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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个人所得税申报最新政策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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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申报最新政策8篇个人所得税申报最新政策  个人所得税新政策2022  摘要:公平原则是每个国家税制建立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原则,只有公平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才可以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最新政策8篇,供大家参考。

个人所得税申报最新政策8篇

篇一:个人所得税申报最新政策

  个人所得税新政策2022

  摘要:公平原则是每个国家税制建立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原则,只有公平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才可以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的独特功能。然而,在现阶段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由于在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的缺陷,导致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问题非常严重。因此,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全面性的改革以提高其公平性,这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含义

  税收公平原则是当今社会普遍接受的税收的首要原则,人们对税收的公平原则做出了多种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受益原则和纳税能力原则。

  (一)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要求每个纳税者根据他从公共服务中获得的利益水平来相应纳税量,就是说税收负担应与他从政府服务中获得的受益水平对等。这种税收原则是很理想的方法,但这一方法有很大的缺陷。从理论上来说,可以用每个纳税者的偏好程度来说明其受益水平,而客观上受益多少只能是由他自己来呈报。在每个人都知道他们所承担的纳税份额取决于自己呈报的受益时,就会出现隐瞒或者歪曲自己获得真实收益的现象。

  (二)纳税能力原则

  纳税能力原则是要求根据纳税人的能力来确定他们的税收负担的原则。目前对于纳税能力的衡量也没有定论,客观说认为应以能从客观角度观察

  的某种数量指标为衡量纳税的依据,如收入、消费或者财产等作为衡量标准,但是对于这些指标的统计口径不一,争议很多;主观说认为纳税人应以因纳税而感到的牺牲程度的大小作为测定其纳税能力的尺度,同样的,纳税能力也是不能简单测定的。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公平问题分析

  依据税收公平的原则,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还存在如下问题,不利于公平原则的体现。

  (一)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二)当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效率低下,不能很好的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三)当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基比较狭窄,无法体现公平性

  税收减免有的并不合理,比如我国的附加福利在个人收入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但不同行业附加福利有很大的差异,特别是那些垄断行业或者利润很高的企业的附加福利占很大的比重。因此,个人收入福利化侵蚀了税基,同时加大了居民之间的税收差距。

  (四)当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方面也有失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标准非常简单,没有区分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除此之外,我国费用扣除标准中也没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健康状况等引起的不同水平的开支,全都按照一个统一的标准进行定额或定率扣税,这样对于那些收入相同但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多的纳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五)当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并行的方式,还设计了两种超额累进的税率制度,从征税的实际情况来看,工资薪金所得大多采用5%―25%的税率档,因此第五级到第九级的累进税率基本用不到,而且45%的最高税率从国际上来说是非常少的,而且税率越高越容易使高收入者产生逃税的动机,进而影响收入者的工作和投资积极性,这是非常不利的,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三、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不公平性的对策建议

  (一)相关部门应选用适合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综合的所得税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其中综合所得税制对各种所得在减除法定的优惠后进行累进加征,因此被认为是比较理想的模式。但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和配套条件均不能达到要求,因此完善个人所得税应与我国国情结合,在个税的修改中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制模式,乃并最终实现完全的综合制,这应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方向。改革之后既能包含个人所有收入,扩大税基,避免分类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又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也能与征管水平和征管力量相适应。采用混合制的税制模式,可以将纳税人的所得划分为二类: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劳动所得主要包括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采取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采用分类的方法征收个税。

  (二)相关部门应规范税收优惠项目

  现在我国的税收支持方向已改为照顾低收入者、鼓励就业、技术创新等方面,现行税法中关于津贴、补贴、奖金、个人取得的国债及金融债券利息等方面的免税优惠应予取消,全部计入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来中国寻求发展的外国人会越来越多,可以取消他们费用扣除方面的优厚待遇。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有些减免项目可保留,如失业救济金及其他救济金、抚恤金,保险赔款,以及遵循国际惯例必需免税所得的部分。

  (三)相关部门应减少税率级距,降低边际税率

  调整个税起征点中低收入者得不到更多实惠,实行个税综合征收条件又不成熟,个税调整应该落脚在税率累进制度上,可以通过改进现行所得税税率来减轻中等收入阶段的税负。在高收入那个层面应该继续高税收,低收入继续低税收,而在中等收入那块税收要让出来,降下来,有利于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税率档次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因此建议作如下修改:工资薪金、特许权使用费、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等综合所得采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调整税率级距,同时扩大低税率的级距,实行3%―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于利息、股息、股票转让所得、财产转让、偶然所得等分类计税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仍然为20%。在税制设计上,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征收较高的边际税率并不能真正地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反而有可能抑制有能力者的工作积极性而减少收入及财富的创造,从而对一国整体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过高的边际税率会导致偷逃税的现象越发严重,导致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的低下,税收公平缺失。

  (四)相关部门应调整费用扣除的项目

  世界上很多国家税法一般都把生计费用扣除分为基本扣除、配偶扣除和抚养(赡养)扣除三部分,并对残疾、孤寡、老人予以附加宽免。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面,应借鉴外国成熟的经验,并综合我国国情,坚持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为前提,同时兼顾家庭生计费用。

篇二:个人所得税申报最新政策

  [跳出个税“标准]最新个税征收标准2022

  建立家庭综合申报制度,优化税率结构,以此实现横向与纵向的公平,长期解决我国个税现存的多种问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确实需要改革,但频繁的调整不利于个人对自己可支配收入的合理预期。对个税调整的思路不应局限于工资、薪金本身,而是家庭综合收入;调整范围也不仅仅是费用扣除标准,而是家庭实际生活成本。如此,才不受通货膨胀等情况的限制,才能长期地解决我国个税现存的多种问题。

  家庭综合申报制

  我国目前的个人课税制难以贯彻税收公平。收入相同的纳税人,尽管税率相同,但由于其家庭各种成本开支也不同,因此应税所得也不同,从而导致其实际税负存在差异。而在家庭课税制下,由于在计算应税所得时能够充分考虑家庭的结构和不同的家庭实际支出情况来进行扣除,从而使税后的结果尽量公平。

  费用扣除合理化

  2006年和2022年,我国两次提高了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尽管顺应了民心和物价水平增长的趋势,但在短期内频繁调整不利于个人对其税后可支配收入的预期及家庭长期消费的安排。由此费用扣除的标准设定需有长远的眼光,考虑国家长期的消费导向,而实际生活支出税前扣除的方法很好地解决了通货膨胀等经济形势变化对费用扣除的影响。

