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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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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8篇)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8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8篇)

篇一: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发布日期】2004-05-11【生效日期】2004-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第九条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评定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第三章企业总法律顾问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第十七条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第十八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

  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第十九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招聘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第二十一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第四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第二十三条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对其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企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依法加入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参加协会组织活动。第三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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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篇二: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

  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2004-5-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依法推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根据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法规[2002]5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和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门决定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国家重点企业的法制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企业法制工作力量得到充实,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促进了国有企业规范改制。近一年多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明确了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和目标。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各省级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进一步认识到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二、加快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为适应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以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争取用2-3年的时间,在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53户中央企业(以下简称53户中央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部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全部中央企业和省级国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大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这个指导思想和目标,各省级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来指导和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要紧紧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个中心环节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从立足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高度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相结合。三、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原则在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中,应当紧紧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要把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结合起来。要实现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必须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从国有企业的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务求实效。要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扎扎实实地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二)要把国家有关部门的积极指导与国有重点企业的积极开拓结合起来。搞好国有企业,最终要靠企业自身的努力。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同样要靠广大国有重点企业的积极开拓和大胆创新。同时,各级国资委和有关部门要从政策层面上加强指导和推进,为企业做好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三)要把重点突破与整体联动结合起来。率先在53户中央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下一阶段中央企业法制建设的工作重点。省级国资委也应当根据所监管企业的情况,选择一部分地方国有重点骨干企业率先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国有重点企业要结合本系统内的实际情况,选择具备条件的子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既要注意抓好重点突破,又要注意抓好整体联动。四、认真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正式对外公布,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系统总结了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经验,明确规定了国有大型企业应当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并进一步确立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权利、职责等,以立法形式巩固和扩大了试点工作的成果。《管理办法》还着力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大型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同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和技术等级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认真学习《管理办法》,积极落实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努力保证总法律顾问的岗位到位、权利到位和职责到位。各中央企业要根据《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3]36号)的有关要求,并按照《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将任命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同一序列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要根据企业改革发展对法律工作的实际需求,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办法出台后,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专门组织落实,并汇总情况。五、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必须切实加强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要把法律人才纳入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的范围,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大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国有重点企业要按照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首先考虑从本企业优秀人才队伍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专业精,并熟悉企业实际情况的负责同志担任总法律顾问。如果本企业难以产生符合条件的总法律顾问,一方面可以选派一位企业负责人暂时兼任,另一方面也可以由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统一组织、协调,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来吸收这类人才。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都要重视总法律顾问的培训和培养工作,拓宽培养渠道,对总法律顾问以及后备人才进行形式多样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快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暂时由企业负责人兼任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要有明确的过渡期,有计划地培养后备专业人才。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一定要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更新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加快提高素质,适应岗位要求。在开展工作中,企业总法律顾问要起

  到表率作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办事,保持清廉作风,自觉维护形象,通过自己以身作则的努力,带好本企业的法律顾问队伍,努力开创本企业法制工作的新局面。六、切实加强对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项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开拓性工作。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作为当前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级国资委要统筹规划,加强指导,指定一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国有重点企业要周密筹划,精心组织,努力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各项要求。53户中央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工作方案提纲见附件)。国务院国资委将对53户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指导,并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其他中央企业首先要抓好本企业法制工作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其中具备条件的要抓紧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在全部中央企业中普遍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涉及面广,必须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工作。各省级国资委要加强与组织、人事、法制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为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国有重点企业在开展这项工作中,也要加强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附件:国有重点企业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提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四年五月十四日附件:国有重点企业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提纲一、企业概况二、企业法制工作概况和依法治企情况三、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规划及目标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五、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职责及工作人员情况六、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简历七、企业法制工作重要规章制度(包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等)来源: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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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篇三: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及具体要求【1】职责内容一、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参与企业对外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加合同评审并提出法律意见;四、参加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改制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六、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七、对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事务提供法律服务;八、负责日常公证、鉴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联系、协调管理工作,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九、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十、应由法律事务部门承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具体要求一、服务、参谋功能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企业面临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参与对相关纠纷的调解,或代表企业进行诉讼。应当做好:了解决策事项的有关背景;了解有关当事人的资信情况;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协调好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的关系;为经营决策提供正确完整的法律意见和方案。法律意见和方案的主要内容:决策议题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决策方案适用的法律依据;决策议题涉及的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公平,企业得奖是否有法律保障;决策事项涉及的法律文件是否合法、严密、完备、准确及修改意见;对决策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答复;实现决策目标在法律上的具体方案和意见。法律意见书的要求:明确提出问题,透彻分析问题,系统论述方案,清楚表明建议,形式规范、文字严谨。法律意见审核表:直接针对决策事项中的具体问题出具的法律文件。二、管理控制和风险预防功能1、合同管理:统一归口管理与分类专项管理相结合;合同管理人员资格制度;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会签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合同纠纷调处制度;合同台帐及统计报表制度;合同归档制度;合同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2、审查合同:合法性审查(主体,代理人资格,合同形式,内容,订立手续)、真实性审查(是否有欺诈,重大误解)、公平性审查(是否显失公平)、周密性审查(是否完备、严密、准确、规范)。避免签订无效合同,避免出现重大内容瑕疵。尽量争取合同起草权。3、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事前防范为主,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为辅):通过接受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发现、识别、整理分析并发现法律风险,制定、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监控和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使法律风险被控制在企业所能接受的范围内,实现企业承担的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的优化和平衡。也就是说要使企业在法律风险最低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或在收益一定的前提下,追求法律风险的最小化。4、预防法律风险: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管理行为,做到依法治企。根据法律风险源,制定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通过法制宣传教

