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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2023年度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自查自评报告 【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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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自查自评报告 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自查自评报告一、创建自查情况全县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自查自评报告 ,供大家参考。

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自查自评报告

  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自查自评报告

  一、创建自查情况全县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群众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到75%以上,对创建工作知晓率达80%以上、支持率达90%以上,顺利通过了省食安办组织的群众满意度测评。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1.加强领导。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作为县、镇两级党政“一把手”工程,自创建工作开展以来,调整完善了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了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县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以来,县委、县政府累计召开15次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长办公会和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县动员会、调度会,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先进县创建工作。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力亲为,先后7次到基层一线调研指导创建工作。县政府每年都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十三五规划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规划。

  2.落实党政同责。印发了《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尉办发〔2022〕27号),建立了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县政府每年与各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管理服务中心)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3.考核评议。县委、县政府每年都将食品安全纳入对各镇(街、园、区)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3%,制定专项考核细则,定期统计考核指标完成进度,并将考核结果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县政府对年度食品安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4.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县政府统一组织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镇(街、园、区)、县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认真落实、积极履职尽责,监管措施有力有效。

  (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5.基层监管队伍配备到位。县政府高度重视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全县20个市场监管所现有人员编制名,平均每所名,实际到岗率100%。

  6.基层协管员队伍建设。现有食品安全协管员名,覆盖全县个中心村(社区)。各镇(街、园、区)和县食安办等部门单位每年都对协管员进行集中培训、绩效考核、评先树优,建立工作台账,提升了协管员综合素质,充分调动了协管员工作的积极性。

  7.公安专职队伍建设。县公安局设立了食药环侦大队,配备执法人员11名,专门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8.人员培训。积极搭建学习培训平台,建立完善学习培训机制。县农业、市场监管、卫健、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每年制定培训计划,通过集中学习、在线学习、知识竞赛、技能比武等形式,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大于40学时。

  (三)设施装备配备齐全9.装备配备到位。认真落实《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指导标准》(食药监财〔2022〕204号)有关规定,基层装备配备全部达到标准,资产价值全部超过90万元。

  10.用房保障到位。按照《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食药监财〔2022〕218号)规定,20个基层市场监管所的业务及辅助用房均超过m2,满足了监管执法的需要。

  (四)经费保障逐年增长11.经费保障。健全监管经费财政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实现了食品安全监管经费逐年增长,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增长13.96%,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增长21.83%。2022年和2022年食品安全检测经费分别为万元和万元,均超过4份/千人检测样本量的经费需求。

  (五)能力建设不断提高12.实验室建设。农贸市场快检室、超市快检室,全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托管;

  县疾控中心实验室A类和B类设备配置率达到100%。

  13.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传递快、动态更新及时的优势,为每名一线监管执法人员配备移动执法终端设备,安装“信息管控系统”APP,日常检查、监督抽检、执法办案等工作全部采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了监管效能。为辖区内监管对象建立电子档案,内容涉及许可审批、监督抽检、稽查执法、日常检查等。积极建设创新性、信息化项目,实现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

  (八)畜禽屠宰管理有效16.畜禽屠宰管理到位。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点证书、标志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污水排放证明等手续齐全。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十一项内部管理制度全部落实,生猪进场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齐全,按要求填写了动物进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表。加强畜禽屠宰现场管理,科学规划厂区布局,生产区单独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另设;

  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设置齐全,生猪屠宰前停食静养制度落实到位;

  屠宰技术人员全部持有健康证明,按要求配备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及检疫检验工序标志牌。

  17.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立了无害化处理补贴机制,年底进行一次性补贴,年落实补助万元。建立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制度、台账登记制度,病死畜禽全部委托无害化处理公司处理。畜禽养殖场(户)与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协议,养殖户、处理公司有无害化处理单位出具的交接证明,有无害化处理完整记录。

  (九)餐厨废弃物处理制度落实到位18.餐厨废弃物处理体系基本建立。为做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我县将餐厨废弃物纳入管理考核,县财政每年都将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城管局与辖区内餐饮饭店、学校食堂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建立处理台账,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三联单”制度,并委托有限公司处理。

  (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到位19.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规范。对全县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全部达到规范标准要求,卫生、设备设施、生产用水和洗涤剂(消毒剂)、出厂检验、包装标识、出入库登记、人员健康查体等制度落实到位,出入库登记、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各项记录完整,设备及原材料索证齐全。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不断加强20.规范检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针对食品流通单位、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制定落实了标准化现场检查固定表格。

  21.分级分类监管。按照食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要求,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实施分类分级监管,由辖区食品监管人员具体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情况,每年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全县餐饮服务单

  位量化分级率为100%,学校食堂量化等级B级以上单位达96%,对风险高、信用等级低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巡查4次以上。

  22.新兴业态监管。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制定互联网销售、网上订餐等管理办法。对辖区内参与网上订餐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摸底检查,完善网络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督促入网餐饮单位建立良好的行为规范。

  23.信用档案。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档案。对食品生产、销售、服务等各类单位都建立了信用档案,每年进行一次风险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十二)企业管理提档升级24.食品工厂规范化行动。全县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全部通过HACCP或ISO22000认证,持证率100%。对规模以下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了风险清单和管理制度,确保所有生产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十三)“三小”管理规范25.小作坊治理。对小作坊实施登记管理,全部建立台账和档案,落实食品安全制度。目前,已规范提升家小作坊。

