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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13篇

|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13篇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13篇,供大家参考。

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13篇

篇一: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31•【字号】枣政办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枣政办发〔2007〕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以下简

  称《条例》)已于2005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条例》,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5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条例》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颁布后公共卫生领域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为加强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工作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中的职责,确立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实施预防接种的工作机制。《条例》的实施将对有效预防控制传

  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条例》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条件,为预防接种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二、广泛宣传,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各区(市)和有关部门要将《条例》的宣传贯彻纳入普法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在各预防接种门诊广泛张贴宣传画,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条例》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积极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做到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条例》内容,不断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能力和水平。三、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任务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卫生部门负责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免疫规划组织,确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任务;负责加强预防接种登记管理,做好宣传、培训、疫苗分发和接种工作;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教育部门负责儿童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工作,及时将查验结果通报卫生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查漏补种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向卫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相关人口统计数据,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定期

  刊播一定数量的免疫规划公益广告,普及预防接种知识。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预防接种经费的审计,保证预防接种经费专款专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四、保障经费,确保免疫规划的实施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预防接种及针对疾病的控制工作所需经费,确保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根据《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各级预防接种宣传、培训、监测、评价、流调、应急处置、督导考核、信息管理等业务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按照现行疫苗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市级财政承担第一类疫苗接种器材购置费用以及市级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市、区(市)级冷链系统的日常维护经费分别由市、区(市)财政部门承担。各区(市)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五、分类管理,确保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根据有关规定、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及人群免疫状况,现阶段我市的第一类疫苗包括:皮内注射用卡介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麻疹减毒活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乙型脑炎灭活疫苗等7种疫苗,以及区(市)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类疫苗是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由公民自费自愿接种。为防止盲目使用或误导使用疫苗,省卫生厅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广大群众可根据省卫生厅建议信息,自行选择使用第二类疫苗,保护自身健康。

  六、加强监管,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一)切实加强疫苗的流通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对疫苗的流通管理;对疫苗经营企业依法从严审批,并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获得经营资质的经营企业名录;加强对疫苗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各个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和正常流通秩序。(二)科学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预防接种单位的责任区域,切实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和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资质认证管理,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保证接种安全。预防接种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和全行业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接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其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管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三)严格实行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是国家免疫规划的重要环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的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做到持证入学。各学校、托幼机构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查漏补种和其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工作措施,降低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病率。(四)高度重视贫困地区人口、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工作。各区(市)政府要组织卫生、公安等部门,加强对贫困地区人口、流动人员的预防接种工作,保证所有儿童享有公平的预防接种权力,确保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12月龄内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率维持在90%以上。(五)妥善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各级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对接到报告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不符合实际的负面新闻报导。七、加强督查,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订措施,抓好落实。各级政

  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个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篇二: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

  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分级标准1.5处置原则2组织体系2.1指挥机构2.2工作机构2.3专家组2.4技术支撑机构2.5成员单位职责3监测、预警、报告4应急响应4.1先期处置4.2Ⅰ、Ⅰ级响应4.3Ⅰ级响应4.4Ⅰ级响应4.5响应调整与结束4.6善后处理

  5信息发布5.1发布原则5.2发布要求5.3发布形式6保障措施6.1信息保障6.2人员及技术保障6.3物资和经费保障7应急演练8预案实施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我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疫苗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苗安全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0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国药监药管〔2019〕40号)《卫生部

  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9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0〕1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或市外发生涉及***市疫苗安全事件的防范应对、应急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疫苗安全事件按照国家制定的应急预案或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较大疫苗安全事件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应急预案或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1.4分级标准本预案所称的疫苗安全事件,是指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安全事件。根据疫苗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疫苗安全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依次对应Ⅰ、

  Ⅰ、Ⅰ、Ⅰ级响应(具体标准和相应级别见附件)。1.5处置原则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2组织体系2.1指挥机构成立***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负责指导全市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应对和应急处置,配合自治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处置工作。

  各县(区)政府成立相应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应对和应急处置。

  2.2工作机构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五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五个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风险控制和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舆论引导组。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整理各县(区)及有关部门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向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相关培训、演练;修

  订和完善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向自治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疫苗安全信息;承担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司法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疫苗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县(区)及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

  风险控制和事件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教体局、***海关等部门配合。负责监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召回、封存涉事疫苗,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调查疫苗安全事件的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研判发展趋势,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和建议,做出调查结论;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调派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专家,实施疫苗安全事件患者救治,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应急保障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以及***银保监分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市级应急医药、疫苗储备调拨和保障,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协调组织调运应急救援设施,协助征用交通工具,妥善安置受影响人群,维护应急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舆论引导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委、

  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根据国家药监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公布的疫苗安全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2.3专家组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遴选相关专家成立市疫苗安全应急专家组,对疫苗安全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参与一般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2.4技术支撑机构各级药品检查、不良反应监测、检验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疫苗安全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各级药品检查、不良反应监测、检验机构依职责开展应急抽样、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和信息收集与分析,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及时出具检验或评价报告;对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异常信号。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日常监测工作,负责收集信息、发现异常信号,对需调查事件进行核实调查并及时出具调查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事件发生后的患者救治,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现

篇三: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

  城区幕剽牛响蜂

  1总则L1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城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疫苗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疫苗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制定依据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和《市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疫苗安全事件,是指经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的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群体不良事件,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质量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安全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城区内突发或区外发生涉及我区的疫苗安全事件的防范应对及应急处置。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件、重大疫苗安全事件、较大疫苗安全事件,按照《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落实。

  1.4分级标准

  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及个人无权发布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6风险沟通

  6.1沟通目的

  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正面引导,避免谣言传播,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6.2沟通原则

  遵循积极准备、及时主动、信息真实、口径一致、有利应对、维护信誉基本原则。

  7善后处置工作

  善后处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的处置、慰问、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影响,确保社会稳定。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处理措施。确定为新的且严重的疫苗不良反应,应尽快组织开展安全性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8应急保障8.1信息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卫生健康委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体系,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事件发生时信息报送准确、及时。

  8.2人员及技术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应强化应急处置体系和专家队伍建设,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为事件调查、风险评估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8.3物资和经费保障

  保障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质的储备与调用。疫苗安全事件

  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9日常管理9.1应急演练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定期组织疫苗安全事件的应急演练,并针对演练中的问题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9.2宣教培训

  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健康委加强合理用药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对待疫苗安全事件,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报告意识。特别是在应急状态下,要引导媒体正确报道,避免引起社会恐慌。应加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置组织技能和水平。

