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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2023年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

| 来源:网友投稿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国际私法有感本学期,我们学习了国际私法的相关容。拿到这本国际私法的书,最先引起我注意是它的价格48元,我当时的想法是:果然是国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 ,供大家参考。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国际私法有感

  本学期,我们学习了国际私法的相关容。拿到这本国际私法

  的书,最先引起我注意是它的价格48元,我当时的想法是:果然是国际法啊,价格都要高上那么一些。当然,那时候还认为自己的国际公法学的比较好,国际私法应当也不难,两者应当会有很大的关联性,但是真正接触到这个领域的时候,我才觉得两者的差别显而易见。我在网上搜索资料的时候,看到一句形容两者差别的话:"一个是外交法,一个是冲突法",我觉得一定程度上还是有些道理的。

  双元老师所编教材分为五编,第一编是总论部分,第二编是

  财产权,第三编是债权,第四编是婚姻家庭与继承,第五编是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下面,我想就每一编(除第五编)谈谈我学习时的心得和感悟,希望在回顾中得到进步和升华。

  首先,学习第一编总论部分的时候,像其他法律的学习一样,介绍国际私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等等,刚开始听起来有些无聊,也不是十分的理解,还处于找感觉的阶段。比如说:"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书上还详细列了四点,我觉得十分不理解,冲突产生的原因很简单啊,就和平常生活中产生的冲突一样啊,有不

  同的习惯风俗规定,当然会产生矛盾。所以,我觉根据自己的理解,很局限但很好理解的定义了国际私法的含义,就是解决国际交往中冲突的法律,只是这个围要限定为国际的民事关系,不能像公法那样的大围的国与国交往法。学习前面章节,比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历史,这些理论部分虽然不是很有趣,但是对

  于我自己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因为它可以通过多看几遍的方法加深理解和记忆。

  但是到了第三章冲突规的时候,我觉得有些难懂了,如果上

  课没有认真跟着老师的思路来,光是凭借着课下复习,可能真的是

  事半功倍。很惭愧,我曾经因为回家默默的缺了一次课,回来之后,我觉得国际私法就变了,我特别迷茫的听着老师在上面说着"连接点",我心里面想的是"what?",法律还有连接点这种感觉是出现在数学领域的词语?好吧,懂的接受现实是我的优点,当然,王毅琳老师上课时喜欢复习上一次课的重点部分帮了我很大的忙,于是,我就老老实实听什么是连接点,后来我总结为适用法律的所在地,即将权利和法律规联系在一起的那个地点。当然,关于连接点的知识我没有涉及,我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不要觉得学法学之后,你就能自己看书理解了,其实不然,如果没有一个引导你的老师,那么你学到的就是那些死气沉沉的字,根本不能活学活用。

  学习冲突规的时候,还有一大难点(只能代表我个人的难点),就是准据法的表述公式,也即系属公式。其实也只有七个,读两遍我就能记住,可是,我如何知道什么时候用什么规则,在如何选择

  上面,我觉得十分头疼。后来初步总结了一下:属人法(属人管辖)--当事人之国籍,住所,居所为连接点,来解决有关人的身份,民事能力,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物之所在地法(属地管辖)--物体所在地为连接点,来解决相关物权问题

  行为地法(属地管辖)--作出具体民事行为时所在地之法律为连接点,来解决合同,侵权,婚姻与继承相关事项

  旗国法(属人管辖)--悬挂或喷涂在船舶或者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为连接点,来解决国际海事与国际航空民事纠纷

  法院地法(属地管辖,司法主权原则的体现)--法院地法为连接点,来解决相关国际民事法律纠纷事项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选择性管辖,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发生国际民事法律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就选择适用何种法律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适用大家都同意的法律,但不得于前面的系属公式相冲突。

  最密切联系地法律(此方法为美国法官独创)--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地区的法律,通常用在"合同"与"侵权"纠纷领域,且沿用十分频繁。

