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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调解轮流派驻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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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调解轮流派驻制度15篇多元调解轮流派驻制度  第四十五条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商会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组织调解员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推劢调第四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多元调解轮流派驻制度15篇,供大家参考。

多元调解轮流派驻制度15篇

篇一:多元调解轮流派驻制度

  第四十五条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商会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组织调解员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推劢调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开展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中有下刊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觃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仸人员的责仸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2020年6月1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纠纷化解机制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多元化解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化解纠纷机制,便捷、高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第三条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

  (二)和解、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坚持公平公正;(四)便民利民,快捷高效;(五)预防与化解相结合。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应当加强联动配合,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化解纠纷。第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多元化解纠纷法律知识,引导公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主导作用,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健全协调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化解纠纷责任制度,落实化解纠纷工作职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纠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派驻乡镇检察室、退役军人服务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在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中的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健全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化解纠纷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健全检察建议、检察宣告等制度,完善参与化解纠纷工作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途径解决纠纷。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促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衔接联动;指导行政机关完善行政裁决等工作机制;依法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推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参与化解纠纷。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完善治安、交通事故调解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机制,依法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支持和参与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和解、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教育、交通运

  输、退役军人事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推动、指导和监督本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理顺信访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制度的关系,畅通信访渠道,跟踪、督促和协调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组织人民调解员、社区工作者、法律顾问、心理工作者等及时、就地排查和化解纠纷。

  人民调解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

  第十四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消费者委员会、法学会和行业协会等可以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参与多元化解纠纷工作。

  第十五条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可以依法成立商事调解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商事调解活动。

  依法设立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可以依照章程等规定调解国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商事纠纷。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应当制定调解规则,明确调解员任职条件,并予以公布。

  境外商事调解机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商事调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等公共法律服务组织可以提供纠纷调解服务或者参与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章纠纷化解机制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事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照法定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可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事件和重大群体性纠纷。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纠纷排查分析预警调处工作制度。对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应当加强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同步开展纠纷排查和调处,依法启动应急预案。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下列途径化解纠纷:(一)和解;(二)调解;(三)行政裁决;(四)行政复议;(五)仲裁;(六)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二十条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下或者线上平台办理化解纠纷申请、协商、调解、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等事务。在线化解纠纷,化解纠纷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在线文字、语音、视频等方式与当事人沟通。第二十一条化解纠纷单位和组织对当事人化解纠纷申请,应当进行登记,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处理;(二)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做好释明、疏导、移交工作,引导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三)涉及多个单位、组织职责范围的,由与纠纷最密切的单位或者组织会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共同办理。第二十二条化解纠纷单位和组织收到化解纠纷申请,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接受法律咨询、委托代理,应当告知当事人各类化解纠纷途径及其特点要求,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选择纠纷化解途径。第二十三条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按照下列次序进行:(一)引导和解;(二)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调解;

  (三)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纠纷不适宜调解的,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非诉讼或者诉讼途径。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之间涉及婚姻家庭(确认身份关系的除外)、邻里关系、人身和财产权益等民事纠纷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涉及劳动争议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涉及投资、贸易、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技术转让、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等商事纠纷的,可以向商事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涉及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和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调解申请,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向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对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以依法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民间纠纷。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在受理后书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协助调解,但应当征得人民调解组织的同意。

  人民调解组织调处重大疑难纠纷,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调解,也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安排人民调解专家提供咨询或者参与调解。

  第二十六条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依照相关规定调解行业纠纷,其调解活动可以参照人民调解程序开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对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依法主动进行调解。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对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进行裁决。行政裁决过程中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对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第三十条仲裁机构对民商事纠纷作出裁决前,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争议或者纠纷,应当先行调解。

  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仲裁机构依法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十一条对起诉至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诉前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一方当事人明确提出终止诉前调解,或者诉前调解期限已满,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登记立案后,适宜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或者委托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作出裁判。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符合和解法定条件的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

  第三十三条化解纠纷单位和组织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心理工作者等相关人员参与调解,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并经当事人同意,邀请与纠纷有一定关联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助调解。

  涉及盲、聋、哑等残疾当事人纠纷的和解、调解,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当参加,并可以邀请残联组织代表参与。和解、调解过程中,化解纠纷单位和组织应当为残疾当事人提供手语、盲文等辅助服务。

  和解、调解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并经当事人同意,委托律师、有关专家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或者对纠纷处理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调查结果或者评估意见供当事人和解、调解参考。

  第三十四条化解纠纷单位和组织依法调解纠纷。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行业惯例、交易习惯、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调解。

  第三十五条建立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利用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调解等多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国际商事纠纷,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国际惯例,遵守该机构的调解规则或者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规则。

  第三十六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为化解纠纷提供志愿服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组织本单位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工作人员为化解纠纷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化解纠纷单位和组织化解纠纷需要志愿服务的,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发出邀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鼓励心理工作者参与化解纠纷志愿服务,提供免费的心理辅导、危机干预和心理救援服务。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

  当事人经行政机关、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等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或者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三十八条以给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对前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益性调解组织以及人民调解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和补贴。

  第四十条鼓励和支持在劳动争议、道路交通、医疗卫生、旅游、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矛盾纠纷集中的领域,探索建立专业化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提供化解纠纷服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可以建立综合性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整合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仲裁机构、公

  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等化解纠纷力量,为化解纠纷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大数据应用,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化解纠纷工作效率。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符合司法救助或者社会救助条件的,司法机关或者社会救助机构应当提供救助。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化解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调解需要收取费用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名册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管理。

  依法成立的地方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员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第四十五条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商会、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组织调解员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推动调解员专业化建设。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开展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化解纠纷工作责任制的;(二)负有化解纠纷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化解纠纷申请的;(三)采取的化解纠纷措施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四)化解纠纷不及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五)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二:多元调解轮流派驻制度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二)调解组织建设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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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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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

