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2024-05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5篇

|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5篇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改进领导人员管理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实现国有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5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5篇

篇一: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改进领导人员管理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及省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改进领导人员管理,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及省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县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出资、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单位。第二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分类分层、依法管理原则。第三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含企业自行聘任的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董事长、总经理按县属国有企业

  正职配备(正科),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按县属国有企业副职配备(副科)。其他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定级别。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数由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根据需要提出设置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公司章程确定。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

  “忠诚干净担当”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较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

  质。第五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

  格:(一)一般应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二)提拔担任国有企业正职领导的,应当具有同层级

  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一般还应当具有会计、

  审计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

  第六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实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选拔任用第八条选拔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方式进行。确有需要面向社会选拔的,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聘用人员管理。第九条任用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选任制、聘任制。对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聘任制或者选任制;对经理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经理班子人选经组

  织考察、审批同意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第十条行业主管单位提出企业领导人员任用意见。由

  县财政局牵头,组织、人事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任免等事项。

  第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二)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三)组织考察;(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五)综合分析,由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任用建议;(六)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第十二条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选拔担任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对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三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享受试用前职级待遇。第十四条实行任期制度。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总经理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三年;届中新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不超过本届董事会、经理层任期。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换届工作由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共同配合实施。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连任的重新办理任职手续。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办理免职或解聘手续。

  第十五条实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与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四)其他需要任职回避的。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作,认真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实行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按行业主管划分和干部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国资股以及行业主管单位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及个人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建立以经营业绩为重点的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挂钩。考核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行业主管单位具体参与,考核结果按干管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

  第二十条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依照《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规定,对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审批备案、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同层次党政领导干部办理。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九)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五章退出第二十四条健全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退休制度。第二十五条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经组织选派担任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照干管权限负责建立单独人事档案;从下级职务提拔到上级职务担任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工龄连续计算,但不累计提拔所任职务履职年限;在企业任职及工作期间,按企业管理,

  领取企业所任职务级别的对应薪酬。因工作需要,拟再调入机关的,根据在企业期间的工作表现和考核情况,综合评价好的选拔担任与企业任职期间同一级别的岗位任职,选拔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综合评价差的,按企业任职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二十六条从社会公开招聘担任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所列事项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二)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未达到称职的;(三)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达到任职年限或退休年龄的;(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第二十八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一)任期内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或者年度经营业绩

  考核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三)因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

  经菅业绩考核结果严重不实的;(四)任期内出现其他严重违纪违规的。第二十九条实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

  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第三十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自愿辞职未经批准,

  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限、不再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下属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应当一并免除。

  第三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县财政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起草:日期:题目: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审核:日期:编号:批准:日期:颁发部门:执行日期:分发部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2.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2.所在单位支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3.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阳光集团党委审批。

篇三: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

  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

  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

  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

  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长、董事若干人。_x000E_1人,可以设副董事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人。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委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1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

  第三章任期规定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

  第十一条除下列情形之外,企业领导人员应任满一届:(一)达到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限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三)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四)自愿辞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五)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十二条实行委任制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会或组织办公会决定任命或提名日期为准;实行聘任制董事会、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文件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距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龄不满三年的,应按实际工作年限确定任期。第十四条届中新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不超过本届董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任期。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原任职务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续任的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本届任期内任职超过2年(含2年)的,均视为任满一届。

  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三届的,应当交流,连续任职满四届的,必须交流。

  第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要求辞职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经批准方可离职。

  第四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十八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一)

  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

  发展观,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强,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环保意识强;(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四)具有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

  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五)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

  ;(六)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新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一)董事会成员1.具有企业战略规

  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2.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

  ;3.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经理层成员1.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2.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篇四: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资格条件,不仅要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规定了中央企业董事会、经理班子和党委党组的职数,实行任期制,明确了董事、总经理和党委的任期;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任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和年度考核评价;建立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强化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健全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退休制度,对任期届满未被续聘的、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予以免职解聘,对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管理规定》提出国有企业干部管理主要涉及以下业务:董/监事管理、应招聘管理、编制管理、任期管理、干部选拔、干部任用、干部激励监督、干部职业发展、干部离退管理、干部免/辞职管理、干部考核评价、任期考核、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年度】。

  《管理规定》主要精髓:注重把近年来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和做法,加以归纳、总结和完善,同时注重吸收借鉴党政干部管理工作的有益经验,以及国外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好的做法,积极探索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新机制、新方法、新途径。

  《管理规定》提出的创新性要求:一:如何将党管干部管理工作的有益经验,与国内外企业管理人员工作的先进做法和思路相结合;二:利用信息系统建设,将企业领导干部管理的主要环节,从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方式/方法、考核点等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并进行固化,从而提高系统的可操作性,促进系统的政策指导性。

  《考评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结合起来,运用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力求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考评办法》的总体思路:“树立导向、改革创新、体现特点、简便易行”

  《考评办法》提出:

  考核对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考核方法:任务考核、任期考核、民主推荐、民主测评

  考核方式:定性考核、定量考核【形成多维度、全方位、开放式考评】

  考核范围【多维度】:企业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上级管理部门、监事会【形成多维度的立体评价,探索建立综合考核评价的量化评分体系】

