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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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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法庭上的讲话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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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法庭上的讲话8篇法官在法庭上的讲话  精品文章  《法官演讲稿》  各位领导、朋友们。大家好。能有机会站在这里,述说一段职业的情怀和感悟,是幸运,也是挑战。跨进法院的队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官在法庭上的讲话8篇,供大家参考。

法官在法庭上的讲话8篇

篇一:法官在法庭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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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演讲稿》

  各位领导、朋友们。大家好。能有机会站在这里,述说一段职业的情怀和感悟,是幸运,也是挑战。跨进法院的队伍,我的人生就开始了令我向往以久的历程,这是何等骄傲与自豪,同时我也感到身上的那份沉甸甸的责任。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他们是我学习的榜样”。一提到法官,大家都会很自然地想到坐在高高的法椅上,身着法袍、手执法槌,代表国家裁判着社会上是是非非的法律卫士。他们都令人产生无限的崇敬感。但在法院也有这样一个法官群体,他们远离城市的繁华和家庭的温馨,把青春和智慧默默地奉献给基层;他们洗尽铅华,深入田间地头审判调解;他们与群众零距离接触,认真聆听他们的诉求,用心体会他们的感受,以百分之百的努力帮助群众解决困难,让司法更贴近民生,也让司法更加充满人间的温情,他们将智慧和良知凝成公正的砝码,默默地向世人演绎着作为一名法官的光荣,他们--就是身处派出法庭的一线办案法官们。伟大哲人康德曾说过,这世上只有两样东西能引起人们内心深深的震动。一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法官的道德准则就是公正司法,执法为民。xx年大学毕业后,我成了一名法院干警,随后,我有幸成为一名派出法庭的干警,正是在这里我领会了执法为民的深切涵义。那天,天下着大雨,一位老农冒雨来到法庭后,却又只在门外张望,迟迟不肯进来。这一幕恰好被法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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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看到,庭长走上前,准备先将老人迎进办公室,老人却连连摆手,说道“我鞋子脏,就不进去了”,庭长笑着说“大叔,法庭建在这儿是让这里的百姓心里亮堂干净的,可不是让地板干净的,有话咱进屋再说。”朴实的话语令老农的心放了下来,连连夸赞道“行,行,你们真是我们这里的好法官。”

  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正是他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将“化民忧、解民难”落到了实处。考虑到山区交通不便,当事人来打官司较为不易,不论在法庭还是在巡回审判点开庭,他们均自发取消自己的午休时间,将下午案件的开庭时间由2点调整为1点,使当事人在案件解决后还能赶回家,尽量让农民群众不摸黑。而且只要双方当事人都到场,什么时候到,就什么时候安排开庭,尽最大可能让当事人少跑一趟路,少等一分钟,最大地方便当事人。当地百姓经常夸道“真是警车开到哪儿,案子就审到哪儿,法律就宣传到哪儿,有他们在,咱老百姓放心。”

  身在派出法庭工作,遇到的难缠案、烦心事不少。一些来打官司的群众缺乏法律常识,一旦进入严格的法律程序很难适应,心急怨慢,动不动就发牢骚,对法院和法官产生一定的情绪。此时,是他们用耐心和爱心化解了当事人心中的那份凝重与焦虑。他们总是说“农民是最怕打官司的,不到万不得已时,谁都不愿到法庭来,但农民又是最相信法律的,基层法庭就是咱农民朋友倾诉心声和诉苦的地方。”正是他们用着这一理念,将司法的阳光洒向群山环抱中的千家万户。由于派出法庭管辖的乡镇多处于山区,每逢大雨过后,经常会出现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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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冲不能通车的情况,此时,送达法律文书成了一道难题。又是他们,不叫苦不叫累,克服重重困难,及时地把法律文书送达给每位当事人。他们以实际行动诠释着一名基层法官为民服务,无私奉献的的真正涵义。

  田间的阡陌有他们的身影,山区的风尘挡不住他们前进的脚步,沿着法官之路一路走来,他们清贫着、孤独着、忙碌着、疲惫着、感动着,同时也收获着。他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履行着人民法官的光荣职责,用自己真诚的付出,换取着化解矛盾的欣慰,消除纠纷的释然,赢得了一方的和谐与安宁。

  “执法担道义,躬身作公仆”是他们的铮铮誓言,他们用着“平凡”的方式演绎着不平凡的人生,用实际行动履行着一名基层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他们是我学习的榜样,时刻指引着我前进的方向。

  第二篇:法官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我演讲的题目是《党的儿女人民的法官》穿越了鲜血与战火的历史云烟,历经了建设与改革的风雨洗礼,在神州尽彩,燕舞莺翔的盛世华章中,是谁,将法律与正义之剑高高擎起,披肝沥胆,以最完美的形式,一步步走在公正司法的道路上。是谁,续写出执法为民的绚丽篇章,诠释着人民法院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深刻内涵。是党的儿女,是人民的法官。法官,一个神圣的称谓,站在威严的审判台上,手握正义,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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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死,人们心目中的法官该是何等的伟大。于是有人将法官视为一种身份,一种地位,殊不知,他们同样尝尽了人生的酸甜苦辣,一样的为生计奔波,一样的担心物价飞涨后,手中的一千块钱工资要掰成几瓣花。

  在我们身边就会有很多这样的法官,他们中,有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刑事法官;有能调善断、定纷止争民事法官;还有扎根法庭、不辞辛劳的乡村法官;他们在各自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在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全市法院法官默默无闻、不求名利的无私奉献精神,集中展示了法院队伍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光辉形象。您知道吗。一位老庭长,为了给在农村的当事人送去执行款,摔倒在冰冷的雪地

  1上,从此只能一瘸一拐的走路;您清楚吗。一位女法官,为了给被害人年幼的儿子争取司法救助金,把自己尚在哺乳期又生病的孩子扔在医院里不管……

  鲁迅先生曾说过。“自古以来,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这就是中国的脊梁”。作为一名党员,法官,我们不会有那样轰轰烈烈的事迹,也不会有那样惊天动地的壮举,但至少有一点我可以做到,那就是把正义牢记脑海,把人民放在心中。

  记得刚到法院工作时,一次偶然的事件深深震撼了我,使我由衷的体会到一名法官担负的责任,一名党员肩上的使命。一天上午刚上班,一位老大妈颤颤巍巍地走进来,我还没来得及招呼,她就扑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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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跪在了我面前,口里喊道:“法官大人,你要替我做主啊”。我好不容易才把她扶起来坐下,她情绪稍微稳定下来就告诉我,丈夫早逝,她一个人辛辛苦苦把儿子拉扯大,年初儿子在一个工地打工时,由于板架松塌从十几米高的地方摔下来,如今瘫痪在床已有半年多,可老板只给了500元钱就撒手不管了,还威胁说如果再去要钱,就把她上小学的孙子干掉。大妈问道“法官,我没有钱,法院会不会管那。”看着她那斑白的头发,深深的皱纹,尤其是那双含着泪花,充满期盼与渴望的眼睛,我的心被刺痛了,我的父老乡亲啊,我要怎样做才能让法官的天平与你们心中的那杆秤一样平衡。我要怎样做,才能让善良的眼睛不再流

  泪,让丑恶的灵魂受到法律的严惩。在硝烟弥漫的战争年代,是人民的小米饭养育了党,使我们党在90年的风风雨雨中一步一步发展壮大,90年后的今天,在民族复兴的和平年代,作为党的干部,作为人民的法官,要懂得报人民的恩,为人民办事,做一名服务人民的党员,做一名对得起人民的法官。岁月的长河悠悠流淌,先辈的精神代代相传,一批又一批的共产党员,一位又一位的人民法官,始终以自己对法律的忠诚,对审判事业的热爱,手持天平,头顶国徽,演绎着维护正义、评判是非的神圣职责。他们时刻牢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根本宗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默默践行着一名人民法官的誓言,履行着一名共产党员的承诺,他们始终不忘党和人民的重托,因为他们是党的儿女,是人民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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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年轻法官演讲稿我的法官梦孩提时代的我就梦想成为一名法官,身着法袍、手执法槌、惩恶扬善。多少个挑灯苦读的夜晚,几多失败挫折的经历,庆幸的是,我终于实现了自己的梦想,走进了xx人民法院的大门,如愿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法官预备人员。几个月以来,从立案庭到刑事审判庭担任书记员工作,从梦想到现实,从读书到思考,从感性到理性,让我感触颇多。当初追逐法官的荣耀、光环之心渐渐褪去了,与日俱增的则是对每一位当事人负责的信心和决心。工作四个多月以来,忘不了当事人立案时那充满希望而又焦急的脸庞;忘不了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后悔愧疚的眼神;更忘不了前辈法官们办结案件后如释重负的神情,审判无小事,庭长们认真阅卷、仔细钻研案情的工作常态也时时提醒着我事无巨细的做好工作的方方面面。还记得刚到立案庭工作那段日子,第一次直面接触提出诉求的当事人,我竟不知道如何解答他们的问题,看着他们充满希望的眼神、听着他们问询的言语,第一次我感到了深深的羞愧,懊恼自己工作经验的不足给法院蒙了羞。身旁工作的前辈看出了我的窘迫,安慰着我,耐心的告诉我处理基本问题的方式方法以及如何应答当事人的诉求。经过几天的历练学习,在几位前辈的指导纠正之下,我已经基本能胜任立案庭的日常工作。多观察、多问、多学习、胆大心细成了我的工作箴言,伴随着我从立案庭来到刑一庭。刑事无小事,是我来到刑庭担任书记员工作最大的感悟,程序公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实体公正,刑事审判的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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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程序来不得半点错误,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及财产权益。庭审过程的记录、内网信息的录入、强制措施的执行等要求责任心,耐心,细心三心缺一不可。在这里我要感谢我的领导梁庭长、张庭长,是你们亦师亦友的相伴,耐心细致的答疑解惑,包容我的马虎慌张,才能让我更好的胜任书记员的工作,在成为法官的道路上迅速成长,游刃有余的处理各项工作。

  此时此刻,我站在演讲台上不仅仅看到在座各位关注的目光,仿佛还看见我们干警在办案中那忙碌、不知疲倦的身影。看他们正耐心为当事人答疑解惑,如春风化雨,他们正为了审好每一个案子而埋首工作,他们默默的奉献着,不求名利,任劳任怨。他们用爱岗敬业的精神,感染着一批又一批像我一样投身审判工作的热血青年,安抚了一位又一位期盼公平正义当事人的心,染绿了法院工作的春天。

