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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线索核查专班工作机制(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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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核查专班工作机制(6篇)线索核查专班工作机制  中心小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线索摸排梳理上报制度  1.线索摸排上报的主体为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周边群众。2.线索摸排梳理上报的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线索核查专班工作机制(6篇),供大家参考。

线索核查专班工作机制(6篇)

篇一:线索核查专班工作机制

  中心小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线索摸排梳理上报制度

  1.线索摸排上报的主体为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周边群众。2.线索摸排梳理上报的范围包括:对校园内部及校园周边区域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报送。3.线索摸排梳理上报的要求:学生发现涉黑涉恶线索及时上报给任课老师、任课老师确认后及时上报给学校扫黑办,最后经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报送教育局等有关部门。4.学校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要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信息及时报送、传达,及时向教育局上报扫黑除恶及维稳安全信息重要情况及时上报,严防扫黑除恶及重大维稳信息漏报、迟报、误报、瞒报。

  中心小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线索核查反馈制度

  1.学校对群众举报的线索、自身摸排梳理的线索、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线索,要建立线索管理台账,及时报教育局。

  2.对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的处理:一是对确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的,立即立案侦办,依法严厉打击。二是对有违法犯罪事实,但不属于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三是对已过追诉时限或没有违法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出具核查报告。及时向移交单位或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3.在各工作环节对实名举报和留存联系方式的,要在接到线索3个工作日内同留有举报方式的举报人取得联系,及时调查,并制作送达文书,留档存查。

  4.对涉黑涉恶线索和涉及贪污腐败及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线索的核查和移送侦办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纪律规定。各办案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实行双向移交签字登记制度。

  中心小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扫黑除恶线索报送制度

  1.上报各种信息。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每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面要开展哪些工作统计填写清楚,并上报县扫黑办。

  2.上报阶段工作总结,学校每月形成本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宣传情况,及时上报教育局。

  3.上报信息简报。主要内容包括: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动态、工作部署,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等,要及时形成信息,上报教育局。

  中心小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文档管理制度1.所有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文件材料,无论是否设定密级均为涉密材料。特别是设定密级的文件,应根据涉密文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涉密文件制发、文件传阅、文件管理及文件借阅登记等制度。2.要设专人负责管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文件材料,需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好文件的打印、收发、登记、传阅、办理、保存、归档等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泄密事件。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文件材料必须在有一定保密措施的专门文件橱柜保存,对平时使用的有关文件应妥善保管,用后及时入柜加锁。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文件材料传阅范围要按规定的范围传达、传阅,不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不得转发、复印、拍照涉密文件。6.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文件材料传递、汇报案情应使用有加密措施的专用U盘、光盘等,带案卷材料应专人专车,卷不离身。7.涉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类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有关必要的传达的人员和内容外,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场合向外透露。8.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材料等均为秘密文件,应有专人保管,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群众举报的、排查梳理的、上级部门交办的涉黑涉恶线索内容、涉及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线索内容、具体核查侦办案情,除有关协调会议、专案汇报等必要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场合向外透露。

  中心小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责任查究制度1.本单位要按照学校扫黑除恶领导小组下发的《冠县辛集镇中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等文件和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工作,切实履行单位和部门职

  责。2.对未能履行扫黑除恶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按照《健全落实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和《山东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制等方

  式进行责任追究:对扫黑除恶工作不重视,扫黑除恶工作机制不完善,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导致黑恶势力发展蔓延,违法犯罪猖獗的;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后,不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导致案件查处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发现后不及时核查,也不向有关领导报告的,核查结果既不报告主要领导,也不报送学校扫黑领导小组备案的;对县扫黑办及其他部门移交、上级交办、督办的涉黑涉恶案件和线索,久拖不决、敷衍塞责或不上报有关案件情况的;对政法机关查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应当配合而不配合或配合不利,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未按照学校扫黑办要求落实有关工作及需要查究的其他情形。

篇二:线索核查专班工作机制

  市公安队伍教育整顿线索受理及处置工作流程图线索来源本单位自主交代或自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转办符合受理条件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登记不予受理登记对线索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线索核查期限为15日符合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条件没有管辖权自查自纠组织查处整治发现主动说明情况交代问题属本单位管辖组织清查基本情况甄别复核固定证据提出处理意见成立专班及时查办报送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核查报告及核查结论1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市公安队伍教育整顿线索受理及处置工作流程图