  考核内容:经济指标:突出考评的业绩导向,在考评内容中赋予业绩50%的权重,并将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和财务绩效评价结果直接运用到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内容中;科学发展观指标: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等科学发展内容作为考核要点及标准,增加了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的考核,引导企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综合评价指标:注重体现综合评价,对领导班子考核评价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对领导人员考评素质、能力和业绩。考核结果应用:完善领导体、健全选拔任用体系、健全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人员培养、薪酬调整、岗位调整。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篇五: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基层单位机构设置与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各单位机构设置与副科级以上干部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管理与副科级以上干部选拔与干部流动程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构系指集团公司所属副处级及以上层级内设机构和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系指担任基层单位矿长(厂长、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三条各单位增加、撤销或变动机构,须报集团公司进行审批,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集团公司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的机构设置,并提出各单位当年度机构设置的意见,各单位不得突破机构定编。

  第五条机构设置较多、职能不合理交叉、影响工作效率的,基层单位应通过撤销、合并等方式进行精简。

  第三章职数编制第六条集团公司对各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实行编制管理,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职数,并下达当年度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编制,各单位在提拔、调动时不得突破。

  第四章任(免)前备案

  第七条各单位任免副科级以上干部,须报集团公司进行任(免)前备案,经批复同意后方可任免。

  第八条副科级以上职务拟任人选,在提出、呈报和讨论决定前,应进行充分酝酿。酝酿应当根据副科级以上职务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统一思想的基础上,与集团公司进行沟通,并以党组织名义呈报《关于×××同志任免职的沟通意见》,主要说明对干部任免的原因、理由和具体意见。同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同志主要表现》。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提出审核意见,向协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汇报,协管领导再向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条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示同意后,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通知单位,由单位负责组织对拟提拔任用人选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一条在对拟提拔任用人选实施考察前,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向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报告,必要时集团公司可派人参加考察。

  第十二条对拟提拔任用人选的考察须根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与拟考察人选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进行具体安排。

  (三)召开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和资格、推荐范围,并提出要求。参加推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填写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票。

  (四)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拟考察人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副职和部分职工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为全体职工。

  (五)进行个别谈话,了解考察人选的主要表现情况。谈话范围一般为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人员范围,遇有特殊情况,考察组可根据需要扩大谈话范围.

  (六)考察结束后,须形成书面《×××同志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情况.

  第十三条对拟任免人员,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召开党委(总支、支部)会、党委(总支、支部)扩大会或党政联席会进行讨论研究。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用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四条对拟任免人员,单位以党组织文件向集团公司党委呈报《关于×××同志任免职备案的请示》,除说明干部任免的原因、理由和具体意见外,要写明党委(总支、支部)会、党委(总支、支部)扩大会或党政联席会召开的时间、应到和实到人数、缺席人员及缺席原因、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具体意见,并说明考察的时间、地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谈话情况。同时呈报《干部任免审批表》、《×××同志考察材料》(不属提拔的为《×××同志主要表现》)、会议纪录,对提拔任职的人选,必要时还应呈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接到基层单位备案请示后,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向集团公司协管干部工作的领导作初步汇报,协管领导再向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以党委文件下发准予备案的《关于×××同志任免职备案的批复》。

  第十七条干部任免职时间从单位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时间算起。

  第十八条干部任免操作程序,除认真执行上述有关具体规定以外,还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第四章调动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对基层单位各级干部具有调配权。第二十条凡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间调动干部的,或从

  集团公司以外调入干部的,或向集团公司以外调出干部的,必须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并经过集团公司办理调动手续.凡属调动过程中提拔的,必须严格履行干部考察程序;

  提拔为副科级以上干部或副科级以上干部平调的,必须履行任(免)前备案程序.

  第五章其它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因新上项目或临时工作需要设立的非常设机构,需配备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原则上由现任副科级以上干部调任或兼任。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由工人岗转入管理岗人员,必须先经单位研究,再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后经集团公司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普通职工调入调出集团公司或内部申请流动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第二十四条因特殊情况,需要机构超编设置或职数超编任用的,必须专门行文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再履行程序.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其它内部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访问: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干部管理 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

最新推荐New Ranking

1软件实施方案(实用8篇)(完整文档)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我们应该重视方...

22023年应聘自我介绍(优秀18篇)(精选文档)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

3房屋租赁合同电子版免费(汇总19篇)【优秀范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书的...

42023年度上课看课外书检讨书(模板20篇)(精选文档)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

52023年最新春节晚会结束语十字(11篇)(完整)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

6护理干事个人总结(实用8篇)

工作学习中一定要善始善终,只有总结才标志工作阶段性完成或者彻底的终止。通过总结对工作学习进行回...

7坚持方面名人名言(通用16篇)【优秀范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

8代发工资协议签好后多久发放(优秀8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

9美术论文鉴赏(大全19篇)【精选推荐】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

10领导辞职报告(汇总20篇)(范文推荐)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报告对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