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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

2022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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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手册,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手册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手册4篇

【篇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手册

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完善治理体系,防范和管控经济风险,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我局内部控制设计的完善性、运行的有效性所做出的评价活动。内部控制评价的标准为法律法规、内部控制相关政策制度及我局内部控制规定等。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评价。我局层面主要指我局的整体控制环境,业务层面涵盖了我局各股室内部控制活动。

第二章 评价工作机制及原则

第四条 我局由办公室牵头,各个股室部门参与,组成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在“移民局内部控制规范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五条 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全局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编制我局风险评估报告,对我局内部控制的完善性、有效性做出评价。

第六条 我局各股室,应结合日常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实施本股室的内控体系建设、内控自查和自我评价工作。

第七条 我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将我局所有经济活动涉及的内部控制作为评价范围。

(二)重要性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内部控制评价应将重要业务活动和高风险领域作为评价的重点。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真实、准确反映我局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现状。

(四)及时性原则。与我局管理活动相关的外部环境或我局管理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评价的重点、频次和实施方式等。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9条 我局层面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发展规划、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关键岗位与人员、会计及信息系统等方面。

第10条 各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我局预决算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科研项目管理、财政专项项目管理、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等方面;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对上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所提出的缺陷、风险、整改建议、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程序包括:

(一)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作出实施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的决定;

(二)组成内控评价工作组;

(三)制定内控评价工作方案;

(四)组织我局各单位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五)在各单位自我评价基础上,实施现场测试等工作;

(六)认定内部控制的缺陷以及风险的类型、程度等;

(七)汇总评价结果;

(八)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审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以每年的12月31日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基准日,并于次年的6个月内完成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可以采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统计抽样、穿行测试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 在综合运用各类评价方法的基础上,应当充分收集被评价部门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的证据,规范填制评价工作底稿,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第十六条 按照缺陷的成因,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第十七条 根据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风险程度,按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与一般风险进行分类。

第五章 评价报告及其应用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当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通过我局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发现的经济活动设计缺陷、运行缺陷、各类型风险以及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建议、整改措施等,我局各股室应认真整改,原则上于评价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
有特殊情况的,应提供未完成的原因、延期整改完毕的时间点、进一步整改措施等说明。

第二十条 应合理利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得出的结论,促进我局内部控制健全、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手册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方案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下面是惠好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方案,供大家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方案

  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工作。在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全面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按照中央提出的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的要求,为进一步指导和促进各单位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切实落实好《指导意见》,财政部决定以量化评价为导向,开展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是指单位在开展内部控制建设之前,或在内部控制建设的初期阶段,对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的”摸底”评价。通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一方面,明确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使各单位在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数,围绕重点工作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另一方面,旨在发现单位现有内部控制基础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推动各单位于2016年底前如期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当贯穿于单位的各个层级,确保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各类经济业务活动的全面覆盖,综合反映单位的内部控制基础水平。

  (二)坚持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涉及内部权力集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着力防范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各单位在选取评价样本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优先选取涉及金额较大、发生频次较高的业务。

  (三)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当针对单位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特别是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及其处理整改情况,明确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四)坚持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立足于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单位的业务性质、业务范围、管理架构、经济活动、风险水平及其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相适应,并采用以单位的基本事实作为主要依据的客观性指标进行评价。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动员。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于2016年7月中旬,全面启动本地区(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广泛动员、精心组织所辖各单位积极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二)开展评价。各单位应当于2016年9月底前,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为依据,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及其填表说明(见附件1和附件2),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除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体系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也可根据自身性质及业务特点,在评价过程中增加其他与单位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评价指标,作为补充评价指标纳入评价范围。补充指标的所属类别、名称、评价要点及评价结果等内容作为特别说明项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中单独说明。

  (三)评价报告及其使用。各单位应将包括评价得分、扣分情况、特别说明项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在内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以明确下一步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重点和改进方向,确保在2016年底前顺利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各单位可以将本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得分与同类型其他单位进行横向对比,通过对比发现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不足和差距,并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效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对所辖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得分进行比较,全面推进所辖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

  各中央部门应当在部门本级及各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形成本部门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作为2016年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向财政部报告。

  (四)总结经验。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报送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部门)开展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及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等。

