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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清华经济法案例分析要点(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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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清华经济法案例分析要点(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清华经济法案例分析要点(完整文档)

 

 经济法案例分析要点

 “ 消费者” 的界定

 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其基本特征:

 ①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②消费客体是商品或者服务; ③消费方式是使用、接受; ④消费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消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所以,消法以保护从事生活消费的消费者为原则,以保护从事直接的农业生产消费的消费者为例外。

 我国的消法保护的消费者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这一点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不同。但是注意,并不是任何单位在任何时候都是消费者,只有购买生活消费品最终为个人使用或者供个人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才是该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 经营者” 的界定

 《消法》中所称的经营者应当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凡是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从事了经营活动,不论是合法经营还是违法经营,都属于经营者,都应承担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消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主要是指公民的姓名、名誉、荣誉、肖像等权利。

 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

 《消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消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明码标价

 《消法》第十九条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商品明码标价,是对商店提供商品时的价格表示的强制性规定。包含两层含义:

 ①商店应当用消费者应当了解到的方式在提供的商品或出示的商品价格载体中,明确表示该商品的价格; ②表示出的价格应当真实,不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消费者的购物选择权

 《消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①有权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②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③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 双倍赔偿” 问题

 《消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核心问题是欺诈的认定: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依照民法理论,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采用欺骗方法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骗的方法有两种:

 ①虚构事实,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告知虚假情况; ②隐瞒真相,即掩盖和歪曲客观存在的事实。

 注意:

 A,经营者加倍赔偿的仅限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支付的费用,不包括以后受到的其他经济损失。消费者以后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按实际损失额计算并要求赔偿。

 B,“假一罚十”的效力问题:若经营者作为自律性规范,且愿意履行时,效力认可;若经营者不履行承诺,起诉至法院解决纠纷时,只能判决双倍赔偿。

 欺诈行为的几种类型:

 ①销售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②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 ③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④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 ⑤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⑥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⑦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⑧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⑨利用广播、报刊等大众传媒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⑩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王海打假与“ 知假买假”

 对于唯法论者,认为对“知假买假”行为不应给与双倍返还价款的礼遇。理由是:法律要求被欺诈人在欺诈行为面前必须是不知情的,主观上应具有善意性,即不知是假货,而王海作为公民,明知他人售假,应有拒买和控告的义务。法律不能在惩罚一个主管过错者的同时去庇护另一个主观有过错的人。(注意:疑假买假是可以获得双倍赔偿的)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协可以支持消费者向法院起诉)

 消费者协会的 职能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①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③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⑤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⑥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⑦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价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限制: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关于格式条款问题

 《消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 ①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②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或标准合同。在消费领域中,格式合同是指经营者为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而单方拟定的合同条款。注意:格式条款中不能排除消费者的求偿权。

  关于警示标志

 《消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关于“ 邮购” 问题

 《消法》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这里的“按照约定提供”,是指经营者必须按照买卖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条件提供商品。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与经营者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首先表现为一种合同关系。

 “ 三包” 问题-- 包修、包退、包换

 《消法》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消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购物凭证(重要证据)

 《消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分析:若目的是为了获取双倍的赔偿,索取购物凭证是重要的证据。

 注意:在“买一赠一”的场合,是指消费者每购一价值较高的物品,经营者即送一个价值较低的商品,但大多数经营者开出的发票上只有购买的商品,而赠品则不在发票上注明。根据消法21条的规定,提供作为购物凭证的发票,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因此,消费者只要提出在发票上注明赠物的要求,经营者是无权拒绝的。

 购物凭证的法律意义

 所谓购物凭证,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购买商品后从经营者处获得的发票或其他购物收据。发票是购物凭证的基本表现形式,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一般情况下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也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这是因为,购物凭证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购物凭证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从事交易行为的主要依据,在某种意义上讲带有合同的性质。若消费者丢失购物凭证,则向销售者索赔受阻,此时可转向生产者索赔。

  产品质量法部分

 不合格产品的责任

 案情分析:王某受伤致残确系因啤酒质量不合格所致,王某的受伤与啤酒质量瑕疵有因果关系;王某没有任何过错,王某又受损害的事实。

 法律规定

 《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消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分析:在我国因产品瑕致使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并且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当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事件发生之后,首先应推定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有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请求全部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非因法定理由不得拒

 绝。

 索赔对象的确认:

  消费者和其他受害人可以根据最有利原则,对管辖法院的远近、被告的经济实力、举证的难易等多种因素加以综合考虑,选者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一方作为索赔对象。因为销售者负有先行赔偿的义务,所以实务中消费者往往可以直接向向销售者进行索赔。

 被告可以基于以下三点事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 ②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 ③产品已经过有效期限。

 生产者不承担责任的事由: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即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是严格产品责任的一个特点。严格责任对消费者来说,只要证明售出的产品存在缺陷就足够了,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想免除责任就必须举证。

 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的。

 几种类型:

 1,产品的设计缺陷 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合理的不安全的因素;即使产品制造时完全符合设计要求,也存在着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2,产品的制造缺陷 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失去控制,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在某些重要方面未达到设计要求,不符合质量性能标准,导致产品存在不安全性。

 3,产品的指示缺陷(重要)

 是指没有在产品的警示说明、警示标志上明确清晰地告知产品使用者正确的使用方法,或者没有提醒使用者应当预防产品的有关危险,包括使用虚假广告等进行不真实的宣传。《产品质量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标示应当符合的要求,因此,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应使用中文文字,表述必须尽可能地准确和清晰。

  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这种责任实行的是一种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制造的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就应当对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此时,受害人有权选择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产品制造者不得以自己不是销售者为由而推诿,销售者也不得以自己不是制造者为由而推诿。

 注意:产品质量责任作为一种严格责任,是不能靠消费者使用方式正确来保证的,在产品质量责任问题中,并不包括消费者是否正确使用的因素。

 经营者赔偿责任的范围

 《消法》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对缺陷产品给受害人及其直系亲属带来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都未作出规定。已有案例明确了精神赔偿金:

 赔偿额度要考虑当前社会普遍生活水准,侵害人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及偿付能力等因素。

 分析:

 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的安全权。经营者有义务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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