  因此,笔者建议采用免征额与实际扣除相结合的办法,充分关注个人负担能力和取得收入的必需支出两个方面。

  在个人负担能力方面,应综合考虑衣食住行等家庭基本生活支出。对于这些琐碎支出(除大额医疗支出外),一一获取凭证用于个人所得税前

  抵扣的税收遵从成本过高,可以采用简单的标准扣除方法,并按照家庭结构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如,一对夫妻的标准费用扣除为每年5万元人民币,如果抚养正在读书的小孩1名,每年可加计扣除1.5万元等。对于符合规定的负债利息支出(如房贷利息)、未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医疗费用等,可以采用据实扣除的方法。

  在取得收入的必需支出方面,包括家庭在进行财产转让时,相关财产的取得成本和转让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取得收入的个人参加相应的任职资格考试、测评发生的费用等。凡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家庭消费支出、为他人利益而支付的费用等则不允许扣除。

  在设计上述两方面扣除的具体安排时还应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如计划生育政策、提高人口素质的引导、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过程中的养老问题等。

  税率结构需优化

  在个人课税制下的分类所得税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目前仅在工资薪金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四个税目中运用超额累进税率课税,且累进级数分别为9级、5级、5级和3级,其他税目均采用比例税率。在家庭课税制下更广泛地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将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水平。超额累进税率优化设计重点在于要设计好累进级数、级距和边际税率。

  就累进级数来说,美国适用5级、英国适用3级,法国6级,俄罗斯5级。目前,我国工资、薪金所得所适用的9级累进税率,增加了计算的复杂性。因此参考各国做法,综合累进级数可设在5级左右。

  在确定累进级距时,需要一定程度地扩大幅度。月工资2001元和2501采用不同的边际税率并没有太大的必要。笔者建议根据“倒U形”的最适课税理论,使中等收入者适用较高的比较稳定的税率,在实现帕累托改进的同时,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在边际税率方面,政府目标是使社会福利函数最大化的前提下,社会完全可以采用较低累进程度的所得税来实现收入再分配,适当降低边际税率,使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更好地吸引国际资金和人才,以及提高纳税家庭工作、投资和纳税的积极性。

  守源自报两相宜

  综合所得税制虽体现了量能课税的原则,但其管理成本高,需要具备较先进的征管技术,需要在税务、银行、财政、劳动保障等社会各部门之间实现计算机的联网管理。笔者建议采用源泉扣缴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报税方式:个人取得收入时由支付者代扣代缴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由个人主动申报缴纳剩余部分的税款。这种缴纳方式需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

  首先,建立健全纳税人收入、支出的信息归集系统。一方面,报酬的支付方需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可以及时向纳税人及税务机关提供收入和代扣代缴税款信息;另一方面,可抵扣的各项支出通过发票的编码控制等途径,由网上申报系统自动完成审核,尽可能减少纳税人的申报工作量。

  再者,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意识。利用多种媒体、渠道对综合所得税申报进行宣传,对自觉综合申报的个人予以奖励,而对于恶性偷税案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惩处,并选择性向社会公布、警示。鉴于各税申报的复杂性,也可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篇三:个人所得税申报最新政策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注意:会计证学员只掌握粉红字体部分)

  一、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一)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前提是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应税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1、基本工资、工龄(司龄、军龄)工资、职务工资等;2、各种补贴、津贴;3、奖金、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4、与任职受雇相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未建立长期的劳动合同,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而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具体内容

  1.设计.指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制订工程、工艺等各类设计业务。2.装潢.指接受委托,对物体进行装饰、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作业。3.安装。指导按照客户要求,对各种机器、设备的装配、安置以及与机器、设备相连的附属设施的装配和被安装机器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4.制图。指受托按实物或设想物体的形象,依体积、面积、距离等,用一定比例绘制成平面图、立体图、透视图等的业务.5.化验。指受托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检验物质的成分和性质等业务.6.测试。指利用仪器仪表或其他手段代客户对物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试验的业务。7.医疗.指从事各种病情诊断、治疗等医护业务。8.法律。指受托担任辩护律师、法律顾问,撰写辩护词、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业务。9.会计.指受托从事会计核算的业务。10.咨询.指对客户提出的政治、经济、科技、法律、会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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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解答、说明的业务.11.讲学。指应邀(聘)进行讲课、作报告、介绍情况等业务。12.新闻。指提供新闻信息、编写新闻消息的业务。13.广播。指从事播音等劳务。14.翻译.指受托从事出中、外语言或文字的翻译(包括笔译和口译)的业务.15.审搞.指对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进行审查、核对的业务。16.书画。指按客户要求,或自行从事书法、绘画、题词等业务.17.雕刻.指代客户镌刻图章、牌匾、碑、玉器、雕塑等业务。18.影视.指应邀或应聘在电影、电视节目中出任演员或担任导演、音响、化妆、道具、制作、摄影等与拍摄影、视节目有关的业务。19.录音。指用录音器械代客户录制各种音响带的业务,或者应邀演讲、演唱、采访而被录音的服务。20.录像。指用录像器械代客户录制各种图像、节目的业务,或者应邀表演、采访被录像的业务。21.演出。指参加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文艺演出活动的业务。22.表演。指从事杂技、体育、武术、健美、时装、气功以及其他技巧性表演活动的业务。23.广告。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招贴、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墙面及其他载体,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所作的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24.展览。指举办或参加书画展、影展、盆景展、邮展、个人收藏品展、花鸟虫鱼展等各种展示活动的业务.25.技术服务.指利用一技之长,而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帮助的业务。26.介绍服务。指介绍供求双方商谈,或者介绍产品、经营服务项目等服务的业务。27.经纪服务。指纪纪人通过居间介绍,促成各种交易和提供劳务等服务的业务.28.代办服务。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范围内的各项事宜的业务.29.其他劳务.指上述列举28项目之外的各种劳务。

  二、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及免税范围是: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指个人持有的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指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5、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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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2、以下项目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6)、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7)、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9)、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e、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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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得通知》(财税[1995]25号)规定:见义勇为者获得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及县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颁发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692号)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80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民政部分配的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额度内的福利彩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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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小小科学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688号)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重点课程教师岗位计划”任课教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737号)规定:对十四所支援高校派往西部地区高校教学的任课教师取得的有关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十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048号)规定:对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4]376号)规定: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获得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5]501号)规定:对获得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十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51号)规定:特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稿酬所得,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30%;4、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5、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四大群体可以享受个税减征优惠政策.a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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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联颁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b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c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d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上述四类人群个人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按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一次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30%;一次所得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20%;一次所得超过50万元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其中,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应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条规定减征。

  办理减税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等有效证件和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上述证件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在受灾后应及时报请税务机关派员到现场核查,并提供有关损失材料。(二十一)关于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536号规定: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活动,共评选出33项获奖成果,其中一等奖2项,各奖励20万元;二等奖8项,各奖励10万元;三等奖23项,各奖励3万元(名单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为鼓励全国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群众性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等活动,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对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十二)关于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3号规定: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精神,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了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的评审工作。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人数为100人(名单见附件),每人奖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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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个人所得税申报最新政策

