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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

城投财务管理制度(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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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财务管理制度(全文完整)

城投财务管理制度3篇

第一篇: 城投财务管理制度

衢州市规划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强化财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会计法》和《浙江省会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的财政政策和规定,熟悉情况,掌握精髓,并忠于职守,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编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工作标准

    1、财务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凭证齐全,帐目清楚,月清月结,按期报帐。

    2、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合理组织经济收入,有效监督经济支出。财务工作人员要立场坚定,政治觉悟高,坚持原则,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堵绝。按期向局领导提供有关报表和数据,定期分析财务收支状况,当好局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3、工作认真细致,业务娴熟,熟悉政策,秉公办事,爱岗敬业,服务规范,热情高效。

    三、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和以白条抵库。库存现金额度按照银行和会计核算中心核定的额度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其限额,并做到帐款相符,发现帐款不相符时,必须及时报告,查明情况,分别处理,不得出现帐款据短款的情况,不准用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受理和使用未经批准的现金。

    四、财务印章管理。要妥善保管好各种财务用章,不得挪作他用,对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完整无缺。出纳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必须锁好金柜、抽屉,不准随便委托他人代办。

    五、空白票据管理。妥善保管好空白收据、发票,要按规定使用,任何个人、部门领取的发票、支票等有效凭证,均需做好记录编号工作,并定期进行锁号,并在票据报销或返还后及时进行消号。

    六、加强借款管理,规范借款手续,因公出差或因工作需要借款必须经局长批准,凭局长批示,并办理好相关手续,财务方能借款。

    七、把好票据报销审核关,需报销的发票必须经局办公室或有关领导审核后,经局长签字同意,并按财政有关规定,按实报销。对于不能用于报销的票据,坚决不予报销。

    八、做好财产登记和管理工作。单位的财产由财务统一管理,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帐,进行规范管理。单位新购置的设备、财产和办公用品,局财务必须进行财产登记,经使用人签字并办理领用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日常零星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统一采购、保管和发放。单件价值在500以上、未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计划的物品的购置,购置人必须填写办公设备购置清单,经局办公室审核,局长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

    九、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抓好财务室的防盗、房火、防潮三防建设,出台制度,明确责任,采取措施,抓好落实,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财务室,如发生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并进行妥善处理。

    十、强化工作纪律。财务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勤政廉政、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
不吃、拿、卡、要;
不借工作之机索要好处;
不参加与公务有关的宴请。严禁私自出租、出借、转让、套用银行帐户。一旦发现财务工作人员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严格执行人员编制及财务管理规定压缩经费开支。

    1、差旅费、招待费标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2、工作人员离退休或调离本单位,应将单位配备的物品上交局办公室,经财务审核,确认全部移交完毕,再办理相关手续。

新乡市规划局财务制度

为了加强规划局机关财务管理,规范内部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勤俭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机关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
机关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综合业务科统一管理。综合科负责编制全局预算内、外计划,年终决算,撰写财务分析报告;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统一设立帐户、统一核算,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

第二条:财务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管理办法。即公开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执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1、实行民主理财。成立局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机关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对重大收支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听取群众意见,提出改进措施。
2、综合科每季度向局务会议汇报局机关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情况,年终公开接受市审计、监察、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建立有效合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运行机制,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1、必须严格按照收费管理和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严禁其他科室擅自收费。
2、属收费项目的,通过相应银行缴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计财科据银行盖戳的缴费凭证,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或收款收据。

第四条:加强财务事前监督,实行财务稽核制度,一切开支(含借款)必须履行先审核后批报手续。
1、借款:工作人员出差或处理公务,必须填写注明事由的借款单,经领导批准后,计财科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应在返回一周内及时结算、归还。借款未结清者,不得再借。
2、购置:(1)机关购买日常办公用品、器具、汽车配件、劳保用品、设备、汽车维修和图书、资料、报刊杂志的订购以及信封、信笺、公文用纸、档案袋、表格印刷等,应事先由办公室编报计划,填写购物计划表,经分管局长和局长同意后,由计财科列入预算,再交办公室统一办理。(2)凡属控购商品,要先履行报批手续,否则不予购置。(3)大宗办公用品、高档耐用消费品、贵重设备等购置,由办公室牵头,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和相关科室,采取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选购。
 3、报销:(1)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须认真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有关栏目(食宿自理的会议按住勤费报销时,须持召开会议单位文件或证明,否则不予支报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住勤补助费),连同出差申报单经计财科审核后报销。(2)白纸条、代办条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3)数额在1000元以上较大的和特殊性的开支,需事先编报计划送计财科审核,并经分管财务的局长同意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方可报销。(4)邮寄公文、信件、专递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五条:实行出差审批制度,控制差旅费支出。
1、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出差的,应在出差前填写出差申报单,作为出差借款、报销的凭据。
2、出差开支在1000元以内的申报单由分管局长批准,1000元以上的需经局长批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3、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如遇距离过远,紧急工作等特殊情况须经局长批准后可以单飞一趟。

第六条:实行会议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费开支。
1、各科室召开业务会议,必须根据年初工作计划,事先拟定会议申请报告,并会同办公室做好会议开支预算,经计财科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列入开支计划。
2、会议申请报告应明确会议内容、规格、规模(人数)、天数和预算金额。计财科根据局领导批准的会议申请表(预算)、会议通知和会议报到簿,按规定予以审核并配合办公室办理结算手续。每次会议帐目应在两星期以内结清。

第七条:强化财产管理。
1、计财科应建立健全机关固定资产总帐。办公室负责机关各类资产及日常办公用品的登记、验收、保管、领发等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样样都在册。
2、资料室必备图书由教研室开出选购清单,经局长批准后,办公室负责、教研室配合购买,再由资料图书室验收,并做好登记和保管工作。
3、机关车辆、电话、办公用品等管理与维修,由办公室会同综合科负责;
房产的使用与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房产与水电设施的维修和配备由基建科负责。日常管理与维修工作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统一安排,确定专人负责实施。
4、机关财产物资的调拨、报废、捐赠等均应按照动支权限进行审批,由综合科统一办理。

第八条:确定动支权限,严格审批制度。
1、机关一切资金收支活动都要在进行财务收支审批后,才能办理收付业务。
2、经费支出在500元以内的由综合科长审批,支出在 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的由财务分管局长审批,1000以上、5000元以内的由局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规范会计工作,加强档案管理。
    1、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及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会计工作和财务行为,确保报销的原始凭证数字真实可靠,票据完整清晰,大小写金额相符。对于不合规的票据,坚决退回。
    2、建立会计档案与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档案。档案的借阅、交接、存放、销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徐州市建设局财务管理制度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保证我局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全局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3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⑴ 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通过对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全局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在科学预测各种因素对收支影响的前提下,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全面反映全局的财务状况,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从而保证全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⑵ 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⑶ 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监督,保证全局各种经济行为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实现规范化管理。⑷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4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等管理。

    第5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制度

 

第一节  财务管理体制制度

 

