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三级终结制度(10篇)
信访三级终结制度(10篇)信访三级终结制度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为了保持各级部门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三级终结制度(1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信访三级终结制度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为了保持各级部门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第一条受理
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工作;(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二条办理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
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
(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
(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
二、展开信访调查(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作出办理意见(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
(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
(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第三条复查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
第四条复查单位的确定一、办理单位是分公司一级的,由公司援权的分公司机构予以复查。
二、办理单位是公司级的,可以集团公司复查,也可以申请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
三、凡对集团公司复查不服的,可申请建工集团信访部门复核;凡对建工集团信访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建工师信访部门复核,也可以申请兵团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
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
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五条受理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
第六条办理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查意见(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
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
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与信访人见面;若信访人同意新的办理意见,即视为处理终结,新的办理意见除存档外,应同时上报责令重新办理的上级部门;
(二)复查单位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
(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
三、复查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第三章复核程序
第七条复核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
第八条复核单位的确定一、复查单位是县(市)区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核。二、复查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由上访人选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
第九条受理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
第十条办理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核意见(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
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并做出复核意见;(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
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门;
(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作;
(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十一条为了维护三级终结制度的权威性,市信访局将对各单位所报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进行随机抽查。第十二条凡造成冤、假、错案者,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篇二:信访三级终结制度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二、展开信访调查(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作出办理意见(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
告知信访人;(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
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
二、做出复核意见(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并做出复核意见;(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门;(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作;(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篇三:信访三级终结制度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第一条受理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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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第三条复查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第四条复查单位的确定一、办理单位是乡镇政府(街道办理处)的,由县(市)、区政府援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二、办理单位是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县(市)、区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三、凡对县(市)、区政府复查不服的,可申请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复核;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核,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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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复查。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第五条受理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六条办理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查意见(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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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与信访人见面;若信访人同意新的办理意见,即视为处理终结,新的办理意见除存档外,应同时上报责令重新办理的上级部门;(二)复查单位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三、复查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第三章复核程序第七条复核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第八条复核单位的确定一、复查单位是县(市)区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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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查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由上访人选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第九条受理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十条办理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核意见(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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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做出复核意见;(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门;(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作;(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十一条为了维护三级终结制度的权威性,市信访局将对各单位所报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进行随机抽查。第十二条凡造成冤、假、错案者,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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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信访三级终结制度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第一条受理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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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导工作;(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第二条办理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二、展开信访调查(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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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出办理意见(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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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第三条复查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第四条复查单位的确定一、办理单位是乡镇政府(街道办理处)的,由县(市)、区政府援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二、办理单位是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县(市)、区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三、凡对县(市)、区政府复查不服的,可申请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复核;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核,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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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第五条受理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六条办理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查意见(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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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第九条受理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十条办理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核意见(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