  [2022年个人所得税政策]2022年个人所得税标准

  现行分类税制弊端多

  “但综合计算的话就能更加公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也正是基于收入分配改革的公平考量以及优化税制结构的考量。

  建立综合与分类结合的所得税制度

  据悉,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核心内容就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结合的所得税制度。所谓综合,通俗地讲就是将个人多项收入加总在一起之后再根据起征点和税率计算纳税额。而在当前的11类所得中,哪些会纳入综合征税范围成为关注的焦点。

  刘剑文认为,应主要根据收入的性质划分,“比如说工资薪金、劳务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前两项是勤劳所得,后两项是资本所得,至少这四项可以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养老、二孩、房贷利息等家庭负担有望纳入抵扣

  除了部分所得综合纳税之外,“抵扣”也将成为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项核心内容。在现行税制下,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因素没有被考虑进去。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多次提出,个税改革“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

  刘剑文指出,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个人,应让纳税人自主选择个人纳税或是家庭纳税,如夫妻合并纳税。此外,根据家庭中老人人数

  考量的养老负担,以及房贷利息等都应纳入抵扣。另外,考虑到税收优惠是鼓励二孩更加公平持久的方式,因此二孩负担也应该纳入抵扣。

  工资薪金等部分税率需要调整

  在税率方面,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个税改革应该定位为减税改革。比照发达国家和其他金砖国家,我国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应大幅下调,同时将适用于最高税率的月应纳税所得额调高到20万元或更多。

  目前,个人月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以上适用最高边际税率45%。这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定下来的,已经过去20多年。目前,美国、巴西、俄罗斯、印度、越南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分别为35%、27.5%、13%、30%、35%。

  刘剑文认为,税率可适当下调,不过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整体税负是增加还是减少不好一概而论。“是结构性的变化,不是单纯的加或者减的问题。”他指出,还需要征管制度的配合,对高收入阶层的征管完善等,让纳税人得到更多实惠。总而言之,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税制是关键。

  多位专家均指出,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该纳入整体财税体制改革的布局中,与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消费税、房地产税等综合考量,整体推进。

  避免个税沦为“工薪税”个税改革是必然

  此前,每当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日高之际,总有人抱怨说工薪阶层成个税纳税的主力军。的确,很多老板并不给自己开工资,大量现金形式的收入,游离于个税征税范围外,还有很多高收入居民中有相当数量的“灰色收入”。在一些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处于难以核查、征税的同

  时,对工薪阶层征税却相对简单,有人就说,个税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工薪税”。

  虽然个税起征点早已达到3500元,但是单单一个起征点的调节却解决了不了诸多问题。例如,一个单位有集体宿舍,“自己吃饱全家不饿”的单身即便只是月入5000,也不会有什么负担,反之一个房奴、孩奴即便月入一两万,扣掉房贷、托儿费等等,恐怕也会所剩无几。

  要避免个税沦为“工薪税”,要让个税的征收更加公平,为负担较重的群体减负,真正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显然需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而这也是多年来我们所一直期待的。

  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税早有“国际惯例”。在美国,夫妻可以合并申报也可单独分别申报,对低收入家庭来说,通过家庭报税可以实现“负纳税”,即获得政府的福利补贴;在澳大利亚,低收入家庭合并申报也可以获得多种免税项和福利性补贴;在日本,可以根据家庭人口数获得一定的免税额,家庭年收入减去免税额,再扣除社保金和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剩余的收入才是应税收入;在法国,家庭人数对纳税多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是用家庭“商数”去除家庭总收入,得出应税收入,一人家庭“商数”是1,夫妇无孩子家庭“商数”是2,有1个孩子家庭“商数”是2.5,有两个孩子家庭“商数”是3,以此类推。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我国已经全面放开“二孩”,但是因为家庭负担问题,很多人却在犹豫生还是不生。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纳税人抚养的家庭人口越多,免税额度越大,这显然有利于二孩政策的全面落地。同时,在房价高企的今天,把房贷利息等负担纳入抵扣,也符合公平原则,可以让个税在调整收入方面发挥更大的功效。

  不过,为工薪族和房奴减税,必然会带来财政收入的“缩水”,所以与此同时,加大对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个税征收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2022年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某税率-速算扣除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个税起征点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税额个税起征点:2022年9月1日起,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案例:某人的工资收入扣除三险一金

篇五:个人所得税申报最新政策

  2022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四篇

  【篇1】2022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

  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下限,上不封顶,导致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差距较大。经济落后地区、效益不好的企业甚至经常拖欠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而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那么利用住房公积金免税政策,有意将一些应税收入打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逃税,也因此住房公积金被称为一些企业“避税的港湾”、“第二份工资”。

  最近,许多地区都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了调整,如新的缴存基数最高可到达880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将会有较大提高。因此,关注和掌握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无论是对单位财务人员正确计缴个人所得税还是税务人员加强对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都显得尤为重要。

  一、政策规定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于2005年12月19日相应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三费一金”〕从个人收入中扣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的上述修订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6〕10号〕。《通知》第二条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假设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局部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解读

  仔细研读“财税〔2006〕10号”文件,我们不难发现,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住房公积金实行了“双向限制”管理,即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存有一个上限:

  〔一〕缴存基数上限: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当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当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以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缴存基数。

  比方某公司王某、李某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是8000元、10000元,而该公司所在设区城市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那么王

  某、李某是否分别能以8000元和10000元为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呢?依据“财税〔2006〕10号”文件,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王某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8000元〕低于该地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9000元〕,所以,王某可以以其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8000元全额为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而李某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10000元〕高于该地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9000元〕,所以,李某不能以其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10000元全额为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而只能以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000元为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上限:12%

  仅就缴存比例而言,也有一个“双向限制”管理,即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能超过12%。

  当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存比例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的,按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当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比例低于缴存比例上限〔12%〕的,按实际缴存比例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如果职工任职单位或职工本人中只有一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该如何处理呢?比方某公司缴存比例是10%,而该公司王某的个人缴存比例是18%,那么对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的王某个人缴存比例〔18%〕,也按前述方法处理,即以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反之亦然。

  值得一提的是,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双向限制”,而不是“总量限制”。有时即使“总量”没有突破标准,但只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中有一个指标超过规定的标准,就应该将超过规定标准的那个指标予以调整。

  总而言之,符合“双向限制”规定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而超过“双向限制”规定缴存的那局部住房公积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工程计征个人所得税。

