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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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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8篇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1、人民调解组织运行效率不高。目前,xx县共有人民调解组织xx个,其中xx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8篇,供大家参考。

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8篇

篇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1、人民调解组织运行效率不高。目前,xx县共有人民调解组织xx个,其中xx个调解组织分布在乡(镇)、村(居)两级,受场地、人员、经费的制约,难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息纷止争、维护稳定的作用。2、人民调解员作用发挥不够。人民调解员(除专职调解员外)基本上都是乡(镇)、村(居)在职人员,身兼数职,且基层工作繁多,人民调解员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时间、精力难以保障。且由于缺乏经费保障,积极性受到影响。3、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滞后。在行业性、专业性、企事业单位等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方面,由于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单位)作用发挥滞后,延伸建设工作难以有效推进,且缺乏考核监督机制,延伸建设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到位。4、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滞后。5、专职调解员经费保障渠道不畅通,标准过低,经费保障不足,影响了行、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推进和作用的发挥。6、人民调解员队伍大多兼职过多,变换频繁,且无补助经费,难以发挥作用。由于受经费保障等多种原因影响,专职调解员到位率低,选聘后未到位或到位后又离职,造成部分行、专调解机构人员不足,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四、建议(一)加强领导加强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提升党政领导重视程度,是更加快速有效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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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前提。(二)切实规范人民调解组织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保证

  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水平,提升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加快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延伸窗口建设,不断发展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打造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的不断增长,尤其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四)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加强人民调解员指导、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各乡镇全年组织培训不得少于XX次,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培训率要达到XX%,实现人民调解员全员培训。培训重点应是: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调解技能等方面。(五)落实经费保障落实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实行全县统一标准、统一补贴,确保人员不流失,确保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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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杨雨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2013年第7期

  杨雨

  (丹东市委党校科研部,辽宁丹东11800)

  摘要:人民调解是我国现行调解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新形势下,要消除农村中存在的各种新的矛盾、新的问题,人民调解的定纷止争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本文试图从探究当前农村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出发,进一步阐释完善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人民调解;中国特色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9-0-02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我国除诉讼程序外,运用得最广泛、最成功,深受广大群众欢迎的一种解决纠纷途径。多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在预防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社会矛盾出现了新情况、新特点。人民调解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一、农村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1.社会纠纷诱发点增多

  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化,改革前那种简单的利益群体己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各种各样的与特定的经济关系相联系的不同利益主体。利益主体的多元并存,导致各类纠纷和矛盾增多,纠纷从形式到内容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一是实行联产承包以来,农民以独立生产和经营者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在资源使用、权益归属和界定生产经营性纠纷突出;二是由雇用关系引发赔偿和债权债务纠纷增多;三是经济关系变化,传统道德观念受到冲击,导致婚姻、赡养、继承等方面纠纷上升;四是因农民负担、土地调整、村务公开、村级干部为政不廉、办事不公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

  2.纠纷日益复杂和疑难化

  一是纠纷涉及人员多、部门多、原因复杂、纠纷的主体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交织在一起。一件纠纷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部门、一种手段难以单独处理。二是取证难。进行诉讼要有证据,调解纠纷同样依靠证据。而今老百姓不愿作证的心态非常明显,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只要不涉及自己利益,不管身边发生什么样的事情,都听之任之。由于取证困难,影响了纠纷的调处。

  3.群体性突出

  过去,农村纠纷多以个体形式出现,纠纷的内容大多是一些个别问题。而近年来,无论是纠纷的数量和纠纷的当事人数量都呈上升趋势,出现了较为复杂的群体行为,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并明显地表现如下特点:一是纠纷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涉及范围广泛;

  二是共同经济利益引起共鸣,进而形成纠纷群体行为;三是内部问题社会化,纠纷当事人己走出村镇,为达到目的,成群结队的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示威、上访,甚至闹事,酿成恶性事件。

  4.突发性强、后果严重

  农村纠纷当事人大都缺少文化,不学法、不懂法或不信法。在发生纠纷时既不懂用法律来约束自己,又不懂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往往为区区小事,便感情冲动,动辄行凶,伤人害己。

  5.调解难度越来越大

  一是群众要解决的一些问题和矛盾,或是历史遗留问题,或是缺少法律政策依据,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二是一些基层组织对问题采取推诿、拖延、扯皮、遇事绕着走,回避矛盾。结果使本来简单易结的纠结越拖越大、越拖越难,人为地加大了调处难度;三是一些事件,涉及的人多、部门多、起因复杂,往往是多数人的过激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纠缠在一起,解决难度相对更大。

  6.基层调解组织面临挑战

  面对日益突出的人民内部矛盾,基层调解工作往往不能适应形势需要。一是乡镇司法调解机构大都面临办公简陋、交通、通讯落后,人员严重不足的困境,有些村级调委会形同虚设,调解人员身兼数职,难以分身。二是调解人员素质不高,调解成功率低。新形势下农村人民调解面临的问题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产生的原因是多主面的。

  一是新旧体制交替碰撞导致了纠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传统的利益格局己经打破,新的利益格局己逐步形成,在这种转轨建制新时期,势必会出现磨擦和碰撞,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各种人民内部矛盾会明显增多。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结构复杂化,利益冲突表现得更为明显、激烈。

  二是农民教育滞后引发了纠纷。多年来,虽然不断强化农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普法教育,在有些地方效果不明显,农民封建小农意识、个人主义严重,往往为一堵墙,一条珑争得不可开交,甚至大动干戈。