    第6条  本局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局党委是全局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全局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7条  本局财务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对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与财务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8条  本局内部设置计划财务处,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归口管理全局各项财务工作。

    第9条  本局局长对局机关财务会计工作负总责,计财处长在局长、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财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工作。其他财会人员在计财处长、副处长的领导下,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开展财会工作。

    第10条  局机关财会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节  财会岗位设置和分工制度

    第11条  根据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机关财会工作的特点,计财处设置的会计岗位有:计财处长、计财副处长,记帐会计和出纳会计。

    第12条  计财处长具体组织本局的财务会计工作,编制经费预、决算,草拟内部财会管理制度,检查、考核财会工作并向局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积极筹措资金,合理使用经费,督促财会人员依法开展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兼管稽核工作。

    第13条  计财处副处长协助处长做好本局各项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组织对局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及内部审计工作,等等。

    第14条  记帐会计负责登记明细及总分类帐簿,负责往来款项的结算和清理,防止发生呆帐,负责票据管理工作,要求票据领、缴无差错,保管安全,归档及时,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
兼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整理、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
兼管财产物资清查工作,做到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15条  出纳会计,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及时登记日记帐簿,做到手续齐全,真实准确,传递及时,日清月结。

 

第三节  财会岗位职责制度

 

    第16条  局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本局局长是局全面工作的领导者和决策者,对本局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职责是:⒈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⒉对财会人员加强政治、业务方面的培养,努力提高局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理财水平。⒊提出机关财会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局机关财会规章制度,不断规范局机关财务行为,并对重点经济行为制定具体的财务控制和管理办法。⒋依法多渠道筹措机关经费,保障机关开展正常工作的资金需求,合理配置各类资源,提高资产利用率,不断改善办公条件。⒌审批局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了解机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对局机关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⒍加强财会干部梯度建设,选拔和任用财会干部。

    第17条  计财处工作职责。计财处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局机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其工作职责是: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各项财政、财务规章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财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局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⒉负责编报局机关年度经费预决算,拟定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控制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年终办理财务决算,并进行考核和分析。⒊对资金运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做到手续齐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时编报财务会计报告。⒋对局机关的经济活动实施财会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保证资产安全。⒌制定本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及有关办法,建立处室内岗位责任制,规定会计工作程序。⒍定期组织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如有盈、亏,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⒎负责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⒏认真总结财务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不断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⒐加强对局直属单位财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对其财务活动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18条  计财处长岗位职责。计财处长在局分管领导的领导下,主持计财处日常工作,其岗位职责是:⒈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执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⒉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其执行情况。⒊负责全处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检查、督促财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定期进行考核。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全体财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思想道德水平。⒋组织编制本局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预算。⒌加强经费收支、资产等分析,揭示机关财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⒍根据全局实际财力和业务活动状况,合理配置资源,使全局的有限资金充分得到利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⒎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各部门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以及与上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

    第19条  计财处副处长岗位职责。协助处长做好分管的各项财会管理工作。⒈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执行财务制度。⒉协助处长做好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会计人员的培训学习、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等。⒊组织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⒋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20条  记帐会计岗位职责。⒈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掌握各项费用的开支渠道和开支标准,加强财务监督,把好财务收支关。⒉负责与出纳进行结帐并填制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帐,及时分析、清理债权和债务,结算往来款项。⒊正确核算和计算工资分发表,做好各项代扣款工作,协助出纳按时发放工资。⒋根据银行结算办法及现金管理规定,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协助做好余额调节表,做到帐帐、帐款相符。⒌登记保管各种票据,做好领用缴销登记。⒍参与编制全局经费预算、决算,严格按计划使用经费,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公布计划执行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⒎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准确、及时地登记帐簿,并按规定结帐,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针对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⒏对各项开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经济业务,有权拒绝办理。⒐参与局机关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⒑管理本局会计档案,负责装订及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并立卷归档。⒒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财务决算工作。

    第21条  出纳会计岗位职责。⒈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把好现金收付关,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帐、款的检查。⒉负责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收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付。⒊负责登记银行存款、现金日记帐,现金帐面余额要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帐面余额和对帐单调节相符。对于未达帐项,要及时查询。做到日清月结,真实准确。⒋所有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以及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都要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填制好记帐凭证,并按制度规定的财务处理程序,及时传递。⒌妥善保管好现金、有价证券、各种支票和收据;
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不得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⒍认真填写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必须通过转帐结算。因特殊原因签发的空白支票,要写明收款单位、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用途,并及时清理结算。⒎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帐簿登记工作,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四节  财会人员的任用和考核制度

 

    第22条  财会人员任用的基本条件。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电算化证书,必须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在财务工作中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财经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水平,熟悉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从事会计工作,严守财经秘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不断完善机关内部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23条  局机关计财处处长、副处长的任命要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24条  计财处处长、副处长的任职条件。⒈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责任感,廉洁自律;
⒉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⒊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会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⒋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写作能力;
⒍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25条  其他财会人员的任职要求。⒈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⒉具备大专以上财会专业知识;
⒊具有会计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⒋遵守职业道德,对人真诚、热情;
⒌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26条  本局任用财会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局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计财处处长、副处长。计财处处长、副处长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计财处的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第27条  局机关每年对财会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一般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主要考核其工作态度,业务处理水平,岗位职责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工作实绩等。考核的方法按人事部门、本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各岗位会计人员能够按照会计人员基本要求和岗位职责的规定,在会计工作中能够做到帐目清楚,处理规范,真实准确,帐实相符,服从领导分工,积极主动地完成本职工作,考核视为称职。对某方面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良好效果,工作积极主动,作出较突出的贡献,视为优秀。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视为不称职:⒈违反财经纪律,有侵吞公私财物行为的;
⒉帐目不清楚,不准确,处理混乱,帐实不符,造成较坏影响的;
⒊由于个人过失等原因,给单位资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28条  计财处一般会计人员由计财处长负责考核,计财处处长、副处长由局长或主管局长负责考核。

    第29条  对财会人员考核要在局统一安排下进行。考核结果作为会计人员业绩评定、奖惩、职务晋升、岗位变动的主要依据。

    第30条  局机关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三章  财会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处理程序制度

 

    第31条  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

    第32条  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某些科目不需用的可不以不用,但不得自行编造、更改会计科目。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第33条  办理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计财处经办人应及时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齐备,章印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有购买实物的验收证明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是否有涂改、挖补、错误现象,原始凭证是否直实、有效等。出纳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不同事项、不同日期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同一张记帐凭证,当日发生的同类经济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记帐凭证每3日送交稽核人员审核。

    第34条  稽核人员要按照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35条  本局机关采用记帐凭证处理程序,其基本内容是:⒈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帐凭证;
⒉根据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⒊根据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单或记帐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帐;
⒋根据记帐凭证登记总分类帐;
⒌月末,将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各种明细分类帐的余额与总分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进行对帐;
⒍月末、根据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的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36条  根据会计制度和局会计业务的规模、特点,计财处设置总分类帐、收入明细帐、支出明细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往来款项明细帐、专用基金明细帐、财产物资明细帐、专用基金明细帐以及其他辅助帐簿。总分类帐、往来明细帐和日记帐采用三栏式帐簿,财产物资明细帐采用数量金额式帐簿,收入、支出明细帐和专用基金明细帐采用多栏式明细帐簿,其他帐簿采用多栏式或三栏式帐簿。总分类帐和明细帐要平行登记。