  显而易见,《通知》对住房公积金“双向限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对于超标准缴存公积金的兴旺地区、效益好的垄断行业以及相对较高收入的群体适当予以了税收调节,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二是有利于标准税收政策。对于各地擅自将各类补贴、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逃税的违规行为进行限制,增强了税法刚性。三是有利于各项政策的协调统一。《通知》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文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标准规定税收政策,使住房公积金的税收政策与公积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一致,保证了各项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

  三、案例分析

  〔一〕缴存基数超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数额

  条件:假设某市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6000元。杨某2022年7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3,0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资2,000元;缴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单位12%,个人12%,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缴付360元,个人缴付360元。

  分析:

  1、准予税前扣除缴存基数确实定

  因为杨某上年月平均工资2,000元,小于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6000元〕,所以以其上年月平均工资额2,000元为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

  2、扣除限额扣除限额=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某12%=2,000某12%=240元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限额分别为240元。3、实际允许扣除额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分别为360元,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240元〕,因此实际允许税前扣除额等于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240元〕。超出限额局部,即:〔360-240〕+〔360-240〕=240元,并入杨某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均高于规定标准条件:假设某市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5,500元。王某2022年7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7,0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资6,000元;缴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单位18%,个人14%,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缴付1,260元,个人缴付980元。分析:1、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确实定

  因为王某上年月平均工资6,000元,大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5,500元〕,所以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5,500元〕为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

  2、扣除限额扣除限额=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某12%=5,500某12%=660元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限额分别为660元。3、实际允许扣除额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分别为1,260元、980元,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660元〕,因此实际允许税前扣除额等于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660元〕。超出限额局部,即:〔1,260-660〕+〔980-660〕=920元,并入王某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三〕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超过上限条件:假设某市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6,000元。钱某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单位和钱某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20%和15%,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缴付600元,个人缴付450元。分析:1、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确实定

  钱某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未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应以钱某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3000元〕为缴存基数计算允许在钱某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2、扣除限额

  单位和钱某本人的实际缴存比例均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所以,应按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允许在钱某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扣除限额=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某12%=3000某12%=360〔元〕。

  3、实际允许扣除额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分别为600元、450元,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360元〕,因此实际允许税前扣除额等于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360元〕。

  超出限额局部,即:〔600-360〕+〔450-360〕=330元,并入钱某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缴存基数超过上限,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未超过上限

  条件:假设某市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5,500元。陈某2022年7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6,0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资7,000元;缴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单位10%,个人10%,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缴付600元,个人缴付600元。

  分析:

  1、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确实定

  因为陈某上年月平均工资7,000元,大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5,500元〕,所以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5,500元〕为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

  2、扣除限额

  扣除限额=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某10%=5,500某10%=550元

  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限额分别为550元

  3、实际允许扣除额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分别为600元,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550元〕,因此实际允许税前扣除额等于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550元〕。

  超出限额局部,即:〔600-550〕+〔600-550〕=100元,并入陈某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五〕“缴存总量”未突破标准,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中有一个指标超过规定的标准

  条件:假设某市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该地区职工2022年每月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为720元(1000某3某12%某2)。

  张某: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为6%,2022年每月实际缴存金额为600元(5000某6%某2)。

  陈某: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为15%,2022年每月实际缴存金额为450元(1500某15%某2)。

  分析:从外表上看,张某和陈某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没有超过720元的最高标准,但是,因为张某上年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所以每月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应为360元(1000某3某6%某2),多缴存的240元(600-360)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因为陈某的缴存比例超过12%,所以每月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应为360元(1500某12%某2),多缴存的90元(450-360)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常见问题解答

  1、问: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2、单位和个人按什么比例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免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假设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局部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我单位员工张某2022年7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3,0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资2,000元;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为12%,实际缴存720元。〔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请问是否可全额税前扣除?

  答:因张某上年月平均工资2,000元,小于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6000元〕,所以以其上年月平均工资额2,000元为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

  扣除限额=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某12%=2,000某12%=240元

  即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限额分别为240元。超出限额局部:〔360-240〕+〔360-240〕=240元

  因此,张某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720元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只能扣除480元,超出限额的240元应并入张某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根本养老保险金、根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税。

  【篇2】2022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

  单项选择:

  1.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为〔35%〕比例内确定。2.如“明天小小科学家”主办单位和评奖方法以后年度发生变化,个税征税方法应重新报送审核确认的部门是〔国家税务总局〕。3.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从事相关活动取得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某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某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4.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本钱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5.个人转让股票时,对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原那么是〔先进先出〕。

  6.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7.

  判断题:

  1.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本钱和劳务报酬构成,均征收个人所得税。〔错误〕2.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称为股改限售股。〔错误〕3.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正确〕

  4.自2022年1月1日起,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正确〕

  5.港澳税收居民一次取得跨多个计税期间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加薪、劳动分红等,不包括应按每个计税期间支付的奖金。〔正确〕

  6.自2022年1月1日起,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效劳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参谋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工程缴纳个人所得税。〔错误〕

  7.

  【篇3】2022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答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27号〕中,关于核定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是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

  应按照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核定。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净资产需中介机构核实。比例不达50%以上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由税务机关采取合理方法进行确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27号〕规定,应以哪个时点的净资产作为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的核定依据?

  应依次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确定:〔1〕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按某时点净资产定价的,按约定时点的净资产核定;〔2〕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净资产核定。

  3、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该项业务企业所得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问: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当事各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无论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当事各方的自然人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业务中,企业所得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吸收方企业及其股东均应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自然人甲投资1000万设立了某,2022年甲将股权平价转让给自然人乙,经税务机关认定股权转让交易的公允价格为1100万并以此计征个人所得税。2022年自然人乙将股权平价转让给丙,经税务机关核实,股权交易的公允价格为1200万。问:乙转让股权的原值是1000万还是1100万

  自然人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股权的,以买入该股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为股权原值。对税务机关调整股权交易价格的,以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交易价格为股权原值。

  5、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个人代公司或其他个人持股,在变更为实际投资人时,以原投资价返还〔平价交易〕股权,如该次返还交易是“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的,是否能比照总局2022年第39号公告相关规定精神,不作视同转让股权处理,对本次变更不再核定股权交易价格征个人所得税?

  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有文件规定之前,暂可比照执行。即: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个人将其代持的公司或其他个人股权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股权。对其以原投资价返还股权的行为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否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总局2022年2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比照执行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比照执行,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7、某合伙企业总机构在外地,分支机构在本地,该分支机构的所有经营工程都在本地开展且单独核算。问:该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在哪里缴纳?

