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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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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8篇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  第二章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成和发展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8篇,供大家参考。

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8篇

篇一: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

  第二章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成和发展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三个代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础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创造性地回答了在长期执政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集中起来就是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所以,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十六大之后,中央宣传部根据中央要求组织编写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了全面阐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成是社会历史飞速发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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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代表”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和发展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历史条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历史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在对当今国际局势科学判断件进行了全面阐述,指出: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在对当代中国发展变化科学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在科学判断党的历史方位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在对党的现状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形成的。下面具体讲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历史条件。

  (1)时代背景:国际局势和世界格局的深刻变化。时代背景:国际局势和世界格局的深刻变化。政治多级化、经济全球化和文化相互激荡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从国际范围看,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形势逼人、不进则退的情况下,如何利用科技革命创造的良好机遇,抢占新兴产业的制高点,加速我国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和换代升级,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迅速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避免重蹈落后挨打的覆辙,是中国共产党不得不认真思考和着力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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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世界社会主义运动遭受重大挫折,陷入低潮。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已处在两种社会制度斗争的最前沿。政治多极化在曲折中发展。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虽然没有变,但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如美国)有新的表现,恐怖主义危害上升(911),一些地区的冲突和争端时起时伏,力量对比也不平衡,我们将长期面临西方某些敌对势力分化和和平演变的巨大压力。渗透与反渗透、分裂与反分裂、颠覆与反颠覆的斗争会长期存在并且异常复杂。经济全球化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加入WTO,在世界市场中竞争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这既给我们党实现其先进性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条件,也给党领导国家工作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面向新世纪,文化越来越成为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交流和传播越来越成为各国交往的重要内容,文化矛盾和冲突也越来越成为国际冲突的一个方面。如何巩固我们的思想文化阵地,在大力吸收先进文化的基础上,坚决抵制有害文化的侵蚀、污染,促进我国文化在21世纪的全面繁荣,需要高度重视和严肃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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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实践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89年)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和人实践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

  从国内范围看我们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社会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分配方式、就业岗位、利益关系、思想观念等的多样化以及这种变革和多样化的进一步发展,给我国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带来了深刻影响,也给我们党继续执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多方面需要,改进党和国家的工作制度、领导方式,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建设道路,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些问题迫在眉睫。解决得不好,人民不满意,党就会失去人民的拥护和支持。

  (3)现实依据:党的建设面临的新变化新任务。现实依据:党的建设面临的新变化新任务。党的历史方位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实行队伍开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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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党的队伍发生了重大变化,正进入整体性新老交替时期。特别是从现在起的十几年里,一大批年轻干部要走上领导岗位。党的干部队伍总体是好的,但在一部分人那里也存在着思想僵化、信念动摇、组织涣散、作风漂浮、生活腐败、官僚主义等现象。2000年,中央组织部按照江泽民同志和胡锦涛(安徽绩溪人)同志的重要批示,组织了全国30万名党员思想状况调查。在调研中发现,在部分党员和地区中存在理想信念动摇、领导干部腐败、基层组织涣散等问题。2004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正式决定:“从2005年1月开始在全党全面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央希望通过对成千上万名党员的教育,达到四大目标: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让党员用实际行动来体现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

  如何以改革的精神把我们党建设好,保持党的先进性,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是中国共产党必须认真思考和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新时期党的建设必须解决好的两大历史性课题: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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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和发展的过程3.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从江泽民2000年2月在广东正式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来,到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江泽民多次就“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更为全面、深刻的阐述,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丰富和发展,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