帐簿启用时,其封面及启用表、目录填写齐全、正确,登记帐簿时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连续登记,定期结出余额。按规定进行错帐更正。要定期对帐,按期结帐。

    第37条  按照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收支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及附表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报表和资料。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年报三种。报表要求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报送及时。

    第38条  根据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指标分析,同时编写本期的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39条  帐簿处理遵循真实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全面性的原则。

    第40条  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和借贷记帐法。

    第41条  财务处理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会计期间以公历月份划分,文字采用汉字。

 

第二节  稽核制度

 

    第42条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在计财处内部建立稽核制度。

    第43条  稽核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查核,严守秘密。稽核岗位由计财处长兼任。

    第44条  稽核人员对发生的所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程序性进行审核。有权对不合规定、手续不完备的票据,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经济业务内容,查对原始记录,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对违反财会制度或损害国家、公众利益的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要向处、局领导或有关监督部门汇报。对违法乱纪人员和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45条  稽核人员对原始凭证(包括各种发票、出入库单、验收证明、经济计划、种类经济合同、种类清单和其他证明经济活动的单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46条  稽核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情况进行审核,记帐凭证填制后,必须对每一页记帐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核。⑴记帐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录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内容相符;
⑵会计科目的运用和金额填列是否正确;
⑶记帐凭证的摘要、日期、附件张数、章印、编号等是否齐全;
⑷审核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理。

    第47条  稽核人员对帐簿的设置、种类帐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规范,总帐与明细帐是否平行登记,月末相关帐户余额是否对应或一致,帐簿的启用、结帐和对帐、记帐错误的更正方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48条  稽核人员对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填制方法按照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要求进行审核。

    第49条  稽核人员对某项稽核工作结束后,应当签名或盖章。对核签的凭证、帐册、报表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有关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50条  稽核工作要定期形成书面报告,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三节  内部牵制制度

 

    第51条  为了加强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机关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制度。

    第52条  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帐、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审批、记帐、财物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稽核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材料保管员,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报帐人员、稽核人员、内审人员岗位相分离。

    第53条  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人员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54条  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由分管财务提出意见,经局党委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55条  局机关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办公室经办人员每月编制采购计划,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购买。各类财产物资的购买实行严格的验收入库制度。局办公室还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机关财产物资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盘点。

    第56条  财务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开掌管(经济专用章与法人私章分管)。

    第57条  各财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会计事项。帐务处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节  财务审批制度

 

    第58条  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审核由计财处长担任,批报由主管财务的局长或授权计财处长在一定限额内(如经常性开支800元以内)担任,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59条  局机关的行政经费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许可文件执行。代收的相关款项要按有关文件、批复执行。经营性收入坚持依法取得,照章纳税。

    第60条  各处室的费用支出凭证必须先由各处室的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后的凭证报计财处审核,审核合格后加盖“审核”戳记,再由审批人员批报。无上述审批手续,出纳不得支付。

    第61条  局机关经常性开支由分管财务局长或授权人员审批;
重大购置、维修和其他重大支出需报局党委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凡属于控购范围内的购置须按程序办理控购手续。

    第62条  审批人员应带头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要严格把关。审批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63条  通过银行转帐的经济业务,收款人必须和发票盖章单位名称一致。

 

第五节  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第64条  原始记录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原始管理和核算资料,是对经济业务活动有关事项的直接记载,是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的基础。

    第65条  原始记录的基本内容包括:①原始记录名称;
②填制日期;
③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姓名;
④原始记录编号;
⑤经济业务内容;
⑥数量、单价和金额或其他计量单位;
⑦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

    第66条  原始记录的格式由计财处根据具体管理和核算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67条  原始记录的填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⒈填写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⒉各种内容要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
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签字盖章,做到手续齐备。⒊文字简明扼要,数字清楚,易于辨认,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写清楚,不得连写,在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属于套写的凭证,一定要写透。⒋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检查。在发生错误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将作废单据全部保存备查,不得撕毁。⒌不得随意涂改、刮擦、挖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加盖经办人印章。⒍原始记录要及时填写,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⒎原始记录记载后要科学保存,不得遗失。

    第68条  各种原始记录要由各业务部门和计财部门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是真实性、正确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69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方式包括技术性审核、政策性审核两个方面。

 

第六节  票据管理制度

 

    第70条  本制度所指票据包括向行政部门购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行政机关工本费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向税务部门购领的发票和向银行购领的银行结算空白凭证及本局内部印制使用的票据,也按本制度执行。

    第71条  局机关所有票据的购领、印刷、保管、缴销、管理统一归口计财处。具体工作由记帐会计负责。

    第72条  票据的购买和领取。⒈局计财处需票据从财政局综合处领取。⒉各处室所用票据从局计财处领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有何种理由,一律不准擅自购买、印制票据或向其他单位借用以及未经单位领导同意擅自领取票据,一经发现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73条  记帐会计负责保管票据,建立领用情况登记簿。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结算票据和发票在购领时需在登记簿上登记起止号码,并由领用人签名。交回时,须检查其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否缺少、交回日期、剩余份数等内容。票据使用完后,由财政部门核销。

    第74条  票据的使用。⒈收取工本费的项目只能使用《行政机关工本费收据》;
与外单位以及与本局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发生往来结算,职工归还借款以及对外的预收、暂收款应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⒉使用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在启用时应检查该本票据是否有缺号、多页、串格及其他印刷质量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⒊填开票据各联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金额、经办人、收款人等必须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对外提供的各种票据不得提前盖具印鉴,只有在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盖具。⒋对错填的票据应各联完整保存,并在各联显著位置上加盖“作废”戳记。⒌收据的记帐联,应按发生的日期及时入帐,不得跨期。应登入单位统一的财务帐内,不得登入另设帐簿。

    第75条  票据的其他管理。⒈已用完的票据,应及时办理缴销手续,未用完的应严格管理,妥善保管,防止被盗和丢失。⒉发现票据被盗和丢失,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并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找,隐瞒不报者,一切责任自负。属于个人故意或过失,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非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要及时报主管机关处理。⒊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受理。⒋票据使用后的存根联必须和会计档案一起保存。⒌计财处长应当经常检查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⒍未按规定领购、开具、保管、非法携带空白发票、票据的单位,除责令限期更正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⒎私自印制、伪造票据,购买现金收据、假发票的单位除一律查封外,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76条  全局必须在新年度开始前编制新年度的经费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年度以内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要在当年预算中反映出来。

    第77条  预算的编制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行政计划的需要,正确处理好需要和可能的关系,在维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基础上求发展。

    第78条  编制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坚持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没有把握的收入不能打入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要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不得预留硬缺口。