  三是基层组织建设弱化积累了矛盾和纠纷。基层组织建设在一些乡镇程度不同地存在弱化现象,少数基层组织形不成核心,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一些村干部对坏人坏事不敢管,因而难以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始发状态。

  四是少数基层干部责任心不强,激化了纠纷和矛盾。有些基层干部头脑中群众观念淡漠,工作责任心不强,群众往往反映个小问题或要求处理个人小纠纷,小纠纷变成了大纠纷,一些群众感到公断靠不住,不如自行解决,结果酿成刑事案件。

  五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是农村各类纠纷增多的潜在因素。时下,社会上腐败现象、执法不公等社会丑恶现象和消极因素还未得到有效治理,这些潜在因素却从不同角度来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诱发和引发各类矛盾和纠纷。

  二、完善当前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1.加强领导,积极支持

  乡镇常委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视和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各级调解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积极为党委政府当好稳定工作的参谋助手。

  2.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要加强村级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大力整顿不规范的调解组织,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要探索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调解人员作用办法,拓宽调解人员的用人渠道,积极吸收学历高的素质好的人才进入调解队伍,充分发挥农村老干部、老党员的作用,使调解工作纵横到户、左右到人。要加强司法所建设,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力度。

  3.完善机制,规范调解程序

  建立和完善信息反馈、基层预防、集中排查、疏导调解、专项治理等机制,要坚持三个结合:一是坚持经常性调解与集体排查调处相结合;二是坚持调处纠纷与消除隐患相结合;三是坚持调解工作与普法教育相结合,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篇三: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调解法虽然对人民调解组织应遵循的原则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和条件以及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人民调解制度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使基层人民调解员在实际调解工作中很难操作所以司法部或省司法厅应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以往的各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后予以公布作为对人民调解法的补充如对参加纠纷调解的各方代表人数应作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参加调解的人员过多过杂而影响调解效果的情况发生

  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长期以来,被称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道防线”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以其快捷、简便的手段,在化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缴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当今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遇到了不少难以解决的新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高度关注。为此,本文试就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作些探讨。

  一、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民间纠纷的类型不断增多,纠纷的数量逐年上升,纠纷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伴随着这些越来越复杂的民间纠纷的发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证人不愿作证,证据难取得,纠纷事实难查清当今社会,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多数人不愿得罪人,怕惹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想法占据很多人的头脑。为了避免得罪人,避免惹麻烦,避免被他人报复,如今敢于仗义直言、出面作证的人越来越少了。对于调解组织的调查询问,多数证人不支持,不配合,采取回避的态度,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又不能强制证人作证,所以基层调解组织很难取得相关证据,纠纷事实很难查清楚。(二)调解纠纷时,当事人的“参谋”多,意见难统一,调解难达成协议以前调解民间纠纷时,纠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大多怕得罪干部(特别是怕得罪政法干部),而不愿意介入纠纷的调解。如今基层干部身上的神秘色彩消失了,政法干部的权威下降了,老百姓的胆量变大了,一旦发生了纠纷,纠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为了显示亲情友情而从四面八方赶来助威,赶来为当事人出谋献策。由于“参谋”们的观点不一样,想法不一样,所以其意见就很难统一,这样反而让纠纷当事人左右为难,对调解意见很难表态,因而调解工作就很难达成协议。(三)部分懂法律、见识广、有知识的纠纷当事人得理不让人,思想工作难做通自由开放的社会环境,使普通百姓在打工潮的大流动中增长了见识,增加了胆略,加上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所以现在发生纠纷后,大多数当事人要求调解人员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调解处理,而且只要自己有一点道理,就不愿做半点让步。并且现在的纠纷当事人把面子看得很重要,大多数纠纷当事人认为谁先让步就是谁输了,谁丢了面子,所以,多数纠纷当事人为了面子,在纠纷调解中坚持到底不让步;为了面子,在纠纷调解中无理也要把水搅浑。而实际调解工作中,很多纠纷必须有人让步才能调解成功,如最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赔就是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或数十万元,如果遇到赔偿责任人家庭特别困难,而赔偿权力人又不肯让步,调解工作就很难成功。(四)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差,当事人事后翻悔或拒不履行协议时,调解组织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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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人民调解制度是建立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基础上的一项社会制度,所以,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具有“民间性”的特点,它不具有“强制性”。

  人民调解制度的最大特点是“自愿”,通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能靠当事人自觉履行。虽然《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可是,一旦当事人事后反悔或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没有强制执行权力的调解组织就无可奈何了。

  (五)基层人民调解员接受培训少,专业知识缺乏,调解效果差、效率低

  《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然而,由于经费紧张,很少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的,不仅如此,现在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是由基层政法主任兼任,并且多数政法主任是由年轻人担任,由于基层干部的工资低,待遇差,费用报销难,不少年轻的调解员任职时间不长就外出打工挣高工资去了,所以,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变动十分频繁,这就造成了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专业知识缺乏,工作能力难提高。所以在实际调解工作中,不少基层人民调解员不会做调解笔录,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甚至有些调解员在调解时说不了几句专业话就“卡壳”了,有些人民调解员经常被能说会道的当事人驳得哑口无言,所以调解效果差、调解效率低。