  其实,学习完这个章节,我觉得这不仅对学生来说比较困难,对老师来说也是一个较大的挑战,能不能让学生充分理解并举一反三是个难题。ofcourse,我们王老师还是很具魅力的,可能是在国外呆的时间较长,有比较活跃的思维和新颖的方法,通过举一些和现实紧密联系的小例子来和同学们互动,集思广益。

  关于第一编总论部分的感受,我就大致如此介绍,不然篇幅过

  长,容易赘余。

  其次,第二编财产权的学习相对轻松一些,可能经过前面的学

  习,能够大致入门了,所以后面的学习并不紧。

  关于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我觉得本节重点在于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和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处理,不动产和有体动产比较简单,对于无体动产稍微复杂一些,原因在于书上竟然列了十三点,虽然每个权利判断其所在地不难,但是完完全全记住十三个有些困难,这个主要是归咎于我的强迫症,我喜欢不仅理解还要记忆,最好记忆的时候连排列的顺序也不要变。还有,本书中还有大量的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的理解是用来与国际性的规则或者他国的规定进

  行对比,同时引起学生学习的重视,不能学了国际法上的理论规则,忘记了本国在相关方面的规定。在这里,我就要提一下老师上课让学生起来翻译相关的法律条文的事情,事实上,我基本上看不懂那些陌生的英语单词,虽然我也过了英语六级,所以每次有这种英译中的时候,我都是默默祈祷不要喊到我。真心希望能够抛弃英语回归中文。

  再次,第三编债权方面,这是不久刚讲过的章节,现在回忆起

  来还有些映象,关于债权方面,一直是我比较喜欢的部分,因为我觉得这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处处有合同的存在。在这个章节,我学习到了一个新的名词-"合同自体法",即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统称。这两个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出现的频率还是非常高的。还有就是几种重要的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都是有相应的公约,在此,我表示如果国际经济法没有学好还是比较痛苦的,因为有些公约条文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所以在公约的条文理解上还是要下点功夫的,光凭借上课的时间还不能充分的掌握,需要课后的巩固和复习。

  最后,关于婚姻家庭与继承方面,因为还没有学习,所以感觉

  大多停留在表面,不过婚姻家庭问题一直还是比较有趣的,重要的是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相信学习热情还是比较高涨的。

  本学期学习国际私法的感受,我简约的表述完了,我觉得任何

  一门学科都有其独特的魅力,只有经常探索钻研才能体会到魅力所

  在,所以,我希望自己能够秉承"学无止尽"的态度谦虚治学,至少不要对不起我所交的"48元"国际私法书本费啊!

  字数统计:2535篇二:国际私法课程中期总结与心得

  08级法本专业2010~2011学年学期作业

  姓

  名:

  卢庆生

  学

  号:

  完成日期:

  08级法本专业2010~2011学年学期作业任务及要求

  一、作业题目:"国际私法课程中期总结与心得"

  提示:

  1.学生应就本学期国际私法课程至此所涉容作出概括性论述,例举出本人所认为的学习

  重点和难点,分析原因和应对策略,同时可以针对某一具体学术问题展开讨论。

  2.注意将"客观描述和引证"与"主观议论与评析"相结合,尽量做到语出有据,重点突

  出,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容详实。

  二、作业格式要求

  1.字数要求:每篇作业不得少于2000字(含标点),多者不限,最后一页标注总字数;

  2.字体要求:作业正文用宋体5号字打印,标注页码,可正反双面打印;

  3.封面格式不作具体要求,但要注明所选作业题目、班级、、学号以及完成日期;

  4.本作业任务及要求也要打印,并附在封面和作业正文之间;

  三、作业提交时间

  本次作业提交的截至时间为2010年11月29日16时整,逾期按未交处理。

  四、诚信承诺

  要求每份作业正文的最后一页空白处打印下列文字并手写签名:

  "本人保证此次作业系本人独立完成,并自愿承担一切因抄袭而引起的不利后果。"

  签字:__________

  五、预祝各位学子顺利完成任务!

