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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我国城乡社区治理的未来趋势3篇

| 来源:网友投稿

我国城乡社区治理的未来趋势3篇我国城乡社区治理的未来趋势  论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组织的发展--以居民委员会为例  常丽华【摘要】城市社区自治是基层治理成果的表现,这关乎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基层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国城乡社区治理的未来趋势3篇,供大家参考。

我国城乡社区治理的未来趋势3篇

篇一:我国城乡社区治理的未来趋势

  论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组织的发展--以居民委员会为例

  常丽华【摘要】城市社区自治是基层治理成果的表现,这关乎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基层民主的发展。社区自治组织在城市社区自治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些组织包括居委会、业委会以及其他的社会组织。目前,我国的居民委员会自治中存在与政府关系错位、与居民关系缺位以及其自身自治能力不足等现实困境。要从改善社区自治的体制环境、完善居委会的组织结构以及构建多元参与共治模式三个方面考量,不断完善居委会自身的建设,以提高社区自治和社区发展的水平。【期刊名称】《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29)004【总页数】3页(P150-152)【关键词】社区自治;居民委员会;社区发展【作者】常丽华【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开封4750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C916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受“单位制”的影响而带有严重的行政色彩,作为社区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一方面需要向上传达居民意愿,另一方面,居委会的权力来源和运行方式都依赖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甚至居委会的选举会间接地被街道党工委控制,不能完全实现自治。开放的社会体制给社区发展带来了许多机遇和

  挑战,社会参与和社区自治日益成为社区发展的新方向,但由于社区中自治组织发展还不健全,社区自治能力不足。居委会作为社区自治组织的典型代表,是组织化、制度化运作最严密的自治组织,是基层政府在社区最重要、最可靠的组织依托,是整合社区物质利益、文化需求、政治互动的公共事务性自治组织。如何突破居委会在社区运行中的困境,不断推动社区自治,完善社区治理,是当前急待解决的一个理论和实践课题。(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1](86-88)。在城市社区中,居委会主要负责上传下达,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居委会法定的自治功能严重弱化,反而成为街道办事处的下级组织,承担日益繁多的社区事务,原本的自治功能逐渐消退,居民想要利用居委会进行社区自治的愿望也落空了。在居民眼中,居委会更像是一个准行政组织,扮演着政府代理人的角色。居委会常常徘徊于两种角色之间,其自身的法定角色难以准确定位。在社区自治中,居委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有效手段[2](134-137),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依靠力量。但居委会作为社区自治组织,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间。(二)社区业主委员会社区业主委员会是居民自发组织选举产生的社区中介组织,在社区自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业主委员会产生的最直接原因是住房制度改革和商品房市场的形成,城市房屋产权逐渐个人化,城市社区居民开始希望自身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从理论上来说,业主委员会不是国家机关,也不具备行政职能,而是一种自发组织,其性质可以归为社会组织,其宗旨是代表业主实现自治。业主委员会定期举行业主委员会代表大会,并通过代表决议与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其他社区组织进行交涉,参与社区事务的治理,在社区自治中赢得了社区居民的信任。

  (三)其他社会组织活跃在社区内的志愿组织以及各种性质的社团组织都是其他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社会发展起步较晚,在参与社会事务的各个方面都还不成熟,社区治理中的社会组织亦是如此。目前,社区内较为活跃的组织就是志愿者组织以及由社区内各种兴趣小组组成的文体类社团。由于其自身活动的特点,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志愿者组织的组成是自愿的,其成员组成一般都是兼职人员,他们有自己的正式工作,所以他们为社区提供服务是定期的,所提供的服务也是无偿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类似于此类的社会组织存在参与不足的情况,并且也很难全面参与。社区内自发组成的文体社团,如舞蹈队、棋牌社等,都是社区内居民根据兴趣组成的非正式组织,在活动开展方面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并且这些居民也只会关心自己感兴趣的事务,对于社区内其他的事务没有太大兴趣,这些社会组织自身发展有很大的局限性,难以承担社区自治的重担。由于城市社区类型的差异,社区自治组织的主体也存在差异,本文仅将现有的社区所普遍认同的主体作简单介绍。在社区治理的实际运行中,社区治理中的政府、居民、社会组织都在参与社区治理,就上述的自治组织的性质来看,社区居民委员会除了法律所赋予的自治组织的性质,还在其职责上承担部分行政事务,是各个主体的联结点。开放的社会结构将为社区发展带来生机,社区治理方式也需要不断与时俱进。社区自治是未来社区治理发展的一个可能的方向,社区自治组织也将为改善社区治理做出重要的贡献。(一)居委会与政府的关系错位就目前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发展状况来看,居委会的角色处于一种很尴尬的地位。一方面,社区自治是社区发展的必然趋势,城市基层社区政权的变革名义上是社会自治的加强,但国家仍然会通过党政体系来加强对城市基层社会的影响;另一方面居委会的行政化依赖一直存在。居委会是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加上其