  2022年3月23日;

  育,灌输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法律顾问服务内容(一)日常法律事务

  1、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2、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3、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4、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经济合同;参与企业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5、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起草、审查劳动用工合同,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6、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7、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8、帮助企业制定、修改、梳理内部的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9、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10、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11、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12、对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其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13、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14、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15、列席企业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16、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17、根据企业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18、不定期向顾问单位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与顾问单位业务有关法律法规。(二)重大经营活动法律顾问1、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2、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3、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4、参与企业收购与反收购,配合企业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5、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6、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三)非诉讼法律事务1.为顾问单位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2.为顾问单位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3.为顾问单位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全面提供法律服务。4.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各类公证。

篇四: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

  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2019)

  现将《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陕西省国资委

  2019年11月8日

  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省属企业法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总法律顾问工作,保障总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关法律专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对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总法律顾问岗位设置写入企业章程。企业应明确总法律顾问待遇及职责权限。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职业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

  2.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

  3.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担任处级职务3年以上。

  第六条总法律顾问实行回避制度。与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该企业担任总法律顾问。

  第三章职责及规范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合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列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三)出席经营班子重大决策会议,对企业投资、改制、重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建议并存档备查,充分发挥合规审核把关作用;(四)负责健全完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制度和法律风险预警应对机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企业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及应对思路和意见;(五)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拟定和审核;(六)协助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企业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务人员培训工作;(七)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但知识产权工作由其他部门负责的除外;(八)推进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司律师管理,发挥公司律师职能作用;(九)指导权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权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十)对企业及权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十一)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第八条总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得在其他企业或其他机构(不含仲裁等公益性机构)兼职并领取报酬;(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及企业商业秘密;(三)不得利用职权在企业谋取私利;(四)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章工作报告制度

  第九条总法律顾问应向省国资委和企业报告工作,报告形式主要为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项报告。

  第十条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为本年度内总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履职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经验教训以及下一年度企业法务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专项报告是指对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并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重大投融资项目、重大经济合同、担保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的专题分析报告或防范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应实事求是、规范严谨,采用书面形式。

  年度工作报告应于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专项报告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上报。

  第五章管理与待遇

  第十三条省国资委全面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负责总法律顾问的资格审核、备案管理、业务培训、履职评议等工作,指导企业加强和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总法律顾问实行任职备案制度。总法律顾问由企业党委推荐人选,省国资委审核批复,企业董事会聘任,聘任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本企业没有合适人选的,由省国资委从系统内交流委派或面向社会招聘产生。

  第十五条总法律顾问实行任期管理制度。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由省国资委组织履职评价,评价合格的可连任。

  第十六条总法律顾问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享受领导班子副职待遇,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总法律顾问优先进入董事会。总法律顾问产生空缺时,企业可根据需要配备助理总法律顾问。部门正职担任助理总法律顾问的,享受总经理助理待遇。助理总法律顾问履职参照本办法总法律顾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省国资委批准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明确法律依据和责任,相关文书随材料一并报省国资委。