    第79条  在编制预算时,要认真分析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核实各项基本数字,制定科学合理的财务收支定额,做好重点项目的调整研究和评估工作。

    第80条  编制预算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报表格式、统一编报口径以及统一计算方法,填列有关收支数字指标。内部需要增加的表格,由计财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第81条  本局编制预算的技术方法采用“零基法”,以先进合理的定额为基础。要保留一定的机动财力。

    第82条  计财处汇总编制初步方案,报局根据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编制经费预算草案,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本局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执行。

    第83条  预算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全局的各项经费支出都必须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节约使用,做到收入要打足,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84条  如遇有难以预料的特大事件、突发事件或根据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计财处应按规定报请财政部门追加预算。

    第85条  计财处应根据全年预算和工作进度的实际情况,编制分月预算计划,报局党委会审批后具体执行。同时在季度结束后,对上季度预算执行情况作一次全面分析,发现问题,找出原因,及时研究解决。

    第86条  计财处每月要根据,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编报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年终编制决算,同时全面分析本年度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87条  本局收入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务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88条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给我局的财政预算资金。计财处必须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向财政部门申请领拨经费,不得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第89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⒈首先须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统一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再根据财政部门的核定,从财政专户拨回的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收入。⒉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⒊严格按照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坚持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严禁乱收费、乱集资。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乱收费。⑴超越管理权限制定收费的;
⑵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
⑶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⑷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
⑸没有《收费员证》的人员收费的;
⑹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的;
⑺其他乱收费行为。

    第90条  其他收入是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的除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固定资产临时出租收入、非独立核算部门的服务性收入、利息收入等。这些收入必须按主管部门和财政等部门规定执行,不能超越规定任意以各种形式取得收入。

    第91条  各项收入的确认实行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只有在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收入的实现。发生收入退回时,直接冲减收入。

    第92条  实行财务收支统管制度。非独立核算的处室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局机关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93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是:⒈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⒉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⒊严禁将行政性收费收入与职工奖金、福利挂钩,严禁坐支、截留。⒋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计财处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或帐外帐;
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益。⒌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帐户,并及时、准确地记帐,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准确度。

 

第六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94条  支出是指我局为了实现管理职能、完成行政任务而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95条  各项支出必须符合现行财务规章制度,应分清支出的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

    第96条  本局经费支出的列报口径:⒈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救济费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并在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时列报支出,不得以编制的定额或预算数列支。⒉职工福利费和由单位支付的工会经费等,应按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按月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⒊购入办公用品,一般直接列报支出;
购买的行政用材料,原则上也可直接列为经费支出,但对单价较高、数量较多的行政用材料,应通过“库存材料”科目核算,待领用出库时再列作经费支出。⒋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入库或交付使用时列报支出,同时列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⒌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第97条  严格按批准的预算、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财政等部门未作规定的开支标准由计财处提出建议,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98条  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部门关于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待遇方面的规定。使用临时工要符合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人教处考察后,报局党委会研究批准。

    第99条  公用经费支出,必须执行公用经费预算,强化定额管理。坚持民主理财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精打细算,注意节约。坚持财会人员核查、领导批核的程序。无预算、超标准手续不全、不符合制度的开支坚决不予办理。公用经费管理具体要求是:(见下面外单位制度案例)

⒈办公费用。由计财处拟定各处室定额,经主管局长审阅后,报局党委会研究批准,包干使用。

⒉水电费。由办公室根据水、电表指数,分别计费。按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

⒊电话费。⑴局机关办公电话一律取消外线功能,并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安装磁卡电话,话费按处室实行定额包干使用,每年包干费用人均标准由局党委会确定,结余结转下年。⑵办公电话实行磁卡管理后,局总机话务员不得随意转接外线长途电话和市内外线电话,否则发生的费用在当班话务员工资中扣除。⑶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安装外线电话的,须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⑷机关各处室或增加内线电话须出具书面报告,经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安装。

⒋差旅费。按财政部门关于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人员出差。确需出差的,应对出差的人数、时间、路线要严格把关。凡市外出差必须填写《市外出差人员审批单》,按规定进行审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经处室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借用公款,出差回来后1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结清借款。

⒌车辆修理、燃料费。⑴车辆出外省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出省内其他各市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市内出车由办公室安排;
⑵车辆确需大修时,经主管局长同意,到指定修理厂修理。⑶车辆油料由办公室年初编报计划,并根据车型、新旧程度,分别制定百公里耗油标准,经局党委批准,实行限额管理,包干使用。⑷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将按责任的大小分级负担。驾驶员无责任的由单位负担;
同等、主次责任的驾驶员负担30%。因私用车造成的车损和其他赔偿,由用车人或擅自出车责任人自理。

⒍会议费。⑴严格执行会议报批制度,减少会议次数和会议规模,严格会议费开支标准;
⑵凡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按标准安排食宿,并凭会议通知、伙食费和住宿费发票,按实有人数和天数,编制会议人员花名册,按规定报销费用;
⑶各部门经局领导批准召开的小型业务性会议,确需就餐的,由办公室按工作餐标准接待。

⒎设备购置费。⑴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购置大宗物品本着经济实用、先急后缓的原则,年初拟定全年计划,经办公室审定后,按报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方可购置。⑵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一律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⑶购买专控商品,事先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控购手续后,方可购置。⑷办公室负责对购进物资的验收和进出库登记管理,计财处凭验收入库单报销。⑸购进的资产单价在规定标准以上,或单价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由办公室和计财处分别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学习培训费。凡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参加的业务学习,必须经分管局长批准,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学习,否则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参加自学考试、函授取得学历文凭的学习,所有费用原则上自理,为鼓励学习,只有在取得相应的学历文凭后,局给予个人一定的奖励费。

⒐修缮费。房屋建筑物及其他资产修缮,要事先申请,由办公室编造预算,经计财处审核,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一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竣工后,由计财处进行专项审计。

⒑公务接待费。⑴公务接待范围:主要接待上级主管部门来人,六县(市)来本局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⑵接待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做到热情周到,力求从简,节约大方,制止浪费。⑶宴请原则上每批客人限定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实行对口接待。⑷公务接待活动由办公室统一负责。⑸接待费用一律凭发票、《接待审批表》和菜单,由对口接待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证明,方可报销。公务接待费列报在“业务招待费”科目。

    第100条  专项资金支出要专项审批,单独核算,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属于专项工程的,专项工程完工后,要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损失浪费、资金积压,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

    第101条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坚持按预算拨款、按合同拨款、按工程进度拨款,工程造价要进行审验,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编报工程竣工决算。

    第102条  支出管理要求。既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又要支持各项行政管理任务的完成,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努力提高使用效率。⒈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⒉严格按照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范围和渠道办理,不得相互挤占。不办理无计划的开支,不办理超标准的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⒊经费支出应根据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的不同特点,采取分类项的管理办法。⒋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加强支出过程控制。⒌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经费审批权限,经财会部门审核报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七章  结余管理制度

 

    第103条  经费结余是指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104条  年度终了进行结余核算时,首先要对全年的各项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帐,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都要按规定列支。