  二、做好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为了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牢固守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我们应该坚定不移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围绕党和国家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第2页的工作大局,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1,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环境各级党委和政府应高度重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切实加强领导。同时,还要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另外,还要切实解决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要为基层人民调解员排忧解难,要及时为他们解决办公经费,真正落实他们的工作补贴,要让广大基层人民调解员放下思想包袱,心情舒畅地全力以赴地投身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去。2,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基层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托乡镇司法所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要通过长期多次的业务培训,来促进基层人民调解员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纠纷的效果和效率。3、建立民间纠纷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和奖励制度基层人民政府应拿出专门经费,对重大疑难纠纷证人的误工费、交通费及相关损失进行补偿。同时还应对重大疑难纠纷的重要证人的作证行为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消除证人作证“吃亏不讨好”的现象,以此来调动证人作证的积极性,促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4、加强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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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

  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

  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从法律的层面有效地解决

  了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率不高的难题。然而,目前各地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

  作的宣传还不够,基层干部和群众很少有人知道这个可提高调解协议履行率、避

  免再次发生纠纷的有效途径。所以,各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通过会

  议、电视、广播、报刊等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宣传力度,进一步

  落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工作措施,从而有效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5、

  健全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法》虽然对人民调解组织应遵循的原则,受理民间纠纷的范

  围和条件,以及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等都作

  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人民调解制度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使基层人民调解员在实

  际调解工作中很难操作,所以,司法部或省司法厅应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规定,对以往的各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后予以公布,作为对《人民

  调解法》的补充,如对参加纠纷调解的各方代表人数应作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参

  加调解的人员过多过杂而影响调解效果的情况发生。再如应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

  员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时必须制作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必须建立调

  解档案,以避免事后当事人翻悔或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调解组织无任何文字依

  据而无法做相应的工作。有了具体的法律规定,有了完善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

  调解组织就能够顺利地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就能够更快地迈向规范化、

  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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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人民调解因具有组织机构的全社会覆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发复杂的背景下人民调解盖性和方便灵活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等制度优势既能够使相当制度的功能发挥面临着重大困境如何化解存在的困境和问题数量的民事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即可得以解决又可以避免诉讼本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解纷功能已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迫在身的不足和缺陷从而大为缓解法院的诉讼负担以节约司法资眉睫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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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作者:张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

