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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标准(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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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标准(9篇)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标准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中层干部队伍建设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有企业面临新的市场环境,企业发展面临更加复杂的形势,加强内部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标准(9篇),供大家参考。

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标准(9篇)

篇一: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标准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中层干部队伍建设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有企业面临新的市场环境,企业发展面临更加复杂的形势,加强内部管理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中层干部是国有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织,要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通过科学化的管理,提升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中层干部的作用,制定科学的发展方案和策略,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创新,帮助企业员工实现自身价值的提升,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助力。

  关键词:国有企业;中层;干部队伍

  引言

  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人是关键因素。然而,少数国有企业中层干部在面对现实压力和利益诱惑时,容易受到干扰误导,动摇初心,继而挟权自重、任性妄为,走上违纪违法道路。因此,加强新时代国有企业中层干部队伍建设至关重要。

  1国有企业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在企业的经营发展过程中,高层通常扮演着制定战略、获取外部资源和领导团队方向与重大事项决策的领袖角色;中层干部是具体落实战略、执行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的中坚力量;员工则是业务跟进、执行与落实的实践者、劳动者。一项战略决策能否落实到位,除了高层人员准确的方向引领外,中层如何领会战略精神、分解任务和推进员工扎实工作,发挥好上传下达、组织实施是成功与否的关键。中层干部与员工的接触最为密切,对员工工作积极性、满意度以及产出绩效的影响最直接也最大,他们直接影响员工与公司的关系及公司实际效益的产出。因此,在国有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建设并维持一支高素质、高能力、有竞争力和战斗力的中层干部队伍至关重要。

  2国有企业中层干部队伍建设的现状分析

  2.1干部管理理念陈旧

  随着国有企业的多元化、国际化发展,其管理者十分重视市场战略规划,但是却忽略了与其发展相适应的人力资源规划,尤其是在干部管理方面,大部分管理者受传统观念影响,缺乏创新的干部管理理念,没有将干部管理上升到企业战略的高度,也没有长期有效的干部管理战略规划意识,产生干部管理体制落后、干部管理模式固化、干部管理方式粗放、干部管理内容单一、干部配置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干部管理工作效率低下,工作重点仍停留在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中,干部管理职能难以发挥,减弱了其对人力资源开发的支持作用,对国有企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2工作方法缺乏创新

  目前的国有企业干部普遍存在工作方法、管理方法固化的情况。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日渐推进的时代背景下,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国有改革的发展需求,同时也跟不上国有企业步伐。固守这些传统的工作方法、管理模式,在国有企业遇到发展问题、改革瓶颈时,干部很难第一时间给出可行性高、执行力强、符合当前国有企业发展需求与市场形势的建议。另外,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健全的背景下,国有企业员工的思想也在发生日新月异的转变,若干部仍采用过去的工作方法、管理模式,其管理效果自然收效甚微。

  2.3企业缺乏良好的激励机制

  部分国企在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还没有建立起较为良好的激励机制,不能结合每位干部人才的身心需求、物质需求等合理设定相应的激励指标和模式,在缺乏激励的情况下,很难调动人才在各方面工作中的自主性与积极性,对发挥干部人才作用、增强干部工作效果等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3新形势下国有企业中层干部队伍建设的优化策略

  3.1创新干部管理理念

  国有企业要想获得长远发展,就需要管理者具有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主动树立现代化的管理理念,打破落后的工作模式,重视对人力资源,尤其是干部资

  源的开发与管理,将干部管理的工作重点由传统的事务性工作转移到对人力资源的规划与整合上,制订短期与长期相结合的干部管理规划,结合各类业务岗位的差异性创新干部管理体制,站在企业战略与企业发展角度上,构建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国有企业干部人事管理模式,通过对干部科学化的配置和管理,助力国有企业的长久发展。

  3.2改进工作方法

  如今,我国步入了发展的新时代。在此背景下,倘若企业想要实现自身的发展,则应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的干部人事管理,积极展开一系列的培训以及课程,不断地提升干部的专业水平以及职业能力,增强干部的核心素养,使得干部自身的能力能够与其所负责的工作需求相匹配。与此同时,企业还需要牢牢遵循相关的制度以及规范,在划分工作时,使每个干部都能够明确自身的职责,积极热情地参与到工作当中,改善工作效果,提升工作效率。