  第六章履职保障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法务工作流程,及时将涉法事项提交总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及时通知总法律顾问参加有关会议,传阅有关文件、决议、会议记录等,保障总法律顾问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对本企业有关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与经营管理需要相适应的专业化法务工作人员,为总法律顾问履职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加合同的评审并提出法律意见;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但知识产权工作由其他部门负责的除外;

  (六)负责或者协调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七)负责企业公司律师业务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

  (八)提供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九)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十)负责选择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一)接受总法律顾问的领导,办理总法律顾问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律师履职按照《公司律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企业及其员工有责任向省国资委报告、举报或投诉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加强对法务人员的职业教育。积极推动企业法务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深度融合,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省国资委或企业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企业有关负责人对总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的,由省国资委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约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追

  究责任,并同时报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执业或吊销其执业资格证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企业和各市(区)国资委可根据本办法,研究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10月27日省国资委颁布的《陕西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陕国资法规发〔2008〕404号)同时废止。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篇五: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05.112004.06.0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律师

  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第九条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评定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第三章企业总法律顾问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第十七条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第十八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第十九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招聘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第二十一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第四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

  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第二十三条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

  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

  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

  部各项监督机制。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

  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对其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

  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

  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企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依法加入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参加协会组织活动。第三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六: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及具体要求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及具体要求职责内容一、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参与企业对外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加合同评审并提出法律意见;四、参加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改制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六、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七、对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事务提供法律服务;八、负责日常公证、鉴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联系、协调管理工作,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九、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十、应由法律事务部门承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1/7

  具体要求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及具体要求

  一、服务、参谋功能

  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企业面临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参与对相关纠纷的调解,或代表企业进行诉讼。

  应当做好:了解决策事项的有关背景;了解有关当事人的资信情况;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协调好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的关系;为经营决策提供正确完整的法律意见和方案。

  法律意见和方案的主要内容:决策议题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决策方案适用的法律依据;决策议题涉及的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公平,企业得奖是否有法律保障;决策事项涉及的法律文件是否合法、严密、完备、准确及修改意见;对决策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答复;实现决策目标在法律上的具体方案和意见。

  法律意见书的要求:明确提出问题,透彻分析问题,系统论述方案,清楚表明建议,形式规范、文字严谨。

  法律意见审核表:直接针对决策事项中的具体问题出具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控制和风险预防功能

  2/7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及具体要求

  1、合同管理:统一归口管理与分类专项管理相结合;合同管理人员资格制度;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会签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合同纠纷调处制度;合同台帐及统计报表制度;合同归档制度;合同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2、审查合同:合法性审查(主体,代理人资格,合同形式,内容,订立手续)、真实性审查(是否有欺诈,重大误解)、公平性审查(是否显失公平)、周密性审查(是否完备、严密、准确、规范)。

  避免签订无效合同,避免出现重大内容瑕疵。尽量争取合同起草权。

  3、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事前防范为主,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为辅):通过接受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发现、识别、整理分析并发现法律风险,制定、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监控和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使法律风险被控制在企业所能接受的范围内,实现企业承担的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的优化和平衡。也就是说要使企业在法律风险最低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或在收益一定的前提下,追求法律风险的最小化。

  4、预防法律风险: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管理行为,做到依法治企。根据法律风险源,制定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灌输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法律顾问服务内容3/7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及具体要求

  (一)日常法律事务1、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2、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3、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预防合

  同纠纷的发生;4、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经济合同;参与企

  业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5、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起草、审查劳动用工合同,规范员

  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6、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7、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提高

  工作效率;8、帮助企业制定、修改、梳理内部的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使

  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9、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10、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

  到贯彻执行;11、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

  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

  4/7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及具体要求

  12、对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其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13、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14、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15、列席企业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16、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

  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17、根据企业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18、不定期向顾问单位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与顾问单位业务有关法律法规。

  (二)重大经营活动法律顾问1、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

  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2、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

  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3、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

  法律文件;4、参与企业收购与反收购,配合企业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

  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5/7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及具体要求

  5、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

  6、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三)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为顾问单位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2.为顾问单位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3.为顾问单位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全面提供法律服务。4.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各类公证。5.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工商、房管、商标、专利等登记、注册、转让和报批手续。6.代理顾问单位办理信贷、抵押贷款、商业贷款、专案融资、融资租赁及其它筹资事宜的法律事务。7、查询涉外投资所在国有关法律;境外法律纠纷全案策划与研究等;8、办理顾问单位委托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四)、诉讼法律事务1.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