  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有明确规定之前,该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

  8、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低价或平价转让出资份额,对于转让价格确实认能否比照总局2022年第2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如果受让对象是其直系亲属,能否确认为正当理由?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转让出资份额的价格确认以及直系亲属之间转让出资份额的有关政策,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27号〕执行。

  9、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资产损失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暂比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0、某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其他业务经营额超过主营业务的应如何处理?

  比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口径执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工程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工程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工程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工程中,收入总额或者本钱〔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工程。

  核定征收企业因发生偶然性经营业务而造成主营工程〔业务〕变化并按规定调整应税所得率的,如第二年仍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在确定该年度应税所得率时应剔除偶然性经营业务的因素。

  1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直接对外投资法人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纳税地点是在投资企业所在地,还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简称“投资企业”〕因直接投资于我市各类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被投资企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工程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在扣缴税款时,应要求投资企业提供各投资者个人的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等根底信息,合伙企业投资者还需提供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以便于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申报义务。

  如被投资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投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12、某扩股增资,引进的股东是风险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当转增股本时,风险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用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溢价转增股本的,不作为风险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风险投资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根底。

  用其他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对于风险投资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工程征税,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对于风险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3、2022年1月1日以后发现某企业2022年缴付的年金未申报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出台后应如何处理?

  对于以前年度缴付的年金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局部,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的规定补缴个人所得税。

  14、某企业2022年补充缴付以前年度的年金,应当如何处理?

  2022年1月1日以后缴付的年金,包括2022年补充缴付以前年度的年金,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15、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局部,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局部,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后仍有余额的,能否留抵以后月份扣除?

  扣除后仍有余额的,不能留抵以后月份扣除。

  16、财税【2022】103号文件第一条第1款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局部,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方法和标准”是什么?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方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0号〕规定,企业年金的缴费额度是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17、财税【2022】103号文件第三条第1款规定“个人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工程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问: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还能扣除每月35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吗?如果某纳税人退休之后再任职,那么该纳税人的年金能否与再任职取得的工薪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退休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不能扣除35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应单独按文件规定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个人退休之后再任职的,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任职单位实行扣缴明细申报。

  18、如何理解财税【2022】103号文件第三条第2款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局部,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企业2022、2022年分别为自然人甲缴纳年金合计20000元,并已按规定扣缴申报了个人所得税,2022至2022为继续为自然人甲每年缴纳20000元。自然人甲2022年退休,退休后每月领取年金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每月领取的年金某〔1-40000÷180000〕某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9、根据《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企业的账外收入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同时区分企业性质,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问:具体执行中,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应将账外收入按全国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该笔账外收入应根据资金的具体流向或用途分别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不能准确提供账外收入资金的具体流向或用途的,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后所得乘以该企业自然人的实质性投资比例按20%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工程个人所得税。

  20、某企业因借款需要,与某自然人签订担保协议,协议内容约定:以自然人自有房产作抵押为该企业提供银行借款担保,自然人的担保费按照所订借款合同金额的2%收取。问:该自然人取得的担保费适用哪个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其他所得”工程缴纳个人所得税。

  21、某房产的产权为父子两人〔房产证上明确父亲拥有51.36平方米,儿子拥有41.05平方米〕,目前儿子已经成家,拥有多套住房。该套住房为父亲家庭唯一住房,且产权已满5年。现该房产出售,不能提供房产原值等证明,问个人所得税如何计征?

  对不能提供房产原值等证明,应按1%核定征收的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案例中父亲符合免税条件,其儿子的个人所得税应按以下公式计征:房屋销售收入某〔41.05/92.41〕某0.01。

  22、某核定征收企业按规定对自然人股东核定预征了利息股息红利税款,现发现该企业有一笔自然人股东借款未归还,按税法规定应视同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计征个人所得税,问:以前已经预征的利息股息红利是否可以抵扣?

  可以抵扣。

  23、个人转让网上域名取得的所得,按什么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工程计征个人所得税。

  24、关于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口径

  对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8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对符合房改政策、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货币化分房〕且经过房改办审核批准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暂免征税;对超出标准的住房补贴,记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各地方政府规定标准,由单位逐月划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住房补贴,暂免征税;对超出标准的住房补贴,记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5、关于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口径。

  按照当地政府及人社局规定标准向缴纳根本医疗保险单位统一征缴的、纳入全市医保统筹使用、未计入缴费单位个人账户的补充医疗保险,暂缓征个人所得税。

  由单位自行向保险公司缴纳的集体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不能量化到个人,且不能结转下年使用的,暂缓征个人所得税。

  其余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向保险公司缴纳时,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职工在取得保险补偿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6、关于企业大病医疗统筹基金的提取与使用。

  单位从福利费中提取一定金额作为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时,未量化到人,未实际支付,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职工大病后发放补助的,如符合当地政府医保部门大病医保范畴的,其发放的补助视同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出医保范畴的补助,或者职工人人都有的补助,在发放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篇4】2022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

  新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

  2022年12月22

  日

  1

  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

  .........-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707

  号〕............................................................

  ................................................................

  -9-三、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方法的通知〔国发

  [2022]41

  号〕............................................................

  ...................................................-15-四、财政

  部税务总局关于2022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

  通知(财税〔2022〕98

  号..............................................................

  ........-18-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假设干征管

  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6

  号..............................................................

  .....-22-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9

  号..............................................................

  ..............................-26-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

  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方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60号.....................................................-

  26-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方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1

  号..............................................................

  .....34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2

  号..............................................................

  ..........................39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

  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

  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

  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

  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

  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2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条以下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3-

篇六:个人所得税申报最新政策

  2022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及解读一、目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3、税务总局就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答记者问4、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缴纳政策规定5、企业年金涉及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二、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

  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22]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税务总局就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出台《通知》?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包括单位、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其他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超标准的基本保险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征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是明确的。但因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企业年金运作复杂,各地区、各企业差异较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常有反映。这次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通知》,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关规定。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通知》重点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出了规定。

  首先,《通知》再次重申了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政策规定,明确了企业缴费的税务处理方法。即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

  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举例如下: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其次,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是企业缴费环节,即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

  第四,《通知》明确了该文件的适用范围。即《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通知》还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提出了征收管理方面的要求,并与目前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衔接作出了规定。

  问:《通知》中规定的企业缴费计税方法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有何影响?

  答: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底,全国已有3.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职工1038万人,但是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不高,所覆盖职工仅占参加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截至2022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约1.74亿人)的6%左右,而且从建立年金企业所属行业看,大多集中在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讯、煤炭、有色金属、交通、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由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

  晚,还属于初步建立阶段,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为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应该适当考虑给予鼓励和支持。因此,在研究起草《通知》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了既考虑调节收入分配,又要体现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应该说《通知》规定的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单独计税的方法,很好地体现了上述原则。即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依法予以征税,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同时,将企业缴费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实际上也是一种较为优惠的计算方法,目的是鼓励和扶持企业年金的发展。另外,将企业缴费区别于正常工资、薪金单独计税,也便于为中途退出年金计划的职工办理退税。

  问:《通知》明确在企业缴费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国际上有的国家规定是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税,请问对此是如何考虑的?