  也许以我浅薄的人生经历和短暂的工作时间还不足以诠释法官的全部,但我明白,选择穿上这身制服,便注定与钱权无缘,与时尚无关,收获的则是常人所不能及的豁达心胸以及更加坚定的信心、决心和责任心。看着身边这些在审判岗上一路风雨兼程,默默耕耘一生的前辈法官们,望着头顶湛蓝的天空,凝视着庄严的国徽和鲜红的党旗,抚摸着胸前象征正义的天平,我真正读懂了“人民法官”这四个字,那就是无怨无悔的选择,忠贞不渝的追求,坚定纯洁的信念,时时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中。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个梦想很简单、很朴实也很具体,但是却不平凡。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我没有什么可奉献的,唯有用我的青春、热血、辛勤与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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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待每一位当事人,审慎办理每一个案件,妥善解决每一起纠纷,为人民幸福提供法律保障,用我的“法官梦”托起民族的“中国梦”。

  第四篇:赞美法官演讲稿党的儿女人民的法官穿越了鲜血与战火的历史云烟,历经了建设和改革的风雨洗礼,在神州尽彩、燕舞莺翔的盛世华章中,是谁,将法律与正义之剑高高擎起,披肝沥胆,以最完善的形式,一步步走在公正司法的道路上。是谁,续写出执法为民的绚丽篇章,诠释着人民法院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深刻内涵。——是党的儿女,人民的法官。法槌起落、案卷翻飞,一次次的铁案封尘,没有掌声、没有鲜花,也无人喝彩。这,就是人民法官,共和国的卫士,一个神圣而光荣的职业。背负着法律的庄严,肩扛着社会的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槌声起,罪恶在这里终止、正义在这里实现、误解在这里消除、对手在这里握手言和、仇恨在这里烟消云散。我们以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用默默无闻的工作撑起司法审判的脊梁。在我们身边就有许许多多这样的法官,有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刑事法官;有能调善断、定纷止争的民事法官;还有扎根基层、不辞辛劳的驻村法官;他们在各自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在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全院法官默默无闻、不求名利的无私奉献精神,集中展示了法院队伍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光辉形象。您知道吗。一位老法官,为了给远在农村的当事人送去执行款,掉进了冰冷的河水里,从此膝关节落下了毛病,每到天气不好时腿疾就会发作;您知道吗。一位女法官,为了给被害人年幼的儿子争取司法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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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自己尚在哺乳期又在生病的孩子扔在医院里不管„„记得刚调整到民一庭工作不久,一次偶然发生的事件深深地震憾

  了我,让我深深的感悟和体会到一名法官所担负的责任和使命。一天早上刚上班,一位老大妈颤颤巍巍的走进办公室,我还没来得及招呼,大妈就扑通一声跪在了我面前,口里喊着:“法官大人,你要替我做主啊。”我好不容易才把她从地上扶起来坐在椅子上,她情绪稍微稳定下来就告诉我:丈夫早逝,她一个人辛辛苦苦把儿子拉扯大,年初儿子在一个工地打工时,由于板架松塌从几十米的高的工地上摔下来,如今瘫痪在床半年多了,老板只给了500元钱就撒手不管了,还威胁说如果再敢去要钱,就把她正上小学的孙子干掉。“看着大妈那斑白的头发,深深的皱纹,尤其是那双含满泪花,充满企盼和渴望的双眼,我的心被刺痛了。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当事人诉求中的那份凝重、期盼和焦虑。这种感觉,使我更加清楚的认识到法官所肩负的神圣使命,这关系到千万个家庭的和平、安宁与幸福。

  岁月的长河悠悠流淌,先辈的精神代代相传,一批又一批的共产党员、人民法官,始终以自己对法律的无限忠诚,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手持天平,头顶国徽,履行着维护正义,评判是非曲直的神圣职责。他们时刻牢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根本宗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默默践行着一名人民法官的誓言,履行着一名共产党员的承诺,他们始终不忘党和人民的期望和重托。因为他们是党的儿女,人民的法官。

  第五篇:语法官演讲稿大家晚上好。我是今天的语法官。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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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职责是留意并记录演讲者在演讲过程中讲的一些好词好句,包括修辞、热词以及今日一词的使用情况。帮助演讲者使用恰当的语法来增强演讲效果。今天的主题是激扬青春,今日一词是燃烧,燃烧是一个动词,剧烈氧化;消耗燃料并发出光发热。和今天的主题很搭,我们每个人都燃烧过自己的青春,并发出过不同的光芒,有的人很耀眼,有的人很温还有的人若隐若现。我会在整场会议中关注你们语法的使用情况,并做详细记录,演讲结束,我会做出语法官报告。谢谢

  内容仅供参考

  

  

篇二:法官在法庭上的讲话

  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

  法官的语言技巧是指法官巧妙地使用语言的技能,也就是法官巧妙地掌握和运用语言进行口语表达的能力。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关于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供你参考。

  法官庭审语言的概念及特点

  本文所指的法官的庭审语言,是指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时所使用的话,即说话的声音、腔调、态势、使用的词汇等。其应具备以下特点:

  1、服从性。即法官的庭审语言要服从当事人的需要,对当事人不懂的语言,法官应为他们提供翻译,让他们听懂。服从诉讼参与人的需要,是法官庭审用语的突出特点。

  2、法律性。法官审判案件,是代表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可避免地要使用“法言法语”,主要是使用一些必须的法律术语,如“回避”、“辩论”、“陈述”等词语。法官在法庭上使用的这些术语,虽不具有“地域性”、“通用性”,但他是法官庭审用语的专业要求,是不能不用的,也是不能用当地语言替代的。

  3、通用性。这种通用是指在审判案件的当地普遍使用,普遍的人能听得懂、说明白,不是在整个方言区通用,也不是在所处的省份通用。我国是一个多民族语言、多种方言并用的国家。依照我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法官只能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

  4、对话性。用对话式的语言是法官庭审语言的又一个突出特点。法官的庭审语言必须是对话式的语言,与当事人产生互动,一问一答、一答一问地进行,当事人还可以向法官请求提问,而且互相对对方说的话都要听懂,否则,庭审便不能进行。

  5、地域性。法官审案,应使用“当地”语言,一般不准使用“外地”语言。法官庭审语言的地域性,要求法官尊重当地人的语言习惯,尊重当地人的语言权利。

  法官庭审语言的这些特点,是我国法律“以人为本”思想在法庭审判阶段的体现,是法官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尊重当事人语言权利,亲民、近民、爱民的切入点。

  法官庭审语言的要求

  法官庭审语言要求(一):法官庭审语言要合法

  法官的言辞要求合法,因为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言辞是代表人民法院讲的,是国家法律的体现,法官的身份要求其庭审语言要合法。具体的:

  1、使用言辞的顺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要注意在哪个诉讼阶段,就使用哪个诉讼阶段的言辞。不能在开庭审理阶段,就使用审理完毕时的言辞;更不能在案件审理阶段,就告诉当事人案件处理的结果。

  2、法官的言辞不能违背法律。例如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法官不能说“把律师押下去”“传律师”或“把证人押上来”之类的话。

  3、有法言法语可用的,则不能用普通言辞。例如到法院去起诉,通常人们会说去打官司。但法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只能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正当的”,而不能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打官司是正当的”。不能说“原告所讲的是胡说八道”,而应当说“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

  法官庭审语言要求(二):法官庭审语言表达的音调要求平稳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进行的口语表达,直接关系到他所进行的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甚至决定了他们的前途与命运。因此,法官所讲的话,一定要让对方听清楚。如果法官在讲话时太激动、音调忽高忽低、讲得太快、或者讲得不连贯,都会影响讲话的效率,都有可能使对方听不清楚,从而影响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体地说,法官在讲话要注意以下几点:1、以让对方听清楚为原则。2、讲话时以中音为主。3、以平直调为主,也兼顾其他语调。但是,审判口语并非全部是你问什么,对方就完全按照你的意图回答什么。因此,审判口语也不排除有时也用高升调、降低调或曲折调等。4、以中等语速为主。5、以连续为主,兼用必要的停顿。审判口语虽以连续为主,但也不排除必要的停顿,乃至有时的故意停顿。上述五个方面的要求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关联、相互渗透的。法官庭审语言要求(三):法官庭审时的态势语言要得体态势语言主要包括手势、眼神、站姿、坐姿、步态以及肩部、头部等的动作。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因此,他们口语表达的态势直接关系到人民法官的威信,关系到法庭庄重与严肃的气氛能否形成。法官进行口语表达的态势一定要得体,一定要与人民法官的身份和人民法庭庄严的气氛协调,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力求少而精。一般来说,在进行审判口语表达时,需要用态势来配合的不多。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态势变化不多,有些动作的态势是有规定的,有的态势是很单一的。例如:在容貌上,都着统一的服装,男女发型及男同志的胡须都要符合身份。在姿势上,一般都有预先规定,如指挥法庭辩论要坐着,在宣读判决书时要站着。在神态上,一般不需要丰富的表情和面部的肌肉变化,就是眼睛,也不需要变化无常。在动作上,尤其是在法庭上,一般不需要较复杂而又繁琐的动作。审判人员在进行口语表达时,只有在必须使用态势语言加以解决、说明时,才能使用态势语言。

  2、力求审慎。例如,在法庭审讯时出示证据,当然要用手,但手拿证据的部位、方向、距离、高低等,都应以被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能看清为止。在宣读判决书时,目光不能到处乱扫,更不得摇头晃脑。如果在法庭上随意走动、谈天说地,既有损人民法官的身份,又与人民法庭的庄严气氛不相协调。因此,审判人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作出每一个动作,都要审慎,绝不允许在法庭上乱说乱动,谈笑风生。