  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达协议不成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2、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告知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可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接警人员与所在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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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组织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后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

  (3)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事项提交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调解。

  (4)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防激化。

  3、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和通报指导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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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作要求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由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牵头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2、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包辖区、班子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长包农户的行政层级上的联动包干责任机制。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把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进行平时与年终考核并加大工作的督促力度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表彰。4、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在工作中溥衍塞职不负责任互相推诿导致矛盾纠纷久拖不决久调不解甚至由小事拖成了大事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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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多元调解轮流派驻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非诉讼程序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二号)《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28日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2022年3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治理第三章调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民调解第三节劳动争议调解第四节商事调解第五节行政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劳动争议仲裁第二节民商事仲裁第五章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第一节行政裁决第二节行政复议第六章衔接机制第七章保障和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信访、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元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合法、非诉优先、高效便捷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法治城市建设规划,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促进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健康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并提供必要的财政保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部门和其他组织协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化解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以及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章源头治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将预防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减少纠纷的产生。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治理,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资源

  向基层倾斜,充分依靠基层自治,发挥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构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机制,依法引导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重大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做好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思想引导、内容解释工作,发现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健全完善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机制,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辅导工作人员,帮助公众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在发生矛盾纠纷时及时提供心理干预服务,积极疏导、缓和情绪,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第十条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统筹协调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之间、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和诉讼之间的对接机制,指导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中的调解工作,促进各类调解之间的衔接和联动,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工作机制,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治安案件调解工作,依法支持和参与街道、社区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信访部门应当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依法建立完善信访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完善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积极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探索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组

  织、仲裁机构和调解员、仲裁员的管理,提升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派出所、人民法庭、居民委员会等矛盾纠纷化解力量,依托平安建设工作平台建立矛盾纠纷化解中心,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社区协商制度化,畅通公众诉求表达和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渠道,对需要相关部门参与调处的矛盾纠纷,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到场调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管理员、社区工作者、社区法律顾问、平安志愿者等人员,就地预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员、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楼栋长等发现矛盾纠纷,应当及时调解,快速上报,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司法为民,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机制,通过公正办理案件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因案件办理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商联、贸促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可以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共同做好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第十五条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大型活动的举办方,大型商场、超市等交易集中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常态化、现场化调解机制,对现场发生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化解。

  第十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依法设立内部矛盾

  纠纷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劳动争议及其他矛盾纠纷。第十七条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倡导矛盾

  纠纷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和解;未能协商和解但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优先适用调解方式化解。

  第十八条鼓励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各类矛盾纠纷化解途径及其特点,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第三章调解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调解信息综合平台,推动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全面充分协调发展,形成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调解工作格局,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服务。第二十条调解可以依据行业规则、交易习惯、居民公约、社区公约和善良风俗等进行,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第二十二条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法律水平和专业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第二十三条调解员应当中立、客观、公正。调解员与调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矛盾纠纷公正调解的,应当在调解前主动披露,并向调解组织申请回

  避。一方当事人要求调解员回避的,调解员应当回避。第二十四条调解组织、调解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

  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调解期限,没有约定的,调解期限为三十

  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当事人同意延期调解的,可

  以继续调解。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可以制作调解协议

  书。当事人就部分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可以就该部分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调解协议应当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组织督促其履行。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当事人撤回调解申请或者明确表示不再接受调解的;(二)当事人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拖延时间的;(三)当事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四)其他导致调解活动难以进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终止调解的。

  第二节人民调解

  第二十九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可以根据辖区矛盾纠纷调解的需要,设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相关领域的矛盾纠纷。

  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并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方便矛盾纠纷当事人就近申请调解。

  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可以依法成立人民调解协会,依照章程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择优聘请两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一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第三十一条经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人民调解员可以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由区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命名和管理。

  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在补贴、培训、表彰等方面享受与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调解员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矛盾纠纷,但当事人未申请人民调解的,应当主动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社区治理问题或者矛盾纠纷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劳动争议调解

  第三十三条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可以调解劳动争议。

  第三十四条鼓励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鼓励工业园区、商业园区、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设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第三十五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调解员培训,不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情况进行统计。

  第四节商事调解第三十六条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工程建设等商事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可以由商事调解组织调解。第三十七条商事调解组织应当经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并依法登记为非营利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制定组织章程、调解规则,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人员和资产。第三十八条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调解服务费。调解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由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考虑调解员报酬、商事调解组织运作费用等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九条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将调解规则、调解员名单、收费标准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第四十条参加商事调解的调解员、当事人、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各方,均不得对外披露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作出的陈述、让步或者承诺;(二)调解员发表的意见或者建议;(三)调解笔录;(四)其他与调解相关的资料。第四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商事调解活动,推动建立商事调解行业诚信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监督管理情况。第四十二条商事调解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并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商事调解行业组织可以开展商事调解组织等级评定,并将等级评定情况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

  第五节行政调解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告行政调解事项目录,依法开展行政调解活动。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属于行政调解事项目录范围的矛盾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对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调解。第四十五条行政调解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对与其职能相关的矛盾纠纷依法进行调解。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矛盾纠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因受理矛盾纠纷有争议,或者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能的,由最初受理

  的行政机关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受理。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法律关系复杂或者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邀请或者联合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第四章仲裁

  第一节劳动争议仲裁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机构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未能自行和解的,仲裁庭应当依法在作出裁决前先行调解。第五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就其中事实清楚的一部分先行裁决后,应当对未裁决的部分进行调解。第五十一条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的,移送执行后应当对未裁决和未移送执行的部分进行调解。第五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在线审理等灵活多样的办案方式,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提供便利,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第二节民商事仲裁第五十三条鼓励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化解民商事纠纷。鼓励在民商事合同示范文本中将仲裁作为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选项。第五十四条鼓励仲裁机构与商事调解组织、境外仲裁机构建立合作交流机制,打造国际化、专业化、创新型仲裁机制与平台,保障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仲裁机构依法调查取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五条仲裁机构应当建立民商事纠纷仲裁前优先推荐调解的机制,引导当事人将纠纷先行提交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第五十六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对纠纷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仲裁庭提出将纠纷提交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仲裁庭应当允许。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章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

