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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

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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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12篇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12篇,供大家参考。

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12篇

篇一: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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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机构编制管理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

  家行政管理中处于源头和基础地位。机构编制是“龙头”,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已经摸索出一些成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如联审工资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入编(减员)通知单》制度、人员编制管理台帐等。随着新形势的发展,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应运而

  生,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部分单位和部门对机构编制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机

  构编制管理存在忽视和松懈的情况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

  识不足,无视“三定”方案的严肃性,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不能自觉地在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困难,总想在增设机构、增人增编、增职数、提升机构规格等方面打主意。大都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性和各种困难,要求增加机构、增加编制,很少有单位提出精简机构、减少编制。要开展某一项工作,就要设立一个机构,而且动辄要为行政机构;如果行政机构不能设置,就要求设立为财政补助的事业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本文出自范文先生网-http://]

  (二)机构设置的多样性。除了正式设立的机构以外,还以“合署”、“挂牌”、“挂靠”等形式设置机构。如农业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乡镇企业局,经济贸易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企业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如果仅仅是挂牌、合署或挂靠倒未尝不可,问题是挂牌、挂靠之后,组织部门要相应地配备领导干部。领导干部配备后,工作人员就显得不够,出现“官多兵少”和人手紧的现象,导致政事职责不分、政事人员混岗情况的产生,甚至直接导致人员超编。

  (三)编制管理失之于弱。虽然有“编制就是法”的说法,但在

  实际工作中,编制管理的软弱性随处可见。按照国家规定,只有军队转业干部可以超编安置。但在实际工作中,组织部门在领导班子调整时,超编配备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在机构撤并、调整时,由于人员分流难度较大,让超编人员暂时在岗。有的部门由于人员结构(年龄、专业、职务等)的原因,缺少专业人员或年轻干部,在招考或调剂时,超编配备。更有甚者,一些部门、乡镇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视编制规定而不见,大量使用临时性人员。

  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寻找原因。客观上,目前社会事务方面新的工作很多,一项工作的开展总得有一个机构来管理,造成机构增加(包括行政的挂牌机构和事业的实体机构)。由于目前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或者由于目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机构撤并之后,人员分流有较大的难度;或者由于目前公务员队伍中专业结构不合理等原因,不得不适当补充一部分年纪轻、学历高、专业性强的人员,造成有的单位人员超编配备。主观上,由于有的部门和少数领导机构编制观念不强,在人员配备特别是领导干部配备上,不能严格执行核定的编制数,造成机构增加,人员超编。

  二、解决办法及对策机构编制是龙头,也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编办作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要通过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积极构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控制、把关、协调、监督作用,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结构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更大程度地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和职

  能。(一)严格维护“三定”方案的严肃性,建立和形成机构编制管

  理完整的法律体系严格执行“三定”方案,对于保持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对稳定具

  有重要作用,必须坚决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调整和改变“三定”中关于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

  从事机构编制管理的人员都知道,在机构编制管理中,有一句话叫做“编制就是法”。光从这句话来讲,编制就是法不错;但从这句话也反映出机构设置管理的法治性不强,而“编制就是法”这句话的落实也有较大的差距。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经济社会各项管理特别是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进展很快,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相对于其它各项工作,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进展不大,或者说立法进程滞后,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长期以来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能,它的行政行为更多是体现上级领导的意图,而非完整的法律意志。我们对前几次机构改革的反思,其中一条就是靠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行政手段来推行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打下了人为因素的印记。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人们“往往把领导的讲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说的话,就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变”。如果领导人之间意见分歧,常常使机构编制部门陷入无所适从的两难境地。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保证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其它部门的正常长期运作,机构编制管理

  方面的立法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进一步调整各级政府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这为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立法进程,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指明了方向。[本文出自范文先生网-http://]

  (二)继续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约束机制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到组织、人事、财政等各个部门。机构编制是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财政预算控制是机构编制约束的有效手段。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要以编制为基础,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和编制的限额之内,核定人员、工资和经费,办理调配、录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户口迁移等手续。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编制、人员、工资一体化管理的、相互配套制衡的刚性约束工作机制。加快电子化进程,财政局和编办可以实行机构编制、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等微机联网,建立数据库,实行人员编制与财政预算同步监测、动态管理。(三)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机制一是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部门监督检查职能。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全面转变习惯于主要抓具体审批和执行的做法,克服和扭转“弱监督、软监督、虚监督甚至无监督”问题,加强监督职能,健全完善监督检查程序和手段。如可以结合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年检,对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机构编制部门内部形成强力有效的机制和制度优势,实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制度化、经

  常化,把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日常业务职能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二是建立群众公开监督制度。群众监督是最广泛、最有力的监督。建立机构编制数据库,实行编制实名制和“阳光编制”,定编定岗到人,将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置于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之下。如机构编制部门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原则、审批程序、机关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岗定员情况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机构编制部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等等,进一步落实和扩大群众对机构编制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营造加强机构编制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是强化领导干部的编制意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县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地区、本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直接责任。可以视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制定相应的年度考核方案,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年度实绩考核目标;纪检、监察、编制、审计部门对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同步监督,发现和接举报有违规操作行为的,及时、迅速地介入调查,一经查实,坚决处置到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时,编办对其任职期间内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编制纪律的,实行追究制等等。

  最后,小编希望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不周到的地方请多谅解,更多相关的文章正在创作中,希望您定期关注。谢谢支持!

篇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机构编制管理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吃空饷”;

  二、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

  三、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四、违规增加编制或设置机构;

  五、擅自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加挂牌子等;

  六、混和使用行政、事业编制;

  七、上级部门违规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

  八、违规挪用下级编制;

  九、工勤人员占用行政、政法专项编制;

  十、其他:①人员编制与工资关系不一致;②自定机构并使用相应级别非领导职务人员管理;③人员结构不合理。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篇三: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于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思考(镇坪县编委办)

  关于当前县级机构编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镇坪县编委办2021年12月

  机构编制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行使一切行政管理的基础。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处于我国编制管理体系的最基层、最前沿,直接承担着各项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因此,其管理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基层政权建设、执政能力建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后,县机构编制部门单独设�Z,列党委机构序列,为促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理顺了体制,创造了契机,打开了新局面。但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当前县级机构编制管理依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本文就从县级机构编制管理的层面,对此作以粗浅探讨。

  一、主要问题

  (一)严格控编与地方及部门利益需求之间的矛盾

  众所周知,当前社会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促进就业成为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一个重要的就业渠道,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更是多数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群体就业首选。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一方面代表国家利益,要贯彻落实严控机构编制盲目增长的大政方针,另一方面,又承担着促进和服务一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责任,要兼顾地方扩大就业的实际需求。同时,一些部门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遇到人员编制紧张,总想在增机构、增编制、增职数、升规格等方面打主意,片面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性和困难;或者与其他地区攀比,看到相同的部门增设了机构、增加了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提升了机构规格,就要求看齐,动辄向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汇报,要求机构编制部门解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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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一些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出于自身考虑,往往以本部门工作重要为由,在划拨经费、项目审批和考核验收时,要求下面设�Z与之对应的机构,使机构编制部门左右为难。这样就势必出现三种情况:一是盲目要编。按照机构编制管理原则,核定编制应当根据机关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但是在上述情况下,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即使想坚持原则,也无法背负千夫所指的骂名与全县大局利益作对,毕竟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条件下,增编增人对地方来讲利远大于弊。于是无论是否职责需要,只能硬着头