  自身定位不明确,所担负的行政事务较为繁重,所以居委会倾向于谋求更多的政治庇护以使自身更好地发展。长此以往所造成的后果就是居委会与政府(这里主要是指街道办事处)的关系存在错位,两者本应该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实际过程中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占据主导地位,居委会的自治作用难以有效地发挥。(二)居委会与居民的关系缺位社区制是在单位制解体后开始逐渐形成的居民自治单位,但单位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居民的参与意识和创新意识,所以,社区自治中的居民总是存在参与不足的问题。居委会作为社区自治的有效载体,本应该承担的是负责处理居民的日常事务,向上反映民意,表达公共利益。但当居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居委会却很难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在与业委会、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打交道时,一方面在应付下面,一方面得对付上面。居委会考虑得更多的是自身的权益,居民对居委会产生不信任,根源在于居委会未起到应有作用。(三)居委会自治能力不足居委会在法律层面具有自治性质,但在运行过程中,其权力却来源于街道办事处,运行方式以及监督制度等多方面的自我管理都依赖街道办事处,对街道办事处具有严重的依附性,这种现状导致居委会自身发展存在诸多问题。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发展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城市社区以单位制为主体,城市居民从属于单位,单位基本包揽了个人的所有事务,社区自治难以有效落实。随着单位制的解体,社区自治发展呈现一种新的局面,居民委员会成为社区自治的载体。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居民委员会由于组织结构设置存在自身的发展困境,导致其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存在严重依赖于街道办事处的问题,自治能力明显不足。(一)改善社区自治的体制环境居委会难以有效开展自治是受体制环境的影响。居委会作为国家社区治理的有效载体,其自治发展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主要在重合—分离

  中徘徊。国家构建以社区制为主体的治理体系,从而对社会进行重新整合,在这个过程中,其实是国家让权于社会。社区自治初期是由政府主导,具有强制规划的色彩。但随着社区治理运动的开展,逐渐过渡到社区自治。社区自治的发展目前处于一个十分有利的环境,但这并不是说社区可以放任自由地发展,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有序发展,对社区的发展会有一定的管制和限制,对于社区自治组织的发展,政府应该是合理地引导,不要过分主导。只有在政府提供良好的体制环境,才能不断改进社区治理,完善社区自治组织的发展。(二)完善居委会的组织结构何艳玲、蔡禾(2005)指出,居委会的组织变革“内卷化”的原因之一是居委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运作产生了分离。简单来说就是居委会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本应该承担的法制地位如性质、宗旨、正式结构等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并不能有效地实施,正式的组织结构和日常运作相分离[3](104-109)。有学者提出将居委会分为议事层和执行层,提出“议行分离”体制,这种体制从社区内部制度保障角度解决了社区自治组织体制建设问题,是顺利推进社区自治的组织基础[4](2226)。但这需要社区自治组织发展较为成熟。现阶段居委会的组织结构设置也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居委会的经费来源有限,想要扩大规模完全不可能。未来,可以在扩大其经费来源的基础上,就其内部的组织结构设置问题如权力归属、分配和执行等不断完善。(三)构建多元参与共治模式社会自治组织的发展并不是居委会唱独角戏,而是伴随着社会民主的发展,与业主委员会、社会中介组织等多方主体共同前进。未来社区中将不仅仅是政府或者居委会的一枝独秀,多方力量将开始介入,多元主体的参与治理将为社区治理提供良好的动力,对居委会来说会是多个竞争对手。有学者提出取消社区居委会,改设社区服务中心,实行集体事业编制并竞聘上岗,或者撤销街道办事处,由社工组织发展

  社区指导处等。这些思路表明,在未来社区自治的发展道路上,社区居委会如果不能有效提高自身自治能力,社区治理的格局将会发生变化。构建多元参与是提高居委会自治能力的一个有效途径,不论是居民还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对于社区的发展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多元参与的过程也是不断竞争和提高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居委会的自治能力也会得到提高。孙立平认为,在我国,国家对资源的掌控是垄断的,社会自治的力量难以为继,特别是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社会的自治性不复存在[5](47-62)。改革开放30多年过去了,社会正朝着更为民主的方向发展,社会格局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城市化和现代化交融中,社区治理的进程不断加快,社区治理结构不断完善,这些都将会为社区发展带来新的活力,社区自治也会出现新的形式,社区自治组织在竞争的社会环境中也将会继续扬帆前行,为社区发展锦上添花,居委会的发展也将在社区建设的步伐中取得新的突破。

  【相关文献】

  [1]闵敢,赵雷.论居委会与业委会职责的合理界定[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2]黄娟.居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与社区自治组织的未来走向[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3]何艳玲,蔡禾.中国城市基层自治组织的“内卷化”及其成因[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4]张宝锋.城市社区自治研究综述[J].晋阳学刊,2005(1).[5]孙立平.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变迁[J].中国社会科学,1994(2).

  

  

篇二:我国城乡社区治理的未来趋势

  村改居社区治理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刘海鹰;徐晴【摘要】村改居社区是农村村落向城市社区过渡的中间社区,兼具农村与城市的部分特征,同时又有其自身独特性.村改居社区自身结构的传统性与现代城市社区建设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与矛盾,引发村改居社区治理的诸多困境.解决村改居社区治理困境的基本路径是: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协同治理机制;拓宽村改居社区治理资金筹集渠道,积极培养和吸引专业人才的加入;完善村改居社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培育居民自主参与意识,提高居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完善内外部治理结构,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期刊名称】《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35)005【总页数】6页(P43-48)【关键词】村改居;社区治理;城镇化【作者】刘海鹰;徐晴【作者单位】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淄博255000;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淄博255000【正文语种】中文