  10附则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附件:1.疫苗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2.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初报报表3.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续报报表

  疫苗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参照国家药监局《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事件类别

  分级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5例以上患者

  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

  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特别重大疫苗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

  安全事件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

  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

  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5人,疑似与质量

  相关的事件。

  3.其他危害特别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

  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2例以上、5例

  以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

  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

  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

  人、不多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重大疫苗安全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

  事件

  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3

  人、不多于5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3.确认出现质量问题,涉及2个以上省份

  的。

  4.其他危害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质

  量安全突发事件。

  响应级别

  I级响应

  II级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一批号疫苗引起1例患者死亡,疑似

  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较大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

  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

  疫苗安全事件

  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人、

  不多于1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

  (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

  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

  m级响应

  过2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3.确认出现质量问题。

  4.其他危害较大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

  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

  一般

  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人,

  疫苗安全事件不多于5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

  (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

  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1

  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其他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IV级响应

  附件2

  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初报报表

  事件名称事发地点涉及单位

  发生时间报告时间报告单位

  初判等级

  ()特别重大,I级响应(

  ()较大,m级响应

  (

  )重大,II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

  报告内容:(至少涵盖事件概况,报告和通报情况,发生发展及已采取的措施)

  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续报报表

  事件名称报告时间报告单位

  ()特别重大,I级响应(当前判定等

  级

  ()较大,m级响应

  (

  )重大,II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

篇四: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2•【字号】豫政办〔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意见

  豫政办〔2017〕6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7〕5号)要求,强化我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一)健全省级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省卫生计生委要建立省级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防病工作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综合评估相关疾病负担和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卫生经济学评价以及生产供应能力等因

  素,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后,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将有关疫苗纳入免疫规划的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逐步推动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我省免疫规划,使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接种服务。

  (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各地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借鉴其他省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试点工作经验,于2017年内出台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三)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门沟通。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充分依托现有的省级防治重大疾病联席会议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

  二、促进疫苗自主研发和质量提升支持新型疫苗特别是多联多价疫苗研发和产业化,加强我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临床试验基地建设和管理,通过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疫苗研发工作。鼓励和支持省内疫苗生产企业规模化生产,确保重点疫苗的产能储备能够满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需要。促进疫苗生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规范生产能力,持续提升疫苗产品质量。三、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将疫苗采购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交易的原则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汇总我省第二类疫苗需求,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直接挂网、招标或谈判议价等方式形成合理采购价格,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行使县级疫苗管理职能的市级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地的接种单位。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按照质检总局要求,加强对出入境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做好出入境人员接种所需疫苗的采购、储存、使用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指导疫苗生产企业选择确有较好冷链储运条件的配送企业,发挥集中配送的效率优势。疫苗生产企业可采取“干线运输+区域仓储+区域配送”的分段接力方式配送疫苗,干线运输可委托专业冷链运输企业,区域仓储和区域配送可委托具备冷链储运条件的配送企业。偏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县级政府要加强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冷链建设,确保疫苗及时配送。

  (三)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配合国家层面加快推进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建设,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省卫生计生委要进一步完善全省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在省内预防接种个案信息交换共享基础上,实现与国家系统对接,与其他省份进行信息交换共享,更好地服务流动儿童接种。

  (四)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检验工作力量,推进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逐步提高省级药品检验机构的疫苗检验能力。

  四、规范预防接种管理(一)加强第二类疫苗接种统筹管理。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疾病监测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需要,组织开展第二类疫苗评价、遴选工作,提出第二类疫苗使用品目。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接种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要加强社区、乡镇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严格规范山区村级接种单位服务行为,不得违规开展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要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

  动服务,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保证预防接种质量。(二)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各地要贯彻落实《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河南

  省免疫规划示范县(市、区)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推进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规范接种单位设置、人员资质、预防接种设施条件、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以及预防接种告知、记录、报告和宣传工作等。接种单位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

  (三)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加强公共卫生医师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科室(公共卫生科室)建设,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医疗卫生机构中承担预防接种职责与任务的医务人员要通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着力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本地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日常考核。

  五、落实保障措施(一)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等有关规定,出台我省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二)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各地要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

  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支出。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三)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

  (四)完善预防接种相关价格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要科学合理核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标准,并会同省财政厅尽快出台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标准。各地要尽快落实有关规定,做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收取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的相关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普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引导群众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强化监督检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2日

篇五: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

  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分级标准1.4适用范围1.5处置原则2组织体系2.1应急机制启动2.2应急指挥部设置2.3应急指挥部职责2.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6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2.7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3.1监测3.2预警3.3事件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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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事件的评估4应急响应和终止4.1事发地先期处置4.2应急响应措施4.3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终止4.4信息发布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总结评估5.3责任与奖惩6应急保障6.1队伍保障6.2医疗保障6.3交通运输保障6.4资金保障6.5信息保障6.6预案演练6.7宣传教育7附则7.1预案管理与更新7.2预案解释部门7.3预案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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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我区疫苗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疫苗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1.2编制依据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中办发〔2018〕70号)、《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国药监药管〔2019〕40号)、《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国食药监办〔2011〕370号)、《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卫办疾控发〔2010〕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柳州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分级标准疫苗安全事件,指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安全事件。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疫苗安全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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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为:级别和非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件、重大疫苗安全事件、较大疫苗安全事件和一般疫苗安全事件,依次对应Ⅰ、Ⅱ、Ⅲ、Ⅳ级响应。非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对应非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具体标准见附件1-1)

  1.4适用范围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的或区外发生涉及我区的非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工作。1.5处置原则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2组织体系2.1应急机制启动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件级别。发生在柳江区行政区域内的非级别疫苗安全事件需柳江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由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达到Ⅰ级、Ⅱ级事件标准的疫苗安全事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根据相关预案组织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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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对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支持。

  达到Ⅲ级事件标准的疫苗安全事件,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药监局)根据相关预案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对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支持。

  达到Ⅳ级疫苗安全事件需柳州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由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预案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柳江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对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支持。

  2.2应急指挥部设置柳江区人民政府成立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柳江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柳江分局等单位组成。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成员由成员单位领导担任。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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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成员。2.3应急指挥部职责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

  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决定启动柳江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布事件处置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柳江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建立完善疫苗安全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开展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管理宣传培训。2.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规定的工作职责,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如下: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疫苗安全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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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教育局:负责协助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处置发生在学校的疫苗安全事件,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在柳江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件级别。负责协调柳江区疫苗管理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协同开展疫苗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疫苗安全事件的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综合协调等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对出现安全事件的相关疫苗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局、柳江区人民政府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组织检查和督导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