  皮不厌其烦地向上级请示报告,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白白增加了机构编制部门工作量。二是超编进人。当然,随着机构编制体制理顺,管理逐步规范,这类问题已得到了有效控制,这里不再赘述。三是为了争取项目、经费、考核验收过关,机构编制部门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从“大局”出发,不惜与相关部门集体造假,出具假证明,印制假文件,执法犯法。这些情况,无疑都会对机构编制部门权威性、约束力造成极大贬损。

  (二)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要求与现行管理模式的矛盾一是机构编制管理法治化程度不高。虽然国务院于2021年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Z和编制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机构编制管理,但《条例》中的规定较为原则,而且也不涉及党委、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等机构编制问题,操作难度大。长期以来,机构编制部门开展工作缺少“明文规定”,为了不出格,只能按照上级领导的意见办事,导致县级机构编制管理往往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同时,这样的管理模式,使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开展工作习惯于先接受上级指令、再参照兄弟单位、最后自己执行的工作方式,导致工作被动、滞后,缺乏独立探索实践的创新精神。二是机构设�Z过于繁杂。除了正式设立的机构以外,还有以“合署”、“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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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管”、“挂靠”等形式设�Z机构,对规范机构编制管理造成很多不便,增加了难度。

  (三)县级编制部门力量薄弱与部门职责繁重的矛盾机构改革前,各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归属不清、设�Z各异,有单独设�Z的,有属部门内设机构的,也有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有属党委序列的,也有属政府序列的。这种体制上的不统一,造成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权限不明,多头管理的状况十分普遍。机构改革后,多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单独设�Z,独立办公,既是党委工作机构,又是政府工作机构,但由于历史原因,机构编制部门权威性尚未有效建立。同时,从县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设�Z格局来看,受到很多束缚,真正发挥好机构编制管理职能存在较大难度。编委办作为县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的一个办事机构,同时接受三个方面的领导,承担着三个方面安排的工作,仅是沟通衔接就要花费相当大的精力,还要承担机构编制管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机构编制纪律监督等重任,往往处于矛盾和利益的漩涡,一些工作开展起来举步维艰,工作效率难以提高。其次,纪律监督也是目前县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处软肋。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体制理顺不久,自身建设刚刚起步,力量比较薄弱,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往往由编委办其它人员临时兼任,使监督检查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在监督检查的法规依据上,上级部门虽然出台了许多关于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的文件规定,政策性强,纪律严明,但是缺乏有力的执行措施和操作办法,监督检查效果微乎其微。尤其是在违反机构编制政策纪律的问题上,没有强硬有效的惩处措施,基本只能靠提醒告诫,对违反机构编制政策纪律的责任人起不到震慑作用,使得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难以树立。

  二、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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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快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建设进程

  一是强化对现有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认识,引导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自觉处理好大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摒弃部门利益至上的思想,从而形成良好的机构编制工作环境和社会氛围。二是坚持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将机构编制管理纳入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的考核内容。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人,坚决按照中央编办和监察部制定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中纪委印发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责任。三是出台机构编制法,将机构编制管理的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和责任追究等方面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标准体系,在对现有机构编制管理标准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机构编制标准。

  (二)切实转变现行机构编制管理模式

  一是贯彻落实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将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按照规定程序定编到人,把抽象的编制具体化,将静态的机构编制与动态的人员流动挂起钩,实现了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配套协调,能够有效防止擅自设立机构、超编进人、混编混岗、超职数配备干部等违法违纪情况发生。二是抓好结构调控,实行科学化管理。从编制管理这一概念的内涵来看,本身就包含着管总量、管结构两个基本命题。但一直以来,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普遍存在着偏重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要管好用好机构编制资源,提高机构编制管理质量,就必须“重总量”与“重结构”并重,机构编制部门要把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结构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实现偏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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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向抓好质量的转变。特别是事业单位,要综合考虑各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各单位再按此结构比例使用编制和配备人员。这样,才能使机构编制管理更趋科学合理。三是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要以编制为基础,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和编制的限额之内,核定人员、工资和经费,办理调配、录用、

  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户口迁移等手续。形成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既相互协调配合,又相互监督约束的长效机制。

  (三)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机制一是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部门监督检查职能。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做法,解决“弱监督、软监督、虚监督甚至无监督”问题,不断创新和完善监督检查程序和手段,履行监督职能,在机构编制部门系统形成强大的机制和制度优势,把监督检查作为一项基本业务职能持久深入地开展下去,实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制度化、经常化。二是建立机构编制公开监督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将财政供养人员情况�Z于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坚持投诉举报制度,保障群众对机构编制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营造加强机构编制监督的良好氛围。三是强化领导干部的编制意识。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地区、本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直接责任。可以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在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时,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纪检、监察、编制、审计部门对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同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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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旦发现违纪违法行为或接收到举报信息,及时、迅速地介入调查,一经查实,坚决处�Z到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机构编制部门应对其任职期间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编制纪律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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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自2012年起事业机构编制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机构撤一建一编制增一减一成为刚性规定大幅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已不具有可操作性

  当前机构编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机构编制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行政编制总量少。现有。。级机关行政编制总量与2007年相比,仅增加了6.6%;二是职能与编制不匹配。2010年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后,。。承接了规划建设执法、违章建筑拆除、建设行政管理等11项职责。2012年,再次承接了公园、公众厕所、公交客运等个方面的管理职责,但相应下划的行政编

  制数量少。三是事业单位总控严。自2012年起,事业机构、编制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机构“撤一建一”、编制“增一减一”成为刚性规定,大幅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已不具有可操作性。建议对策:一是控制总量,盘活存量,提高编制使用效率。二是“嫁接”新职能,“改造”老机构。三是建立动态化管理机制。编制配置超出职能需要的进一步精简;职能消亡的,果断撤销;职能新增、加强的,适度增加。

篇五: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县机构编制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思考

  XX县机构改革后机构编制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思考

  一、基本情况(一)机构设置情况目前,我县有行政单位XX个(党委机关XX个,人大机关XX个,政协机关XX个,政府机关XX个,政法机关XX个),群团机关XX个,事业机关XX个(包括乡镇事业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我县XX个乡镇中,一类乡镇XX个(XX镇)设党政机构XX个,事业机构XX个;二类乡镇XX个(XX镇、XX镇、XX乡)设党政机构XX个,事业机构XX个;三类乡镇XX个(XX镇、XX乡)设党政机构XX个,事业机构XX个。(二)编制核定情况我县共有各类编制XX名。按编制类别分:行政编制XX名(县直行政编制XX名、政法专项编制XX名、乡镇行政编制XX名),机关后勤编制XX名(县直后勤编制XX名、乡镇后勤编制XX名),事业编制XX名(县直事业编制XX名、乡镇事业编制XX名、乡镇卫生院编制XX名、教育事业编制XX名);按经费来源分:财政全额拨款编制XX名,财政差额拨款编制XX名,自收自编制XX名(三)人员配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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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各类工作人员XX人,其中县直行政单位XX人(公务员XX人、机关工人XX人、后勤工人XX人、事业人员XX人),政法机关XX人(公务员XX人、机关工人XX人、事业干部人),乡镇行政XX人(公务员人、后勤工人人);各类事业人员XX人(县直事业人员XX人、乡镇事业人员XX人、乡镇卫生人员XX人、中小学教职工XX人)。