  一、引言2017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意见》中指出,城乡社区是基

  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是否有序、有效地开展关乎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以及社会长治久安和谐稳定,是基层政权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落脚点,是新型城镇化及城乡发展一体化的现实需要,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时代诉求[1]44-46。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任务,给我国的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目标。社区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其治理结果直接关系到社会治理水平的高低和国家治理的成败。社区治理是指政府、居委会、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主体通过协商谈判、协调互动、共同行动等对涉及社区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来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增强社区凝聚力,提升社区整体服务水平,增进社区居民对社区的信任感与归属感,推动社区发展进步的过程。村改居社区是城镇化规模不断扩大的产物,伴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应运而生。它既不同于发展落后的农村又区别于发达的城市,是农村村落向城市社区过渡的中间社区。从2000年左右到现在,村改居工作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原有的旧村落得到改造,农民的原有耕地被占用,取消原来的村委会,组建新的居委会。在此过程中,大部分传统的农村村落逐渐由封闭走向开放,邻里关系、生活习惯等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但同时村改居社区自身结构的传统性与现代城市社区建设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与矛盾,从而引发村改居社区治理的诸多困境。而村改居社区治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与城市社区的发展一致,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因此村改居社区治理的结果效能尤为重要。村改居社区的运行与治理状况,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城市社会管理的水平和城市社会融合的水平,探寻村改居社区的治理之道具有紧迫性[2]60-63。对于将传统村落重塑为具有内在向心力的现代城市社区,使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更好地支持新型城镇化可持续发展,村改居社区治理是绕不过去的一个重要环节[3]80-85。因此,有效治理村改居社区工作,不仅可以促进村改居社区顺利实现向城市社区的过渡,对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也具有促

  进作用。有效推动村改居社区治理工作,要从村改居社区的自身特殊性出发,针对治理工作所面临的困境提出相应的对策路径。二、村改居社区的特点村改居社区作为一种从农村村落向城市社区过渡的社区,在建设过程中具有了一般社区的基本构成和主要特征,但同时它又有自身的独特性,与普通的农村村落和城市社区相比较又有其自身的属性[4]107-112。(一)村改居社区居住环境属于“低成本”生活区村改居社区大多数位于城郊或者是城乡结合区,位于距离城市较偏远的地区。不同于城市的高物价高质量的生活水平,村改居社区居住人口大多是由失地农民与外来进城务工人员构成,其收入水平与生活水平比城市居民相对较低,因此村改居社区处于一种低物价低成本的生活环境,属于比较典型的“低成本”生活区。(二)村改居社区具有“亦城亦乡”的特点无论是管理体制还是居民的身份方面,村改居社区整体已经纳入了城市社区的统一管理当中,但是村改居社区归根结底由农村社区改造而来,在接受现代城市社区影响的同时,仍旧还保留着传统农村社区的某些特点。例如社区居民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等仍然保留农村生活时的习惯,难以完全融入城市。村改居社区的管理人员和工作方式也仍带有农村村落的印记,虽然在管理方式、组织结构、管理理念等方面努力向城市社区靠拢,但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变化,具有明显的城乡二元化的特点,因此属于“亦城亦乡”的生活场所。(三)村改居社区居住人口结构复杂,流动性比较强村改居社区完成改造之后,部分居民会额外分得多套房产,因此,大部分居民会通过出售或出租多余的房屋来获取利益。相比较发达的城市社区,村改居社区的房屋位置较为偏僻,租赁费较低,生活成本也相对较低,吸引了大批量的外来人员居住,因此村改居社区居住人员具有差异性大、流动性高和复杂性强的特征。社区居民之

  间,无论是交往频度还是交往深度都比较低。(四)村改居社区居民与居委会的关系逐渐发生转变村改居完成改造之后,村民与社区居委会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社区居民对居委会的依赖性更大。村改居社区改造之前,农村村委会的工作重心主要侧重于集体土地的使用、征缴税费以及乡村整体未来发展的规划;而改造之后,居委会的职能也发生了转变,居委会则更多地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社区环境卫生、社区各类文娱活动、居民社会保障等各类公共事物上来,居委会也更加注重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使社区居委会与居民之间的关系更近了一步,同时也加深了居民与社区之间的联系。(五)村改居社区居民整体素质相对落后村改居社区虽然从农村村落转变为社区,农民转变为市民,但由于过去长久的农村生活背景,村改居社区居民在生活习惯、行为观念、知识理念等方面仍然不能完全达到城市社区居民的水平,他们的传统观念较强,思想也较为封闭,文化程度普遍较低,长期务农导致他们职业技能单一,就业渠道较窄。他们无法完全融入到城市中去,与城市社区居民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三、村改居社区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独特的社区属性使得村改居社区面临着比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更多的治理困难。相比较纯粹的农村社区,村改居社区居民关系更加复杂,社会交往稳定性差;与城市社区相比较,村改居社区的管理结构和管理体制相对不成熟,政府投入资源较少,基础设施服务业比较落后。因此,村改居的社区治理面临着一定的现实困境,成为社区治理继续突破的障碍。(一)村改居社区治理主体之间信任度较低政府、居委会、社会组织、社区居民是村改居社区的主要治理主体,而社区治理主体之间通常存在着信任度较低的问题。政府在治理主体中处于统领地位,习惯对公共事务实行大包大揽。政府与居委会及社会组织之间信任度较低,导致部分居委会