  对于具有较高推广价值和借鉴意义的典型案例,财政部将组织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并将其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案例库,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学习交流。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前期部署、部门协调、进度跟踪、指导督促、宣传报道、信息报送等工作,确保所辖单位全面完成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推动本地区(部门)单位内部控制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真实有效。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和评价结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进度迟缓、改进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应督促其调整改进;对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评价结果不真实的单位,一经查实,应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协调解决。

  (三)加强宣传推广和经验交流。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及其成果的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微信等媒体资源,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持续宣传报道。同时,组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先进单位,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工作会等形式,推广先进经验与做法,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方案

  方案背景

  2012年,财政部正式发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内控规范”),并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内控规范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内部控制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通过信息的同步集成,将内部控制嵌入信息系统中,实现内部控制的程序化和常态化,改变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分块管理、信息分割、信息”孤岛”的局面。实现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集成在统一平台之上,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可靠、完整。

  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来看,内控的机制和制度都在不同程度上有所体现,但由于各项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的信息化工具和手段支撑,或者已有的管理信息系统各自独立运行,因此无法实现对业务与财务信息流转的全过程监控,内控制度无法完全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内控机制和制度也无法得到全面贯彻和严格执行。

  久其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解决方案是以全面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为目标,突出业务管控重点,优化业务流程设计,将内控制度融合到信息系统中,以内控规范带动信息化,以信息化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实施的一体化解决方案。

  动态及时的风险管控

  通过指标监控、访问控制、业务检测等手段,实时传递业务数据。实现对业务、流程等全方位实时监控,建立完善的部门监控策略体系。实现动态监控,根据管理职责和权限智能预警,提供多种预警模式,方便各级管理人员及时了解风险监控状态,发现风险隐患,及时落实整改并全程跟踪处理情况,消除降低风险影响,以提升部门风险防控能力。

  全过程闭环内控管理

  内控管理以预算闭环业务为基础,建立与基础数据、收支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项目管 理、债务管理、决算管理、决策分析等核心业务相关联,通过疑点管理、疑点纵览、专题分析、业务查询等内控管理功能,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种经济事项进行全过程管理。

  方便实用的内控评价监督

  为行政事业单位内控部门设计了可视化的KPI导航式内控评价监督工具。预置了内控评价监督指标,可根据内控评价监督选择指标,自动分析指标特性,自动智能分类数据,自动提取关键信息,自动生成数据表格和图形,为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评价监督提供详实的、可量化的数据支撑。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各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1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财会〔2016〕10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是指单位在开展内部控制建设之前,或在内部控制建设的初期阶段,对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的”摸底”评价。通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明确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围绕重点工作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同时,发现单位现有内部控制基础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推动各单位于2016年底前如期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当贯穿于单位的各个层级,确保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各类经济业务活动的全面覆盖,综合反映单位的内部控制基础水平。

  (二)坚持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涉及内部权力集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着力防范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各单位在选取评价样本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优先选取涉及金额较大、发生频次较高的业务。

  (三)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当针对单位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特别是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及其处理整改情况,明确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四)坚持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应立足于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单位的业务性质、业务范围、管理架构、经济活动、风险水平及其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相适应,并采用以单位的基本事实作为主要依据的客观性指标进行评价。

  三、主要任务

  (一)组织动员。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应当于2016年7月下旬,全面启动本辖区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广泛动员、精心组织所辖各单位积极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二)开展评价。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于2016年9月底前,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为依据,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及其填表说明(见附件2和附件3),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三)评价报告及其使用。各单位应将包括评价得分、扣分情况、特别说明项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在内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以明确下一步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重点和改进方向,确保在2016年底前顺利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各单位可以将本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得分与同类型其他单位进行横向对比,通过对比发现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不足和差距,并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效果。

  按照《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监察局 宣城市审计局关于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会〔2016〕329号)精神,市直各部门应当在部门本级及各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形成本部门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4),作为2016年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向市财政局报告。

  (四)总结经验。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应当于2016年11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科)报送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本县市区(市直部门)开展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及典型案例等。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宣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附件1),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我市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前期部署、部门协调、进度跟踪、指导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建立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上,认真对照,真实完整地填写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表和评价报告。