  全县共有XX人省上招录的工作人员不占我县编制(名选调生、名村官、名进村进社、名乡村医生、名农村中小学教师和名特岗教师)

  目前,全县总体超编XX人,其中:县直行政单位超编人(县直行政单位编制名,使用事业编制名,机关后勤编制名,共有编制名)、政法机关超编人、县直事业单位超编人(县直事业编制名,行政单位使用名,县直事业单位编制共名)、乡镇后勤超编人,乡镇事业单位超编人,乡镇行政缺编人、乡镇卫生院缺编人、教职工缺编人。

  二、存在问题(一)少数部门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些部门、单位和乡镇对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对编制工作的定位不准,不能站在全局的高度看问题,不能自觉地在转变职能、精简机构、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片面地强调自身利益,以工作任务重、人员少、困难多等客观因素为理由,在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提高机构规格等方面做文章,往往是要开展某一项工作,就先要设立一个机构;增加某一项职能,就要增加许多编制,配备相应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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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像没有新的机构、编制、人员就无法开展工作。另一方面,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项目争取、考核、检查验收等理由对我县部分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配备等相关问题发文件、提要求,“条条”干预现象比较严重,给我县编办贯彻落实机构编制政策带来了极大的干扰和困难。三是人员管理部门无视各单位“三定”规定的严肃性,在人员调动方面不是以编制为准,而是以领导意图为准,随意调动人员,造成人员混岗现象。四是有些县上领导,无视编制管理法规,给行政单位核定事业编制、在行政内设股室核事业编制,造成混编现象。

  (二)机构编制核定缺乏统一的标准。长期以来,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在核定机构编制时,没有一个较为完善和可行的标准体系。编制部门在审批机构编制时主要是根据有些领导的指示精神、参考周边地区的作法等,编制核定不够科学。如我县XX局,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只核行政编制名,下设事业单位核编名,共名编制,而城管局作为直属机构核行政编制名,下设事业单位核编名,工作人员有人,在全县编制极为紧张的现状下空编制名,造成了编制资源浪费。所以说机构编制的核定,需要构建一个全面、系统、科学的分类标准体系。

  (三)“三超”现象相对突出。为了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长期以来,各级编制部门作出了不懈努力和大量工作,也取得一些令人可喜的成绩。但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在机构编制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表现比较集中和突出的主要是“三超”问题,即“超编制调进人员”、“超规定设置机构”和“超职数配备领导”。造成这个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刚性管理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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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有力的手段,才使这种现象控而不住,屡禁不止,如果不出台一系列机构编制管理的强化手段,仅凭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赤手空拳,那是无法有效解决的。

  (四)编制管理法制建设不够健全。机构编制工作本身存在着法制化建设不完备的问题,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限制了机构编制管理在推进和建立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中应当发挥的作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机构编制方面的正式法律,虽然出台了一些编制管理办法,但对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原则、责任等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实施起来显得有些苍白无力。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许多重要的机构编制问题,如调整职能、增减机构、审批编制等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盲目性。机构编制管理一旦出现随意性时,根本难以按照法律“准绳”决策和执行,只能靠上级领导去协调,这样就严重影响了机构编制职能的有效行使。

  (五)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机构自身建设有待提高。新形势下的机构编制工作不仅工作量大大增加,而且工作要求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开展编制实名制管理将是机构编制部门一项长期的繁重的任务,机构编制调控管理、“实名制”系统管理和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都有很多新的要求。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一方面,机构编制管理机构一直存在不顺、力量不足、履行职能比较难、社会认知度低度的问题,另一方面没有建立部门协调工作的约束机制。组织、编制、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对人员、编制、经费的管理过程中沟通不够,工作脱节,所以这些与新形势下的机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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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很不相适应,机构编制部门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受到削弱,要想全面有效行使管理与监督权,查纠克服超职数配备领导、超编制进人等违规现象,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及对策(一)抓管理制度建设,有效规范机构编制工作行为。我们应从制度建设入手,制定和出台一系列具有规范性、操作性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为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管理上提供了办事指南和工作便利。一是出台“进编预审制”。全县各级各类单位进人,必须认真按照核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在人员进编预审工作中,县机构编制部门严格实行“三个审查”,即一审用人单位是否空编空岗;二审进编程序是否合乎规定;三审所进人员是否具备条件。否则县编制部门将不予受理任何进编申请报告。二是实行“用编公示制。”我们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把机构编制的各项政策、各个环节公之于众,透明公开,实行阳光操作。通过公示,既增加了机构改革的透明度,又确保了定编定岗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机构编制管理深入每个干部职工的思想。三是建立“考核督查制”。将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作为各级党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明确各级党政“一把手”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要在任期内坚决控制机构编制“三超”现象,严格执行财政供养系数控制目标规划。同时还应建立机构编制督查制度,对离任的党政主要领导由上级有关部门对其任期内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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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审计情况作为当地党政领导干部调整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反面典型,从严查处。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杜绝随意乱进人员、乱设机构和乱配职数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抓定编定岗到人,认真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一是严格定编。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核编中,坚持在确定单位工作职能的基础上实行总量控制、分类核编、局部微调,确保机构编制核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逐步消化行政单位的事业编制。在编制核定中,严格执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二按编设岗。在按编设岗工作中,应该做到“两个明确”和“两个优化”,即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和明确岗位编制性质、优化领导干部职数和人才队伍结构。在分配编制和设置岗位时,应注意领导成员、中层干部和办事员分类定岗,互不占编。这样可以扭转过去机关、事业单位官兵混岗和官多兵少的混乱格局。三是建卡立册。实施的机构编制“帐、单、证、册、表”五位一体的管理办法,“帐”是编制台帐、“单”是指《进编人员通知单》、“证”是指《人员编制证》、“册”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花名册》、“表”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统计表》。具体操作程序是:一是对单位的在编人员,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批核发《人员编制证》、《进编人员通知单》;二是由县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的编制手续核定人员工资标准,再由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供养的机构编制范围核发工资;三是县编制部门建立《在编人员花名册》,将在编在岗人员的工作岗位、用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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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质、经费渠道等情况登记造册,并实施动态管理;四是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调整《人员机构编制统计表》和编制实名制数据库。

  (三)抓部门综合协管,逐步建立机构编制配套协调约束机制。

  机构编制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单就编制部门一家管编制是管不住的,也是管不好的。只有与组织、纪检、人社、财政等部门联动起来,才能建立起有效的机构编制配套协调约束机制。