    第105条  本局的结余不提取任何基金,结余金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节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106条  银行存款帐户开立和撤销。⒈单位开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经财政、银行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供规定证件,提交盖有单位印章的印鉴到指定银行开设帐户。⒉单位撤销帐户时,必须对开户银行核对帐目余额,报单位领导批准,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107条  银行帐户管理。⒈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有关财经法规,接受银行监督。⒉银行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⒊加强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支票存根应由领取人签章;
支票存根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存根,一律作为会计原始单据,附于记帐凭单之后,不得散失废弃。⒋按时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确保余额一致。平时开出的支票,应当尽量避免跨月支取。年终开出的支票,一律不准跨年支款。⒌使用各种收支凭证,必须如实写明款项来源和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购物资。⒍不准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款,也不得用储蓄存折存取款项。

    第108条  办理银行结算要按照银行的规定选择具体的结算方式,并严格执行银行的结算规定。

第109条  有银行帐户的单位必须设立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发生的业务先后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月底与银行对帐,确保余额一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未达帐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10条  任何人都不得私自将单位资金转移至其他银行帐户或其他单位帐户,更不得转至个人储蓄存款帐户。

    第111条  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或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第112条  因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银行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由有关责任人负责。

 

第二节  现金管理制度

 

    第113条  现金的内部制约制度。⒈各有关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做到钱物分管。计财处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应不定期对库存现金抽查。出纳人员应积极配合接受抽查,以确保帐款相符。⒉出纳会计应凭审核和批报后的原始凭证及领(交)款人的签字而办理收付款项。款项收付后,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不需收付现金的外来发票,核报后经办人员应加盖“转讫”戳记。财务会计和出纳会计之间票据的传递应严格手续。⒊凡属单位现金收支业务一律由出纳人员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插手办理现金收支业务。⒋出纳人员不得保管银行结算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

    第114条  库存现金限额的确定。根据我局的具体情况,核定局计财处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元。正常情况下库存现金严禁超过核定限额。如有超过款项,当天下班前务必将现金送存银行,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送存银行的,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以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对超过库存限额未及时缴存银行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造成现金丢失的,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115条  现金安全管理。⒈出纳会计对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确保现金、有价证券、现金和转帐支票、保险柜钥匙的安全。严格保守警报器、保险柜的密码,离开办公室时要将办公桌里的现金、支票、收据、发票等放入保险柜内。⒉大宗用款要提前做好准备,当天取钱要求当天发完,如遇特殊情况,要缴银行。⒊出纳会计在工作时间和中午不准饮酒,以防出现差错。⒋受理人民币、有价证券要认真辨别真伪。受理银行支票、汇票要仔细审核各项内容,有疑问的应先送银行验证后再办理有关手续,以防假冒。应当识别而由于疏忽等原因没有鉴别真伪而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员承担经济责任。⒌提取大量现金时,要安排车辆和专人监护。

    第116条  现金开支范围。⒈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⒉支付个人劳动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等;
⒊支付个人的各种奖金;
⒋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⒌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⒍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⒎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⒏执行紧急任务、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经领导批准,方可动用现金。

    第117条  现金日常收支管理。⒈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帐户办理。一般存款帐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⒉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⒊出纳人员提取现金,须经计财处长同意。⒋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核定的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开出现金支票从开户银行提取,但不得坐支现金。⒌单位向银行送存现金,必须在存款凭证上注明款项来源。单位的现金支出,必须说明用途,向银行提取现金时,也应如实写明用途。单位在签发现金支票时,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单位与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借用现金。⒍因公借款,应严格按照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现金。⒎同城一次性支出或在一个单位购物在500元以上,以及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不得使用现金。⒏下列情况必须禁止:⑴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⑵用转帐支票套换现金;
⑶编制用途套取现金;
⑷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用现金;
⑸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⑹保留帐外公款;
⑺私自挪用公款;
⑻违反《支出管理制度》支付现金。

 

第九章  固定资产及材料管理制度

 

第一节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118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119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家具,图书,其他设备等。计财处据此另行编制固定资产目录。

    第120条  各处室购置固定资产时,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购置计划,说明资金来源渠道,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购置。

    第121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122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同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凭以销帐。⒈属于自然损耗的,一般物品可由单位填列《报损、报废单》,经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对特别贵重财产,还应通过有关部门鉴定,再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市财政、国资部门批准。⒉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价在2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处理,经严格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部门审批。⒊凡人为损坏公共财物,一律按价赔偿。⒋凡是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致使财产物资发生被窃、遗失等,应认真查清责任,分别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⒌人员调动时,由个人领用的公有固定资产一律缴回原单位。

    第123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⒈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责任制管理。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对房屋、建筑物、公共设施由办公室直接管理;
图书档案资料由档案室直接管理。各处室应当实行物品管理分工负责制,指定人员管理,建立帐卡,及时登记,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⒉实行帐、卡明细核算制度。每项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卡片内容包括财产名称、类别、编号、价值、规格、型号、用途、购进时间、预计使用年限、负责保管单位和存放地点等。卡片可一式两份,由办公室保管,使用部门领用时,将其中一线交由使用部门保管。使用部门应保管好卡片。同时建立固定资产数量登记簿,反映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情况。交回资产时,将卡片交回。办公室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置明细帐,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的购入、发出、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同时还应设立使用部门的领用登记簿,以掌握财产的分布和使用的详细情况。计财处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地点设置明细科目进行金额核算,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⒊办公室为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在处室的配合下,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配备、保管、维护、使用和清查盘点、仓库管理等工作。计财处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协助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保管、使用和清查盘点等工作。⒋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根据财力安排,大修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检查、检验、检修,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⒌办公室应根据管理的需要,建立房屋建筑物和主要设备等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购建批准文件,建筑安装图纸,预算资料,改、扩建记录以及涉及固定资产变动、使用的其他有关资料。⒍定期清查盘点。每季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清查由办公室组织,计财处和使用部门共同参加。通过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属于个人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按规定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
触犯刑律的,依法查处。

 

第二节  材料管理制度

 

    第124条  本局的材料分为:办公用材料、修缮用材料、设备运行和修理用材料等。

    第125条  材料的购进先由办公室根据需要的数量、库存情况及市场情况等,提出采购计划,经主管领导会同计财处研究批准后,按计划执行,不得擅自采购。

    第126条  采购材料时,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参加,方可购买。专用物资还需使用部门共同采购。采购材料时要坚持比质比价,择优选择供应单位。凡能采取招标采购的,一律采取招标采购的办法。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材料采购,统一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第127条  购进材料入库时,办公室材料管理人员要根据发票中所列材料品种、数量和规格办理验收手续,并填列入库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办公室作为登记材料明细依据,一份连同原始凭证送计财处记帐。同时,材料保管员对验收入库的材料必须妥善保管、保养,以保证安全、安好。