篇七: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

  合同制工人以及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住所: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甲方招聘合同制职工,按有关规定,已报请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同意)。甲方已向乙方如实介绍涉及合同的有关情况;乙方已向甲方提交劳动手册。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个月),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第二条试用期限(一)试用期为个月,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试用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表现和能力进行考核,如经考核乙方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

  1、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未能通过甲方的试用期考核和表现评估,或被认定为不能满足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要求或岗位说明中规定的岗位职责的;

  2、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或在应聘时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虚假职业资格证明、假身份证、假护照、假户籍证明等个人重要证件以及虚假或伪造的离职证明、体检证明等;对工作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明显不符或有重大出入的;或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等填写内容不真实的,或没有如实说明与应聘岗位相关的情况的;

  3、乙方与其他公司存在未尽法律义务,或与其他公司存在法律纠纷尚未处理完毕可能影响工作的;

  4、在甲方指定的机构所进行的体检结果不符合本行业所规定的卫生标准和体检要求的,或患有精神病或不适合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工作的疾病或缺陷的;

  5、乙方曾受到其他公司书面警告或辞退等严重处分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曾被行政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或曾有、仍有吸毒等行为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6、隐瞒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竞业限制约定的;7、乙方在试用期内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或受到公司任何类型的纪律处分的;8、乙方在试用期内存在工作失误的;9、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用于办理法定劳动用工手续的全部材料的;10、其他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情形的。第三条职务和工作地点(一)甲方聘请乙方担任职务(或从事某工种的工作)。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和劳动定额标准等按照甲方制订的岗位说明书或甲方相应的规定执行,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和劳动定额进行合理调整。(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亦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国内或国际地区出差,或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派驻乙方在其他地点工作。第四条工作时间(一)乙方同意适用标准工时工作制,每周工作六天,星期日休息。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如乙方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书面加班申请,写明加班原因,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加班,否则不视为加班。甲方安排或书面同意乙方

  加班的,甲方应当依照其加班制度和国家相关规定安排乙方倒休或支付加班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支付的除外。

  第五条劳动报酬(一)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正常劳动期间,工资数额为每月人民币元(大写:)。试用期的工资为上述约定工资数额的___%。(二)甲方每月日(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提前)前向乙方支付工资,工资将由甲方支付到乙方的个人账户或以其他双方认为适当的方式支付。甲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乙方工资前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应缴税款,以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应缴部分。(三)乙方享受的岗位津贴和奖金待遇,与同工种固定职工相同。第六条生活福利待遇(一)补贴待遇:乙方享受交通费补贴、粮食补贴、取暖费补贴等,与固定职工相同。(二)假日待遇:乙方享受节日假、婚假、产假、丧假与固定职工相同,工作满一年以上需要探亲的,可享受天(包括在路途中的时间)的探亲待遇,工资照发,路费报销。(三)特保儿费:乙方享受特保儿费和固定职工相同。第七条劳动保护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于有职业危害的岗位,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供职业危害防护。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社会保险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依法缴纳相应的费用。

  (二)本合同存续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其工资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政治待遇和劳动纪律要求

  (一)乙方在政治上享有同固定职工一样的权利,如参加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参加党、团组织和工作的权利等。

  (二)订立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乙方,在担任领导职务以后,如职务是有任期的,在劳动合同期限短于领导任期的情况下,可以将合同期限视为领导职务的任期;如果职务是没有任期的,可以视为改订没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乙方确认已知悉并详细阅读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乙方承诺严

  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安排和决定,保管好甲方的全部资产。

  (四)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或修改适用于乙方的包括员工手册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阅读、理解并予以严格遵守。如果乙方违反或拒绝接受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五)乙方因违反有关法律、劳动纪律和甲方内部规章制度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损失,并有权依法对乙方工资进行扣减。

  第十条教育与培训

  甲方应加强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安全生产教育,根据工作和生产的需要进行业务、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承诺与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作出承诺并保证如下:

  (一)乙方在录用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与信息真实有效,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及保证亦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如有违反,将视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二)本合同存续期内,乙方将根据本合同所定条款和条件为甲方工作并尽其最大努力确保完成甲方委派的工作,不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不利用其在甲方的职务或职权直接或间接地为个人牟取私利;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兼职,不论乙方是否因该兼职而获得报酬或者是否利用了在甲方的工作时间。该兼职包括但不限于:受雇于任何第三方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劳务,包括在该第三方担任合伙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顾问等职务,不论该第三方是否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