  一是实行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的挂钩管理。进一步清理明确单位工作职能和经费供给渠道,县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进行部门预算和核拨经费,彻底改变了过去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相互脱节“两张皮”状况。

  二加强机构编制与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树立“编制是龙头”的意识,坚持只有在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范围内,组织部门才能按照规定领导职数任免配备干部,人事部门才能在编制限额内办理人员调动、核定工资及职称评定手续,财政部门才能核拨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银行才能给予开设帐户并发放工资。否则,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一律无效,这样在全县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共识,才能有效地防止了机构编制反弹、人员无序增长和超配领导职数等现象。

  三是加大机构编制与职能部门监督稽查力度。开展机构编制规范管理就必须严肃各项机构编制纪律。应该定期组县纪检、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行动,对全县机构编制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实现机构编制刚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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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遏制条线干预。条线干预是一些地方机构编制疲软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不仅削弱了机构编制部门的权威性,而且会使得其它部门相互效仿,致使机构编制工作陷入无序姿态。建议,上级部门下发文件中凡涉及机构编制事项都必须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单独行文,确保机构编制管理“三个一”的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自觉抵制“条条”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干预。上级业务部门不应以项目、资金、评比、检查达标等手段干预下级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不应对下级的机构编制作出规定。

  (五)加强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一是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程序;二是完善编制部门自身管理的各项制度;三是加强编制部门硬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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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机构编制管理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源头和基础地位。机构编制是“龙头”,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已经摸索出一些成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如联审工资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入编(减员)通知单》制度、人员编制管理台帐等。随着新形势的发展,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应运而生,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部分单位和部门对机构编制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机构编制管理存在忽视和松懈的情况

  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无视“三定”方案的严肃性,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不能自觉地在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困难,总想在增设机构、增人增编、增职数、提升机构规格等方面打主意。大都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性和各种困难,要求增加机构、增加编制,很少有单位提出精简机构、减少编制。要开展某一项工作,就要设立一个机构,而且动辄要为行政机构;如果行政机构不能设置,就要求设立为财政补助的事业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

  (二)机构设置的多样性。除了正式设立的机构以外,还以“合署”、“挂牌”、“挂靠”等形式设置机构。如农业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乡镇企业局,经济贸易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企业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如果仅仅是挂牌、合署或挂靠倒未尝不可,问题是挂牌、挂靠之后,组织部门要相应地配备领导干部。领导干部配备后,工作人员就显得不够,出现“官多兵少”和人手紧的现象,导致政事职责不分、政事人员混岗情况的产生,甚至直接导致人员超编。

  (三)编制管理失之于弱。虽然有“编制就是法”的说法,但在实际工作中,编制管理的软弱性随处可见。按照国家规定,只有军队转业干部可以超编安置。但在实际工作中,组织部门在领导班子调整时,超编配备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在机构撤并、调整时,由于人员分流难度较大,让超编人员暂时在岗。有的部门由于人员结构(年龄、专业、职务等)的原因,缺少专业人员或年轻干部,在招考或调剂时,超编配备。更有甚者,一些部门、乡镇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视编制规定而不见,大量使用临时性人员。

  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寻找原因。客观上,目前社会事务方面新的工作很多,一项工作的开展总得有一个机构来管

  理,造成机构增加(包括行政的挂牌机构和事业的实体机构)。由于目前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或者由于目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机构撤并之后,人员分流有较大的难度;或者由于目前公务员队伍中专业结构不合理等原因,不得不适当补充一部分年纪轻、学历高、专业性强的人员,造成有的单位人员超编配备。主观上,由于有的部门和少数领导机构编制观念不强,在人员配备特别是领导干部配备上,不能严格执行核定的编制数,造成机构增加,人员超编。

  二、解决办法及对策机构编制是龙头,也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编办作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要通过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积极构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控制、把关、协调、监督作用,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结构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更大程度地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和职能。

  (一)严格维护“三定”方案的严肃性,建立和形成机构编制管理完整的法律体系严格执行“三定”方案,对于保持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对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坚决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调整和改变“三定”中关于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

  从事机构编制管理的人员都知道,在机构编制管理中,有一句话叫做“编制就是法”。光从这句话来讲,编制就是法不错;但从这句话也反映出机构设置管理的法治性不强,而“编制就是法”这句话的落实也有较大的差距。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经济社会各项管理特别是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进展很快,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相对于其它各项工作,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进展不大,或者说立法进程滞后,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长期以来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能,它的行政行为更多是体现上级领导的意图,而非完整的法律意志。我们对前几次机构改革的反思,其中一条就是靠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行政手段来推行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打下了人为因素的印记。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人们“往往把领导的讲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说的话,就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变”。如果领导人之间意见分歧,常常使机构编制部门陷入无所适从的两难境地。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保证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其它部门的正常长期运作,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立法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进一步调整各级政府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这为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立法进程,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指明了方向。

  (二)继续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约束机制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到组织、人事、财政等各个部门。机构编制是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财政预算控制是机构编制约束的有效手段。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要以编制为基础,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和编制的限额之内,核定人员、工资和经费,办理调配、录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户口迁移等手续。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编制、人员、工资一体化管理的、相互配套制衡的刚性约束工作机制。加快电子化进程,财政局和编办可以实行机构编制、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等微机联网,建立数据库,实行人员编制与财政预算同步监测、动态管理。(三)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机制一是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部门监督检查职能。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全面转变习惯于主要抓具体审批和执行的做法,克服和扭转“弱监督、软监督、虚监督甚至无监督”问题,加强监督职能,健全完善监督检查程序和手段。如可以结合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年检,对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机构编制部门内部形成强力有效的机制和制度优势,实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制度化、经常化,把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日常业务职能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二是建立群众公开监督制度。群众监督是最广泛、最有力的监督。建立机构编制数据库,实行编制实名制和“阳光编制”,定编定岗到人,将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置于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之下。如机构编制部门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原则、审批程序、机关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岗定员情况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机构编制部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等等,进一步落实和扩大群众对机构编制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营造加强机构编制监督的良好氛围。三是强化领导干部的编制意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县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地区、本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直接责任。可以视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制定相应的年度考核方案,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年度实绩考核目标;纪检、监察、编制、审计部门对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同步监督,发现和接举报有违规操作行为的,及时、迅速地介入调查,一经查实,坚决处置到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时,编办对其任职期间内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编制纪律的,实行追

  究制等等。

篇七: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机构编制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合理、系统地搞好机构编制管理,对于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工作效率,减轻财政负担,促进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大批事业单位。科研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农林水利、勘察设计和社会福利等事业单位的成长壮大,对于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对于满足人民文化生活需要,做出了不可缺少的贡献。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事业单位在蓬勃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还在机构编制管理和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分析和研究,探索出一条改革的路子。

