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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有关上海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菁华2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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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上海(有限合伙)合伙协议1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互利、*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上海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上海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菁华2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有关上海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菁华2篇【完整版】

有关上海(有限合伙)合伙协议1

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互利、*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上海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四条合伙企业名称

本企业名称为:

第五条合伙企业注册地址

本企业注册地址为: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六条合伙目的:

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通过直接股权投资等经营手段获取投资收益。

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

第八条合伙期限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第九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人。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其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

(二)有限合伙人:,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

第十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本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本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二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占总出资额的%。首期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应当自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缴纳,其全部认缴出资应在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内缴足。

(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占总出资额的%。首期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应当自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缴纳,其全部认缴出资应在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内缴足。

第十三条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如因经营实际需要,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由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一)合伙企业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享有,由全体合伙人按以下比例分配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二)利润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年度已实现的利润(包括投资成本)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经2/3以上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三)利润的分配形式:普通合伙人只能直接接受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的利润,不得将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的利润转增为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直接接受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的利润或者将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利润转增为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每年度初提取出资总额的%用于支付资产管理公司的员工工资、办公室租金、差旅费等各项办公费用。办公费用每年度结算一次,多退少补,办公费用的年度剩余款项延至下一年度续用,不足的应当补足。

第十六条本合伙企业的亏损按如下方式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各合伙人根据其出资额按比例承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十八条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达成如下约定:

(一)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由管理有限公司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筛选、调查,并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合伙企业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的标准为合伙企业利润的%。

(二)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听取有限合伙人的建议:

(1)合伙企业一次性对外划款、提取现金超过人民币万元或者超过总投资总额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加盖合伙企业的公章、财务章、负责人章后方可执行。

(2)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成立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执行合伙人方可进行投资。

(三)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四)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第十九条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一)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二)代表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投资咨询管理合作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

(三)代表合伙企业与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四)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各种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五)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控制、管理投资过程。

第二十条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可以更换执行合伙人,但新任执行合伙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一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修订本协议。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2/3以上合伙人表决同意:超出合伙企业投资预定计划投资的。合伙企业投资预定计划见本协议附件(略)。

第二十四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六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法律另有规定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除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第二十七条本合伙企业资金已经全部对外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新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关联企业不得对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或投资企业进行直接投资,亦不得通过其他变通方式对该等项目进行投资。

第二十九条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员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决定。

第八章资金托管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成立后,委托银行进行资金托管。托管银行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具体的托管办法和条件以合伙企业成立后与托管银行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为准。

第三十一条全体合伙人应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转入本合伙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合伙人将其资金转入上述账户后,视为其已缴纳对本合伙企业认缴的出资。

第三十二条资金托管的具体规定。

第九章入伙与退伙

第三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不承担连带责任,对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出资总额%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除非发生不可抗力原因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日内,根据本协议第四十条的规定解决。

第三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诙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合伙人退伙时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的份额以货币方式退还,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十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九条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本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日。

(五)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职责如下: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1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的违约金,并承担补缴义务;逾期超过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

第十三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限制:

(一)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之外的投资项目。

(二)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其他风险投资基金。

(三)本合伙企业对一个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元,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本合伙企业中的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

第四十八条执行合伙人不得将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和财产份额转让。

第四十九条有限合伙人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第五十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第五十一条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各合伙人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通过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应当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原则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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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上海(有限合伙)合伙协议2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风险提示:合伙人资格

审查合伙人的资格,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因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智的选择合伙人不单纯是熟悉、信任,还要看其有无一定的物质实力或软实力。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一旦企业债务不能偿还时,有实力偿还的合伙人就有被强制偿还企业全部债务的风险,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实力,不应由其承担部分则很难追偿。

本有限合伙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共同订立。

鉴于双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xx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xx年6月1日起施行。

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双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_______。

有限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即_______。

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总额。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金额。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双方”。

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依据

双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文简称为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

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为从事股权投资和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债权投资或其它可以转换为股权的投资工具,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

具体经营范围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合伙人

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共________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_________人,有限合伙人_________人。

有限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为_____________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为如下:

1、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2、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经营期限

有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年。

第三条 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出资方式

风险提示:合伙人出资

一定要理清楚合伙人的出资。每种不相同的种类都必须折价为相应的股份,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这样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比例不明确闹纠纷。

另外,对于合伙人出资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等。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日起,1个月内完成缴付。

认缴出资额

全体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其中,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__________%。

出资缴付

普通合伙人应于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根据情况就每笔出资签发缴付出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于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的付款日或之前,将其出资通知书上载明其应缴付金额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账户。

第四条 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有限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为避免歧义,前述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讼;

(7)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8)依法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身份转换

(1)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4)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则有限合伙企业解散。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可以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条 合伙事务执行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有限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3)双方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 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条 有限合伙费用

有限合伙费用

有限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律师费、交易费、诉讼费和仲裁费、清算费、工商年检等其他*收费、有限合伙企业应缴纳的税金、有限合伙企业自身的费用开支等。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人之议事程序,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1)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

(3)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4)修改有限合伙协议;

(5)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6)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7)普通合伙人除名;

(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合伙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作出决议。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合伙人;合伙人可以委托代表出席。

合伙人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

第八条 分配与亏损分担

风险提示:利益分配和债务承担

合伙人之间的权益的分配、责任划分要明确。虽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内部合伙人之间还是要按份额分红、承担债务的。有些合伙企业对此没有约定,从而导致在分红或承担债务时合伙人之间产生纠纷,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本协议第六条所述有限合伙企业的费用后,按照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税务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如法律要求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则有限合伙企业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亏损和债务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共同分担。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条 权益转让

有限合伙人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转让

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权益的,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等转让。

有限合伙人拟对外转让有限合伙权益的,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转让的权益份额以及拟转让价格。同等条件下,普通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普通合伙人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转让

除依照本协议之明确规定进行的转让,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如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其权益,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在经有限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有限合伙权益质押

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进行质押。

第十条 退伙

风险提示:退出机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当一方退出,什么时候退出,退出时的投入比与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样补偿,是谁承担?这些要提前书面明晰,签到合同里,项目的后期合作双方都能顺利的结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义气用事,以为大家是朋友不必计较的心态,合理的退出机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有限合伙人退伙

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的要求。

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丧失偿债能力;

(2)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退伙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有限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并任命其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及更换

因执行事务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或承担有限合伙企业无力偿还或解决的重大债务、责任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可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若合伙人会议在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决议之时有限合伙企业未能同时就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议,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1)合伙人会议在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决议之同时就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议;

(2)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自第条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执行事务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企业,停止执行有限合伙事务并向合伙人会议同意接纳的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事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违约责任

因为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决定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不可能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规定的十分具体,所以建议各合伙人在协商合伙协议时,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可以比较方便地执行,要求违约者依协议承担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或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三条 解散和清算

解散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1)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

(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日;

(3)执行事务合伙人被除名且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

(5)有限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清算

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业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

清算清偿顺序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满或终止清算时,有限合伙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

(5)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以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标题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可分割性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

签署文本

本协议双方签署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生效日

本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各合伙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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