  (四)乙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任何与甲方有业务关系或可能将有业务关系的人所给予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佣金、回扣、折扣、小额赏金,无论是否以现金形式;

  (五)乙方应当赔偿并使甲方免受因乙方的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损坏或损害。

  第十二条保密义务

  (一)本合同存续期内,乙方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和知悉的全部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复制、不当使用、直接或间接向他人泄露或使他人获得公司上述商业秘密。无论本合同基于何种原因终止,乙方必须继续履行前款约定的保密义务,严格保守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知悉的甲方的全部商业秘密。本款所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管理思路、公司发展计划、资本运作情况、新产品及服务项目开发情况、投资决策意向、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现有客户及可能客户的名单与需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产品服务定价及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投标中的标底与标书内容等;

  2、甲方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调查研究、模式、计划、汇编物、发明与创造、产品、配方、公式、设计、模型、方法、过程、程序、计算机程序及软件(无论是源代码或目标代码)、数据库、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记录、科研项目进度、技术方案、技术指标、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技术、硬件配置信息、产量、设备变更、服务、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等,以及技术合作中第三方要求甲方保密的内容;

  3、甲方的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未公开的财务信息、人事信息、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工资薪酬信息、内部业务流程、物流资料、会议纪要等所有内部资料,以及其他列入甲方保密制度文件的秘密事项;

  4、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对第三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5、甲乙双方附件或者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的其他相关保密信息。

  (二)乙方同意,如甲方要求另行签署专门的《保密协议》,乙方应予以签署并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乙方如有违反,应按照《保密协议》的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乙方同意,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无论其记录或存储在任何媒介上,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交还其获得的有关甲方经营、技术和管理等保密信息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报表、信件、图纸、工作证件、电子存储数据和任何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劳动合同: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不因此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已经修改;3、由于甲方单位严重亏损或关闭、停产、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或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了工作任务、性质;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二)在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1、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2、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单位内工种之间、机构之间);3、发生不超过一个月时间的短期停工;4、甲方依法重新任命、调动、调换订立没有一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的工作;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随时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而导致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的工资: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的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根据本合同条款或甲方的规定的工作要求,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前款所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被其他企业单位兼并,或甲方的相关业务或资产被出售或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第三方;2、甲方的经营地迁移至外省、市;3、甲方经营策略和组织架构的重大调整或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4、甲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甲方因经营调整进入停工停产;5、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终止与乙方工作直接相关的研究和开发;6、甲方宣布破产、解散或清算等;7、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8、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等。(五)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处于被审查期间的情况除外。因乙方未提前____日通知导致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或其他报酬中予以扣减,不足部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六)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能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3、甲方未能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而导致合同无效的;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无故辞退乙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二)甲方违反劳动安全和劳保规定,以致发生事故,损害乙方利益的,应补偿乙方的损失。(三)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应依法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职业技术培训费。(四)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按处理固定职工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六条其它事项(一)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

  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一方或双方要求仲裁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甲方向乙方发出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通知、协议或其他有关文件,以传真发出的,以传送确认为证,电文发出后____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以电子邮件发出的,发件方邮件系统显示已发送,即视为送达,发件人电子邮件系统所记录的发出时间即为送达时间;通过邮局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方式寄出的,以邮局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的寄件人留存单据作为确认文本,交付邮局或快递公司后最迟____日应被视为收件日期,邮局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应发往下列地址:

  乙方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电话:。

  若乙方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应在变更之后日内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上述已有联系方式为乙方的有效联系方式,向上述地址寄出文件即视为有效送达。

  (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一式两份,报主管机关、劳动合同管理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法定代表人(负责

  责人)或人)或

  授权代表(签授权代表(签字):

  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合同制工人以及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二)

  招聘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受聘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甲方招聘合同制职工,按有关规定,已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已向乙方如