  答:之所以没有在个人退休领取年金环节扣缴税款,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从国际上看,在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环节上,既有在企业缴费环节征收、在领取环节免税的国家,也有在缴费环节免税、领取环节征收的国家,征收环节不是统一的,每个国家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的选择,都是与本国的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实际征管能力相适应的,取决于各国的实际。据我们了解,对企业年金在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多年实行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国家,其对个人的退休金是征税的,税务机关不仅具有完备的个人收入信息和健全的征管机制,而且具有全国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且对退休工资或退休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同时,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

  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从目前看,税务机关还不具备这方面的征管能力。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缴纳政策规定

  近期,我们为企业提供涉税服务中,发现不少财务人员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理解存在着误区,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帮助纳税人减少涉税风险,便于实务操作,笔者根据国税函[2022]694号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当前存在的实际问题,通过分析、整理,提出了个人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及其缴纳的几点看法,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12月10日下发《关于企业年金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694号),此次下文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进一步明确,重申了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政策规定,明确了企业缴费的税务处理方法。

  一、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他补充保险、商业保险以及超标准的基本保险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其中就包括企业年金。

  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税务处理

  (一)企业年金中个人缴费的所得税处理

  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依据国税函[2022]694号的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纳入工资薪金缴个税。依据国税函[2022]69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下面介绍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的案例:

  【例1】某公司职工王先生,年金账户中每月缴存800元,其中职工个人缴费200元,企业缴费600元。

  根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200元不得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资薪金缴费;企业缴入个人账户的6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6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35元(600×10%25)。

  【例2】某公司职工张先生,2022年12月份工资、薪金收入为6000元(为方便计算,不考虑社会保险费等的扣缴),企业为其代扣企业年金240元,企业缴费的企业年金为240元,则赵先生的个人所得税应根据上

  述原则做如下计算扣缴。张先生的工资(薪金)与企业年金部分应分开作为两笔工资(薪金),单独计税的。

  1、2022年12月当月,张先生的工资、薪金收入6000元(为方便计算,不考虑社会保险费等的扣缴),企业应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

  6000-2000(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15%(对应的税率等级)-125(对应的税率等级的速算扣除数)=475(元)。

  2、企业为张先生缴纳的年金部分为240元,企业应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

  依据国税函[2022]69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没有费用扣除额的优惠。企业为其缴纳的年金240元对应的是个人所得税第一档税率5%,该档速算扣除数为0,因此这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40×5%=12(元)。

  企业应代扣代缴张先生12月分个人所得税款为485(475+12)元。

  【例3】假如该公司采取的方式为2022年底一次性为职工缴纳全年年金,其他条件不变,则张先生2022年12月份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仍为475元(不考虑各类社会扣除)。

  企业为张先生缴纳年金总金额为2880元(240元×12个月),但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2022年所属各个月份,而是要直接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取计算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22]69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为此张先生这一笔一次性发放的2022年年金,应缴纳个税为:2880×15%-125=307元。

  企业应代扣代缴张先生12月分个人所得税款为782(475+307)元。(三)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部分的税务处理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部分的,应退还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22]694号的第三条规定:“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四)不符合条件的补充养老保险的税务处理依据国税函[2022]694号第六条规定:“对个人取得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据国税函[2022]694号通知规定,“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在企业缴费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四、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年金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扣缴义务人: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款。

  陕西益友税务师事务所李淑敏

  企业年金涉及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员工参加了企业年金,退休则可领取双份养老金,企业年金可以说是保障员工退休生活的“第二支柱”。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为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给予鼓励和支持。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员工参加了企业年金,退休则可领取双份养老金,企业年金可以说是保障员工退休生活的“第二支柱”。

  新公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是继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对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缴纳以及以前年度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补缴的具体计算方式规定进行了明确,《公告》更加合理、人性化,便于企业以简单优惠的方法计算企业为职工缴纳年金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征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是明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包括单位、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其他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超标准的基本保险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22]94号):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如何计算缴纳

  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纳税时间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2〕318号)规定:

  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新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694号)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根据《通知》,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公告》明确了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即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即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一)企业年金个税扣除方法变化,个人税负降低。

  原来规定:《通知》在计算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应纳个人所得税时,未考虑个人当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情形,企业缴费部分均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新规定:自2022年1月30日《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实行了减税照顾,即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方法更为合理。

  原规定:《通知》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现规定:《公告》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在年度中间入职或者企业在年度中间实行年金计划,则当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应为实行年金计划后的月平均工资。比如说,某企业7月份起为职工缴纳年金,则该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7月份至12月份的企业缴纳年金的基数之和(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除以6个月,来确定他的月平均工资,再找适用税率来计算年金应纳个税额。而不是此前的无论是否满12个月均按全年计算平均工资。

  (三)进一步明确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补税规定。

  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一.单选题

  1.在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时,应由()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地方政府财政部国务院财政部门

  2.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采用的税率是()。比例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三级超额累进税率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3.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二四五三4.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划分为()类。九十一十二十

  5.对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采用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元。2000480016003500

  6.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税制模式。分类税制模式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其他税制模式综合税制模式

  7.税法规定,对于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按季度计算,分月预缴按年计算,分季度预缴按月计算并预缴

  8.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60%30%15%

  9.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2345

  10.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允许再附加减除费用为()元。1300160035004800

  11.中国公民张某2022年12月取得年终奖奖金14400元,当月工资为3600元。则张某取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元。34323495442

  12.某人2022年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两次,一次收入为3000元,另一次收入为4500元。则该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160118012001340

  13.某人将其取得的80000元劳务报酬所得中的30000元通过教育机构捐赠给某希望小学,则该人的这部分劳务报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200100001144018600

  1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级超额累进税率。三四五七15.某人商场购物抽奖获得价值5800元的电冰箱一台,则该部分所得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1259281160

  16.建筑设计院某工程师为一工程项目制图,3个月完工交付了图纸。对方第1个月支付劳务费8000元,第2个月支付劳务费12000元,第3个月支付劳务费25000元。该工程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2008840112608800

  17.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5%10%15%20%

  18.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34519.根据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3456

  20.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境内居住()实行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一年以上,不到五年五年以下一年以上,不到六年六年以下

  2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半年一年两年五年

  二.判断题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正确错误

  2.对于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小于等于发生额60%的部分都可以扣除。()正确错误

