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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约谈自发文之日起17篇

| 来源:网友投稿

约谈自发文之日起17篇约谈自发文之日起  约谈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党员干部和重要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约谈自发文之日起17篇,供大家参考。

约谈自发文之日起17篇

篇一:约谈自发文之日起

  约谈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党员干部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切实发挥党委全面监督,纪律监察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群众民主监督作用。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约谈要经常性开展,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将约谈融入到履职过程和日常管理中,切实增强党员干部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对党纪条规和规章制度的敬畏感,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督促党员干部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履职尽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矿党员干部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

  第二章约谈对象

  第五条约谈人和约谈对象。约谈按照管理层级分层分级实施。1、党委书记、矿长约谈矿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2、纪委书记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特定对象;3、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或职能科室等约谈特定对象;4、各单位党政正职约谈本单位党员干部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

  第三章主要形式、类型

  第六条主要形式。约谈采取集体或个别约谈的方式。约谈对象超过5人或约谈部门较多的,原则上采取集体约谈方式;约谈人数较少或部门单一的采取个别约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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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主要类型。约谈分为预防类、提醒类。其中预防类包括谈心谈话、任前廉政谈话;提醒类包括提醒约谈。

  第四章情形、内容和实施

  第八条谈心谈话1、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分管系统、单位(部门)党员干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2、具体约谈的情形、内容和实施,执行xxx矿领导干部谈心谈话相关规定。第九条任前廉政谈话。谈话人在谈话对象新任职前,重申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约谈对象按照“一岗双责”,作出廉洁自律承诺。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任前廉政谈话:(1)选拔任用为副队级以上(含副队级)管理干部的;(2)副队级以上(含副队级)管理干部岗位调整交流的;(3)其他需要任前廉政谈话的。2、谈话内容:(1)被谈话对象汇报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和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2)谈话人向被谈话人提出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要求。3、谈话实施:(1)任前廉政集体谈话。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党委书记、矿长、纪委书记和新任领导干部召开廉政谈话会议,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作廉政讲话,提出具体要求;新任干部个人作出书面承诺,新任干部代表表态发言,并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家庭助廉承诺书》。(2)任前廉政个别谈话,实行分级谈话负责制。单位、部门正职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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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谈话,单位、部门副职由党委书记决定谈话人进行谈话。(3)任前廉政谈话后要及时填写《xxx矿廉政约谈登记表》(见附件),报纪委备案。第十条提醒约谈。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或分管系统、单位(部门),在一定时期、一定

  节点、一定范围内,在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职工群众反映其思想、作风和执行党的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要求约谈对象针对性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提醒约谈:(1)不能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要求不严,存在不当言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纠正“四风”不彻底,职工群众有议论、有反映的;(2)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3)本人或分管范围内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4)作风不过硬,群众观念不强,工作中存在慵、懒、散、慢现象的;(5)不认真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包括党员干部个人婚姻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筹备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含孩子满月、开锁、升学、乔迁等)等;(6)党员干部即将退休或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以及在人、财、物权较集中关键岗位的;群众对党员干部反映比较集中或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党员干部思想情绪有波动的;(7)其他需要约谈的。2、约谈内容:(1)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2)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3)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表态,并作出书面承诺。3、约谈实施:(1)约谈不定期组织,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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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情况,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2)约谈结束后,要及时填写《xxx矿约谈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约谈承办部门

  和约谈对象各存一份,一份报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备案。(3)对需约谈对象进行整改的,约谈对象要对约谈内容写出书面说明或者检讨,并作

  出书面承诺,约谈对象要在规定时限内制定整改措施。(4)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约谈人要将当年的谈话情况、谈话人数进行报告,约谈对

  象要将被约谈情况和思想认识及整改情况进行报告。

  第五章约谈纪律

  第十一条约谈纪律1、对约谈人的纪律要求。约谈人在约谈前做好谈话准备,要从考核考察、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信访举报、巡视督查、审计督查、网情民情等途径收集信息,筛选甄别,提高约谈工作的针对性;要主动了解约谈对象的思想、工作和身体情况,注重谈话的思想性和原则性,讲究谈话艺术,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根据谈话内容列出谈话提纲;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向所在单位党组织申请回避。2、对约谈对象的纪律要求。约谈对象要以对党、对组织、对本人负责的态度,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约谈涉及的内容逐条逐项梳理,如实向组织说明白、讲清楚,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切实把握好组织给予的机会。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将依规依纪从重处理。3、约谈对象要按照整改要求加以整改,并定期或不定期主动向约谈主体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4、对约谈中发现的问题比较突出或比较严重的,约谈人要及时向矿党委或纪委汇报。

  第六章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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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约谈人要按照本办法情形实施约谈并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对因约谈不及时或监督不到位,导致分管范围内相关人员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将严格按照“一案双查”的原则,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被约谈人因制订整改措施不具体、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xxx矿纪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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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谈话人约谈时间约谈对象约谈事由

  xxx矿约谈登记表

  约谈地点单位及职务

  约谈内容

  约谈对象表态情况

  备注

  □任前廉政谈话

  约谈对象签字:年月日

  □提醒约谈

  注:集体约谈(谈话)的约谈对象、单位及职务等内容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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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矿领导。xxx集团xxx矿党委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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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约谈自发文之日起

  精选资料

  XX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

  警示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安全生产事故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约谈的对象包括建设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机械设备安装、租赁、检验检测等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

  二、在施工过程中,凡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7日内对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警示约谈。

  1、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2、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后,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3、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的质量、安全信息后,未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的。4、建筑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可修改编辑

  精选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催办通知书的;5、未按施工进度投入安全措施费,并拒不改正的。三、警示约谈主要内容:主要听取企业在事故发生或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后,建设单位、施工

  企业及监理企业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的汇报,帮助企业分析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对企业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对整改不力的企业,提出批评和警告。

  四、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县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2—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或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上报县规划建设局备案.