  江泽民在广东视察工作,第一次提出了“三个代表”的要求。2000年2月,江泽民在广东视察工作,第一次提出了“三个代表”的要求。在对领导干部进行“三讲”教育讲话中,江泽民同志首先提出了两个代表,即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始终成为社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随后几天,江泽民同志又考察了深圳、顺德和广州。25日,在听取了广东省委常委的工作汇报后,他发表了题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如何做到“三个代表”》的重要讲话,指出:“总结我们党70多年的历史,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这就是:我们党所以赢得人民的拥护,是因为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总是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如何更好地做到这‘三个代表’,是一个需要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深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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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重大课题。”“三个代表”的概念由此被完整地提了出来。2000年5月14日,江泽民在江苏、浙江、上海党建工作座谈会上,以《“三个代表”是我们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的鲜明标题,发表了重要讲话。江泽民明确提出,全党必须围绕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全面推进党的建设,并特别强调:“推进党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都应贯穿‘三个代表’的要求”。要“把‘三个代表’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党的全部工作中去”。而提出“‘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则是江泽民对“三个代表”重大意义作出的最精辟概括。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全面阐述了“2001年7月,江泽民在纪念建党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全面阐述了“三个代表”的科学内涵和基本内容。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代表”的科学内涵和基本内容。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现实问题的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而对党在现阶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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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的基本纲领、基本任务的新概括,并在讲话的第二部分阐明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内涵。2002年5月31日,江泽民出席了中共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并发表重要讲话,第一次深刻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联系,提出“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这就深刻揭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一个完整理论体系的内在的逻辑联系。这个讲话,为党的十六大的召开,作了政治上和理论上的准备。

  中共十六大报告进一步阐述了“三个代表”2001年11月,中共十六大报告进一步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历史地位、精神实质和指导意义等,强调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背景、历史地位、精神实质和指导意义等,强调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执政为民。十六大把“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执政为民。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马克思列宁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又写入宪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2004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又写入宪党章法。至此,“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从最初提出时的一个重要观点,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内涵丰富、寓意深刻、思想全面的理论体系:从指导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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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一个重要纲领,发展成为不仅指导党的工作,而且指导整个国家工作、指导整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理论体系。它科学地回答了在无产阶级已经取得国家政权成为执政党以后,如何在极其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中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解决好共产党执政兴国、执政为民的基本规律的重大问题,为我们党完成好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坚定地站在时代潮流的前头,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历史任务,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一庄严使命,奠定了坚实的政治理论基础。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体系和主要内容“三个代表”的基本内涵:1.三个代表”的基本内涵:“三个代表”是指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体现不断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的要求,尤其要体现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通过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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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体现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三个代表”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统一整体第一、发展先进生产力,是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条件第二、先进文化是人类社会的灵魂,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和凝聚力,是人类社会不断进化发展、实现自身本质力量的重要手段第三、人民群众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主体,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根本力量第四、不断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归根到底是为了不断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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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代表”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概括。“三个代表”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体系和主要内容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造性地回答了在充满希望和挑战的21世纪“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重大课题以及一系列关系国家、民族前途和命运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化了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党自身建设规律的认识,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三大理论成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是几个观点的简单组合,而是由一系列内涵丰富、相互联系的思想观点构成的统一整体。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内容三个代表”(十六个方面见中宣部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1)大力弘扬与时俱进的精神——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路线(2)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3)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战略(4)不断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5)推进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改革(6)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对外开放战略——关于中国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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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色社会主义的对外开放(7)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8)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建设(9)创造更加灿烂的先进文化——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建设(10)走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防和军队建设(11)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爱国统一战线(12)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关于祖国统一(13)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外交和国际战略(14)坚定地站在时代潮流的前头——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15)以改革的精神建设党——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执政党建设(16)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

  可以看出它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路线、发展道路、发展阶段、发展战略、根本任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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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动力、依靠力量、国际战略、党的领导和根本目的等重大问题上取得了丰硕成果,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是由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构成的一个系统的科学理论。其中,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这一系统的科学理论的最主要内容和集中概括。

  “三个代表”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整体。“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的统一的科学理论。

  (P40页)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三个代表”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的统一的科学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分析解决当代中国面临的实际问题,为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宝库增添了新的内容,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又一伟大创造,开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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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代表”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意义第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伟大纲领。第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第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第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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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