篇五:信访三级终结制度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第一条受理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工作;(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第二条办理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二、展开信访调查(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作出办理意见(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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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第三条复查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第四条复查单位的确定一、办理单位是乡镇政府(街道办理处)的,由县(市)、区政府援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二、办理单位是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县(市)、区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三、凡对县(市)、区政府复查不服的,可申请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复核;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核,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第五条受理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六条办理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查意见(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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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与信访人见面;若信访人同意新的办理意见,即视为处理终结,新的办理意见除存档外,应同时上报责令重新办理的上级部门;(二)复查单位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三、复查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第三章复核程序第七条复核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第八条复核单位的确定一、复查单位是县(市)区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核。二、复查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由上访人选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第九条受理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十条办理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核意见(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并做出复核意见;(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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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门;(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作;(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十一条为了维护三级终结制度的权威性,市信访局将对各单位所报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进行随机抽查。第十二条凡造成冤、假、错案者,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信访三级终结: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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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信访三级终结制度
K1+478~K1+56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第一条受理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工作;(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第二条办理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二、展开信访调查(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作出办理意见(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1页脚内容
K1+478~K1+56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
第三条复查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第四条复查单位的确定
一、办理单位是乡镇政府(街道办理处)的,由县(市)、区政府援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二、办理单位是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县(市)、区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三、凡对县(市)、区政府复查不服的,可申请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复核;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核,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第五条受理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六条办理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查意见(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与信访人见面;若信访人同意新的办理意见,即视为处理终结,新的办理意见除存档外,应同时上报责令重新办理的上级部门;(二)复查单位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三、复查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第三章复核程序第七条复核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第八条复核单位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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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478~K1+56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一、复查单位是县(市)区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核。二、复查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由上访人选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第九条受理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十条办理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核意见(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并做出复核意见;(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门;(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作;(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十一条为了维护三级终结制度的权威性,市信访局将对各单位所报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进行随机抽查。第十二条凡造成冤、假、错案者,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信访三级终结: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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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信访三级终结制度
信访举报投诉箱管理制度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第一条受理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工作;(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第二条办理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二、展开信访调查(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作出办理意见(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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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举报投诉箱管理制度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第三条复查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第四条复查单位的确定一、办理单位是乡镇政府(街道办理处)的,由县(市)、区政府援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二、办理单位是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县(市)、区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三、凡对县(市)、区政府复查不服的,可申请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复核;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核,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第五条受理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六条办理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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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做出复查意见(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与信访人见面;若信访人同意新的办理意见,即视为处理终结,新的办理意见除存档外,应同时上报责令重新办理的上级部门;(二)复查单位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三、复查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第三章复核程序第七条复核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第八条复核单位的确定一、复查单位是县(市)区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核。二、复查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由上访人选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第九条受理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十条办理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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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
(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
(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并做出复核意见;
(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门;(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作;(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十一条为了维护三级终结制度的权威性,市信访局将对各单位所报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进行随机抽查。第十二条凡造成冤、假、错案者,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信访三级终结: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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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信访三级终结制度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06.04.102006.04.10
信访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政府办理信访事项的职能,规范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将人民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处理在基层,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国法函〔2005〕253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信访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2005〕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三级终结”的解释《信访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若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豫政办〔2005〕101号文件解释是:“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指本级人民政府”。二、关于“三级终结”的组织机构
根据豫政办〔2005〕101号文件要求,市、县两级成立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具体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职责。市、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市长、副县(市、区)长任主任,副秘书长(政府办副主任)、信访局、司法局、法制办(局)分管业务的负责人任副主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政府工作部门也要相应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具体承担本部门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职责。