  五、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企业将作如下处理:1、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工程列为重点监管对象;2、视情节轻重,报请市规划建设局对相关企业和相关人员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上报不良行为记录;3、取消该工程的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1.《XX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2.《XX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

  可修改编辑

  XX县建设局

  精选资料

  附件1

  年月日

  XX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

  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员姓名约谈时间约谈主要事由

  法定代表人约谈地址

  可修改编辑

  精选资料

  具

  体

  要

  求

  约谈单位负责人签字(章):

  约谈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XX县规划建设局制

  XX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

  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员姓名约谈时间

  约谈地址

  可修改编辑

  约谈负责人参与约谈人员约

  精选资料

  记录人员

  谈

  记

  录

  约谈负责人签字(章):

  被约谈人员签字(章):

  (可附页)

  年月日

  年月日XX县规划建设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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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约谈自发文之日起

  京建发〔2017〕390号文件全文

  京建发〔2017〕390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北京市细化落实方案》(京大气〔2017〕1号)文件精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2017-2018年秋冬季建设系统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以下为全文。

  2017-2018年秋冬季建设系统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全力做好2017-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北京市细化落实方案》(京大气〔2017〕1号),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大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力度,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此攻坚行动方案,本市建设系统各单位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扬尘治理攻坚行动。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全市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施工现场实现工地周边围档、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现“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

  (二)基本思路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从开工建设至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基础底板施工、主体结构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等扬尘治理全过程、全覆盖管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全市在施工程施工现场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执法检查,并联合环保、城管等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细化明确行政处理标准,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形成高压态势、执法威慑。

  二、工作措施

  (一)严控施工许可审批,推广使用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

  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全市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新开工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出入口至少安装一个球形摄像头和一个车牌抓拍设备,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与相关执法部门信息共享。

  取得施工许可证,已开工尚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项目,要求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拒不整改的项目,收回施工许可证。

  (二)建立专人督察制度,夯实扬尘治理责任。

  在全市土石方工程、房屋拆除工程、重点工程施工现场实施扬尘治理专人督察方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安排专人对以上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实施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城市副中心、新机场、CBD核心区、冬奥会场馆等重点工程扬尘治理监管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明确专人对辖区内其他工程扬尘治理实施监管。自发文之日起,被查处存在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工程施工现场,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督察,督促参建各方切实履行扬尘治理主体责任。

  (三)明确停工范围,确保扬尘治理达标。

  1.停工时间: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2.停工范围: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全部区域;通州区、大兴区、房山区、门头沟区、延庆区、昌平区、怀柔区、密云区、平谷区、顺义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及建成区。

  3.停工内容: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

  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初审,并以区政府名义统一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1.采暖季期间,对拒不停止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除工程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记分,纳入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停其新开工项目审批,暂停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6个月。

  2.自发文之日起至10月15日期间,发现扬尘治理不达标的项目,暂停该项目施工企业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30天;10月16日至11月15日,发现扬尘治理不达标的项目,暂停该项目施工企业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60天;11月16日至12月15日发现存扬尘治理不达标的项目,暂停该项目施工企业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90天;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发现存在扬尘治理不达标的项目,暂停该项目施工企业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6个月。

  3.一个月内发现同一施工企业有三个及以上项目扬尘治理不达标,该施工企业全市所有在施工程项目停工整改30天,并依法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6个月。连续三个月发现同一施工企业有项目扬尘治理不达标,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6个月。

  4.一个月内发现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三个及以上项目扬尘治理不达标,其下属所有项目停工整改30天,同时停止新开工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提请市规划国土委等部门,暂停其在北京土地市场交易资格3个月。

  5.一个月内发现有三个及以上项目扬尘治理不达标或连续三个月发现同一监理单位有项

  目扬尘治理不达标,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3个月。

  6.采暖季期间,发现经市政府批准可进行土石方工程作业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不达标,除执行以上处罚外,取消其土方工程作业资格。

  7.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检查标准统一参照《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检查(验收)表》(见附件),检查得分达到85分(含)以上,且每个参与评分子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总分的50%即为达标,低于上述标准为不达标。

  8.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对被查处存在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企业和项目进行全市通报。

  (五)加强部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扬尘治理。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环保、城管等部门定期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执法检查,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控措施不到位、未按规定使用渣土运输车辆、裸露土方覆盖不严密等问题采取联防联控,分别查处,齐抓共管,高限处罚的措施。

  (六)强化建筑垃圾管理,建立责任追溯机制。

  建设单位须选择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承担工程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土方回填任务,确保使用规范合格的运输车辆。施工单位应采用容器或管道运输建筑物、构筑物内建筑垃圾,严禁凌空抛掷,场区内设置封闭式垃圾站,按规定及时清运,并安排专人负责进出场运输车辆的清洗保洁工作。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环保、城管等部门移转的施工现场渣土车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溯,严肃追究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责任。对违规使用不达标车辆进行渣土运输的企业提请市城市管理委纳入黑名单,暂停运输企业运营资格6个月。

  (七)采用信用管理措施,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将违规企业和个人纳入信用管理,对未按要求开展扬尘治理工作或扬尘治理不力的开发企业、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记分,同时纳入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对于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项目和企业负责人,尝试与检察机关建立移转机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八)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2017年10月底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市环保局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加大对建设系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综合监管,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推土机、旋挖钻机、铣刨机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周配合环保部门对施工工地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移转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九)量化扬尘执法检查,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每月对辖区内所有在施工程进行至少一次全覆盖执法巡查,利用《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检查(验收)表》进行打分,对月排名末10位的施工工地进行曝光,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累计曝光2次及以上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查处。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辖区内扬尘治理不达标的施工企业可采取停工整改、约谈告诫、区内停标等措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做好现场取证、核查落实、约谈笔录等工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法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采暖期内,每月月末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所属辖区内被市级及以上城管、环保等部门查处扬尘治理不达标项目超过2个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约谈,停止该区新开工建设项目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半月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扬尘治理工作。

  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到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性和艰巨性,以更强的决心、更大的信心,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全力以赴开展秋冬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切实履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扬尘治理首要责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承担扬尘治理主体责任,确保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达标。

  (二)夯实各方责任,层层传导压力。

  各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积极响应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认真履行辖区内施工现场扬尘监管责任。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存在扬尘治理不力行为,敦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上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全面落实扬尘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倒排工期,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全覆盖的格局。

  (三)加强督察督导,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各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认真履行扬尘治理的主体职责,强化扬尘治理工作,落实各项强化措施。各集团总公司(含二级公司)将扬尘治理负责人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施工项目各参建单位扬尘治理负责人报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于9月14日前将各项目督察人员信息汇总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9月15日前根据《北京市细化落

  实方案》(京大气〔2017〕1号)相关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项目清单报市住房

  城乡建设委,每月23日前将本月扬尘治理执法检查工作量、案件移送和处罚处理情况及当月被查处存在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施工现场督查人员信息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接收相关信息邮箱:*********************。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依据本通知,结合辖区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四、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通过拨打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便民服务热线59958811,举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控措施不到位、裸露土方覆盖不严密等违法违规行为,接到举报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依法展开调查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举报人。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四:约谈自发文之日起

  一、廉政约谈目的进一步将监督关口前移,做好“事前控制”,提前掌控各种苗头和倾向,指出约谈对象面临的廉政风险点、工作中的不足、苗头倾向性问题,及时把腐-败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政勤政。二、廉政约谈方式廉政约谈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由党工委组织实施。三、廉政约谈的对象廉政约谈对象为:群众多次反映,或相关部门发现,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存在的问题够不上纪律处分,或问题经查不属实但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和执行不力;2、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3、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