  党章第二章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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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本文是关于党章第二章学习心得,希望能帮助到您!党章第二章学习心得范文一最近我们利用空闲时间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章》,通过仔细学习,我对我们党章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我们党的性质、理想目标、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党员的义务权益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党的政治基础理论和党性知识教育。党章的总纲部分阐明了我们党的性质及崇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明确了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通过对党章整体贯彻的学习,我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党的章程,争当合格党员,还应努力做到以下三点:一、做到努力把干好工作和提升自身素质统一起来。要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通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思想、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从而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与时俱进,为不断适应新的形势、新情况、新工作而努力。二、做到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要善于学习,主动接受先进知识和经验。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提高我们的工作能力,这是党对我们的要求,更是不断发展的时代对我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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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做到努力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党的第一章第三条要求全体党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从中可以看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党的宗旨,也是每一个党员所必须坚守的意识。但是我们为人民服务的方式方法,也需要善于变化,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需要做具体和必要的改革、调整、变化和创新,因此我们必须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既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更要有联系实际、开拓创新的具体行为。

  现在及以后更长的日子里,我决心进一步加强党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党性修养,密切联系实际,不断加强自己的政治思想和实际工作的能力,更加勤奋扎实的做好本职工作,永葆党员的先进本色。

  党章第二章学习心得范文二学习,使我进一步明确了我们中国共产党的性质、目标及历史任务,深刻的认识了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了解到党的各级组织制度及其它有关规定。党章是每一个共产党员必须学习和遵守的最高准则,也是对每个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学习党章、遵守党章是每个共产党员的终身任务和法定义务,在学习党章的过程中我深切的感受到:只有学习深刻,才能遵守自觉,只有贯彻全面,才能严肃维护党章的尊严。学习党章,重要的是要深刻理解共产党执政为民的理念,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中国共产党带领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既是中国共产党的建党宣言,也是新时期党的执政承诺,在新的历史时期这种承诺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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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通过对党章的学习,我更加地认识到作为一个普通劳动人民,更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最基本的就是要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

  作为一名积极份子,争取能成为一名合格党员;在工作岗位上牢记共产党员的宗旨和义务,才能更好地体现出积极份子的先进性和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完成好自己的职责,做到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上做出一流的成绩,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道德、思想做先锋模范;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觉悟的先锋战士。要做一个先锋战士,首要的是要有共产主义觉悟,而共产主义觉悟就是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履行党员义务,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各种科学文化知识;要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起好带头作用;要带头遵纪守法,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党和人民的团结和统一;要紧密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义道德。一个共产党员积极份子,只有明确了党员的义务,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树立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和艰苦创业的奋斗精神,始终具有高昂的工作热情和干劲。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探索创新,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素养,做好本职,服务国家、社会和人民,充分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经过学习,我充分认识到,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为社会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本领,才能硬着腰板说自己是先进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先锋模范。

  党章第二章学习心得范文三《党章》是我们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它对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奋斗纲领和重大方针政策做出了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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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对党员的权力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对党的纪律都作出了全面规定。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学习《党章》、遵守《党章》的模范,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学习《党章》作为必修课,走上新的领导岗位的同志要把学习《党章》作为第一课,带头遵守各项规定。因此,作为一个党员,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一是要坚定理想信念。理想信念是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核心和灵魂,离开了理想信念,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就会失去旗帜和方向。理想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我们学习《党章》,就是在新形势下必须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信仰者。我们要坚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矢志不渝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努力奋斗。

  党的确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宏伟目标,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中国成立120xx年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谁注意现代化国家。省委提出与全国实现同步小康,就是当前贵州的中国梦。我们一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坚定理想信念,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而且任何时候都不动摇。党的xx届三中全会把财政的职能定位进一步提高到“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为一名财政工作者,站在新的起点上,一定要有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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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要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为抓手、以发挥财政政策作用为支撑、以科学统筹为手段,切实按照市委五个梳理的要求,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构建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化财政制度,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是要强化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们党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记党的宗旨,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真诚倾听群众的呼声,真实反映群众的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的疾苦,扎扎实实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热心为群众服务、为基层服务,勇于接收群众监督,作为财政工作者,必须正确履行财政职能。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保证,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财政部门党员干部要通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强化宗旨意识,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财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政策的制定、资金的分配、财政管理等方方面面都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使财政职能更好的向公共领域转型、向支持社会事业转型。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严控“三公“经费、会议费等一般性支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对改善民生的能力。要做到求真务实,坚持实事求是,着力摸实情、出实招、见实效。在研究财政政策和解决难点问题上,必须坚持群众路线,领导干部要挤出更多时间和精力深入县(区、市)财政部门、深入预算部门和单位、园区企业认真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使财政资金的使用真正能解决老百姓的急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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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通过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查找群众对财政部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改进作风,完善政策,健全制度,促进财政工作提速提效。