  3、力求自然。在审判口语中,在借用态势语言时,一定要自然、贴切、恰如其分,不能矫揉造作,更不允许随意变换、创新态势。

  此外,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法官的态势语言还应有所不同。1、刑事庭审中。应突出法官威严的形象。刑事案件面对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应当受到谴责的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犯罪嫌疑人。法官代表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根据检察院的指控,通过审查证据,进一步查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判断其构成的罪名,决定是否剥夺被告人一定年限的人身自由,甚至是否要剥夺其生命,是否要判处其他刑罚等。这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因而表情要庄重、肃穆,手势要果断、明确,目光要有力度感。而在少年刑事案件庭审中,法官的形象则要有所不同。少年被告人心理状态容易不稳定,思想和行为的可塑性较强,庭审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还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最终目的。故法官的形象不宜过于严厉,要像对待偶尔犯了错的孩子一样来对待少年被告人,态度可以温和一些,眼神可以柔和一些,语气也可以平和一些,使少年被告人感受到社会还没有完全拒绝他,只要认识错误,好好改造,还有前途。2、民事庭审中。民事案件以解决平等主体间的纠纷为目的,庭审中,法官要着重体现出居中审判的立场,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在法庭里,不宜对某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态度过于热忱的举动,如握手,也不宜对某一方态度过于冰冷,如不理不睬。在质证过程中,要给予各方同等的质证机会。在辩论过程

  中,要给予各方均等的发言时间。当事人发言过程中,除非有侮辱、讽刺的话语或重复太多,一般不要随意挥手打断。

  3、行政庭审中。行政诉讼是“民告官”,官民在行政程序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则是平等的。原告往往由于要求得不到满足、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愤然”起诉,诉讼过程中难免带有一些对政府不满的情绪。而由于工作接触较多,法官与被告方工作人员有可能比较熟悉。这就要求法官在法庭上态度必须严格中立,要格外重视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注意自己对待原、被告双方的态度,绝对不能在法庭上以表情、举止暗示被告,对原告则要尽可能地宽容一些,只要不违反法庭纪律,可以允许原告多讲一些,法官应当专注地听取其意见,可以用手势多鼓励原告发表对自己有利的见解。

  4、在主持调解的时候,法官要保持一种良好的情绪状态和具有亲和力的形象。要促使当事人顺利达成和解,法官必须先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好感,具有一定的亲和力。一般比较具有亲和力的法官形象是:讲道理、谦和、大度、彬彬有礼、不卑不亢。在同当事人交谈时,要注意对方的情绪反应。一般认为同性之间交谈时,只有相互注视到对方的眼睛时,彼此的沟通才能建立,若想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信赖关系,在整个谈话时间里,双方目光相接累计应达到50%至70%的时间,这一点在法官主持调解时应当意识到。而如果面对蛮不讲理、出言不逊的当事人法官要沉着冷静、不急不躁,防止不良情绪的流露。否则,容易使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受阻,使调解难以顺利进行。

  司法实践中有关法官庭审语言应用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法发[2005]19号)(以下简称《规范》)以及一些相关规范性的文件(如法律出版社2006年发行的《审判工作规范手册》)中有关法官语言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

  法官庭审语言规定1、法官庭审中的言行规范关于法官语言(包括态势语),《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如下七项: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不得使用通讯工具、在审判席上吸烟、随意离开审判席等;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论、争吵;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严禁酒后参加庭审。关于庭审语言中当事人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的情况,《规范》第三十条规定:其一,诉讼一方只能讲方言的,应当准许;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可以由法官或者书记员用普通话复述;其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陈述,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法官庭审语言规定1、法官庭审外的言行规范《规范》第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均要求法官庭审外应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的言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法官庭审语言规定2、法官着装仪表的规范《规范》第六条: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保持良好形象;工作时间穿制服时,应当配套;穿便服时,做到整洁、庄重;工作时间不浓妆艳抹,不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开庭时按规定着法袍或者穿制服。司法是一种专门技艺,同时也是一门艺术。和谐的司法既能平息解纷,又能给人以美的享受,而法官正确运用法言法语是不可缺少的因素。“语言能力高低决定了法律质量的优劣”,即法的优劣直接取决于表达并传播法的语言的优劣,司法的优劣取决于法官对法言法语驾御能力的高低。具体的,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言辞运用方面,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法官语言注意事项3、言辞应严谨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民商事等案件的,法官的语言就是国家法律的体现,不能有偏差,否则容易造成司法不公的印象。对法律概念的准确表达,是法官语言严谨的重要基础。法律概念是对一个法律现象经过无数法学家或法律工作者以艰辛努力,从众多的普通语言、纷繁杂乱的含义中进行梳理加以提炼给予准确定位的。因此,同样的意思,如果用大众语言来表述的话,可能会花费更多的篇幅,甚至长篇大论依然无法说得清楚,但是一旦用法律术语来表述的话,只用寥寥数语,甚至几个字就足以说明清楚,而且准确无误。因此,法官一定要巧用概念、会用法律概念。法官语言注意事项4、言辞选用应准确准确,是法官使用言辞的生命。善于运用法言法语进行表达是法官进行审判工作时专业素质的体现。一般地说,在审判工作中,凡是有法言法语可用的,法官都应用法言法语,而且要争取多用,用好法言法语,因为法言法语本身就是审判口语中的重

  要武器之一。法官使用的言辞不准确,不仅有损于人民法院的威信,而且会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法官语言注意事项5、言辞应规范法官平时应注意养成使用口头言辞规范化的习惯,在庭审时使用法言法语。这样既有利于树立法官的威信,又能体现法官言辞的力度感。如果法官在平时不注意自己的口头言辞规范化问题,其言辞往往就会混同于老百姓的言辞。例如,一位法官在法庭调查时,这样问双方当事人:“你们打群架的时候,是用什么家什打的?”在这里,“你们”应由当事人的姓名代替,“打群架”应改成殴斗,而“家什”则应改成凶器或工具。法官语言注意事项6、言辞选用应关注群众语言既然是人们沟通交流的工具,必然存在理解与被理解的关系。如果法官从自身出发一味强调法律术语,而不管不顾被交流对象的现实情况,那么语言就不可能被理解,法官发出的信息不能被有效接受,案件也不可能顺利进行,极大地影响案件质量与效率。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宋鱼水就是以双方当事人能够理解的语言“辨法析理”,使双方接受了自己对案件的法律观点,从而“胜败皆服”,完美展现了司法过程中的法言法语。法官语言注意事项7、言辞选用应庄重法官使用的口头言辞要求庄重,是法官特有的品格和具体体现之一。庄重的言辞,才能显示出审判口语的威慑力和打击力,任何轻浮、污秽的言辞都是审判口语必须摒去的。法官在司法过程运用法言法语要注意阶段性与针对性。在案件的受理阶段,当事人对案件和法律还不太熟悉明白的情况下,法官应该告知诉讼风险和有关法律规定,语言要通俗易懂。在案件的调解阶段,法官主要结合法律规定和情理说服双方,语言要入情入理。在案件执行阶段,法官应该针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语言以说服性和严肃性为主。在司法过程的主要阶段,即案件审理阶段,法官对每个案件要在充分分析和研究对象的个性特点的前提下去开展工作,要针对每个案件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语言方式,要善于提高自己的应变能力,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采取相应的语言方式,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法官还要针对每个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运用语言。当事人在年龄性别、知识水平、觉悟程度、法律意识、社会阅历等方面各不相同,审判人员的语言方式就必须努力做到因案制宜、因人施教。在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可以透过律

  师向当事人做工作,法言法语可以更专业化。在没有律师代理、公民文化程度较低时,尽量避免使用晦涩的语言,对一些法律术语可以进行释明。

  总之,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正确使用庭审语言,不仅能够达到较好的审判效果,保证其所从事的审判工作的质量,而且能保证人民法院审判任务的顺利完成。猜你喜欢:

  

  

篇三:法官在法庭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朋友们:大家好!

  能有时机站在这里,述说一段职业的情怀和感悟,是幸运,也是挑战。跨进法院的队伍,我的人生就开始了令我向往以久的历程,这是何等骄傲与自豪,同时我也感到身上的那份沉甸甸的责任。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他们是我学习的典范〞。

  一提到法官,大家都会很自然地想到坐在高高的法椅上,身着法袍、手执法槌,代表国家裁判着社会上是是非非的法律卫士!他们都令人产生无限的崇敬感!

  但在灵宝法院也有这样一个法官群体,他们远离城市的繁华和家庭的温馨,把青春和智慧默默地奉献给基层;他们洗尽铅华,深入田间地头审判调解;他们与群众零距离接触,认真聆听他们的诉求,用心体会他们的感受,以百分之百的努力帮助群众解决困难,让司法更贴近民生,也让司法更加充满人间的温情,他们将智慧和良知凝成公正的砝码,默默地向世人演绎着作为一名法官的荣耀,他们——就是身处派出法庭的一线办案法官们!

  伟大哲人康德曾说过,这世上只有两样东西能引起人们内心深深的震动。一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那么。法官的道德准那么就是公正司法,执法为民。20xx年大学毕业后,我成了一名法院干警,随后,我有幸成为一名派出法庭的干警,正是在这里我领会了执法为民的深切涵义。那天,天下着大雨,一位老农冒雨来到法庭后,却又只在门外张望,迟迟不肯进来。这一幕恰好被法庭庭长看到,庭长走上前,准备先将老人迎进办公室,老人却连连摆手,说道“我鞋子脏,就不进去了〞,庭长笑着说“大叔,法庭建在这儿是让这里的百姓心里亮堂干净的,可不是让地板干净的,有话咱进屋再说!〞朴实的话语令老农的心放了下来,连连夸赞道“行,行,你们真是我们这里的好法官!〞

  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正是他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将“化民忧、解民难〞落到了实处。考虑到山区交通不便,当事人来打官司较为不易,不管在法庭还是在巡回审判点开庭,他们均自发取消自己的午休时间,将下午案件的开庭时间由2点调整为1点,使当事人在案件解决后还能赶回家,尽量让农民群众不摸黑。而且只要双方当事人都到场,什么时候到,就什么时候安排开庭,尽最大可能让当事人少跑一趟路,少等一分钟,最大地方便当事人。当地百姓经常夸道“真是警车开到哪儿,案子就审到哪儿,法律就宣传到哪儿,有他们在,咱老百姓放心!〞

  身在派出法庭工作,遇到的难缠案、烦心事不少。一些来打官司的群众缺乏法律常识,一旦进入严格的法律程序很难适应,心急怨慢,动不动就发牢骚,对法院和法官产生一定的情绪。此时,是他们用耐心和爱心化解了当事人心中的那份凝重与焦虑。他们总是说“农民是最怕打官司的,不到万不得已时,谁都不愿到法庭来,但农民又是最相信法律的,基层法庭就是咱农民朋友倾诉心声和诉苦的地方!〞正是他们用着这一理念,将司法的阳光洒向群山环抱中的千家万户。由于派出法庭管辖的乡镇多处于山区,每逢大雨过后,经常会出现道路被冲不能通车的情况,此时,送达法律文书成了一道难题。又是他们,不叫苦不叫累,克服重重困难,及时地把

  法律文书送达给每位当事人。他们以实际行动诠释着一名基层法官为民效劳,无私奉献的的真正涵义。

  田间的阡陌有他们的身影,山区的风尘挡不住他们前进的脚步,沿着法官之路一路走来,他们清贫着、孤独着、忙碌着、疲惫着、感动着,同时也收获着!他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履行着人民法官的荣耀职责,用自己真诚的付出,换取着化解矛盾的欣慰,消除纠纷的释然,赢得了一方的和谐与安宁。

  “执法担道义,躬身作公仆〞是他们的铮铮誓言,他们用着“平凡〞的方式演绎着不平凡的人生,用实际行动履行着一名基层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他们是我学习的典范,时刻指引着我前进的方向!