  4、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及中央“八项规定”,造成不良影响;5、不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工作失误或造成恶劣影响;6、在干部使用问题上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7、不认真履行职责,特别是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8、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欺骗领导和群众;9、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质量差,完不成工作任务;10、利用职务谋取私利;11、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12、包庇违纪违法行为;13、对持不同意见者打击报复;14、参与或支持迷信、赌博活动;15、在生活作风方面群众反映较大;16、其它需要进行廉政约谈的情况。

  四、廉政约谈程序1、约谈前,要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约谈时,填写谈话记录;约谈后,谈话人、约谈对象签字。2、约谈对象整改情况要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街道纪工委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五、廉政约谈纪律要求1、约谈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记录;2、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4、接受廉政约谈,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5、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五:约谈自发文之日起

  一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或者落实缓慢影响进二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对管辖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落实相关制度的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DQS58-MG198)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约

  谈

  办

  法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指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整改问题,在确保自身做到廉洁自律、廉洁从政从业的同时,切实担负起所肩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三条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约谈主体包括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和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被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受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等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约谈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区委主要负责人约谈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正职;(二)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约谈领导班子成员;(三)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四)区纪委主要领导视情况,约谈有关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五)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本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第五条约谈内容:1.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政治规矩情况;2.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情况;

  3.检查指导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及问题整改情况,支持监督执纪部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情况;

  4.落实选拔任用干部有关规定情况;5.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委若干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四风”问题情况;6.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情况;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指导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的暂行办法》及廉政谈话、约谈制度等情况;7.需要提醒约谈对象的有关问题,以及约谈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六条约谈类型:(一)警示性约谈。指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约谈人及时警示提醒,帮助剖析问题和不足,督促其自查自纠。(二)提示性约谈。指针对约谈对象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提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进行规范权力运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履责教育,强化守纪律讲规矩意识。(三)沟通性约谈。指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交流,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促进工作。第七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约谈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着力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谈:(一)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或者落实缓慢、影响进度的;

  (二)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对管辖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落实相关制度的;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对上级部门在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四)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重视,疏于管理,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干部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

  (五)履行职责不力或者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六)未按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七)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八)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或在信访举报件中发现存在需要约谈事项的;(九)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第八条约谈方式和时间:约谈以个别谈话为主,集体谈话为辅,也可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提示性约谈和沟通性约谈,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性约谈,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进行约谈每年至少2次,一般在三月、七月间开展。遇有重大事项或者重要问题,可随时进行约谈。第九条约谈程序:(一)约谈启动。廉政约谈由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安排部署。(二)确定约谈对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管职责和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提出约谈对象名单,报请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确定。

  (三)做好约谈准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收集汇总约谈对象有关情况,拟定约谈提纲。

  (四)通知约谈对象。提前3天将约谈事项、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其中:约谈通知书由约谈人单位(部门)统一管理。

  (五)正式进行约谈。约谈时,约谈人应向被约谈人说明约谈内容及原因,指出问题,提出要求。被约谈人应将有关事项及问题如实向约谈人汇报或者作出说明。约谈结束后,约谈人认真填写《约谈登记表》,内容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约谈内容等,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同约谈提纲一并交本单位(部门)留存。

  (六)汇总约谈情况。约谈结束后,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及时收集整理约谈书面材料,统计汇总约谈情况数据,经领导签字背书后,按时报送区纪委。其中: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的约谈情况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负责收集报送。

  (七)提出整改要求。对需要由被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整改的问题,应当于约谈结束后1个月内,向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报送整改工作情况。进行警示性约谈的,被约谈人需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落实书面材料。

  第十条约谈要求:(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提高被约谈人的思想认识,使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思想上的纯洁性和政治上的坚定性。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问题苗头提醒为主、解决实际问题为主,做到既严格教育、及时警示,又体现帮助和关怀。(二)把握好约谈时机。对个别在遵章守纪、廉洁自律、思想作风方面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要坚持抓早抓小、及时约谈,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改进要求,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三)遵守约谈纪律。约谈人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如实汇报思想、工作及有关问题情况,同时应允许被约谈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不同看法意见。

  (四)做好保密工作。参加约谈人员应对约谈的内容、材料等严格保密。如发生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于三月、七月最后一周内,将本单位(部门)约谈情况(电子版统计表)报送至区纪委。区纪委适时对各单位(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六:约谈自发文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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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约谈制度

  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纪挺法前主动监督,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增强约谈对象廉政意识,督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我市《济源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要求,结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清单》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制定本制度。

  廉政约谈是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

  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一、指纪检组织通过对约谈对象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督促约谈对象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醒,及早预防,督促改进错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二、廉政约谈对象为全系统党员干部,重点为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三、要对以下情况进行廉政约谈(一)对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局党组决定重大事项落实不力的;(二)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四)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出现工作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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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认真履行“管行业必管行风”纠风责任,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出现不稳定因素的;

  (六)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力的;

  (七)存在“满浮散懒”,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的;

  (八)不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遏制“四风”不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九)其他认为应该约谈的事项。四、廉政约谈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五、主要是以个人约谈为主,个别情况下可以集体约谈或座谈。六、廉政约谈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通知包括约谈内容、时间、地点,以便使约谈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二)在正式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少于2名。约谈人员要如实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三),要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认真阅读约谈记录,对记录不准确的地方,有权要求改动。对约谈记录无异议的,要在约谈记录上签字摁印。(四)约谈结束后,要向局党组汇报约谈情况,并将约谈有关材料存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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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局纪检组对约谈对象的廉政承诺或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八、在约谈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相关纪律,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

  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廉政约谈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十、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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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第五条廉政约谈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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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学校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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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第七条廉政约谈的程序(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学校纪委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学校纪委办公室做好与约谈相关的协调准备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关材料(见附件)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二)廉政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三)根据需要纪委办公室派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第八条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第九条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二)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除了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外,还须填写《整改承诺书》且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三)纪委、监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四)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四川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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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局领导干部认真认真履职尽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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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制的规定》、《城关区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约谈,主要分为:局党委(党组)书记约谈班子成员及下级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约谈分管部门及联系工商所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干部;纪检组长约谈下级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干部;各部门党支部书记或部门负责人约谈本部门班子成员和干部,传导责任、传导压力、传导警示,督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约谈对象为局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由局监察室通知需要约谈的人员。各部门的约谈对象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约谈的本部门人员。

  第四条约谈方式和内容

  (一)日常约谈。对约谈对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本人及其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约谈;对干部岗位调整后,由主管领导适时进行约谈。

  (二)警示约谈。对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同一问题多次投诉,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部门(党支部)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对象应就可能存在问题的原因做出说明,并提出防范的对策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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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诫勉约谈。由局监察室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执法监察、行风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等活动中发现的在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进行告诫,并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四)约谈内容。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并对任职干部重申廉洁自律和明确履行“两个责任”的要求,开展廉洁自律承诺;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及时进行约谈。