  三是要严肃财经纪律。《党章》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党的纪律是党的事业取得胜利的保证,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更需要加强党的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使我们的党永葆生机和活力。

  全体财政党员干部要增强纪律观念,以党的纪律来规范言行,真正做到违反党纪律的事不做,违反党纪律的话不说。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把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努力推进财政事业科学发展。坚决执行党的组织原则,决不能搞派别活动和非法组织活动,坚决维护中央、省委、市委的权威。凡事中央作出的决定坚决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决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严格遵守党的群众纪律,必须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作为财政部门,我们必须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维护群众利益,狠刹“四风”,密切联系群众,不高高在上,不脱离群众,不在生活上搞特殊化,不贪图享受,不以权谋私,不侵犯群众利益。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理财,着力将财政的整个收支活动纳入法律法非框架内运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自觉遵守财经纪律。要做表率,着力以优秀的作风和铁的纪律来保障财政改革和发展。严肃党纪,坚决查处发生在财政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在我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一定要围绕“为民务实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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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要求,认真践行“三实三同”、“五梳理三带头”,针对财政部门“四风”突出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理想信心、宗旨意识、党的纪律进行开展梳理,找准问题根源,立即整改。进一步在改进作风上下功夫,坚持“为国理财、为民服务”理念,进一步提升干部素质和思想境界,发扬打造团队精神,树立财政新风。针对活动中查出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措施认真整改,积极围绕为民务实清廉全面建立有关制度,推进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常态化和长态化。进一步在改善民生上下功夫,围绕建设“五个遵义”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

篇三: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第三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第四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实行领导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主要是:对本地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本地区的法规或政令;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在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组织、协调本地区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工作;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任务。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其职责是:(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二)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三)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四)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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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六)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第七条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其职责是:(一)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三)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四)对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调动或指派下一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其数额在下一级党的委员会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六)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七)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中央精神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同时可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年必须向上级组织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第九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下级组织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组织不要干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通常情况下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需要下级组织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级组织通报。第十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全委会或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常委会委员要有明确的分工。每个委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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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书记负责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常委会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常委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常委会内部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第十三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第十四条常委会委员在本地区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的委员会集体决定的精神。凡代表党的委员会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应经过常委会讨论。

  第四章议事和决策

  第一节全委会第十五条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第十六条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委员的意见。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第十七条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第十八条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人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对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第二节常委会第十九条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第二十条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第二十一条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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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第二十二条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人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第二十三条常委会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的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第二十五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会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第三节书记办公会第二十六条书记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第二十七条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一)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二)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三)交流日常工作情况。第四节重大问题决策第二十八条全委会和常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二)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应听取本地区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三)召开全委会或常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第二十九条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作出该决策的全委会或常委会决定。

  第五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第三十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常委会应坚持和健全学习制度。学习时间、内容、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第三十二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必须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公道正派,艰苦朴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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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下基层工作和调查研究的时间,省级和省辖市级常委会委员全年不得少于2个月;县级常委会委员全年不得少于3个月。下基层工作和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常委会委员应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第三十四条常委会委员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第三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不必要的会议和文件。常委会委员应减少事务性活动和应酬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章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全委会、常委会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应当受到监督。(一)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向同级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本条例的情况,接受审议。(二)常委会应定期向全委会报告执行本条例的情况,接受审议。审议情况要报告上一级党的委员会。(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下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应当进行监督。(四)常委会应将检查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五)全委会和常委会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应当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处理:(一)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按组织原则办事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二)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四)对执纪和批评、检举、控告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五)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可参照执行本条例。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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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