  实介绍涉及合同的有关情况;乙方已向甲方提交劳动手册。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____年(或____个月),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第二条试用期限试用期限为____个月(或____年)。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限的长短,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有关部门无规定的,由招聘方根据受聘方的工作能力和实际水平确定。)第三条职务(或从事某工种的工作)甲方聘请乙方担任____职务(或从事某工种的工作)。第四条工作时间每周工作____天,星期____休息。每天工作时间为____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合同,工作时间由双方商定。)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试用期间,月薪为____元。试用期满后,按乙方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评定,根据所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合同,亦可按工作量确定报酬,实行计件工资的,按计件付酬。)

  (二)乙方享受的岗位津贴和奖金待遇,与同工种固定职工相同。第六条生活福利待遇(一)补贴待遇:乙方享受交通费补贴、粮食补贴、取暖费补贴等与固定职工相同。(二)假日待遇:乙方享受节日假、婚假、产假、丧假与固定职工相同,工作满一年以上需要探亲的,可享受____天(包括在路途中的时间)的探亲待遇,工资照发,路费报销。第七条劳动保护。(乙方的劳动保护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乙方患病、伤残、生育等待遇以及养老保险办法。(本条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由双方商定。)第九条政治待遇和劳动纪律要求(一)乙方在政治上享有同固定职工一样的权利,如参加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参加党、团组织和工会的权利等。

  (二)订立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乙方,在担任领导职务以后,如职务是有任期的,在劳动合同期限短于领导任期的情况下,可以将合同期限视为领导职务的任期;如果职务是没有任期的,可以视为改订没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坚持出勤,积极劳动,保证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教育与培训甲方应加强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安全生产教育,根据工作和生产的需要进行业务、职业技术培训。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变更(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劳动合同: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不因此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已经修改;3.由于甲方单位严重亏损或关闭、停产、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或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了工作任务、性质;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二)在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

  作,但下列情况除外:1.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2.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单位内工种之间、机构之间);3.发生不超过一个月时间的短期停工;4.甲方依法重新任命、调动、调换订立没有一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的工作;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除因乙方违法犯罪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单位管理章程的规定被开除的,以及乙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甲方应按规定发给辞退补助费和支付路费。

  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按规定办理解除手续。甲方应按规定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告有关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无故辞退乙方,除应发给辞退补助费和路费外,应偿付给乙方违约金____元。(二)甲方违反劳动安全和劳动和劳保规定,以致发生事故,损害乙方利益的,应补偿乙方的损失。

  (三)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职业技术培训费,并偿付给甲方违约金____元。

  (四)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按处理固定职工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按(____)解决:

  (1)依法向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请求处理,(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报主管机关、劳动合同管理机关(本合同如经公证,则应交公证处留存一份)……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法人代表: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八: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

  一对市属国有企业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等领导人员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4市属国有企业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或者委二对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纪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团组织书记以及二级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按照党章工会章程团章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特制定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

  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包括:

  (一)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四)国有独资企业

  (五)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公司章程,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市国资委党委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对企业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下列人员:

  (一)市属国有企业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等领导人员。

  (二)市属国有企业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

  (三)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作为班子成员管理的工会主席;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含职工监事,下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独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分公司、二级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向二级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

  (四)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主任、所长)、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等。

  (五)市属国有企业按照中层领导人员进行延伸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六)按照市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员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依法合规原则。

  第二章职数设置

  第六条根据党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合理确定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数。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职数一般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2人;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职数一般不超过21人,设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2人,党委常委职数一般不超过9人。设纪委书记1人。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董事会职数一般不超过13人,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2人。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监事会职数,一般不超过7人。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经理层职数,一般不超过8人。

  第七条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经理层的主要领导人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二级企业设董事会的,党组织书记、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第三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八条市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素养,熟悉国家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九条市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五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政工作相关的经历。

  (二)提拔担任企业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中层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四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三年内累计两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担任市属国有企业副总工程师或副总经济师、二级企业

  总工程师或总经济师的,还应当具有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从事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

  担任市属国有企业副总会计师、二级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还应当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等相关岗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

  第十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组织选拔领导人员需破格和越级提拔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公开选拔(社会招聘)领导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面向海外招聘人才,按照国家、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可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章选拔任用方式

  第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选拔(社会招聘)、内部竞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人才引进方式进行。对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领导人员应当逐步加大竞争性选拔和市场化选聘力度。

  第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可以采取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一)对市属国有企业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等领导人员,市属国有企业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或者委

  任制。

  (二)对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纪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团组织书记以及二级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按照党章、工会章程、团章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三)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对市属国有企业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会成员实行选任制、委任制或者聘任制。