  及社会组织手中根本没有实权,政府也未能真正实现从“管理者”到“服务者”的转变。村改居社区由原住居民与外来居民构成,由于他们身份、权力的不同导致其所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差异,外来居民的待遇普遍低于本地居民,因此会导致部分外来居民对居委会及社会组织的不信任。居民之间也存在着信任度较低的问题,由于村改居社区人口的流动性较强,本地居民与外来居民之间缺乏交流,居民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疏远,彼此之间的信任度也越来越低。社区各个主体之间信任度低不利于整个社区和谐关系的建立,阻碍村改居社区治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二)村改居社区治理缺乏资金投入和人才支撑当前,村改居社区治理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政府拨款,资金渠道单一,无法提供多样化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无法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社区办公条件、设施与城市社区相比也较为落后,影响社区各项工作的开展。2005年1月原农业部出台的《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指出,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民的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举办公益事业。目前村改居社区将大部分的土地补偿款用于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补贴,从而导致社区公共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资金严重不足。随着村改居社区治理工作的不断开展,社区发展的各项工作也越来越多,所需要的费用也会越来越多,资金短缺将严重阻碍社区管理水平的提升。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大多数的工作管理人员还是由原来的村委会成员构成,缺乏年轻的新鲜力量的注入。原村委会成员多数为本地农民,文化知识水平普遍不高,对社区治理的专业理论知识了解不够,虽然挂上了居委会的牌子,但是仍然按照原来的村委会管理方式进行社区管理。政府方面也缺乏对村改居社区治理专业人才的指导与培养,这成为村改居社区治理缺乏专业型人才的重要原因。(三)村改居社区缺乏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

  村改居社区不同于真正的城市社区,由于缺乏资金的投入,部分社区基础设施会继续沿用原有的农村设施,不论从外观还是性能上都相对陈旧落后。村改居社区成员在原有的农村居民基础上还会增加新的外来居民,因此,社区的基础设施可能会难以满足全体社区居民的需求。在公共服务方面,村改居社区也存在基础公共服务不能满足需求的问题。首先,就业指导不足。由于失去土地这一唯一的收入来源,村改居社区居民有着强烈的就业需求,但是,由于就业信息不畅、就业技能缺乏,他们的就业状况并不令人满意,迫切需要就业指导。然而,大部分村改居社区不能及时提供有效的就业信息和就业培训,导致村改居社区产生大量无业游民。其次,医疗卫生服务不足。由于资源和资金有限,社区居民只享受最基本的医疗保障,而且居民医保率不高,部分村改居社区的医疗卫生条件设施难以满足居民生活需求,例如各项医疗用品不全、社区医疗卫生室的床位较少等各项问题突出。最后,公共活动场所不足。在村改居社区房屋建设开发中,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居委会和开发商绞尽脑汁多开发建设商用住房,社区公共活动场所挤占严重,影响社区各项文化活动的开展。(四)村改居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意识薄弱村改居社区居民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长期的农民身份使得他们习惯于顺从,主人翁意识淡薄。居民本身对居委会的职能和性质了解不多,在大多数社区居民的观念中,社区治理是政府部门或者居委会的事情,与自己无关,居民缺乏参与社区治理的热情和积极性。由于村改居社区人口的复杂性和流动性,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的交往互动不深入,彼此间的信任度不强,外来居民对整个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不高,因此参与社区治理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也就不高。薄弱的参与意识使得居民对参与社区治理抱有敷衍的态度,许多人也就是到现场应付一下,交差了事。然而,一旦制定的制度、形成的决议在实施中影响到个人利益,

  他们就会心生怨恨、牢骚满腹,影响社区的和谐发展。(五)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大多数村改居社区在集体经济改制过程中选择采取社区股份合作制这一模式,社区的集体资产以股权的形式进行分配。村改居社区股份合作内部结构通常设置“三会”,分别是股东大会、理事会和监委会。股东大会为股份合作的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监委会为监督机构。但实际运营当中,股东大会并不是最高的权力机构,理事会也未能真正做到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监委会在部分村改居社区中也没能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三会”在实际运行中过于形式化,并没有发挥其实质功能。股份合作社外部的监督主要来自于政府、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而股份合作社的管理人员大多是由村改居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来担任,社区居民对于股份合作社的运营状况缺乏一定的认知。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运作方式使得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易滋生贪污腐败等行为,严重影响社区居民对社区的信任感与归属感。因此,集体资产的内外部监督难以落实,不利于村改居社区治理工作的有效公正地进行。四、村改居社区治理路径村改居社区作为我国城镇化的产物,对其进行治理是一个复杂而又漫长的工程,国内外并没有固定的治理模式可以借鉴,因此,需要从村改居社区的实际出发,遵循原则,探索适宜的治理路径,实现社区治理效能的最大化和居民满意度的最大化。(一)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协同治理机制第一,政府及相关机构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制定保障村改居社区稳定发展的战略,做到科学的引导和监督。同时,政府应将部分权力下放到社区组织,赋予社区组织一定的实权,努力促进社区自治,政府才能真正实现从“管理者”到“服务者”的转变。第二,社区管理者作为社区各项活动项目的组织者与执行者,应积极开展各项文化

