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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坚持党的领导 组织好人民参加民主选举

| 来源:网友投稿

30年选举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一直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长期受到高度关注及审慎对待。从总体上看,选举制度在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上循序渐进,稳步发展,形成了鲜明的特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基本上适应了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适应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的要求。通过对30年选举制度和实践发展的历史过程的回顾,让我们更清晰地明确了我国选举制度建设的经验和特点: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走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选举制度建设必须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循序渐进推进民主选举,稳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公民选举权利,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完善选举法律制度和监督保障体系。

30年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进步,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推动以及党内民主的发展密不可分。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是贯穿于我国选举制度和人民民主建设过程的一条基本原则和经验。这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区别于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主要特征,也是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特点。彭真同志曾讲到,“法、人民的意愿和党的领导是一致的”,“要加强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要实行人民民主,又要依法办事,还要有党的领导。”[1]

经验一:党中央对民主选举的关注程度和改革措施,都会快速地对选举制度建设产生作用。但选举制度毕竟有其自身特殊的规律,党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人民,也不能具体处理选举工作的方方面面,而只能是政治领导,即主要是制定选举政策和推动选举法律建设。

“文革”结束后,党对转变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在战争时期形成的党直接发布命令,决定一切,指挥一切,直接管理具体事务,依靠党的组织和军队直接贯彻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依靠领袖的个人威望和人格魅力领导人民群众,实现党的意图的领导方式,已经不适应执政以后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党的领导方式必须着眼于长期执政的需要,必须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党已经领导人民建立、组织了政权,党领导国家事务的核心内容是组织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不能直接管理或干涉国家事务,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邓小平同志在多个场合强调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民主法制建设放在重要位置,随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提上议事日程,选举制度建设也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迫切要求。

选举制度作为国家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有其自身特殊的规律和特点,党对选举制度的领导只能是总的领导和政治领导,即常说的政治方向、政治原则、重大决策的领导。党的性质地位和丰富的政治经验,使它有能力审时度势,统揽全局。党在选举制度和选举工作上的政治领导,首先表现在制定大政方针上。从30年来选举制度和选举实践的总体上看,党不断创新执政理论扩大执政资源,顺应时势最大程度聚集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精英,广泛吸纳民意并对民意给予及时回应,适时地把选举理论和实践经验加以总结、概括、提炼,通过国家形式变为选举法律。历史经验表明,党对选举的领导不能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人民,也不是具体处理选举工作的方方面面,而主要是制定选举政策和推动选举法律建设。30年来党中央和党的有关部门多次研究选举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修改完善选举法律的建议或指导选举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意见,批转下发有关选举工作的请示、意见和通知等等,党的政策始终对选举制度建设有着重大影响。

党的十三大曾指出“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度正在不断提高。但是,选举制度还不健全,已有的制度也还没有全面有效地贯彻。今后应当更充分地尊重选举人的意志,保证选举人有选择的余地。要继续依法坚持差额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完善候选人的介绍办法。实践证明,在选举各种代表大会的代表时,硬性规定候选人的结构比例,不利于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为了使候选人具有较为广泛的代表性,今后除继续坚持按地区选举的制度外,可以辅之以按界别选举和其他方式产生代表的办法。”[2]这些精神,随之转化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工作的一系列决定和意见,促进了我国各层次的选举更加民主、更加开放、更加健康的发展,之后的民主选举呈现出蓬勃景象,对我国选举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产生了深远影响。可见党中央对民主选举的关注程度、重视程度、推进力度和改革措施,都会快速地对选举制度建设产生作用。

经验二:党不仅领导人民制定选举法律,而且领导人民群众遵守选举法律。选举制度和法律建设,要顺应实践的发展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民主参与要求,顺应民主法治和依法治国的要求。各级党委就是要保证选举法律全面贯彻实施和选举依法顺利进行。

我国的选举制度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创建起来的,是马克思主义民主选举的原则同中国的具体实践的结合。可以说,我国选举法律和制度既是广大人民意志的反映,也是党的意志的反映。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代表人民的利益,是党和国家的政策的定型化”[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来。“随着这个历史性的转变,我国必须认真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很难实现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但当时“文革”刚刚结束,“有些地方和单位,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还受到压抑,人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有时还得不到可靠的保障。这一切表明,要充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必须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九亿人民办事有章可循,坏人干坏事有个约束和制裁。因此,‘人心思法’,全国人民都迫切要求有健全的法制。”我国虽然1953年就制定了选举法,但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急需制定新的选举法、组织法和其他很多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中共中央政治局就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七个法律的草案两次开会专门讨论,原则通过后交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79年7月1日经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条件总是不断变化,实践在发展,人们的认识在发展,人民群众民主参与的愿望也在不断增长。实践发展不断提出完善选举制度的新课题,一些新问题需要做出科学的回答,一些新的经验需要理论上的概括。党在不断发展的实践中认识和解决问题,丰富和发展党关于民主选举的理论和政策,然后经国家形式变成法律,再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从1979年至今,我国以选举法为核心的选举法律法规经历若干次修改,每次重大修改,都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进行的,总体上说是党中央根据形势的发展、实践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把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充分考虑现实可能,把人民意志和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法律的过程。2007年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5],这是党根据和谐社会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形势做出的符合实际的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已经将其列入立法计划,相信很快就会以民主的程序将党的意图上升为国家法律。