  (二)加强宣传督查。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部门)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宣传督查。要认真做好宣传报道、信息报送等工作,汇总基础性评价表和评价报告,总结经验成果。要加强对本辖区(部门)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和评价结果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辖区(部门)内部控制建立实施和基础性评价工作按期完成。

  (三)加强协调联动。按照《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监察局 宣城市审计局关于转发<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会〔2016〕329号)精神,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会商和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先进经验与做法,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共同推动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篇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手册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范本 行政事业单位内控手册大全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范本 行政事业单位内控手册大全
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号),现制定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承德市所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务机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


2、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制定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审查核定年度预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3、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4、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节约开支,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数据。


5、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7、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8、负责本单位所属各科室(单位)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和呈报工作。


9、组织本单位及系统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现代化财务管理。


10、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部门(单位)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现金、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证入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不得坐支,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用、确保安全。


4、需要以银行结算方式预付款的,应填写《预付款申请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报销票据的管理制度
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3、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办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4、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5、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第七条 会议培训费的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必须遵守有关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和会议审批等规定。


2、会议培训费开支范围:会议培训费开支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夜餐费、医药费、会标桌签通行证制作费、旗帜鲜花租用费等。


3、会议培训费开支标准。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各项费用按不高于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协议价执行。


4、会议参加人员和开支标准要从严掌握,会前必须填报《承德市会议培训审批单》,细化开支预算,并按程序核批。各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会议培训预算和举办地点安排,对超过预算标准的费用或在定点饭店以外场所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的,财务一律不予支付。


第九条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1、财务收支原则上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具体额度各单位可以自定,但对于重大支出事项,必须履行集体审批制度。


2、事业性收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许可证执行。


3、在单位经费预算内的单项经费支出数额在 元以内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的报分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审批。专项经费按相关项目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


4、报销程序为:经办人填制报销单并签字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批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开支(差旅费除外)财务报销。


第十条 财务分析制度
1、财务部门每季度对预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2、 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等。


3、财务分析的方法以对比分析法为主。


4、财务分析要形成书面报告。财务分析的编写要抓住主要矛盾,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数字运用恰当、准确,观点与材料相统一;文字精练、准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分工: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国家统一所有,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财务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通过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帐卡相符、帐证相符、账账相符。单位内各科室(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科室(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填制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机构。


2、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是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科室(单位)所需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配置。购置固定资产首先填制因定资产购置申请表交财务机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500元以上的由主管局长或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实行政府采购。


3、固定资产的调拨:是指单位内部有偿或无偿调拨固定资产(包括机关与各事业单位之间调拨),要由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章,经领导审批后,交财务机构一份,双方单位各存一份,据此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4、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承市政【2005140号)规定的权限及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对擅自处置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存量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行为。资产出租、出借,严格按照《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擅自出租、出借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按规定编报收支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汇总、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编入部门预算。有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固定资产的清查: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财务机构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清查。对清查中清理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根据《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理。


8、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备(调拨)的、用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根据调拨单、原始发票等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进行管理。


第三章 收费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单位(指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经营服务收入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与非税收入有关而暂时收取的款项(含暂扣款、保证金、押金等)也要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部门凡有收费业务的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票据由财务机构负责到相应的财政部门领取,实行限量发放,验旧领新制度。有收费业务的科室(单位)要由专人负责购领、保管票据,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财务机构核验,按期限上缴收入。用票单位应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已开具的收费、罚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个别用量大的票据存根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十五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财务机构负责使用,各科室(单位)因业务需要,经领导批准方可领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使用中,要严格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严禁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替收费票据使用。领用新票据前,各科室(单位)先将旧票据上缴财务机构,待财务机构到财政部门核销旧票据后,再领取新票据。


第十六条 撤销、改组、合并的单位和收、罚项目已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票据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单位购领尚未使用的已取消收、罚项目的票据,由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批准后销毁。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和票据购领证。


第四章 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制度
1、负责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综合管理本级及本部门的计财工作,监督本系统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国家财经政策和内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


2、组织编制并督促执行本级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3、切实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认真实施财务监督。对违背预算程序、分配程序、拨付程序、借贷程序及其他违背财经纪律的事项,严格把关,拒绝受理。