  问题之一宏观失控,微观失调。一是事业单位在机构设置上缺乏统一性。有些部门职能相近,能协作的不协作,能合并的不合并,形成了一种你有我也有,各搞一套,自成体系的情况。其结果导致机构越设越庞大,人员越来越多。二是机构布局不合理,管理负荷过重,集中在大城市的事业单位过多,其他地方过少。据统计,中央国家机关平均每个部门直接管辖数十个事业单位,多的

  高达一百多个。这些事业单位的人、财、物和工作项目等都要由国家财政直接支付。这样,不仅巨额的事业经费要由国家财政直接支付,而且加重了国家机关的管理负荷。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一问题。三是人员结构比例失调。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所占比重小,行政后勤人员比重过大(一般占40%左右,多的占到50%、60%)。在业务人员中,特别是科研人员中,高、中、初级三种技术人员的构成也不合理。科研单位的高、中、初三种技术人员的正常比例应为一比三比六,现在一般为一比九比四,致使大批中级人员干初级人员的工作,浪费人才。在事业单位中,生产操作人员占整个编制总数的比例过小,不利于事业单位的正常发展。

  问题之二偏重发展,忽视需要由于过去事业单位一切由国家包揽,其管理基本上靠行政化的管理方式,在实际上往往出现主观因素过多,与实际相脱离的问题。结果造成了事业单位的发展与整个社会经济实际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脱节。某省近年来高等院校增设了近一倍,学校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但还是不能适应四化建设对人才的需要,还要不断地发展。结果导致一方面不少大专毕业生找不到对口的工作单位,而另一方面社会上急需的现代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和培养的数量却不够;又如不少单位无事可干,而急需干的事情却没有单位干;有些项目已经

  过时却仍在研究,或者同一项目几家重复研究。结果造成很大浪费。

  问题之三界限不清,职能不分本来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界线是很清楚的,行政机关是依法对国家各项事务实施管理的机关,它的管理职能主要是外部的是对全社会的。而事业单位主要是为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服务,一般不具备外部管理职能。但是,多年来不仅国家用行政手段管理事业单位,而且事业单位的自身的组织形式、管理方式、经营手段以及人事制度等方面也仿效行政机关,致使事业单位“行政化”,违背了事业单位的内在发展规律。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一些事业单位具有政府职能,即具有管理、监督、执法等权力,甚至连工商、物价、计量等政府职能很强的部门中也有些职能由事业单位去承担。如:物价检查所、计量所等。特别是近年来由于机构改革,严格控制行政机关和人员的增加,一些政府部门成立了一些带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成为政府机构的延伸。其结果不仅导致了事业单位不断膨胀起来,而且套用行政级别的现象也很严重,弊端不少。事企不分的现象目前也很突出。由于受税收政策、工资制度和心理因素等的影响,许多应该属于企业性质的单位也都定为事业单位。如一些物资机构、招待所、咨询服务业等,这不仅增加了财政负担,而且在客观上给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造成了一定的难度。问题之四包的过多,缺少活力。我国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基本上是在建国初期仿照

  苏联的模式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多年来采用行政办法进行管理。对事业单位国家包得过多,管的过严,各类事业单位基本上靠国家举办,人、财、物等方面都由国家直接包揽。这样不仅加重了国家的负担,而且强化了事业单位的依赖性,干与不干,干好干坏,都由国家包着。既抑制了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又使许多事业单位趋于封闭、内向,只做所谓“份内”之事或“规定”之事,浪费了大量宝贵的人才、资金和设备。因此,在国家的宏观控制下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的积极性,给他们广阔的活动天地,才能更多更好地创造出丰富多彩的有益的精神文化产品。这不仅能给事业单位注入生机和活力,而且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的社会服务效益和经济效益。

  问题之五增长过快,缺乏管理目前事业单位编制缺乏有效管理,不适宜的人员增长过快的现象愈来愈严重。一是由于在增加事业机构编制时,没有全局观点,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盲目性和随感性很大,结果导致机构重复设置,人员增长过快,许多单位增加的经费基本上被“人头”吃掉了。二是行政单位不合理地挤占事业编制的现象长期以来普通存在,特别是当行政机关进行精

  简的时候,这种现象就更为严重。在平时,事业单位是行政机关的“蓄水池”,在行政机关精简时,又成了它们的“避风港”,这给行政编制膨胀留下了漏洞。有的单位因为行政编制难以批准,就以各种名义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实际增加的人员还是留在行政机关工作;有的从事业单位长期借人,使用的是事业单位经费,干的是行政机关的工作。这些情况,既造成了事业单位的不断膨胀,又变相地扩大了行政编制和人员。

  上述说明,改革事业单位管理现状势在必行。为使改革能卓有成效,笔者认为应从四方面入手:

  1、合理设置机构,科学核定编制总的原则就是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节约、精干、高效的方针,严格遵循科学的程序,既不能因人而设,也不能凭一时之需随意乱设,而应当依循其固有的客观规律性,经过科学论证后再建立。要从调整不合理的布局入手,较大幅度地减少直属国家机关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的事业单位数量。如:对那些名存实亡的单位坚决予以撤销;对布局重复、业务内容相近或长期业务不足的机构适当合并精简;对编制被机关占用的单位实行编制与人员冻结,逐步清退;对一些职能不清的单位进行职能转移。与此同时要科学的核定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对有文件规定的一律按文件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文件规