党不仅领导人民制定选举法律,而且领导和带动人民群众遵守选举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不可分割,党对民主选举工作的领导要通过依法办事来实现。“党在选举中的领导,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选举,充分保证人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使人民真正能够当家作主,管好国家大事,掌握国家、民族的命运。”[6]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是由宪法、选举法、组织法等法律进行规范的。换届选举中的各种具体问题的解决,也都离不开党委统揽全局的领导和协调。各级党委的领导就是要保证宪法、选举法、组织法全面地贯彻实施,保证选举依法顺利进行。

经验三:党一直高度重视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广泛参与选举,创造出一整套宣传动员的方法措施。但曾经行之有效的方法和经验在新形势下面临考验。当选民真切感受到选举与他们的利益密切相关时,参与的愿望才会被激发出来。最重要的是全面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选举制度改革。

既然社会主义民主是最广泛最普遍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就必须要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参与,最普遍地体现人民意志,通过选举使社会各方面平等地参加政权机关,做出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选择,使社会各方面在政权机关中取得和谐统一。组织民主选举,建设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发挥出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巨大优越性,有赖于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但在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又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情况千差万别的中国社会,动员和组织各阶层、各民族、各政党、各团体、各方面千千万万群众参加选举,需要巨大的政治号召能力、聚集吸纳能力、组织动员能力,这就离不开一个强有力的政治核心。党在民主选举中除了把握政治方向、进行重大决策外,还可以充分发挥政治动员作用,宣传选举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使之深入人心,通过党的基层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鼓舞、教育群众,自觉参加民主选举。

30年的选举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一直高度重视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广泛参与选举,创造条件调动各方面群众积极行使民主权利。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试点、至1981年8月基本完成的全国县级直接选举,是在我国基层选举中断了十多年、干部群众多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党中央反复强调组织领导和动员人民群众广泛参与。1979年12月彭真在全国县乡选举试点工作会议上,要求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具体的选举工作上做好全国选举试点工作的准备。“由于多年没有认真进行民主选举了,老干部生疏了,二十岁上下的人是在文化大革命中长大的,更是缺乏民主选举、民主集中制的生活经验,不好好酝酿、准备怎么行”。“要向群众讲解选举法、组织法,讲清楚怎么进行选举,做好各方面必要的准备工作”[7]。在1980年1月26日中共中央批转民政部党组关于全国县级直接选举试点情况的报告中要求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向群众宣传时,内容要少而精,又要针对性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要贯穿到选举工作的全过程,并紧密结合每一个步骤,做什么,宣传什么,这样群众容易接受和理解。同时,要注意结合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思想实际。运用典型事例、回忆对比等方法,收效较好。”[8]198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又批转民政部党组另一报告,该报告再次要求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为了宣传《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加选举活动,及时交流经验,指导工作”,并建议中央和地方的宣传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部门,都把宣传选举工作做出必要的安排[9]。由于“各地在选举开始时,都认真培训了大批干部和骨干,采取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在选举的各个阶段认真贯彻执行《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广大选民通过亲耳听,亲眼看,亲身实践,体会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因而,十分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踊跃参加选举活动”,“各地选民的参选率一般都在90%以上。”[10]“通过宣传发动群众,使开展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两法的基本精神大体上做到了家喻户晓,提高了选民参加选举活动的自觉性。”[11]我国的民主选举成为参与面最广的政治活动。

此后,宣传动员成为指导换届选举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央有关部门下发有关换届选举工作的宣传提纲、意见和材料成为惯例。在普遍性宣传的基础上,还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动员和教育,如召开会议、成立宣讲队伍、专题培训、组织宣讲队、印发法律法规、编发宣讲提纲、编印选举简报信息传单、举办广播电视讲座、各级报刊登发选举稿件、有线广播、出动宣传车、文艺演出、办黑板报、张贴标语、开辟宣传专栏及橱窗、映前宣传、组织专访、深入田间地头和企事业单位、登门入户等等[12],总的要求是通过宣传“使人民群众了解自己的选举权利”,“使选举过程成为动员群众、凝聚人心、统一思想的过程”,“进行一次普遍、生动、具体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使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深入人心”[13]。