  第五条廉政约谈要求

  (一)约谈工作每年至少进行2轮。

  (二)局监察室提前3日通知被约谈部门,并通知约谈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被约谈部门接到通知后,按有关要求认真准备,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接受约谈。局监察室做好约谈记录;各部门负责人约谈本部门人员的,自行通知约谈的内容、时间、地点,并做好部门约谈记录。

  (三)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视情况和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四)约谈对象按照要求汇报工作,回答约谈人提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整改措施等;

  (五)约谈对象不得无故回避约谈,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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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第六条不遵守廉政约谈有关要求的,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七条本制度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山埋白骨,绿水吊忠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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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约谈自发文之日起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xx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安全生产事故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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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约谈责任人内容

  篇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XX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安全生产事故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制度:一、警示约谈的对象包括建设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机械设备安装、租赁、检验检测等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二、在施工过程中,凡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7日内对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警示约谈。1、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2、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后,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3、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的质量、安全信息后,未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的。4、建筑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催办通知书的;5、未按施工进度投入安全措施费,并拒不改正的。三、警示约谈主要内容:主要听取企业在事故发生或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的汇报,帮助企业分析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对企业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对整改不力的企业,提出批评和警告。四、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县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2—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或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上报县规划建设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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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企业将作如下处理:1、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工程列为重点监管对象;2、视情节轻重,报请市规划建设局对相关企业和相关人员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上报不良行为记录;3、取消该工程的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1.《XX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2.《XX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XX县建设局年月日附件1XX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附件2XX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篇二: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约谈会议纪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约谈会议纪要12我站进行核实!抄报:开发区规建局附件:约谈通知书、会议签到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二00九年元月十二日3篇三:工程约谈报告关于xx年xx月xx日检查整改反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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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我单位承建xx主体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督站于xx年x月x日对我工地进行检查,提出责令整改通知单。针对该整改通知单,我公司及施工单位已于xx年xx月xx日进行了反馈,具体如下:一、责令整改通知单提出问题的反馈1、部分HRB400E钢筋机械连接接头、钢筋电渣压力焊直径22、25mm无工艺检验。钢筋机械连接接头、钢筋电渣压力焊工艺检验已按要求送检,所有规格接头都有工艺检验,所有检测报告结果均合格,详见后附的工艺检测报告。2、二层8xH轴柱箍筋开口方向未错开,G~K轴,G~9轴三层梁板支撑为高支模。部分相邻柱支撑接头未错开,梁底采用方钢代替10X10方木,个别顶托螺杆直径25mm,不符合要求。检查时上述工程正在施工中,施工单位还未报验收,接到整改单后,监理立即督促施工单位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并在上述项目隐蔽前整改完成,柱箍筋开口方向已错开,支撑立管在同一处断开对接的已调整错开,梁底方钢已用10X10方木更换,个别不符合要求的顶托螺杆已更换。详见后附整改后照片。二、企业下一步加强管理措施1、公司将加强对项目部的检查,加大对项目部检查的力度,保证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巡检。2、督促项目部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及技术规程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及时发出监理通知单。3、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自检力度,完善检验资料并及时报验,按照监理、业主单位提出的检查意见及时整改。xx有限公司xx年x月x日关于xx主体工程人员的报告XX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我单位承建xx工程的监理任务。工程未开工,前期工作刚展开,监理就已注意到施工单位人员与投标承诺不符,口头与施工单位提出并通报建设单位,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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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年x月x日发出编号为x的监理工作联系单(详见后附联系单),要求施工单位尽快按投标承诺要求组建项目管理班子。后施工许可证已办理完毕,现场开工条件已具备,但进场的相应的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还是不符。监理单位于x年x月xx日发出编号为x的监理工作联系单,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落实人员问题,人员不到位不得开工(详见后附联系单)。后经各方协商,施工单位承诺在下月初落实该问题,尽快办理人员变更手续,各方同意施工单位于x年x月x日开工。开工当日,监理再次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重视人员问题,尽快予以解决(详见后附通知单)。至x年x月初,施工单位始终未能就变更人员资质与建设单位及各方达成一致意见,人员变更手续还未进行中。监理于x年x月x日发出编号为x的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在x年x月x日前解决人员问题,否则监理将发停工令,停止施工(详见后附通知单)。至x年x月x日,施工单位与各方就变更人员资历基本上达成一致,建设单位同意人员变更,开始办理变更手续。由于XX总部位于XX,来回签章耗时较长,于x年x月x日才完成变更申请报告的施工、监理、代建、建设单位各方签章,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详见后附的变更申请报告)。为方便现场的施工管理,在人员变更手续未办事之前,由投标承诺的管理人员逐一对现场到位人员进行授权委托。(详见后附委托书)由于xx的企业入闽备案手续未完成,无法办理人员变更手续,直至x年x月底,施工单位方完成企业入闽的备案申报,并于xx月x日已把人员备案信息资料提交建设局建筑业处受理(根据建设局相关文件规定受理应在30日内完成),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到建设局工程处进行项目人员变更手续(经咨询,此手续应在10日内完成)。xx有限公司x年x月x日

  

  

篇八:约谈自发文之日起

  廉政约谈制度

  按照《X委第一巡察组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方案》要求,根据《领干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员领干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约谈目的进一步将监督关口前移,做好“事前控制”,提前掌控各种苗头和倾向,指出约谈对象面临的廉政风险点、工作中的不足、苗头倾向性问题,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政勤政。二、廉政约谈方式廉政约谈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三、廉政约谈的范围和类别1、廉政约谈的范围:X委办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负责人进行约谈,每年开展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2、廉政约谈分为:常规约谈、提醒约谈、告诫约谈、回访约谈。(1)常规约谈: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了解情况、传导压力的,应及时进行常规约谈。1、重点工作部署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2、重大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落实责任的;

  3、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的;4、重要工作、上级交办以及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需要督促指导、督办完成的;5、在监督检查、审计、巡视、考核中发现一般性工作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6、其他需要面谈了解情况、推进工作的事项。(2)提醒约谈: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提醒注意、整改落实的,应及时进行提醒约谈。1、落实上级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部署不力,进展缓慢的;2、落实“两个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3、在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4、干部职工或社会舆论有不良反映,以及民主测评中“较差”或“不满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5、一些廉政风险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工作开展前,需要对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和提醒的;6、其他需要提醒约谈的问题。(3)告诫约谈: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纠正错误的,应及时进行告诫约谈。1、执行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其他纪律不够严格的;2、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认真,班子不团结的;3、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具体规定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

  “四风”问题没有有效制止的;4、多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报告不及时的;5、履职缺位越位错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6、其他需要告诫约谈的问题。(4)回访约谈:约谈对象对上一次约谈中要求整改的问题工作

  不力、措施不实、效果不佳,应对其进行回访约谈。四、廉政约谈程序1、约谈前,要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约谈时,填写谈话记

  录;约谈后,约谈对象签字。2、X委办总支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

  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五、廉政约谈纪律要求1、约谈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记录;2、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4、接受廉政约谈,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