篇六: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

  3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信息报告要求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特别是敏感人群敏感时期所发生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

  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我区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疫苗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AA市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1.3分级标准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级别和非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依次对应Ⅰ、Ⅱ、Ⅲ、Ⅳ级响应。1.3.1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特别重大(Ⅰ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包括:(1)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5例以上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5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3)其他危害特别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重大(Ⅱ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包括:(1)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2例以上、5例以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不多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3人、不多于5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3)确认出现质量问题,涉及2个以上省份的。(4)其他危害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较大(Ⅲ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包括:(1)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1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人、不多于1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2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3)确认出现质量问题,涉及1个省份的。(4)其他危害较大且引发社会影响局限于某一省份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一般(Ⅳ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包括:(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

  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人、不多于5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1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2)其他一般疫苗安全突发事件。1.3.2非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非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包括:(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人数未超过3人。(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非级别疫苗安全或舆情突发事件。1.4适用范围我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的或区外发生涉及我区的非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1.5工作原则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开展疫苗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2.1应急机制启动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预判,核定事件级别。Ⅰ级、Ⅱ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Ⅲ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Ⅳ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

  展应急处置工作。非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由区市场监管局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

  动响应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2应急指挥部设置成立AA市BB区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增加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为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成员由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2.3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发布事件处置的重要信息,审议应急处置工作报告,负责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中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奖惩,完成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协调应急指挥部工作组、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规定的工作职责,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1)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统一宣传口径,指导协调区级新闻单位做好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权威信息。

  (2)区委政法委:负责指导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可能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协调处置;督促协调涉及重大危害疫苗安全类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工作。(3)区委网信办:负责做好全区网上涉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指导协调域内网站做好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网络新闻报道;配合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工作。(4)区委编办:按照机构编制规则程序,调整疫苗安全监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5)区发改局:负责做好疫苗相关项目备案工作;负责组织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所需重要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6)区教科体局:负责协助处置发生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负责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科技攻关,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7)区经贸局:承担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保障供应工作。(8)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治安秩序;负责对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侦办;对发布事件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9)区司法局:负责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决策的法律顾问工作。(10)区财政局:负责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11)区人社局:负责对在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12)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开展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患者医疗救治,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疫苗使用的管理。(1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区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组织处置事件引发的次生疫苗安全突发事件。(14)区国资中心:负责督促指导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的区属相关企业抓好复工复产工作。(15)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收集和上报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突发事件所涉及的相关疫苗;对疫苗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依法依规对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所涉及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16)区金融办:负责督促区内各保险机构在疫苗安全保险承保合同责任范围内做到应赔尽赔快赔。

  (17)市交警二大队:负责维护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中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道路畅通。

  2.6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根据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舆论

  引导组、专家组等8个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况增加工作组和各工作组组成部门。2.6.1综合协调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等配合。主要负责现场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收集、整理、上报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协调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经现场指挥机构授权,发布处置工作动态;承担现场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2.6.2事件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公安BB分局、区卫健局等配合。主要负责调查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处置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员赴现场开展调查。2.6.3危害控制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等配合。主要负责组派应急队伍,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封存、下架、召回涉事疫苗、原料及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6.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局牵头,专业技术机构等配合。主要负责结合事件调查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调派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专家,实施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患者救治,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组织区级应急医药储备调拨和保障,加强疫苗使用管理。2.6.5检测评估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健局、专业技术机构等配合。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

  据,查找事件原因和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影响,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必要时检测评估组可与事件调查组一并开展工作。2.6.6社会稳定组: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区委网信办、公安BB分局、市交警二大队、区司法局等配合。主要负责组织事件现场的安保维稳、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依法及时有效处置由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引起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2.6.7舆论引导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等配合。监测社会、网络、媒体等平台流转和发布的虚假、错误、造谣、煽动等不良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2.6.8专家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配合组建专家组。主要负责为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建议;负责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参与事件调查,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工作意见和建议。2.7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疫苗检验监测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作为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应急指挥部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技术支撑工作。3监测、报告、预警3.1信息监测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开展全区范围内的疫苗安全监测工作,通过监督检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系统、抽

  样检验、舆情监测等工作搜集汇总疫苗安全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2信息报告3.2.1信息来源报告要求(1)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发现其生产经营、配送、使用的疫苗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2)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与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应先报告辖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

  (3)卫健部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疫苗安全相关的信息,要及时通报同级疫苗管理部门。(4)疫苗安全检测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5)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要将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药品监管部门、卫健部门报告。(6)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原则上实行逐级上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7)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及相关单位公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畅通信息报送渠道,保障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的及时性。3.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信息报告要求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特别是敏感人群、敏感时期所发生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

  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研判结果提出处置意见,报区应急指挥部、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3.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信息报告要求疑似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尽快掌握、核实情况,简化初报审批环节,降低审批层级,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1)初报。疑似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尽快掌握情况,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特别重大及重大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较大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6小时内书面报告;一般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12小时内书面报告;其他突发事件可能涉及疫苗安全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24小时内书面上报。(2)续报。初报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相关情况的跟踪核实,组织分析研判,根据事件发展、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续报有关信息。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每天至少上报1次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进展情况。(3)核报。接到要求核报的信息,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核实,按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对国务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要求核报的信息,需在30分钟内电话反馈;明确要求上报书面信息的,需在1小时内上报。(4)终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

  送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事件定性、应对情况、原因分析、处罚情况、责任追究(认定)等,并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对事件应对处置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评估,并提出今后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措施和建议。

  3.2.4报告内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委托储存配送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机构、监测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数、涉及的疫苗相关信息、信息来源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按照“初报事件要素、续报事件详情、终报事件结果”的原则,分步骤分重点报告。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初报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内容;续报应当包括事件进展、调查详情、后续应对措施等内容;终报应当包括事件定性、事件产生原因分析、责任追究、类似事件预防措施等内容。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应含报告事件、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发生疑似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组织调查怀疑与疫苗有关的信息。(2)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3)上级领导对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作出的批示。(4)上级部门交办或督办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5)国内外有关部门通报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6)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7)属于或可能形成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舆情信息。(8)其他渠道获取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3.2.5报告方式事件信息报送一般采用传真形式。报送信息时,可先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等形式先行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后续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实无误。报告内容涉及秘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3.2.6接报信息评估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区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开展疫苗安全突发事件评估。经初步评估为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报告。评估内容应当包括:(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3.3预警3.3.1预警分级按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级别、非级别预警。级别预警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蔓延扩大。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及以上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及以上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蓝色预警(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及以上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非级别预警:未达到一般及以上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标准,事态可能会扩大。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疫苗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预警信息层级。3.3.2预警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的风险评估意见,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疫苗安全风险,应当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可能涉及的镇(街道)做好预警防范工作。3.3.3预警发布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和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接报信息和事件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疫苗安全问题,应及时通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研判后,由应急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相关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做好预警预防工作。根据风险危害及蔓延情况,可在一定区域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