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曾经行之有效的宣传动员的方法和经验,有的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阶层的分化、流动人口的增加等等,使全社会价值观念和利益取向日趋多元,人们政治参与的愿望不断增强的同时,对传统的参与方式特别是政治动员方式显得日益冷漠。民主选举中高参选率和高投票率常常掩盖了选民选举热情降低的事实甚至人为的“操作”的现象。要调动人民群众热情参与民主选举,就必须让人民群众不仅感受到这个选举与他们的利益密切相关,感受到通过选举建立起来的制度能够真的发挥作用,而且感受到他们的参与是有价值的和起作用的,是真实的而不是被操纵的。广大农村地区村委会选举的生动事实表明,当选民真切体会到选举与他们的利益密切相关时,参与的愿望就会被激发出来。因此,当下最重要的是全面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民主政治建设步伐,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以及通过选举制度建立起来的一系列政治制度。

经验四:党委政策主张和工作重心的调整,对选举法律的贯彻实施有重大影响。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民主法治,为换届选举排除各种干扰,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要通过调查研究,抓住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办法。

地方各级党委在领导选举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证选举工作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教育党员模范地遵守法律,不做违宪、违法的事;对违反选举法的党员及时进行处理,维护法律的尊严;指导、组织各方面、各部门紧密配合,协调一致搞好换届选举;在政治原则上把好关,保证选举工作的正确方向。党中央一贯十分重视各级党组织在换届选举中的作用。要求选举工作“要由党委领导,要有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抓选举领导工作。”[14]“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对选举工作的领导,是搞好选举工作的根本保证”,要“把选举作为一件大事,列入党委的议事日程,一、二把手亲自抓,严格依法办事。”[15]“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换届工作的领导,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支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发挥作用。”[16]各级党委“要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发动和组织选民参选;做好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推荐和介绍工作。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要积极参加本次换届选举工作,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群众,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17]“尤其是在国内国际各种矛盾错综复杂的形势下,必须有党委领导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这是顺利完成换届选举的根本保证。”[18]

换届选举,需要组织专门的工作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工作十分繁重。根据30年的换届选举实践,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及办事机构、选举委员会及其工作联络组、选区领导小组等机构的建立及其工作,离不开党委的领导和参与。选举委员会的主任要由地方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担任,必须配备懂得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得力干部抓换届选举工作,省、市、州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组成人员,应由党委、人大常委会以及组织、宣传、统战、民政、工、青、妇几方面的负责同志参加。要抽调大批思想觉悟高、民主意识强、熟悉法律和选举工作程序的干部参加换届选举具体工作。

实践中党委政策主张和工作重心的调整,都会对选举法律的贯彻实施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各级党组织要领导、配合和协助政权机关组织好选举工作,为民主选举排除各种干扰,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使民主选举严格按法定程序顺利进行。按照中央一贯的要求,党的各级组织,要通过调查研究,抓住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办法。一是抓重点,及时发现问题、深入研究问题、认真解决问题。二是要总结推广经验,并把已经成熟了的具有普遍性的东西,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三是要发现树立好的典型,起到示范作用。比如在1979年县乡换届选举试点期间,有些干部甚至领导干部嫌民主麻烦,说什么“选举选举,多此一举”,有的地方把群众依法推荐的候选人随便勾掉、换掉,群众依法选出的代表不合自己的意,就宣布无效等[19],中央及时发现并给予纠正,保证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为以后的选举实践中各级党组织抓住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办法,提供了示范。

经验五:对于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任免,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党的用人标准,对党委提出的人选认真审议,严格把关。各级党委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党管干部”是党的领导的重要原则和内容。按照中央的要求,“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是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地位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地方党委要切实做好推荐领导干部的工作,加强和改善对人大换届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支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人事任免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积极发挥作用。地方党委在推荐领导干部时,要重视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人事安排方案确定之后,人大常委会党组要按照党委的意见,开展工作,使党委的意见得到贯彻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需要了解由它选举或决定的干部的情况,可以要求负责推荐干部的党组织或提名人介绍,也可以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依法质询等方式进行。”[20]