  

  

篇四:法官在法庭上的讲话

  人民法官为人民演讲稿

  有一种风景叫高度,有一种高度叫境界,有一种境界叫奉献。奉献是最美丽的花,奉献也是最真挚的爱。爱岗是我们的职责,敬业是我们的本分。爱岗敬业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根本,是人民法官爱人民的体现。此时此刻,我站在演讲台上不仅仅看到在座各位关注的目光,仿佛还看见我们干警在办案中那忙碌、不知疲倦的身影。看—他们正耐心为当事人答疑解惑,如春那一世小说网风化雨;他们正承受着上访人的谩骂,但却像对待亲人一样用心体会他们的感受;他们正为了审好每一个案子而埋首工作,他们默默的奉献着,不求名利,任劳任怨。他们用爱岗敬业的精神,染绿了法院工作的春天。

  我是20xx年2月底加入兴国法院这个大家庭的。调整工作后,我被分到了古龙岗人民法庭。带着惶恐也带着生活赋予的坚强,我迈入了人生的新起点。

  因为身在基层法庭的缘故,经常和老百姓打交道。有一回因下大雨,路不能通车,为了及时送达传票,最后弄得一身泥和水,当时还有点情绪,庭长微笑着对我说,谁叫我们是人民法官?是啊,正因为我们是人民法官,当我们在烈日下,调解好一件相邻纠纷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的时候,心中就像有和风吹过,惬意无比。为了方便老百姓诉讼,我们晚上开庭到十点多钟,当事人握着我们的手,一直说着“谢谢”。

  有人说过这样一句话“把每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把每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这需要我们在工作中有“爱”,也就是责任心。拿洗脸做比方,我们每天都要洗脸,许多人并且不止洗一次,洗完后还要拿镜子照一照,生怕有什么不妥的地方。你们看,这是何等的有责任心,在工作中也能这样有责任心,不愁工作做不好。一个个普通的

  人,一件件平凡的事,正是有了大家的付出和辛劳,才能将我们法院的天空点缀得如此灿烂辉煌。

  时间过得飞快,我每天在工作、出错、纠正、再工作的过程中慢慢地学习。如果不是担心工作,我真的希望每天的错误多一点,这样我会成长的更快一些。谁说法院的工作是枯燥的?第一次查封,让我感觉到法院工作的庄严、神圣不可侵犯;第一次参加单位组织的演讲,法院又一次给我们展示的机会,我感受到了法院对我们的重视与呵护。与以前的学习生活比,在法院工作的日子,每一天的感受与认识都是不同的,永远都让我感到充实与满足。经过4个月的切身体验,我非常庆幸走进了这样一个团结奋进的集体。因为她特别能吃苦、因为她特别能战斗、因为她特别讲奉献!

  从我踏进法院大门的时候,我就坚定着对法律的崇尚、人民的挚爱、共和国的真诚。我没有什么可以奉献,唯有青春、热血、辛勤和汗水。我会用一颗年轻而又富有朝气的心去迎接每一天的到来,精力充沛地面对每一个困难与挑战,努力成长为一名德才兼备的法官,让生命伴随法律成长,让肩膀挺起华夏脊梁,让和风吹拂正气,让春雨滋润民心。在没有七彩灯光的岁月里守候生命中一次又一次的感动,守望“正义”这两个字所包含的简单也复杂的人生旅途。让我们以爱的名义,吹响“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集结号。

  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演讲稿

  “将忠诚铸进庄严的国徽,用公正架起金色的天平”“惩恶扬善、匡扶正义是我们的使命,为人民服务、无私奉献是我们的赤诚”……口中总是不自觉的哼起这首我们的歌,那坚定激昂的节奏激荡起的不仅是心中的自豪感,更是无限的责任与使命!

  是的,人民法官,肩扛天平,肩负着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的神圣使命;槌起槌落,与广大人那一世小说网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然而,在社会上曾有那么一种说法,说人民法官要依法裁判,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因此谈不上服务谁,更有甚者一心认为要取消人民法官中的“人民”两字,以显示法官无党无派,超然世外的地位。

  而我要说的是,在中国文化这个大背景下,如果一名法官真的无视为谁掌权、为谁服务这个基本问题,完全不顾及中国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你要求他成为超然世外的绝对法官,可能他恰恰会成为绝对的自利者和祸害人民的罪犯。又怎么能指望他履行一个“正义代言人”的职责呢?

  记得在大学时每次考完试,大家总会对遇到的一堆不知所以的问题议论纷纷,同学问我怎么答的时候,我总是笑笑说:“凭法律人的良知答就对了!”其实,当时真的就是一句戏言,是对自己不会答题的掩饰。现在想来,当时自己一句不经意的话,却显得有那么一点意味深长。是啊,对于身为人民法官的我们来说,法律知识的累积固然很重要,但是,如果没有良知、没有一颗为人民的心,那深厚的法学功底只能成为伤害人民的利器!

  为人民服务,说起来是道不尽的宏大主题。可是,一名平凡的法官绝不是理论家和政治官僚,给人民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可能只是画梅止渴;法治之路,和谐之途,现实中真正需要的是法官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职务范围内踏实地做点工作,依法解决一些矛盾,给出一些公正的说法。就如同轻轻拨亮一盏灯,哪怕只照亮一片脚下的土地!

  法是向来有为政治服务的本性,尽管它总是半遮半掩。中国的政治要面对世界上最复杂而生机无限的现实,腐败和富强同飞,法治与权变起舞,在这样一个大变局下,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卫士却失却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理念,中国将处于何等危险的境地!的确,法官也是脆弱的,

  他们能做的也许并没有人们期待的那么多。但是我们产生于人民,受人民之托,怎可无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之心?那些所谓的金钱与美色、权力与关系,在人民的利益面前显得是那么的卑微!

  法官是如此平凡,却可因胸怀人民、为群众断曲直、为社会谋大义的点滴行动,而变得神圣起来。手持正义之灯的法官们,只要抱有阳光般的心态,细心、耐心、热心、诚心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努力做好自己手中的每一个案子,就能在平凡的岗位上找到自己的价值。

  我的同行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在召唤,让我们用最响亮的声音喊出:“人民法官为人民!”

  人民法官为人民优秀演讲稿

  “将忠诚铸进庄严的国徽,用公正架起金色的天平”“惩恶扬善、匡扶正义是我们的使命,为人民服务、无私奉献是我们的赤诚”……

  口中总是不自觉的哼起这首我们的歌,那坚定激昂的节奏激荡起的不仅是心中的自豪感,更是无限的责任与使命!

  

篇五:法官在法庭上的讲话

  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

  法官庭审语言的概念及特点本文所指的法官的庭审语言,是指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时所使用的话,即说话的声音、腔调、态势、使用的词汇等。其应具备以下特点:1、服从性。即法官的庭审语言要服从当事人的需要,对当事人不懂的语言,法官应为他们提供翻译,让他们听懂。服从诉讼参与人的需要,是法官庭审用语的突出特点。2、法律性。法官审判案件,是代表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可避免地要使用法言法语,主要是使用一些必须的法律术语,如回避、辩论、陈述等词语。法官在法庭上使用的这些术语,虽不具有地域性、通用性,但他是法官庭审用语的专业要求,是不能不用的,也是不能用当地语言替代的。3、通用性。这种通用是指在审判案件的当地普遍使用,普遍的人能听得懂、说明白,不是在整个方言区通用,也不是在所处的省份通用。我国是一个多民族语言、多种方言并用的国家。依照我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法官只能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4、对话性。用对话式的语言是法官庭审语言的又一个突出特点。法官的庭审语言必须是对话式的语言,与当事人产生互动,一问一答、一答一问地进行,当事人还可以向法官请求提问,而且互相对对方说的话都要听懂,否则,庭审便不能进行。5、地域性。法官审案,应使用当地语言,一般不准使用外地语言。法官庭审语言的地域性,要求法官尊重当地人的语言习惯,尊重当地人的语言权利。法官庭审语言的这些特点,是我国法律以人为本思想在法庭审判阶段的体现,是法官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尊重当事人语言权利,亲民、近民、爱民的切入点。法官庭审语言的要求法官庭审语言要求(一):法官庭审语言要合法

  法官的言辞要求合法,因为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言辞是代表人民法院讲的,是国家法律的体现,法官的身份要求其庭审语言要合法。具体的:

  1、使用言辞的顺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要注意在哪个诉讼阶段,就使用哪个诉讼阶段的言辞。不能在开庭审理阶段,就使用审理完毕时的言辞;更不能在案件审理阶段,就告诉当事人案件处理的结果。

  2、法官的言辞不能违背法律。例如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法官不能说把律师押下去传律师或把证人押上来之类的话。

  3、有法言法语可用的,则不能用普通言辞。例如到法院去起诉,通常人们会说去打官司。但法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只能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正当的,而不能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打官司是正当的。不能说原告所讲的是胡说八道,而应当说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

