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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农产品、食用农产品与食品的概念辨析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 从新的食品监管体制下对目前法律层面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的概念进行了解剖分析,指出了概念表述中的漏洞和不足,提出了比较完善的概念表述。

关键词 农产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概念;辨析

中图分类号 TS20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4-0271-02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经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整合了有关部门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随后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中,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农业部两部门的环节监管职责做了进一步划分,明确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之前的农业投入品、农业种植养殖环境和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保鲜以及畜禽屠宰等六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至餐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在这一背景下,对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的概念进行探讨辨析和正确理解,对于抓紧修订《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更好地使两部门在新监管体制下履行“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职责,实现无缝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关于农产品的概念辨析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该法第二条规定“该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进一步明确了农产品的概念:“本法所称农产品,仅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简单处理(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据此2种解释,显然覆盖范围不同,前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出现,后者却没有出现,而且在概念表述中出现的“农业”、“农业活动”、“初级产品”、“及其产品”理解起来特别费劲,易导致人类对农产品概念的模糊理解[1],存在部门监管职责分工不清的问题。2013年,新修订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阐述“本法所称农业,是指林业、种植业、渔业和畜牧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1]。按照这一定义,野外采蘑菇、上山打野兔、野外采蜂蜜、野外采沙棘、野外采杨槐花、野外采苦苦菜、野外采荠菜、野外采木耳等行为就不属于农业的范畴,也不属于农业活动,因为这些东西的获得没有经过人类有目的地通过种植和养殖过程进行生产和管理,而是自然生产,但事实上通过捕获和采摘的上述东西绝对是农产品。再则,去皮、剥壳、捻、梳、粉碎(碾磨)、打蜡、宰杀、腿毛、分级、脱水(包括凉晒和烘干)等属于对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简单处理未表述进去。对“及其产品”的概念也没有做解释,实际上,“及其产品”就是指人类通过种植、养殖、采摘、捕获(捕捞)等方式获得的对人类有利用价值的植物、动物、微生物的在一定环境下经过自身生长转化的产品。比如各种豆芽菜、蒜苗等就是植物、动物、微生物的及其产品。此外,2种解释中先后出现了“获得”、“直接获得”,表述不够精炼而且较乱。近年来,许多学者围绕国内外关于农产品与食品方面的立法,参照《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经济大辞典.农业经济卷》和2005年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等书籍解释和相关文件规定,开展了关于农产品的概念及分类探讨[2],但大多都只是指出了概念表述中的不足,并未就农产品的概念提出比较科学合理的表述。基于以上各方面原因,笔者认为,可以将农产品的概念表述为:“是指人类通过种植、养殖、采摘、捕获(捕捞)等方式获得的对人类有利用价值的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和其在一定环境下经过自身生长转化的产品,以及对其经过去皮、剥壳、捻、梳、粉碎(碾磨)、打蜡、分拣(分级)、脱水(包括凉晒和烘干)、宰杀、腿毛、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产品。”以此概念看,如各种材质的木材、各种中药材、烟草、罂粟、棉花、大麻、各类豆芽菜、蒜苗、猪下水、蚕茧、蛇毒、竹笋、芦笋、茶青、羊毛、羊皮、小茴香、花椒叶、花椒等都属于农产品,农产品有可食饮用与不可食饮用之分。这样既避免了表述上概念套概念而解释不清的问题,又避免了对一些农产品遗漏而覆盖范围不广的问题;既有利于新监管体制下对环节的监管,又有利于对品种的监管[3]。

2 关于食用农产品的概念辨析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该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分析这一表述,此概念未把可供人类饮用的农产品包括进去,同样存在对农产品品种监管上的漏洞和概念理解模糊的问题。笔者认为,按照前述对农产品的概念表述,可以将食用农产品的概念表述为:“是指可供人食用、饮用的通过种植、养殖、采摘、捕获(捕捞)等方式获得的对人类有利用价值的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和其在一定环境下经过自身生长转化的产品,以及对其经过去皮、剥壳、粉碎(碾磨)、捻、梳、打蜡、分拣(分级)、脱水(包括凉晒和烘干)、宰杀、腿毛、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产品”[4]。以此概念看,如棉花、烟草、大麻、蛇毒、腌菜、咸菜、盐渍菜、果脯、蜜饯、炒制果仁及坚果、经过发酵的茶叶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而如面粉、大米、茶青、各类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则属于食用农产品。显然,食用农产品的覆盖范围要比农产品的覆盖范围小得多,食用农产品是农产品的真子集。在此概念下,2005年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中关于对食用农产品的划分已不适应新监管体制下监管的需要,还需要从国家层面组织进行修改和另行划分。

3 关于食品的概念辨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从新监管体制下仔细分析,这一概念表述还是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那就是对“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没有做进一步的解释,让人理解起来比较困难,而且对保健食品禁用物品没有在食品的概念中加以限制。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可以将食品的概念表述为:“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5]。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详见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按照这一概念表述,显然保健食品也属于食品,但含有保健食品禁用物品的物品不在食品的范畴。保健食品禁用物品有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生狼毒、白降丹、石蒜、闹羊花、青娘虫、鱼藤、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六角莲、长春花、甘遂、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天仙子、巴豆、水银、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雄黄、雷公藤、关木通、颠茄、藜芦、蟾酥,共59个。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有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丁香、小蓟、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玉竹、高良姜、淡竹叶、甘草、白芷、蝮蛇、橘皮、薄荷、白果、白扁豆、决明子、鲜白茅根、鲜芦根、薏苡仁、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黄芥子、黄精、紫苏、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麦芽、昆布、八角茴香、刀豆、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山药、山楂、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益智仁、荷叶、莱菔子、火麻仁、代代花、莲子、淡豆豉、菊花、菊苣、紫苏籽、小茴香、枣(大枣、酸枣、黑枣)、葛根、黑芝麻、黑胡椒、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槐米、槐花、蒲公英、赤小豆、阿胶、鸡内金、蜂蜜、榧子、酸枣仁、薤白、覆盆子、藿香,共87个。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有杜仲、杜仲叶、沙苑子、人参、人参叶、人参果、女贞子、吴茱萸、怀牛膝、山茱萸、五味子、升麻、巴戟天、金樱子、青皮、木香、木贼、牛蒡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牛蒡根、车前子、生地黄、生何首乌、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川芎、丹参、五加皮、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三七、土茯苓、大蓟、泽兰、泽泻、玫瑰花、平贝母、玄参、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珍珠、绞股蓝、天门冬、天麻、太子参、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川牛膝、川贝母、积雪草、淫羊藿、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车前草、北沙参、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共114个。

根据上文所述概念看,如甘草就是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不是称之为食品而是纯粹的药品;生姜、干姜、肉桂、丁香、小茴香、山楂、杏仁(甜、苦)、沙棘等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人参、西洋参是保健食品;罂粟壳不是食品。这样既直观又好理解。

4 参考文献

[1] 李迎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问题的再思考[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1(3):11-13.

[2] 毛雪飞,王敏,汤晓艳,等.我国农产品分类现状分析与探讨——以种植业产品为例[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2(1):58-62.

[3] 邱雅敏.食用农产品许可辨析[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0(5):47-50.

[4] 李娜.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问题与对策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1.

[5] 罗志.武汉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10.

推荐访问:农产品 辨析 食用 概念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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