  第一节行政裁决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申请的下列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裁决:(一)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三)政府采购活动争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民事纠纷。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纠纷当事人和调解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纠纷。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节行政复议第六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复议机关主持的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复议调解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第六十一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并终止行政复议。第六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吸纳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办理重大、疑难和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第六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发挥行政复议建议书和意见书的作用,指导行政机关纠正不当或者违法行为,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

  第六章衔接机制第六十四条矛盾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评估能力的专家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就争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三方机构可以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其作出的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和解、调解的参考。

  第三方评估不公开进行,评估机构、评估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依法调解案件,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也可以邀请公安机关参加。

  第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邀请或者联合调解组织调解,共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人民检察院办理有明确被害人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法促进刑事和解,并将刑事和解作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从轻处理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优化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分流衔接机制,健全诉调对接长效工作机制,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等协调配合,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协会进行业务指导,推动司法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等方面的有机衔接。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中依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依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纠纷、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可以在登记立案前依法导入调解程序。

  已经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先行调解、法律规定不能调解、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十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遴选并邀请特定的调解组织,按照职责范围和

  调解程序开展调解活动,遴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人民法院遴选和邀请商事调解组织,可以参考商事调解行业组织对该调解组织的等级评定情况。

  第七十一条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十二条对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七十三条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员可以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记载,由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并可以作为相关事实的证据在行政裁决、复议、仲裁、诉讼中予以提交。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在调解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仲裁、诉讼等程序中的送达地址。

  调解中的评估报告、鉴定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于仲裁、诉讼等程序。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或者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期间,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七十六条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

  第七章保障和监督第七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平台,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具有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组织应

  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供在线咨询、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公证、在线仲裁、在线司法确认等方式,通过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平台实现各类纠纷线上化解和信息共享。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平台,实现纠纷分流,开展委派调解、司法确认、指导调解工作。

  第七十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解员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调解员培训制度和退出机制。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协会、商事调解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第八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建立调解员分级管理制度,对调解员的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调解员等级评定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调解员等级评定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设立公益性岗位方式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应当将人民调解员的等级作为决定所聘人员基本薪酬、补助补贴标准以及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第八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健全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完善调解员以案定补的动态激励制度。鼓励调解组织和调解行业协会为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对调解员的人身保护。第八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各部门履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领域的行业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八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

  式,对矛盾纠纷化解活动进行监督。第八十四条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

  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等方式,并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汇集和反映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本条例规定的矛盾纠纷化解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从事矛盾纠纷化解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不予受理、中止化解或者依法撤销相应文书,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在矛盾纠纷化解中其合法利益因非诚信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请求非诚信行为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六条调解员、评估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机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免职或者解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五)有其他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的。第八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九章附则第八十八条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篇四:多元调解轮流派驻制度

  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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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二)调解组织建设

  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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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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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作要求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由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牵头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2、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包辖区、班子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长包农户的行政层级上的联动包干责任机制。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把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进行平时与年终考核并加大工作的督促力度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表彰。4、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在工作中溥衍塞职不负责任互相推诿导致矛盾纠纷久拖不决久调不解甚至由小事拖成了大事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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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多元调解轮流派驻制度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开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效劳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xx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相互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分配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的矛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府职能不到位有关。

  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单的侵权、债务纠纷,开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平安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矛盾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复杂;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剧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异。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可以互补衔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开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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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复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司法探索

  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组成局部,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灵活性的优势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因其不确定性又使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标准性的要求。为了克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其优势,经过近年来的逐步探索,我国有针对性地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法律标准化的轨道,目前已根本实现与诉讼的良好衔接。

  202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假设干意见》,对各类调解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进行了标准,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克服了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的缺乏,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作用。2022年1月,《人民调解法》实施,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假设干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人民调解协议的程序依据,从而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在技术层面的衔接。

  面对日益增多的繁复的社会矛盾和由此产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机关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从未停止。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进一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那么的假设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对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在民事审判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主要表达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刑事司法领域,那么表现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和贯彻。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审判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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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重视社会矛盾的化解,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各地司法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探索,比方尝试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社区矫正等。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尚不完整、系统。虽然近年来《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在法律层面已经没有问题,但人民调解、仲裁等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具体的分工和作用的领域仍不清晰,存在着程序设计和职能替代上的重复,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比方,医疗事故纠纷解决中既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在当事人之间认为造成了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冲突和不信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要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不服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重要原因。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尚不够清晰。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应当以为民、人本理念为根底,以能否表达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优劣判断的重要标准。在司法与政治关系密切的背景下,实践中很难界定何为司法应当追求的社会目标,何为政治应该实现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正确理解为人民效劳、为大局效劳的精髓、深刻领会司法人文关心和司法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的内涵,否那么就会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产生消极影响。

  灵活调解与依法调解之间的冲突依然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灵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而依法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根本原那么,如何平衡好灵活与依法之间的关系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因为必要的上位法依据缺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探索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质疑。比方,各地法院开展的委托调解在《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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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地方司法机关实践中各自为政造成司法不统一。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对纠纷化解方式尝试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经验值得肯定,但也应当注意由此带来的对司法制度统一性的冲击。以刑事和解为例,有的法院主张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被告人真诚悔罪,即使是成心杀人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而有的法院那么认为只能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这种情形对司法制度的统一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对司法机关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中起到了负面作用,终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坚持以法治为轴心,完善相关立法。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在原那么局部参加符合为民、人本理念的规定。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明确引入成熟的、正确可行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另一方面,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依法化解当地社会矛盾纠纷,做到既合法理又兼顾情理。