  摘要人民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纠纷解决制度,其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立法的缺陷和实践的困境始终制约着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以及制度本身的发展。为此,需要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以促进和保障人民调解制度的科学运行。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社会纠纷和谐安定作者简介:张凯,西藏自治区委党校行管教研部讲师。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35-03长期以来,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在调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发、复杂的背景下,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发挥面临着重大困境,如何化解存在的困境和问题,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解纷功能,已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迫在眉睫的课题。本文拟对现阶段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之策,以期有益于人民调解制度的顺利发展。一、人民调解制度概述(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人民调解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是在继承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完善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人民调解法》第2条之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依此定义并结合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人民调解制度的内涵应包含以下四个方面:(1)作为第三方的调解机构,既包括设置于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包括乡镇、街道、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的调解组织;(2)人民调解的方式方法、依据规则都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调解人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选择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或者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以规劝疏导、说服教育、协商和解的方法,促使当事人当成调解协议;(3)人民调解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原则,调解的启动、调解规则的适用以及调解协议的达成等都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调解过程中的有关事宜提出异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则无权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者履行义务;(4)人民调解应遵循合法原则,调解的进行过程、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调解协议的执行等均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得侵犯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二)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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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调解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社会效益。当前,诉讼在我国社会纠纷解决中居于主导地位,被视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高发、多发的形势下,大量纠纷案件涌入法院,使法院诉讼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从而也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审判质量下降甚至涉法信访案件不断增多的问题。而人民调解作为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积极预防、疏导矛盾纠纷,及时将其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纠纷扩大升级。同时,人民调解因具有组织机构的全社会覆盖性和方便灵活、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等制度优势,既能够使相当数量的民事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即可得以解决,又可以避免诉讼本身的不足和缺陷,从而大为缓解法院的诉讼负担以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法院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来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效率。2.人民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纠纷,实现定纷止争。人民调解因具有当事人自愿参与、自主选择、程序简便和成本低廉等特点和优势,长期以来在我国民事纠纷解决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调解相对于法院诉讼而言,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以下优势:一是相对于诉讼的高昂费用和繁冗程序,人民调解能够以较低的成本、简便的程序及时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所以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二是相对于诉讼法律规则适用的严格性,人民调解除依据法律法规外,还可以选择道德、伦理、习俗、习惯等作为调解依据,富有更大的弹性和伸缩力,能够对丰富而复杂的微观社会进行及时、有效地调处,从而弥补法律的僵化;三是相对于诉讼“非对则错”的对抗性“胜负判决”,人民调解则更注重“情、理、法”的有机结合,更容易达到既解决纠纷又减少对抗的目的,从而能够更好地实现彻底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二、我国现行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上的缺陷1.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问题。根据我国现行人民调解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人民调解的业务范围被界定为调解“民间纠纷”。如此界定极易被人们理解为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仅仅是诸如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然而,根据《人民调解法》第18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依此又可得出,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一般的民间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受理的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外的其他纠纷案件,通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判明适宜人民调解解决的,也可由人民调解来解决。实践中,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早已由传统的家庭、婚姻、邻里等常见性纠纷拓展到劳动争议、土地承包、拆迁征地、经济合同、物业服务、环境保护等纠纷领域。北京、上海等地甚至将人民调解运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即自诉案件)的调处中豍,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立法对人民调解适用范围缺乏科学、清晰的界定,导致实践中对人民调解的具体适用范围难以把握,给实际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和混乱,从而制约了人民调解功能的发挥。2.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2010年颁布的《人民调解法》较之以往的人民调解立法,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立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理应对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立法对当事人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条件过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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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实现。《人民调解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上述两个法条,一方面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面又规定如果当事人欲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则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即如果任何一方不申请司法确认,则调解协议仍只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样的立法缺陷,会导致当事人一方完全可以无视调解协议的效力而反悔或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从而使得人民调解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似乎并未在实质上得到加强和保障。(二)实践中的困境1.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广大人民调解员素质和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人民调解能否取得应有的成效。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并不高,调解能力较弱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年龄老化严重。实践中,多数调解员都是由退休职工或年长的村民、居民担任,他们主要依靠当地纠纷解决惯例、个人实践经验和权威影响,并侧重于以思想教育和道德感化的方式“以情说理”来解决纠纷,而缺乏运用法律、政策调解纠纷的能力。二是文化水平偏低。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人民调解员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的仅占14.4%。豎在当前我国民间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下,人民调解队伍文化水平偏低的状况已难以适应现实调解工作的要求。三是法律知识欠缺。人民调解虽然具有很强的民间色彩和灵活性,但其开展也绝非可以随意操作、无所约束,而是必须遵循依法调解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调解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以保障调解工作的依法进行。当前,我国调解员队伍年龄的老化、文化水平的偏低使他们实际上不可能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这样难免会导致调解偏离法治的轨道,损害人民调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2.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缺乏。人民调解经费的短缺,一直以来都是制约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瓶颈。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缺乏资金保障。根据相关人民调解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报酬,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落实。事实上,这种规定往往因基层组织的财力不足而难以得到落实。加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取费用,自身又没有创收途径,使得人民调解工作时常陷入经费紧缺的无力境况,从而导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正常运行和发展。二是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报酬没有保障。实践中,人民调解员解决纠纷通常没有任何报酬,即使因调解工作所产生的误工补贴的兑现也得视基层组织的财力状况而定,对于很多财力不足的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非但很少,而且甚至存在拖欠现象。由于缺失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无形中导致人民调解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的下降,从而直接消减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可以说,经费保障已成为关乎人民调解委员会生存和发展一个关键性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将极有可能导致人民调解委员会成为虚设的组织,这无疑违背了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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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建议(一)扩大和明确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民间纠纷的增多,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正不断在实践领域拓展。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功能,立法应当根据现实需要,明确和扩大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对于调解的适用范围,一些域外立法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如美国的社区调解和日本的《民间调解法》,这种立法模式的优势在于对调解的具体适用范围清晰明确、易于把握、便于操作,值得我们借鉴。但鉴于我国社会转型期各种民间纠纷纷繁多样、新型纠纷不断出现,立法不可能将其列举殆尽的实际,笔者建议立法可以采用混合式即概括式加列举式的模式来确定民间纠纷的范围。一是概括性的规定人民调解的范围,明确规定凡属私法范畴的纠纷,均可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予以解决。二是对比较常见的成熟的民事纠纷类型进行列举式规定,如将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等常见、多发的民间纠纷,以及劳动争议、土地承包、拆迁征地、物业服务、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新型社会纠纷一并列举在“民间纠纷”的范围之内。这样的立法模式既可避免单纯的概括式规定过于抽象、不易操作等缺点,又可克服单纯的列举式规定的繁琐、不免遗漏等不足。(二)提升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不强一直是制约人民调解制度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因此提升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有条件地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对于保障人民调解制度有效发挥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立法上应当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一是将《人民调解法》第33条之规定,即:如果当事人要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进而获得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则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修订为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出具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豏二是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设置一定的异议期,异议期内当事人未对调解协议提出异议的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在异议期对调解协议提出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即确认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变更原调解协议、重新调解或者诉讼途径再行解决纠纷。(三)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目前,我国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存在的根本问题是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偏低,特别是政策法律水平不高,不能很好地应对日益多元、复杂的民间纠纷。为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是对调解员的选任设置一定的标准。根据《人民调解法》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之相关规定,要求人民调解员须由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据此,可以根据各地(村、居委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纠纷特点的差异,对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在年龄、社会经验、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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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平等方面设置相应的标准,并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公开选拔考试,将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懂政策、懂法律的人员吸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二是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分别负有对人民调解员培训和人民调解工作业务指导的法定职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定期的调解技能、法律知识等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人民法院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中,可以通过选派优秀法官讲授民间调解常用的法律法规、调解技巧,提高调解员依法调解的水平和能力。同时,可以通过组织调解员观摩法院典型案件审理、开展案例研讨等多种途径提高其业务质量。(四)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的资金保障机制要从根本上解决人民调解的经费保障问题,关键在于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一是加大对人民调解的经费投入,将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等各项费用支出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的方式彻底解决人民调解的经费问题,以维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政府通过资金投入对人民调解进行支持、扶助和利用,在不改变人民调解原有性质和运行方式的前提下,通过公共财政为其提供生存发展的条件……在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经济的解纷方式和调解服务,促进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同时,保障了人民调解的民间性和社会性。”豐二是建立人民调解奖励机制,根据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和质量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于在纠纷调解中有突出贡献的,比如成功化解重大矛盾纠纷案件、有效避免矛盾升级而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对相关调解员给予额外奖励。通过建立奖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政府设立“人民调解基金”,通过个人、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的资助,为人民调解提供更多的财力支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支持人民调解事业的发展。注释:张帆.人民调解法的特点和修改建议.求实.2010(11).宋朝武.调解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09.徐永未.关于提高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思考与建议.中国司法.2009(12).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0页.

