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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我国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保护探究

|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电视节目模式,是电视节目的特定组件和框架的总体结构,因其独特的外在形式及它本身的创造性区别于其他类似或不同类型的电视节目。国外发达国家已经逐渐对电视节目模式版权进行合理的保护,通过立法、司法亦或是行政制度来保护利益人的权益。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电视模式的版权侵权事件及保护现状,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保护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运用司法和行政手段,提出对我国电视模式的保护建议,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 电视节目模式 版权保护 启示 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142

2010年湖南卫视的《我们约会吧》与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发生版权纠纷,当时闹得沸沸扬扬,但随后也就逐渐地消逝在大众的视线之中了。这场戏剧性的纠纷最终不了了之,让人咋舌。虽然电视节目的版权纠纷愈来愈多,但却鲜有被版权所有人对其中存在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同时我国相关法律也疲于对这些作品及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不难得出,一方面相比于国外发达国家较为成型的法律保护体系,我国法律在电视节目模式版权的保护上相对滞后,甚至还在起步阶段。另一方面在司法或者行政制度上,对电视节目模式版权的侵权认定和保护,也没有相应具体的措施。因此,不能再让我国电视节目模式处于法律或制度的真空地带,否则其所带来的因权益冲突而造成的损害可能会超越其所带来的社会价值,造成严重后果。

一、我国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保护的现状

(一)电视节目模式版权纠纷日益增多

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电视业开始版权真正意义上的对外版权贸易。尤其是2010年以后,东方卫视在引进“英国达人”后巨资推出的“中国达人秀”大获成功,引进国外版权的节目模式才开始蓬勃发展。 电视节目版权贸易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模仿和抄袭的现象并不少见,就我国而言,外国公司与中国电视台版权纠纷有5起,其中启动司法程序的有3起,分别是:2002年英国广播公司起诉上海东方卫视《智者为王》的节目模式版权纠纷,同年,一个英国电视公司诉深圳电视台关于“宾果”节目模式合作合同纠纷,同样的2004年英国广播公司诉山东电视台有关节目模式著作权以及合作合同侵权纠纷。

就最近的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湖南电视台和江苏电视台是两个一线的地方卫视,2010年两家电视台就一个相亲节目的版权展开了网上的口水仗。2009年12月,湖南卫视与英国广播公司合作,引进英国大型交友节目,成功本土化后播出《我们约会吧》,在那时,交友相亲真人节目还未在我国电视上出现过,它开创了中国的先例,也收获了收视率。一年后,江苏卫视播出了与《我们约会吧》极其近似的大型真人相亲秀《非诚勿扰》。在观看这两个节目之后,许多节目观众会发出这样的感叹:两个节目的舞台布置,节目的流程和架构,还有嘉宾之间的互动等等一系列环节都是如此的雷同。更有观众表示自己分不清两个节目的名字,已经混淆在一起了。 虽然湖南卫视一直以侵犯版权来威胁江苏卫视,但江苏卫视一直回应自己的节目不存在抄袭的嫌疑,双方的口水仗愈演愈烈。然而,这一场激烈的口水仗以不了了之收场。

通过上诉案例的分析,不免让人思考两个问题:为什么湖南卫视不直接起诉江苏卫视,而是在漫漫的口水仗中悄然退出?为什么我国电视节目版权纠纷如此频繁?

(二)现有法律对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保护不足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从这点看,电视节目模式不包括在我们的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电视节目模式只是一个创意,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这为电视节目的模仿抄袭提供了法律漏洞,正因如此,我国大多数电视节目版权的纠纷鲜有启动法律程序的,一般都是私下里解决。

(三)电视行业管理体系混乱

我国电视产业起步于上世纪50年代,相比欧洲和美国,我国的电视产业起步较晚。同时,我国电视行业的发展起初受到政府的控制,当然这是受到当时政治形势的影响。改革开放后,我国电视行业才进入了独立的萌芽探索阶段,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但是,我国政府对电视行业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规制。政府过多的影响电视行业,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业者之间的竞争,使我国电视行业平稳的发展。但行政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还存有许多漏洞。目前,管理我国电视行业的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其中下设的版权管理司是主管著作权纠纷的。但是它的职责是承担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而电视节目模式版权现在还未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认定,所以广电总局很难涉及节目模式版权的保护,从而加剧了节目模式版权保护的窘境。

(四)电视行业版权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的电视行业经历了从纯粹抄袭到模仿再到引进版权的变更,电视节目的版权意识已经在行业里萌生。同时,我国的著作权法体系相比于欧美完善的体系,还显得不足,仍需不断的完善,而且我国公民的版权意识还处于萌芽阶段,需要长久的培养。