  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风险警示信息。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委托的部门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发布。3.3.4预警行动

  (1)I级、Ⅱ级、Ⅲ级、IV级预警措施各级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应急指挥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和要求做好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处置情况。

  (2)非级别预警措施区人民政府对未达到IV级响应标准,但有转变为一般事件的可能,应采取非级别预警措施:①分析研判。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等部门应发挥专业技术支撑机构作用,根据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等多渠道获取的信息和数据,对辖区内疫苗安全事件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评估,符合非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②防范措施。通知相关部门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疫苗安全应急科普知识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购买和使用不安全疫苗。③应急准备。通知医疗、疾控等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及应急物资保障工作。④舆论引导。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⑤强化疫苗安全日常监管,加强对本辖区疫苗储运、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相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疫苗安全监测。⑥做好发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及时报请市应

  急指挥部予以支持和指导。3.3.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按照“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经区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研判,可能引发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区应急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4.1先期处置发生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后,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并对事件危害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初步判定事件级别。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1)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患者,做好安抚工作。(2)保护现场,维护治安,封存涉事疫苗。对涉事疫苗的供货渠道、索证索票、储存验收、运输等进行调查;对涉事疫苗进行应急检验。责令疫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涉事疫苗,防止危害蔓延扩大。(3)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事件初步调查。(4)必要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导、参与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4.2事件评估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组

  织开展事件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并核定事件级别,报区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相关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及时准确进行事件评估:(1)各相关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信息和资料。(2)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3)区卫健局协助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疫苗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涉事疫苗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确定事件级别,提出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报区应急指挥部。4.3响应分级根据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级别、非级别响应。将级别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事件分级标准的特别重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疫苗安全突发事件(Ⅳ级)。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Ⅳ级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处置。非级别响应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4.4响应程序

  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先期处置。

  4.4.1非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初判为非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及时向成员单位进行通报,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安全突发事件过程予以处置、协助。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处置工作。4.4.2一般及以上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初判为一般及以上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Ⅳ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5响应措施非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机构开展相应应急处置措施。4.5.1医学救援由医疗救治组负责,指导区卫健局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开展诊断治疗;必要时组织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4.5.2现场处置由危害控制组负责,对事件进行现场核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疫苗的名称和生产批号、不良事件表现、事件涉及的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指导疫苗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事疫苗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涉事疫苗进行就地封存、核查疫苗采购和配送渠道、流向追踪并进行汇总统计;对涉事疫苗的供货渠道、索证索票、储存

  验收、运输等进行调查;责令疫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涉事疫苗,防止危害蔓延扩大。4.5.3应急检验检测由检测评估组负责,指定专业技术机构对疑似引发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4.5.4事件调查由事件调查组负责,组织各方力量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事件情况调查包括:(1)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2)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健康损害情况。(3)涉事疫苗的购进、生产、销售、使用情况。(4)事件发生单位情况: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报告的情况;事件发生后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及采取控制措施的情况;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事件发生后是否存在瞒报、谎报、缓报,故意破坏事发现场,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或者阻碍调查的情况;建立疫苗安全应急管理制度的情况;制定疫苗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情况;开展疫苗安全应急演练的情况;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疫苗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5)疫苗安全管理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按规定报告疫苗

  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事件发生后,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按规定制定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情况;建立健全疫苗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疫苗安全监管责任制的情况。(6)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处置情况: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事件的情况;按规定与有关部门相互通报信息的情况;按规定赶赴现场调查处置的情况;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检验的情况;对事件发生单位监管的情况;涉事疫苗安全风险评估结论,以及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4.5.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Ⅰ级、Ⅱ级响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的部门统一发布相关信息,Ⅲ级及以下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或委托的部门统一发布相关信息。在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委托的部门发布相关信息后,经省人民政府或委托的部门授权方可发布新闻稿件、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借助电视、报纸等传统主流媒体,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发布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4.5.6维护社会稳定由社会稳定组负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对救助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

  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4.6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急指挥部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事件原因调查清楚、安全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得到消除或处置结束后,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解除应急状态。上级应急指挥部要与下级应急指挥部做好各项工作交接,负责指导下级应急指挥部做好后续工作。5后期处置5.1事件评估

  区应急指挥部按规定及时对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作出客观、真实、全面的调查评估,包括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等基本情况,事件结论及风险评估情况。5.2工作总结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对事件发生的经过、采取的措施、处置的情况、原因分析、主要做法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5.3善后与恢复区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的处置、慰问、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保障措施6.1信息保障

  区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监测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体系,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事件发生时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发现发布不实信息、散布谣言等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6.2人员及技术保障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调查、风险评估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6.3物资和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6.4社会动员根据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7预案管理7.1宣传培训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安全专业人员、疫苗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疫苗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疫苗安全知识,提高疫苗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消费者的风险防范能力。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培训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

  门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7.2应急演练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至少开展1次演练。

  8附则8.1名词解释(1)疫苗: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2)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组织调查后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安全事件。8.2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与疫苗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8.3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AA市BB区疫苗安全应急指挥体系框架2.AA市BB区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

  3.AA市BB区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初报)4.AA市BB区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续报)5.AA市BB区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附件1

  区

  应

  人

  急

  民

  指

  政

  挥

  府

  部

  AA市BB区疫苗安全应急指挥体系框架

  总指挥副总指挥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主要负责同志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

  事件调查组

  危害控制组

  医疗救治组

  检测评估组

  社会稳定组

  舆情引导组

  专家组

  区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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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区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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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

  区卫健局

  区

  专业技术机构

  委政法委(牵头

  区委网信办

  公安分局

  区司法局

  市交警二大队

  )

  区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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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日常监测跟踪监测

  AA市BB区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

  信息监测

  信息报告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委托储存配送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机构、监测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接报信息评估