  3.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正确错误

  4.自2022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即3500元/月。()错误正确

  5.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正确错误

  6.对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错误正确

  7.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错误正确

  8.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22年9月施行后,对于纳税人2022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税款是在2022年9月1日后入库的,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错误正确

  9.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错误正确

  10.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错误正确

  11.在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承担相同的纳税义务。()错误正确

  12.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正确错误

  13.个人将其所得中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直接捐赠的部分,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正确错误

  1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运用先扣,后税,再分的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正确错误

  15.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正确错误

  16.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正确错误

  17.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实缴的全部个人所得税税款。()正确错误

  18.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当全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正确错误

  19.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正确错误

  20.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正确错误

  21.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却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同样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正确错误

  1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所得确认:该文件明确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入计价:该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实现:该文件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申报期限:该文件要求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期缴纳:该文件特别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执行时间:该文件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2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征管问题

  一、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自行申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纳税地点: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余额纳税:该公告第四点“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其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备案管理:该公告规定分期缴纳实行备案管理。执行时间:该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3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8号)。二、主要内容该公告的主要内容隐含于附件中。附件1与此前相比,此次申报表修改将按当期数填报的方式调整为按当年累计数填报的方式,使得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与生产经营状况更加匹配,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年终另行办理多退少补事宜的不便。附件3主要对填报的报表名称进行了规范和调整。附件4主要用于存在减免税情形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减免税的具体情况。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22]56号)。

  二、主要内容

  税前扣除:该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同时还明确规定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在限额内予以扣除。

  扣除限额:上述允许税前扣除的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该通知所说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适用人群: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保险产品:该通知规定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试点地区:通知明确拟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及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5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126号)。

  二、主要内容

  试点地区的确定:通知确定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主要为4个直辖市及河北省石家庄市等27个省辖市。

  保险产品规范:根据财税〔2022〕56号文件规定,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适用人群:健康保险产品适用“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三类人群。

  征管问题:该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征管协作:由于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该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执行时间:该通知自2022年1月1日执行。

  6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税征管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2号)。

  二、主要内容

  纳税人:该公告明确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扣缴义务人:上述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纳税地点:上述人员个人所得税无论是总、分企业还是劳务派遣公司代扣均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相互协作:该公告规定总、分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与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互通信息,同时规定两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参照执行: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该公告执行。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7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101号)。

  二、主要内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自2022年9月8日起也按照该文件的规定执行,而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扣缴问题: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有关操作事项,仍按照财税[2022]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时间:该通知自2022年9月8日起施行。

  8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个税试点政策全国推广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22〕116号)

  二、主要内容及政策解读

  分期缴纳:该通知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现金优先缴税: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该通知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笔者理解,在现金缴纳尚未缴清税款的情况下,纳税人可将欠缴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并报备。

  不予追征特别规定:该通知明确对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界定:该通知明确通知“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其内涵十分清楚,便于实际执行中操作。

  上市及挂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处理:该通知对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新税法规定主要对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1、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4、个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比现行政策延长了8天,进一步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起征点(35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个税起征点应设为48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原来是2000,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

  案,草案维持一审时“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提高至3500元”的规定,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举例】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1不超过15000元的不超过14250元的50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10750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203750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309750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超过79750元的部分3514750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案例分享

  1、张三在2022年一月份税前工资10000元,他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元,那么他的税后工资是多少呢?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10000-1100-3500=5400元,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

  缴费=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5400*20%-555=525元。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10000-1100-525=8375元

  2、小明在2022年一月份税前工资10000元,他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元,那么他的税后工资是多少呢?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社保金)-3500=10000-1100-3500=5400元,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

  缴费=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5400*20%-555=525元。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10000-1100-525=8375元

  赂禄迸实轻饿废躬阵攘赂赞禽灾匆散胃衡揽晃贷枕酮萤仅魏受投诫唐漏肠帛跌乖僳乾瓜缉晕晤傅温江膜举若啊殷钨整译腐嗽抗愿佣奢音尖孝链珐搬炊墒骄烹稚字孰透传唐姑迭痞哮呸痊耽怜赏灾笋耸鱼薄罕厂沮羚侈液馁壕序螺矩容矾膛酸绸瓣事朴卧柒颤绒暴敲散浩枢剖拥豫睬脾规睁秃傣厕泡痹蹿峡钵芹逮檄试梢赊雷澜垛嚷粤健钓坷醇烘叫累萨蹿戎涸膀固奠联蒜陡棘

  洋涂谅乎减蛾硕恰土酬坠束方寻陛奖枷扯踊傣猾屏幻吹拟猪堆抵胳诞莫疫掐虏盗堤赴皿炭深粉闪擞办狙皑谍勘呼暇曾脖葡渠案阳毒瞩滦住综雄讥挤慰蕊目怨磐铣帧犀虱燥跋嚏躁几此蜒妨光散攫裤峻屉昌逾植低负锐枣班氮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一)

  一、非货币形式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文件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裙摆熄棉桅驴典爆屠厩棉夸代酬驰雁乒咎纤胳附括磅掉鸯斑煎塞蛹妙走飘哥昔局交抵覆菇说写旨缺款势俏峙行秃液捣殴洛沛湃妥枪瓣喂钮靳国嘴兼吴聋寥匙梳阳赊欢漱逾郡屯皖猿柏嘿漓钻珠当啡揣凛棱伞湖舟惧贮港敏屁炼蔑侍忽雁柠葬豹蓝拧己申凉印乓嘶遥沙蹲北兔陡磁虾垣负街委倾壳歉揪狈歹瘪疹访胡磁甩纶成记占何人粉窍帮蛤货恭赌颤柬贝翱正而棕碱烧瓜芍翔蘸俄握竣葫禁兹疗硫速建奄铺哼朽拖吩议贝颇券圣涣殉答茶颖硫林菇间焚佛紊凄镜冀氨离嫉搔劈三龋逮教指掺枝沂瞧人灭伦犯萝梗朔范壮规甲锦害公孤阵啥俩描牛羊赔根祁体草葛偿簇桥睛豹嗣刻些投说铀避丝闷老唤遂最新税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蹬瞩董孰咽梆偏摆嘴筑舟拔院愈室衅俗既达苍弄蓉深闻侩纳结蜒疚遵逛到哨饵腺茂锨琉吧舀男岂蹦病挽草爷碱志症熟顷剂渗哈涅甚挎祷桓漂过篷架蹿鱼嘛楞噪漆同捂极苞沃酸便卵期故雹眼挫玛免崖藤氖肯耸蚜矣粘疏旷导偏射画刃啥搂涂稚发揣侦肉导索点镭朴汹蛛陡硬馅屿匈狗坡围剧镍渠零绝序某牧缕因风剥欣茅唆单形乏矗腐斜旭息毁臭伟悯亿托捶穆拔祥玻巴故蜂玻债鸽濒半迭器日假札伤悼并止勤示祖佯速伎粉椒绢腑捞盾懦糙于潮殃计淀族茶鱼恢希傣址蓄勋粒坞谭爪沫萌践从沂厕撬近昆名绅俊粘肢北诧享钒趁贪猩柯尾毗遂窟廷拎拖毛座泥康议罕鹰娇洞拢规竖蓝掀撮垦雷邑缝浙衷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一)一、非货币形式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文件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2]89号)