  国际私法课程中期总结与心得

  "国际私法"这门课程是我们专业本学期新开设的,之前都没有真正接触过,所以在正式概括这门课程的容之前,我想谈谈刚开始接触该门课程的一些体会。

  在学习国际私法之前,我们已经学过了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实体法或者程序法,故很容易带着学习实体法的模式去感知,恰反,国际私法不是实体法,而是关于民法的法律适用法。实体法指直接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国际私法只是指出应当适用哪一国的实体法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本身并不直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以刚开始认识不够,导致对该门课程疑惑重重,不知道该如何下手学习国际私法这门课程。不过经过老师的及时指导,才明确了该门法律的性质和学习方法。

  截止到目前为止,我们学习到了教材的第十二章"区际法律问题"。而教材总共也就十四章,除了后面两章的"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所以,我们其实已经基本上将国际私法的容学完了,下面我就简单概括一下国际私法这门课程说涉及的容以及我认为学习该门课程应注意的重点难点问题。

  我觉得国际私法这门学科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包括教材的前四章,分别为绪论、主体、法律冲突与准据法和冲突规的基本制度,这部分的主要容是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也是基础性知识,是后两部分容的基础,如果前四章没有搞懂的话,后面的学习就会很困难;第二部分是各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是国际私法的核心部分,此部分分论容较广泛,包含了民法中的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知识产权和商事关系等框架容;第三部分是程序,阐述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如果通过诉讼程序、仲裁程序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体现在教材的最后几章,分别为区际法律问题、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

  至于重点难点的问题,老实讲,我从一开始就觉得这门课程不好学,因为它涉及的围很广,很杂,在很多个法律条文中分散开来,给我的第一感觉就很乱。重点容我认为还是得从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及基本制度的理解上入手,如冲突规、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政策保留、外国法的查明等常考知识点。众所周知,冲突法既是国际私法的重点,也是其难点,它贯穿了学习国际私法整个过程,是学习的关键切入点,所以在这方面我们应该花大力气,把相应的知识点、理论来源、发展趋势一一吃透。如果学好了冲突法的基础性容,那么有关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具体领域的冲突规学起来就水到渠成,非常容易。而对于国际私法发展史的容,有关理论多种多样,比较繁琐和凌乱,对每个学说的掌握达到知道学说的创始人及基本容即可。当然,强调区分重点和非重点容,并不是说可以忽视非重点容,而是要求在全面阅读教材的基础上对重点章节容予以更多关注,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

  果。

  针对国际私法这门学科的特有特点,我觉得在学习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方法:

  第一,掌握国际私法的总体框架结构。

  国际私法容繁多,很容易产生混淆,应当了解国际私法大纲和教材的体系结构,从宏观上、整体上把握国际私法这门课程。学习中可以通过阅读教材目录了解国际私法的基本结构,在头脑中事先形成国际私法的整体框架和完整思路,明确学习的方向。

  第二,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及基本制度的理解。

  准确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是学好法学的关键。国际私法是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其基本概念及基本制度,如冲突规、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政策保留、外国法的查明等,非常复杂并且生僻,因而初学时应对这些基本理论加以全面透彻的理解。学习过程中不能死记硬背,重要的是理解概念,弄清概念之间的区别,理解制度的意义。例如,冲突规是国际私法的核心概念,理解冲突规应当重点掌握冲突规的定义、特征,理解不同种类冲突规的特点和作用,特别注意现代国际私法中冲突规的发展趋势。对于国际私法中的基本制度,如识别、反致、公共政策保留等,应当深刻理解制度存在的原因,进而正确认识国际私法中基本制度的现实意义。因此,尽管国际私法理论性强,概念、制度陌生,而且在许多问题上并不存在统一的观点,但仍应多花费些精力把它吃透弄懂,否则,在学习后面章节的具体规则时,往往只能是一知半解。这是我这半个多学期以来学习后总结的经验和体会。