篇三:线索核查专班工作机制

  XXX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市纪委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及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案件线索的管理

  第二条案件线索来源。(一)信访室收到的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二)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各处室接收的信件;(三)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案件线索;(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单位转来的举报信件;(五)案件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办案单位在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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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廉洁自律、纠风、执法监察、责任制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七)本委局科室及乡(镇)场、街道纪(工)委,市直各部门(单位)纪检委(纪检组)在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八)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获得的案件线索;

  (九)从媒体、网络、社情民意等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十)其他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第三条登记处理。(一)信访室负责信访线索的分类和分析,对收到的信访线索逐件登记录入纪检监察信访管理系统。(二)信访室根据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和归口管理原则,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的,提出分流和转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呈书记批准。(三)对属于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内的案件线索,根据线索分析,提出办理意见,并对照案件线索新五类处置方式,提出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等处理意见。1.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相关部门办理;2.属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转交下级相关纪检机关办理,其中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并责成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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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转交下级纪检机关的信访举报办理,采取实地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同时,信访室对信访举报反映问题采取信息等载体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按相关规定对信访举报的部分问题直接核实;信访监督与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

  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直接调查了解方式: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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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采取与被反映人之外的相关人员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了解情况和查询房产、档案、电信、反洗钱信息等方式。

  谈话函询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发函由被反映人做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室领导与被谈话人谈话、请所在地方或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谈话。

  暂存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线索具体、具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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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举报的,等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集体研究排查,予以留存,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需报告书记阅。

  (四)填写《重要信访拟办单》,报分管领导同意,呈书记批准。根据领导批示,转案件检查室或者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五)经信访室向下级机关转办的要结果件,由信访室负责督办,调查完毕后,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召开案件线索了结审核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案件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告书记,上报有关单位、领导并存档。

  第三章初步核实

  第四条承办室收到案管室转来案件线索,由承办室分析研究,承办室负责人作为线索初核责任人,确定初核小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分析研判制定初核方案,填写《初核呈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告书记,初核人员进行初步核实。

  第五条采取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方式的,由承办室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初核材料由承办室负责把关。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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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查结后,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承办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应性的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由承办室负责人审核初核报告并签名,连同《初核情况登记表》,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七条经初核,反映问题失实建议了结的,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理的;被反映人已离休或去世的,等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召开案件线索了结审核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排查,予以了结,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需报告书记阅。

  第八条经初核,认为需要对被反映人或单位进行警示训诫处理的,由承办室提出具体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还需报书记批准。承办室将相关材料移交干部室,实施警示训诫措施。干部室应做好谈话笔录、监督整改和回访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交回承办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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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经初核,发现被反映人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按规定可不予处分,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书记或纪委常委会审定。由承办科室负责与组织、人事相关部门进行对接,确保组织处理落实到位。

  第十条认为需立案调查的,按立案的程序办理。第十一条初核结束后,承办室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初核情况登记表》、证据和有关材料及时移送信访室存档,并报案管室,由案管室录入案件管理系统,按月上报地区纪委。第十二条涉及执法纠纷、绩效、干部管理方面的案件线索,初核后,无需立案的,相关材料由承办室留存,同时将结果报信访室和案管室。第十三条案件承办室对交办的案件线索,认为不具备可查性的,或者不宜立即进行调查的,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召开案件线索了结审核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排查,退回信访室登记备案并留存。第十四条结果反馈。对上级机关和领导要结果或批示核查等案件线索,在完成初核调查工作后,经分管领导和有关批示领导审定,由承办室书面向有关单位和领导回复。

  第四章立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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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经初核,认为需立案调查的,承办室应填写《立案呈批报告》,报分管领导审定,政纪类案件需经监察局局长批准后,提交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党纪类案件需纪委书记批准后,提交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常委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第十六条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纪检室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十七条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离退休后提高职级待遇的党员,其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按其提高待遇后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八条对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承办室应成立调查组,按照安全文明办案要求层层签订《安全文明办案承诺书》,并制定调查方案,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对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承办室应及时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有关部门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时,承办室将《立案决定书》抄送案件管理室。