  26.小餐饮、食品摊点治理。对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逐个进行规范,全部落实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单据留存、原料公示、操作规范、厨房或场所清洁“六项规范”。

  27.疏导点设置与管理。实行食品摊点定点限时集中经营,“六项规范”全部落实,杜绝点外流通食品摊点违规经营。

  (十四)综合治理开展到位28.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到位。尉氏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立教育、公安、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多部门共同参

  与的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学校食堂月度自查制度有效落实,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明显提升。

  (十六)监督抽检落实到位30.监督抽检数量。县食安办每年制定年度抽检计划,2022年为批次,2022年为11000批次,抽检数量达到4份/千人,年底前全部完成抽检任务,抽检结果在政府网站公示。

  31.问题后处理。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率为100%,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对社会公布。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问题食品和违法行为,及时开展上下游责任溯源追查,产品召回、问题食品销毁、责任查处等工作,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查处案件全部进行信息公开。

  (十七)整治治理开展有效32.专项整治。按照省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要求,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采取联合执法、跨片区检查等措施,先后组织开展了剧毒高毒农药、饲料兽药、畜禽产品、“一非两超”、调味面制品、桶装饮用水、牛羊肉市场、水产市场、酒类市场、学校食堂和农村食品安全等综合整治行动。

  33.欺诈和虚假宣传治理。制定《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有序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结合12331投诉举报和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持续加大食品、保健食品知识宣传力度。

  34.行刑衔接。强化“三安”联动,建立了“三安联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加强行刑衔接,未出现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情况。

  (十八)产业发展提档升级35.升级改造。制定了《尉氏县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规划方案》,积极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

  36.农贸市场规范化创建。积极开展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创建,制定了《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行动方案》及工作计划,全力推进创建工作开展。

  37.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制定了《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按照《方案》有计划开展创建活动,2022年指导2家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申报2家食品安全可追溯样板超市。

  38.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制定了《先行提升餐饮质量安全水平工作方案》,在全县开展“明厨亮灶”学校食堂大宗物品集中采购和餐饮质量提升等工作。

  (十九)应急管理规范到位39.应急管理规范到位。制定了《尉氏县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了应急管理领导和指挥机构,成立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各监管部门也制定了部门应急方案,编制了操作手册,进行集中培训,每年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1次。

  (二十)企业管理严格规范40.主体合法。经行政许可方能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单位,全部取得许可证或备案登记等证明材料,且证件均在有效期内,符合许可条件。

  41.健全制度。域内获证、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建立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产品追溯等管理制度,并健全了长效机制。

  42.专职机构。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全部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全县中小学校全部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落实主体责任和月度自查制度。

  (二十一)市场开办者责任落实到位45.明确责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市场开办者按要求成立了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依法落实了主体责任,建立了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配齐了工作人员;

  入场销售者档案、日常定期检查记录、检验检测记录完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按要求签订到位。

  46.入场审查。交易市场负责查验并留存经营者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定期进行自查,自查记录完整。按要求进行入场经营条件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47.检验能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委托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每天公布抽样检验结果及不合格产品处置结果。

  (二十二)追溯机制健全完善48.准入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全部建立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在宣传栏进行公示,场内经营业户严格落实索证索票、检测公示等制度,供货方提供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产地证明材料。

  49.问题食品召回。实行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建立问题食品登记台账,制定相应的召回问题食品无害化处理方案。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二十三)品牌建设加快推进50.品牌建设。(我县品牌产品获得荣誉,创建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

  (二十四)诚信体系加快建设51.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落实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失信单位纳入监管重点,加大检查力度。

  (二十五)责任保险逐年扩大52.推进责任保险工作。在酒类生产企业、学校食堂、大中型餐饮单位、大中型商场超市等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2022年家单位入保,2022年增至家,入保范围逐年扩大。

  (二十六)监督举报制度健全53.投诉举报。整合设立了投诉举报中心,利用12315投诉平台,24小时受理投诉,及时将办理情况进行回复。

  54.奖励制度。建立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并及时兑现奖励。

  55.媒体监督。通报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和食安创城情况。每年曝光1次食品安全典型案件。

  56.人大政协监督。县人大先后对县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情况和县市场监管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县政协次视察我县农产品市场建设和食品安全先进县创建情况。

  57.行业自律。积极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机构作用,完善工作章程,促进行业自律。

  59.中小学食品安全教育。制定中小学食品安全知识课程计划,全县中小学食品安全知识课程培训每年均超过4学时,充分利用电子屏幕、学校宣传栏、板报、宣传册和科普知识读本等多种形式,建立校园内食品安全宣传阵地。

  下步,我们将根据省、市部署要求,积极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继续把创建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创建工作成果,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自查自评得分情况根据《河南省食品安全县(市、区)宣传及实地查看评价标准细则(2022年版)》要求,我县认真开展自查自评。经

  自查,我县无否决事项,自评基础得分分,5个加分项得分分,倒扣0分,累计得分分,达到创建标准要求,通过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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