  长江大学党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

  第二章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

  主讲人:丁克清

  一、党的指导思想思想是活动的指南。党的指导思想是党的行动的指南,是党的旗帜和灵魂,是用以指导建党和党的行动的理论体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党的指导思想经历了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二、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内容。1、马克思主义:是关于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搞革命、求解放、建设社会主义和奔向共产主义的科学理论,是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科学世界观。马克思主义包括三个部分:①马克思主义哲学:创立了辩论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无产阶级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②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社会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剩余价值学说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基本原理包括:资本主义社会是完全商品化的社会;雇用劳动制度;剩余价值学说;资本家的总代表是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两个阶段。社会主义必然取代资本主义。③科学社会主义:研究对象主要是无产阶级解放斗争的性质,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运动的目的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科学社会主义阐明了无产阶级如何通过阶级斗争,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以达到解放全人类的最终目的。科学社会主义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社会历史和社会生活时,批判地吸收了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傅立叶和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的思想精华,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发展成为科学,从而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学说。

  2、列宁主义:是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的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指导思想。①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可能首先在少数国家甚至单独在一个资本主义国家胜利的理论。②阐明了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和策略。③阐明了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民族民主革命的理论。④阐明了建设新型无产阶级政党的理论,最先回答了经济落后国家能不能和怎样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问题等,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宝库。列宁主义的基本特点就是把马克思主义同俄国的实践、国际工人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的斗争实践、社会主义的实践密切结合在一起。3、毛泽东思想:是马列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马列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1)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三个主要法宝):①总路线: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②建立工农联盟,武装夺取政权,以农村包围城市。③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和党的建设是取得革命胜利的保证。(2)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①创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②提出了走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思想。③提出了严格区别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学说。④提出并实践了著名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外交方针,提出了三个世界的理论。(3)关于革命军队建设和军事战略①在军队建设上,规定了人民军队的唯一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党指挥枪的原则。②在军事战略上,提出了以人民军队为骨干,进行人民战争的著名思想。(4)关于政策和策略

  在对敌斗争和统一战线上提出战略上要藐视敌人,战术上要重视敌人,要掌握斗争的主要方向,不要全面出击。(5)关于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工作①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要实行政治和经济技术的统一,又红又专。②发展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实行百花齐放,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6)关于党的建设学说三大作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批评——团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毛泽东思想不仅表现在毛泽东的全部科学著作中,而且也表现在中国共产党人的革命活动中,它的活的灵魂是: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实事求是: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独立自主:就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依靠中国人自己的力量来办好自己的事。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列主义,它源于马列主义,又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为马列主义的理论宝库增添了许多新内容,具有重大的国际意义。4、邓小平理论:是以邓小平为主创立的,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主要内容的理论。(1)在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问题上,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2)在社会主义发展阶段问题上,即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一个至少上百年的很长的历史阶段。(3)在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问题上,要搞清楚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必须把发展生产力摆在首要位置,以经济建设为主,推动社会全面进步。(4)在社会主义的发展动力问题上,要认识到改革也是一场革命,也是解放生产力,是中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僵化停滞是没有出路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

  分配方式并存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5)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外部条件问题上,要认识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两大主题,必须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实际对外开放是改革和建设必不可少的,应当吸收和利用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展国家所创造的一切先进文明成果来发展社会主义,封闭只能导致落后。(6)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保证问题上,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保证。(7)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步骤问题上,要分“三步走”基本实现现代化。,在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要抓住时机,争取出现若干个发展速度比较快、效益又比较好的阶段,每隔几年上一个台阶。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同步富裕又是不可能的,必须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带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人们逐步共同富裕。(8)在社会主义的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问题上,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的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必须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不断改善和加强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改善和加强自身建设。执政党的党风,党同人民群众联系,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必须依靠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必须依靠各族人民的团结,必须依靠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爱国者结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是社会主义祖国的保卫者和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9)在祖国统一的问题上,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创造性构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5、“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即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1)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2)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根本指针。(3)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工程的强大理论武器。(4)是新世纪、新阶段全党、全国、全国各族人民的强大精神支柱。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一脉相承的科学体系。(1)共同的理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2)共同的奋斗目标——实现共产主义(3)共同的政治利益——人民利益(4)共同的改造社会的途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5)共同的理论品格——创新,与时俱进

篇五: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开展思想整顿》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与此同时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少数党员政治意识不强,政治站位不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学习不了解,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工作作风不实、工作能力不足……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党开展了一系列思想整顿活动。开展好思想整顿活动对于新时期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请看本文《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开展思想整顿》,这篇文章是我学习之后写给广大干部职工的一篇文稿,很有代表性和说服力学习《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开展思想整顿》有什么用、效果如何……现在我将以文章形式予以总结。