  第二十条需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案件,必须是上级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承办室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核实材料,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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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批准,由案件监督管理室会同承办室负责督办。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

  第五章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在办理案件中,需要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协作配合时,根据《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司、财政、审计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要求,要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分工履职,严格规范使用办案手段和借用办案人员程序,案件监督管理室作为日常联系部门。

  (一)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证执纪执法和办案安全,办案手段必须依规依法,安全文明。

  (二)借用办案人员由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纪委书记批准。办案人员借用工作由干部室进行协调,必须严格把关,案管室对借用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借用人员在办案中不得以原单位身份开展工作。

  (三)需要提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等相关机关提供协助或者采取相关措施的,应当由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纪委书记批准,需严格审批,按照程序提请同级相关机关协助办理,不得越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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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进行核查,或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承办室应填写《查询存款通知书》或《提请保全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监察局局长签发。

  (五)发现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与被调查人相关的违法犯罪问题的,经分管领导审核,纪委书记批准后,由承办室和案管室负责同检察、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出具正式文书,依法协同办案。

  (六)案件涉及的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经分管领导审核,纪委书记批准后,由承办室和案管室及时转送检察、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七)认为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承办室须先就已认定的违纪事实写出调查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纪委书记批准后,提交纪委常委会研究,根据决定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在正式移送前商请检察、公安机关进行初查。商请初查的,由案管室负责应当向检察、公安机关出具正式函件,承办室负责初查对接工作。

  (八)在办理案件中,需要向被行政拘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司法拘留的人员或者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调查取证的,由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纪委书记批准后,提请法院、检察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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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局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承办室和案管室负责对接工作。

  (九)在办理案件中,承办室可以就案件性质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向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咨询。

  (十)在案件初步核实或者立案调查阶段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检察、公安机关对被调查人或者重要涉案人员依法采取信息查询等查控措施,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十一)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或者重要涉案人员逃匿的,承办室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经纪委书记批准后,依法提请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查缉工作。

  (十二)在办理案件中,需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需要审判、检察、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的,须出具正式文书,按有关手续办理。

  (十三)对同一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中任一机关已经依纪依法启动调查(侦查)程序的,在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前,其他机关一般不得另行启动调查(侦查)程序;确需启动的,应当事先与最先启动调查(侦查)程序的机关沟通。

  第二十二条在案件查办中发现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由案管室协同承办室及时向同级相关机关通报、移送。对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由案管室会同承办室做好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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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对接工作。第二十三条对司法机关向委局移送的已做出司法处理

  的案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立案不起诉)由承办室负责审查案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还需书记审核,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案件办理中,需依法依纪追缴、暂扣、封存被调查人的款、物时,调查组应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所扣款物由承办室登记造册,交办公室管理。结案后,承办室根据案情,对所扣款物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审批。需上缴国库或返还当事人的,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经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由承办室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及书记审阅。

  第二十六条调查组要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报告。对重大、典型的案件,需要向发案单位发送书面整改建议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审定。

  第二十七条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室应填写《移交审理呈批表》,经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按《案件审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移送审理室。同时,检查室将《案件移送登记表》抄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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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案件审理

  第二十八条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第二十九条审理室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后,对移送程序和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正式审理。

  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二)立案依据;(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四)全部证据材料;(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第三十条受理后对案件进行审核,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第三十一条审理中,发现证据不足的,调查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调查组应补充调查,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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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写《补充调查事项告知表》,连同案卷移交承办室。第三十二条审理室经审理并征求承办室的意见后,召

  开审理室室务会议,集体审议案件,作好集体审议记录,根据会议决定撰写《审理报告》,报分管领导同意,报告书记,提请市纪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案件经审理并报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如承办室对审理室提出的审理意见有不同意见时,审理室应将不同意见一并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定。

  市纪委常委会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涉嫌犯罪的案件,审理室应在司法机关一审判决做出之前,将审理报告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第七章处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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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审理室依照《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负责下达处分决定。需要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由审理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审理室负责将案件的处分决定及时送达被处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有关单位及本人,并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审理室将处分决定抄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三十八条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时,审理室应填写《送达回执》,并归入审理案卷。

  第三十九条审理室应督查被处分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被处分人所在党组织报来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记录卡》、《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表》归入审理案卷。