    第128条  计财处应对送来的入库单和有关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结算手续。

    第129条  材料使用部门应根据用料计划,填制领料单,经单位领导审批,由办公室审核后,核定发放材料,并在领料单上加盖“发出”,及时送交计财处入帐。

    第130条  正常办公用品的发放,由办公室提出发放计划,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发放,材料保管员凭领料人签字后的发放表,登记入帐。

    第131条  车辆燃料的供应,必须凭票定点加油。司机班应根据需要编造计划,报办公室审核,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领取油票。领用油票按行驶里程进行考核。

 

第三节  财产清查制度

 

    第132条  为了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本局将定期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各类材料、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第133条  全面清查或规模较大的局部清查,在主管局长的领导下,由计财处、办公室和相关处室人员参加,组成清查小组。清查小组对主管局长负责,清查结束后,将清查情况书面报告主管局长,说明存在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和加强资产管理、制度建议、考核奖惩等意见。问题较大的,提请局领导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平时清查或范围较小的局部清查由办公室、计财处组织或由使用部门直接进行清查,发现问题自行纠正。清查的方法一般采用实地盘查的方法,对固定资产、材料、现金进行实际盘点,对银行存款、往来款项逐项核对,查明帐存数和实存数是否一致。

    第134条  对财产清查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属于定额内的自然损耗,可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处理;
属于管理不善或因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追究其经济责任;
属于违法犯罪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清查出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和超储积压物资,报领导同意后,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置,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计财处根据领导决定进行财务调整。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135条  财产清查的情况作为单位岗位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财产管理中忠于职守、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玩忽职守、管理不力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行政直至法律上的处理。

 

第十章  往来款项管理制度

 

第一节  应缴款项管理制度

    第136条  应缴款项是指单位依法取得并应上缴国家的财政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包括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预算款是本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应缴财政专户是指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附加收入;
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

    第137条  应缴款项的取得必须合法,不得自行确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缴款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到应缴款项时,不得自行安排支出,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不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上缴国库和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拨付使用。

    第138条  应缴款项的收取应当使用合法票据。在收取应缴款项时,使用票据的种类、使用的范围、票据的管理和稽查,都必须严格遵循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暂付款管理制度

 

    第139条  各单位的暂付款项,只能用于支付预算规定的公务活动及业务活动所需要的临时性借垫,不准与本单位公务无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金拆借。

    第140条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或因突发性事件生活发生困难的职工,应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给予适当解决。

    第141条  严格控制暂付款发生,并及时办理结算。暂付款的发生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审批程序办理。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与支出审批相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借款,一律不得借出;
对已发生的暂付款应按批准的借款期限及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清理结算。个人因公出差借款,借款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销,余款同时收回,不得长期挂帐。前款未还的,原则上不办理第二次借款。

    第142条  年终,除出差未归人员借的差旅费,预付下年度设备购置款和预拨下年度经费可以隔年结算外,其他各项暂付款原则上应全部结清,不得跨年度挂帐。

    第143条  临时工、临时借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借用公款。

    第144条  计财处应建立催缴借款结算通知单制度,对不按期归还欠款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催缴借款结算通知单,限期到计财处结帐还款。借款当事人接到催款通知单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计财处结帐还款,超过一个月不还的,计财处有权在借款人的工资中扣还。

    第145条  凡是调离本单位的人员,仍拖欠公款的,人事部门不得签转行政关系、党团组织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明。

 

第三节  暂存款管理制度

 

    第146条  对单位发生的暂存款应区别情况及时清理结帐,不得长期挂帐。对代管经费,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单独进行核算、反映。属于收入的,不得作为暂存款核算和管理。

    第147条  年终除尚未收到结算凭据的款项可以跨年度挂帐外,其他原则上清理完毕。对应转作收入的,经审批及时转作收入,对应转出的款项要及时转出;
对性质不明的款项,及时查明,区别情况报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148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本局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明细表等有关附表。

    第149条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报。内部财务报表的格式和报送要求由计财处统一规定。

    第150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151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根据准确无误、登记完整、结帐后的各类帐簿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真实准确、内容全面、报送及时、清楚实用、书写规范。

 

第十二章  财务分析制度

    第152条  计财处要进行预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第153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有: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比例等。

    第154条  财务分析的方法以对比分析法为主。

    第155条  财务分析要形成书面报告。财务分析的编写要抓住主要矛盾,实事求是反映问题;
数字运用恰当、准确,观点与材料相统一;
文字精练、准确。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制度

 

    第156条  财务监督要符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有关财政、财务审计制度和其他财经制度,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单位内部各种经济业务计划。

    第157条  要重点加强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收入、支出、资产等方面的监督。

    第158条  财务监督的方法。财务监督可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财务检查和实地检查、实物检查等形式。纪检、计财处每年至少一次抽调有关人员对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重点检查。

    第159条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平时的内审工作由计财处或专职审计人员负责,重大事项或集中、重点审计由本局成立内审小组(包括纪检、计财处等部门)进行审计。内审小组独立对本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160条  内部审计职责。⒈审计财务计划、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
⒉审计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⒊审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上缴情况;
⒋审计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⒌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⒍审查基建项目的预、决算;
⒎监督检查资产管理情况;
⒏上级交办和局党委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161条  内部审计的权限。⒈根据需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⒉参加财务预、决算及研究重大财务收支的有关会议;
⒊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文件、资料;
⒋对检查出的问题及违法乱纪行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反映;
⒌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或个人,有权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措施;
⒍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实行离任(职)审计。

    第162条  内部审计的要求。⒈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⒉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⒊审计人员对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工作秘密,有保密的义务。⒋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⒌接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并按要求报送审计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等资料。⒍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领导审批;
根据批准的报告,下达意见书和决定,同时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⒎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⒏审计人员违反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163条  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纪检、监察和办公室监督执行。

    第164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 城投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结合企业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利润。

二、企业公司设财务部,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对企业公司财务进行管理。

三、出纳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

六、财务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印章、实物及未了事项。

七、企业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总监保管,因出差、开会、请假等原因应委托他人临时保管,同时有文字记录备案。但被委托人不得同时保管印章和票据。在使用“财务专用章”过程中必须登记详细的使用用途,同时“财务专用章”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

①作为银行印鉴分别在指定的各开户银行备案使用,不得混用;

②收款、付款、资金调拨等业务结算票据盖章;
收据、发票盖章;

③办理企业公司相关金融业务。

八、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经理保管并监督使用,建立登记制度。

九、各类票据管理:

1承兑汇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要详细登记台账;

②企业公司从税务部门购买的发票由指定专人保管,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发票开具要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作废时要加盖“作废”字样,并全份保存,不得自行销毁;

③企业公司所有的现金支票由出纳保管,出纳根据企业公司的经营需要合理提取现金,尽量避免大额支取。其余支票应由指定人保管,开出转账支票或电汇必须有完备的付款手续方可转账或电汇;

④收款收据是企业公司收取现金时开出的凭据,企业公司印制统一的收款收据,连号不重复,收款收据由财务部统一保管。各部门领用时由经办人到财务登记并应登记起讫号码。《收据》用完后交财务部验旧领新。在开具收据时作废的要全份保存,不得丢失,企业公司将不定期对票据(承兑汇票、发票、现金支票、转账单、收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发现重大失误或失职,处以重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企业公司“借条”除经总经理特批外,其余一律按企业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十一、本制度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十二、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部。