  实和回避问题;5、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九:约谈自发文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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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约谈责任人内容

  篇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XX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安全生产事故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制度:一、警示约谈的对象包括建设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机械设备安装、租赁、检验检测等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二、在施工过程中,凡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7日内对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警示约谈。1、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2、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后,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3、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的质量、安全信息后,未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的。4、建筑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催办通知书的;5、未按施工进度投入安全措施费,并拒不改正的。三、警示约谈主要内容:主要听取企业在事故发生或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的汇报,帮助企业分析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对企业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对整改不力的企业,提出批评和警告。四、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县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2—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或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上报县规划建设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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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企业将作如下处理:1、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工程列为重点监管对象;2、视情节轻重,报请市规划建设局对相关企业和相关人员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上报不良行为记录;3、取消该工程的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1.《XX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2.《XX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XX县建设局年月日附件1XX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附件2XX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篇二: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约谈会议纪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约谈会议纪要12我站进行核实!抄报:开发区规建局附件:约谈通知书、会议签到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二00九年元月十二日3篇三:工程约谈报告关于xx年xx月xx日检查整改反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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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我单位承建xx主体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督站于xx年x月x日对我工地进行检查,提出责令整改通知单。针对该整改通知单,我公司及施工单位已于xx年xx月xx日进行了反馈,具体如下:一、责令整改通知单提出问题的反馈1、部分HRB400E钢筋机械连接接头、钢筋电渣压力焊直径22、25mm无工艺检验。钢筋机械连接接头、钢筋电渣压力焊工艺检验已按要求送检,所有规格接头都有工艺检验,所有检测报告结果均合格,详见后附的工艺检测报告。2、二层8xH轴柱箍筋开口方向未错开,G~K轴,G~9轴三层梁板支撑为高支模。部分相邻柱支撑接头未错开,梁底采用方钢代替10X10方木,个别顶托螺杆直径25mm,不符合要求。检查时上述工程正在施工中,施工单位还未报验收,接到整改单后,监理立即督促施工单位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并在上述项目隐蔽前整改完成,柱箍筋开口方向已错开,支撑立管在同一处断开对接的已调整错开,梁底方钢已用10X10方木更换,个别不符合要求的顶托螺杆已更换。详见后附整改后照片。二、企业下一步加强管理措施1、公司将加强对项目部的检查,加大对项目部检查的力度,保证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巡检。2、督促项目部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及技术规程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及时发出监理通知单。3、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自检力度,完善检验资料并及时报验,按照监理、业主单位提出的检查意见及时整改。xx有限公司xx年x月x日关于xx主体工程人员的报告XX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我单位承建xx工程的监理任务。工程未开工,前期工作刚展开,监理就已注意到施工单位人员与投标承诺不符,口头与施工单位提出并通报建设单位,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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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年x月x日发出编号为x的监理工作联系单(详见后附联系单),要求施工单位尽快按投标承诺要求组建项目管理班子。后施工许可证已办理完毕,现场开工条件已具备,但进场的相应的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还是不符。监理单位于x年x月xx日发出编号为x的监理工作联系单,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落实人员问题,人员不到位不得开工(详见后附联系单)。后经各方协商,施工单位承诺在下月初落实该问题,尽快办理人员变更手续,各方同意施工单位于x年x月x日开工。开工当日,监理再次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重视人员问题,尽快予以解决(详见后附通知单)。至x年x月初,施工单位始终未能就变更人员资质与建设单位及各方达成一致意见,人员变更手续还未进行中。监理于x年x月x日发出编号为x的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在x年x月x日前解决人员问题,否则监理将发停工令,停止施工(详见后附通知单)。至x年x月x日,施工单位与各方就变更人员资历基本上达成一致,建设单位同意人员变更,开始办理变更手续。由于XX总部位于XX,来回签章耗时较长,于x年x月x日才完成变更申请报告的施工、监理、代建、建设单位各方签章,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详见后附的变更申请报告)。为方便现场的施工管理,在人员变更手续未办事之前,由投标承诺的管理人员逐一对现场到位人员进行授权委托。(详见后附委托书)由于xx的企业入闽备案手续未完成,无法办理人员变更手续,直至x年x月底,施工单位方完成企业入闽的备案申报,并于xx月x日已把人员备案信息资料提交建设局建筑业处受理(根据建设局相关文件规定受理应在30日内完成),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到建设局工程处进行项目人员变更手续(经咨询,此手续应在10日内完成)。xx有限公司x年x月x日

  

篇十:约谈自发文之日起

  廉政约谈制度

  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纪挺法前主动监督,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增强约谈对象廉政意识,督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我市《济源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要求,结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清单》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制定本制度。

  廉政约谈是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

  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一、指纪检组织通过对约谈对象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督促约谈对象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醒,及早预防,督促改进错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二、廉政约谈对象为全系统党员干部,重点为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

  三、要对以下情况进行廉政约谈(一)对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局党组决定重大事项落实不力的;

  (二)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

  (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

  (四)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出现工作隐患的;

  (五)不认真履行“管行业必管行风”纠风责任,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出现不稳定因素的;

  (六)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力的;

  (七)存在“满浮散懒”,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的;

  (八)不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遏制“四风”不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九)其他认为应该约谈的事项。四、廉政约谈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五、主要是以个人约谈为主,个别情况下可以集体约谈或座谈.六、廉政约谈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通知包括约谈内容、时间、地点,以便使约谈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在正式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少于2名。约谈人员要如实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要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认真阅读约谈记录,对记录不准确的地方,有权要求改动。对约谈记录无异议的,要在约谈记录上签字摁印。

  (四)约谈结束后,要向局党组汇报约谈情况,并将约谈有关材料存档保存。

  七、局纪检组对约谈对象的廉政承诺或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八、在约谈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相关纪律,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

  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廉政约谈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十、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

  (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

  (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第五条廉政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学校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廉政约谈的程序

  (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学校纪委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学校纪委办公室做好与约谈相关的协调准备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关材料(见附件)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

  (二)廉政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根据需要纪委办公室派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

  第八条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第九条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

  (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

  (二)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除了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外,还须填写《整改承诺书》且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

  (三)纪委、监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四)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四川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局领导干部认真认真履职尽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城关区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约谈,主要分为:局党委(党组)书记约谈班子成员及下级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约谈分管部门及联系工商所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干部;纪检组长约谈下级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干部;各部门党支部书记或部门负责人约谈本部门班子成员和干部,传导责任、传导压力、传导警示,督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约谈对象为局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由局监察室通知需要约谈的人员。各部门的约谈对象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约谈的本部门人员。

  第四条约谈方式和内容(一)日常约谈。对约谈对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本人及其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约谈;对干部岗位调整后,由主管领导适时进行约谈。(二)警示约谈。对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同一问题多次投诉,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部门(党支部)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对象应就可能存在问题的原

  因做出说明,并提出防范的对策和整改措施。(三)诫勉约谈。由局监察室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执法监察、

  行风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等活动中发现的在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进行告诫,并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四)约谈内容。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并对任职干部重申廉洁自律和明确履行“两个责任"的要求,开展廉洁自律承诺;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及时进行约谈.

