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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19篇)

| 来源:网友投稿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19篇)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检查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09.05.2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19篇),供大家参考。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19篇)

篇一: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检查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09.05.212009.05.21

  机关工作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检查的通知(2009年5月21日)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业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交通依法行政能力和交通行政管理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精神(交体法发〔2008〕562号),省厅决定在全省交通系统开展一次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1、《交通行政执法忌语》、《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和《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贯彻执行情况;2、《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五个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3、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等。二、检查的形式和步骤本次检查采取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分动员部署、各单位自查、省厅组织抽查、总结等四个阶段。(一)组织动员阶段(5月31日前完成)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厅的统一安排,制定本地、本系统的具体检查实施方案,并及时组织动员

  部署。(二)自查阶段(6月20日前完成)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重点是结合《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各项要求,集

  中排查整治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查结束后,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和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公司)要将专题自查报告于2009年6月20日前报送省厅;厅直各业务管理局要将本系统的专题自查报告于2008年6月20日前报送省厅。

  (三)省厅组织抽查阶段(6月30日前完成)6月21日至30日,省厅将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市州、厅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厅直各业务管理局可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系统内的互查和抽查。(四)总结阶段(7月底前完成)检查结束后,省厅将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9年7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部报告。三、工作要求1、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深入细致地搞好集中排查整治活动,做到自查自纠,边整边改,务求检查和整改取得明显成效。2、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深层次剖析原因,并及时采取预防和整治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形成长效保障机制。3、各单位对于检查中发现好的典型和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宣传,对于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同时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结束——

篇二: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关于行政部行政检查的通知怎么写

  范文: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县政府决定开展依法行政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13年9月23日至9月27日。二、检查范围:全县13个镇29个县直部门。

  三、检查内容(一)依法决策。听证、咨询、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实施评价及责任追究等6项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机构建设。各镇、各部门镇法制办、法制股室阵地建设、人员配置、业务开展情况。

  (三)行政执法1.行政处罚方面:今年以来案件办理情况;符合听证及举行听证案件情况;自由裁量权公布、适用情况;因行政处罚引起的诉讼、复议情况。查阅行政处罚案卷2至3件。

  2.行政许可方面:行政审批业务开展及收费情况;制度建设、窗口管理及投诉处理情况。3.其他行政执法情况。

  如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理等执法情况。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执法站所、股室设置管理情况,责任制分解落实及问责情况。5.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执法岗位设置、在岗人数、持证人数、业务培训考核情况。(四)宣传培训。

  县政府下达任务完成情况(法制信息6篇,调研文章2篇);法制学习培训有计划、有讲稿、有记录、有笔记、有试卷。(五)矛盾纠纷化解。

  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月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及行政调解受案结案情况;涉法信访案件调处情况。(六)行政监督。

  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办理意见建议和提案情况;接受法院监督,行政诉讼应诉情况,法院判决裁定执行情况;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及时回复监督情况。四、检查分工(一)第一组:县法制办领导、县司法局1名工作人员负责检查13个镇(二)第二组:监察局1名领导、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1名,负责检查县发改局、教育局、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审计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15个单位。

  (三)检查情况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汇总、通报,并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6日答题不易,望采纳!!!。

  关于行政部行政检查的通知怎么写

  范文: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县政府决定开展依法行政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2013年9月23日至9月27日。

  二、检查范围:全县13个镇29个县直部门。

  三、检查内容

  (一)依法决策。听证、咨询、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实施评价及责任追究等6项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机构建设。各镇、各部门镇法制办、法制股室阵地建设、人员配置、业务开展情况。

  (三)行政执法

  1.行政处罚方面:今年以来案件办理情况;符合听证及举行听证案件情况;自由裁量权公布、适用情况;因行政处罚引起的诉讼、复议情况。查阅行政处罚案卷2至3件。

  2.行政许可方面:行政审批业务开展及收费情况;制度建设、窗口管理及投诉处理情况。

  3.其他行政执法情况。如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理等执法情况。

  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站所、股室设置管理情况,责任制分解落实及问责情况。

  5.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执法岗位设置、在岗人数、持证人数、业务培训考核情况。

  (四)宣传培训。县政府下达任务完成情况(法制信息6篇,调研文章2篇);法制学习培训有计划、有讲稿、有记录、有笔记、有试卷。

  (五)矛盾纠纷化解。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月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及行政调解受案结案情况;涉法信访案件调处情况。