  强化和发挥各种调解方式的功能和作用。对现有的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与行业调解进行合理的分类分工,实现各种调解方式之间的有机过渡和衔接,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既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但也必须要坚持依法调解的原那么不动摇。笔者建议,建立由政法委综治办、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参加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机制,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可变性、动态性、复杂性的特点,互通信息、通报案件、分析探讨,使各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增强对未来事态开展的预见性,以便有利于采取有效的矛盾疏导和防范措施。

  集中优势司法资源,群策群力,不断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有效解决。当前我国的信访案件中,涉法涉诉案件占有较大比例,这局部案件的有效化解,无疑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功能实现的重要表达。要提前预防信访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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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头,及时化解当事人积累的怨气,不断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度,搭建形式多样的沟通平台,把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和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

  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畅通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通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并将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纳入政务督查范畴,及时催办督办并定期通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反响机制,积极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分析治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开展动向,对各类动态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及时分析预测并作出快速反响和处置,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为领导科学决策、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参考依据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明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为完善明村镇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充分发挥各管区、部门站所职能作用和各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核心作用,健全完善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管区、各部门、各村庄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三级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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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应社会开展新常态,探索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1、社区〔村庄〕一级调解。社区〔村庄〕成立调解委员会,从原有两委成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中推选3-5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及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和调解。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与调解。

  2、管区二级调解。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组成,对社区〔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咨询和依据。

  3、镇三级调解。镇成立调解中心,由镇领导、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聘请调解能手组成,综治办牵头负责。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衔接,整合调解力量,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健全规章制度

  1、排查调处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社区〔村庄〕每周、管区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矛盾纠纷比拟集中的,根据需要即时召开,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落到实处。

  2、三三调解制度。社区〔村庄〕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社区〔村庄〕、管区、镇三级逐级调解,下一级将矛盾纠纷上交前至少要调解三次,村庄调解不了的上报管区调解,管区调解不了的上报镇调解,坚决杜绝矛盾扩大化和升级,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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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首接负责制度。首次接访的部门和具体人员要跟进做好对接落实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4、部门参与制度。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强化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分级分类管理、协调联动处置。

  5、档案管理制度。社区〔村庄〕、管区、镇要做好当事人个人诉求、处理措施、处结意见登记,做好相关文书、当事人签字和现场照片等音像资料的存档。

  四、考核方法

  1、奖惩考核的依据。奖惩考核以镇调处中心、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的卷宗、登记簿〔册〕等台帐资料为依据。

  2、奖惩考核形式。考核每半年一次,分别于6月和12月底,由镇综治办牵头,组织专门考评小组,以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资料、实地观察,走访案件当事人,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等形式对各调委会进行考核,年终以两次考核综合成绩作为最终奖惩依据。

  3、奖惩考核标准。〔1〕奖励标准:对实现"五无"〔无矛盾纠纷上交、无集体或越级上访、无民间纠纷转为刑事案件、无未调结的指派分流矛盾纠纷、无失信被执行人〕的管区、社区〔村庄〕,奖励村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500元;对坚持排查、预警机制,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对矛盾纠纷调解及时、有效,并标准调解程序及卷宗的,以调解卷宗为据,成功调处重大疑难纠纷、劝阻群体性或越级上访或防止民转刑的,每调解成功一例按调解的难易程度分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奖励该调委会100、50、20元;对调解室硬件、软件建设均标准到位,制度完善,落实有效的,奖励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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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惩办标准。对本辖区内矛盾纠纷不予受理或相互推诿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100元;对不坚持排查制度,本管区、社区〔村庄〕出现的矛盾纠纷不知情的,或发现矛盾纠纷不及时上报,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50元;对调处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不按时调结,拖延积压或导致上访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各300元;对调解室建设不标准、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卷宗不标准、不健全的,扣管区、社区〔村庄〕各300元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不公正,导致群体性上访或民转刑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各500元。

  4、奖惩考核实施方式。对奖惩考核的实施以考察小组两次考核结果为依据,年终兑现,以奖代补资金由政府列专项财政经费支出,罚金由政府在管区、社区〔村庄〕各种费用中扣除。

  五、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每月通报矛盾纠纷化解情况,每季度调度、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

  2、加强人员和硬件建设保障。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等调解人才库。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加强调解室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

  3、加强考核奖惩。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管区和社区〔村庄〕年度目标考核,按照考核方法进行考核奖惩。管区和社区〔村庄〕为治安维稳第一责任人,加大一级调解力度,年终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倡导正能量;矛盾纠纷必须逐级调解,不能越级,坚决杜绝简单应付将矛盾上交镇、推脱责任拖延不解决问题,一旦发现,给予通报,取消涉及到的管区和社区〔村庄〕干部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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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先选优资格;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到青岛及以上单位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村庄,在重点工程、重点工程和资金等方面不予安排,并按照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龙山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为完善龙山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完善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管区、各部门、各村庄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工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建立三级调解机制

  适应社会开展新常态,探索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1、村庄一级调解。各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从原有调解委员会人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中推选5-7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及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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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管区二级调解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组成,对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依据。

  3、街道三级调解。街道成立调解中心,由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管区调解能手组成,信访办牵头负责,司法所配合协调,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衔接,整合调解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实施时间及方式

  1、4月中旬-5月上旬,各管区选取先进和落后村庄各1个进行试点,并加强指导和催促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

  2、5月上旬-5月中旬,管区建立调解委员会。

  3、5月中旬-5月底,办事处建立调解中心。

  四、健全规章制度

  1、排查调处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村庄每周、管区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矛盾纠纷比拟集中的,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落到实处。