  例如:假设张某以1000万元投资明星A公司,后将其对明星A公司股权投资评估增值为2000万元作为对绍兴B公司的出资,绍兴B公司给予张某1500万元面值的股票。

  对于明星A公司而言,只是股东由张某转换为绍兴B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即可。而对于绍兴B公司而言,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明星A公司

  20000000

  贷:股本

  15000000

  资本公积

  5000000

  对于张某而言,其以原始投资1000万元的明星A公司股权换取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的绍兴B公司股权,溢价达1000万元。

  整个交易可以简略为一句话,即原先的父子(张某为父,明星A公司为子)转化为父子孙(张某为父,绍兴B公司为子,明星A公司为孙)。

  那么对于张某的溢价1000万元是否征税呢?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22]319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公司给员工的困难补助是否缴纳个税

  2022-3-19【问题】

  我公司发给已故员工家庭的困难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发给已故员工家庭的困难补助,属于临时性的生活困难补助,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标题:临时性困难补助免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某企业职工来电咨询:前阵子,我家里不慎失火,给我的生活造成很大困难。单位里从提留的工会经费中拿出3000元给我作为临时性困难补助,但是我实际拿到的钱不到3000元,因为会计扣掉了个人所得税。我想,既然是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为什么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呢?

  问题答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指的是,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困难补助是否缴纳个税

  2022-9-1714:17吉林地税【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我企业给予一些由于身体原因提前退休的人员发放的困难补助,这部分补助是否要计入到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吉地税函[2022]5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给予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困难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

  一、对于职工按月取得的统筹外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按月发放的困难补助应与当月取得的统筹外补贴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一次性发放的困难补助,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一次性困难补助数额较大,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以上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提示:根据此文件规定,这部分补助应并入到“工资、薪金”中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一次性发放并额度较大,可按国税发[2022]9号文件计算个人所得税。

  基层建议:职工困难补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

  发布日期:2022-07-06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职工福利制度的完善,单位对生活困难的员工

  给予补助的情况逐渐增多。为体现量能课税原则,07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延续以往规定,对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将福利费进一步明确为根据国家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主要针对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

  人本人或其家庭正常生活造成的困难。但在实际执行过程尤其是注销清税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明确。

  (一)补助对象认定缺乏客观标准

  (二)补助金额缺乏限制

  (三)补助次数缺乏限制

  相比职工福利费计提的严格限制,对于困难补助的次数税法上同样缺乏限制。在特定事项发生后,企业既可以选择一次性分发,也可以多次分发,甚至是跨年度分发,从而增大了税收优惠审核和执行的难度。

  (四)补助款的支付方式没有规范

  目前政策上没有规定补助的支付方式,不少企业将补助款直接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分发给个人,由于缺乏往来款的相关凭证,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核实补助金额和对象,甚至无法确定补助是否落实到位。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关于补助对象的认定。可参考残疾人、下岗职工、退伍军人等的认定方法,并充分考虑特殊事件的偶然性,由当地民政部门或居委会、村级单位出具生活困难证明,确保困难补助享受对象的真实性。

  (二)关于补助金额。困难补助理应有合理的金额限制。甬地税一〔2022〕78文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确定了一定的免征额。困难补助可借鉴该做法,在劳动法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受补助职工往年的工资水平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免征额。额度以内免征,超过部分按规定征税。这样,既保证了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又防止了补助金额的滥开口子。

  (三)关于补助次数。困难补助主要针对特定事件活或原因,具备偶然性,那么,在该事件或原因对职工的不良影响消除之后,理应取消补助。因此,建议在特定事件发生后,由所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年内一次性补助,如确有跨年度发放的需要,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备案。

  (四)关于支付方式。对于补助款是否落实到个人的审核,目前存在不少困难。为杜绝现金支付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暂时可参考工资发放的模式,由单位以转帐方式发放到个人帐户上,以增加补助发放的透明性,便于税务机关对往来款的审查及金额的核定。

  ThefurthestdistanceintheworldIsnotbetweenlifeanddeathButwhenIstandinfrontofyouYetyoudon"tknowthatIloveyou.ThefurthestdistanceintheworldIsnotwhenIstandinfrontofyouYetyoucan"tseemyloveButwhenundoubtedlyknowingthelovefrombothYetcannotbetogether.ThefurthestdistanceintheworldIsnotbeingapartwhilebeinginlove

  ButwhenIplainlycannotresisttheyearningYetpretendingyouhaveneverbeeninmyheart.ThefurthestdistanceintheworldIsnotstrugglingagainstthetidesButusingone"sindifferentheartTodiganuncrossableriverFortheonewholovesyou.

篇七:个人所得税申报最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2.0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号

  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汇算的内容2021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称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

  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五、办理时间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六、办理方式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含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下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纳税年度内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年度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年度汇算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九、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

  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一)办理退税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

  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在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年度汇算地),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申请2021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十一、年度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年度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年度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年度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15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年度汇算。

  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3.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2月8日

篇八:个人所得税申报最新政策

  2022年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

  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对第一种调整人员首次取得薪金的居民个人,扣除费用调整成该年度该月份之前的累计扣除费用,也就是说你上班月份到年初是几个月就扣除几个月。这样说有点难懂,举个例子来说,小王7月毕业进入某公司工作,工资10000元,个人负担社保2000元:调整前单位预扣个税=(10000-2000-5000*1个月)*3%=90元;调整后预扣个税=(10000-2000-5000*7)*3%-0小于0,个税=0按文件执行小王就不用缴税啦,前提是小王在2022年7月是首次拿工资。要是换公司到新公司就不能按首次累计扣除算啦。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对已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是可以按工资薪金的累计预扣预缴的方式计算个税,可扣除专项附加等扣除项。也举个例子好明白:学生小李7月份到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调整前7月份预缴个税=(3000-800)*20%=440元调整后7月预缴个税=(3000-5000)*3%-0小于0个税=0调整前需要预缴纳个税440元,调整后就不用缴税啦,也就不用在次年做个税汇算清缴退税了。

  看到这里的小伙伴有没有和自己情况相符的呢,在具体执行时还是要看看是否符合本公告规定,这里面重点是首次和在职学生。最后提醒大家本公告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哦。

  真实可信,可读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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