  

  

篇五: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浅论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其他方面

  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困境。(一)民事诉讼法

  

  

篇六: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坚持考评问责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制把指导工作具体落实到部门及个人明确从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档案和个人成果档案每年年初制定指导调解工作的计划各审判人员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年终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果作为一项目标考评对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创新思路方法得当效果明显的均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干警给予相应的处分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真正视为法院基础工作的一部分通过奖惩激励制度调动法院干警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xx年,最高__《关于__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实施以来,**法院迅速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由专人负责诉调对接工作。

  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县于xx年在全县15个乡镇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xx年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及医患纠纷调解中心,xx年在上述两个调解中心的基础上成立了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此中心主要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医患纠纷及校园纠纷,xx年**县又成立了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全县劳动争议相关纠纷。

  **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面主要是进行司法确认。xx年共受理司法确认案件20件,xx年受理司法确认案件41件,xx年至5月20日止,共受理司法确认案件65件。除进行司法确认外,**法院还定期或不定期到调解中心或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

  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与作法

  **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经过多年的尝试,历经数任审判工作人员的精心积累,总结出一套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做法。

  1、坚持服务大局,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支持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__的法定职责。__应当重视人民调解在解决__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克服唯案办案的局限思维,积极投入大调解格局的创建工作。__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各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最直接接触矛盾,也最有利于化解矛盾,__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将大量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始发状态,不仅可以降低行政调解形成的行政成本,减轻法院讼累,而且可以真正实现__纠纷就地化解,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法院从便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角度入手,在立案庭建立专门机构,由专人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与此同时,建立健全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制度,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到日常工作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不再是法院的“副业”而是“主业”,为进一步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2、坚持长期指导,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制

  人民调解工作与__的审判工作既相互独立,又互相促进,如何在保持人民调解工作的独立性前提下发挥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指导作用意义重大。**法院采取双向联络制的方式,搭建人民调解与司法指导之间的平台。在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设立一名联络员,负责向我院报送信息、反馈问题,对一些特殊案件代理当事人咨询,保持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工作的经常性联系,联络员负责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传达最新的法律知识、审判工作发展态势和召集一些活动。通过双向联络制的建立,加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之间的沟通联系,增强了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效性。

  3、坚持提升素质,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制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由于人员的特殊性和非专业性,现有的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匮乏,在处理纠纷时,往往依据道德和简单的法律常识作出判断,对于一些经济合同、房地产等纠纷

  缺乏深入的理解和有效的把握,调解工作不着重点,不能合理分配当事人责任,调解工作开展的不够理想。为了从根本上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使人民调解工作适应时代发展,必须从转变人民调解员的观念,提高人民调解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入手,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法院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两

  种方式,定期培训和不定期培训两种制度。每年抽调民事审判业务素质较高的干警对人民陪审员组织培训,培训的内容包含调解经验、调解艺术、基础法律知识、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等多个方面,各个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络员集中各组反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定期培训和各组之间的交流活动,有效弥补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通过培训制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了他们从业的自信心和使命感,为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基础保障。

  三、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组织处理民间纠纷的一种最基本、最重要、最有效的形式,是司法工作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人民调解以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等特点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从某种程度上更优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纠纷的处理。目前,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一是法院的诉调对接中心与人民调解组织缺乏有效联络机制;二是缺乏系统的指导培训机制,部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及调解技能欠缺,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制作的调解协议质量不高;三是人民调解员是无偿服务,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四是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薄弱,个别人民调解员存在吃请受礼拉偏架现象;五是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走人民调解程序。

  四、意见与建议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充分利用现代办公资源,建立指导人民调解网络管理平台。联合移动通信部门,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成立专门的网络窗口,由法院内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专门机构(如调解办公室)将人民调解工作培训年度计划公布于网站,并定期或临时公布安排法律咨询、业务培训、巡回办案等一系列指导活动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使培训者和被培训者都能早作准备。

  (二)针对各类常见性、典型性案件,分类编写《人民调处手册》之类的书刊,内分“婚姻家庭篇”、“民间借贷篇”等专章性内容,让民调人员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常识。同时,还刊载典型调解案例评析、调解经验介绍等内容,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指导。

  (三)创新培训方式,使培训方式多样化。1、集中授课培训。集中授课培训可采取定期培训、不定期培训等多种形式。定期培训要建立起长效制度,及早制定培训计划,按时予以落实,可邀请经验丰富的法官和专业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培训常年客座讲师,由他们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和相关案例对乡村、社区多发性民事纠纷涉及的基础

  法律、调解技巧进行专题讲座,并对如何制作人民调解谈话笔录、如何制作调解协议、如何立卷等工作给予专项培训。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后,要及时组织辖区的民调人员,对新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并针对城乡建设、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改选引发的种种社会热点、难点纠纷,与时俱进地培训民调人员,分析遇到的各种新矛盾、新问题以及民间纠纷的新特点、新规律,找出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总结调解工作的新经验,及时向民调人员推广,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快速发展。2、定人定点负责电话随机指导。在每个指导调解工作的责任部门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落实一个审判员帮带多个人民调解员的“一对多”帮带模式,点对点就人民调解员个案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主要采用“电话答疑”指导模式。同时,每个审判员每季度至少旁听一位自己所帮带的调解员的调解观摩活动。这样,民调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一遇到法律及调解技巧问题,随时就能解决,进一步提高民调人员化解民事纠纷的能力水平。