  2、三三调解制度。村庄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村庄、管区、街道三级逐级调解,下一级纠纷上交前至少要调解三次,村庄调解不了的上报管区调解,管区调解不了的上报街道调解,坚决杜绝矛盾扩大化和升级,力争矛盾和纠纷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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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首接负责制度。首次接访的部门和具体人员要跟进做好对接落实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4、部门参与制度。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强化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分级分类管理、协调联动处置。

  5、档案管理制度。村庄、管区、街道要做好当事人个人诉求、处理措施、处结意见登记,做好相关文书、当事人签字和现场照片等音像资料的存档。

  五、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街道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每月通报矛盾纠纷化解情况,每季度调度、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

  2、加强人员和硬件建设保障。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等调解人才库。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加强调解室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

  3、加强考核奖惩。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管区和村庄年度目标考核,按照考核方法进行考核奖惩。管区和村庄为信访维稳第一责任人,加大一级调解力度,年终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倡导正能量;坚决杜绝简单应付将矛盾上交街道、推脱责任拖延不解决的问题,一旦发现,给予通报,取消涉及到的管区和村庄干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对发生到青岛及以上单位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村庄,在重点工程、重点工程和资金等方面不予安排,并按照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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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多元调解轮流派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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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治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调解与自觉调解相结合原则公平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二)调解组织建设

  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治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肯定数量的为人公正正派、具有肯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证、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汲取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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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2)诉中托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托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托付人民调解反响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托付人民调解反响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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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事实清楚根本证据实在、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情愿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出具托付人民调解书托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达协议不成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托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2、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援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分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告知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可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接警人员与所在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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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调解组织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局部轻损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损害案件在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分后受害方表示情愿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分责任且双方表示情愿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轻损害治安案件托付人民调解书托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

  (3)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分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事项提交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调解。

  (4)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深刻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觉察、早化解、防激化。

  3、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和通报指导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觉察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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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作要求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由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牵头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2、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包辖区、班子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长包农户的行政层级上的联动包干责任机制。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把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目标治理进行平常与年终考核并加大工作的督促力度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表彰。4、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在工作中溥衍塞职不负责任相互推诿导致矛盾纠纷久拖不决久调不解甚至由小事拖成了大事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篇七:多元调解轮流派驻制度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二)调解组织建设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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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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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达协议不成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2、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告知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可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接警人员与所在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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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2)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

  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后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

  (3)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事项提交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调解。

  (4)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防激化。

  3、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和通报指导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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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由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牵头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2、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包辖区、班子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长包农户的行政层级上的联动包干责任机制。

  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把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进行平时与年终考核并加大工作的督促力度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表彰。

  4、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在工作中溥衍塞职不负责任互相推诿导致矛盾纠纷久拖不决久调不解甚至由小事拖成了大事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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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多元调解轮流派驻制度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二)调解组织建设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1

  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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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

  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达协议不成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2、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告知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可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接警人员与所在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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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组织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后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

  (3)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事项提交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调解。

  (4)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防激化。

  3、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和通报指导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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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作要求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由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牵头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2、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包辖区、班子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长包农户的行政层级上的联动包干责任机制。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把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进行平时与年终考核并加大工作的督促力度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表彰。4、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在工作中溥衍塞职不负责任互相推诿导致矛盾纠纷久拖不决久调不解甚至由小事拖成了大事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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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多元调解轮流派驻制度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

  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二)调解组织建设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

  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

  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

  调。(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

  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

  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且对

  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

  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

  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2、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告知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可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接警人员与所在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村

  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2)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

  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

  (3)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事项提交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调解。

  (4)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防激化。

  3、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和通报指导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四)工作要求

  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由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牵头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2、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包辖区、班子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长包农户的行政层级上的联动包干责任机制。

  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把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进行平时与年终考核并加大工作的督促力度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表彰。

  4、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在工作中溥衍塞职不负责互相推诿导致矛盾纠纷久拖不决久调不解甚至由小事拖成了大事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篇十:多元调解轮流派驻制度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WTT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相互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分配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的矛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府职能不到位有关。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单的侵权、债务纠纷,发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

  

  矛盾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不同社会阶层

  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复杂;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异。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可以互补衔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复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司法探索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组成部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灵活性的优势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因其不确定性又使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规范性的要求。为了克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其优势,经过近年来的逐步探索,我国有针对性地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法律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基本实现与诉讼的良好衔接。202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进行了规范,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克

  

  服了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的不足,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作用。2021年1月,《人民调解法》实施,该法

  民调解法》以及最髙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在法律层面已经没有问题,但人民调解、仲裁等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具体的分工和作用的领域仍不清晰,存在着程序设计和职能替代上的重复,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比如,医疗事故纠纷解决中既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在当事人之间认为造成了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冲突和不信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要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不服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重要原因。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尚不够清晰。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应当以“为民"、“人本”理念为基础,以能否体现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优劣判断的重要标准。在司法与政治关系密切的背景下,实践中很难界定何为司法应当追求的社会目标,何为政治应该实现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正确理解“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精髓、深刻领会司法人文关怀和司法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的内涵,否则就会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产生消极影响。

  灵活调解与依法调解之间的冲突依然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灵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而依法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如何平衡好“灵活”与“依

  

  法”之间的关系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极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因为必要的上位法依据缺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探索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质疑。比如,各地法院开展的委托调解在《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地方司法机关实践中各自为政造成司法不统一。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对纠纷化解方式尝试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经验值得肯定,但也应当注意由此带来的对司法制度统一性的冲击。以刑事和解为例,有的法院主张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被告人真诚悔罪,即使是故意杀人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只能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这种情形对司法制度的统一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对司法机关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中起到了负面作用,终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坚持以法治为轴心,完善相关立法。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在原则部分加入符合“为民"、“人本”理念的规定。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明确引入成熟的、正确可行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另一方面,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依法化解当地社会矛盾纠纷,做到既合法理又兼顾情理。强化和发挥各种调解方式的功能和作用。对现有的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与行业调解进行合理的分类分