  发生苗头性、倾向性疫苗安全问题

  已经发生疫苗安全突发事件

  相关单位

  分析研判防范措施应急准备舆论引导

  预警发布

  先期处置

  研判可能发生疫苗安全突发事件

  预警行动

  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

  核定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级别

  事件评估

  预警解除

  响应分级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应急救援保护现场初步调查舆情引导

  事件得到控制,评估认为可解除应急响应

  响应解除

  后期工作

  评估总结善后与恢复

  附件3

  AA市BB区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初报)

  事件名称

  事发地点

  涉及单位

  发生时间

  ×年×月×日×时

  初判等级

  ()一般(Ⅳ级)()较大(Ⅲ级)

  (√)

  ()重大(Ⅱ级)()特大(Ⅰ级)

  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事件概况,报告和通报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

  报告单位报告人职务说明:本表可根据情况多页填写。

  报告时间联系方式

  电话:手机:传真:

  附件4

  AA市BB区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

  (续报)

  事件名称

  当前事件等级判断()一般(Ⅳ级)

  (√)

  ()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特大(Ⅰ级)

  事件进展情况:(主要包括事件调查核实情况,处置进展情况等)

  续报单位

  续报时间

  报告人职务说明:本表可根据情况多页填写。

  电话:联系方式手机:

  传真:

  附件5

  AA市BB区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人:

  (标题)(正文按公文格式排版)

篇七: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

  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事件分级1.5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其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2.2应急指挥部职责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4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2.5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2.6其他3.监测、报告、预警3.1信息监测3.2信息报告

  -1-

  3.3预警4.应急响应4.1先期处置4.2事件评估4.3响应分级4.4响应程序4.5响应措施4.6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终止5.后期处置5.1事件评估5.2工作总结5.3奖惩5.4善后与恢复6.应急保障6.1队伍保障6.2信息保障6.3医疗保障6.4物资和经费保障6.5社会动员保障7.预案管理

  -2-

  7.1宣教培训7.2应急演练8.附则8.1名词解释8.2预案管理与更新8.3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疫苗安全突发事件预警响应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全面提升防控和救治能力,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苗安全事件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疫苗管理法》《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及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我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或区外发生涉及我区的非级别及

  -3-

  以上疫苗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1.4事件分级结合我区实际,按照危害和影响程度将疫苗安全突发事

  件分为:级别和非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I级)、重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II级)、较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疫苗安全突发事件(Ⅳ级)(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1.5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3)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着力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手段遏止疫苗安全突发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

  -4-

  (4)科学严谨、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疫苗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其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成立XX市XX区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中心、区委编办、区经发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市公安XX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组成。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增加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街为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成员由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非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事发地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2.2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发布事

  -5-

  件处置的重要信息,审议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完成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各项决策部署。(2)组织分析评估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发布预警,下达应急处置任务。(3)督促协调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镇街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4)组织收集来自网络、媒体、公众、企业、技术机构、监测机构、成员单位及其他渠道获得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分析研判,按规定程序处置。(5)向市市场监管局、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6)加强对区级疫苗安全应急处置专家库的管理。(7)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4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事件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检测评估、社会稳定、舆论引导、

  -6-

  专家组等8个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况增加工作组和各工作组组成单位。

  (1)综合协调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经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相关机构开展应急处置,信息收集汇总,通信、资金、物资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及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事件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XX分局、区卫健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调查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明事件发生的监管漏洞以及导致事件发生的第一责任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监管处置意见以及应对措施;区卫健局负责调查事件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处置意见;市公安XX分局对涉嫌犯罪的,负责督促、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员赴现场开展调查。

篇八: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

  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1.1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疫苗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疫苗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1.2制定依据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疫苗安全事件,是指经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的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群体不良事件,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质量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安全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疫苗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1.4分级标准

  按照国家药监局分级标准,疫苗安全事件分为4级: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件、重大疫苗安全事件、较大疫苗安全事件和一般疫苗安全事件,相应执行1级响应、H级响应、III级响应、IV级响应。1.5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2组织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疫苗安全事件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2.1市指挥部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委、市

  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职责: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统一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

  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2.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药监局,主任由市药监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职责: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发文、会商、信息发布和专家组、检验机构的管理。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建立和管理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2.3成员单位及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疫苗安全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委网信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疫苗安全事件网上宣传、调控管控和应对负面舆情工作,依法查处疫苗安全事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互联网站。市公安局:负责查办市指挥部交办、市药监局移交或者公安机关自侦的涉疫苗案件(公安机关自侦案件应及时通报市药监局);配合开展对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参与疫苗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交通、治安维护,依法打击疫苗安全事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市司法局:负责疫苗安全事件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及时将发现的疫苗安全事件通报市药监局;组织开展疫苗安全事件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助做好调查和处置等工作;配合遴选并组织专家论证;落实疫苗补种等补救措施。市场监管委:负责对疫苗安全事件所涉及的商标侵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市药监局:负责收集和上报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涉事疫苗;负责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2.4工作组及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后,市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检测评估组、风险控制组、新闻宣传组、经费保障组等工作组。

  2.4.1综合协调组由市药监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

  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收集、上报疫苗安全事件处置信息;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协调经费保障;开展医疗救治;承担舆情监测、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4.2事件调查组

  由市药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引发事件的医疗行为、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疫苗进行全面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4.3检测评估组

  由市药监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组成。负责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必要时指定相关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查找事件原因,分析事件发展趋势,预判事件影响,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分析结果及时报告市指挥部。2.4.4风险控制组

  由市药监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对引发事件的疫苗采取停止生产、经营、使用和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严格控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防止危害扩大。2.4.5新闻宣传组

  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组成。负责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跟踪本市内外舆情,及时客观通报事件情况;负责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经市指挥部授权,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处置工作信息。2.4.6经费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保障事件的应急处置1:作

  经费。2.5专家组及职责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后,由市药监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组织遴选相关专家成立疫苗安全应急专家组。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趋势研判;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供技术决策建议;研判、建议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参与事件调查处置工作,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2.6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2.6.1药品检验、评价机构包括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市药品化妆品审评查验中心。负责对涉及疫苗不良反应事件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核实、评价、分析,及时出具评价报告;对疫苗进行应急检验和分析定性,及时出具检验结果;对疫苗生产企业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符合性检查,及时出具检查报告。2.6.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涉及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核实、分析和评价,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出具评价结果。3监测及信息报告3.1监测

篇九: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3•【字号】皖政[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促