  (四)加强提高民调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规范化水平。1、对法院审结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评查分析,归纳其中的语言规范、表达歧义问题等,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帮助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2、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被__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__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当地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3、发现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最高__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五、六条规定的情形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司法建议。

  (五)联合司法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构建指导网络。法院与司法局、乡镇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人民调解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对策,制定改进措施。建立联合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旁听庭审、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手段,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交流,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例会制度,并针对具体特殊案例,随时进行沟通联系,通过面对面交换意见的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的具体指导,分析研究纠纷发生的特点和倾向性问题,确定当前预防纠纷发生的措施和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业务培训。

  (六)建立有效的指导调解工作激励制度。坚持考评问责,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制,把指导工作具体落实到部门及个人,明确从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档案和个人成果档案,每年年初制定指导调解工作的计划,各审判人员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年终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果作为一项目标考评,对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创新思路、方法得当、效果明显的,均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干警,给予相

  应的处分,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真正视为法院基础工作的一部分,通过奖惩激励制度调动法院干警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__的一项重要职责,如何有效指导人民调解是一项挑战,更是一个机遇,__在人民调解这片领域中今后还要大有作为,最终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功能相济和良性互动,为基层维稳构牢第一道防线。

  内容仅供参考

  

  

篇七: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整改材料没有固定的写作模式。但是作为一个文种,它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启动整改”阶段工作安排,按照《**区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调研方案》,我和单位其他同志组成调研组,于4月5日至24日,深入司法所、各村、社区,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一)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经形成。全区各个村(社区)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以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调解工作格局。(二)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提高。经过近几年的村(社区)两委的换届选举,使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走上了人民调解员岗位。通过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组织指导工作,

  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了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规范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近年来,我局对全区29个村、8各社区按“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为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四)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建立了定期排查、信息专报、联席会议、联系督办、回访、快速联动、考核奖惩等七项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五)作用得到较好发挥。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调解职能,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安置、重点工程建设、村务管理和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我区调解组织网络中却有

  断层”与“空档”现象(二)调解员队伍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新时期人民内部

  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我区50岁以上调解员占80以上%,大专化程度仅占10%,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工作力不从心,是目前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调解经费有规定但得不到保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的补贴等费用,应由同级财政解决。但实际上,由于财政困难,人民调解经费没有全部到位,挫伤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业务工作缺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大部分不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全凭身为村支两委干部的权力和个人魅力开展调解工作,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没有依法调解,

  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解记录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档规范,一部分村(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一部分仅在调解委员会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的是没有任何记录。

  三、对策及建议(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办事处)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按照“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

  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

  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

  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加大投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

  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确保

  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切实解决人民调解的工作

  经费和培训、宣传、工资、补贴、表彰、硬件建设等经费。

  (四)提升素质,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律素质的增强,市场

  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

  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因

  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

  迫在眉切。一是要配齐配强调解队伍。采取选举与聘任相结合

  的办法,将一些公道正派、有文化、懂法律又了解政策、热心

  人民调解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作为专职调解员,

  每个调解委员会至少一人。同时,聘请一些品德高尚、热心

  社会公益事业、专业知识丰富的离退休干部,特别是要聘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兼任所在村

  (社区)调

  解

  委员会的调解员。二是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教育。采取以会

  代训、专门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每

  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区性的调解骨干培训

  ,特别是对换届选举后的调解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业务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提高调解工作的艺术和水平,为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是组织业绩考核和创先评优。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督促,要制定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励办法》和《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计分标准》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发给报酬对优秀调解员和先进调委会进行表彰和奖励,以促进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快建设,推进规范化进程。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可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按照整合资源,统一模式,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按照“四有五落实”的要求,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规范。二是要规范调解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交流学习、考评奖励、纠纷排查、回访报告、登记管理等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则,严格遵循各项调解程序和纪律,克服调解的随意性,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特点,不断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法,做到纠纷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同步,以案释法,真正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六)整合资源,构筑“大调解”格局。一是建立联席会

  议机制,搭建大调解工作平台。坚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三者联通互动、优势互补,最大程度地发挥大调解作用。由区综治办牵头,整合公安、法院、司法、劳动、民政等大调解所涉及的所有相关部门资源,成立大调解联席会议,加强协调与配合。二是建立支持和对接机制,形成紧密配合工作模式。由区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联合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法院受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或未调解成功的纠纷诉讼时,在时限上比照简易程序审理,加快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而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对调解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审核,依法确认其效力。三是建立协调督办机制,强化大调解工作力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隐患,由综治办牵头召开调处会,法院、司法局和政府法制办及问题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办事处)共同对问题进行分析、评议,研究调处的方法措施,明确责任,限期办结,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舒城县人大常委会委员韩务农反映:《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后,人民调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从调研情况看,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保障机制不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总体仍较薄弱,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还不够充分等。

  、经费保障存在问题。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本身不允许收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目前,一方面,从基层组织情况看,不少村(居)民委员会自身没有经费来源,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以及其他必要的人民调解经费;另一方面,从政府层面看,缺乏刚性的经费保障机制。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纯粹的义务性工作。工作经费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限制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工作基础仍较薄弱。一是指导力量薄弱。实践中,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乡镇司法所人员普遍较少,很多司法所都是“一人所”,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最多的也只有两名工作人员。但是从承担的工作上说,司法所既要做好大量的业务工作,又要完成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包村、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人少事多的困境造成司法所难以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二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从形式上看,从上到下已建立起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有些地方调解组织尤其是农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如有的调委会组织随着村委会三年一调整,调解组织成员变动较大;有的农村调委会成员长期在外打工,导致调解组织有名无实;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调解组织的还较少。