  3.3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在设置激励机制和模式期间,应考虑到干部人才队伍的特点和工作情况,利用激励的形式增强其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效果。首先,在激励的过程中应着力进行创新,设置综合性、量化性的考核内容,围绕具体的工作目的、共同性的目标、综合性的评价、民主性的测评等方面,合理设计考核标准,对于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干部,要区别性地进行考评。其次,应改革相关的绩效管理形式和模式,合理落实有关考核机制的同时,对于日常工作压力较大、任务非常繁琐、工作成效很高的干部人才,应该有着绩效方面的倾向,这样在激励措施和制度的作用之下能够提升每位人员在本身工作方面的积极性和活跃度,将自身在国企健康发展、稳定进步的推动作用发挥出来,为国企、国家、人民作出贡献。

  3.4要加速干部年轻化

  制定年轻干部培养选拔调研方案,开展年轻干部摸底调研,甄选优秀年轻干部,建立优秀年轻干部库;采取日常培训培养、交流、挂职、参加国际人才培训等方式,加强年轻干部培养;分层分类地对优秀年轻干部进行轮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前瞻性和计划性,提前制定年度人员调整计划,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

  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选拔任用一定数量的年轻干部。积极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艰苦地区,并在待遇保障、干部使用、职级晋升、家庭关怀等方面明确相应规定,树立到基层一线历练的用人导向。

  3.5坚持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邓小平指出:“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干部人事制度涉及到为党为国育才造士,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科学设计,扎实推进,务求实效。所谓科学化,就是干部人事制度符合客观规律,能够促进优秀干部和人才充分涌现,实现各尽其能、才尽其用。所谓民主化,就是干部人事管理要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提高干部群众参与度,营造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制度环境。所谓制度化,就是干部人事制度建设与改革的成果,要体现为法律、法规、党内文件等规范性文件,有效避免工作中的随意性。实践证明,我们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选贤任能的制度优势。

  结语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队伍的建设是落实深化国企改革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国企提高适应外部经济形势变化的能力,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的必要工作。国有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其的重要性及其所将带来的积极作用,对相关的制度以及体制进行针对性较强的完善,从而实现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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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张红星,胡英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市场化选聘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中),2020(10):154-155.

  [4]荣立波,贾光辉,周全友.国有企业人力资源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外企业家,2020(06)122-123.

篇二: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标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学问,期望对各位有挂念!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开展、?中华)(以下简称?公司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党(-党章程?)、?中国共-产以下简称?资产法?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方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章?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以下简称“市国(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视管理委员会。)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不副董事长、董事(

  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副总裁)(),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

  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管资产与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

  原那么:(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四)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鼓舞与约束相结合六相结合;(五其次章公司治理构造第五条企业应依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构造,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标准运作。1人,可以设副董事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

  长、董事假设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打算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人、委员假设干人,设纪人、副书记1~2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

  人。1委书记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穿插任职。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当;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第三章任期规定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第十一条除以下情形之外,企业领导人员应任满一届:(一)到达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限的;(二)因安康缘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三)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为“根本称职的;(四)自愿辞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五)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六)因其他缘由不适合连续担当现职的。

  第十二条实行委任制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会或组织办公会打算任命或提名实行聘任制董事会、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文件日;日期为准期为准。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距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龄不满三年的,应按实际工作年限确定任期。第十四条届中新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不超过本届董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任期。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原任职务不再办理开除手续,续任的重新办理任职手续。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本届任期内任职超过2年(含2年)的,均视为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三届的,应当沟通,连续任职满四届的,必需沟通。第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要求辞职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方可离职。第四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十八条担当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和资格:(一)政治素养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

  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开展观,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强,了解国际经贸规那么,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环保意识生疏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业;(二具有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受,四)强;(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高校专科以上学历或中五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受;()有肯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学问,

  新担当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受,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历

  新担当企业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受,年龄一般不超周岁;5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50周岁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养,身体安康;(八过具有企业战略规1.(第十九条担当企业

  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职位条件:一)董事会成员;2.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根本学问有较强的战略决策力量、改革创新力量、风险防范力量和知人善任能能把握企业的开展方向,

  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3.力

  值。

  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经理层成员1.二(

  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力量、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根本学问;2.