  第四十条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需要由下级组织对被处分人做出处分决定的,由审理室会同承办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需要以委局名义通报、报道的案件,由承办室会同宣教室,按委局机关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对被处分人的处分程序结束后,审理室将案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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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被调查人的申诉

  第四十三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四十四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四十五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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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四十七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四十八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九章案件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转送的案件线索办理情况及时跟踪了解,特别是上级纪委监察局要结果的案件线索,督促案件检查室或者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按时上报办理结果。

  第五十条案件检查部门对所承办的案件线索的情况每月汇总一次,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每季度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第五十一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案件线索,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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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领导组织承办市纪委监察局重要案件线索排查会议,协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第五十二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或者协助市纪委监察局有关部门核对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情况。

  第五十三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案件线索,逐件登记,建立台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五十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协助承办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会议;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组织协调境外追逃追赃重要案件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重要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一)查办重大案件需要提请司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或者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机构协助的;

  (二)跨地区、跨部门查办案件需要有关纪检机关和相关单位、部门协助的;

  (三)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四)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重要事项。第五十六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市纪委监察局重要办案措施使用的有关事项。第五十七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查办案件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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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制,加强与市纪委监察局有关科室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解决组织协调中的重要问题。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落实办案力量调配、办案装备配备等事项。

  第五十八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与司法、审计、行政执法机关以及金融、电信等部门、机构的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第五十九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办案过程中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办案程序、履行办案手续、执行办案纪律的情况;

  (二)使用重要办案措施的情况;(三)办案场所安全保障情况;(四)涉案款物暂扣、移交、保管以及处理等情况;(五)保障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六十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方法、程序。第六十一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环节所形成的办案文书以及重要办案措施的审批文书进行备案。第六十二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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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督促改正。第六十三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督促办理:(一)委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与案件有关的事项;(二)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案件及其他有关事项;(三)根据领导批示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转交派驻(出)

  机构及下级纪委办理的案件;(四)市纪委监察局和下级纪委超期案件;(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第六十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督办材料规范管

  理,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定督办工作方案,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办案件科室和下级纪委加强跟踪督办,掌握情况,督促承办科室和下级纪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对督办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写出督办情况报告。

  第六十六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要事项督办结果集体审核把关制度。

  第六十七条案件统计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统一负责,分级汇总,逐级报送。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委局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报送案件统计资料,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漏报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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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市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统计资料库,对信访举报、初核、立案、审理、处分、申诉、司法处理以及与办案有关的重要专项工作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撰写研究报告报送委局领导。

  第六十九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统计资料月报、年报、审核责任制度和统计工作考核制度。

  第七十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案件统计资料的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向本单位及外单位相关部门提供与其工作有关的统计资料,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十一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汇总办案部门形成的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剖析报告,加强对案件特点、发案原因和发案趋势等问题的分析研究,通过综合分析、专题分析和典型案件剖析等方式,形成研究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七十二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案件通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查办案件总体情况及重大、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第七十三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监督管理中发现本级纪检机关和下级纪检机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汇报,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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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处理。

  第十章移送

  第七十五条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要及时通报、移送检察机关,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并通知检察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检察机关完成有关移送工作。

  第七十六条通报、移送相关案件和案件线索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时限要求以书面形式办理。情况紧急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适当形式及时通报、移送。在向有关单位移送案件时,承办室应填写《移送案件登记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审批。承办室应将《移送案件登记表》抄送案件管理室。

  第七十七条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前,一般应当在作出党政纪处分决定;因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难以在移送检察机关前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承办室应就已认定的违纪事实写出初核报告或调查报告,提交纪委常委会研究,可以先行移送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和审判机关不予受理、终止审理、宣告无罪的案件,当事人涉嫌违反党政纪的,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应当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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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需进行通报、移送的案件,由承办室或审理室负责向市检察院、市公安局通报、移送。若不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需向作出制定管辖决定的上级机关报送,该上级机关负责向本地区同级相关机关通报、移送。

  第七十九条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案件移送函,查明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和初步结论意见,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被调查人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涉嫌犯罪问题线索材料,以及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八十条向检察机关移送的被调查人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情况说明,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客官、详细表述。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案发经过、被调查人到案情况、被调查人有无主动交代本人涉嫌犯罪事实、所涉事实在被调查人交代前相关部门是否已经掌握、被调查人有无主动检举揭发同案或者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线索以及查证处理情况、被调查人退缴赃款赃物情况等。情况说明应当由移送单位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