  三、培训力度有待加强。现阶段,人民调解员队伍文化水平总体偏低,尤其是村级组织调解员多数都是文化程度偏低,且年龄结构偏大;一些调解员对法律和政策掌握不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缺乏,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技巧不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受多方面因素制约,现有的培训工作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求,培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训时间难以保证,虽然有关于培训时间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未完全落实到位,有的村(居)人民调解员每年一次的业务培训也难以保证;二是培训实效不

  强,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还大多停留在简单的政策宣传和以会

  代训等方式上,缺乏法律知识传授、调解经验和技巧等方面的

  交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化认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保障工作机制。人民调

  解工作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管理

  创新的重要内容。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充分贯彻实施好《人民调解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法律

  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

  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对于必要的工作经费,建议进行

  深入调研,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起刚性的人民调

  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二、强化指导,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基础建设。对乡镇

  司法所的职能进行科学定位,理顺管理体制,加强软硬件建设

  和工作经费保障,强化其对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

  导。继续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快推

  进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调解委员

  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梳理整顿,确保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落

  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

  建设。一方面是聘请离退休的法律工作者担任人民调解员,提

  高队伍整体素质

  ;另一方面可对人民调

  解员进行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及时调

  整出人民调解员队伍。三、加强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一是

  要保证培训时间。人民调解工作政策性、法律性、技巧性都很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足时的组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二是要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不同的情况,可采取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庭旁听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社会公德、调解方法和技巧等方面内容的培训,三是要注重以点带面。可以借鉴外地经验,探索试行专职人民调解员、专业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模式,以乡镇、村或行业部门为单位,培养一批专业素养较高、在当地具有较高威信和影响力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通过其示范引导,以点带面,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做出新的贡献,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山东省新泰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对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做了比较细致的调研。

  一、新泰市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近年来,新泰市充分发

  挥人民调解“为信访分流、为公安减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忧”的作用,全方位构建大调解体系,不断完善调解机制,坚持工作制度化、内部运作程序化、奖惩制度化的规范化工作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日益稳固。

  1、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大力加强了市、乡、村三级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机构,市里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2009年成立,2011年合署办公),乡镇街道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村社区充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力量。积极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青龙路市场设立市场专业调解委员会,在市人民法院设立联合调解中心,成立市级医疗、交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5个。目前,全市共有调解组织1177个、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1064个,共配备专兼职调解员3225人,形成了遍布城乡、协调联动的立体化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网络。

  2、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健全完善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纠纷登记、纠纷排查调处、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等制度,形成一套适应形势要求和工作实际的制度体系,切实保障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同时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的“三调联动”新机制,建立起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平安协会民间

  调解衔接配合、良性互动的大调解机制,实现了人民调解组织

  网络、工作制度、调解活动、协议书效力确认“四个衔接”,

  丰富和完善了“大调解”工作格局。在乡镇街道设立“人民调

  解员超市”,当事人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信任的调解员为自己

  服务,大大提高了调处效率。制订印发了《新泰市人民调解员

  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意见》

  (新司

  发[2012]16号),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制度,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成效不断提高。建立乡镇人民调解

  联席会议制度。由分工书记牵头,整合综治、信访、公检法司、

  民政等有关部门,组成联调联动办公室。落实乡镇(街道)

  每半月、村居(社区)每周一次会议制度。坚持村居每周、

  乡镇街道每半个月、市每月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制度。采取普遍

  排查和重点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围绕党委、政

  府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适时开展重要

  节点社会敏感时期集中排查调处工作。2016年共排查调处各

  类矛盾纠纷2533起,调处成功率98%以上,防止民转刑29起,

  涉及91人,预防集体性上访22起,涉及179人,较好地发

  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当前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约瓶颈

  1、联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完善。各种调解资源之间的信

  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

  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部分村和单位在矛盾排查上报中不

  细不全,有漏查漏报现象;在联动联调中,个别部门和单位不

  能坚持参加每周的联席会议,造成对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方案

  不能及时出台,使矛盾纠纷的调处陷入被动。

  2、村级调解工作薄弱。村级调委会建设不规范,软、硬

  件设施严重缺乏,调解制度不健全,口头调解协议多,制作规

  范调解协议书少,缺乏严肃性和社会公信力

  ;村级人民

  调解队伍结构、层次不合理,多数由本村干部兼任,且身兼多

  职,很难有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大多调

  委员会成员业务不精,缺乏法律知识,知识层次较低。

  3、调解工作经费不足。实际运作中,人民调解经费短缺

  仍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难于

  开展最直接的原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少(目前

  新泰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0万元),还有部分

  镇村“个案补贴”、“以奖代补”难以执行,挫伤了调解员的

  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和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4、调解工作方式、手段滞后。部分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

  盾的方式方法和业务素质能力还有欠缺,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

  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情”

  与“理”的运用,而不注意“德”与“法”的结合,因而调解

  效果不明显。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重“调”轻“防”现象,

  没有较好地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的作用,对一些多发性、易

  发性纠纷疏于防范,往往是等矛盾出现了再去调解,造成调解成本提高,效果不够理想。

  5、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及队伍建设亟需加强。当前,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间常见性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新型矛盾纠纷转换。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大部分专业性较强,现有的调解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调解员专业知识欠缺,调解规范化程度不高,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亟需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下一步,人民调解工作总体思路是:大力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着力打造品牌调解室和明星调解员,细化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联动工作体系,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打造联调联动工作升级版。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对较大矛盾纠纷逐案研究确定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方案和办结时限,做到一个案子、一套班子、因案施策、一抓到底。形成市、镇有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村有调委会,组有调解员的工作