篇三: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标准

  新时代国企干部队伍建设的问题和建议

  摘要:在国有企业党务工作中,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会对党务工作水平产生较大影响,只有组建具有较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才能够有效提升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创造力。

  关键词:国有企业;干部队伍;职责;建设1当前国有企业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新时代对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出更高要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面临更加复杂、更加严峻的挑战。事业的成败,关键在人,关键在干部。就目前来看,国有企业干部队伍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政治能力不足一个时期以来,有些国有企业对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落实不到位,企业党组织发挥力量不够,重业务轻党建,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两张皮”,基层党组织出现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现象。有些国有企业政治建设不够,干部对党的政治理论学习和研究不够,政治意识和政治能力不足,对党的方针政策和路线分析研究和贯彻落实不够。部分国有企业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与新时代要求有一定的差距,对落实党在国有企业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不够,企业党建水平和质量不高。在干部选拔和使用中,对党性修养的考察过于简单,不能真正评价干部的党性、品德与作风。1.2新领域专业干部不足在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国有企业干部对新领域、新专业的掌握理解不深,专业能力与岗位配备性不强,专业知识老化,造成对企业的驾驭管控能力不足、岗位履职能力不够。有些干部学习能力不足,本领恐慌,甚至一些干部不会用互联网、不懂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影响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和管理提升。1.3选人用人创新不够由于长期的体制惯性,国有企业干部形成了约定俗成的路径依赖,导致身份亦官亦商、收入待遇就高不就低的“两头占”现象。在企业内部选拔中,依然采取行政化选拔使用和管理方式,出现以人定岗、论资排辈、排队提拔等现象。在选人用人没有进行很好的分层分类,无论是什么类型的岗位,往往都是按统一的流程标准进行。在市场化选才过程中,过于注重应聘人员的经历和学历,对其综合素质与能力的考核不够,导致市场化招聘的部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达不到预期效果。1.4激励机制不活国有企业干部的人性特征中具有明显的复杂人现象,是经济人、社会人、政治人和自我实现人等人性特征在不同情境、不同年龄中表现出的不同权重的组合。而在日常管理和考核中,很多国有企业激励机制不健全、不科学,过于简单粗放,造成大多数干部“吃大锅饭”,甚至“干好干坏一个样”,薪酬和业绩不匹配,直接或间接影响部分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没有很好发挥好干部的能力和潜力,造成企业现有人才资源浪费和外部人才引进困难。大部分竞争激烈行业的高级人才对薪酬的要求高,人才流动性强,按传统的管理模式很难满足其需要。1.5干部队伍不平衡问题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薪酬待遇不平衡等原因,造成西部地区国有企业引人

  难、留人难现象依然突出,尤其80后、90后年轻人才“孔雀东南飞”现象更加突出。在同一地区,由于企业的效益和薪酬不同,干部人才不平衡现象尤为突出,越是困难企业越是留不住人才,出现企业管理和经营越加困难的恶性循环。特别是艰苦地区、高海拔地区企业生产管理一线年轻干部严重不足,专业化人才引进不够,部分国有企业干部断层现象严重,部分岗位甚至出现无人可选、无人可用的现象,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

  2加强国有企业政工队伍建设的建议2.1建设高素质的政工队伍,优化新时期政工干部队伍素养在新的时代发展趋势下,对于思想政治工作的保障机制必须要进行进一步完善,为了保证队伍整体素养的提升,首先必须要对政工干部人员队伍的能力与意识进行优化,不但要让政工干部掌握党建相关知识,掌握相关理论,除此之外,还要掌握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包括政治经济学、心理学、伦理学、哲学、逻辑学、人才学、管理学、行为科学等知识。内部的政工干部,如果要达成与被教育者之间的语言、心灵及情感相通,为了在思想政治工作上得到更加理想的成果,就必须要从多个角度思考,分析政工人员素养提升的要点,以保证真正起到素养强化的作用。2.2选拔培养的新机制,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拔机制对于政工队伍建设来说,是最基础的一个环节,是重要的基础。为了选出作风良好的优秀政工人员,企业必须要首先成为伯乐,而对于政工人员的筛选则如同选择千里马。而一名政工人员能否成为千里马,决定性的条件之一,便是其政治素质基础,能否保证意志坚定、方向不动摇,能否牢记宗旨,能否永远与党和人民共同进步发展。除此之外,作为一名优秀的政工人员,必须是要具备政治工作所要具备的真才实学,要确保自身的基础扎实,才能踏实做好本职工作。除此之外,作为政工人员,也必须要有勤恳踏实的作风,有创新精神,做实事,说实话,才能获得信任。此外要有优秀的个人品质、健康的身心、充沛的情感,体现出对于本职工作的热情与决心,这样才能在工作过程中体现出更强的能力,千里马是国企发展的强大助力,有了千里马,国企才能一路前行,走的更远。最后还要确保政工人员具备自身的高效、实效学习方法,具备对于新事物的了解欲望,这样才能真正在工作中有良好的表现。2.3要有针对性的配备政工人员政工人员的配备,是决定着队伍质量的一项关键要素。为保证政工质量,对于政工人员的配备,必须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去完成,只有遵循高效、精干、协调的原则,去对企业专职政工人员做好配备,这有利于推动企业经营与生产体系的改革,从企业和人员需求出发进行安排,有利于保证企业的稳定运作,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大型企业、党员与员工较多的中型企业以及党政相关工作机构。内部部门原则上可以划分为组织、宣传、办公室等若干部门,中小型的企业可以设置综合性的党政工作部门,对于专职政工人员的人员限额可适当调低,内部应实行合理分工,一般情况下,党政部门并不与行政部门联合。特殊行业的企业及下属企业。则可适当提升专职政工干部的比例。2.4拓展思想建设范围政工建设的重要性,主要是由思想政治工作本质以及在我党体系当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企业是由人构成的有机整体,有人便有思想上的矛盾。所以企业当中的每个员工,都是开展思政工作的对象,思想政治工作应当平等的面向企业当中每个人,才能体现出公平性。为了做好思政工作,提升工作质量,首先必须要更加重视对于专职政工队伍的优化。其次是要建立起具备思政工作能力的行政干部