第三篇: 城投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保证公司经营的良好秩序,本着简约试行、行之有效的原则,依据国家财政法规,结合企业财务通则,特制定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的全体员工均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违规操作。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切实际,不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的条款,可及时提出合理意见,经公司领导商议修改更正。

二、财务管理细则

1.资产管理

◆ 货币资金管理

公司配备专职人员(出纳)负责现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经办,其他人员不得介入。出纳人员在办理现金、银行收付业务时,要依据经审核批准后的报销凭证及符合规定的有效票据予以办理,反之有权拒绝报销支付。出纳员定期做出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日报,月末盘存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做到帐实相符。

出纳员负责空白支票、各类证、章的领取、保管、签发、登记(含相关资料)

◆ 债权债务管理

财务部门设置有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其它应收款、预付帐款、预收帐款等明细科目,凡公司经营活动中发生有上述各类债权债务性收支项目,均要有经办人持完整的相关业务记录,包括合同书、项目书、材料设备的收、发、存及原始票据,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门报账、存档、备案,财务部门定期向主管领导文字报告债权债务的额度、帐期及催收和清偿情况。如有坏帐损失发生,则由责任人书面提出申请意见,按财务损失审批程序报部门负责人批准核销。

◆ 存货管理

公司经营活动中购置的一切物品、商品、材料等货物均要严格其收、发、存管理程序,属于专项性采购要附有工程合同或预算。

购进货物时要办理入库手续,填列入库单一式三联(存根、入库、记帐)办理报账报销手续时要持有正式发票(非正式票据要说明原因)、明细清单,列示有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领用货物时要办理出库手续,填列出库单(同上),列示货物使用方向、用途、数量、经办人及收货人签字盖章。

大宗货物(材料)保管要有专人负责,定期盘点,核对帐实记录。

◆ 固定资产管理

凡单价为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购置均列为固定资产,其折旧采取直线法,按月摊销,计入相关成本。固定资产建卡、使用状态管理均由办公室协助其各使用部门按季(末)进行实地盘点,列示盘清表。

2.费用报销

◆ 报销时间:

公司财务部将每周四定为集中报销时间;

◆报销要求:

各部门负责人需要提前对部门经办人签字后的凭据进行审核、签字并于每周二上报财务部,由财务审核签字后交由总经理签字,总经理签字后再将单据交由财务部,以备财务部准备库存现金,否则对单笔支出超过3000元的凭单不予当日报销;

凡有正式发票的开支,主管领导、经办、验收人均要在支出凭单上签字,原始凭证贴在背后,非正式票据的费用要将支出各项填列在支出证明单上且主管、经手、验收均签字,发票、明细、清单一致,印章、抬头、数量、金额、日期必须齐全,票据粘贴由原始发票背面自左向右依次粘贴至右上角横竖对齐。正规发票的要求:1)付款人名称无误;
2)付款内容(与合同相符)正确;
3)大小写金额相等;
4)印有清晰的收款单位财务章,收款人名字。若所报销费用没有正式发票,必须索要收据,收据上必须盖有清晰的印章,否则报销时算做无效凭证;

◆报销细则:

1.因公发生经济业务时,经办人员必须向对方索取原始单据。未取得原始单据或虚假的原始单据一律不予报销。

报销时提供的原始单据必须是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以及预算报告、专项申请等附件。原始单据必须真实、合法,与开支的内容一致。对于标有“顾客(单位)名称”的发票务必由开票人填写相应公司名称,自己补充填写为无效发票,不予受理。无“顾客名称”的发票,不需填写。另报告、申请等附件必须是经权限人员签字同意的纸质件。

2.报销时需用填制支出证明单分开粘贴各种类型的发票,在粘贴单上标出共××张,金额××元。票据粘贴混乱,不注明张数、金额的单据一律退回。

3.原始单据遗失的应尽量取得了出票单位的原单据复印件并盖上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经财务部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4.报销单上所有内容均需完整填写,严禁用圆珠笔填写报销单、严禁涂改,报销单的“经办人”务必由本人亲笔签名,单据填写不齐全和涂改的,一律不予受理。

特别注意:上月28日后至当月28日的票据绝对不允许跨月报销,一定要当月报销,超过1个月按票面金额罚款10%,超过3个月不予以报销;
差旅费用必须在结束后一周内报销。逾期单据,财务部不再受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报销人自己承担。因单据不合要求,被退回按规定可以重新报销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在报销单的附件上说明“上次退回重新填列”,以区别在正常报销时限内的单据;
被退回不得重新报销的,下次拿回再报销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特殊延期(如外地出差时间较长),需提出书面报告,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才可以报销。

跨年度的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15日之前填单报销,年终结算后不管何种原因均不得报销上年度费用。

◆ 工程材料费的报销:公司材料一律通过采购部采买,采购部也不能安排其他人员代买材料,严禁其他人员(如施工队等)杜绝代买材料,否则一律不予以报销;
先付款的材料由采购部做预算,写明有无发票,总经理批准后,有发票的填写请款单,取得票据后最迟次日内,持经办人、收货人、现场项目经理、质检员和总经理签字后的支出凭单、发票到财务部报销结帐(凭单上注明工程名称并附收料人签字的送货单;
若没有发票的由采购部填写支出证明单,写明不能提供发票原因同时也要附上注明工程名称、收料人、材料采购、质检、项目经理及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持送货单或明细单到财务部报销结帐,送货单上要有清晰的收款单位印章,请及时将采购清单交至财务部,必须使财务部能正确掌握已付材料及未付材料款的具体数额,以便对公司资金控制及调控;
施工现场大宗收料或定期付款的材料商送料,项目经理及收料人一定要在明细单或送料单上签字,施工现场和材料商各留存一联,施工现场将所有料单登记整理后定期(每周一)将收料单送至采购部统计处及时登记、汇总、保管并记录明细的收料及付款明细,大宗材料的付款由采购部提前一周报计划,持材料商传真的汇总料单由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持发票及施工现场签字后的明细单与采购部审核人核对并签字后的证明单方可付款;
办公空间及家装材料的报销:零星小料直接包给施工队,主料的采购由采购部配合,尽可能的选择两、三家长期供料的材料商统一进货、按月结账,必须提前或定期传真所购材料清单并一定注明工地名称,结账时必须带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字的接料单及发票予以结账;
对零星材料的采购由采购人持负责人签字后的凭单方可报销,若是收据必须付明细单注明名称、型号及金额;

以上所列采购材料若工程部需要检验合格证等资料请提前与采购部、项目部沟通,采购部必须让材料商送料时带齐所需报验资料,项目部也必须见到所有资料均齐全后再签字,如最后资料还是不全也请尽快告之财务部以便在材料商结账时索要所需资料,但要给采购部及工程部直接负责人相应的惩罚;