三、关于“三级终结”的办理程序(一)乡级人民政府办理的信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60―90日)办理完毕,并向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复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进行复查,复查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复查完毕后,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在规定时限(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的,由复核机关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机关是市人民政府。(二)县级人民政府办理的信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60―90日)办理完毕,并向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复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进行复查,复查机关为市人民政府;复查完毕后,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在规定时限(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的,由复核机关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机关是省人民政府。(三)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提出复查,而且在上级主管部门业务范围内有权处理的,复查机关为市级政府主管部门;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的,复核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如果问题复杂,涉及多个业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无权处理,复查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复核机关为市人民政府。(四)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提出复查,而且在上级主管部门业务范围内有权处理的,复查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的,复核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如果问题复杂,涉及多个业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无权处理的,复查机关为市级人民政府,复核机关应是省级人民政府。(五)实行垂直领导的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为垂直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六)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可作为信访事项的办理单位。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并在法定的时限(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的,复查机关为企、事业单位的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并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提出复核,而且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内有权处理的,复核机关应是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如果问题复杂,涉及多个业务部门,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无权处理的,复核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七)省属、部属企业办理的信访事项,应按信访事项处理的性质以及处理权限,参照本处理意见实施。
(八)信访事项做出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后,信访人未在30日之内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视为终结意见。
四、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一)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不应纳入信访事项三级终结程序。(二)受理信访事项的起始点不能在村民委员会一级或村民小组一级,同时,在企业内部不能实施三级终结。(三)国家有关行业性法律、法规对政府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另有法定程序的,依照行业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四)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可以向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信访事项。企业无主管部门的,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受理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五)按《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事项需要进行听证的,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六)2005年5月1日之前尚未办理完毕的信访事项,应纳入《信访条例》规定的三级终结程序办理;已经办结的,各级受理机关要认真审查原办结意见,如果原办结意见事实清楚,结论准确,落实到位,信访人又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应不再受理,并出具不再受理意见书。(七)各级各部门要依法、按程序处理信访事项,对于在复查复核过程中,超越或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做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依据《信访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由信访、司法、法制等部门人员组成常设机构。市级配备一定数量的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政策理论水平高、协调能力强的信访督查专员,县级可配备一定数量的信访督查员。(九)各级各部门要依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制定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办法。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原洛市信领字〔2005〕24号文件即关于印发《洛阳市处理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实施意见》(试行)通知同时废止。附件:洛阳市×××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二○○六年四月十日附件:洛阳市×××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
[200]
号
一、信访人代表(1-5名)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住址或单位
二、信访人反映(申请复查、复核)主要问题
三、调查(复查、复核)情况
四、处理(复查、复核)意见
五、告知意见:如不服本处理(复查)意见,应在30日内持处理(复查)意见书和请求复查(复核)
申请书向×××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
六、主持复查复核领导姓名、职务。
常设成员姓名、职务;相关部门人员姓名、职务。
七、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印章制作参照市政府复查复核专用章)、时间。
八、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信访人时间、签字。
注:第五项告知意见:必须写明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还是申请信访复查;必须写明信访人到哪
一级政府、到哪级法院、到什么机关进行申请复议、诉讼、复查。不能简单写成“到上级政府、人民法院、
上级机关”。
——结束——
篇九:信访三级终结制度
信访三级终结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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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三级终结制度
篇一: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
第一条受理
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
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
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
(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工作;
(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二条办理
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
(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
(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
二、展开信访调查
(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
(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
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作出办理意见
(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
(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
(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
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
第三条复查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
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
第四条复查单位的确定
一、办理单位是乡镇政府(街道办理处)的,由县(市)、区政府援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
二、办理单位是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县(市)、区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
三、凡对县(市)、区政府复查不服的,可申请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复核;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核,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
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
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
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五条受理
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
第六条办理
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二、做出复查意见
(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
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
的意见;
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与信访人见面;若信访人同意新的办理意见,即视为处理终结,新的办理意见除存档外,应同时上报责令重新办理的上级部门;
(二)复查单位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
(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
三、复查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第三章复核程序
第七条复核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
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五、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
第八条复核单位的确定
一、复查单位是县(市)区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核。
二、复查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由上访人选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
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
第九条受理
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
第十条办(信访三级终结制度)理
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二、做出复核意见
(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
(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
(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并做出复核意见;
(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
(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门;
(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作;
(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