  知识普及活动和各项文娱活动,在提升社区居民文化知识水平和道德素质的同时加强社区居民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为居民之间的交流沟通创造条件,增强居民之间的信任感;同时,还要努力协调好外来居民与原住居民之间的关系,在部分福利保障等方面确保社区所有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增强社区居民对社区的信任感与归属感。第三,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当今,社会组织介入到社区治理中逐渐成为一种趋势,由于其具有专业型服务人才与团队,社区管理理念较先进,社会组织越来越受到欢迎,越来越成为社区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积极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提高村改居社区治理的效能与质量。这方面可以参考美国社区治理模式,在美国各级政府有着各自明确的分工,非常注重发展民间第三方服务组织,促使其形成了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服务团队,为社区治理的科学化和合理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目前,美国的社区服务设施规模较大,功能较完善,慈善机构和社区服务志愿者积极性比较强[5]86-89。第四,村改居社区居民要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强化主人翁意识,增强社区治理的责任心和义务感,充分利用好社区图书阅览室、文化活动室等社区资源,密切邻里关系,加强居民之间的信任感与归属感。社区治理各主体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建立多元主体协调治理机制。(二)拓宽村改居社区治理资金筹集渠道,积极培养和吸引专业人才的加入村改居社区各项治理工作复杂繁多,需要一定资金的投入,仅依靠政府拨款这一途径来筹集资金不足以实现整个社区治理顺利完成。村改居社区治理需要一定数量的资金投入,政府和居委会应当创新资金筹集方式,实现投入资金来源多样化。政府方面应建立政府补贴机制,并确保对村改居社区的补贴经费逐年增加;同时,政府还要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企业给予村改居社区一定的资金投入,拓宽社区的资金筹集渠道。社区方面要调动社区内的一切力量参与社区治理,鼓励社区内兴办经济实体,例如通过兴办社区企业、出售出租沿街房等方式来获取一定的

  收益以壮大经济实力,增加社区收入。村改居社区内部的工作主要是依靠社区工作人员来完成,因此工作人员的素质对社区治理的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鉴于原有的村委会管理人员治理能力不高的现实状况,政府方面应出台相应的福利政策来吸引社会人才的加入,积极培养和发展专业型服务人才和服务团队。此外,社区也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主要集中在转变工作理念、增强他们对公共事物的处理能力、基本应急事件处理能力等方面开展培训,尽快提升社区治理的专业技能,同时要强化完善绩效考核等一系列的评估制度以保证培训效果,激励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三)完善村改居社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村改居社区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相对落后,依托社区自身资源难以实现与城市社区享有同等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难以满足社区发展的需求。要逐步实现城乡公共基础设施一体化,逐步完善公共交通、网络通讯、水电气暖等基础服务建设,改善社区居民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完善公共服务,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就业方面采取各种可行方式加强对社区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指导,及时提供相应有效的就业信息。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基本医疗设施机构,保障村改居社区居民能够及时享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社会保障方面,完善村改居社区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其在就医、养老等多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提高生活质量水平。社区文化活动方面,首先,保障居民拥有足够的公共活动场所;其次,建立与社区居民需要相匹配的各类公共活动室,改造完善娱乐活动设施;最后,制定措施用足用好这些公共服务设施,组织开展各种活动,提升社区居民的文化素养。(四)培育居民自主参与意识,提高居民参与治理积极性居民作为村改居社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对社区的治理规划也最有发言权。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创新社区治理理念,不断更新公共服务价值观,鼓励社区居民积极踊跃地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提高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与参与能力[5]86-89。

  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做到以下方面。第一,充分发挥媒体的引领作用,通过各种媒体对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宣扬居民的基层民主权利,培养居民的自主参与意识;同时要发挥好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政府各部门及居委会将各自的工作状况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介公开透明地发布出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相关政府部门及居委会应制定和完善居民参与制度规范,明确居民参与内容和权限,使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有明确的依据和保障。第三,在社区内部,通过举办培训、讲座、组建志愿者服务队等形式强化居民的参与意识,提升参与能力。(五)完善内外部治理结构,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实践证明,村改居社区的股份合作社虽然建立了股东大会、理事会和监委会,但是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发挥真实有效的作用,因此必须要完善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内部结构。首先,健全委托方对代理人的制衡和监督,形成股东对股东代表、股东代表对理事会、理事会对理事长的约束机制,切实保障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委会的民主权益。其次,加强监委会的监督作用,强化其权威,发挥其真正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监督规范管理机制,实行标准统一、过程透明、信息共享的管理机制,保障集体股东的合法权益[6]59-66。地方政府应针对村改居社区的集体经济资产和经济合作组织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对股份合作社的组织结构、治理方式、股东权利与义务以及集体资产的监管等方面作出明确的制度规范,严格按照法律制度实行规范化运作[7]1-6。其核心在于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提高其管理水平,增加集体经济效益,壮大经济实力。五、结语村改居社区治理不仅意味着使社区生活发生重大变化,更重要的是构建一种新的治

  理模式来提升社区治理效能。我们认为,当前,我国村改居社区仍旧存在着诸多问题。社区治理主体之间信任度较低、社区基础设施落后及公共服务缺乏、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意识薄弱、社区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等这一系列问题严重阻碍村改居社区的良好发展。政府方面,要积极转变职能,弱化行政干预职能,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社区方面,强化社区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作为社区服务的发动者、参与者和协调者的作用,不断鼓励加强对社区居民自治意识和能力的培养,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从“被动参与”转变为“主动参与”;社区居民方面,要树立主人翁的意识,积极主动参与社区治理知识和能力的宣传与培训,最终达到全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目标。深化村改居社区治理改革,消除阻碍其发展的各种阻力,实现与城市社区的同步发展,共同打造美好和谐社区,营造良好的公共生活环境。[参考文献]

  【相关文献】

  [1]覃国慈.“村改居”社区治理的困境[J].学习月刊,2017,(5).[2]陈晓莉.新型城市化发展中村改居社区治理变革[J].求实,2013,(10).[3]黄成亮.村改居社区治理的现实困境及其破解[J].中州学刊,2019,(2).[4]顾永红,向德平,胡振光.村改居”社区:治理困境、目标取向与对策[J].社会主义研究,2014,(3).[5]毛军吉.国内外先进社区治理模式的观照及启示[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6]杨贵华.集体资产改制背景下“村改居”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研究[J].社会科学,2014,(8)[7]李辉.实施“村改居”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基本要求与路径[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篇三:我国城乡社区治理的未来趋势