篇四: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标准

  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标准四篇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2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公司,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第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第四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第二章兼职管理第五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公司财务部,年终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由各单位研究决定对其奖励额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取酬,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一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为: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

  1.本人填写《XXX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支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3.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阳光集团党委审批。第十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主管部门意见。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五条严禁私自利用公司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其他机构服务或牟利。第十六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在本公司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和年度述职中予以说明。第十七条建立兼职情况报告制度。兼职中层及以上职级干部每年年底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在企业兼职的还应同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第十八条拟提名为中层及以上职级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按要求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已有兼职情况,并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第十九条党委组织部、监察部定期对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补办有关手续。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管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党支部负责解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提要:各基层单位或项目部存在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行为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党支部纪检委员、项目党支部书记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加强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建设,保护好员工和企业利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回避制度是指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亲属必须回避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亲属关系是指: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近亲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

  第二章公司领导回避规定第四条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第五条原则上不得安排亲属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计部、财务部、资金中心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第六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第七条凡在公司范围内重大项目的投融资,项目的招投标,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改制、改组、兼并、承包、材料购买,资产的转让、租赁、审计等,涉及到领导干部的亲属时应当回避。第八条亲属不得在公司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第九条涉及查处领导干部本人及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第三章机关部门正副职回避规定第十条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关系的职务。第十一条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第十二条凡在公司范围内对外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改制、兼并、承包、材料购买,资产的转让、租赁、审计等涉及到亲属时应当回避。第十三条机关部门部长、副部长和亲属不得在公司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第十四条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第四章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回避规定

  第十五条原则上不得安排亲属在本级机构的综合办公室、财务科、项目管理部、物资设备部任负责人,严禁安排亲属在本单位从事出纳、会计、库房管理等工作和在本人分管的部门工作。

  第十六条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和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项目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十八条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第五章各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回避规定第十九条严禁安排亲属在本人负责的部门工作。第二十条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考核、奖惩、调配等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各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本人和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第二十二条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第六章项目班子成员回避规定第二十三条原则上不允许安排亲属在本项目工作,严禁安排亲属在本项目的综合办公室主任、材料采购、库房管理、成本管理岗位的工作。第二十四条项目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所辖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凭、小卖部承包、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第二十五条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第七章奖惩第二十六条公司副总师回避规定套用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推荐亲属或熟人通过外聘、临时用工等方式到公司各级工作的,由本人作为担保人;如推荐的亲属或熟人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企业经济损失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外,担保人负连带责任,承担企业经济损失的50%。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于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的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首先劝其亲属离开原工作岗位或解除与公司的经济合同关系,拒不执行者将调离本人的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党委工作部、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纪检员、项目党支部书记、项目综合办公室主任是本制度负责执行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十条公司鼓励广大员工对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检举揭发,对情况检举属实者,公司将给予检举人500元/次的奖励。对于检举揭发违法违纪行为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将给予检举人1000元—5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公司检举揭发受理领导和部门为总经理、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工作部。第三十三条各基层单位或项目部存在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行为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党支部纪检委员、项目党支部书记、项目综合办公室主任等未向公司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提要:各基层单位或项目部存在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行为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党支部纪检委员、项目党支部书记报告或未采取措施纠正的,而被公司查处或被其他员工检举揭发属实的,公司给予责任人员200—2000元/次的惩罚,此种情况发生三次以上的,公司将给予责任人员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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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轮岗交流