  

  工,实现各种调解方式之间的有机过渡和衔接,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既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但也必须要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不动摇。笔者建议,建立由政法委综治办、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参加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机制,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可变性、动态性、复杂性的特点,互通信息、通报案件、分析探讨,使各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增强对未来事态发展的预见性,以便有利于釆取有效的矛盾疏导和防范措施。

  集中优势司法资源,群策群力,不断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有效解决。当前我国的信访案件中,涉法涉诉案件占有较大比例,这部分案件的有效化解,无疑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功能实现的重要体现。要提前预防信访苗头,及时化解当事人积累的怨气,不断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度,搭建形式多样的沟通平台,把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和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

  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畅通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通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并将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纳入政务督查范畴,及时催办督办并定期通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反馈机制,积极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分析治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发展动向,对各类动态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及时分析预测并作出快速反应和处置,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为领导科学决策、有效预

  

  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参考依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

  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明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为完善明村镇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管区、部门站所职能作用和各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核心作用,健全完善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管区、各部门、各村庄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二、建立三级调解机制适应社会发展新常态,探索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1、社区(村庄)一级调解。社区(村庄)成立调解委员会,从原有'两委'成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中推选3-5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及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和调解。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

  

  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与调解。2、管区二级调解。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

  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组成,对社区(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咨询和依据。

  3、镇三级调解。镇成立调解中心,由镇领导、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聘请调解能手组成,综治办牵头负责。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衔接,整合调解力量,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健全规章制度1、排查调处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社区(村庄)每周、管区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根据需要即时召开,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落到实处。2、“三三"调解制度。社区(村庄)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社区(村庄)、管区、镇三级逐级调解,下一级将矛盾纠纷上交前至少要调解三次,村庄调解不了的上报管区调解,管区调解不了的上报镇调解,坚决杜绝矛盾扩大化和升级,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3、首接负责制度。首次接访的部门和具体人员要跟进做好对接落实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4、部门参与制度。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强化“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分级分类管理、协调联动处置。

  5、档案管理制度。社区(村庄)、管区、镇要做好当事人个人诉求、处理措施、处结意见登记,做好相关文书、当事人签字和现场照片等音像资料的存档。

  四、考核办法1、奖惩考核的依据。奖惩考核以镇调处中心、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的卷宗、登记簿(册)等台帐资料为依据。2、奖惩考核形式。考核每半年一次,分别于6月和12月底,由镇综治办牵头,组织专门考评小组,以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资料、实地察看,走访案件当事人,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等形式对各调委会进行考核,年终以两次考核综合成绩作为最终奖惩依据。3、奖惩考核标准。

  (1)奖励标准:对实现”五无”(无矛盾纠纷上交、无集体或越级上访、无民间纠纷转为刑事案件、无未调结的指派分流矛盾纠纷、无失信被执行人)的管区、社区(村庄),奖励村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500元;对坚持排查、预警机制,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对矛盾纠纷调解及时、有效,并规范调解程序及卷宗的,以调解卷宗为据,成功调处重大疑难纠纷、劝阻群体性或越级上访或防止民转刑的,每调解成功一例按调解的难易程度分一

  

  等、二等、三等分别奖励该调委会100、50、20元;对调解室硬件、软件建设均规范到位,制度完善,落实有效的,奖励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300元。

  (2)惩处标准。对本辖区内矛盾纠纷不予受理或相互推诿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100元;对不坚持排查制度,本管区、社区(村庄)出现的矛盾纠纷不知情的,或发现矛盾纠纷不及时上报,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50元;对调处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不按时调结,拖延积压或导致上访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各300元;对调解室建设不规范、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卷宗不规范、不健全的,扣管区、社区(村庄)各300元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不公道,导致群体性上访或民转刑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各500元。

  4、奖惩考核实施方式。对奖惩考核的实施以考察小组两次考核结果为依据,年终兑现,以奖代补资金由政府列专项财政经费支出,罚金由政府在管区、社区(村庄)各种费用中扣除。

  五、工作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每月通报矛盾纠纷化解情况,每季度调度、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2、加强人员和硬件建设保障。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等调解人才库。加大调解经费投

  

  入力度,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加强调解室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

  3、加强考核奖惩。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管区和社区(村庄)年度目标考核,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奖惩。管区和社区(村庄)为治安维稳

  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建立三级调解机制适应社会发展新常态,探索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1、村庄一级调解。各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从原有调解委员会人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中推选5-7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及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与调解。2、管区二级调解。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组成,对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依据。3、街道三级调解。街道成立调解中心,由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管区调解能手组成,信访办牵头负责,司法所配合协调,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衔接,整合调解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三、实施时间及方式1、4月中旬-5月上旬,各管区选取先进和落后村庄各1个进行试点,并加强指导和督促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

  

  2、5月上旬-5月中旬,管区建立调解委员会。3、5月中旬-5月底,办事处建立调解中心。四、健全规章制度1、排查调处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村庄每周、管区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落到实处。2、三三调解制度。村庄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村庄、管区、街道三级逐级调解,下一级纠纷上交前至少要调解三次,村庄调解不了的上报管区调解,管区调解不了的上报街道调解,坚决杜绝矛盾扩大化和升级,力争矛盾和纠纷有效化解。3、首接负责制度。首次接访的部门和具体人员要跟进做好对接落实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4、部门参与制度。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强化“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分级分类管理、协调联动处置。5、档案管理制度。村庄、管区、街道要做好当事人个人诉求、处理措施、处结意见登记,做好相关文书、当事人签字和现场照片等音像资料的存档。五、工作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街道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每月通报矛盾纠纷化解情况,每季度调

  

  度、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2、加强人员和硬件建设保障。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完善

  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等调解人才库。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加强调解室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