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一条为了维护三级终结制度的权威性,市信访局将对各单位所报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二条凡造成冤、假、错案者,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信访三级终结: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篇二:信访问题三级终结制度简介
信访问题三级终结制度简介
一、国家《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限期处理。(信访人也可直接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接到信访事项转递通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
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四、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提出复核意见。
五、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篇三: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
第一条受理
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
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
(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工作;
(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二条办理
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
(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
(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
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
二、展开信访调查
(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
(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作出办理意见
(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
(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
(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
第三条复查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
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
第四条复查单位的确定
一、办理单位是乡镇政府(街道办理处)的,由县(市)、区政府援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
二、办理单位是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县(市)、区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
三、凡对县(市)、区政府复查不服的,可申请政府工
作部门或市政府复核;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核,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
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
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五条受理
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
第六条办理
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二、做出复查意见
(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
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
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
的意见;
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与信访人见面;若信访人同意新的办理意见,即视为处理终结,新的办理意见除存档外,应同时上报责令重新办理的上级部门;
(二)复查单位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
(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
三、复查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第三章复核程序
第七条复核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
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五、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
第八条复核单位的确定
一、复查单位是县(市)区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核。
二、复查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由上访人选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
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
第九条受理
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
第十条办理
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二、做出复核意见
(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
(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
(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并做出复核意见;
(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
(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
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
门;
(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
作;
(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
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
理。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一条为了维护三级终结制度的权威性,市信访局将
对各单位所报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二条凡造成冤、假、错案者,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
事责任。
信访三级终结: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
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
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
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
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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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信访三级终结制度
信访终结公示制度
一、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事项按照“一级答复、二级复查、三级复核”的程序办理。
二、凡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事项不能自然终结的,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在信访复核意见提出前,信访工作办公室应当组织公开听证。信访人和负责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均有一次推迟听证举行的权力,推迟的时间以30日为限。
四、听证会评议不公开举行,评议结果投票决定并向社会公示。负责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原拟的复核意见与听证评议结果不一致的,以听证评议结果为准。信访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放弃听证,放弃听证视为接受复核意见。听证评议结果以依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经复核机关复核,信访人对经过听证、公示的复核意见不服的,实行信访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一、督查督办内容、重点1、重要会议、重大节假日期间县委、县政府关于群众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2、中央、省、市、县领导指示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办理情况。3、进京赴省到市非正常上访的处置情况。4、疑难信访问题及信访老户的包案化解处理情况。5、信访量大、信访问题多的重点部门和镇乡。二、督查督办的方式、方法1、由镇目标督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2、采取经常性督查和阶段性督查、全面督查与重点督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及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约谈督办、走访督办、包案督办、挂牌督办、通报督办、联合督办等方法蚝。3、督查专员督查督办,督查专员对重点问题和案件实行“点对点”跟踪督查督办。三、督查督办结果的使用1、对督查督办情况,由镇目标督查办公室整理后,及时以《群众工作》简报形式全镇通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2、根据督查督办情况,对群众工作突出的处室实行重点管理,期限半年。被列入重点管理处室的主要领导在此期间不能提
拔、重用。在重点管理期间,群众工作不力、矛盾仍然突出的处室,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区分情况由镇党委、政府给予诫免谈话、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或党纪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将督查督办情况纳入镇党委、政府年度群众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与年度责任目标奖惩挂钩。纳入各级领导干部述职重要内容,作为选拔、调配、使用的重要依据。
党政领导接待群众制度
一、每个工作日由党政领导轮流到群众工作办公室接待来访群众。
二、主要接待反映四个方面信访事项的群众:上级机关向镇党委、政府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关系全民改革稳定的信访突出问题,需由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或协调处理的重大信访问题;对镇党委、政府的重要建议。
三、群众工作办公室、相关部门人员为工作人员,协助党政领导处理接待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四、党政领导接待的信访事项,按照“谁接待、谁督办”原则,逐一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解决时限。
五、接待地点设在群众工作办公室接待室,由群众工作办公室做好接待工作的准备、联系和安排。
基层信访代理制度
一、以村(居)民小组、村(社区)、乡镇(县级部门)为基层代理单位,以村(社区)工作站、乡镇(县级部门)工作室干部为代理主体,以村(社区)工作站、乡镇工作室、县群众接待中心为渠道。
二、信访代理的基本原则是排忧解难、协调利益、维护稳定。三、信访代理按照问题提出、登记、代理、办理、反馈、回访程序进行。四、信访代理的方式是信访代理人与信访人就信访事项签订代理书、代表信访人与有关单位联系,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行政部门处理。五、信访代理人主要职责对平时听取、收集的社情民意和上访苗头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和筛选,对其中群众反映集中,带有矛头性的问题及时上报信息;对确需向上级部门反映的问题,经过归纳整理,负责按照代理程序进行反映;对反映的情况,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有明确处理意见和结果的,负责及时反馈;对一时尚无处理意见、结果或暂时无法解决的,协助做好解释、疏导、稳定工作。
党政领导阅处群众来信制度
一、镇党委政府领导必须亲自阅处群众来信。二、园镇主要领导阅处率不低于50%,其他领导及部门、领导阅处率达到100%。三、阅处群众来信包括群众直接写给领导的信件,群众工作办公室选送给领导的重要信件。四、坚持“谁阅处、谁督办”原则,由阅处领导提出办结时限和具体要求。五、阅处群众来访纳入群众工作督查和年度目标考核。
领导包案制度
一、负责对重要会议、重大节假日期间县委、县政府群众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分线包案督查。
二、负责对中央、省、市、县领导指示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分线包案督查。
三、负责对进京、赴省、到市非正常上访处置情况的分线包案督查。
四、负责对疑难信访问题及信访老户包案化解处理情况的分线包案督查。
五、负责对信访量大、信访问题多的单位进行工作督查和指导。
六、负责向领导和领导机关提出奖励及责任追究建议。
群众意见、建议征集制度
一、各级各部门必须落实群众意见、征集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负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上报、反馈工作。
二、群众意见、建议征集人员按照“多层次、代表性、高素质”企业家、高级知识分子、离退休干部、农民、下岗职工、学生中聘请,颁布发聘用证书,实行一年一聘。
三、群众意见、建议征集采取专题征集、热点征集、座谈征集、媒体征集、网络征集等方式进行。
四、群众意见、建议征集实行有奖征集,对群众意见、建议征集有功人员征集到的重要群众意见、建议实行奖励。
镇党政领导干部“下访制度”
一、镇党委委、政府每月至少安排一次镇党政领导下访活动。二、领导下访活动由群众工作办公室、综治办组织协调镇党委委、政府领导带队、信访问题相对集中的部门、村居参加,共同研究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三、下访地点为信访问题集中、热点、难点问题突出,群众反映较大的镇乡、部门。四、由群众工作办公室通过电话通知,提前5天公布下访领导名单、接待地点、接待内容、接待时间。五、领导下访接待的信访事项,按照“谁接待、谁督办”原则提出解决问题的时限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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