篇五: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标准

  同时注重解决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问题完善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因到龄任聘期届满健康原因离职学习不适宜担任现职和自愿辞职等退出的方式和相关要求特别是细化了因不适宜担任现职退出的具体情形对政治上不合格工作不在状态能力素质不适应履职业绩平庸或者作风形象较差的及时予以调整促进领导人员正常更替人岗相适增强领导人员队伍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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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近日,中央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从进一步激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出发,完善了有别于党政领导干部、充分体现中央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是推进中央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按照上级要求,我作为一名国企管理人员和党员干部,迅速对对《规定》进行了学习领会,发现新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是党的全面领导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体现。《规定》明确完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就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在《规定》的具体内容中,也都鲜明体现了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党对国有企业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的根本保证。”《规定》的诸多环节科学体现了党管干部原则。比如,在选拔任用工作中,从提出工作方案到确定考察对象,从严格考察到集体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强调都要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再如,在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试点工作中,强调上级党组织要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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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的来说,“加强党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不是要把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管死,而是要在保证打造出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的基础上,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使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区别于党政领导干部,形成能领导中央企业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家群体,成为实现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领头人。这一群体的形成,必将提高我国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引领力。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当前,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有些方面还简单参照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够。对此《规定》提出,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必须准确把握市场规律,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具体来说,首先着重强调了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中的市场规律作用。在丰富和完善市场化选人方式方面,《规定》明确将公开遴选作为选拔任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方式之一,明确对经理层成员的选拔任用可以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和委托推荐等方式,进一步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再者,明确提出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聘期制),对经理层成员可以实行聘任制,推进契约化管理。第三,《规定》还强化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注重区别企业功能定位,注重行业对标,注重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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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规定》强化了市场化退出,包括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组织调整,以及因企业发展战略调整、产业转型、兼并重组等需要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调整等,形成优胜劣汰、优进绌

  退的机制。第五,提出合理增加经理层中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比例,稳妥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有序推进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试点工作。可以说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创新注入了活力、指明了方向、开辟了通途。三、突出担当有为正向激励目前,中央企业正处在高质量发展的攻关期,急需充分调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此,《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了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担当有为要求和正向激励。其一,是对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业绩突出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及时提拔重用,激励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重担当。其二,《规定》明确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从目的正当、禁止排除、程序合规、行为合法、结果合理等5个维度明确可以容错的基本条件,引导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其三,在完善薪酬分配和激励机制方面,《规定》提出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任期激励相结合,激发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动力;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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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四、严格选拔任用标准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中,《规定》逐一细化“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要求,强调加强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经营业绩考核、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强

  化抓改革、强党建、促发展导向,引导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同时注重解决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问题,完善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因到龄、任(聘)期届满、健康原因、离职学习、不适宜担任现职和自愿辞职等退出的方式和相关要求,特别是细化了因不适宜担任现职退出的具体情形,对政治上不合格、工作不在状态、能力素质不适应、履职业绩平庸或者作风形象较差的及时予以调整,促进领导人员正常更替、人岗相适,增强领导人员队伍活力。可以说《规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推出比较成熟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激励和管理规范,是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在国有企业的具体化,是选拔任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根本标尺。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篇六: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标准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制度改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和西城区委关于成立中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发20048号参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区企业实际情况现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制度改革,《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依据(国务院第378号令)和西城区委《关于成立中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发[2004]8号),参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区企业实际情况,现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本意见的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党组织关系直属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领导人员,包括:1、上述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的领导人员。包括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2、上述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国资委或国资委代表政府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3、区委明确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其他领导人员。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1、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2、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3、市场检验和出资人认可的原则;4、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5、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6、民主集中制的原则;7、依法管理的原则;8、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及任职条件(一)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通过组织配置、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产生。采取组织配置方式选拔企业领导人员时应重点考虑企业后备领导人才,并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程序,纳入考察对象的人数应多于拟任岗位职数。采取企业内部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应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单位或由招聘单位委托第三方制定规范的招聘程序,一般应包含发布招聘公告、组织选拔考试、进行组织考察、确定聘任人选、进行试用考核、履行正式聘任等环节。选拔企业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应逐步实行竞争上岗与公开招聘的方式。