篇八: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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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机构编制管理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源头和基础地位。机构编制是“龙头”,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已经摸索出一些成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如联审工资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入编(减员)通知单》制度、人员编制管理台帐等。随着新形势的发展,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应运而生,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部分单位和部门对机构编制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机构编制管理存在忽视和松懈的情况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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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义认识不足,无视“三定”方案的严肃性,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不能自觉地在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困难,总想在增设机构、增人增编、增职数、提升机构规格等方面打主意。大都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性和各种困难,要求增加机构、增加编制,很少有单位提出精简机构、减少编制。要开展某一项工作,就要设立一个机构,而且动辄要为行政机构;如果行政机构不能设置,就要求设立为财政补助的事业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二)机构设置的多样性。除了正式设立的机构以外,还以“合署”、“挂牌”、“挂靠”等形式设置机构。如农业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乡镇企业局,经济贸易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企业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如果仅仅是挂牌、合署或挂靠倒未尝不可,问题是挂牌、挂靠之后,组织部门要相应地配备领导干部。领导干部配备后,工作人员就显得不够,出现“官多兵少”和人手紧的现象,导致政事职责不分、政事人员混岗情况的产生,甚至直接导致人员超编。(三)编制管理失之于弱。虽然有“编制就是法”的说法,但在实际工作中,编制管理的软弱性随处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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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规定,只有军队转业干部可以超编安置。但在实际工作中,组织部门在领导班子调整时,超编配备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在机构撤并、调整时,由于人员分流难度较大,让超编人员暂时在岗。有的部门由于人员结构(年龄、专业、职务等)的原因,缺少专业人员或年轻干部,在招考或调剂时,超编配备。更有甚者,一些部门、乡镇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视编制规定而不见,大量使用临时性人员。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寻找原因。客观上,目前社会事务方面新的工作很多,一项工作的开展总得有一个机构来管理,造成机构增加(包括行政的挂牌机构和事业的实体机构)。由于目前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或者由于目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机构撤并之后,人员分流有较大的难度;或者由于目前公务员队伍中专业结构不合理等原因,不得不适当补充一部分年纪轻、学历高、专业性强的人员,造成有的单位人员超编配备。主观上,由于有的部门和少数领导机构编制观念不强,在人员配备特别是领导干部配备上,不能严格执行核定的编制数,造成机构增加,人员超编。二、解决办法及对策机构编制是龙头,也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编办作为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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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要通过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积极构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控制、把关、协调、监督作用,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结构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更大程度地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和职能。(一)严格维护“三定”方案的严肃性,建立和形成机构编制管理完整的法律体系严格执行“三定”方案,对于保持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对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坚决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调整和改变“三定”中关于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从事机构编制管理的人员都知道,在机构编制管理中,有一句话叫做“编制就是法”。光从这句话来讲,编制就是法不错;但从这句话也反映出机构设置管理的法治性不强,而“编制就是法”这句话的落实也有较大的差距。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经济社会各项管理特别是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进展很快,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相对于其它各项工作,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进展不大,或者说立法进程滞后,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长期以来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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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能,它的行政行为更多是体现上级领导的意图,而非完整的法律意志。我们对前几次机构改革的反思,其中一条就是靠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行政手段来推行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打下了人为因素的印记。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人们“往往把领导的讲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说的话,就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变”。如果领导人之间意见分歧,常常使机构编制部门陷入无所适从的两难境地。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篇九: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谈我县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县编制管理工作在以往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宏观调控职能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绩,例如,编制管理实行了“一支笔”审批制度、人员调动实行了“两卡一审”制度、推行了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建立了机构编制管理台帐,健全了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注重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学习提高等。但在实际运行中,我们也深感机构编制工作存在着关系不顺,难度加大、无法可依、自身建设滞后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编制控制与编制膨胀的矛盾

  从编制管理的政治属性上看,编制管理的领导权始终是由各级主要领导直接掌管。我县有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都由编委会研究决定,编委的各级领导都想实现管理的有序和效益的最大化,从严控制编制。但是很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不管是否确实需要增人设机构,都想使自己的工作人员富足,下设机构健全以证明工作的力度大或重视的程度高,并以此来评定工作成效。我县有些单位到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或要政策时,就因为编制和下设机构没有达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而不予批准。还有些单位是迫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年底考核指标,不得不想方设法增人或增设机构,客观存在的种种阻力成为编制膨胀的诱因。我县某些乡挂统计站牌子的现象就是一个例子,我办接到政协委员要求给一些单位增编、增设机构的提案数量增多也能说明这些问题。因此就造成了主观上编制控制与客观上编制膨胀的矛盾。

  二、存在人治与法治的矛盾

  从编制管理的法规属性上看,编制管理中各方面关系的调整绝大部分必须通过系统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唯有如此,才能保证编制管理过程中的严密性和执行中的严肃性。而目前编制管理法制建设滞后,无法可依也就谈不上执法必严。我县在编制管理过程中一再的强调“编制就是法规”,但是属于哪一类法,什么时候颁布的,我们则不得而知。这往往使我们在执行编制管理规定时底气不足。工作中往往发生领导有批示编办就得办理和政府县长办公室会议代替编委会的现象,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还在于编制立法没跟上。

  三、存在严格管理与优质服务的矛盾

  从编制管理的行政属性上看,编制管理的实质是一种基础性的、前制性的管理。目前,问题一是各级编委只强调了严格管理,从严控制编制,而没有根据基层实际进行有效调控。如在乡七站八所机构设置方面,没能及时将职能弱化的机构予以合并或撤消,眼看着乡站技术人员缺乏而无力解决,就是因为各部门都有自己存在的理由,县编办目前只能实行“控制管理”。问题二是现在机构编制权限上划,基层有些极需要解决编制或增设机构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影响了编办的办事效率,也影响了县编办在各部门中的威信。问题三是现在编制管理和服务呈现“两张皮”现象,没的真正的相辅相承。造成这一矛盾的原因是编制管理只强调了宏观上的严格管理,却忽视了微观上的调查研究。基层所有的员额、机构编制都按即成的标准来办而忽视了不同地域经济的发展需求,没有因地制宜。

  四、存在工作量加大和自身建设滞后的问题

  一是办公硬件不到位。交通工具的缺乏使编办上门服务受到局限;办公环境紧张,我县编办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共有两间办公室,由于前来办事的群众比较多平时显得很拥挤;无收入,经费得不到保证。二是“软件”配套没跟上。干部的外出学习、经验交流不够;还不能实现轮岗,编办干部交流缓慢;干部长期得不到提拔,影响工作积极性。

  针对以上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从静态管理转向动态管理

  有必要对编制实施的状态评价方法、调控方法、手段以及应变处理的技巧进行系统的研究。需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出控制膨胀的有效措施,追究违者的领导责任;编制控制管理也可考虑纳入年终各单位考核范围;建立建全编制协调议事制度,充分有效地利用编制部门协调和监督职能。

  二、从人治管理转向法治管理

  加强法治,健全地方性编制法规,促进编制立法。因为编制立法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它涉及到上层建筑的诸多领域,也关系到编制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建议在立法之前,先出台一些《暂行条例》或自治政策以保证编制管理的严肃性。

  三、从消极管理转向积极服务

  一是上级编委在参与编制问题“下管一级”的同时,加强与基层的联系,极需探讨和拿出一套长期与基层协调互动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二是要在编制管理中体现地区差异和地方特色,实现常规性管理向创新性管理的过渡,有必要设立“创新奖”激励后进。

  四、从“封闭型”部门转向“开放型”部门

  一是加大硬件的配置和支持力度。编办的交通工具、办公室、经费问题希望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政策支持,并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接受群众监督。二是编制部门要加强软环境建设。加大外出培训、经验交流力度;可以在这个系统内推行继续教育制度,实现人材的滚动式发展;加快人员调配和轮岗步伐,优化干部层次结构,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

篇十: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机构编制管理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源头和基础地位。机构编制是“龙头”,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已经摸索出一些成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如联审工资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入编(减员)通知单》制度、人员编制管理台帐等。随着新形势的发展,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应运而生,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单位和部门对机构编制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机构编制管理存在忽视和松懈的情况

  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无视“三定”方案的严肃性,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不能自觉地在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困难,总想在增设机构、增人增编、增职数、提升机构规格等方面打主意。大都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性和各种困难,要求增加机构、增加编制,很少有单位提出精简机构、减少编制。要开展某一项工作,就要设立一个机构,而且动辄要为行政机构;如果行政机构不能设置,就要求设立为财政补助的事业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

  (二)机构设置的多样性。除了正式设立的机构以外,还以“合署”、“挂牌”、“挂靠”等形式设置机构。如农业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乡镇企业局,经济贸易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企业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如果仅仅是挂牌、合署或挂靠倒未尝不可,问题是挂牌、挂靠之后,组织部门要相应地配备领导干部。领导干部配备后,工作人员就显得不够,出现“官多兵少”和人手紧的现象,导致政事职责不分、政事人员混岗情况的产生,甚至直接导致人员超编。