虽然版权的意识已经在人们心中发芽,但大量的抄袭现象将会对这刚树立起来的良好秩序造成巨大的破坏。因此,在全国人名心中树立版权保护的意识就显得格外困难,还需要我们不断为之努力。

二、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保护的概况

(一)英国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保护

英国是电视节目模式纠纷的元祖,世界上最早的一起纠纷案件就发生在英国。当时,英国的《机会在敲门》节目深受观众喜爱,然而新西兰的一家广播公司在未得到英国版权所有者的允许下,几乎原模原样的抄袭了该节目模式。原告英国方就此起诉新西兰广播公司侵犯了他的节目版权。就此案件,法官们认为,虽然《机会在敲门》这一节目有被抄袭模仿,但节目模式仅仅只是一个创意想法,根本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尽管原告的诉求被法官否决了,但这一案件就此打开了节目模式版权保护的一扇大门。

(二)美国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保护

美国在2003年曾发生一起震动整个世界电视界的节目版权侵权案,本案中的双方是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和美国广播公司。原告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起诉美国广播公司(ABC)的节目《我是名人,带我离开这》抄袭自己的节目《幸存者》。但最后的判决却是以原告败诉而告终。从对比两个电视节目的模式来说,两个节目都是将节目参与者送到环境恶劣的野外,让参与者为了自己的生存而挑战自然,最后的生存者将会获得奖金的模式。虽然原告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判定被告侵权,但法院最终还是认定尽管两个节目的模式相似度很高,但还存在着些许差异,如节目的氛围。总结来说,表面上两个节目很相似,但在实质性上却是有差异的,从而导致了最后原告败诉的结果。

(三)荷兰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保护

2004年,荷兰法院对Castaway电视公司案做出了判决,法院否决了原告方的上诉请求。虽然原告方一直坚持自己的节目《幸存者》被另一档节目《Big Brother》所抄袭,认为自己的版权收到了侵犯。但荷兰法院认为:节目模式是由一系列的构思所组成,构思往往会重复,很可能会出现一部分重复的现象,这是很正常的。但是一旦全部的构思被完整复制,这就无可置疑的是版权侵权。本案中《幸存者》的构思只是一部分被复制,不构成版权侵权。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荷兰对于节目模式版权的保护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荷兰的法律对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侵权的认定是从具体案情出发的,结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做出判决。但这也存在着问题,即如何界定有多少构思被复制,以及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是侵权,这就需要详细的具体分析了。

三、 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保护的启示

(一)坚持法治原则在规范电视产业的作用

1. 基于封闭式版权法的保护:

英国版权法有如下规定:版权是依据本编存在于下列作品中的一种财产权:(1)独创性文字、戏剧、音乐或者艺术作品;(2)录音制品、电影或广播以及;(3)出版物的版式设计。 这是十分典型的封闭式立法模式。可以从法条明确得看出,英国版权法没有把电视节目模式列入保护客体的范围。虽然电视脚本的保护范围是书面的行业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也是英国版权法以书面,口头或唱歌是一种形式的作品。所以直到现在英国也没有在电视上的脚本做了明确的版权保护,电视程序保护是困难的。

2.基于开放式版权法的保护:

所谓开放式版权立法模式,就是在版权法中不进行保护客体的列举规定,取而代之的是用其他的一些规则标准来判定具体对象是否能被版权法保护。一旦采用了这种立法模式,就能很大程度上降低版权法保护范围的局限,扩大它保护的范围,这使得节目模式也可能受到保护。美国是采用这种形式的典型代表。美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并不局限于法律条文中列举的几种客体。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来判断它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的程序。这样一旦发生节目模式版权侵权纠纷,只要法官进行了实质性相似度的判断,就很有希望判定被告侵权。

3.基于其他方式的保护:

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一般都未将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列入保护的客体之中,是否将其放入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面对这样的情况,很多国家转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规律,以解决版权纠纷可以得到保护。形成如此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就其最主要的原因来讲,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对于著作权法的法律弹性更大,适用的范围更广,应对侵权案件有更好的效果。

(二)坚持重视经济杠杆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

在发达国家,对影视制作业的指导和支持,而且充分利用经济手段。优惠的经济政策,在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和推动资源合理配置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在这种积极的制度下,电视产业的竞争更加激烈,如何创新节目模式,吸引更多的观众就成为关键的焦点。