  网络,建立齐抓共管,协同作战,上下联动,信息畅通的“大调解”格局,打造多角度、全方位、广覆盖、立体化的联调联动工作升级版。

  2、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培育壮大专职调解员队伍。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现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意见要求积极行动,工作做实,成立拆迁纠纷、土地纠纷、城市管理矛盾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扩大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覆盖面,按照人民调解的程序和制度受理纠纷,化解矛盾,为广大群众表达诉求提供一个新的平台,对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维护全市和谐稳定。出台《关于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人民调解员人才数据库。

  3、探索新型调解方法,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继续推行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完善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广泛开展常态化、动态化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认真做好热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要节点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完善调解员准入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等手段,大力发展专职调解员队伍。加强调解文化建设,探索电视调解、网络调解、品牌调解等新型调解方法,突出打造品牌调解室和明星调解员,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效化

  解社会矛盾纠纷。4、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

  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对人民调解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财政预算,落实“以案定补”奖励措施,充分调动调解员积极性,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5、创新管理模式,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探索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制定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分类管理办法,将人民调解员划分为首席人民调解员、高级人民调解员、中级人民调解员、初级人民调解员四个等级,根据人民调解员的现实表现、工作业绩、社会影响、资历学历等情况,经考核后分别颁发相应的人民调解员证书,实行挂牌调解,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制度化,不断优化、健全人民调解队伍结构。

  6、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开通建立“民调通”。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互联网技术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度融合,弥补工作缺陷,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积极落实经费,制定责任目标,有序推进建立“民调通”信息化工作平台。部署开展“互联网+人民调解”活动,利用“民调通”信息平台,及时上报没有调解成功或有可能激化的纠纷,防止民转刑案件或民转访案件的发生,实现民调工作的及时性、高效性,确保

  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调处,全面提高全市人民调解信息化工作水平。

  7、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将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纳入计划,确保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员分级培训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依托市委党校,对乡镇平安协会会长、矛调中心专职副主任和村调解委员进行矛盾纠纷化解专题培训,对村支部书记、主任的党校培训中增加矛盾纠纷化解的课程,平时利用以会代训的形式,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讲解,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分的能力和水平。

  8、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提升专业化调解水平。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涉及面广、影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化解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规范调解程序,逐步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衔接,继续落实非诉调解司法确认制度,建立人民调解情况沟通协调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维持、变更、撤销的情况,听取合理化建议,不断改进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和调解成效。

  新时期下,加快发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今后将不断完善

  工作平台建设,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与平安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篇八: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效劳大局,履行职责,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开展观活动“学习调研、启动整改”阶段工作安排,按照《某某区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开展观活动专题调研方案》,我和单位其他同志组成调研组,于4月5日至24日,深入司法所、各村、社区,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经形成。全区各个村(社区)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以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根底的调解工作格局。

  〔二〕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提高。经过近几年的村〔社区〕两委的换届选举,使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走上了人民调解员岗位。通过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组织指导工作,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了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标准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近年来,我局对全区29个村、8各社区按“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根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的标准进行了标准,为人民调解工作走上标准化、制度化轨道奠定了根底。

  〔五〕作用得到较好发挥。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调解职能,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安置、重点工程建设、村务管理和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人民

  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与

  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乏,主要表

  现在:〔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与根底,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开展的必然趋势,但是我区调解组织网络中却有“断层”与“空档”现象。

  〔二〕调解员队伍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那么,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我区50岁以上调解员占80以上%,大专化程度仅占10%,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工作力不从心,是目前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调解经费有规定但得不到保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的补贴等费用,应由同级财政解决。但实际上,由于财政困难,人民调解经费没有全部到位,挫伤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业务工作缺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大局部不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局部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全凭身为村支两委干部的权力和个人魅力开展调解工作,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没有依法调解,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标准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解记录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档标准,一局部村〔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一局部仅在调解委员会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的是没有任何记录。

  三、对策及建议〔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拟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办事处〕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根底上,积极稳妥地开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开展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按照“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根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的要求,标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加大投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切实解决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和培训、宣传、工资、补贴、表彰、硬件建设等经费。

  〔五〕加快建设,推进标准化进程。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标准化建设。可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按照整合资源,统一模式,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按照“四有五落实”的要求,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标准。二是要标准调解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交流学习、考评奖励、纠纷排查、回访报告、登记管理等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那么,严格遵循各项调解程序和纪律,克服调解的随意性,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特点,不断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法,做到纠纷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同步,以案释法,真正到达“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六〕整合资源,构筑“大调解”格局。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搭建大调解工作平台。坚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三者联通互动、优势互补,最大程度地发挥大调解作用。由区综治办牵头,整合公安、法院、司法、劳动、民政等大调解所涉及的所有相关部门资源,成立大调解联席会议,加强协调与配合。二是建立支持和对接机制,形成紧密配合工作模式。由区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联合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法院受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或未调解成功的纠纷诉讼时,在时限上比照简易

  程序审理,加快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而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对调解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审核,依法确认其效力。三是建立协调督办机制,强化大调解工作力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隐患,由综治办牵头召开调处会,法院、司法局和政府法制办及问题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办事处〕共同对问题进行分析、评议,研究调处的方法措施,明确责任,限期办结,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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