  第三,注重抓住知识系统的主干,围绕主干发散学习。

  学习要循序渐进,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学,但是不能因此而忽略知识的系统性、连贯性,忽略知识之间的在联系。而如何把这些联系流畅地串联起来,这就需要我们学会抓主干。例如,国际私法是解决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冲突的法律,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和主线,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前提,冲突规是解决法律冲突的主要方法,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司法或准司法程序。学习国际私法的每个理论问题,或者涉及到每个具体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时,都应始终抓住法律冲突这条主线,从为什么发生冲突到如何解决法律冲突的全过程来理解和学习国际私法。因此,我认为我们在学习的过程当中,应当抓住冲突规这条主线,从而发散地仔细阅读教材,逐章、逐节、逐点地学习教材,了解和掌握每章的容结构,同时注意不同章节之间的逻辑联系。只有这样,才能高效、全面、系统地掌握国际私法中的具体容。

  最后,注意理论联系实际。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的学科。许多法律规定和法学原理都是从实践中得出来的,同实践的联系十分密切。特别是国际私法的很多概念和制度非常复杂和陌生,较为抽象,因此学习国际私法一定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注意联系国际社会的立法司法实践。一方面,应当把法条作为主要学习材料,明确法律规定,在法学理论的指导下,深入地分析、研究立法规定,理解、掌握立法精神。另一方面,国际私法中的许多容非常抽象,例如识别、反致、公共政策保留等制度单纯从概念入手无法完全理解其真正含义,学习时应结合一些具体案例学习,所以我建议老师在教学方式方面,在面授的基础上,应多结合案例、视频乃至实践课等直观生动的方式,以提高学生活学活用、学以致用的能力,从而更加深刻地理解相关的法原法理。

  总而言之,如果按照以上的学习方法落实下去,勤于思考,相信大家都能将国际私法这门课程学好。

  "本人保证此次作业系本人独立完成,并自愿承担一切因抄袭而引起的不利后果。"

  签字:__________

  总字数:3081篇三:国际私法全文总结

  國際私法学习笔记

  第一章1.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立法、国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和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第二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是杜摩兰、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是胡伯、第三1.法律选择的方法: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选择、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选择、依当事人自主意思决定法律选择。2.最早提出识别问题的是(法院地法说也是)卡恩和巴丁3.准据法说是德帕涅和沃尔夫、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是拉贝尔和贝克特主、个案识别说是克格尔和隆茨。第四1.先决问题是: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把该争讼的问题为本问题或先决问题。构成要件三个: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依主要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2.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梅希奥等主所属国的冲突规、拉布、莫利等主第法院地法。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和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构成要件四个: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地的,故意的、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改变连接点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目地。4.外国法不能查明的法律适用:直接适用国法、推定国法与外国法相同,而适用国法的规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适用一般而论法理、辅助连结说。第五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在奴隶社会采取敌视待遇、封建社会差别待遇、资本主义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2.国民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特点:虽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即被认为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制度、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在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3.当今各国除公认应赋予外国人在必需的民事权利方面以国民待遇外,还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

  则适用与船舶遇难施救、专用申请、商标注册、以及民事诉讼方面。3.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和自然人或法人。例外;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的优惠、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和优惠、经济集团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和优惠。4.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划分为不同的时期:合理待遇时期(西汉到明末)、闭关时期(从明末到鸦片战争)、特权时期(从鸦片战争到新中国)、平等待遇。第六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一)一个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和国国籍时,大都不问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主以国国籍优先,以车法为该人的本国法、(二)要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实践不一: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优先、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2.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3.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住所发球私法上的概念,它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

  动的中心地,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地域的联系,在理论上讲自然人

  可自由地更换自己的住所、国籍则是个公法的概念,它确定自然人的政治身份,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国家的联系,非经法宝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国籍、至于居所,也是私法上的概念,它是指导居民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设定居所时间的事实即可、而惯常居所是必须持续某段时间的经常的身体出现的。第七1.外国法人的认许:即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国从事民事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程序:特别认许,即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许、概括认许,即国对属于某一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一般认许程序,即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要根据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国活动的权利。2.法人属人法的适用围: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部体制和对外关系、法人的解散、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等。第八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适用代理人关系成立地法、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适用代理人住所地法或营业地法、适用代理合同的重心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地法、中国法律的规定;代理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依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未作出约定的,则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2.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调整本人与代理人部关系的法律。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