  (二)企业领导人员除符合相应职位要求以外,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正确的政绩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求真务实,团结同志,有大局意识,能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领导岗位所要求的组织能力、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确定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时,应充分考虑其年龄和任期的关系,距离岗休养或退休年龄的时间短于任期的,一般不再提拔担任企业领导职务。四、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管理(一)区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程序由区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适用以下任用程序。1、由区委管理的企业党组织领导人员由国资委党委会同区委组织部组织考察,提出任用建议,经区委研究同意后,由区委履行任用手续;2、由区委管理的企业决策、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由国资委党委会同区委组织部组织考察或公开招聘,提出任用建议,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国资委履行任用(推荐)手续。(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程序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适用以下任用程序。1、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领导人员由国资委党委负责考察,确定人选,报区委主管副书记同意后,由国资委党委履行任用手续,其中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人选确定前,应分别征求区纪委、区总工会的意见,工会主席的任用根据《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定程序执行。2、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决策、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按照情况采取不同的任用办法: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国资委党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推荐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国有独资公司的副经理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聘任前征求国资委党委意见,履行聘任手续后报国资委党委备案。国有独资企业的副经理由国资委授权企业聘任,聘任前征求国资委党委意见,履行聘任手续后报国资委党委备案。3、国资公司所属企业党组织书记的任用,由国资公司党委协助国资委党委组织考察,经国资委党委研究后,由国资委党委履行任用手续;国资公司所属企业厂长、经理的任用,由国资公司党委协助国资委党委组织考察或公开招聘,经国资委党委研究后,由国资公司履行聘任手续。其他领导人员的任用办法由国资公司制定。4、国有控股公司(含等股、相对控股)决策和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由国资委与其他股东协商,依法任用。

  (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管理企业党组织及工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章》和《工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制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国有独资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后由任用(聘用)部门进行考核,并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对通过竞争上岗或公开招聘方式选拔产生的企业领导人员应确定一年的岗位试用期,试用期满,认为可以继续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履行正式聘任手续。企业根据被选拔人员的工作表现认为可提前结束试用期履行正式聘任手续的,应事前征求国资委党委的意见。(四)企业领导人员兼职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擅自兼职。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在所属企业兼任职务的,须报国资委党委批准或备案。其中企业主要领导兼职的,报国资委党委批准;其他企业领导兼职的报国资委党委备案。国资公司所属企业主要领导兼职的,报国资公司党委批准并报国资委党委备案。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所兼任职务的企业领取报酬,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将所兼任职务企业发放的报酬交付本职企业作为收入处理。五、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考核与薪酬管理国资委从出资人和上级党委的角度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监督、考核,负责制定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奖励的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落实。(一)组织考察。国资委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察,包括任前考察、任期考察、专项考察、年度测评,以及其他按照上级组织要求进行的考察。国资委党委根据考察情况向企业党组织或本人进行反馈,并把考察结果作为任免企业领导人员的参考依据。(二)廉政谈话。国资委党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与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包括任职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的谈话。(三)述职述廉。企业领导人员应按照要求向分管范围的职工或职务任用单位做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四)民主监督。企业领导人员应自觉接受上级组织、企业党组织、纪委、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各种监督。(五)业绩考核。国资委负责对所属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六)经济责任审计。国资委负责协调审计机构对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专项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七)薪酬与奖励。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应与企业的经营绩效挂钩,对超额完成年度经营任务的,可按规定给予奖励。国资委根据所属企业的情况决定是否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年薪制管理,并确定相应的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奖励标准。六、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

  按照管理权限,区委组织部和国资委党委负责组织、指导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范畴。七、企业领导人员的离职(一)辞职。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要求辞职的,须提前三十日向任用(聘用)方提出申请,履行有关手续后,可办理辞职。(二)免职。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用(聘用)单位可在任期内对其免职或解聘,具体免职手续按照管理权限参照任用(聘用)手续执行。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不适合继续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2、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内或行政处分,或违反本企业章程及与本企业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宜继续担任所任职务的;3、连续两年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且负有直接责任的;4、因经营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且负有直接责任的;5、群众意见较大,民主测评综合评价不称职率连续两年高于30%的;6、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7、因公司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失去职位的;8、因工作岗位变动、离岗休养或退休的;9、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解聘的。(三)离岗休养和退休。企业领导人员达到离岗休养和退休年龄的,办理离岗休养和退休手续。对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时,国资委应委托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2006年10月26日