  一、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党员干部,一定要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不动摇,坚持党性原则。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终身课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形式主义等错误思想态度和不正之风。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念,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修养,努力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小事小节上追求完美、坚持原则;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困难和挑战面前能够经受住考验、勇往直前;在大是大非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的精神状态,努力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为建设更加美好全面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加强党性修养是领导干部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只有增强党性修养才能使我们更加坚定理想信念实现正确目标追求而努力奋斗。1、要在政治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坚定理想信念必须加强理论学习。理论上的清醒来源于政治上的坚定。党员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就要自觉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和一种终身任务,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对坚定理想信念作为终身追求和最高政治原则,作为最基本的思想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要切实提高理论修养和党性修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深入理解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提高理论素养是提高党性修养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我感到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做到“三个强化”:强化理论学习是提高党性修养最直接最有效最现实的方法和途径;强化理论武装是加强党性修养最根本最有效的方式;强化理论实践活动是提高党性修养最直接最有效最现实最直接最现实的方法。2、要在思想上。要经常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通过学习政治理论,不断提高党性修养,不断提升工作能力素质,提高自身工作水平和道德修养。作为党员领导干部都要把学习理论知识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做到学而信、学而行。要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事物,处理问题。要做到不为名利所动,不为名利所累;要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要严守规矩,秉公用权;要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等等,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树立良好形象,努力做一名有理想信念的党员领导干部。3、要在行动上。

  行动才会有收获。现在,我们有些领导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了,不能深入基层,也不能深入群众,更不能深入实际,有时只看表面现象,只看到了问题的表象,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作为领导干部要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就要有一种只争朝夕、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要深入到基层一线去、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统一,通过努力工作和创造性的劳动在全社会营造出良好氛围和工作状态。坚持干字当头,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强党性修养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必须要坚持不懈地努力。我一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严三实”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能力水平为重点,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不断地学习提高自己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在实际工作中自觉坚持从自身做起;加强党性修养不断锤炼意志品质和道德情操。

  4、要在作风上。作风是党的生命。要始终坚持把作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树立正确政绩观,把心思用在干事创业上。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工作状态,密切联系群众,强化服务意识,以“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去追求“功成必定有我”的功绩;要发扬民主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要坚持依法办事、秉公用权;要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要坚持廉洁自律、廉洁奉公;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尊重科学规律、弘扬优良传统……真正使自己经得起各种风浪腐蚀的考验,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情操和精神追求,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二)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良好工作格局。作为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有关要求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理想信念是我们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要坚定理想信念,就必须加强党性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必须坚持艰苦奋斗不动摇,树立良好地生活作风,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必须坚持改革创新发展不停步,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树立为人民服务、真抓实干、开拓创新的精神和理念;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宗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必须坚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必须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的根本要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人民幸福安康不可分割的根本力量!坚定理想信念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不动摇、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不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不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变这四个不变;坚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这一根本要求也不变在学习过程中!要不断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和党性修养、提高自身作风党性修养和工作能力水平!同时注重理想信念的教育培养!1、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科学理论!全党同志一定要原原本本学习理论、深入理解原理,并用以指导实践。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要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在学以致用上求实效。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要联系实际学、反复学、深入学,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坚定性;要加强组织领导学以致用、知行合一,确保思想上高度认同、政治上坚决维护、行动上高度一致!2、要正确处理“两个”关系。

  作为党员干部,要正确处理两个关系,一要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关系,二要处理好个人利益与群众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不能有私心、不能有私欲、不能以公谋私!不能只注重个人利益。要正确处理好当前所处环境带来的利益问题。在处理公与私、义与利的关系上,既要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又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既要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要求后人,又要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坚持服从大局、服务大局;既要看到局部利益的重要性又要看到全局利益的特殊性及其不可替代性!为党和人民的事业无私奉献牺牲个人利益的价值追求!