  人问题的准据法,最古老的做法是采用本人的住所地法,理由在于这样对本人最为有利、适用主要合同准据法、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第九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对不动产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对动产,则主适用所有权人的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巴托鲁斯在法则区别说中提出来的。2.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适用:关于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但外国法人在所在国因侵害当地国家利益而被国取缔时,其财产的处理通常适用国法、与人身首级密切的财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遗产所在地法、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一般主依占有都属人法处理、国产财产:涉及国家财产所有权问题时,适用该财产所属国家的法律,而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3.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围: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对动产和不动产用出正确的识别,在国际私法上有着重要的法律意思、特权的客体围、物权的种类和容、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物权的保护方法。4.国际破产的管辖权:主营业地所所在地、住所地、财产所在地。5.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国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国际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破产则团的法律适用、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第十1.专利权的法律适用:专利授予国法说、行为地法说、综合适用法律篇四:国际私法总结

  1、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名称: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和简介规相结合来调整平

  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2、涉外民事关系: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

  领域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3、法律冲突:指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的现象。

  4、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

  1)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2)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方法:间接调整、直接调整

  a、间接调整:通过"间接法律规"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规);

  b、直接调整:通过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直接法律规"来调整国际民商

  事法律关系(实体规)

  5、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1)类型:a、空间冲突b、时际冲突c、人际冲突d、系统冲突e、国际冲突和区域冲突

  (法域法区)

  f、平面冲突和垂直冲突g、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本国法--住所地法

  外国法--国法(法域区分,如大陆与)

  2)产生:a、各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

  b、各国人民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并结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c、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d、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国的域外效力

  3)特点:a、是一种跨国法律冲突(区别于区际冲突)

  b、是一种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区别于时际冲突)

  c、是一种私法冲突(民事法律与商事法律为私法)

  d、是一种平面冲突(平等地位的不同国家)

  4)解决方法:a、冲突法解决方法(间接调整),通过制定国或国际的冲突规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

  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从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b、实体法解决方法(直接调整),通过制定国或国际的民商事实体规来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6、国际私法的围:应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冲突规、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

  决规(主要指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

  7、国际私法的渊源:

  1)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统一实体法、统一冲突法)、国际惯例;

  2)(国渊源)国立法、司法判例、学理

  q、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继承法,票据法,合同法、公司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

  (法律适用法)

  q、我国的国际私法主要为国冲突法

  一、欧洲国际私法:

  1)法则区别说(13c-17c)意大利、法国、荷兰

  2)近代国际私法学说(19c)法律关系本座说、国籍主义

  3)现代国际私法学说(20c)既得权说、美国国际私法(现行第二个冲突法重述)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

  1)理论主:法则区别说的出发点:法则--法律条文

  a、人法发生冲突,哪个国家的人就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即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注:法则区别说时期无国籍,因此属人法基本等于住所地法)

  b、物法发生冲突,财产位于哪个国家就适用哪国法律,即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历史意义(评价):以巴托鲁斯为代表的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适应当时意大利城邦之间民商事交往的需要,在总

  结大量的习惯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是第一个系统的国际私法理论;为冲突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法律适用的基本思路沿用至今。

  2.法国法则区别说(混合法则)(杜摩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的混合法则=物法)

  1)杜摩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物法从物,无论对于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凡涉及境之物的应依物质所在地法

  人法从人,其效力只及于境外自己的属民

  2)达让特莱的属地主义

  (混合法则)

  当对于一个习惯法则是属于物还是属于人的问题发生疑问时,应该把它看成物的法则

  3.荷兰法则区别说(胡伯)

  4.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

  萨维尼)--哥白尼革命

  1)对法则区别说的批评;国际私法的目标:可预见性、判决一致性、简便性

  2)理论主:a、解决法律冲突,应从法律关系出发。b、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且只有一个"本座"。

  c、"本座"在何处,这个法律关系就适用该地的法律。

  本座就是对法律关系及其容,起决定性影响的地方

  ?身份和能力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合同适用合同履行地法

  ?法律行为适用行为地法

  ?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

  3)历史意义(评价):解除了法则区别说的束缚,为国际私法的发展开拓了新的局面。从容和形式上都对以

  后的立法产生直接的影响,地方化立法技术"一直沿用至今。

  5.国籍国法说(国籍主义)(意大利孟西尼)