  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城市使得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的单位制逐渐解构以前单位提供的服务剥离出来社会的需求和政府的管理模式小政府一大社会使得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迫在眉睫市场经济同样带动着农村产业化的发展促进了农民的流动扩大了农村的需求城市和农村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很多问题同时城乡差距在不断扩大而社区建设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有效措施为城乡经济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而且社区共同体精神的建设利于城乡社会凝聚力的提高同样为经济建设提供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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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城乡社区建设背景研究综述

  作者:李梅李增元来源:《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06期

  摘要:统筹城乡社区发展已经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区的时代命题,城乡社区建设的背景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当前城市社区建设背景研究突出了单位制变迁论、体制改革论、社会治理空间论、社会资本论、政权合法论、社会与政府双重驱动和社会结构分化论的解析框架;农村社区建设背景研究重点强调市民社会论、发展需求论和乡村社会变迁论理论视角。城乡社区建设面临经济体制改革、管理体制改革、社会变迁的共同宏观大背景;面临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管理模式差异、社会发展程度不同步的迥异微观社会环境。

  关键词:城市社区建设;农村社区建设;背景研究综述中图分类号:D6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0)06-0069-05

  社区一词进入学科领域,源于德国社会学家藤尼斯,它不仅表征着一种空间的地域特征更主要的是强调了它是一种由共享的价值利益和共同的道德承诺结合在一起的社会共同体或社群。社区建设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但是我国城乡社区建设面临着共同宏观背景和不同微观背景,探析二者之间的异同,对于科学合理地制定政策至关重要。本文在对我国城市和农村社区建设的背景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指出城乡社区建设面临背景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从而为社区建设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为统筹城乡发展注入活力。

  一、城市社区建设面临的背景

  我国城市社区建设是在社区服务发展的基础上开展的,社区建设这一概念由民政部于1991年5月首次提出,自此,城市社区建设全面展开,城市社区建设面临的背景涵盖很多内容,有单位制的变迁,体制改革的推动,社会治理空间的变化,政权合法性的要求,等等。

  (一)单位制变迁论社会转型使单位体制趋于瓦解。单一传统公有制经济已经转变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从而瓦解了单位体制赖以运行的经济基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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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而瓦解了单位体制赖以运行的体制基础;城乡二元格局已经打破,从而动摇了单位体制在城市社会整合中的主体地位;战时供给制和组织军事化的历史传统正在消失,从而瓦解了单位体制赖于运行的历史文化基础;单位自身的角色功能明显变化,从而瓦解了单位体制赖以运行的主要载体。一是表现为单位利益独立化。二是表现为单位功能的专业化。单位体制衰落后,社会转型要求社区组织成为社会整合的主要载体。改革的冲击和单位制固有的弊端,使得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的单位制逐渐解构。同时,随着社会成员需求的多样化,原先以街道和居委会为主体的城市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社会经济的发展客观需要产生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一种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社会基层网络组织体制,这种组织体制就是社区。

  (二)体制改革论

  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双重作用的结果,而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则是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心所在。新形势下,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国有企业剥离出的社会职能、分流出的下岗失业人员、产生新的经济模式、日益增加的城市流动人口,统统进入城市社区这个最基础的载体;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政府机构的改革、政府管理人员的精简和分流、政府部分权力和职责的下移、党政分开和政企分开引发的管理方式的改变;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房管理的市场化取向、医疗制度的改革、人口流动及户籍管理的改革、城市社会人口的老龄化问题等,也都汇集到城市社区这个载体之中;社会成员固定地从属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已被打破,大量“单位人”转为“社会人”,同时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社会流动人口增加,加上教育、管理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致使城市社会人口的管理相对滞后,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社区式管理模式。

  (三)社会治理空间论

  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深刻影响并不断重构着大城市社会空间,在此过程中,居住空间分异、城市空间剥夺、弱势群体边缘化、郊区社会空间“破碎化”、“城中村”等构成大城市社会空间的典型问题特征。在城市基层社会中,从单位制的隐退,到社区制的兴起,本质上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再调整与治理结构的转变。这种变化体现在空间关系上,从直接统治向“有距离的治理”转变;在运作机制上,从组织扩散与组织覆盖向“交织一渗透”模式转变;在治理资源上,由资源掌控向资源动员转变。

  (四)社会资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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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社会资本包括和谐的关系网络、有效的制度规范、普遍的信任互惠以及合作性的社会组织。对于如社区这种共同体而言,社会资本的主要作用是维持共同体的稳定和行动的相对一致性,增强共同体的认同感,从而提高共同体内部个人或制度的行动效率。帕特南是较早研究社会资本对组织和社区影响的学者,在他看来,作为一个组织或地区特征的社会资本,能够通过协调人们的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并能够提高投资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收益。城市社会的和谐建设与发展必然要依托这些社会资本。

  (五)政权合法论

  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问题,即政权的合法性问题。权力合法性即权力的正当性,指民众对于政治治理的内心认同。权力的合法性乃是权力得以正常行使的前提,权力的合法性一定是在权力应用之前就必须确定的。而且在实施的过程中也要不断加强合法性的建设。社区建设的重心不在“建设(基层)社会”,而在“建设(基层)政权”,从合法性的分析维度来看(如意识形态的作用,社会治理的绩效等),当前的城市基层政权已潜在着合法性危机。