  进畜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结合我省畜牧兽医工作实际,现就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加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现行兽医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体系不完善、队伍不稳定、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匮乏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水平的提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全省兽医工作全面发展。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畜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的长效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省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三、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整合省级、精干市级、加强县级,重点充实基层防疫队伍。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政府兽医工作机构,科学界定职能,理顺工作关系,稳定和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主要内容如下:(一)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根据兽医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整合畜牧和兽医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和完善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和执行动物卫生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扑灭计划;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工作;负责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加强省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将省农业委员会畜牧局改为省畜牧兽医局,其机

  构设置及职能配置由省编办按照规定程序报中央编办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县两级结合本地养殖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调整设置畜牧兽医行政

  管理机构。已单独设置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仍予以保留,列入政府直属机构序列;未单独设置的,也可按照“撤一建一”、资源整合的原则,调整设置政府直属的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并按程序报批;也可设置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名称统一为“××市(县、区)畜牧兽医局”。

  (二)建立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整合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组建省、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动物卫生监督所”,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直接从事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与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合并设置,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等行政执法工作。(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合理布局”的原则,整合现有畜牧、兽医技术机构和资源,省、市、县分别设置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承担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编制并上报;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四)稳定畜牧技术推广体系整合现有畜牧兽医系统内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和资源,组建省、市、县畜牧技术推广站。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公益性技术推广职能,负责畜牧业重大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参与畜禽饲养、草业、品种改良等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订并

  组织实施,提出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技术措施,开展畜牧业职业技能鉴定。其中,市、县两级机构与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合并,名称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中心)”,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五)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乡镇设立畜牧兽医站,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畜禽饲养量较少的地方也可按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畜牧兽医站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动物强制免疫的监督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疫情报告等政府公益性职能,协助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兽药经营监督管理,协助乡镇政府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开展动物防疫工作。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编制,由编制部门根据乡镇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经济条件,在乡镇事业编制总额中逐乡镇核定,人员工资、防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实行公开招聘选派,工作人员从现有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中公开招聘,实行聘任制。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要剥离出去,走向市场。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体系。按照省编办《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通知》(皖编办〔2005〕84号)的要求,每1000个农户配备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职责是:分户建立畜禽养殖档案,承担对动物的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协助做好产地检疫、动物疫情调查和报告、畜牧生产统计等。村级动物防疫员经费由县乡两级承担,省级财政给予补贴。乡镇政府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合同化管理和持证上岗、年度考核制度。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资格认证和定期培训工作。四、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实现经营性兽医技术服务市场化,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

  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具备规定学历和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执业资格。

  (二)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兽医事务,跟踪研究现代动物卫生规则,及时调整和完善本地相关政策。

  五、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兽医工作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兽医工作的投入,逐步建立起科学、稳定的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将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二)建立动物防疫应急储备制度。一是建立省、市、县三级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对应急设施、设备、疫苗、药品、防护用品、交通通讯工具等有关物资进行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二是设立省、市、县三级应急防疫储备金,主要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疫情追踪与监测等疫情处理工作及强制扑杀补助。(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重点向县、乡倾斜。要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六、组织实施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由省农委、省编办牵头,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人事、

  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深入研究本地区现有畜牧兽医机构状况和兽医工作的重点,按照机构、编制总量控制,整合资源,理顺关系的原则,制定合理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各市、县于2006年9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省农委、省编办备案后组织实施;2006年年底前完成机构设置、人员上岗、分流人员安置等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三日

篇十: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9.10.152019.10.15

  医疗安全与血液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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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贯彻《疫苗管理法》和《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中办发﹝2018﹞70号)精神,按照《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9﹞50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统筹管理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9﹞618号)有关要求,全面推进全省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降低疫苗安全管理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辽宁省全面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辽宁省卫生健康委2019年10月15日

  ——结束——

篇十一: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

P>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7.06.092017.06.09粤府办〔2017〕43号疾病防控综合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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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4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一)健全全省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省卫生计生委要健全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根据国家决策部署及时调整我省免疫规划政策,定期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后,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后公布实施。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建立前,应按现行规定开展补偿工作。(三)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相关

  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不断健全协调机制,加强疫苗生产、流通、接种以及接种证查验、补种、宣传等各环节的沟通配合,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推动信息共享,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流程管理(一)促进疫苗自主研发和质量提升。通过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支持我省新型疫苗特别是多联多价疫苗的研发和产业化。促进疫苗生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规范生产能力,持续提升疫苗产品质量。积极推进我省疫苗研发、生产、临床试验基地建设,推动疫苗相关产业发展。(二)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将疫苗采购纳入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交易的原则,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省卫生计生委要进一步完善我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方案。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出入境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做好我省出入境人员接种所需疫苗的采购、储存、使用等工作。(三)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储存配送企业冷链储运条件的检查。省卫生计生委要牵头组织制定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冷链设备装备标准。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定期评估辖区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设施设备状况,确保冷链装备按标准配置到位并正常运转。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辖区内特别是偏远地区疫苗及时配送。(四)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省卫生计生委要加快将省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嵌入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实现对接。所有接种单位均应实施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三、规范预防接种管理(一)加强第二类疫苗接种统筹管理。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开展第二类疫苗的评价、遴选,提出使用品目等。积极推广第二类疫苗预约接种服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接种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严格规范村级接种单位服务行为。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快制定我省预防接种单位收取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接种耗材费的收费标准。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问题应通过市场化方式,在第二类疫苗招标采购工作中统筹解决。(二)加强预防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加强公立医院和社区、乡镇预防接种单位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接种单位设置、人员资质、预防接种设施条件、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以及预防接种告知、记录、报告和宣传工作等。接种单位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免疫程序、疫苗品种、接种方法、疫苗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第二类疫苗价格、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咨询投诉电话等事项。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对预防接种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强化预防接种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在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预防接种门诊分级评审工作和对其他预防接种单位督查的全覆盖,每年组织对预防

  接种单位的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职责任务的医务人员要通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评估。将预防接种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按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预防接种门诊人员绩效工资与预防接种门诊等级、接种服务量挂钩等预防接种激励机制。

  四、落实保障措施(一)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各地要明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性质,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标准要求,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二)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各地政府要落实支出责任,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并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责令立即整改,对工作严重滞后、敷衍塞责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9日

  ——结束——

篇十二: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

P>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进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9•【字号】冀药监化药〔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进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紧急通知

  冀药监化药〔2020〕4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有关疫苗生产企业:

  为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保护公众健康,现就做好我省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积极推动建立覆盖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全部疫苗全过程可追溯,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提高疫苗监管工作水平和效率,切实保障疫苗质量安全。二、主要任务(一)遵循统一的追溯标准和规范。目前,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所需标准国家已全部发布,包括《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疫苗追溯基本数据集》和《疫苗追溯数据交换基本技术要求》5个信息化标准。其中,《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和《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是3个基础通用标准,《疫苗追溯基本数据集》和《疫苗追溯数据交换基本技术要求》2个标准对疫苗追溯参与方提出了追溯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和交换的具体技术要求。(二)完善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各市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推进免疫规划信息化建设。省疾控中心具体负责省级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建立符合疫苗信息化追溯标准的省级免疫规划信息系统,与协同平台相衔接,并督促指导全省疫苗电子追溯系统建设落实。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负责完成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单位信息系统功能的升级,完善硬件采集设备。通过该系统验证省内疫苗采购入库信息,依法如实记录疫苗流通、库存、预防接种等追溯信息,并按标准向协同平台提供追溯信息。(三)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建设的主要责任,按照“一物一码、物码同追”的原则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并与协同平台相衔接;要对所生产疫苗进行赋码,提供疫苗各级包装单元生产、流通追溯数据,实现疫苗追溯信息可查询,向疫苗协同平台及时、准确提供疫苗追溯

  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建,也可通过第三方技术机构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应当满足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公众查询需求。进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可委托进口疫苗代理企业履行上述责任。疫苗配送单位应当按照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相关要求,在完成疫苗配送业务的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相关追溯数据。

  (四)社会参与方提供技术服务。信息技术企业、行业组织等单位可作为第三方技术机构,提供疫苗信息化追溯专业服务。相关发码机构应有明确的编码规则,并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将其基本信息、编码规则、药品标识等相关信息向协同平台备案,确保药品追溯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各自责任加快推进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具体工作,依法依职责加强对本辖区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疫苗代理企业、配送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追溯体系建设要求和追溯责任,要将追溯体系建设情况、追溯信息提供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项目;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保障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二)确保完成时限。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快推进追溯体系建设。2020年3月31日前,全省应当建成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所有上市疫苗全过程可追溯,确保疫苗最小包装单位可追溯、可核查。(三)加强督导检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健康委适时对各地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导。疫苗信息化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药品安全和卫生健康考核项目。对于没有按照要求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的,要依照《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肃处

  理。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3月19日

篇十三: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

P>  因此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医疗保障评估体系是完全有必要的针对医疗保障的运行特点确淫的评价指标对参保情况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医疗机构的服务和医药市场公平性与可及性个人负担比例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医疗一卫生资源的配置健康改善与医疗保障的关系等进行深度研究和评价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摘要:摘要:中共十七大以来,我国加大了对医药卫生体制的关注力度,积极谋求对医药卫生体制进行深度改革,以实现“以人为本”、人的可持续发展等目标。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出台,表明我国正在积极有效的解决当前医药卫生领域的突出问题,为全面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奠定的坚定基础。本文就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成就、以及还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总结和阐述,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关键词:医药卫生体制;医疗保障体系;改革和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发展和小康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福利服务需求的急剧增长与现有的福利供给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加剧。中国的医疗保障事业不仅仅要在公共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方面扩大覆盖面,而且要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彻底改变“以药养医”的恶性发展模式,并且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我们要实现建立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全面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如何使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药卫生服务,是当前社会的热点,人民关注的焦点和政府丞待解决的问题。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要性1、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客观要求。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是事关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构成的主体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覆盖范围仅限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在各级财政的补助下,广大农村居民已逐渐被纳入医疗保障范围。而城镇职工家属及其子女在劳保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后,尚未有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障形式,成为医疗保障制度覆盖的空缺。由于大部分城镇居民没有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障,他们的医疗问题只能主要依靠个人和家庭力量解决。快速增长的医疗费用和极低的医疗保险

  覆盖率,使群众难以得到良好的医疗保障。由于社会转型的日益加快,疾病风险的困扰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带来的分配不均等,广大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城镇医疗保障建设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如果基本的医药卫生都得不到保障,那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目标的实现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就更加难以实现。[1]2、是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必然选择。药物规范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当中必不可少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关键环节,药物对于医院和患者而言都是必不可缺的。而目前,我国的药物市场上,药品品种繁多,生产厂家林立,而且由于市场经济的作用,以至于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相当快,这从某种层面上来说,其发展对于医疗卫生事业而言是具有其积极作用的。事物的发展是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相结合的产物,同样的,在利益的驱使下,通过药物来谋取暴利的行为时有发生,并不时还会假药、问题药的出现,这对于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和挑战。因此,有必要国家要加强其宏观调控的作用力,由国家制定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省级人民政府积极配合,确定本地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还要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以避免在各个环节上可能出现的问题。3、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重要举措。无论从当前医疗卫生行业出现的种种弊端和问题,还是从老百姓看病难的问题日益突出来看,都说明我国的卫生体制改革的问题依然突出,甚至一些新生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卫生事业科学、和谐、可持续发展的障碍[2]。比如,医疗趋利性表现日益明显,而救死扶伤的行业意识显著淡化。有的医院不是把治病救人放在首位,而只图如何最大限度的从病人身上谋求暴利,抬高病人所用药品的价位,提高各项门诊费用,以达到“以药养医”的目的,完全走市场化道路,把医院商业化,这完全违背了医院了公益性质。[3-4]因此,要积极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的医院,同时制定公立医院转制政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利益。

  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过程中虽然出现了不少突出的问题,但取得的成就是主要的。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医疗、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基本不成功,保障制度很不健全,人们“看病贵,看病难”的结症一直得不到根除。据统计,以前我国不享有任何医疗保险的人,在城市占44.8%,在农村占79.1%。两项相加,在中国的13亿人口中有约8亿人还不享有任何医疗保险。其结果使我们的医疗卫生情况在世界卫生组织的191个会员国中排名倒数第四。[5]但这种局面已经得到大大的改善。我国政府极大地加大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现已基本建成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等等。其次,很多传染病防治取得重要成就,如鼠疫和霍乱,上个世纪80年代发2002年下降到266/10万,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成功。2003年SARS病率1884/10万,的防治,我国科研人员最早发现SARS是病毒感染引起的免疫功能异常,是冠状病毒发生变种,可以在人与人之间传播。这些都是非常肯定、非常明确的一个进步。[6]2009年在防控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医疗卫生工作方面,我国所采取的一系列的防控与治疗措施,都保证了国民的健康和安全。还花费极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积极研究防控甲型流感的疫苗,同时也为国际防控事业做了积极的贡献。再次,建立了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加强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加大了对医院建设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了多所县级市、省级单位的医院建设,并给予了一定的财政补助已帮助其自身的发展和完善。加强医疗卫生队伍的建设。我国不仅培养了一批高水平的医学科技骨干和学科带头人,也通过多种形式的医学教育培训,全面提高了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者的素质与水平。还不断改革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和运行机制,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已更有利于我国医药卫生体制的健全。另外,在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我国取得了一批重大科技成果。20世纪80年代,成功证明EB病毒在鼻咽癌发病中的重要作用,并确立鼻咽癌的早期诊断方法;发现新轮状病毒,证明它是成人流行性腹泻的病原并得到国际认可……目前,我国已完成全长DNA及基因组DNA克隆、测序的新基因20多个;针对多发于