  第八十一条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接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移送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案件材料退回移送单位。

  第八十二条移送后,案管室负责跟踪管理,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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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就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的核查情况,书面通知市纪委监察局,关对不予认定的问题及线索,应当简要说明理由。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市纪委监察局,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

  第八十三条对于移送的案件,检察、审判机关如果对案件定性、处理等有重大不同意见,必须要及时进行沟通。

  第八十四条对暂予扣留、封存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妥善保管。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暂扣的涉嫌违法所得的款物及清单一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涉案款物及清单一并移送审判机关。

  (一)经审判机关生效判决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的涉案款物,依据判决予以处理;

  (二)检察机关未指控相关犯罪或者审判机关未认定为违法所得的涉案款物,如涉嫌违纪所得,应当退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纪检监察机关暂扣的其他涉案款物,应当在审判机关作出生效判决后依纪依法处置。审判机关判处财产刑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执行。

  第八十五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八十六条收到审判、检查、公安机关通报、移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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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和案件线索后,案管室进行登记,决定对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立案调查并作出党政纪处分的,应当及时向本地区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第八十七条收到移送的案件或者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本单位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移送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本单位没有管辖权但本系统其他单位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转送并书面通知移送单位;本系统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退回移送单位。

  第八十八条接收到移送的案件或案件线索中,应当包含随案移送查证核实后的案件当事人政治面貌、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等身份信息的证据材料。

  第八十九条查办案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反腐败协调小组报告。在协作配合中,出现重大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提请反腐败协调小组协调。

  第九十条本规程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适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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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线索核查专班工作机制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问题线索核查工作情况汇报和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工作的评估意见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在省第x驻点指导组各位领导的关心、帮助、指导下,xxx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各项工作正稳步有序推进,现将查纠整改阶段问题线索核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问题线索核查工作情况

  自全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转入查纠整改环节以来,我们坚持把查纠整改作为教育整顿的关键环节、中心环节来抓,精心组织、严密推进,确保查纠整改动真碰硬、触及要害、见到实效。

  (一)强化线索核查专班。全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启动后,及时成立了由县纪委监委领导任组长、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信访局、县税务局等部门有关领导为副组长的问题线索组,统筹负责教育整顿问题线索的核查办理工作。县级政法各单位相应成立了xx人(县人民法院x人、县人民检察院x人、县公安局xx人、县司法局xx人)的问题线索核查专班,负责本单位的问题线索核查办理工作。实际工作运行中,县教育整顿办发现线索核查专班力量不足,满足不了工作需要,问题线索核查办理不便等问题。县教育整顿办于2022年xx月xx日,从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共抽调xx人,进一步充实问题线索组工作专班,分成5个问题线索核查小组,分别负责(第1组负责县委政法委、第2组负责县人民法院、第3组负责县人民检察院、第4组负责县公安局、第5组负责县司法局)各政法单位问题线索核查办理工作。

  (二)严格规范线索流转办理程序。按照市纪委市监委和市教整办问题线索组线索专班的批办要求,依照“接受登记一初步研判一拟提分流办理意见一分管领导和问题线索组组长审核一县教育整顿办主任审批一分流(移交、移送)一核查办理一核查办理情况报告报县教育整顿办一县教育整顿办梳理汇总形成核查办理情况报告一分管领导初步审核一县教育整顿办主任审核把关一上报市教育整顿办”的流程,将问题线索分流到有关单位(问题线索核查小组)办理。县教育整顿办加强对各有关单位(问题线索核查小组)核查办理情况及时督促、跟进办理情况,直至问题线索核查办理完结。

  (三)高质高效完成线索核查办理。截至xx月xx日,接收上级交办问题线索xx件,其中:市教整办交办xx件,已办结xx件、在办xx件;市级政法单位交办xx件,已办结xx件、在办xx件;县级自收线索xx件,已办结xx件、在办xx件。清理排查涉黑涉恶案件xx件,发现问题线索0件。开展涉法涉诉案件清查xx件,查出问题线索xx件,正在办理xx件。开展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查出执法司法突出问题xx件;通过智能化数据对全县xx名(含近两年离退休)政法干警和xx名干警配偶及子女信息进行全面排查比对,存在经商办企业人数xx人,查出问题线索xx件;全面梳理倒查评查案件xx件,件,评查发现问题线索xx件、办结xx件,