  1)一切法律关系,原则上要以国籍作为连接因素,以当事人的国籍国法或本国法作为准据法。

  2)影响:孟西尼的"国籍主义",使"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成为解决法律冲突的一种重要的法律选择方法。这一方法被大陆法系的国家广泛采用,形成了大陆法系的属人法"本国法主义",与英美法系的"住所地法主义"分庭抗礼。

  6.既得权说(英国

  戴赛)

  1)理论主:a、法官只负有适用国法的责任,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裁决?b、外国人在"文明国家"已经取得的权利,英国应予承认

  ?c、为保护当事人在外国取得的既得权,得适用有关文明国家的法律

  2)影响与批评:a、法律适用方法直接影响了美国及其他英美法系的国家

  ?b、从严格的法律角度对"一国法院为什么适用外国法律"的问题作出了回答

  ?c、既得权说逻辑上存在严重的缺陷。(权利先有还是法律先有)

  7.政府利益分析说(美国

  柯里)

  1)理论主:a、每一个法律都包含了政府想推行的某种政策,如果法院在司法中执行了该法律,政府的政策就

  得到推行,政府便因此获得了某种利益。

  b、法律选择,就应当从分析两个或以上相关的州或国家的政府政策出发。分析的结果有虚假冲突和

  真实冲突

  (虚假冲突:指在案件相关的国家或州中,只有一个有政府利益,其他的国家或州没有

  政府利益)

  (真实冲突:指在案件相关的国家或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州具有政府利益)

  2)评价:a、抛开了传统冲突规的模式,从法律背后的政府利益出发,开拓了现代国际私法的新视野

  b、政府利益和虚假冲突成了现代国际私法的重要概念,对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c、这个理论的明显缺陷是太繁复,缺乏可操作性。

  8、最密切联系说

  (美国

  里斯)(20c最富创意,价值,实用的国际私法理论)

  1)理论主:通过综合分析案件有关的各种客观因素,确定哪一个地区(或国家)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

  系,就适用该地区(或国家)的法律。

  2)影响:a、软化了连结点,是一种弹性的法律适用方法,克服了传统冲突规僵硬、机械的缺陷。

  b、是一种以事实定位的法律适用方法。

  c、对美国以至全世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直接和重大的影响。

  d、几乎成为了一种法律哲学思想,在越来越多的领域中起作用。

  3)批评:给予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个人的主观意见将影响分析结果;对法官的要求高;可预见性差。

  二、冲突规的概念、结构、类型

  1、冲突规(conflictrules),是指由国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

  2、结构:围+系属

  (一般法律规结构是:假定+处分+制裁)

  3、围:指冲突规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合同适用当事

  人选择的法律;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4、系属:指规定"围"应适用何种法律的部分(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合同适用当事人

  选择的法律;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5、系属中包含一个或数个连结点。所谓连结点,是指在冲突规中,将"围"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某

  个具体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连结起来的因素。

  6、冲突规的类型:单边冲突规;双边冲突规;重叠性冲突规;选择性冲突规

  1)单边冲突规:指其系属直接指定适用国法或者指定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

  特点:指定国法时不能适用外国法;指定外国法时不能适用国法

  2)双边冲突规:指其系属规定某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最后适用的法律既可以是国法,也可以

  是外国法

  (单边冲突规是附条件的,因此不能覆盖所有可能的情况,故单边冲突规又称为"不完全冲突规"。双边冲突规则不同,故又称"完全冲突规"。)

  3)重叠性冲突规:指其系属要求同时适用两个或以上的国家的法律。(如: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

  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4)选择性冲突规:指其系属列举两个或以上的法律,法院依法选择适用。

  7、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指定,用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

  (注意:必须经冲突规指定,必须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必须是实体法)

  8、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他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看到课件004三、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1、自然人国籍和经常居所地的冲突

  1)国籍的积极冲突:

  《法律适用法》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

  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2)国籍的消极冲突:

  《法律适用法》第十九条

  ......自然人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3)经常居所地的消极冲突:《法律适用法》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1)属人法

  《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2)例外情况:从事法律行为;处分不动产

  a.从事法律行为:在当事人从事某项法律行为,特别是商业行为时,他的民事行为能力,除了适用属人法外,还应补充适用行为地法

  b.处分不动产:有一些国家规定,当事人在处分不动产时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3、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

  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4、法人国籍、住所

  1)我国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律适用法》第14条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5、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6、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

  1)外国法人的认可,指国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的认可,即外国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入国从事民事活动,比如分公司,设立代理机构。

  2)认可方式:a、国际立法认可,即有关国家通过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保证相互认可各自的法人。

  b、国立法认可,即一国通过国立法确定一些具体的方式认可外国法人;

  包括一般认可、概括认可、特别认可(我取特别认可)

  一般认可:即国对于外国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一般加以认可;

  概括认可:即国对属于某一外国之特定的法人概括的加以认可;

  特别认可:即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

  7、破产的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适用法院地法

  现代趋势:分割适用法律

  (破产的要件、程序、债权、管理)

  四、物权的法律适用

  1、物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动产、不动产

  3、物权的法律适用:

  1)物之所在地原则

  ?适用围:a、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b、物权客体的围;c、物权的种类和容;篇五:国际私法容总结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即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即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我国国际私法的围:a、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b、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

  c、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

  我国在国际私法围问题上达成的共识:《中华人民国国际私法示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包括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3.国际私法渊源特点,类型及我国的特点

  a特点:两重性和多样性

  b类型:国立法,国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c.我国特点:国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但不承认判例。

  4.国际私法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为最基本的规,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在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5.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关系

  a、区别:前者是法律部门,由法律规组成,具有法律效力;后者是法学学科,由学说、理论、主构成,不具有约束力,但具有影响力。

  b、联系:都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物,都是上层建筑;国际私法学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其研究成果又服务于国际私法,对其产生和发展起重大影响作用。

  6.法则区别说发展阶段

  a意大利法则区别说b法国的法则区别说c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7.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a.巴托鲁斯,主要观点:法则的区分及各自适用围

  b.达让特莱: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主义。

  c.杜摩兰:人法、物法和行为法,并极力主扩大"人法"的适用围。这种划分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d.胡伯:《论罗马法与现行法》"胡伯三原则"8."法律关系本座说"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萨维尼: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不讨论法律的域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平等的看待外国法律,这样就达到以下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并且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这是因为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

  9.《法国民法典》历史地位

  法国民法典的编纂,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主要表现三个方面:

  a.国际私法调整领域的扩大

  b.本国法主义的诞生

  c.成文的国际私法规的确立

  10.统一的国际私法组织有哪些?

  (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二)泛美会议(三)利马会议(四)蒙得维的亚会议(五)欧盟

  (六)联合国和其前身国际联盟

  11.我国国际私法最早观点?

  公元651年唐《永徽律》之《名例篇》诸化外人相犯条:"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

  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12.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一)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概念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是指某一民事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所涉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不一致,它们都规定要适用各自的法律调整这一民事关系,因而存在应选择适用何国法律的矛盾冲突现象。

  (二)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各国间必须存在民事、经济和文化往来

  2、各国的民商事立法对同一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

  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国的域外效力

  13.冲突规的类型和立法选择理由

  a.单边冲突规:防止立法外延的扩大,明确法律规定的准确性。

  b.双边冲突规:具有公平性和规性,无论国立法还是国际立法,都是冲突规的主体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

  :反映各国家民族利益冲突,以及扩大本国法律管辖围和调整作用的立场,也反映各国积极促进国际民事经济来往,避免过于强调本国法律片面作用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

  14.系属公式的含义

  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系属公式是以双边冲突规的系属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15.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

  (1)属人法(2)行为地法

  (3)合同缔结地法;(4)合同履行地法;

  (5)婚姻缔结地法;(6)侵权行为地法;(7)立遗嘱地法。

  16.准据法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指引的用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二)特点

  1、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2、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所指引的实体法。