  3、加强考核奖惩。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管区和村庄年度目标考核,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奖惩。管区和村庄为信访维稳

  

  

篇十一:多元调解轮流派驻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二调解组织建设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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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二)调解组织建设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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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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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

  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达协议不成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2、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告知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可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接警人员与所在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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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组织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后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

  (3)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事项提交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调解。

  (4)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防激化。

  3、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和通报指导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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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作要求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由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牵头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2、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包辖区、班子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长包农户的行政层级上的联动包干责任机制。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把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进行平时与年终考核并加大工作的督促力度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表彰。4、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在工作中溥衍塞职不负责任互相推诿导致矛盾纠纷久拖不决久调不解甚至由小事拖成了大事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

  

  

篇十二:多元调解轮流派驻制度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相互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分配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的矛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府职能不到位有关。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单的侵权、债务纠纷,发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矛盾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复杂;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异。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

  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可以互补衔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复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司法探索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组成部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灵活性的优势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因其不确定性又使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规范性的要求。为了克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其优势,经过近年来的逐步探索,我国有针对性地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法律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基本实现与诉讼的良好衔接。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进行了规范,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克服了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的不足,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作用。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实施,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人民调解协议的程序依据,从而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在技术层面的衔接。面对日益增多的繁复的社会矛盾和由此产生的化解需求,司法

  机关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从未停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进一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对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在民事审判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主要体现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刑事司法领域,则表现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和贯彻。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审判中也必须重视社会矛盾的化解,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各地司法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探索,比如尝试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社区矫正等。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尚不完整、系统。虽然近年来《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在法律层面已经没有问题,但人民调解、仲裁等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具体的分工和作用的领域仍不清晰,存在着程序设计和职能替代上的重复,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比如,医疗事故纠纷解决中既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在当事人之间认为造成了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冲突和不信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要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不服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

  解的重要原因。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尚不够清晰。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应当以“为民”、“人本”理念为基础,以能否体现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优劣判断的重要标准。在司法与政治关系密切的背景下,实践中很难界定何为司法应当追求的社会目标,何为政治应该实现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正确理解“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精髓、深刻领会司法人文关怀和司法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的内涵,否则就会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产生消极影响。

  灵活调解与依法调解之间的冲突依然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灵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而依法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如何平衡好“灵活”与“依法”之间的关系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因为必要的上位法依据缺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探索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质疑。比如,各地法院开展的委托调解在《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地方司法机关实践中各自为政造成司法不统一。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对纠纷化解方式尝试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经验值得肯定,但也应当注意由此带来的对司法制度统一性的冲击。以刑事和解为例,有的法院主张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被告人真诚悔罪,即使是故意杀人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只能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这种情形对司法制度的统一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对司法机关在社会矛盾纠

  

篇十三:多元调解轮流派驻制度

 [经验交流]新实施“三三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模式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人口达100万,流动人口突破60万,各种社会矛盾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特点。XX市创新实施“三三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模式,使一个人口大县成为信访小县,开创了平安建设新局面。

  “三大平台”实现调解网络全覆盖

  及价值系统就日趋解体数学教案而至今新体系仍旧没有形成数学

  教案“等待刺猬”即期待重构新、

  指挥平台纵向贯通。市级成立市委书记任第一组长、市长任组长的矛

  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法委书记兼任主任的市矛盾纠纷多元化

  解中心,下设办公室,为10人编制正科级事业单位,负责全市矛盾纠纷多元化

  解的牵头、抓总工作。镇级依托综治中心,成立镇街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

  党委副书记任主任,综治办、信访办、派出所、司法所、法庭、派驻检察室等

  基层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联合办公,建成一个协作配合、精干高效、便民利民

  的工作平台。村级依托调委会设立调解工作室,在规模较大或由多个自然村组

  成的村居,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站、农村中心户调解室,目前共建成调解工作室

  1250个,其中调解工作站183个、中心户调解室27个。

  人知行合一的优良士风试卷试题其实不

  仅仅在中国数学教案游学也是世界各国、各民族文明中最为传统的一种教育形式试卷试题

  指导平台横向对接。依托市司法局、法制办、法院,分别建立市人民

  调解指导中心、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市人民调解指导中心统筹

  全市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跟踪指导日常业务开展,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

  中的作用;市行政调解指导中心统筹抓好行政调解组织建设,制定具体的行政

  调解规范,牵头调解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多系统的“三多纠纷”;市诉调对

  接中心对到法院立案的诉讼群众进行诉前辅导,引导群众自愿选择非诉讼方式

  解决纠纷,指导基层法庭诉调工作站建设。三大指导中心相互协调衔接、互为

  补充。同时,将调解网络向住建、人社、卫计等矛盾易发多发部门,工会、妇

  联等群团组织和重点企事业单位延伸。目前,全市共组建行政调解室9个、诉

  调对接工作站11个、企事业单位调解室88个、巾帼调解室5个、名人调解室

  4个及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委会2个。

  Cl-、NO3-B试

  A试卷试题加入KSCN溶液显红色的溶液:K+、NH4+、

  信息平台全域共享。按照“互联网+多元化解”工作思路,投资120

  余万元,研发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系统。依托信息系统,市多元化解中

  心与21个镇街多元化解中心、三大指导中心和公安局、环保局、信访局等16

  个部门实现“一网联通”,构建起覆盖城乡、上下贯通、联网运行、资源共享

  的矛盾纠纷信患网络。市多元化解中心对各镇街、部门排查上报的矛盾纠纷信

  息,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分流、网上督办、网上结案,通过大数据,对全市矛

  盾纠纷发展趋势、区域分布、案件类型进行系统分析、精准研判、科学决策。

  同时,配备可移动专家远程调解设备,实现啬视频联接、点对点调解。苞以十

  月下旬至家数学教案留八日数学教案便饥驱宣、歙间试卷试题入泾河数学教案路见左右高

  “三个互联”实现调解体系全融合

  休整步卒数学教案然后再进军洛阳一带数学教案修复先帝园陵寝

  庙数学教案哪里有坐视敌寇扩张数学教案放纵敌人以至遗留祸患的

  人员联合。为满足工作需要,建立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专家库,下设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子库和交通事故、城乡建设、劳动人事、