  (四)对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独资公司、市属国有企业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对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聘任制。

  (五)对市属国有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实行委任制。

  第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进行党委换届,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对有关人选进行审批。

  第五章动议与提名酝酿

  第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有关职位出现空缺、需要提拔或交流领导人员时,一般由市属国有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动议提出选拔任用初步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委酝酿选拔任用工作方案,也可由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与

  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个别沟通,并听取相关部门和二级企业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分析后向党委提出建议,酝酿选拔任用工作方案。酝酿二级企业副职领导人员应听取二级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

  一般通过差额的方式进行提名酝酿。

  第十六条党委换届和公开选拔(社会招聘)、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和人才引进产生人选的,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研究确定工作方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对于市国资委任前审批管理的重要子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市属国有企业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前,应就调整意见及酝酿人选情况,与市国资委党委有关领导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对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或主要领导人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领导人员的;越级提拔企业领导人员的;市属国有企业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人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的,市属国有企业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前,应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党委,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组织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同时采用,对两种推荐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互为补充,

  相互印证。

  第十九条民主推荐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相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可结合组织考察进行。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二十条民主推荐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领导人员,一般应由人选所在单位中层副职以上领导人员、职工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党委或由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与班子成员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确立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对一个职位可确定2人以上为考察对象,进行差额考察。推荐结果不够集中的,可进行二次推荐。

  第二十二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人员人选或者本人自荐的,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在民主推荐中,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

  象。

  第二十三条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人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七章组织考察与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市属国有企业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考察。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领导职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勤勉尽责、工作实绩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要注意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考察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发布考察预告,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以张贴、网上通知等形式发布考察预告。

  (三)进行个别谈话、查阅考察对象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还可采取民主测评、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和专项调查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请考察对象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撰写和提交工作业绩报告。

  (五)考察组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意见。

  (六)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业绩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

  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包括了解、熟悉考察对象的市属国有企业的有关领导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人员、职工代表等,其中职工代表应包括先进模范、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骨干及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工作人员等有代表性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三年的考察对象,可通过适当方式到其原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第二十八条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情况。

  (四)考察结论。

  第二十九条考察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考察对象廉洁自律书面材料。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

  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三十二条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拟任人选需调整的,应再次进行提名酝酿。

  第三十三条对于破格提拔、一批集中调整领导人员数量较大等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党委会作出任职决定前,应按有关规定书面征求市国资委党委的意见,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决定任职。

  第三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委会作出任职决定前,应将市国资委任前审批、任前备案管理的重要子企业领导人员调整意见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党委,经批复或答复同意后,方可决定任职。

  第三十五条对市属国有企业总经理助理等职务以及具体负责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组织(人事)部门正职领导人员实行任前备案。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履行相关程序后、决定任职前向市国资委党委报送任前备案请示(需注明任职理由),并附拟任人选《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一式2份),根据答复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任职后

  将任职通知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免职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负责,免职后将免职通知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纪委副书记、监察机构正职领导人员,任命前征求市国资委党委意见。对于市委管理主要领导的市属国有企业纪委副书记,企业党委分别向市国资委党委和市纪委履行备案手续后任免;对监察机构正职领导人员,企业党委分别向市国资委党委和市监察局履行备案手续后任免。

  第八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

  第三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委讨论任免领导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票决)方式作出决定。对于到龄免职退休、军转干部安臵、接收挂职干部的,仍可采用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三十九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委票决工作由党委书记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常委)成员到会,以超过半数应到会党委(常委)成员同意形成决定。票决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汇报人选情况。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

  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讨论审议。与会党委(常委)成员对拟任免人选充分发表意见,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三)指定监票人。投票表决设监票人1名,由会议主持人在与会党委(常委)成员中指定。

  (四)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与会党委(常委)成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表决票,表明同意、不同意、弃权等意见。

  (五)现场计票。计票工作由列席会议的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承担,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监票人和计票人实行公务回避。

  (六)监票人报告拟任免人选或推荐人选的得票情况。

  (七)会议主持人宣布票决结果。

  第九章任前公示与任职

  第四十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市属国有企业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对拟任职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接受监督。

  (一)公示对象。拟提拔任职人选或其他需要进行公示的

  人选。

  (二)公示内容。主要为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曾任主要职务、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基本情况及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拟提拔对象近三年的工作业绩,公示的起止时间,受理群众反映问题的机构和联系方式。