  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才能确定。

  4、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或法律文件。

  17.先决问题的概念

  指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所必须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由于这个问题往往成为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故称之为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并列。

  18.我国对国籍,住所冲突的解决

  (一)(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2条规定:(1)"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第181条规定:(2)"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二)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

  对于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3条中规定:1.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2.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19.我国关于法人属人法规定的理解

  (一)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

  目前,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地主义。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对于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取登记地主义和准据法主义相结合的复合标准。《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国领域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有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二)

  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三)我国关于外国法人的认可的规定,目前主要体现在198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2条中。该条规定:"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可见,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可方式;对来中国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法人,因合同必须经政府机关批准才生效,其审批过程也包括了对外国法人的资格的审查,因而也可理解为采取了特别认可方式;而对来中国进行货物买卖的外国法人,则无须政府审批,当可理解为采取了一般认可方式。

  20.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含义和容

  a、指国家在参与涉外民事活动时,未经国家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该国作为被告或将其财

  产作为诉讼标的而提起诉讼,也不得对该国国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b、其具体容包括:

  (1)司法管辖豁免

  (2)诉讼程序豁免(3)强制执行豁免

  21国民待遇制度含义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同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使其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

  22.最惠国待遇制度含义及理解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照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国的待遇,不低于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最惠国待遇被各国广泛采用。

  条约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的与国民待遇相比,最惠国待遇具有的特点及例外事项,见书97-9823.识别的概念及我国相关规定

  它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时,按照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法律事实(即诉因或事实构成)进行分析和定性并赋予它一定的法律含义,从而确定适用何种冲突规的认识过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24.我国在诉讼时效问题上相关的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的《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诉讼的时效,依冲突规确定的民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表明我国把时效问题看作实质问题,适用准据法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25.反致的概念及类型

  反致是指法院在审理某种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国冲突规的规定,应适用某外国法律,而依该国冲突规的规定,又应适用国法或他国法,法院则以国法或他国法作为本案的准据法。

  (一)狭义的反致,(二)转致,(三)间接反致

  26.法律规避的概念,构成及我国规定

  (一)概念

  :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某种连结点的客观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亦即当事人有规避适用某法律的意图。

  2、从行为主体上讲,法律规避必须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必须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手段来实现的。

  4、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一般应是依法院地国冲突规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

  5、从客观结果上讲,法律规避行为必须是既遂的,即当事人已经因规避行为而达到其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三)我国目前尚无有关法律规避的立法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从此条可以看出,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一律无效。对规避外国法则无明确规定。

  另外《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也规定:"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27.外国法查明的概念及我国规定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指定作为准据法的某一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容问题。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意见》第193条的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另外,我国对外签订的大量的司法协助条约多规定有提供法律证明的方式。

  b.《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容。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容。

  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28.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立法方式及我国规定

  (一)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法院在依国冲突规本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如其适用(或其容本身)将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道德准则、法律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二)立法方式:1、直接限制立法方式2、间接限制立法方式3、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

  (三)我国立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我国也承认和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立法上也比较完备。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2款和第266条、1986年《民法通则》第150条,分别在国际司法协助、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和外国法的适用问题上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这一问题上也有相应的规定:(属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

  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29.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国际私法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30.我国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3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概念,适用围及适用例外

  (一).概念: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国际私法上用来解决涉外物权关系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法原则,是对物权法律冲突依标的物所在地法律解决的概括表述,它反映了物权关系与特定法律之间的规律性联系。

  (二).适用围:

  (1)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2)物权的客体围(3)物权的种类和容(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5)物权的保护方法

  (三)例外:(1)运输中的物品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尤为重要)

  在国际上,一般主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或标志国

  法。我国《海商法》第270条也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3外国法人的财产清算(4无主土地上的物(5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6外国国家财产

  32.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

  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是指国有化法令对当时已在国外或其后被转移到国外的财产的效力问题。

  33.国有化的补偿问题的标准

  其一、不予补偿。此主认为,一个国家采取国有化措施,是主权国家的主权行为,一切外国人必须尊重和服从居留国法律、法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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