现,有些贪污腐败的现象很不得人心,特别是在当前的新时代,许多企业本身就是面临着巨大的社会竞争力,随着经济增长,企业效率提高以及职工队伍稳定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困难,但有些单位领导干部不但漠不关心这些现象,反而加强了反腐倡廉的工作。这些问题强烈的挫伤了广大职工群众反映的热情,使得企业的领导和民众的联系出现了非常紧张的局面,这样,也就严重的威胁到了企业的工作。所以,搞好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才可以获得广大职工民众的信任,进而提高企业管理层的凝聚力。

  2.实施国企党风廉政建设的必要性

  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下,民营企业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所以,抓好民营企业管理层的党风廉政思想建设,也是势在必行。第一点,对企业所实施的全面改造和健全企业内部党风廉政建设机制,是国企为满足当今社会技术发展趋势的必要措施,而国企经营发展作为国家的经济工作当下重要,所以国企要发展壮大就一定要站得高,望的远,所以国企不仅要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国企内部管理体系,同时做好国企的内部廉政建设也是对国企体制进行改革的必要条件。而做好国企党风与内部廉政建设的实际意义,也就是要求国企领导班子与工作队伍才能始终贯彻国家经营利益高于一切的战略目标,要在权力与名利的引诱下,不为所动,做出自己奉献与忘我的奉献精神,坚决抵制一切与国家经济共同利益相悖的经营发展,当然是在以身作则的前提条件下实行,要对名利与诱惑说不,落实高效资源加以科学合理的运用,以促进企业发展。第二点,国企是推进社会主义党风廉政制度建立的基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需要,是为实现各方利益关系的合理调整与政治制度改造,是整体社会发展稳定的基础所在,而国企已经成为了民族经济的主要支撑,在其他经济的增长方式下必须发挥着模范带头功能,从而保障了职工的正当权益,成为国企的主要目标,如没有保障了员工的正当权益,则势必给当今社会产生了不小的负担。强化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共产党员干事自己无私奉献的能力,培养国企职工的良好榜样意识,使企业职工对企业发展都抱着更积极的心态,以促进国企的全面发展,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私奉献出自身的微薄之力。第三点,党风廉政工作是整个反腐倡廉的主要核心之一,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人们比较关注的是

  对企业的效益和产能的控制,这对企业的监管工作是非常不利的,并不能有效的形成完整的打击贿赂的监管制度,而这样的工作很可能会降低到企业生产成本的效益,对整体反腐倡廉工作的冲击也是非常大的。提升对国有企业职工党风廉政体系建设的打击能力,形成完整的预防腐败体系,提高对国有企业职工的廉洁自律性,才能做到无意识的对抗腐蚀,从根源上抑制腐蚀[2]。

  3.新时期国企中所存在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

  3.1部分国企领导干部没有对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意识,对一些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没有很好的进行落实,或者只重视于宣传形式上,而不能很有效的贯彻到具体项目上。

  3.2部分国有企业虽然在增强了自身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作用,但却仅仅重视了党风廉政方面的教育工作,而忽略了思想道德教育的建设,为一些企业贪污腐败问题的源头留有了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3.3部分国有企业内部没有完善的监管机构,普遍存在着监管执法不严格的问题。企业当中确实会有很多原则性的规章制度,但实际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却是很少的,使得缺乏有约束的条令法规来对企业的活动加以制约。

  3.4有些地方国企没有健全的党内监督,导致企业管理层滥用职权、权钱进行操作、权力商品化等现象屡禁不止。

  3.5国企管理人意识不够,有一小部分的国家领导工作工作人员对工作责任意识缺少全方位的了解,有的领导人员更是缺少政治大局观和正确政治观念,长此以往导致了国企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缺失,生产管理工作开展不够,甚至存在着党风廉政工程建设和生产管理的“两层皮”局面。对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产生了非常恶劣的负面影响[3]。

  3.6国企治理中存在着很多缺陷,国有企业治理中面临着很多的问题,企业党风廉政制度工作一直没有得到良好的开展,而企业推诿责任的状况又非常恶劣,以至于在企业内一直没有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而企业内部又一直不能提高对广大党员的严格要求,因此造成了企业广大党员的社会责任感缺乏,同时企业广大

  党员又一直没有发挥出模范带头作用,同时企业广大党员的不作为也阻碍了我国企业党建党风廉政工作的良好开展。

  3.7国企监督约束与机制并不全面,首先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太过于表现手法了,有的时候就是走走过场,在国有企业中,纪检与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任职虽然主要是由企业内部自行选拔,但是因为员工的能力与水平都受到了限制以及执行力不强,这样一来,纪检监察部门很难在企业内部开展反腐败工作,无法开展正式有效的内部监督工作,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就形同虚设。其次,很难建立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模式。由于许多国有企业的个人管理和权力、资金和物资都掌握在一两个人手中,而且一般为企业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管理层基本无法进行内部监督。最后,民众评议的成效并不突出。很多人都对于企业监督的问题持有观摩看法,只要我不贪,别人也管不着,正是由于有了这种类似的观点,企业无视和观摩都将直接影响民众所享有的权益,有的民众只是反应了企业成效却不佳,最后都是不过了之,从而大大降低了对企业民众监管的主动性,企业也就无法高效的落实政策并实施对民众的有效监督。

  4.新时期抓好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方法

  4.1增强领导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识,强化领导。国有企业在企业内形成健全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在具体的项目中坚持落实,针对实际具体情况加以完成。把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责任制度贯彻到企业每一个工作人员中,让领导人员与职工都能清楚自身所担负的主要责任,同时把其落实的情况融入到企业个人绩效之中,由企业领导人员到职工逐级抓,逐层管,把党的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员的政治思想深刻的融合在一起,把国企的改革改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融合在一起,统一部署,统筹考评。作为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党员干部,要对国企的党风廉政建设事业起好领头角色。