  法官庭审语言要求(二):法官庭审语言表达的音调要求平稳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进行的口语表达,直接关系到他所进行的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甚至决定了他们的前途与命运。因此,法官所讲的话,一定要让对方听清楚。如果法官在讲话时太激动、音调忽高忽低、讲得太快、或者讲得不连贯,都会影响讲话的效率,都有可能使对方听不清楚,从而影响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体地说,法官在讲话要注意以下几点:1、以让对方听清楚为原则。2、讲话时以中音为主。3、以平直调为主,也兼顾其他语调。但是,审判口语并非全部是你问什么,对方就完全按照你的意图回答什么。因此,审判口语也不排除有时也用高升调、降低调或曲折调等。4、以中等语速为主。5、以连续为主,兼用必要的停顿。审判口语虽以连续为主,但也不排除必要的停顿,乃至有时的故意停顿。上述五个方面的要求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关联、相互渗透的。法官庭审语言要求(三):法官庭审时的态势语言要得体态势语言主要包括手势、眼神、站姿、坐姿、步态以及肩部、头部等的动作。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因此,他们口语表达的态势直接关系到人民法官的威信,关系到法庭庄重与

  严肃的气氛能否形成。法官进行口语表达的态势一定要得体,一定要与人民法官的身份和人民法庭庄严的气氛协调,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力求少而精。一般来说,在进行审判口语表达时,需要用态势来配合的不多。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态势变化不多,有些动作的态势是有规定的,有的态势是很单一的。例如:在容貌上,都着统一的服装,男女发型及男同志的胡须都要符合身份。在姿势上,一般都有预先规定,如指挥法庭辩论要坐着,在宣读判决书时要站着。在神态上,一般不需要丰富的表情和面部的肌肉变化,就是眼睛,也不需要变化无常。在动作上,尤其是在法庭上,一般不需要较复杂而又繁琐的动作。审判人员在进行口语表达时,只有在必须使用态势语言加以解决、说明时,才能使用态势语言。

  2、力求审慎。例如,在法庭审讯时出示证据,当然要用手,但手拿证据的部位、方向、距离、高低等,都应以被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能看清为止。在宣读判决书时,目光不能到处乱扫,更不得摇头晃脑。如果在法庭上随意走动、谈天说地,既有损人民法官的身份,又与人民法庭的庄严气氛不相协调。因此,审判人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作出每一个动作,都要审慎,绝不允许在法庭上乱说乱动,谈笑风生。

  3、力求自然。在审判口语中,在借用态势语言时,一定要自然、贴切、恰如其分,不能矫揉造作,更不允许随意变换、创新态势。

  此外,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法官的态势语言还应有所不同。

  1、刑事庭审中。应突出法官威严的形象。刑事案件面对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应当受到谴责的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犯罪嫌疑人。法官代表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根据检察院的指控,通过审查证据,进一步查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判断其构成的罪名,决定是否剥夺被告人一定年限的人身自由,甚至是否要剥夺其生命,是否要判处其他刑罚等。这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因而表情要庄重、肃穆,手势要果断、明确,目光要有力度感。而在少年刑事案件庭审中,法官的形象则要有所不同。少年被告人心理状态容易不稳定,思想和行为的可塑性较强,庭审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还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最终目的。故法官的形象不宜过于严厉,要像对待偶尔犯了错的孩子一样来

  

篇六:法官在法庭上的讲话

  一名法官精彩演讲稿

  一名法官精彩演讲稿-法官情思一名法官的演讲稿—法官情思法官情思上大学的时候,当我翻开美国著名学者德沃金的名著《法律帝国》这本书,读到这位大师对法官形象描述的点睛之笔,“在法律铸造的帝国里,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那么是帝国的王侯。〞,我为此精辟之辞赞叹不已,同时也对崇高而威严的法官职业油然产生了几多神圣,几多向往。当我成为一名法学的卑微朝圣者,我决心终生用自己的辛勤跋涉,去感受法的脉动与心率,去探寻法的精神与真谛。当我们身着黑色的袍服在审判席上耐心听讼的时候,我懂得了黑色的服饰是法官内在精神的表现,这正如一位哲人说的:“蜜蜂只在黑暗中工作,思想只在缄默中孕育,美德也只在幽居中产生。〞。作为一名法官,我们清醒地知道,司法的主角是法官,司法公正的关键是法官,而法官客观公正的品格那么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人民法官职业道德根本准那么》的要求,表达了对法官中立、客观、公正品格的追求,中立的裁判地位决定了法官不能是一个社会活动家。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目标要求法官必须严格自律,做一个深居简出的“孤独寂寞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说过一句话:法官是一个由特殊材料制成的人所从事的职业。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呼吁:法官不是群众化的职业,而应当是社会的精英。说到这里,我的眼前仿佛走来了一批批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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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法官代表,你看你看,我们***法官走来了,他退休不退志,立下走百村,访百民,作百场法律报告的目标,以一个老法官的法律实践实现对法律的最好注释。你看,全国优秀法官,临汾市北郊法庭庭长景云峰走来了,他以办铁案声名远扬,在一次执行任务中,被被告用稀硫酸泼在了身上,烧伤面积达32%,右眼球被摘除,就在出院的第三天,就要求领导安排工作,所办近千件案子,从未出错一次,他出色的业绩赢得了各界的高度评价。还有,迎难而上下苦功,勤奋好学断铁案的开封县法院的齐爱香走来了,谈泊名利,奉献审判事业的新安县法院审判员王圣木走来了,等等等等,这一批批法官群体,用他们的辛勤努力为我们树立了典范,用他们的司法实践向人们昭示了什么是由特殊材料制成的人,什么是社会的精英。我们的审判权来源于国家和人民,作为社会各种矛盾纷争的终局裁判者,在以法官的形象出现时,我们已远远超越了小我之上,法官只能成为正义的化身,公正的天使,社会的良心。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弘扬正气,是法官神圣的职责。惩恶扬善,除暴安良,为民解难,是法官义不容辞的义务。法官的胸间应当充满正气,法官的眼睛应当蔑视特权,法官的肩膀应当扶持弱小,法官的两袖应当一片清风。法官的上帝只有一个,那就是神圣的法律。法官的良心只服从一条,那就是公正与正义。做法官的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利,全心全意效劳于人民。作为一名法官,我深知世事繁杂,沧海桑田,但我将以法律作为终生信仰,视法律为神圣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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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于灵魂深处时时敬仰,以正确领会、解释、执行法律为最高目标。探求公正与正义这一法律精髓。既然选择了远方,就只能风雨兼程。这就是一个法官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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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法官在法庭上的讲话

  法院在民事调解会议上的讲话3篇

  法院在民事调解会议上的讲话第1篇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法院调解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价值;法院调解对法官

  素质与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民事诉讼调解要与人民调解协同运作,实现诉内诉外调解的良性循环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法院调解的正义性并不亚于判决、法院调解制度符合世界司法发展的潮流、法院调解对我国法制建设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法院调解相对判决而言,具有诸多的优势、法官要有精深的法律素养、法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法官要有坚毅的意志品质、法官要有较强的说理能力、法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由于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处在人民内部矛盾的多发期,而且与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内容不同,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带有强烈的经济利益对抗性,甚至可以说经济利益矛盾成为现今人民内部矛盾中的根源性矛盾和主导性矛盾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今天,市委政法委在这里隆重召开全市民事调解工作会议,X法院系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们终于等到了一个期盼已久的机会,与尊敬的人民调解员们一起阐述调解心得、交流调解经验,探求调解真谛,我们倍感荣幸。这是一个探讨调解方法、创新调解途径的大会,也是民事审判法官与人民调解员互相学习、携手共进的大会。我相信通过这次会议,对于加强我市民事调解工作,构建和谐X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在此,我代表X中院党组,向长期关心法院工作的市委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一直以来帮助和支持法院工作的司法局领导与人民调解员表示最崇高的敬意!也借此机会对全市法院民事审判法官表示亲切的慰问!

  民事诉讼调解作为我国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民事纠纷化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它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并取得很大的成就,"着重调解"曾被1982年的民诉法试行确定为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改革的进程中,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司法调解曾在一段时期受到冷落,调解结案率逐年下降几乎成为全国法院的普遍趋势。另一种现象是民事纠纷数量不断上升,案件审结以后上访和缠讼仍然不能停息,已生效判决的自觉履行率极低,甚至在执行中遇到抵制和对抗。这不仅使法院工作陷入讼累乃至被动局面,而且大大地削弱了司法公信力,造成案虽结但事未了的状况,甚至成为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引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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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重估法院解调的价值,重新审视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我们认为,从宏观上讲,法院调解是一种构建和谐社会的治理之道,从微观上讲,法院调解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法官审判艺术。在当前的民事诉讼之中,充分发挥调解制度作用的关键在于充分认识调解的重要性,充分发挥法官调解的主观能动性以及提高法官的调解艺术。

  一、法院调解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价值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实行了几十年,论证了几十年,现在还讲意义谈价值似乎是老生谈,不合时宜,但是我认为在今天还谈这个问题仍然有着特殊的意义。这是因为,我们的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调解的积极性还不够高,主动性还不够强,态度还不够端正,方法还不够灵活,调解结案比例不够高,调解工作效果不够好。这源于对调解制度的认识还存在一些片面观点。有的法官认为,当事人诉之于法院就是为了争端能以判决的形式予以确认,而调解只不过是"和稀泥",未能体现法律的正义,法律的正义更应该体现在判决当中;有的法官认为调解只是"市场买菜,讨价还价",无道理可讲,因而法官无法写出充分说理的判决书,用调解的形式结案,是法官没水平的表现;更有的法官认为调解是马锡五时代的产物,已经过时了,已不符合现代司法的发展潮流。这些都是极端错误的观点。当然,在客观上由于审限的要求,由于统计指标片面追求结案率,由于法官办案任务和数量太多的压力等等与调解需要耐心细致的思想调和工作和引导说服工作所需要大量时间之间是矛盾的,迫使法官放弃调解,尽快判决结案。还有,由于随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律知识的增长,他们对案件判决结果预测的准确性大大提高,在将预测结果与调解结果对比后,选择判决,明确表示放弃调解的机率也大大提高,这些情况都导致调解比例的下降。面对形势的变化,面对各种不利因素,面对效率和效果的矛盾,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调解的重要性,端正调解态度;切实提升调解的积极性,讲究调解方法;大力加强调解的创新性,克服调解困难;增进调解的主动性,注重调解效果。诉讼调解制度不但在过去发挥了重要作用,于现在,于今后在民事审判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都不过时。第一、法院调解的正义性并不亚于判决。法院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处分权,让当事人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就纠纷的具体解决进行协商和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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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最终达成协议,因此,在法院调解中,实体正义的实现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和处分权充分的尊重。由于调解协议是在诉讼程序的保证下,在双方互相了解对方优劣势以及对进行判决预测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般情况下比较接近于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哪一方作出微小的让步,对这一方来说只是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作出了一点点牺牲,但对自己的另一种利益,对双方甚至对社会都意味着突出了高效的正义。而高效的正义代表的还不仅仅是程序正义,西方有句谚语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就是讲效率的本质,而非仅指效率本身。同样,诉讼资源耗费过巨的正义也不能称为完全的或全面的正义。这种在调解下产生的高效正义绝不逊于判决带来的正义。