  (四)依法依规查处处理。截至xx月被查干警xx人,其中:自查xx人、被查统分:县公安局自查xx人,县人民法院自查xx人、被查xx人,县人民检察院自查xx人,县县司法局自查xx人,县委政法委0人;按职务分:自查正科级xx人、副科级xx人、一般干警xx人,被查xx人为一般干警;按问题性质分:属于“七大顽瘴痼疾”问题xx人、属于违反其他纪律的xx人、违法行为xx人(酒驾)。对全县自查存在问题xx件已查处办结xx件,其中:县公安局xx件、县人民法院xx件、县检察院xx件,县司法局xx件。认真执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教育惩处相结合的政策,对已办结的xx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xx件(批评教育xx件、谈话提醒xx件、诫勉谈话x件),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xx件(党内严重警告xx件、党内警告xx件)。

  二、存在问题

  目前,全县问题线索办理总体推进情况良好,但也存在着线索核查质效不高,办理过程中跟踪办理力度不够、核查办理时间紧等问题。

  三、下步工作措施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今天于副组长及第三驻点指导组各位领导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问题线索核查专班,切实把握好时、效、度,确保问题线索的核查高质高效完成。

  (一)政治站位再提升。查纠整改环节是队伍教育整顿的中心环节。线索核查是推动查纠整改取得实效的关键步骤,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线索核查引领性作用,以案件查处的实质性突破带动教育整顿的高质量提升。

  (二)核查进度再提速。紧盯中央督导组、省第三驻点指导组和市教整办反馈的线索,紧盯涉黑涉恶线索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线索,加大线索核查力度,快查快办,高效高质推进。

  (三)跟踪问效再发力。坚持民意导向,依法依规进行问题线索核查,做到执行有力,反馈及时,切实把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回应人民新需求有机统一,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

  根据xx市人民法院自评、xx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复评,结合指导组督导指导掌握情况,现对xx市人民法院查纠整改环节提出如下评估意见。一、“五看”情况

  (一)自查自纠工作。先后23次组织学习“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坚持“七必谈”和“九必查”,组织全院123名干警开展三轮谈心谈话224人次,收到主动说明问题34条;开展三轮个人自查填报,填报率ixx%,问题填报率33.5%。自查出顽瘴痼疾问题45人123条,另有23人填报其他类问题。

  (二)组织查纠工作。委托市场监管部门查询干警及其家属经商办企业信息236条,委托市税务部门查核323户次企业(个人)涉税信息,委托司法部门查询离任干部23人。排查审限变更案件332件,评查12234件减刑假释和54件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清查32件涉诉信访案件,专项评查223件执行案件,交叉评查“同案不同判案件、再审改判维持一审案件”等45件,排查退休干部违规从事律师执业的问题线索5人3条。

  (三)问题线索核查工作。建立6个工作专班和7类动态台帐。共收集各类问题线索123条,最终纳入线索台账34条,涉及干警32人。截止目前,纳入台账核查的22人34条问题线索,已办结34条,实现问题全部清零。其中,组织甄别核否12人18条,移交2人3条。查实43人236条,查否6人9条。

  (四)顽瘴痼疾整治工作。制定“6+2”整治工作方案,整改六大顽瘴痼疾问题34条。其中违反“三个规定”3条,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12条,有案不立等问题2条,法官离任违规从事律师职业5条。自选整治问题12条,分别是违反审判纪律问题3条,违反执行纪律问题9条。为了扎紧制度的笼子,专门下发《通知》清理需修改、调整、废止的制度文件20件、议事协调机构文件19件。制定《防止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的工作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建立《法官离任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实施意见》,将《关于干警定期轮岗交流的实施办法》等6项制度纳入新建制度范围。

  (五)宽严政策落实情况。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基础上,突出快宽严处理实效。对事实清楚、问题轻微、影响不大的问题线索,快处结案13条19人。对主动说明问题、积极配合组织核查、认错态度好的干警,宽处结案23条56人。对涉嫌违纪违法、严重违法审判纪律、说明问题避重就轻、多次动员仍不说明真实问题的干警,严处2条4人。截止目前,已查实23条线索45人。批评教育3人,提醒谈话45人,面对面核实了结12人(含重复人次)。