  3、要积极参与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党组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能够使我们的思想得到进一步的净化、得到进一步的锻炼。通过参与党组织召开的组织生活,使我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并且积极参与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能够使我们进一步增强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利,我们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自己打造成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同时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这次组织生活会的意义:不仅能够让我们了解自己在生活和工作中会出现什么样的错误和不足,而且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使我们认识到自我身上存在差距和不足!4、要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努力争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底线,是立身之本。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从小事做起,从身边事做起,把自己摆进去,经常进行自我反思、自我检查。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准绳。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始终牢记党的宗旨、严守党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三、加强学习,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是干部职工履行职责、履行义务及提高自身素质,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必由之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用新的思想武装头脑,树立新形象,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以更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创新;要进一步增强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进一步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成效;要进一步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质量;要进一步端正学习态度一步端正学习方法一步改进学习效果一步端正学习态度、提高学习效果;要进一步端正学习方法一步端正学习心态、提高学习成效;要更加正确对待自己承担的责任和工作;要更加珍惜时间、勤于学习、努力提高能力水平。在今后工作中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强化自律意识、规范工作行为、提升工作能力,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时刻以自己作为人民教师为荣,在学校做一名好老师是我无上光荣!1、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开展思想整顿活动,是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学校工作创新的需要。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的建设,就意味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这就要求学校党支部在加强党的建设方面要有新举措,积极探索党建工作新途径、新方法,不断丰富党建工作的内容和形式;要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做到“两个务必”(务必使广大党员干部做到不敢腐、不想腐),树立和落实“三个代表”(务必使广大党员干部做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等方面的思想高度;要以思想作风整治活动为契机,坚持立德树人,以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带动其他工作的提高,切实履行好新形势下学校党支部书记的职责和使命。通过开展思想整顿活动,使全体党员干部在思想认识、工作作风层面有所提高。在工作中将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党员干部不断提高个人素质和改进工作作风。2、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教育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综合施策。要深刻认识教育改革对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对新形势下坚持正确办学方向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提高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提高对全面提高教育质量重要性和紧迫性形势下强化措施的认识;切实提高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重要性意义和紧迫性任务重要性形势下强化措施的认识;切实提高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重要性思想的认识。

  3、明确任务,加强工作落实。工作中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树立教师良好的形象。要有良好的工作作风,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工作中要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勤于总结自己所在的班级学生的情况及老师的工作情况,提出有价值的建议;经常对自己所负责班级的学生进行辅导和教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积极向学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问题和情况,积极争取学校的支持和帮助;对待学生热情服务、耐心教育;对学生要一视同仁;做到对学生每一次的作业要认真批改;对学生的问题耐心解答;对学生家庭问题要热情关心;对学生心理问题会及时疏导等。多和学生交流和沟通,使学生在学习中有乐趣;工作中学会宽容,多换位思考和体会学生的感受和心声。

篇六: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五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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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二)解散。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一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二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三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四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六条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八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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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条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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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三十五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第三十六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第三十七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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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第三十九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

  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

  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

  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

  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四十四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五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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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

  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九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一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四条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五十五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六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第五十七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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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八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九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六十条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一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二条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三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六十四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六十五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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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十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第七十一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七十二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七十四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七十六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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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十七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十八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第八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八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二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第八十三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八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十五条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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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八十九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九十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九十一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九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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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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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零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零八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零九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第一百一十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一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一十三条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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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一十五条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

  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第一百一十七条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一十八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一十九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二十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第一百二十三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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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第一百二十四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五条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

  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二十八条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九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三十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三十一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三十二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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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三十四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三十五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第一百三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

  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三编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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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职责▪第四章组织原则▪第五章议事决策▪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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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2-

  工作。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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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4-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三)金融监管机构;(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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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载党组制度首立“规矩”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记者张晓松、黄小希)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中央近日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并于16日公开发布。党组制度正式建立已有70年历史,为什么要在现在出台相关条例?条例中有哪些内容值得关注?这些内容对于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又有什么现实意义?带着这些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填补党内法规空白

  党组制度是我们党从国情出发创造的一项重要制度,自1945年党的七大正式建立以来,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历经了撤销、恢复的曲折历史。目前,全国共有党组8.6万多个,涵盖了从中央到县4个层级。-6-