  (三)编制管理失之于弱。虽然有“编制就是法”的说法,但在实际工作中,编制管理的软弱性随处可见。按照国家规定,只有军队转业干部可以超编安置。但在实际工作中,组织部门在领导班子调整时,超编配备领导干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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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部门在机构撤并、调整时,由于人员分流难度较大,让超编人员暂时在岗。有的部门由于人员结构(年龄、专业、职务等)的原因,缺少专业人员或年轻干部,在招考或调剂时,超编配备。更有甚者,一些部门、乡镇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视编制规定而不见,大量使用临时性人员。

  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寻找原因。客观上,目前社会事务方面新的工作很多,一项工作的开展总得有一个机构来管理,造成机构增加(包括行政的挂牌机构和事业的实体机构)。由于目前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或者由于目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机构撤并之后,人员分流有较大的难度;或者由于目前公务员队伍中专业结构不合理等原因,不得不适当补充一部分年纪轻、学历高、专业性强的人员,造成有的单位人员超编配备。主观上,由于有的部门和少数领导机构编制观念不强,在人员配备特别是领导干部配备上,不能严格执行核定的编制数,造成机构增加,人员超编。

  二、解决办法及对策

  机构编制是龙头,也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编办作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要通过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积极构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控制、把关、协调、监督作用,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结构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更大程度地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和职能。

  (一)严格维护“三定”方案的严肃性,建立和形成机构编制管理完整的法律体系

  严格执行“三定”方案,对于保持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对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坚决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调整和改变“三定”中关于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

  从事机构编制管理的人员都知道,在机构编制管理中,有一句话叫做“编制就是法”。光从这句话来讲,编制就是法不错;但从这句话也反映出机构设置管理的法治性不强,而“编制就是法”这句话的落实也有较大的差距。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经济社会各项管理特别是经济管理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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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建设进展很快,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相对于其它各项工作,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进展不大,或者说立法进程滞后,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长期以来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能,它的行政行为更多是体现上级领导的意图,而非完整的法律意志。我们对前几次机构改革的反思,其中一条就是靠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行政手段来推行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打下了人为因素的印记。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人们“往往把领导的讲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说的话,就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变”。如果领导人之间意见分歧,常常使机构编制部门陷入无所适从的两难境地。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保证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其它部门的正常长期运作,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立法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

  “进一步调整各级政府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这为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立法进程,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指明了方向。

  (二)继续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约束机制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到组织、人事、财政等各个部门。机构编制是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财政预算控制是机构编制约束的有效手段。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要以编制为基础,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和编制的限额之内,核定人员、工资和经费,办理调配、录用、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户口迁移等手续。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编制、人员、工资一体化管理的、相互配套制衡的刚性约束工作机制。加快电子化进程,财政局和编办可以实行机构编制、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等微机联网,建立数据库,实行人员编制与财政预算同步监测、动态管理。

  (三)xx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机制

  一是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部门监督检查职能。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全面转变习惯于主要抓具体审批和执行的做法,克服和扭转“弱监督、软监督、虚监督甚至无监督”问题,加强监督职能,健全完善监督检查程序和手段。如可以结合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年检,对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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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在机构编制部门内部形成强力有效的机制和制度优势,实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制度化、经常化,把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日常业务职能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二是建立群众公开监督制度。群众监督是最广泛、最有力的监督。建立机构编制数据库,实行编制实名制和“阳光编制”,定编定岗到人,将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置于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之下。如机构编制部门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原则、审批程序、机关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岗定员情况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机构编制部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等等,进一步落实和扩大群众对机构编制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营造加强机构编制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是强化领导干部的编制意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县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地区、本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直接责任。可以视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制定相应的年度考核方案,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年度实绩考核目标;纪检、监察、编制、审计部门对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同步监督,发现和接举报有违规操作行为的,及时、迅速地介入调查,一经查实,坚决处置到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时,编办对其任职期间内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编制纪律的,实行追究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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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P>  一部分单位和部门对机构编制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机构编制管理存在忽视和松懈的情况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无视三定方案的严肃性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不能自觉地在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困难总想在增设机构增人增编增职数提升机构规格等方面打主意

  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_调研报告

  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机构编制管理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源头和基础地位。机构编制是“龙头”,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已经摸索出一些成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如联审工资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入编(减员)通知单》制度、人员编制管理台帐等。随着新形势的发展,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应运而生,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单位和部门对机构编制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机构编制管理存在忽视和松懈的情况

  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无视“三定”方案的严肃性,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不能自觉地在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困难,总想在增设机构、增人增编、增职数、提升机构规格等方面打主意。大都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性和各种困难,要求增加机构、增

  加编制,很少有单位提出精简机构、减少编制。要开展某一项工作,就要设立一个机构,而且动辄要为行政机构;如果行政机构不能设置,就要求设立为财政补助的事业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本文出自范文先生网-http://www.wmxz.cn]

  (二)机构设置的多样性。除了正式设立的机构以外,还以“合署”、“挂牌”、“挂靠”等形式设置机构。如农业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乡镇企业局,经济贸易局增挂牌子的机构有企业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如果仅仅是挂牌、合署或挂靠倒未尝不可,问题是挂牌、挂靠之后,组织部门要相应地配备领导干部。领导干部配备后,工作人员就显得不够,出现“官多兵少”和人手紧的现象,导致政事职责不分、政事人员混岗情况的产生,甚至直接导致人员超编。

  (三)编制管理失之于弱。虽然有“编制就是法”的说法,但在实际工作中,编制管理的软弱性随处可见。按照国家规定,只有军队转业干部可以超编安置。但在实际工作中,组织部门在领导班子调整时,超编配备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在机构撤并、调整时,由于人员分流难度较大,让超编人员暂时在岗。有的部门由于人员结构(年龄、专业、职务等)的原因,缺少专业人员或年轻干部,在招考或调剂时,超编配备。更有甚者,一些部门、乡镇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视编制规定而不见,大量使用临时性人员。

  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寻找原因。客观上,目前社会事务方面新的工作很多,一项工作的开展总得有一个机构来管理,造成机构增加(包括行政的挂牌机构和事业的实体机构)。由于目前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

  或者由于目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机构撤并之后,人员分流有较大的难度;或者由于目前公务员队伍中专业结构不合理等原因,不得不适当补充一部分年纪轻、学历高、专业性强的人员,造成有的单位人员超编配备。主观上,由于有的部门和少数领导机构编制观念不强,在人员配备特别是领导干部配备上,不能严格执行核定的编制数,造成机构增加,人员超编。

  二、解决办法及对策

  机构编制是龙头,也是个很敏感的工作,编办作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要通过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积极构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控制、把关、协调、监督作用,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结构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更大程度地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和职能。

  (一)严格维护“三定”方案的严肃性,建立和形成机构编制管理完整的法律体系

  严格执行“三定”方案,对于保持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对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坚决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调整和改变“三定”中关于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