  (六)社会与政府双重驱动论

  我国城市社区建设是典型的社会发展和政府政策的双重驱动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原有的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基本构架逐步走向解体,特别是“单位”功能的分解及其控制社会能力的弱化,致使政府必须重新构建新的社会管理模式,这种客观的社会变迁使替代“单位”组织的原有功能的城市社区发展尤为迫切,政府对城市社区建设倾注的热情当然远远超过相对没有社会变迁压力的农村社区建设,这实际上是政府城市管理强烈的内在需求。

  (七)社会结构分化论

  社区制是在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呈现分化和重组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作为调整和改善社会结构的重要一环,社区制从管理理念上来说,强调以人为本,变管理控制为服务照顾;从管理形式上来说,强调以居民自治为主,变行政控制为居民参与;从管理目标来说,强调多元合作,加强政府与社区的互动,达至善治。总的来说,在“社区制”管理体制下,通过积极的社区建设,有利于社区价值的培育和社区精神的塑造。换句话说,通过社区组织建设、社区文化和社区教育等途径培育以社会契约为原则的社区价值,塑造平等、互惠、参与、合作的社区精神,从而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居民的归属感,缓和社会结构的分离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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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过度组织化论

  顾俊认为,通过人员的单位所有制和单位的行政归属制,政府几乎将社会生活,特别是城市生活的一切方面都纳入单位单一行政体制之下。所剩无几的遗留空间则归之于街道这一地区性行政机构的控管之下。由此形成了高度单一的社会联系方式和社会联系纽带,说得更精确一点是高度单纯的行政联系。强有力的行政联系极为有效地将整个国家组织了起来,其严密程度没有给其他联系方式和整合机制留下什么存在空间,更没有多少发挥作用的余地,后者自然萎缩到了没有意义的程度。过度组织化的城市生活空间开始出现空白,与此同时,由政府全力推进的城市社区建设也开始兴起。刚刚从单位中退出的行政体制,转而借助街道架构向区域范围中的基层生活转移和蔓延。这样一种行政体制建设与其说是城市社区的一种发展方式,毋宁说构成了未来真正意义上的社区之发展的结构背景,一种更加过度组织化的背景。

  二、农村社区建设面临的背景

  2006年国家民政部在215个县开始进行农村社区建设实验。但到目前为止,国家层面的农村社区建设政策体系还没有形成,还有待于各地的创新和探索。农村社区建设旨在构建新型的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实现农村社区及整个社会的融合,也是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和制度创新,是新时期、新阶段我国农村一项重大的社会建设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市民社会论

  现代因素的社区作为孵化器承载培育市民精神。农村城镇化进程中自然村落的衰败与现代社区的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与居住环境的投入是新农村社区建设的两个主题背景。农村社区建设和自治的必要性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社会的发育成熟给社区实践培育了良好土壤。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流动可以形成一个类似美国的“中国式移民社会”,这是农村社区形成和自治的基本条件。农村自然村落的解体给农村社区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村民自治面临的困境使之向更高层次的农村社区自治转型成为一种趋势。现代农村社区具有较强的聚集组合功能,可以吸纳大量的社会资源和培育各种社会组织,在加强合作和改善服务中推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

  (二)发展需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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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来自“弱者”的需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和企业务工,长期居住在农村的一些年老、体弱、多病农民的生活难以得到子女的悉心照顾,在对这一些弱势群体的管理上出现了真空。广大老百姓盼望在农村建立一个等同于城市社区的社会公共组织,以便更好地关心并及时解决他们生活中出现的困难,把这一弱势群体纳入管理范畴,以解除其生活及家庭成员工作的后顾之忧。

  第二,便利服务的需求。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集镇建成范围不断扩大,传统的零星小村落和“兵营式”农房大量拆迁,迫切要求通过政府的统一规划,尽快改变居住环境几千年来单一分散:各自为政、生活设施不配套的落后状况。农村现代社区的建设,为广大农民实现集中居住、享受高质量的城市生活提供了条件。但在农村现实生活中,农民感到办事不方便。如何使这种不方便变为方便?这就必须在政府和老百姓之间建立一座彼此沟通、办事高效、服务优良的联系桥梁——社区,帮助社区居民办理以前需要亲自处理的事项,化解其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三,城乡统筹发展的需求。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城乡公共产品分配不均显得更加突出。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要求“着力解决县乡财政困难,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逐步增加国家财政投资规模,不断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形成城乡协调互动发展机制,建立“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扩大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乡村社会变迁论

  第一,社会化小农。20世纪以来,中国乡村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变化的基本内容是适应现代化取向,国家愈来愈深地进入乡村社会,并按照国家意志改造着与现代取向不相吻合的传统乡村社会。20世纪50年代,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乡村的改造,并按国家意志构造农村人民公社体制。20世纪80年代,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乡村社会与外部、与他人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和依存度。笔者将其称之为“社会化的小生产”。这种社会化的小生产将会长期存在,并成为现阶段乡村社会的基本特性。同时,乡村社会仍然长期处在迅速的变动之中。这就是村民自治制度运行必须面对的社会基础。