  “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证明,什么时候重视党组建设、发挥党组作用,党的事业就顺利发展;什么时候忽视党组建设、弱化党组作用,党的事业就会遇到困难甚至挫折。”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说。但这么重要的一项制度,长期以来除了党章用3个条文作原则规定外,一直未出台专门的党内法规来进行规范。由于缺乏具体制度遵循,党组设立不统一、成员配备不一致、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党组作用的充分发挥。“比如说国企党组这一块,下一步深化改革将带来股份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党的领导和法人治理结构如何协调运转,实现利润与承担社会责任如何兼顾,都应当有一个明确的规范。”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组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等明确要求抓紧制定党组工作条例。今年5月29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条例出台填补了党内法规空白,对于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样,我们党执政治国的组织制度基础就比较完备了。”谢春涛说。

  着眼全面从严治党

  当前,一些党组存在着抓业务和抓党建“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承担起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导致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一突出问题,中央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把“着眼加强党的领导和全面从严治党”作为重要原则,强调要通过完善党组制度,更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根据上述原则,这次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凡是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责任。条例还规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从严治党,说到底还是要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用制度治党。”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戴焰军认为,条例将党组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这种规范本身就是对党组成员的一种有效约束,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这次出台的条例共分8章39条,包括总则、分则、附则3大板块。专家普遍认为,条例凡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了,能细化的尽量细化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如:针对实践中党组设立条件不够明确、范围不够统一、程序不够规范等情况,条例对党组设立作了规范,明确了设立条件、设立范围、设立审批主体、设立程序。又如:考虑到党章对党组的职责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党组职责与本单位领导班子的职责经常出现交叉,条例对党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哪些重大问题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等作了列举和细化,以便实践中操作。为强化党组的政治领导责任,使之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条例设定了领导制度、请示报-7-

  告制度、备案制度、党组书记述职制度、考核制度、列席会议制度等,突出党组在坚定政治立场、维护政治原则、保证政治方向方面的责任。为贯彻民主集中制,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党组决策程序,对党组落实集体领导原则、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条例的出台为我们加强和改进党组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下一步,一是要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理解条例精神;二是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甄小英说。

  党组职责及责任追究的解读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释疑

  党组与党委有什么区别

  同样是党的组织形式,党组与地方党委、部门党委、机关党委有什么区别呢?【性质】党组是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如财政部党组。部门党委是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如公安部党委、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地方党委是党的地方一级组织,如河北省委、廊坊市委。机关党委是党的基层组织,如财政部机关党委。【地位作用】党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部门党委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对本地区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机关党委在本单位发挥协助和监督作用。-8-

  【产生方式】党组由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部门党委由本级党的委员会或者上级单位党委批准设立。地方党委由党的同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机关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权力来源】党组一般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授权,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部门党委由本级党的委员会或上级单位党委授权,向本级党的委员会或者上级单位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党委由党的同级代表大会授权,向党的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机关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授权,向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成员产生】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决定。部门党委委员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决定。地方党委委员由党的同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机关党委委员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权职责】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部门党委讨论和决定本部门、本系统的重大问题。地方党委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等。机关党委领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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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第二章坚持党的全面指导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第四条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

  第六条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七条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九条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归口统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总体情况、牵头事项完成情况等。

  第十条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联合请示报告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

  党政机关联合请示报告的,一般应当将上级党政机关同时列为请示报告对象。

  第十一条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

  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就分管领域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也可以受党组织或者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三章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二条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四)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五)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九)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十)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

  (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察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四)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第十五条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一)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有关干部任免;

  (四)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五)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工作指导。

  上级党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中主题相近、内容关联的同类事项归并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请示报告精简务实。

  第十七条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

  第四章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两个以上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二十条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对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党组织如需以其名义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应当认真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织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

  党政机关联合提出的请示,由上级党组织牵头办理。

  第二十二条上级党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向谁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

  第二十四条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党中央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第二十五条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当由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阅示。综合部门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

  党组织负责同志对报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综合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党组织请示报告方式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

  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三十一条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党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条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第六章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第三十六条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四)流动外出情况;(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第三十七条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三)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第三十八条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四)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

  (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六)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

  (七)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第七章监督与追责

  第四十条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二条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第四十四条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

  (二)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四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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