  第五条廉政约谈要求(一)约谈工作每年至少进行2轮。(二)局监察室提前3日通知被约谈部门,并通知约谈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被约谈部门接到通知后,按有关要求认真准备,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接受约谈.局监察室做好约谈记录;各部门负责人约谈本部门人员的,自行通知约谈的内容、时间、地点,并做好部门约谈记录。(三)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视情况和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四)约谈对象按照要求汇报工作,回答约谈人提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整改措施等;(五)约谈对象不得无故回避约谈,不得隐瞒、编造、歪

  曲事实;(六)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第六条不遵守廉政约谈有关要求的,措施不到位、整改

  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七条本制度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一:约谈自发文之日起

 廉政约谈通知书

  篇一:廉政约谈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推进正风肃纪常态化长效化,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提高办事效率,打造务实、高效、清政、廉洁的政务环境,强化对住建城管局全体干部职工廉政教育,立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制定本制度。一、约谈对象:适用于xxxx班子成员、所有干部职工,包括质安站、房管所、指挥中心全体人员。二、实行分级约谈:由党组书记、局长负总责,约谈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纪检组长约谈中层干部和职工,其他班子成员可以约谈自己分管的股、所、站、队、室的中层干部和职工。三、约谈告知:约谈前一天,由住建城管局纪检组向被约谈人发出约谈通知书,告知被约谈人约谈时间、地点和约谈的具体事项。四、约谈内容:(一)班子成员遵守《廉政准则》和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一岗双责的情况及存在问题。(二)中层干部执行相关纪律制度情况,有无吃拿卡要,刁难服务对象。

  -1-

  (三)职工在工作中履职情况、遵守纪律情况,是否存在软、懒、散的情况。(四)干部职工在坚持“八项规定”、反“四风”方面的情况及拖拉慢为、胡作非为方面的警示、警醒。(五)遵守县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婚丧嫁娶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的情况。(六)收集到的群众信访、投诉和举报材料所反映的问题。五、约谈记录:约谈时至少有约谈领导和党务干事两人以上参加。党组书记约谈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可请纪检组长参加,纪检组长约谈相关人员可请分管该部门的领导参加。约谈领导为约谈主持人,党务干事为约谈记录人员。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员对约谈内容核对确认后签字。六、线索移交:

  在约谈过程中,如发现被约谈对象有违纪违法的线索,按管理权限移

  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2-

  xxxx廉政约谈记录珙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办公室2015年3月28日印-3-

  【篇二:廉政勤政约谈制度】

  滁州市工商局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约谈制度(试行)为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

  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有力推动各项工作开展,结合全市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约谈制度是指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不够纪律处分而实行的教育、提醒、谈话活动,以帮助约谈对象切实整改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体工作人员。第三条实施情形单位或个人在思想作风、执行制度、工作落实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适时进行约谈:(一)思想作风方面:1、精神不振作,不思进取的;

  2、随意发表有损于单位形象、有损于同志间团结的言论的;

  3、对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在背后发牢骚、乱议论、散步消极言论

  的;

  4、存在其他不良思想作风的。

  1、违反国家工商总局“六项禁令”、省局“禁酒令”的;

  2、违反市局一日工作秩序化规定的;

  3、违反市局各项内部管理规定的;

  4、违反市局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措施的。

  (三)工作方面:1、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能与时俱进完成单位(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

  3、其他不负责任、贻误工作的行为。

  (四)廉洁自律方面:1、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2、在遵纪守法方面出现违纪苗头或群众有反映的。

  第四条约谈方式采取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约谈的办法进行。市局纪检组长或分管领导负责与县市区局班子成员、市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行政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市局监察部门参加;县(市)局纪检组长、区分局分管纪检的领导负责与股(室)、所长进行约谈;监察部门负责与本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进行约谈。第五条实施程序(一)当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时,由监察部门提出实行约谈的建议,经纪检组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将约谈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二)约谈原则上应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对情况较为复杂的,应有两名以上同志负责谈心,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集体谈心的方式进行。(三)每次约谈活动,约谈人应认真做好记录,内容包括约谈的时间、地点、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等基本情况。(四)约谈结束后,约谈人应填写《滁州市工商局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约谈情况登记表》,对涉及到需要办理的事项,应及时报主要领导批示或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后,送相关责任人办理。第六条实施要求(一)通过约谈认定必须由约谈对象纠正的问题以及改正的错误,约谈对象要深刻反思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于5日内上报整改情况。(二)监察部门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成写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纪处分。(三)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廉政勤政约谈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副科级以上干部要把执行约谈制度的情况列为个人年终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方案】

  发放镇下沙子小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方案

  为切实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共凉州区教育局

  委员会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方案的通知》和《发放学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方案》,结合我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十二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市委三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区上有关会议精神,坚持从严治党,始终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要战略举措,以落实责任为基本前提,以健全制度为根本保障,以责任追究为有力抓手,不断推进学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努力营造和谐教育环境,为实现我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二、约谈对象1、下沙子小学校长对学校班子成员、学校教师开展约谈;

  2、学校班子成员对学校教师开展约谈。

  三、约谈内容(一)领导责任1、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2、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制定本学校实施办法。3、对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4、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学校发展相结合,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二)教育责任1、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党员干部教育规划,每季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党风廉政教育活动。2、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和师德师风教育活动。

  3、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结合学校特点,深入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活

  动。4、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

  5、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

  (三)管理责任1、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2、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落实目标任务,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落实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推进制度创新。4、加强教师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5、认真处理学生和家长诉求。(四)检查考核责任1、开展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2、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述纪述廉述责述作风大会,开展测评,重视测评结果运用。3、每半年向学区报告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4、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细则。每年要对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五)示范责任1、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当好落实“一岗双责”的表率。2、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当好班子建设的表率。3、带头执行作风建设规定,当好践行群众路线的表率。4、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当好廉洁从政从教的表率。5、带头遵守党纪政纪,当好党员干部的表率。四、约谈方式约谈采取走出去登门谈、打电话谈、工作时机动谈、座谈会集体谈等方式。五、约谈要求1、校长每年至少对学校班子成员约谈1次;学校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对本校教师约谈1次。此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约谈。2、约谈前要下发约谈通知书,做好约谈记录。3、约谈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约谈对象在接到约谈通知后要积极准备,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向组织汇报思想,反映情况。4、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约谈对象中,不协调的班子成员重点谈,发现苗头性问题的重点谈,有重要信访问题的重点谈,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重点谈,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要重点谈。