  第二、法院调解制度符合世界司法发展的潮流。从现代世界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为克服诉讼迟延、法律职业工作者人数跟不上实际需要、诉讼费昂贵等诸多弊端,和解或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普通法系;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都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对和解或调解制度的完善也处于积极推进和不断成熟之中。有"诉讼王国"之称的美国,95%的民事案件是经过和解在法院内附设的强制仲裁或调解等所谓替代式诉讼解决纠纷程序中得到解决的,只有不到5%的案件才可能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在日本通过调停解决的案件占总数的53%到54%,诉讼中经和解解决的案件达35%。虽然各国的和解、调解程序并非完全相同,但是为了适应纠纷解决多元化的需要,法官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已成为世界司法发展的潮流。

  第三、法院调解对我国法制建设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阶段,审判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法律相对滞后的矛盾不断加深,无法可依或法律界定不明的情况经常出现,往往给司法判决带来很多困惑,是影响对判决认识的确定性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当事人通过对自身利益的取舍达成调解仍然不失为解决纠纷的一条有效途径。对于新情况、新问题的处理若一味牵强地引用不恰当的法律条文判决,则容易造成适用法律的不严肃及人们行为准则的不确定,使得当事人对判决的公正性、合法性产生怀疑。相对于判决而言,调解往往可以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调解协议就可确认,从而避免了不得不引用不当法条的尴尬。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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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自身利益及对方行为的评判权衡,又可为今后解决此类问题的立法提供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意见,无疑可以促进法制建设。

  第四、法院调解相对判决而言,具有诸多的优势。调解强调以合意解决纠纷,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合意基础上的较为灵活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与诉讼的对抗性有一定区别,具有一些独特的长处。一是调解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构建和谐的经营关系和社会关系;二是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的效益,快捷、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以及诉讼成本,节省国家司法资源;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当事人主导的特性;四是有利于调解协议的实际、主动、充分履行,避免执行困难。这些优点,决定了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与人和谐发展方面比审判更具优势。

  二、法院调解对法官素质与能力有很高的要求调解工作既是司法工作,又是综合性的社会工作,也是群众性工作,法官要在当事人的利益纷争之中寻找高度矛盾着的双方都能共同认可的解决纠纷的办法,因此,法院调解对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有很高的要求,并不是某些法官所认为的"市场买菜"行为,是没水平的表现。法院调解要求法官除了精通法律并能娴熟运用于案件审理之外,必须适时、合理、正确把握主流的价值取向,还必须掌握相关的社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同时,还需要法官具备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分析把握当事人心理态度的技能以及较强的口语表达能力。调解主要是靠揣摩心理和说服讲道理解决纠纷,是否能够准确把握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是否能够准确把握调解口语表达的分寸,把道理讲得深入浅出,直接影响调解的效果。民事案件常常发生在具有一定亲属关系,家庭关系、朋友关系、友好合作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处理得当,矛盾化解,关系融洽,达到和谐;如果处理不好,则容易使矛盾激化,原有的亲属关系、家庭关系、朋友关系、合作关系因此而疏远、对立,甚至导致更大的矛盾冲突,有许多暴力犯罪都是因民间小事所引发,证明民事利益也有其矛盾尖锐的一面。因此,法院调解的难度并不小,对法官素质修养的要求也更高。(一)法官要有精深的法律素养。案件的起因是双方产生了利益纠纷,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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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寻求的是法律救济,法律知识是解决矛盾的基础,需要法官具有精深的法律知识。"精深"二字意味着法官不仅应掌握基本法律概念的精确含义,理解各种实体规则之间的联系,精通审判程序,而且应准确领会立法目的、精神和价值取向。只有具备精深的法律素养,才能运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来妥当处理纠纷,从法律的视角将纠纷中包含的法律关系和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解释清楚。没有精深的法律素养,法官往往难以找到应当加以适用的具体规范,即使该规范明明白白存在,也难以公平地确定法律责任的大小,甚至会在程序上出现错误。

  (二)法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法官与普通人一样也有情感与好恶,也有自己的道德评判标准与价值观,法官的个人观念会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与当事人、代理人的观念发生碰撞,有的只是认识上的暂时差异,有些则是世界观、价值观层面的剧烈冲突。法官眼中当事人不当的举止、言谈、以及做事方式也同样会激起法官的反感。如果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作保障,情绪就会出现起波动,失去耐心。特别是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是一个非常繁琐的过程,更需要法官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可能会面对双方激烈争吵的局面,可能会面对当事人蛮横不讲道理,出言不逊,甚至侮辱性的言辞攻击等等。法官必须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沉着冷静,始终保持一种豁达的胸襟,保持一种平静如水的心态,对当事人循循善诱,耐心疏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智来折服当事人,这样才能取得好的调解效果。

  (三)法官要有坚毅的意志品质。调解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总会有这样或那样难以解开的结,需要法官有一种百折不挠的毅力和恒心,以顽强的意志力进行反复调解,要有迎难而上,知难而进的勇气和魄力,始终以一种主动、积极的心态去排除种种干扰和障碍,克服困难。坚毅的意志力来源于法官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善良的同情意识,法官只有在内心真正确立了法律的信仰,才会产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才会有坚定的信念和意志力去做好调解工作。

  (四)法官要有较强的说理能力。法院就是一个说理的地方,当事人来诉讼就是寻求法律的救济,法官说法理、讲情理、论事理的本领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因而法官的调解语言表达能力如何,能否充分说理,直接影响到调解的效果。法官在调解之前,应该对当事人的心态和案情进行充分的了解,只有在充分掌握案件实际情况,当事人的诉讼需求,诉讼动机以及他的态度、情感、个性特点、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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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成长经历的基础之上,法官的说理才会有的放矢,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说服教育。法官说理的过程也就是说服当事人改变态度的过程,法官在说理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持一种客观和公正的态度,还应当释明当事人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要有理有据依法阐明利害。当事人的态度转变需要一个过程,其中会有多次反复和波折,法官在说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有耐心和韧劲,按照一般人的心理变化规律来说服当事人转变态度。法官在说服当事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特别要注意和防止的是不可在阐明利害时给当事人造成不公或偏袒一方的印象或误解。如果掌握不好这一点,那就不仅仅是一个失败的调解,还可能成为一个失败的判决。当然,这是非常艰难的,这才真正体现法官的水平。

  (五)法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法律的真谛不外乎天理人情,即所谓的自然法,只不过外在的制定法是一种更为理性化的天理人情。这决定了法官应该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洞悉人情世故,在主持调解过程中,除了具备法律思维外,还应当运用社会思维的方法来综合看待案件的处理,不仅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更要学会运用各种社会力量来调处纠纷。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救济只是一种救济渠道,绝不是唯一的救济渠道,司法也不可能包治百病,对于有的纠纷还需要借助更多的社会力量才能真正妥善解决。因此,法官在调解案件过程中,要以法社会学的视角来分析和解决问题,要学会借助各种社会力量,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组织、民间组织、工会、妇联、企事业单位、当事人近亲属、邻居等等来综合调处,疏导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这也是通过司法行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优良的职业作风。

  三、民事诉讼调解要与人民调解协同运作,实现诉内诉外调解的良性循环由于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处在人民内部矛盾的多发期,而且与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内容不同,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带有强烈的经济利益对抗性,甚至可以说经济利益矛盾成为现今人民内部矛盾中的根源性矛盾和主导性矛盾。人民内部矛盾的多发反映在司法中就是民事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而我国的司法审判资源严重不足。协调化解数量如此之多,且带有经济利益性的矛盾纠纷,仅仅依靠司法是杯水车薪。人民调解是在我国特定国情、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解决民事纠纷的特殊机制。被外国人称为"东方经验"并大加赞赏和引入,曾经在战争年代和解放初期发挥过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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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人民调解的基础更加牢固,制度更加完善,条件更加优越,我们应当更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诉讼调解必须加强与人民调解的协同运作,构建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社会纠纷化解网络,尽量把大量的民事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诉讼之外。正是基于这种观念和认识,我院制定了《*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规范》,旨在拓宽人民调解的渠道,树立人民调解的权威,提高人民调解的自觉履行率,探索和创新人民调解的司法保障途径。从法院办案的角度来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协同运作得好,法院对人民调解员业务指导得越精,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就越高,化解的纠纷就越多,形成的诉讼就越少;诉讼越少,法院就能保证有限的司法审判资源运用在案件的审理上,办案质量就越高,同时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从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角度来看,最大的好处就是减少讼累、节约成本,继续保持和恢复当事人之间良好的人际关系与合作关系,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追求和谐幸福的生活方面。这也是我们法官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因此,我们一定要努力、努力、再努力。

  同志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为我国社会发展指出了新的方向,同时,新的发展理念也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克服孤立、机械、单纯办案的思想,充分认识法院在解决纠纷、恢复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纽带与桥梁作用。法院调解制度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该项作用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平台。任何一项制度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制度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法院调解制度作为我国最有特色的司法制度,一直备受赞许,就是因为其蕴含了"公正、效率与效益"三大基本价值追求,这就是隐藏在法院调解制度背后的精神力量。法院调解好比中国迈向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辆风格独特的大蓬车,为未来中国的和谐社会承载着司法的人文关怀精神。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维护者,应当驾驭这辆别具一格的大蓬车,把法院调解制度所蕴含的"公正、效率和效益"播撒到人民大众之中。法院在民事调解会议上的讲话第2篇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调解结案,可以较好地弥合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胜败皆服的目标,形成当事人双赢的局面,从而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达到"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刚才院长在讲话中,也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刻的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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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为此,全市法院广大法官一定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站在牢固树立和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站在推动法院工作全面法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去年,**院长首次提出开展"调解年"活动,并在以后的多次会议上反复对开展"调解年"活动进行动员,今天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专门部署,足见省法院对调解工作重视的程度,一个时期以来,我市法院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以"能调则调,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为原则,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认真探索、总结、完善调解工作新机制,积极开展调解竞赛和"办案能手"、"调解能手"评比活动等等。