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任免,是民主选举制度的又一重要方面。领导干部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的决策者、带领者、组织者和执行者,“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21]。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充分表明,选好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快速健康协调发展至关重要。中央非常重视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任,中共中央及中组部等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遵守宪法法律,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有关任免,做好提名推荐和候选人介绍工作,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等[22]。按照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务必要重点抓好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党委在酝酿干部人选时,要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确定人事安排方案时,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及时调整人选;对审议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要组织调查、澄清是非,再根据任职条件和标准提请选举任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党的用人标准,对党委提出的人选认真审议,严格把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律程序办事。而对于个别推荐不准,群众意见较大的人选,落选或被依法否决,是很正常的,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正确对待。“民主选举”必然是优胜劣汰。这对于防止用人不当,贯彻干部任用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国家政权机关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对于选举中出现的代表意愿和党委意图不一致的情况,对个别人选的看法分歧,不能搞“保证通过”,不能指责为“同党委唱对台戏”或“搞非组织活动”。要认识到代表意愿和党委意图在根本上是统一的,统一的基础就是人民的意志,就是为人民服务,就是选好人民的“公仆”。

经验六:党内民主同人民民主有很大的关联度。党内选举制度建设,对完善我国的民主选举制度有极大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但党内民主选举的内容和形式不会自动地移植到国家选举制度上来,必须在党内民主的带动下,坚持不懈地进行人民民主建设。

党内民主是指党内实行民主原则,以及根据这一原则形成的民主制度、民主作风和民主方法,其内容很广泛。其中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包括:每个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正式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

党内民主同民主选举制度以及整个人民民主的关联度从这样的实事中就可以看出:党内民主健康发展的时期,也正是人民民主和选举制度快速发展的时期,党内民主停滞或不太正常的时期,也正是人民民主和选举制度徘徊不前或出现波折的时期。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党内民主的发展,必然影响和决定着整个社会的人民民主的发展。党内民主对国家形态的民主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广大党员和干部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他们的民主意识、民主作风、民主习惯,势必影响着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和各项民主制度的实施,影响着民主选举制度机能和作用的发挥。以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切实可行、易于见效的途径。这是党领导民主选举制度的又一重要内容。如在新一轮党内换届选举中,中央要求扩大提名环节的民主,扩大差额比例、进行全额民主推荐、通过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确定候选人、尊重党代会代表的选择权、改进候选人的介绍方式、充实介绍内容、增进选举人对候选人的了解、积极创造有利于选举人充分表达意愿的条件和环境、切实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等,以及尊重民主选举的结果,保持选举的干部在任期内的稳定,尽可能避免频繁调动。党内选举的这些举措,对完善我国的民主选举制度无疑会产生极大的带动作用[23]。

但是,党内民主选举是要发挥每一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它属于非国家形态的民主。民主选举制度属于国家形态的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包括人民群众每一个成员在内。党内民主同人民民主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党内民主选举的内容和形式不会自动地移植或复制到国家选举制度上来,完全依赖党内民主是不行的,必须在党内民主的示范和带动下,坚持不懈地进行人民民主建设。

30年来,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卓有成效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完善民主选举制度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条件。改革开放使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有了现实需要和社会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无疑增强人们的权利意识和竞争意识,奠定了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使得每个人的平等和竞争意识空前高涨,一些普通人对选举也开始关注,并跃跃欲试地努力参加选举的竞争[24]。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人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和民主法制意识增强,奠定了民主政治的文化和社会基础。党制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战略,大力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将为我国民主选举进一步实现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使选举制度建设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提供条件、动力和保障。

注释:

[1] [3] [6] [7] [14] [19] 彭真:《关于全国选举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1979年12月27日。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以下简称《汇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3月版,第579、577页。

[2]赵紫阳:《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1987年10月25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4] 彭真:《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1979年6月26日。《汇编》第161页。

[5]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

[8][15]《中共中央批转〈民政部党组关于一九八O年上半年全国县级直接选举试点情况和下半年开展选举工作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的报告〉》,1980年7月31日。《汇编》第392、390页。

[10] 程子华:《关于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情况的报告》,1981年3月2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见法律图书馆/fzd

t/newshtml/22/20050719114350.htm。

[11]程子华:《关于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1981年9月3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汇编》第169页。

[12]陈斯喜、李伯钧:《县乡人民代表选举流程》,第25~26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12月。

[13][18]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活动宣传报道工作的意见》,2006年7月21日。

[16]《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大换届工作的通知》,1992年9月24日。见刘政、于友民《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全书》(以下简称《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月版。

[17]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宣传提纲》,1997年8月。《全书》第954 页。

[20]《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0年1月12日。《全书》第951页。

[21]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526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

[22]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1983年9月8日),《中共中央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1984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1986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1986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县乡两级换届选举工作一些问题的紧急通知》(1986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0年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1992年9月24日)等等。以上文件分别见《全书》第930、929、934~935、935~937、942~943、951~952、953~955页。

[23]王力群:《实现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有机统一》,载《人大研究》2006年第6期。

[24]杨卓如:《从“深圳现象”和“北京现象”看我国基层人大代表民主选举的动力和阻力》。见邹树彬主编《2003年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竞选实录》,第206页,西北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

(作者单位: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人大研究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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