  5、坦诚相待,真诚相见。约谈要营造真诚、和谐、理解、尊重的良好氛围,让干部想谈,畅谈、真谈、深谈,要通过约谈活动,真正让

  广大干部感受到组织的关怀。

  附件: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通知书2、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登记表发放镇下沙子小学2014年7月11日

  

  

篇十二:约谈自发文之日起

 XX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安全生产事故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约谈的对象包括建设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机械设备安装、租赁、检验检测等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

  二、在施工过程中,凡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7日内对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警示约谈。

  1、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2、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后,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3、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的质量、安全信息后,未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的。4、建筑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催办通知书的;

  1/4

  5、未按施工进度投入安全措施费,并拒不改正的。三、警示约谈主要内容:主要听取企业在事故发生或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的汇报,帮助企业分析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对企业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对整改不力的企业,提出批评和警告。四、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县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2—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或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上报县规划建设局备案.五、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企业将作如下处理:1、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工程列为重点监管对象;2、视情节轻重,报请市规划建设局对相关企业和相关人员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上报不良行为记录;3、取消该工程的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1.《XX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2.《XX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

  XX县建设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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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XX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

  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员姓名约谈时间约谈主要事由

  法定代表人约谈地址

  具体要求

  约谈单位负责人签字(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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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谈单位(盖章)年月日

  XX县规划建设局制

  附件2

  XX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

  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员姓名约谈时间约谈负责人参与约谈人员

  约谈地址记录人员

  约谈记录

  约谈负责人签字(章):年月日

  (可附页)被约谈人员签字(章):

  年月日XX县规划建设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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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约谈自发文之日起

 理工大学干部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要求,推进我校风廉建和反腐工作深入开展,压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落实省委“三项机制”,根据《关于实行风廉建责任制的规定》《问责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约谈是指校领导、基层委(总支)书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就风廉建和反腐工作,对分管部门班子成员或干部,开展单独或集体谈话的教育活动。

  第三条约谈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一事一谈的原则。第四条约谈目的。实现风廉建和反腐工作教育关口前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以规范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管理和服务中的行为,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第五条约谈范围。校委书记约谈委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一把手。学校委班子其它成员,约谈分管部门负责人。各基层委(总支)书记、各部门负责人,约谈本单位的教职员工。X委书记根据风廉建和反腐工作的要求,不定期开展约谈工作。第六条责任划分。各级委是约谈工作的责任主体,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X委、纪检委员是约谈工作的监督主体,X委书记、纪检委员负监督责任。各分管校领导是分管部门的责任主体,是被约谈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第七条约谈分类。约谈分为调查性约谈,提示性约谈,警示性约谈。(一)调查性约谈。根据工作需要,调查了解约谈对象履行“一岗双责”及分管范围内风廉建和反腐工作情况;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群众反映问题情况;其他需要通过约谈调查了解的问题和情况。(二)提示性约谈。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员干部,进行风廉建履职要求的告

  诫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提示,强化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三)警示性约谈。对在思想、工作、生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员干部,及时批评教育,进行提醒警示,帮助他们深刻认识存在问题,促其自查自纠。

  第八条约谈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对校委、校行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的;(二)全面从严治不力,建设缺失,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风廉建工作重视不够,分管职责范围内发现不正之风或不正之风未得到有效治理,造成一定影响的,或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案件的;(三)在风廉建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的;(四)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所属单位员干部在作风、效能、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五)配合上级案件(信访)调查不力,或对上级批示案件(信访)查办不力的;(六)在理论学习、思想变化、业务工作、社会兼职、风险防控、交往圈子、家庭状况或者其它个人方面的新变化;(七)新提拔或新当选的领干的廉政谈话。

  第九条约谈要求。约谈人及时梳理约谈中的问题,制定相关措施,防止问题扩大化。约谈人根据风廉建和反腐工作要求,对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2轮约谈。约谈人、约谈对象应以对、对事业、对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真实、准确地表达思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各责任主体应该及时开展约谈工作,提高约谈的针对性、实效性。X委办应对约谈结果进行跟踪,保证约谈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条约谈记录。约谈人要认真填写约谈记录,并对谈话内容进行详实纪载;校级领导班子约谈的记录员可由政办负责安排;各处级单位的纪录员由纪检委员或从事务工作的秘书担任;

  约谈记录要与被约谈人见面,记录须由被约谈人在每一页记录纸上签上“以上内容我看过,与我所说的一致”方为有效,记录必须由被约谈人签名并捺印。

  第十一条结果运用。约谈内容作为贯彻省委“三项机制”的重要依据。对存在问题的干部,要切实做到教育和惩诫相结合,决不姑息,决不护短。对不接受约谈提出要求的干部,及时进行相关处理和撤换。

  第十二条约谈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凡参加约谈的人员,对约谈涉及的保密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如发现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得利用约谈搞不正之风,破约谈本意。

  第十三条日常管理。X委办公室负责日常约谈具体事务和年终汇总,及时将约谈情况进行通报。X委办每年12月中旬负责收集约谈记录,作为风廉建和反腐工作的档案备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X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十四:约谈自发文之日起

 廉政约谈制度

  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纪挺法前主动监督,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增强约谈对象廉政意识,督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我市《济源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要求,结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清单》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制定本制度。

  廉政约谈是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

  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一、指纪检组织通过对约谈对象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督促约谈对象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醒,及早预防,督促改进错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二、廉政约谈对象为全系统党员干部,重点为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

  三、要对以下情况进行廉政约谈(一)对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局党组决定重大事项落实不力的;(二)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

  (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

  (四)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出现工作隐患的;

  (五)不认真履行“管行业必管行风"纠风责任,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出现不稳定因素的;

  (六)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力的;

  (七)存在“满浮散懒”,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的;

  (八)不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遏制“四风"不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九)其他认为应该约谈的事项。四、廉政约谈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五、主要是以个人约谈为主,个别情况下可以集体约谈或座谈。六、廉政约谈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通知包括约谈内容、时间、地点,以便使约谈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二)在正式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少于2名.约谈人员要如实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要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认真

  阅读约谈记录,对记录不准确的地方,有权要求改动。对约谈

  记录无异议的,要在约谈记录上签字摁印。

  (四)约谈结束后,要向局党组汇报约谈情况,并将约谈

  有关材料存档保存.