  从事机构编制管理的人员都知道,在机构编制管理中,有一句话叫做“编制就是法”。光从这句话来讲,编制就是法不错;但从这句话也反映出机构设置管理的法治性不强,而“编制就是法”这句话的落实也有较大的差距。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经济社会各项管理特别是经济管理方面的法

  制建设进展很快,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相对于其它各项工作,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进展不大,或者说立法进程滞后,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长期以来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能,它的行政行为更多是体现上级领导的意图,而非完整的法律意志。我们对前几次机构改革的反思,其中一条就是靠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行政手段来推行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打下了人为因

篇十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P>  虽然有编制就是法的说法但部分领导干部对机构编制管理存在忽视和松懈的情况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不能自觉地在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困难总想在增设机构增人增编增职数提升机构规格等方面打主意很少有单位提出精简机构减少编制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对事业单位进行机构编制管理是有效控制财政支出、提高办事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来,我办通过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控编通知书》、《机构编制管理手册》等制度,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但随着新形势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了我市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一、当前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市财政对事业单位的支出占财政支出总比重很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1、事业单位设置问题。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出于社会公益目的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为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市部分事业单位现在已经不再承担职能或职能严重萎缩,还有部分事业单位从我市的实际来看,根本没有建立的必要,但由于上级部门提出要必须建立,所以我市也只能迎合文件要求,建立这些事业单位。如果仅仅存在这些单位,倒未尝不可,但存在这些单位,就要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而这些单位有的根本就没有必要建立,还有的职能已经不存在或严重萎缩,所以,安排工作人员也就没有了必要,这样就直接导致我市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的增加,影响我市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12、全额事业单位超编问题。我市现有全额事业编制***名,实有***人(含离岗人员91人)。单纯从数字上来看,我市的全额事业单位并不超编。但是,全额事业

  编制分为市直全额事业编制、乡镇全额事业编制和教育下属学校全额事业编制等,而且编制不能互相挪用、混用。现在,我市市直全额事业编制***名,实有在职人员***人(含离岗人员42人),超***人(可能超编的还要多,因为有的人没到编办办理实名登记手续);乡镇全额事业编制**名,实有**人(含离岗人员49人)。虽然我市的教育下属学校编制并不超编,但由于编制不能混用,所以说,我市的全额事业单位存在超编问题。

  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率偏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与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社团登记管理制度并列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每个事业单位都必须在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法人登记。而我市现有的342个事业单位中,仅有207单位在市编办进行了法人登记,仅占事业单位总数的60.5,,在登记的207单位中,还有部分单位不按照规定时间到市编办进行年检或根本不年检。

  二、主要原因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领导干部机构编制观念不强。虽然有"编制就是法"的说法,但部分领导干部对机构编制管理存在忽视和松懈的情况,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不能自觉地在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而是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2的困难,总想在增设机构、增人增编、增职数、提升机构规格等方面打主意,很少有单位提出精简机构、减少编制;也有部分领导干部存在“建庙立功业、拆屋败家产”的心理,对职能严重萎缩的事业单位不愿意撤并;还有部分领导干部出于稳定的考虑,觉得撤销事业单位就是敲别人的饭碗,容易引起不稳定因素,也就不

  愿意去主动与编制部门进行联系,对职能严重萎缩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所以造成事业单位职能萎缩或没有职能后依然存在。

  2、上级部门条块干预过多。虽然在省委、**市委下发的文件中,明确规定省市机关在对下级业务部门下发文件时不能有涉及机构编制的内容。但是有的省、市机关在下发文件时,经常会用大篇幅的内容对县级部门的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明确规定,而如果我市不成立相应的机构,到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或要政策时,就会因为编制和下设机构没有达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而不予批准;还有些单位的机构编制设置是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年底考核指标,我市的一些单位也就不得不想方设法增人或增设机构。而现在在县市这一级,成立行政单位相对较难,所以就只有成立事业单位。这样,就直接造成了有些事业单位的成立没有必要,但还是要成立的的问题。

  3、公务员队伍缺乏。由于近年来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门槛逐渐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新鲜血液补充不进来,而公务员队伍中退休、离岗人员却逐年增加,直接造成行政机关缺乏工作人员的情况。现在,我市有的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甚至不超过10个人,如**局、**局、**局等,而这些工作人员中还有3、4个人是局班子成员。一个行政机关如果仅仅有3、4个工作人员来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

  -3门和市委、市政府交给的任务,就显得不太现实,这时,大部分行政机关从工作实际情况出发,从下属事业单位借用临时工作人员帮助工作。而从这些事业单位借调人员后,事业单位人员出现缺乏,所以又要向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来满足工作需要,直接造成了我市的全额事业超编。4、编制、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及确定领导职数,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相适应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

  行为规范的党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发放经费。而目前我市编制、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却不很完善,经常出现财政供养数据与编制部门数据不符、组织人事部门安排进人与编制部门缺乏沟通的现象,这也是造成我市全额事业超编的原因之一。

  5、相关法规与惩处制度不够健全。由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事业单位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市大部分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是因为“人、财、物”没有和主管部门分开,所以,没有办法在编办进行法人登记。但是,还有部分事业单位却是因为对法人登记工作不重视,认为登记不登记没必要、不年检或年检不及时没关系,而编制部门又缺少权威性的管理法规和处理政策,不能对违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要求的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造成了我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率偏低和年检不及时的问题。

  -4三、解决办法及对策要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除了加强与上级部门的协调联系外,还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建立编制、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的相互约束机制。编制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许多业务涉及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很多监督约束机制需要各职能部门的协作才能建立和落实。所以,要在实施机构编制实名制的同时,制定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约束机制,做到“三结合”:一是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决算管理相结合。严格按核定的编制数和经费渠道,编制预算方案,编制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并参与财政预算方案的把关,积极试行按编制确定人头经费包干制和奖惩制。二是机构编制管理与工资基金、工资统发、工资审批管理相结合。以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证》为依据,实行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四个部门联手把关,严格按规定的编制、职数、结构、标准审批发放对象、工资类型、工资标准和发放渠道。三是编制使用与人事调配管理相结合。将个人编制卡片作为人员在编在岗的依据,一般干部调配前事先询问编制部门,看该单位是否有编制,若有编制,本人到编办办理个人编制卡片,然后到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为了杜绝个别单位私自办理人事手续,无编制卡片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该同志的离退休手续。

  2、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实行事业单位分级管理。在事业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制度,市编办根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定期监督检查事业单位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和法人登记、年检

  -5情况,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同时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集中进行年审,全面掌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人员情况,根据年审情况,结合当前形势的发展,对单位职能出现弱化或萎缩的单位进行标注,对职能严重萎缩或不存在的及时报市领导批示同意后予以撤销。3、强化领导干部的编制意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直接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制定相应的年度考核方案,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年度实绩考核目标;纪检、监察、编制、审计部门对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同步监督,发现和接举报有违规操作行为的,及时、迅速地介入调查,一经查实,坚决处置到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时,编办对其任职期间内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编制纪律的,实行追究制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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