  一些列工作举措,很好地促进了我市调解工作的开展,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矛盾和纠纷,全市法院调解结案率、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均明显提高,涉诉信访量明显减少,为我市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和广泛赞誉。虽然如此,我们的诉讼调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个别法官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程度还不够,认为调解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和稀泥";有的甚至不屑于调解,认为只有合法合理的判决才能体现出自己的办案水平;还有个别审判人员对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技巧不能完全掌握,缺乏调解艺术;有的法院调解工作机制不完善,不能有效促进调解工作的开展,等等。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必须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端正工作态度,以积极的姿态迅速投身到"调解年"活动中去。二要加强领导,多措并举,狠抓落实,把"调解年"活动的各项工作要求认真落到实处刚才,省高院传达了全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的《实施方案》,中院也根据省法院的要求,制定了符合我们法院实际的《实施方案》,并进行了传达。

  我们的《实施方案》对活动所要达到的目标、采取的工作措施以及如何具体抓落实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议结束后,《实施方案》还要印发给各基层法院和中院各部门,希望全市两级法院都要根据省法院和中院党组的要求,采取得力措施,把《实施方案》认真地、一丝不苟地落到实处。在此,我再重点强调以下几点:一是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全市法院要对"调解年"活动予以高度重视,要按照**院长的要求,把此项活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重要日程。目前,为加强组织领导,省法院和市法院均成立了"调解年"活动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各基层法院也要迅速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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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作为此项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亲自管,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具体管,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活动的开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二要广泛发动,层层动员,掀起高潮。

  各个法院都要迅速召开动员大会,并不失时机地利用各种机会,对广大法官进行深入动员,使大家充分认识开展"调解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法官参与"调解年"活动的积极性,使"调解年"活动变成每一位法官的自觉行动,从而在我市迅速掀起开展"调解年"活动的热潮。三要细化措施,精心安排,狠抓落实。为有效促进"调解年"活动的开展,全市法院要从强化各项工作措施着手,精心安排好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步骤,要扎实认真,务求实效。具体工作中,要认真做好调解工作方法的总结、推广和运用。要把我们以前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好的调解工作方法切实应用到实践中去,使之作用发挥到最大化。同时要不断深入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并及时进行总结,不失时机地进行推广,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工作的共同开展。

  刚才,省法院在方案中还提到将组织巡回讲课活动,为全省各级法院传授调解方法,中院也要列出具体计划,组织安排好对我市基层法院的法官包括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在内的调解业务培训,已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培训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不必拘泥于形式。要协调各方力量,积极寻求社会各界对法院"调解年"活动的支持。全市法院要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对法院"调解年"活动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调解氛围,从而使全社会都了解、理解、支持法院"调解年"活动的开展,配合法院工作。要坚持党委对"调解年"活动的领导,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为巡回审判、诉讼调解、人民法庭调解窗口的建设争取专门的经费支持,增强物质经费保障力度。同时对于少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调解难度大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提出处置意见,主动向党委报告,寻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对法院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好"调解年"活动的评比活动。

  各基层法院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迅速建立本单位的工作台帐,将各自的调解工作计划、调解工作开展情况按时报送给中院"调解年"活动办公室。省法院将在今年6月组织开展对全省法院"调解年"活动的中期考核,11月底组织开展对全省法院"调解年"活动的年底检查,并开展评比活动。我们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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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方案》也对此作出了具体的部署和安排,届时我们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检查和评比活动,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在考核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于因为排查调处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责任。并把检查和评比结果纳入对单位、部门和个人的绩效考核。

  还要通过组织开展"办案能手"、"调解能手"、"调解先进单位"等评比活动,形成人人参与调解、案案力求调解的局面,使调解功能发挥到最大化,确保"调解年"活动真正在我市法院开花结果。三要明确目标,把握原则,讲究方式,扎实推进"调解年"活动的顺利开展同志们,省法院给各级法院都下达了"调解年"活动所要达到的最低工作指标,刚才在《方案》中已进行了宣读。今天,根据省法院的要求,中院党组经过认真研究,也给全市法院各单位、各部门下达了"调解年"活动所要达到的最低工作指标。各单位和各部门要对照要求,做到心中有数,认真制定各自的工作计划和争创标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有条不紊的把争创活动扎扎实实地落到实处,以此推动"调解年"活动的顺利开展。

  而为了真正体现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的真实意图,全面实现新时期调解工作目标,工作中还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一要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要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既要加大调解力度,提高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也要防止为片面追求调解率,而违背调解原则,进行强制调解;要处理好庭内调解与庭外调解的关系,既要重视庭内调解,也要重视庭外调解,防止调解方式过于单一,增强调解效果;要处理好调解结案与审限内结案的关系,既不能因为调解而忽视审限,也不能因为审限的压力而放弃以调解方式处理案件;要处理好诉讼调解与其他调解的关系,促进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建立,形成有效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网络。二要进一步增强调解能力。调解既是一种工作方法,也是一门艺术。做好调解工作,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全省法院广大法官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做好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本领。要增强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要利用我们创办的"法院大学",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从而进一步提高专业素养,确保调解工作依法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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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增强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通过更多地深入群众、深入社会、深入基层,丰富自己的社会知识,真正做到把握社情、洞察民情,善于辨法析理,使调解工作更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说服力,要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在提高调解技能上下功夫,善于选准调解的切入点、感化点和时间点,丰富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三要进一步拓宽调解的适用范围。民商事案件,是开展调解工作的重点。在现阶段,无论案件是在一审、二审还是在再审期间,无论是在立案阶段、还是审判阶段,无论是在基层法院、还是在中级法院,除了因为特定的程序或案件性质本身不得适用调解的外,只要有调解可能的,都属于调解的范围,都要尽可能地进行调解。凡是没有经过调解的民商事案件不要轻易判决,特别是对于那些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案件、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交办的案件,以及纠纷解决后当事人仍需在一起继续工作或生活的案件,要作为重点,加大调解的力度。与此同时,要积极探索调解方式在其他审判领域的适用。

  刑事审判方面,要着重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诉求的作用,对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对于一些重大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可以尝试引入调解机制,通过调解,使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得到抚慰或补偿,相应地减轻他们的痛苦和对立情绪,从而为案件的审理创造有利氛围,但要根据具体案情审慎决定,坚决避免"以钱买刑"。此外,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特别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和解或撤回自诉。行政审判中,对于行政赔偿案件要着重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同时,要积极探索行政诉讼案件和解的新路子,加大和解力度,减少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对抗,构建和谐的"官"民关系。执行程序中,对于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和可能的,要多做沟通和协调工作,支持和鼓励当事人之间进行执行和解,既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又切实缓解执行工作的压力。

  同志们,做好新时期的调解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们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进一步增强调解意识,求真务实,扎实工作,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圆满完成"调解年"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以此有力推动我市法院"调解年"活动的深入开展,为构建"和谐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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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周口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做出我们新的更大的贡献!法院在民事调解会议上的讲话第3篇

  20xx年3月16日下午,白克强律师应邀参加丰台区法院深入推进律师参与多元调解座谈会并在会上发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华、北京市高院法官马德天、丰台区法院副院长褚凤杰、副院长王平英、丰台区司法局副局长崔林、丰台区律协副会长、律师调委会副主任胡占全、立案庭庭长徐冲、民二庭庭长张英婷、民六庭庭长周海平、方庄法庭庭长李冬冬、民七庭庭长吕慧敏、民二庭副庭长李佳等领导同志在会上讲话,法官李津楠作了发言;区司法局基层科科长王春禄、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曾会洋并18名法官参加了会议;律师代表张文生、周厚兴、白克强、赵松梅、武丽君、由莉雅、金铮、骆道好等结合自身参与调解的实际体会作了发言。

  会议由副院长王平英主持。白克强律师发言: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下面我谈一些对律师参与多元调解工作的体会,可能不是完全符合会议所提的问题,但与会议主题肯定有关系,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法官与律师同仁批评指正。1、感谢丰台区法院给我参加今天这样一个会议的机会,能听听各位领导和法官们的讲话,真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2、丰台法院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方面富有创新与认真负责的精神。自去年8月参加了法院关于多元调解工作的推进会之后,相继又参加过一些培训会、座谈会,具体进入调解工作过程中,当时的立案庭王平英庭长,现在是副院长,亲自到调解室现场关心指导,几个月中与民一庭法官对接,袁艳玲法官、李冬冬法官、柴海燕法官及各位书记员都给予了热情支持、耐心指导与信任,法院的重视、法官的高素质及优秀的团队精神是做好律师调解工作的前提条件。3、这项工作从整体上说是丰台法院、司法局及律师协会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尤其是根据司法系统的实际,践行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行动。对于多元中的任何一方,这一认识问题尤其重要。我自己为能参与这样一项工作感到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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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律师而言,还有一点个人经济利益在里面,实际上与律师执业、开展律师业务相比,所涉及的利益问题对于律师也算不得什么。如果说到法官,也就是说对于法官而言,根本没有任何私利可图,实际上,开展多元调解,还要加强管理,还要步步有记载、留痕迹,反倒给法官增添了许多工作量,说实话,如果遇上业务水平或思想水平稍差一些的律师,还不如法官自己干倒省事一些。

  4、毋庸讳言,律师参与调解还在起步阶段,对律师调解员的培训教育极为重要,就要不间断培养提高律师调解员的热衷公益事业的奉献精神和服务精神。

  5、如何看调解成果问题。现阶段,我认为只能是一个,就是经过对双方做工作,案子解决了,或者撤诉,或者和解,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经法庭确认形成调解协议。做了一大堆工作,几百万,上千万的案子,多半都谈一致了,就差一、二十万一笔没有谈成,还要经法庭审理,这不能算成功,目前应该是、其实也只能是这样。虽然如此,各方面也要全面理解调解成果,未达成协议,未记在功劳薄上,不等于不认可调解员的工作,认识上认可,精神上肯定,配合中理解就行了,不说这个律师不行、一件也没有调成也就行了。律师调解与法官法庭调解有实质不同,法官调解当事人听话听音能估量个大概结果,律师调解当事人即便感觉没有多大希望也总对法官审理抱有侥幸心理,律师调解力度有限。还有的国企单位,通过调解,原被告双方基本问题弄清楚了,但仅因向领导或者向所涉利害关系的职工群体如何交代的问题,还是愿意由法院判决为好,最终也不易调成。