  第二,宗族利益表达机制。改革开放之后,农村各社区集团利益日趋分化,农村基层政权与农村社区民众的利益也出现分化,导致农村基层政权本身并不能完全代表农村社区和农民的利益,进入20世纪90年代,基层干部与农民的矛盾则已经带有较多的利益冲突成分。而现实生活中农村社区本身又没有形成对政权不良行为的制约力量,当基层政权和社区农民发生矛盾冲突时,往往很难得到公正的解决。宗族作为代表和维护农民利益的群体组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挥其自治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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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社会分层的村庄。我国农村目前的制度是改革或渐进式的制度变革,这种制度变化一般来说会造就出新的“中产阶级”和少量的上层,但却不会根本动摇上层和底层,以后的上层将很快适应这种变革并适时将手中的象征性资本通过社会网络加以转化,从而成为新的上层。选用两个指标来测量或区分农村制度结构的变化,一是民营经济的活跃程度;二是集体经济的发达程度。根据这两项指标,将我国农村社区分为四种类型:即普通型村庄、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庄、民营经济发达的村庄与混和型村庄。我国的农村居民分为四大阶层:上层(精英阶层)、中上层(代理人阶层)、中层(普通村民)以及下层(弱势群体)。这意味着我们要更加注意研究如何促成更为开放的社会流动路径与机制,预防目前农村社会分层出现过度不平等累积。这个问题带来的影响将是多层面、多方位的。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完善村民自治,扩大基层民主的有效载体,是提高广大农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的内在需求,是优化农村社区管理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内在要求。

  三、城乡社区建设背景的比较与分析

  城市社区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面临着共同的宏观背景和不同的微观背景,主要体现在均面临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社会变迁的需要,但是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乡管理模式不同、城乡社会发展程度不同。

  (一)城乡社区建设的共同宏观背景

  我国城乡社区建设都处于社会发展转型期,因此也面临着相同的背景。一是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城市使得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的单位制逐渐解构,以前单位提供的服务剥离出来,社会的需求和政府的管理模式(小政府一大社会)使得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迫在眉睫,市场经济同样带动着农村产业化的发展,促进了农民的流动,扩大了农村的需求,城市和农村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很多问题,同时,城乡差距在不断扩大,而社区建设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有效措施,为城乡经济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而且,社区共同体精神的建设利于城乡社会凝聚力的提高,同样为经济建设提供“软实力”。二是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权利维护意识增强;另一方面,城市社区和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又存在着缺陷。当利益的表达机制不够完善的时候,社会的稳定就存在着隐患。而社区建设可以重塑政权的合法性,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三是社会变迁的需要。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的城市和农村社会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结构呈现分化和重组,居民和农民的社会意识和生活方式多元化;公民文化逐渐形成;和谐社会的建设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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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乡社区建设的迥异微观背景

  与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相比,农村社区建设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形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乡差距在不断扩大,尤其是经济水平,城市市场化水平较高,农村的发展相对滞后,产业化、专业化水平不高。二是城乡管理模式不同。城市社区发展与农村社区发展相比,起步较早,其组织体制,管理模式的发展相对完善,居民的政治参与积极性高,而农村社区干部和农民对于社区建设的理解有待加深。三是城乡社会发展程度不同。首先,城乡人口聚散程度不同,城市人口经济活动集中,人才充溢,教育文化水平较高,而农村人口居住相对分散,青壮年大多外出务工。其次,城乡组织化程度不同,城市家庭规模职能缩小,人际交流感情发生变化,社区管理组织完善,社会团体较多,而农村管理组织结构简单,社会团体极少,第三部门不够发达,但是小农社会化增强。四是城乡差距在扩大,城乡社区所需公共服务的需求不同,出现非均等化,城市社区建设的重点在于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需求多样化,服务多样化,而农村社区侧重于生存环境的建设,基础设施陈旧,资金短缺。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村社区服务设施配置并不完善,除社区组织(村委员会、村党组织等)办公用房等社会管理设施相对健全外,生活服务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的配置率均较低。城市社区在服务设施的配置上要远远好于农村社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并不均等。五是思想文化方面,城市居民思想相对开放,而农村村民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较大(如宗族势力等)。城乡“二元结构”表现突出的是思想与观念的差异,农耕文化与现代文明之间的差异是农村居民不能真正融入城市生活、生产方式的主要障碍,城乡一体化必然要求构筑城乡一体的教育体系,从文化层面上实现城乡融合。

  四、城乡社区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反思

  从理论层面来看,目前,对于城乡社区建设背景进行系统和比较研究的尚少,仅侧重于城市社区建设中的单位制到街居制的转变和人民公社以来农村的社会变迁。学者更多关注于社区建设的内容研究,而忽视了社区民主治理体制和共同体认同的建设。事实上,农村社区建设旨在构建有凝聚力的、体现多元社会主体平等性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主要是在精神文化层面打造社区认同,形成参与式民主治理模式。从实践层面来看,事实上,早在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中,党中央就已经提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2007年,党的十七大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城乡、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机制和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十七届三中全会也指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从当前农村社区建设实践来看,社区建设的重心在于搞好公共服务,提升农民生活水平,统筹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同时也力图通过公共服务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整合。同时,推进社区文化建设,从而提升社区的凝聚力与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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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加强社会管理的重心在社区,改善民生的依托在社区,维护稳定的根基也在社区。把握城乡社区建设的三大共同宏观背景和五大迥异微观背景,对于中期社区建设政策的反馈与评估,对于后一阶段社区建设政策的制定,以及城乡之间社区建设经验的相互借鉴至关重要。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于社区建设尤其是农村社区建设,应加强社区凝聚力建设和民主式参与模式建设,以不断增强国家治理的乡村社会基础,从而有效地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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