4、定期分析本级和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情况,认真考核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组织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5、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


6、审查本单位对外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和统计资料。


7、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中心任务,督促完成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审计、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交办的财务、统计等工作,配合完成内部各业务处室涉及计财方面的有关事项。


8、负责本系统财会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参与研究本系统会计人员的作用和调配。


9、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


10、与本单位负责人没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八条 总账会计岗位职责制度
1、根据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或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月分经费收支计划,及时、准确地组织和供应资金。


2、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科学设置各种会计账册。区分资金渠道,认真做好各类资金以及各类资产的记账、算账、对账、报账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坚持做到及时记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


3、严格加强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并汇报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保证各单位按预算、有计划地使用资金。定期考核各类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领导提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意见和建议。


4、严格划清资金渠道和各项支出性质,认真进行会计监督。通过对各户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逐笔审核,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行为和各种不规范行为。定期清查各类财产物资,建立健全资产档案,按规定及时审查和处理(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财产物资的添置、计价、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事宜。及时清理和结算本局各类债权债务,及时催收各种上交款项。


5、负责按期编制、汇总和报送本级、本单位各种会计报表。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详实的会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及其他各种财务、会计资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各种会计资料。


7、做好本系统会计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出纳岗位职责制度
1、严格区分资金渠道,熟练掌握各类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坚决执行规定的预算报批程序和经费报销程序。


2、熟练使用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准确及时支付各项费用。


3、熟练使用市财政非税系统,准确开具非税票据,并记录、核对已上缴财政和各项收入,及时拨回暂存款等资金。


4、认真审查各种原始单据,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单据坚决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全、内容不完整或报批程序不规范的凭证必须在更正、补充后才予受理。


5、根据合规的原始单据,及时准确地编制记账凭证,坚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6、严格坚持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定期核对现金余额。


7、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结算各种暂付款项,逾期不结算追究其责任。


8、认真保管好各种印章、空白收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领用空白收据和银行支票必须履行批准程序,办理领取和注销手续。


9、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能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10、承办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稽核员岗位职责制度
1、协助审查本级及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计划。


2、负责逐笔复核本单位各户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并对复核签署的一切凭证负责。


3、定期抽查各户账簿记录。


4、复核各种会计报表,并对复核的报表负责。


5、承办财务检查和财务监督的相关工作。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章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总账会计科目和明细账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取得或填制、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启用、登记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对账、结账、错账更正。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六章、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档案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6、借出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凭证、报表、帐簿、会计电算化数据备份的销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
1、软件操作: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
2、审核记账: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
3、计算机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
4、数据分析: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


第三十六条 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1、对操作人员的密码严格管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授权操作会计软件;
2、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3、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时间、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会计电算化软、硬件和数据管理制度
1、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保存双备份;
2、对正在使用会计软件的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
3、健全必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电算化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
2、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专人管理;
3、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对会计档案双备份的应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4、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的,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复制,防止由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5、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对任何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软盘等行为,都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篇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手册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手册模板(试行)

本模板属于参考性文件,非强制性要求,目的是为指导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实施、评价与改进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内外部环境、发展阶段、业务规模等因素,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内控操作手册。


引言
为了有效实施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工作,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行政单位的经济活动管理水平,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手册(模板)》(以下简称《手册》)。
一、制定依据
本《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会〔2014〕4号)的要求制订。
为了便于分析和说明,本手册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W局为例,在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说明时以处室为例。
二、指导思想
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建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一系列的标准体系建设和流程设计,将每一个内部控制要求融合贯彻到各经济活动之中,用规范的工作制度来制约权力,逐步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
三、工作目标

实施内部控制规范,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1.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各项经济活动行为合法合规。2.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安全,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3.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风险防控与廉政机制建设。
四、工作原则
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涵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经济业务活动,并将业务处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要求,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
2.重要性原则:重点针对行政事业单位重要业务、重要事项、高风险领域和高危险环节采取更为严格全面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错漏。
3.制衡性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在议事决策机制、部门岗位设置及权责配置、业务流程等方面应科学合理并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确保不同部门、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4.适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行政事业单位的单位规模、业务范围和特点、风险水平及所处具体环境等相适应,并随着国家和本省的有关工作要求,以及内外环境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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