  贫困地区的地方病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工作,有效遏制了克山病、大骨节病等地方病的蔓延;“科技成果十年百项推广计划”提高了基层和农村医疗卫生单位的科技水平。[7]

  三、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的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和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尤其在近几年,中央不断就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案广泛在社会各个阶层征求意见,也就未来三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做了预期的设定。总体而言,相对于以前的改革来说,这次的改革虽针对于以前在医药卫生体制当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和解决方案,但其中也有无法尽善尽美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不完善,阻碍药品相关问题的解决。药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依然还存在着严重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药品采购商业贿赂、假药事件、新药审批事件、高价药易售等药品问题层出不穷,这在很大程度上致使药品价格虚高,严重影响了病患者的利益。针对医院“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这次改革将实施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改革,但是改革过程中针对补偿机制的改革却显得尤为不完善。政府对医疗机构投入萎缩以及物价部门的非理性监控都还制约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行。现阶段,医疗机构仍然处于资源浪费型的运作模式,远远没有形成“成本最小化”的内涵式发展模式。[8]2、政府筹资增长机制不健全。政府对于卫生体制的改革的投入其实一直是不够的。目前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还不到6%,而国际上许多不发达国家投入也达到7%以上,发达国家更达到15%-20%[9]。由于投入不足,,公立医疗机构主要依靠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维持运行,实现创收,这就直接导致公立医疗机构严重的利己行为,职业道德显著下降,还不仅浪费了医疗资源,还加重了病患者负担。然而,虽然新医改方案提及需要增加政府投入,但是并未就筹资总额和筹资增长机制以及对公共卫生、对公立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等的筹资比例给出明确安排。如果投入得不到保证,这些问题就得不到解决,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就无法得到保证。[10]

  3、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缓慢。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固然要把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卫生体系的主体。但就当今的社会形势来看,必须要建立一个良好、有序的竞争医疗服务体系,需要真正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才能改变公立医疗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彻底消除公立和非公立的藩篱,将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院都作为平等的地位对待,才能更加保障病患者的利益。但如今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并没有处于同一个竞争起跑线,在市场准入、政策环境和行业监管等方面非公立医疗机构都明显受到发展限制,这样就使其他医疗机构无法获得生存和发展机会。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不能让所有的医疗机构在优胜劣汰环境下获得发展,也没有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也就不可能使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和药费降下来,无法保障医疗服务质量。[11]

  四、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策略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策略我国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是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深化改革最迫切的任务之一,也是难度相当大的一项工作。鉴于上述问题,我们应当提出相关的建议以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并有利于完善医疗保障体系。首先,完善政府筹资职能,加大政府对医药卫生领域的资金投入。虽然强调要完善医药卫生体制的公平竞争体系,但必须要避免市场所带来的完全追逐利益化的弊端,因为医疗毕竟本身所具有的公益性。所以要适当强化政府职能,增加政府投入,而且要注意要对各类医疗机构和部门的投入保持一定的平衡性,不要拉开太大差距,以避免一些投入严重不足的领域导致的经济负担会可能危及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同时要注重政府责任和市场化并举。加大政府的干预力度并不代表政府要取代市场,完全取代市场的话,政府的负担无形当中就会无限扩大。由于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将按照改革规定统一由政府规定,因此也要制定相关的监管体制,以避免在这个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出现。另外,还要大力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入到医疗领域,达到完善政府筹资职能的目的。[12]其次,促进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联动发展,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机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

  体,其他类型医疗机构为补充,并优化医疗机构布局和机制,完善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在加大对大型公立医院进行市场化改革,避免公立医院过度依赖政府而发展的同时,随着企业职工和职工家属大量加入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要充分发挥职工医院的作用,加强对职工医院的改造,加大对职工医院的补贴,也可以减少大医院的服务压力。还可以大力发展社区卫生事业,努力为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培养全科医生队伍,是其成为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主力军,也鼓励社会资本或者民间资本进入社区医疗服务领域,并鼓励社会对社区医疗服务的捐助,并将社区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再者,建立有效的医疗保障评价体系,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持续发展。医疗保障是一项复杂并且庞大的系统,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关乎整个国家的国民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医疗体系存在的问题背后主要是缺乏一定的评价体系,以致无法判断制度的好坏。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有必要对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一番思考和评估,以便为制度的不断完善指明前进的道路和方向。因此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医疗保障评估体系是完全有必要的,针对医疗保障的运行特点,确定一套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对参保情况、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医疗机构的服务和医药市场公平性与可及性、个人负担比例、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健康改善与医疗保障的关系等进行深度研究和评价。同时,还可以加快医药卫生体制的立法规范,为改革的推进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14]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胡大洋.构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探讨[J].群众,2006,(10).43—45.[2]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专家:医改方案未给出公立医院改革的明确意见[EB/OL]2008-11-03.[3]田璇.浅谈新时期医德医风建设[J].医学理论与实践,2005,(11).1367—1368.[4]陈宪松.论医德医风的规定性[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1992,(2).109—110.[5]、[6]次仁顿单.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点滴认识[J].西藏医药杂志,2009,(1).23—24.[7]胡志.卫生管理学教程[M].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年版.[8]董伟,孙梅等.各方对《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

  见(综述3)——医疗改革何去何从仍是争论焦点之一[J].中国卫生资源,2009(1).8—10.[9]钟南山.资金如不落实医改将成空谈[EB/OL]2008-11-14.

  [10]、[12]孙梅,王朝昕等.各方对《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综述1)——完善政府筹资职能为新医改方案的重中之重[J].中国卫生资源,2009,(1).1—4.[11]、[13]王朝昕,孙梅等.各方对《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综述2)——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是医改的核心环节也是难点[J].中国卫生资源,2009,(1).5—7.[14]仇雨临.中国医疗保障体系的现状与完善[J].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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