  4.2在抓好文化的宣传同时,也必须重视思想文化的宣传。世界各国的企业都应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文化教育面对向所有的党员干部和职工来进行宣传,对有关员工进行不同类型的主题教育,并通过思想文化教育,加大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教育领域的传播力量,使廉政文化的影响度可以通过传播,贯穿于每一个职工的思想文化之中。企业在思想文化的宣传中加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文化

  教育,并以此来提高思想文化的吸引力,并在此基础上着力拓展反腐倡廉宣传的范围。企业还要求有关员工进行了一系列可以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活动,比如,利用进单位、进班级以及在家里等方式加大对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廉洁文化精神的宣传,把腐败的文化心理从源头上加以根除,从而在企业内部产生了一个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良好工作气氛[4]。

  4.3国有企业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也必须做到有章可循。制度对行动具有最基本的约束。所以,企业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行政审批、财务及人事管理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并通过这种规章制度对企业某些活动加以限制。首先还必须提升企业制度设计的质量,在遵守科学的前提上对企业内有关的操作规程加以规定;其次,必须要对企业某些职务上的操作纪律加以规定;最后,还必须确保企业所建立的规章制度可以有效的在操作上加以实施,并以此来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一旦出现了一些机构,或者行为中出现了有禁不改、有令不行,有关部门的对中行为就应当严格惩处,并且决不姑息,让贪污份子没有了藏身之处。此外,各单位必须在运行中贯彻全单位集体检查的规定,对群众反映的不能容忍的现象要充分的正视起来,主动领导群众开展反腐倡廉斗争,坚持求真务实,严厉打击官僚主义。

  4.4强化企业内部的监管,避免滥用职权。在新时代的企业中,滥用权力是最大的腐败,一旦企业没有适当的监管体制,那么就会容易产生权力滥用的现象。所以,国有企业一定要强化企业内的监察,对企业内的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状况多加以了解,努力提高各领导班子干部廉洁廉政的意识。对企业内的稀缺而重要岗位加以轮岗,避免权力出现商品化。还有,企业内一旦需要做出某些重要的决策,一定不是由少数人做出判断,应该进行集中商议决策。

  4.5转变工作思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国有企业必须更好地转变工作思路,充分认识到廉政党风建设的重要性,并对企业未来发展方向提出具有可持续发展条件的重要战略部署,继续做好廉政党风建设政策理论宣传工作。开展反腐败培训工作是国有企业的,必须充分结合企业内部的实际操作情况,在企业内部大量沟通和研究党的建设运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内部反腐败建设的宣传,对国有企业的廉政工作产生了威慑作用,加强了对企业腐败

  员工的处罚。当然,在整个国有企业廉政建设的培训方案中,党员干部的培养也是首当其冲的,因为党员干部就像一棵笔直的树,如果它是直立的,再大的山风也阻挡不了它的生长,如果它是歪斜的,再粗的树干也容易倒下。因此,在整个国有企业中发挥了党员干部的模范作用。

  4.6完善的党风廉政体系设计。首先应从源头入手,在创新阶段的中国国企党风廉政工作,必须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才能更有效的处理企业党风廉政工作中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并进行权力管理,将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当作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任务,并着力于针对企业反腐倡廉的不同方面和重要环节,进行制度研究。二要转变党风廉政建设的方法,由以前的事后监管转变为事前预防,由以前单纯的引导监督转化为民众与组织共同监督的综合制度,由一个不作为的官员引导到底。这就如同对抢劫视而不见,相应的也要判以刑罚。

  这种方式,可以加强对腐败人的处罚力度,就像现在中央对“大老虎”那样,不管你的身份有多么大,政治背景也有多大,如果违反了人民群众利益和党中央的政治底线,那就必须惩处到底。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新时代,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已经愈来愈重要。所以,各国的企业要充分激发职工的主动性,继续做好党风廉政工作,共同做好反腐倡廉方面的事业,为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任子东.新时代深化国企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考[J].时代人物,2021(4):2.

  [2]王江华.新时期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要点思考分析[J].活力,2021(20):2.

  [3]王龙.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思考[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20(24):40-41.

  [4]王程.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J].2021(20193):15-16.

  作者简介:刘静清(1982-10)男,汉族,内蒙古察右中旗人,在职研究生,主要从事企业党建、纪检工作

推荐访问:国企公司党风廉政制度 国企 党风廉政 制度

最新推荐New Ranking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大全【精选推荐】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全员安全管理和生产作业行为,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安全和健...

22023学生心理问题预警制度(完整篇)(范文推荐)

心理危机干预是一种心理治疗方式,指对处于困境或遭受挫折的人予以心理关怀和短程帮助的一种方式,能...

3后勤服务集团民主生活会制度

MZ生活H是集团党委、各党支部组织生活的一种重要形式。健全并严格执行MZ生活H是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

4(12篇)关于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材料7篇

声明:本网站材料均来自于互联网,为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站所...

52023年度某局加强作风建设相关制度

一、工作制度1、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自觉做到准时到岗,按时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6酒店员工规章制度大全6篇

酒店员工规章制度大全6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酒店员工规章制度大全的文章6篇,供大家参考选择。酒店...

7传染病奖惩报告制度6篇

传染病奖惩报告制度6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传染病奖惩报告制度的文章6篇,供大家参考选择。传染病奖...

8食堂规章制度3篇

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为供应其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非盈利性场所。食堂最早...

9餐饮收银员规章制度8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

10合理化建议制度9篇(完整文档)

薪酬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国的民营企业要吸引并留住高素质的人才,在世界人才竞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