篇七: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标准

  《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建设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人队伍》

  【课程背景】进入新时代,赋予了国有企业新使命、新要求和新课题。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是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根本要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夯实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国有企业领导人个在经济领域的执政骨干,是治国理政复合型人才的重要资源,肩负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党和人民把国有资产交给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是莫大的信任。

  面对日趋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迎难而上、开拓进取,带领广大干部职工开创企业发展新局面。增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建设的前瞻性、系统性,做好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持续完善体制机制,将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培养、识别、选拔、任用、管理、激励等环节有机统一起来,系统谋划和推动高素质专业化国有企业领导人队伍建设。【课程收益】

  ➢理解新时代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价值➢了解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要求➢提升领导素质和专业能力方法➢加强国有企业领导选育用留各环节的有机统一➢加强国有企业党建与企业领导人的相互促进➢增强国有企业建设成世界一流企业的信心【课程时长】一天(6小时)【课程大纲】一、把握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要求1、对党忠诚,坚决服从党的领导2、勇于创新,敢为人先、锐意进取3、治企有方,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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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兴企有为,谋改革善作为5、清正廉洁,谨慎用权、守住底线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选好用好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人1、坚持党对人事干部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2、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3、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的选拔任用机制4、建设高质量的职业经理人队伍

  三、提高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人素质和专业化能力1、增强党性教育,提高政治能力2、加强专业培训,提升专业能力3、加强实践锻炼,提升履职能力4、大胆使用年轻优秀干部,提升培养能力

  四、坚持激励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人有担当有作为导向1、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的激励保障机制2、强化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管理监督3、优化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考核评价体系4、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能上能下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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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标准

  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的对策研究

  摘要:人才是企业的核心资源和引领发展的首要动力,国有企业想要全面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关键在人,决胜在人,重中之重在于干部队伍建设。认清当前干部队伍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机遇和新挑战,深刻认识干部队伍建设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认清方位,明确目标,找准标杆,创新实干,对做好新时代干部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对策1新时代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工作特点1.1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工作具有复杂性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工作具有复杂性的特点,主要是因为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国有企业职能部门所涉及的工作内容较多。通常在开展某一项具体的工作时会同时涉及到很多个职能部门,这就需要各个部门相互配合与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干部管理工作的难度。另外,随着国有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市场竞争,内部管理工作必须进行调整。1.2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工作具有严谨性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性质不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国有企业涉及国家资产,所以干部选拔任命方面十分严格,需要经过严格的筛选与考核。在实

  际的工作过程中,国有企业干部也必须保持严谨,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不能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做出有损企业利益的行为。

  1.3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工作缺乏创新性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工作也要不断创新。但就目前情况而言,国有企业干部还是遵循以往传统的工作方式,企业管理理念以及具体的管理工作缺乏创新。这样就会导致国有企业发展处于被动状态,无法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2目前党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存在问题2.1党政管理干部队伍综合能力不足现阶段,我国党政管理干部队伍中呈现出的整体现象是队伍综合能力较为欠缺,主要是因为干部的素质各不相同,对知识的掌握有快有慢,知识结构不同。在队伍建设中存在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队伍管理和考核的缺乏,导致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除此之外,在管理干部的工作过程中,对自己疏于管理,没有严格要求自己,不重视自身能力和素质的提升,缺乏积极进取、不断向上的精神。2.2党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质量不高国有企业党政管理干部的质量直接影响着企业党政管理工作的结果,这也说明国有企业党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时应当重视队伍的质量,培养一批高质量的队伍对于国有企业党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工作质量的提升至关重要,队伍的素质和国有企业党政管理工作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国有企业需要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以确保国有企业党政管理工作的有序、高效进行。当

  前,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国有企业需要加大党政干部的能力培养,引导并教育党政管理干部提高工作的觉悟,主动承担责任,在思想方法和实践中始终保持高的觉悟。

  2.3考核机制不健全国有企业党政干部在工作中很容易因为一些个人问题而导致不良的工作作风,进而影响国有企业党政管理干部队伍。因此,想要在最大程度上减少这种问题的出现,国有企业党政管理单位需要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构建科学、合理的干部队伍考核机制,以确保国有企业党政管理干部队伍的优良。3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的有效措施3.1建立健全干部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工作需要相应制度的支持与保障,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现存的干部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和健全。主要是完善国有企业干部选拔制度以及相应的监督制度,构建完善的人才体系。建立专门的监督部门,这个部门要对国有企业干部选拔进行全程监督,保证整个选拔过程中的公开与透明。在相关管理制度确定之后,必须要严格按照制度开展干部管理工作,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以此做到有章可循。保证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有效性。3.2创新国有企业干部考核方式首先,可以参考国内外先进的干部考核方式,然后结合国有企业实际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适合国有企业的干部考核制度。具体来说,国有企业干部考核应该以选拔优秀的综合型人才为主,最终目的是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持续发