(三)坚持利用配额制度促进广播影视制作经营行业繁荣发展

在一定意义上说,配额制度是一种有限的资源,管理和分配资源,平衡利益最大化系统。相对于市场经济,配额制度是宏观调控手段的体现。发达国家无不以限制播出机构自制节目份额的节目配额制度来掌控易于造成播出垄断的制播场。节目供需市场的自由竞争再加上政府的适当调控,才可能实现公平竞争。配额制度为节目制作经营行业创造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整体带来了广播影视节目的丰富多元、精品迭出,广播影视大产业实现了良性循环。

四、对完善我国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从单纯的模仿抄袭外国电视节目以先进的形式引进,到版权保护意识的逐步建立,我国电视产业的发展已经有很长时间了,然而国内电视行业之间竞相模仿复制,对这刚刚催生的萌芽的打击是毁灭性的,加剧了电视节目模式版权的保护难度。笔者认为,案例中湖南卫视并不是不想起诉江苏卫视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是没有对应的法律,获胜的几率太小。同时结合国外的案例,我们能够得出我国电视节目版权纠纷频繁的原因的焦点主要在立法、司法,还有管理体制上。通过研究国外的保护方式得出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一)完善对电视节目的司法体系

1.立法角度:

在我国,有关节目模式版权纠纷的案件,一般都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基本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电视模式是一个创造性的想法,它是创作者脑力劳动的结果,其他人一旦未经允许抄袭或者窃取了这一劳动成果,就打破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人们遵循的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对于节目模式的创造者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并也有可能会使社会形成抄袭的风气。

然而,仅仅只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电视节目模式版权的纠纷并不是完美的,它也有自己的缺点,所以完善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必要的。我国的立法机关应该着手完善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范围,可以尝试将媒体类的模式版权列入客体中,让其有法可依。

2.司法角度:

从司法的角度来看,以美国为例,虽然没有明确的将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作为保护对象,但美国的版权法采取的是开放式的保护方式,换句话说,美国版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更广。所以法官们只需要对作品的实质相似性进行比较判断,只要相似度达到一定标准就构成侵权。因此,我国可以适当得采用案例来审理,灵活地对案件进行审理,不用一味的局限于法条,同时在审理案件时,通过实质性相似的方法比较双方的作品,一旦达到一定的相似程度就可以判定侵权。当然,在判定时应该结合整体和部分的比较,这样做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二)完善对电视节目的管理体系

1.行政规定角度: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是我国2004年颁布并实施的,此中总则的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创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说明广电总局对节目版权的贸易也有规定,但是在电视节目的版权管理问题上该管理规定并未规定如何管理电视节目的版权,更没有提出实质性的意见。

因此,笔者建议,根据广电总局目前的情况,实际修订《广播电视节目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改善电视节目的管理方式,以提高管理的实践。可以在增加政府的原有结构的基础上,专门为国外项目管理部门,例如美国的辛迪加组织,外国电视节目版权统一采购,再到广播电视的国内销售的权利,这样一旦别的电视台抄袭了,广电总局可以第一时间审查两个节目的相似度,并作出决定。这样可以节省各个电视台因为电视节目的版权纠纷的不必要支出。

2.行业自身角度:

从行业自身角度来讲,行业中应该有自己的行规,在某方面来说,行规比法律更有约束性。我国的电视行业经历了从纯粹抄袭到模仿再到引进版权的变更,电视节目的版权意识已经在行业里萌生。然而,大量的抄袭现象将会对这刚树立起来的良好秩序造成巨大的破坏。因此,建议我国的电视行业可以一起拟定一份行业的规范,并提交广电总局进行统一的管理,加大力度将抄袭的恶习扼杀在萌芽阶段。

五、结语

在未来,节目模式版权贸易将会形成一个巨大的产业链,带来的利益是巨大的。对于正处在经济结构转型的我国,改善对节目模式的保护重大的意义。总的来说,节目模式版权是否应该被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这是当前学界争议比较大的焦点。 节目模式是一个巧妙的模式的思想,虽然当前版权法保护表达的想法,但就其独创性也可以将其保护起来,确定其权利属性、鼓励节目的创新、最大程度的保护创作者的利益、消除司法判决冲突、权衡社会公共利益等。同时司法上改变以往单一的审判思维,进行实质性的对比判断,维护司法的公正。更重要的是行业制度和版权意识的树立,在一定程度上更胜于法律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制作出优秀的中国式电视综艺娱乐节目,才能为给中国的观众乃至全世界的观众带来精神上的快乐,这才是电视节目真正存在的意义。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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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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