  (三)公示方式及公示期。拟任人选的公示通告,需在人选所在单位张贴并通过单位网站进行发布。拟提拔任职人选的工作业绩在其所在单位(部门)张贴。有条件的,还可以通过单位局域网等进行公示。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未满三年的拟任人选公示通告,可在其现工作单位和上一工作单位同时张贴。公示期从发布公示通告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四)公示程序。拟定公示材料,将公示事宜通知有关单位、部门;发布公示通告;受理个人和单位反映的情况及问题;归纳整理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填写干部任前公示来电(信、访)情况登记表,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结合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公示及调查结果的处理。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任职或暂缓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一条党委指定专人同拟任职领导人员进行任职

  前谈话。

  第四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按照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职务类别办理相应任免手续:

  对拟任党群工作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和共青团章程等选举产生的,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任命的,任职时间自党委会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对拟任市属国有企业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等领导人员,企业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一般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提出建议人选,依法履行聘任程序,任职时间自决定聘任之日起计算。

  对拟任二级企业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务的领导人员,一般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提出建议人选,由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决定委派,或向二级企业股东会推荐并依法履行任职程序,任职时间自会议决定任职之日起计算。

  对拟任二级企业总经理和经理层副职人员,二级企业设董事会的,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提出建议人选,依法履行聘任程序,任职时间从决定聘任之日起计算;二级企业未设董事会的,一般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提出建议人选,依法履行任命或聘任程序,任职时间自决定任命或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对于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以及重要子企业领导人员,履行任职手续后,向市国资委党委进行备案。

  第四十四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对企业本部通过公开选拔(社会招聘)、内部竞聘(竞争上岗)、人才引进方式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以及组织选拔担任市属国有企业本部部门领导职务(不含选任制职务)和二级企业经理层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组织考察、党委会讨论研究,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章内部竞聘(竞争上岗)

  第四十五条竞争上岗(内部竞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竞聘(竞争上岗)一般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工作方案,对于一次性内部竞聘(竞争上岗)职位数量较大的,工作方案报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备案。

  (二)在本企业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和职位说明书。

  (三)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报名人员可以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

  (四)进行面试答辩,也可开展笔试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综合测试。

  (五)进行民主测评,或在面试答辩中组织群众评委参与评价。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组织考察与征求意见、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和任职等程序。

  第十一章公开选拔(社会招聘)

  第四十七条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人才的需要,可适当放宽公开选拔(社会招聘)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务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务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四十八条公开选拔(社会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工作方案,报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备案。

  (二)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面向社会发布竞争职位、职位说明书和选拔程序。

  (三)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报名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海外留学人员需审查其经国家有关机构认证的海外学历学位。

  (四)进行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测试。进

  行笔试的,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五)根据测试结果确定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六)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了解,可采取以下形式: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组织考察;条件不具备的,可向其单位发函了解情况,通过人才中介机构进行背景调查或者通过其他渠道以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上述条件仍不具备的,采取由被考察对象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组织(人事)部门如实说明自己工作、学习及任职考察要求的有关方面情况,并至少提供一名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本人承担不如实说明情况的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征求意见、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和任职等程序。

  第四十九条市属国有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市场化选聘方式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第五十条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与人才中介机构的合作,探索选拔任用非国有企业人员资格认定方法,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

  第十二章交流与回避

  第五十一条完善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交流可以在市属国有企业本部部门与二级企业之间,所属二级企业之

  间,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市属国有企业与区县、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有关单位之间进行。

  交流的对象主要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综合素质和领导能力的;在一个企业或者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五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交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二)征求调出、调入单位意见。

  (三)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四)与交流人员本人谈话,听取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十三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五十四条实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讨论任免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章退出

  第五十五条健全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退休制度。

  第五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聘期期满未被续聘(任)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经考察确属不胜任现职的。

  (三)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五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聘期内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二)因企业财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严重不实的。

  第五十八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自愿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

  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五十九条企业领导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免职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其在下属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

  第十四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每年要专题报告年度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企业党委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

  第六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在聘期期满或者聘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的,以及企业改制重组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的具体情况,在任职期内也可进行任中审计。

  第六十二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向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企业领导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

  需要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当报告。

  第六十三条实行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市国资委党委对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记实监督。

  市国资委党委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开展对市属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二级及以下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企业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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