  展。所以国有企业干部选拔要摒弃以往上级领导直接提拔的考核方式,应该按照统一的时间制定相应的考核方式,让企业有资格的工作人员都积极参加。除此之外,国有企业还应该制定日常考核办法,对相关干部的日常工作进行跟踪考核,关注实际工作情况。其次,干部选拔可以设置一定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认真观察干部管理工作情况,如果能力不足或者工作态度不端正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者是直接淘汰,以此选拔真正有用的人才。

  3.3优化与完善干部选拔与任用机制优化与完善干部选拔与任用机制是国有企业党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又一重要方法。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做起:(1)不断提高党政管理干部的思想认识水平,加强和注重党政干部的建设工作,对传统的选拔机制进行改革与创新,制定出更具前瞻性的选拔与任用机制,特别在门槛这一环节中,必须要提高选拔与任用标准,坚持遵循正确用人原则,所选拔出来的干部要同时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及较高的政治觉悟。(2)在具体的选拔与任用过程中还要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分别从专业知识、政治修养以及道德标准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的考核与测评,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选拔与任用流程,并将选拔结果公之于众,防止“带病选拔”和“走后门”现象的出现,不断优化与完善党政干部选拔与任用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措施,促进干部奋发工作、能上能下。3.4从严从实监督管理干部,保证底线要求

  清正廉洁是国企干部的底线要求,要加强对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建立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体系。一方面,企业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两个责任”。一是党委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划,持之以恒加强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树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思想。二是纪委要履行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包括严肃查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严格规范国企干部履职待遇等。同时,加强对国企干部的日常监督,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充分运用好提醒、函询、诫勉的管理监督重要手段。将政治监督、日常监督及专项监督有机结合,经常性提醒干部工作、思想、作风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使国企干部自觉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戒。

篇九: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标准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5.11•【文号】•【施行日期】1995.05.1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机关工作,监督

  正文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1995年5月11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以下简称“四条规定”),是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正确贯彻执行“四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和处理意见。

  一、“四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者招聘的领导干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包括上述人员中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原规定按照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国家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

  廉洁自律,也按照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适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及本实施和处理意见。

  二、企业领导干部要参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中纪发[1994]3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四条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重点检查自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以来的情况。各级党的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领导干部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的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

  三、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折扣,不如实入帐并据为己有的,以贪污论,依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处理。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回扣的,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企业名义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的,以贪污论,依照《若干规定》第四条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的,以受贿论,依照《若干规定》第八条处理。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接受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用公款以个人名义给予的礼金据为己有的,应主动自查自纠。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的,依照《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处理。所收取的礼金如数退出。四、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对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及其他酬金据为己有的,应作出检查,并将领取的钱款交公。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的,责令将所领取的钱款交公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五、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前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

  的,应主动自查自纠,一律停办。其中私自经办与其所在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关联的企业,依托所在国有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应将盈利部分交给所在的国有企业。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私自经商办企业的,比照《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给予党纪处分,并收缴经营所得。其中将国有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经办的企业的,以贪污论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六、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对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比照《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处理。其中有非法转移国有资产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七、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各地区、企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或完善企业领导干部住房原则规定。各企业要依据国家以及本地区、本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领导干部住房具体标准。企业领导干部要根据要求自查自纠,清理清退违反规定多占用的住房。

  八、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企业领导干部居住、使用用公款购买的超标准住宅的,应退出。有关责任人和居住人应主动自查自纠。对于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的,责令退出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九、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1992年7月1日以来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的,有关责任人应作出检查,小汽车予以拍卖或变卖,钱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补发所拖欠的职工工资。不自查自纠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十、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轿车,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购买和更换供企业领

  导干部使用的排气量超过2.6升(含2.6升)进口小轿车的,小轿车由有关部门予以收缴拍卖或变卖,钱款返还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一、对于违反“四条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所在企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比照本实施和处理意见予以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和总会,可根据本实施和处理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备案,同时抄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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