  七、局纪检组对约谈对象的廉政承诺或整改落实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一经查实,按照

  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八、在约谈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相关纪律,尊重、维护约谈对象

  的合法权益。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

  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廉政约谈要注意保护检举、反

  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十、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

  (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第五条廉政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学校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廉政约谈的程序

  (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学校纪委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学校纪委办公室做好与约谈相关的协调准备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关材料(见附件)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

  (二)廉政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根据需要纪委办公室派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

  第八条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第九条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

  (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

  (二)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除了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外,还须填写《整改承诺书》且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

  (三)纪委、监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四)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四川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局领导干部认真认真履职尽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城关区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约谈,主要分为:局党委(党组)书记约谈班子成员及下级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约谈分管部门及联系工商所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干部;纪检组长约谈下级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干部;各部门党支部书记或部门负责人约谈本部门班子成员和干部,传导责任、传导压力、传导警示,督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约谈对象为局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由局监察室通知需要约谈的人员。各部门的约谈对象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约谈的

  本部门人员。第四条约谈方式和内容(一)日常约谈。对约谈对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落实情况、本人及其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约谈;对干部岗位调整后,由主管领导适时进行约谈。

  (二)警示约谈.对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同一问题多次投诉,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部门(党支部)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对象应就可能存在问题的原因做出说明,并提出防范的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由局监察室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执法监察、行风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等活动中发现的在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进行告诫,并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四)约谈内容。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并对任职干部重申廉洁自律和明确履行“两个责任”的要求,开展廉洁自律承诺;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及时进行约谈。

  第五条廉政约谈要求(一)约谈工作每年至少进行2轮。(二)局监察室提前3日通知被约谈部门,并通知约谈内

  容、时间、地点等事项。被约谈部门接到通知后,按有关要求认真准备,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接受约谈。局监察室做好约谈记录;各部门负责人约谈本部门人员的,自行通知约谈的内容、时间、地点,并做好部门约谈记录。

  (三)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视情况和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四)约谈对象按照要求汇报工作,回答约谈人提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整改措施等;

  (五)约谈对象不得无故回避约谈,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

  (六)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第六条不遵守廉政约谈有关要求的,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七条本制度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五:约谈自发文之日起

 xx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安全生产事故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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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安全生产事故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约谈的对象包括建设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机械设备安装、租赁、检验检测等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

  二、在施工过程中,凡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7日内对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警示约谈。

  1、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2、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后,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3、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的质量、安全信息后,未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的。4、建筑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催办通知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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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未按施工进度投入安全措施费,并拒不改正的。三、警示约谈主要内容:主要听取企业在事故发生或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的汇报,帮助企业分析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对企业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对整改不力的企业,提出批评和警告。四、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县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2—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或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上报县规划建设局备案.五、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企业将作如下处理:1、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工程列为重点监管对象;2、视情节轻重,报请市规划建设局对相关企业和相关人员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上报不良行为记录;3、取消该工程的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1.《XX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2.《XX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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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建设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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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XX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

  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员姓名约谈时间约谈主要事由

  法定代表人约谈地址

  具体要求

  约谈单位负责人签字(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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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谈单位(盖章)年月日

  XX县规划建设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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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XX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

  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员姓名约谈时间约谈负责人参与约谈人员

  约谈地址记录人员

  约谈记录

  约谈负责人签字(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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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附页)被约谈人员签字(章):

  年月日XX县规划建设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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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六:约谈自发文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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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安全生产事故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约谈的对象包括建设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机械设备安装、租赁、检验检测等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

  二、在施工过程中,凡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7日内对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警示约谈。

  1、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2、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后,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3、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的质量、安全信息后,未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的。4、建筑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催办通知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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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未按施工进度投入安全措施费,并拒不改正的。三、警示约谈主要内容:主要听取企业在事故发生或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的汇报,帮助企业分析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对企业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对整改不力的企业,提出批评和警告。四、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县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2—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或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上报县规划建设局备案.五、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企业将作如下处理:1、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工程列为重点监管对象;2、视情节轻重,报请市规划建设局对相关企业和相关人员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上报不良行为记录;3、取消该工程的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1.《XX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2.《XX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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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建设局年月日

  .

  附件1

  XX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知书

  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员姓名约谈时间约谈主要事由

  法定代表人约谈地址

  具体要求

  约谈单位负责人签字(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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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谈单位(盖章)年月日

  XX县规划建设局制

  .

  附件2

  XX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记录

  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员姓名约谈时间约谈负责人参与约谈人员

  约谈地址记录人员

  约谈记录

  约谈负责人签字(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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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附页)被约谈人员签字(章):

  年月日XX县规划建设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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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七:约谈自发文之日起

 廉政约谈规范

  封面

  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

  廉政约谈制度

  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纪挺法前主动监督,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增强约谈对象廉政意识,督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我市《济源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要求,结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清单》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制定本制度。

  廉政约谈是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指纪检组织通过对约谈对象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督促约谈对象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醒,及早预防,督促改进错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二、廉政约谈对象为全系统党员干部,重点为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

  三、要对以下情况进行廉政约谈

  (一)对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局党组决定重大事项落实不力的;

  (二)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

  (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四)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出现工作隐患的;(五)不认真履行“管行业必管行风”纠风责任,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六)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力的;(七)存在“满浮散懒”,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的;(八)不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遏制“四风”不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九)其他认为应该约谈的事项。四、廉政约谈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五、主要是以个人约谈为主,个别情况下可以集体约谈或座谈。六、廉政约谈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通知包括约谈内容、时间、地点,以便使约谈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二)在正式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少于2名。约谈人员要如实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要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认真阅读约谈记录,对记录不准确的地方,有权要求改动。对约谈记录无异议的,要在约谈记录上签字摁印。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四)约谈结束后,要向局党组汇报约谈情况,并将约谈有关材料存档保存。

  七、局纪检组对约谈对象的廉政承诺或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八、在约谈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相关纪律,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廉政约谈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十、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

  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三条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

  (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第五条廉政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

  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六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四)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学校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廉政约谈的程序

  (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学校纪委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学校纪委办公室做好与约谈相关的协调准备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关材料(见附件)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二)廉政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三)根据需要纪委办公室派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

  第八条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第九条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

  (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二)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除了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外,还须填写《整改承诺书》且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三)纪委、监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四)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四川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

  (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局领导干部认真认真履职尽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城关区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约谈对象为局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由局监察室通知需要约谈的人员。各部门的约谈对象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约谈的本部门人员。

  第四条约谈方式和内容

  (一)日常约谈。对约谈对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本人及其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约谈;对干部岗位调整后,由主管领导适时进行约谈。

  (二)警示约谈。对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同一问题多次投诉,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部门(党支部)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对象应就可能存在问题的原因做出说明,并提出防范的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由局监察室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执法监察、行风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等活动中发现的在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进行告诫,并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四)约谈内容。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并对任职干部重申廉洁自律和明确履行“两个责任”

  的要求,开展廉洁自律承诺;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及时进行约谈。

  第五条廉政约谈要求(一)约谈工作每年至少进行2轮。(二)局监察室提前3日通知被约谈部门,并通知约谈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被约谈部门接到通知后,按有关要求认真准备,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接受约谈。局监察室做好约谈记录;各部门负责人约谈本部门人员的,自行通知约谈的内容、时间、地点,并做好部门约谈记录。(三)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视情况和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四)约谈对象按照要求汇报工作,回答约谈人提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整改措施等;(五)约谈对象不得无故回避约谈,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六)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第六条不遵守廉政约谈有关要求的,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七条本制度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版权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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