  二、特色亮点和经验做法

  推出“24小时自助法院”。结合群众关注的12项重点问题,梳理形成办实事项目清单,明确措施和责任,设立“24小时自助法院”,通过诉讼服务中心“自助服务区”,实行20分钟立案制承诺等十二条优化诉讼服务便民措施,着力减轻群众诉累,提高审判质效。1至5月,全市法院受理案件12334件,同比增加23.4%,结案123441件,同比增加61.8%,结案率67.4%,在全省排名第一。建立“1+3”线索核查机制。设立线索交办中心和三个核查小组。线索中心汇总各类线索,建立问题台帐,并分流到三个小组办理。三个小组分别负责对违反审判执行纪律问题线索的核查、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员额法官违纪违法线索核查、对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线索问题核查。同时,建立线索流转运行机制,制定《工作流程》,确保问题线索第一时间登记、第一时间流转、第一时间办理、

  第一时间反馈。“一中心、三小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实现了线索核查由“空转"到高质高效运转的稳步转变。三、评估建议

  经认真对照“五看”要求,评估认为:xx市人民法院在查纠整改环节自查自纠到位、组织查纠有力,线索核查及时、整治措施有效,“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落实到位,完成查纠整改环节各项目标任务。评估建议为:合格。

篇五:线索核查专班工作机制

  扫黑除恶问题线索核查工作流程图

  上级部门督办督办群众举报线索来源行业部门报送领导交办县扫黑办线索核查专班县公安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刑侦大队负责核查报告主要领导负责问题线索基本情况

  被举报、举报、涉线人员情况

  交办线索分流转办

  情况

  问题线索采取措施情况

  其他途径

  移交

  其他行业(单位)

  核查办理情况

  核查结论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查办黑恶势力一案三查双向移交纪委监委

  公安机关

  1.涉黑、涉恶(保护伞)

  2.其他犯罪(普通犯罪、职务犯罪)

  追查保护伞倒查党委、政府主体责任

  纪委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线索方

  3.行业监管(漏洞、违规行为)4.无违法违规、违纪

  事实清楚结论准确专班审核事实不清结论不明

  打伞破网

  退回核查主体部门

  列出问题清单指导核查

篇六:线索核查专班工作机制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件和案件线索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委局机关信访举报件和案件线索的管理,根据中纪委《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办[2013]6号)和市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件和案件线索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纪委监察局成立信访举报件和案件线索集体审批督办协调小组(简称审批小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信访室主任为成员,必要时也可以约请其他同志参加。

  审批小组在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对信访举报件和案件线索进行分析,提出批办意见并监督检查处理情况,审批小组的日常工作由信访室负责。

  第三条信访举报件和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通过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渠道收到的信访举报件,包括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办和转办的信访件,由信访室及时统收统管。给本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副局长

  的信访件,本人拆阅后,及时转信访室办理。县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移送的信访举报件和案件线索,由纪检室负责收集后,及时转信访室办理;各协作组在信访初核及案件查办中发现的线索,要及时以书面形式转信访室办理。各室、纪工委及有关同志收到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件也必须及时交信访室登记办理,杜绝案件线索的多头管理。

  第四条信访室对所收集的信访件必须全部进行登记。信访件登记后,信访室进行初步筛选,对业务范围外和应由基层纪委、纪检组管辖的一般信访件,按照“分级管理,归口办理”原则,呈纪委书记、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后,将信件分流到基层纪委或纪检组或有关单位办理;对应由委局机关、办案组办理的重要信访件,呈纪委书记、分管副书记审批后,交有关办案组办理,信访室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对外泄露信访件内容。

  第五条重要信访件的范围:

  1、反映本县正副科级领导干部(正副科级实职)违法违纪的检举控告;

  2、反映本县纪检监察干部有关信访问题;

  3、反映本县基层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信访问题和反映其他党员、干部情节或性质严重的违法违纪的信访问题;

  4、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要结果或要求反馈情况的信访件及上级机关《网络舆情专报》等登载涉及本县党政单位和党政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六条对反映涉及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信访问题,不进行登记,直接呈送纪委主要领导或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重要信访件审批程序:

  1.信访室按照重要信访件范围标准筛选重要信访件,对每件重要信访件都要拟制《重要信访拟办单》,由经办人员提出办理建议后,信访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对于重要复杂的信访举报件,信访室要向审批小组组长汇报,召开联席会议集体审核后签署意见。

  2.反映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实职)违法违纪的检举控告线索,在报请县委的同时,按要求由信访室提供,案件管理室负责向市纪委报送。

  3.信访室签署意见后,将《重要信访拟办单》(附信访件原件)呈纪委书记、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纪委领导审批,签署批示意见;涉及县正副科级单位和个人有关问题及反映其他党员干部特别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反映基层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反映纪检监察干部有关问题先呈报书记审阅,然后按程序签批。

  需要本委初核的信访件,必须统一由书记审核批准,以杜绝多口径重复安排初核调查的现象。

  4.如遇重要信访件需紧急办理等特殊情况,在电话请示纪委书记同意后,各办案组可先行组织调查,但必须在办结之前按照本规定完备信访举报件和案件线索管理手续。

  第八条领导批示后,信访室要按领导批示及时办理。并按初核、暂存、留存三种类型归类,纳入案件线索库进行管理,同时送案件监督管理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建立案件线索管理台账。要建立定期筛查制度,对纳入案件线索管理的信访件,每季度筛查一次。对具备查办条件的信访件,报领导同意后,及时办理。

  第九条书记批示本委初核(含信访监督、侧面了解)的信访件,明确指定承办的,按书记批示办。其他由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副书记按联系区域安排有关办案组办理。信访室负责登记和督办工作。需要向市纪委或其他机关及领导上报结果件,由信访室负责交办、督办和审核。

  第十条办案组在初步核实前,应制定调查方案及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案件初步核实时限为两个月,必

  要时延长一个月,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填写《初步核实延期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时告知信访室和案管室。

  第十一条初步核实工作结束时,要形成初核报告报办案组组长审批,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结案后,再呈书记审批。

  第十二条根据初步核实情况,纪委常委会决定或领导签批作信访了结的,办案组要形成《关于反映XXX同志XX问题的信访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连同案件材料装卷后移交信访室归档,信访室负责登记签收。纪委常委会决定转立案调查的,办案组应将《立案决定书》复制一份,交信访室备案,信访室负责登记签收。

  第十三条初核结束后,信访室根据办案组移交案件初核的处理情况,对案件线索库的数据进行更新,按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五类归类存档,并送案管室。案管室负责对案件线索分类、数据统计和管理,并负责向市纪委报送有关数据。信访室每月向案管室报送数据,并进行数据核对。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室主任或纪工委书记和经办人员向县纪委常委会写出检讨,分管领导对其约谈;情节较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纪委信访室负责解释。

  举报中心案件线索管理工作制度

  一、举报中心建立举报线索数据库。并且由专人将举报人和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线索的主要内容以及办理情况等逐项输入微机案卡备查。

  二、举报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线索协调会,并定期清理举报线索,对线索的查办和反馈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及时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

  三、举报中心每季度对举报线索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举报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并向上级院举报中心和本级院检察长报告情况。

  四、举报中心要接收到举报线索后,当日进行逐项登记输入微机,3日内交由主管检察长审批,5日内举报中心根据领导的批示及时分流。要严格按照高检院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催办、督办,防止有案不查、压案不查。

  五、举报中心对交办的举报线索,要在一个月内向市院举报中心反馈被查情况并形成局面报告,对转

  办的举报线索,要在三个月内反馈查办结果,大要案要在6个月内向市院举报中心反馈查办结果。

  举报线索统一管理制度编辑:杨勇|时间:2017-11-2108:50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举报线索管理制度,解决举报工作中存在的线索积压、受理混乱、处理线索随意和线索丢失等问题,结合本院的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对举报线索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检察长、副检察长、各局科室收到举报信件,在三天内统一交举报中心实行专人登记管理。二、举报线索要做到件件有登记,分流有去向,查处有结果,存查有数据。三、对举报线索的管理,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及时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己分流办理的重要线索,举报中心要加强督办工作,加强内部制约机制,防止擅自办案和压案不办。四、对举报线索要坚持评估制度,每季度对举报线索评估不少于两次,及时分流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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