人工费的支付:包括1.生活费,由申请人依据施工进度写请款单,注明项目名称、请款用途、金额后由项目经理、工程部经理及总经理批示后付款;
2.工程进度款:由申请人依据施工进度及计划填写请款单,注明项目名称、请款用途、金额后均由项目经理、质安、技术部经理、工程部经理及总经理批示后付款;
(并要按工程合同一定比例提供请款发票)否则不予结算,结算清单上未明示现金字样的均用支票结算,若是现金结算超过2000元的需由批准人提前1天通知财务部,否则不予支付现金;
3.结算款(保修金)的领取,需增加客服部经理签字;

特别注意:材料票绝对不允许跨月报销,当月票据一定要当月报销,超过1个月按票面金额罚款10%,超过3个月不予以报销;

◆ 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采购报销手续:

办公用品的采购由各部门每月初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计划统一采购、验收、入库,根据发票、盖有清晰印章的收据及明细单报销,需注明所购物品的单价及数量,若采购种类多必须附有清单并对所购办公用品建立领、购、存及数量金额式三联账簿,对当月所采购及领用办公用品做到当月汇总,与财务的明细帐做到账账相符,公司员工如因特殊原因如出差、项目部急用等原因采购的办公用品,必须到办公室办理入库及领用手续,持总经理签字及办公室入账人签字的入库单方可报销;

◆ 车辆使用费的报销:

包括汽油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公司办理加油卡为公司车辆加油,过路、过桥、停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车辆维修需在发票后附列详细费用清单;
对于工作中各部门经理使用个人车辆者,公司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补助,请各人员于每月交回1000元的油耗发票,其他费用如过路、过桥、停车费一律不给报销,如需开车去外地出差者按每车1元每公里给予补助,但必须交回至少与实际报销金额数相等的票据;

◆ 交通费的报销: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员工一定的交通补贴,交通补贴在员工工资中发放;
如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按实际金额予以报销的交通费要将票据贴至支出凭单后且注明起止路线及原由后方可报销;
如由于特殊环境需打黑车的情况,要说明原由并附2月内非打车时间出租票方可报销;
提倡节俭,外出办事,应尽量乘坐公交车或地铁,严格控制出租车费;
发生费用后,应立即填写报销单,频繁外出的可以一周报帐一次;
连号的出租车票,不论何种原因都不得报销;
公司派车产生的交通费补助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月十日前将上月派车明细单及汇总补助费用表交至财务部,经审核无误后总经理签字后予以报销;

◆ 招待费的报销:

因公司发展需要,在北京本地和北京以外的地方发生的费用,包括用餐招待费、赠送礼品、礼金费用;
经办人在报销赠送礼品、礼金费用时应注明以下信息:赠送时间,赠送目的,赠送礼品、礼金清单,提供不完整的一律不予受理;
经办人在报销招待费用时应注明以下信息:招待时间,招待目的,招待人员,陪同人员,招待地点;
客户招待费用发生一周内,经办人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办理相应的还款手续;
办公室负责对总经理及其客户的工作餐的日常接待,按月汇总,于次月十日前汇总并报至财务部;

◆ 差旅费的报销:

差旅费指公司相关人员因公出差到北京以外的地方发生的大交通费(限于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轮船)、住宿费、出差期间餐费、出差补助等费用;

差旅费的详细管理:出差要事先申请,说明原因、目的地、借款额度;
出差原则以乘长途汽车、火车(硬坐、硬卧为主),特殊情况需乘软卧或飞机应事先请示,待批准后方可;
近距离可以开车;

费用:发达地区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一般地区为160元,两人同行时(特殊例外)住宿费减半,其中伙食补助每人每天30元,住宿按实际住宿日计算,补助按出差天数计算,当天往返的不算出差;
其它情况须事先请示;
未经请示批准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由自己或部门承担,从提取奖金或费用中扣除;
未超过规定标准或请示批准的,实行实报实销;
凭票报销,无票自己承担。

◆ 通讯费及误餐补助:

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发放一定比例的通讯费,误餐费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发放,此项费用随同工资一同发放;

3. 薪金发放细则:

工资于每月10日发放上月1~30日工资,假期顺延,考勤由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出具考勤表,各部门经理在考勤表上审核签字后交至财务做为核发工资的依据,工资表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一律不予更改,若有错报、漏报等现象由各部门经理自行解决、处理;
项目部的考勤由工程部(现为张慧莉)汇总报至办公室,若因考勤迟报或未报产生的错误数据需由部门经理签字后下月更正,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误餐补助、交通补助、通讯补助、奖金及罚金等。

4.备用金使用制度:

严格保证资金的完整性,公司规定备用金必须按部门申领,其使用前必须填制完整的借款单,注明部门、经手人、用途、金额且必须由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私借、挪用和拖欠款项,根据公司现经营状况规定各部门领取备用金限额如下:办公室、设计部备用金每次不得超过1000元,工程部每次不得超过3000元,采购部不得超过5000元;
备用金申领者应务必于当月月底前报销费用,并办理备用金清算,未办理备用金清算者,不得再次申领备用金,并直接从本月工资中扣除所领用的备用金;
下次使用时,再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5.支票管理制度

支票由出纳到开户银行购买并管理,购买的支票按顺序号及时登记备查,设立支票登记簿台帐,领取的支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因发生支票丢失而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将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支票经管人员一旦发现支票丢失或被盗,要立即向领导报告,同时积极查找,并迅速办理挂失手续或向公安部门报案,会计人员应及时正确地记载各项经济业务,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签发与付款凭证实际内容、实际金额不符的支票;

三、财务岗位责任制

1、出纳员岗位责任

◆ 现金、银行日记帐的登记;

◆ 公司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核对;

◆ 定期报出货币资金的收支报表;

◆ 定期协助其他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

◆ 公司经营性、日常性收支票据核对款项收付;

◆ 公司各类票据、单证、印章、资料(相关财务方面)支付的登记、签发、保管;

2、会计岗位责任

◆ 公司经营日常的开支、收入、凭证单据的审核及核算;

◆ 公司财务核算资料的制单、记帐、汇总、报表编制;

◆ 公司经营成本核算、收益分配核算、纳税申报核算;

◆ 公司财务档案建立双重保管制度。与财务出纳岗位定期核算;

◆ 及时清理债权债务、监督经营人员及时清帐、定期报告领导债权债务的管理情况;

◆ 协助各部门做好开支预算,帮助预算计划有效实施。

3. 财务负责工作

◆ 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认证证书、企业贷款卡的年检;

◆ 社保每年3月缴费基数的核定、新来员工社保的增减员;

◆ 与挂靠单位往来帐款的收付、领款手续;

◆ 定期申报纳税、缴纳税款,申报个税全员明细申报表;

◆ 定期制作工资表并发放员工工资;

◆ 定期填报并报送统计报表;

◆ 定期对开票系统进行报数授权;

◆ 光大银行交纳房贷;

◆ 按时缴纳公司现有车辆保险;

◆ 交纳水、电、手机、电话、物业、取暖费;

◆ 交纳残疾人保证金;

北京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0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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