  6、关于发挥律师专业优势的问题。调解中律师做调解工作对双方都要做工作,调成了,专业知识的优势自然是发挥了,案子复杂一些,又没有调成,怎么体现我们利用专业知识的优势为后续的法庭审理提供一些基础性意见供法庭参考的作用,这一方面,我认为一是在范围上主要是对那些明显属于头绪复杂、一般法律人翻一遍很难看清案件脉络的案件,二是在内容上对那些责任界限不清、业内人员都要争论的疑难案件,律师调解员有必要简明扼要地阐明原委提出意见供法庭参考,对于法律人看来一般明显的问题不必要强求一律在格式表格上填写意见。

  7、调解必须是自愿。这个双方都愿意的信息由谁来获取,需要与双方电话联系,有的被告多次联系不上,既需要时间等待,又需要与双方讲明调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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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对方可能对调解程序本身提出许多问题,这个程序如果放在律师调解员一方,法官需要把案卷资料复印一大堆,邮寄给律师,做一系列签收手续,结果律师一个电话,对方一个不同意,就要返回法官处,法官的一大堆与律师交接的程序性工作就白做了。反之,如果放在法官一边,法官需要一定的时间段联系原被告双方,也要讲明程序解答询问,如果这些工作法官都做了,又如果双方很顺畅地都同意调解,其实这很可能与调解成功相差不远了,也许法官开一次庭就能解决问题,遇到这种情形,再要求法官复印一堆案卷资料转交调解员调解,过程中要多次接调解员电话,还有一些调解员要办的调解笔录、协议及结案手续,如果是这样,就没有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倒不如法官一纸传票,双方如愿意调解,当庭和解,不愿意调解即审理判决来得快当。对此,我认为也没有很好的解决方式,需要根据个案情况,一案一定,法官与对接的调解员需要互相理解。我考虑过一个方法可能不行,就是法官先把原被告电话及案由用电话告之调解员,调解员先与双方取得联系,询问是否同意调解并解答关于调解的程序性问题,都同意调解再转交案件材料。

  8、关于时限和地点问题。原则上规定在法院调解室进行调解是对的,书面签署延长调解时间的规定也是对的,但有些需要考虑可行性问题。我最近调解一个案子,原告在杭州,被告在太原,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标的260多万,多次与双方沟通,卡在25万一笔款一方提出一家承担一半,一方不同意,并没有断然拒绝,尚在协商,还有一方提出承兑汇票付款,另一方不同意,现经协商付款方式有了松动,调成还是有希望,但最后有一方就是过不去这个坎也没有办法,开始让他们来京调解,都有困难,这样电话联系沟通一来二去,时间就长了。还有一件案子,赶上春节前后,春节前半个月时一方说时间不行了要回家,春节后另一方又说不行,在外地没回来,两头加头加尾就延长了,不能书面签同意延长意见,我考虑法官是有丰富经验的,对此能够理解,但律师自己着急,总想向法官解释,法官又那么忙,不能因为一个个无休止又无结果的解释打扰法官。写个书面说明吧,法官哪有时间看你这个?还有一件案子,在法院调解室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自己写的协议,双方签字后一方撤诉,后发现协议有笔误差了一年租金,涉及三四十万,另一方想将错就错不承认笔误,为此,一方年轻的法务人员急得要哭,我听说后,如果还要把他们叫到法院调解已不实际了,我就立即赶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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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红门轻纺城现场反复做工作,重新达成协议,这个地点问题需要灵活掌握。9、关于考核淘汰问题。律师参与多元调解说到底是一项公益性工作,目前

  我认为还不能以调解成果即一个阶段没有调成案件为衡量是否给予淘汰的条件,但可以因为是否认真负责、或因业务水平、思想水平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给予审判工作带来被动为考核条件。案子分到法庭,已明确了承办法官,在进入开庭审理前交给律师调解员调解,这确实是项很严肃的事情,与当事人对话,每一个细节不注意,可能会影响到法院的声誉和承办法官的审判工作,不但没有帮助或许还带来麻烦,严重的甚至出现较大的麻烦。建议律师协会主管领导拿出很大一部分精力加强律师调解员的管理工作。

  本人没有成熟的意见,根据要求围绕主题谈以上一些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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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法官在法庭上的讲话

  Thosewithaspirationshavethousandsofthingsontheirown,andthosewithoutaspirationsonlyfeelthedifficulti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

  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

  法官的语言技巧是指法官巧妙地使用语言的技能,也就是法官巧妙地掌握和运用语言进行口语表达的能力。法官庭审语言的地域性,要求法官尊重当地人的语言习惯,尊重当地人的语言权利。

  一、法官庭审语言的概念及特点__所指的法官的庭审语言,是指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时所使用的话,即说话的声音、腔调、态势、使用的词汇等。其应具备以下特点:1、服从性。即法官的庭审语言要服从当事人的需要,对当事人不懂的语言,法官应为他们提供翻译,让他们听懂。服从诉讼参与人的需要,是法官庭审用语的突出特点。2、法律性。

  法官审判案件,是代表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可避免地要使用“法言法语”,主要是使用一些必须的法律术语,如“回避”、“辩论”、“陈述”等词语。

  法官在法庭上使用的这些术语,虽不具有“地域性”、“通用性”,但他是法官庭审用语的专业要求,是不能不用的,也是不能用当地语言替代的。

  3、通用性。这种通用是指在审判案件的当地普遍使用,普遍的人能听得懂、说明白,不是在整个方言区通用,也不是在所处的省份通用。我国是一个多民族语言、多种方言并用的国家。依照我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法官只能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4、对话性。用对话式的语言是法官庭审语言的又一个突出特点。法官的庭审语言必须是对话式的语言,与当事人产生互动,一问一答、一答一问地进行,当事人还可以向法官请求提问,而且互相对对方说的话都要听懂,否则,庭审便不能进行。5、地域性。

  法官审案,应使用“当地”语言,一般不准使用“外地”语言。

  法官庭审语言的地域性,要求法官尊重当地人的语言习惯,尊重当地人的语言权利。

  法官庭审语言的这些特点,是我国法律“以人为本”思想在法庭审判阶段的体现,是法官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尊重当事人语言权利,亲民、近民、爱民的切入点。

  二、法官庭审语言的要求法官庭审语言要求(一):法官庭审语言要合法法官的言辞要求合法,因为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言辞是代表人民法院讲的,是国家法律的体现,法官的身份要求其庭审语言要合法。具体的:1、使用言辞的顺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要注意在哪个诉讼阶段,就使用哪个诉讼阶段的言辞。不能在开庭审理阶段,就使用审理完毕时的言辞;更不能在案件审理阶段,就告诉当事人案件处理的结果。2、法官的言辞不能违背法律。

  例如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法官不能说“把律师押下去”“传律师”或“把证人押上来”之类的话。

  3、有法言法语可用的,则不能用普通言辞。例如到法院去起诉,通常人们会说去打官司。但法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只能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正当的”,而不能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打官司是正当的”。不能说“原告所讲的是胡说八道”,而应当说“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法官庭审语言要求(二):法官庭审语言表达的音调要求平稳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进行的口语表达,直接关系到他所进行的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甚至决定了他们的前途与命运。因此,法官所讲的话,一定要让对方听清楚。如果法官在讲话时太激动、音调忽高忽低、讲得太快、或者讲得不连贯,都会影响讲话的效率,都有可能使对方听不清楚,从而影响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体地说,法官在讲话要注意以下几点:1、以让对方听清楚为原则。

  2、讲话时以中音为主。3、以平直调为主,也兼顾其他语调。但是,审判口语并非全部是你问什么,对方就完全按照你的意图回答什么。因此,审判口语也不排除有时也用高升调、降低调或曲折调等。4、以中等语速为主。5、以连续为主,兼用必要的停顿。审判口语虽以连续为主,但也不排除必要的停顿,乃至有时的故意停顿。上述五个方面的要求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关联、相互渗透的。法官庭审语言要求(三):法官庭审时的态势语言要得体态势语言主要包括手势、眼神、站姿、坐姿、步态以及肩部、头部等的动作。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因此,他们口语表达的态势直接关系到人民法官的威信,关系到法庭庄重与严肃的气氛能否形成。

  法官进行口语表达的态势一定要得体,一定要与人民法官的身份和人民法庭庄严的气氛协调,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力求少而精。一般来说,在进行审判口语表达时,需要用态势来配合的不多。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态势变化不多,有些动作的态势是有规定的,有的态势是很单一的。例如:在容貌上,都着统一的服装,男女发型及男同志的胡须都要符合身份。在姿势上,一般都有预先规定,如指挥法庭辩论要坐着,在宣读判决书时要站着。在神态上,一般不需要丰富的表情和面部的肌肉变化,就是眼睛,也不需要变化无常。在动作上,尤其是在法庭上,一般不需要较复杂而又繁琐的动作。审判人员在进行口语表达时,只有在必须使用态势语言加以解决、说明时,才能使用态势语言。2、力求审慎。

  例如,在法庭审讯时出示证据,当然要用手,但手拿证据的部位、方向、距离、高低等,都应以被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能看清为止。

  在宣读判决书时,目光不能到处乱扫,更不得摇头晃脑。如果在法庭上随意走动、谈天说地,既有损人民法官的身份,又与人民法庭的庄严气氛不相协调。因此,审判人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作出每一个动作,都要审慎,绝不允许在法庭上乱说乱动,谈笑风生。3、力求自然。在审判口语中,在借用态势语言时,一定要自然、贴切、恰如其分,不能矫揉造作,更不允许随意变换、创新态势。此外,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法官的态势语言还应有所不同。1、刑事庭审中。应突出法官威严的形象。刑事案件面对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应当受到谴责的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犯罪嫌疑人。法官代表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根据检察院的指控,通过审查证据,进一步查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判断其构成的罪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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