  医疗卫生等14个专业性、行业性子库,选聘了68名调解专家。矛盾纠纷主体

  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平台自选专家或申请市多元化解中心指派专家参与调解。发

  挥“两代表一委员”、律师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优势,培育了“凤英”“家

  伟”等一批深受群众认可的名人调解工作室。目前,全市调解队伍达5200余

  人。

  生出国游学热不断升温有关试卷试题对于调查中数学教案“您自己的孩子或者周围朋友的孩子参加过海外游学吗”一项化

  渠道联通。市多元化解中心作为指挥中枢,在畅通人民调解、行政调

  解、司法调解渠道上起到“总阀门”“总开关”作用。经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

  解不成的纠纷,上报市多元化解中心,由中心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意愿,属

  于信访受理事项的移交信访部门办理,其他纠纷指派相关部门调解或引导当事

  人诉讼。经各行政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上报市多元化解中心,由中心视情况

  指派调解或引导诉讼。在市诉调对接中心设立诉讼辅导室、人民调解员工作

  室、特邀调解员工作室、律师工作室,市法院组建了由18名法院特邀调解员、

  24名人民调解员和48名资深律师组成的调解队伍,每天轮流坐班。今年以

  来,市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91%。

  6.①巧取豪夺只能给人带来暂时的利益数学教案诚实守信才是永久

  的、最宝贵的财富;

  调解联动:为实现三大调解有机衔接、矛盾纠纷联调联处,按照“属

  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市多元化解中心对―般矛盾纠纷,分流到

  所属镇街、系统化解;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矛盾纠纷,指定责任单位牵头、

  有关单位配合共同化解;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牵头成立工作组,整含力量化

  解;对特别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提请市级领导牵头,集中力量化解。在人民调

  解方面,实行“三三”调解法,将矛盾纠纷在村居调解站、村居调解室、镇街

  多元化解中心三个层次分别进行调解,力争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在

  行政调解方面,实行“首接负责制”,对来访群众反映的矛盾纠纷,不管是否

  涉及本单位,都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属于本单位的自行调解,不属于的提交市

  多元化解中心转办,实现了群众动动嘴、组织来跑腿;在司法调解方面,实行

  “辅分调审制”,确保诉前辅导、分流、调解、审判有机衔接。今年以来,市

  多元化解中心分流、转办矛盾纠纷769件,直接调处26件,指派调解专家参与

  调处146人次、122件;市级领导牵头调处25件,化解率97%;市法院委托调

  解330件,调解成功105件,司法确认14件,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同比下降4,

  4%。

  同后面的“孩童”重复;C杂糅数学教案“也照样脱不开饭菜咸淡、暖气冷热、物价高低”“为饭菜咸、

  “三项机制”实现工作保障全方位

  

篇十四:多元调解轮流派驻制度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互相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互相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安排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的矛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安排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府职能不到位有关。

  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洁的侵权、债务纠纷,进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矛盾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冗杂;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必定有所差异。经过长期的

  

  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可以互补连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进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冗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司法探究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组成部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敏捷性的优势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因其不确定性又使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规范性的要求。为了克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其优势,经过近年来的逐步探究,我国有针对性地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法律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基本实现与诉讼的良好连接。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连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和仲裁与诉讼的连接进行了规范,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克服了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根据的缺乏,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作用。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实施,该法

  协议的程序根据,从而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在技术层面的连接。面对日益增多的繁复的社会矛盾和由此产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机

  关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究从未停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

  和不信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要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不服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重要缘由。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尚不够清楚。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究应当以"为民'、"人本'理念为基础,以能否表达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优劣推断的重要标准。在司法与政治关系亲密的背景下,实践中很难界定何为司法应当追求的社会目标,何为政治应当实现的价值。在这种状况下,必需正确理解"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精髓、深刻领会司法人文关心和司法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的内涵,否则就会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产生消极影响。

  敏捷调解与依法调解之间的冲突依旧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敏捷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而依法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如何平衡好"敏捷'与"依法'之间的关系依旧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因为必要的上位法根据缺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探究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质疑。比方,各地法院开展的托付调解在《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地方司法机关实践中各自为政造成司法不统一。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主动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对纠纷化解方式尝试了多种多样的探究。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阅历值得确定,但也应当留意由此带来的对司法制度统

  

篇十五:多元调解轮流派驻制度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与“谁主管、谁负责"得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得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得原则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二)调解组织建设1、各乡镇与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得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得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得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得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得调解、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与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得矛盾与争议得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就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得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3、县人民法院与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得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得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得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得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得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得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得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得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得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得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得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得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得刑事案件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

  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达成刑事与解得在不损害国家、集体与其她公民得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德得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得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

  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达协议不成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得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一般得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得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得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2、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得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得应告知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得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可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得接警人员与所在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

  调解组织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得轻伤害案件在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后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得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得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得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得履行。履行完毕得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

  (3)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得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得民事事项提交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调解。

  (4)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得权威与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得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得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防激化。

  3、及时送达法律文书与通报指导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得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得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得人民调解组织与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得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四)工作要求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与信息通报制度。由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牵头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其她职能部门与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存在得问题。2、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包辖区、班子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长包农户得行政层级上得联动包干责任机制、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把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进行平时与年终考核并加大工作得督促力度对表现突出得单位与个人进行相应得表彰。4、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在工作中溥衍塞职不负责任互相推诿导致矛盾纠纷久拖不决久调不解甚至由小事拖成了大事得人员与单位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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