  (六)行政监督。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办理意见建议和提案情况;接受法院监督,行政诉讼应诉情况,法院判决裁定执行情况;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及时回复监督情况。

  四、检查分工(一)第一组:县法制办领导、县司法局1名工作人员负责检查13个镇(二)第二组:监察局1名领导、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1名,负责检查县发改局、教育局、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审计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15个单位。(三)第三组:人社局1名领导,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1名,负责检查农业局、林业局、文广局、卫生局、计生局、安监局、药监局、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物价局、环保局、烟草局、气象局等14各单位。五、工作要求

  (三)检查情况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汇总、通报,并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6日答题不易,望采纳!!!

  员工罚款通知怎么写

  答:关于XX同志违反公司纪律处罚的通知:经主管反应,XX部门的XX同志在上班时,不遵守公司规定,有损公司形象。

  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共同须遵守的规定和准则的总称,企业管理制度的表现形式或组成包括企业组织机构设计、职能部门划分及职能分工、岗位工作说明,专业管理制度、工作或流程、管理表单等管理制度类文件。企业因为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制定这些系统性、专业性相统一的规定和准则,就是要求员工在职务行为中按照企业经营、生产、管理相关的规范与规则来统一行动、工作,如果没有统一的规范性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就不可能在企业管理制度体系正常运行下,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

  处罚通告怎么写在此之前就有口头通知(开早会)不得在工位上饮食?

  员工处罚通告员工xxxx由于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违规事项,对其本人罚款100元,责令1500字书面检查一次,并处警告处分一次。

  上级领导xxx处罚200元。员工付蒙由于个人行为不当,对公司业务及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对其本人罚款100元,责令1500字书面检查一次,并处警告处分一次。

  上级领导xxx处罚200元。书面检查应于12月5日下班前交至相关公司领导处,请各位员工引以为戒。

篇三: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沈阳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11.06.21•【字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

  认真抓好落实。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一、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三、行政检查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不得违法设定、实施行政检查权。四、行政检查事项、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检查的结果应当公开。

  五、实施行政检查,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时改正错误,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理。

  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报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法制部门备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确需有关机关批准的,应当及时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七、行政检查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由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检查活动。

  八、行政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检查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提出行政检查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行政检查人员所在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将回避申请记录登记入卷。回避决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的行政检查人员不得参与此次行政检查活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九、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应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并将行政检查文书、案卷作为评查的主要内容。十、各级监察、人事和法制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每年应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并将行政检查行为作为重要监督内容。十一、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梳理行政检查依据,清理行政检查事项,逐法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检查权,编制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并将编制的行政检查事项目录,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同时报本级政府监察部门和法制部门备案。十二、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认行政检查主体,明确行政检查人员资格。对实施行政检查权的机构及人员的执法资格进行清理确认,将确认结果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并按规定上报备案。十三、行政机关要严格控制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活动应经行政

  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应当明确意见。禁止对同一相对人同一事项或同一问题,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确需检查的须经行政检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于5日内报同级政府监察机关备案。实施行政检查时,行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填写具有统一编号的行政检查制式文书。

  十四、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单位实施的一般性行政检查,由一个行政机关牵头实行联合检查。不同层级相同的行政机关对同一单位同一事项的行政检查,应当由一个行政机关进行检查或由上级行政机关组织合并检查。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在本机关的组织下实行综合检查。

  十五、行政检查人员从事行政检查活动,应当仪表规范,着装整洁,用语文明规范、表达准确、通俗简洁,禁止使用轻蔑、歧视、侮辱、诱导、欺骗、挑衅、恐吓、威胁性语言。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十六、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要将规范行政检查权工作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并将规范行政检查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和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各级政府法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规范行政检查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规范行政检查工作有序进行。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行政检查通知书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地址: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xx

  省建筑市场治理条例》、《xx省民用建筑节约与进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该项建筑工程进行检查,要求你(单位)提供(1)

  规划许可证;(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书;(3)所使用《xx省建筑

  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4)《节能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如现

  场检查时不能提供以上资料,限你(单位)三日内派人携带以上资料到xx

  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治理办公室同意检查。

  收件人签字:电话:执法人员签名:执法人员签名:检查日期:电话:

  职务:

  执法证件号:

  执法证件号:

  年

  月

  1/40

  交一相式对三人份

  一、存根日二、三、

  地址:当事人

  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现场检查记录

  项目名称

  开始时刻现场检查情况记录

  结束时刻

  2/40

  检查人

  记录人

  制办监制

  xx市人民政府法

  立案审批表

  名称

  当事人情地

  址

  况

  姓身份证号

  名

  地单位址

  立案日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电话职务电话

  年月日

  案件来源

  检查发现

  违法事实

  承办人意见负责人意见

  签名:签名:

  3/40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办监制

  xx市人民政府法制

  询问笔录

  案由

  时刻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日

  时

  分

  地点

  承办人

  记录人

  姓名

  年龄

  性不

  电话

  被询问人身份证号:

  住址

  单位

  职务

  4/40

  备注

  签名

  共

  页第

  页

  xx市人民政府法

  制办监制

  5/40

  附页

  6/40

  共

  页第

  页

  制办监制

  xx市人民政府法

  7/40

  法定代表人证明人

  同志现任我单位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职务,

  附: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地址:电话:

  性不:

  年年龄:

  月日民族:

  邮政编码:

  注: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要紧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8/40

  法制办监制

  xx市人民政府

  9/40

  授权委托书

  现托付下列人员为我方代理人:

  (1)姓名

  工作单位

  年龄

  性不职务

  (1)姓名

  工作单位

  年龄

  性不职务

  电话电话

  代理授权为: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托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10/40

  xx市人民政

  府法制办监制

  调查终结报告

  案由

  当事

  法人

  人情况

  名称地址

  托付代代理理人人情况

  调查时刻

  姓名住址单位

  事实和结论:承办人意处理意见:见

  负责人意见

  备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职务

  年龄

  性不

  电话

  职务

  年月日至

  年月日

  签名: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11/40

  注

  府法制办监制

  xx市人民政

  12/40

  号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吉市建墙告字:

  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依照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假如要求陈述和申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xx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治理办公室陈述和申辩或者提交书面要求。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3/40

  年月日14/40

  xx市人民政

  府法制办监制

  送达回证

  案由送达文书名称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直接送达

  本人(本单位)于

  文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签名:

  收到行政执法文书件

  代接本人(本单位)于

  年

  送达本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月

  日

  签名:

  收到行政执法文书件

  邮寄送达

  挂号信回执讲明日期为

  年

  月

  日

  回执号码:

  邮寄送达

  挂号信回执讲明日期为

  年

  月

  日

  回执号码: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受送达文书,送达人依法邀请见证人到场,讲明情况,于年

  月日将行政执法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

  见证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

  15/40

  送达人签名:

  政府法制办监制

  年

  月

  日

  xx市人民

  16/40

  听证告知书

  吉市建墙告字:

  号

  :

  我委已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市建处告字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和《xx省行政处罚听证程

  序实施方法》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假如要求听证,请在送达回

  证中签注,或者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书面要求交至xx市墙体材料

  革新建筑节能治理办公室。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17/40

  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年

  月

  日

  交一相式对两人份

  一、存根

  二xx市人民政府、

  法制办监制

  送达回证

  案由送达文书名称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直接送达

  本人(本单位)于

  文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签名:

  收到行政执法文书件

  代接本人(本单位)于

  年

  送达本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月

  日

  签名:

  收到行政执法文书件

  邮寄送达

  挂号信回执讲明日期为

  年

  月

  日

  回执号码:

  邮寄送达

  挂号信回执讲明日期为

  年

  月

  日

  回执号码: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受送达文书,送达人依法邀请见证人到场,讲明情况,于年

  月日将行政执法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

  见证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

  18/40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府法制办监制

  xx市人民政

  听证通知书

  应你单位的要求,现定于在

  号:

  年

  吉市建墙通字

  月

  日

  时

  分

  进行听证会。

  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准时出席。不按时参加听证同时未事先

  讲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我委将依法对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主持人:

  职务:

  听证记录人:

  职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能够托付

  1-2人参加听证,托付代理人的,应当在听证进行前提交托付书。如你单位认为

  主持人或记录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其回避。能够在听证会三日

  前向xx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治理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及回避理由。

  19/40

  交一相式对两人份

  一、

  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xx市建设委员会年月日

  xx市人民

  政府法制办监制

  送达回证

  案由

  送达文书名称

  文书编号

  20/40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直接送达

  本人(本单位)于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签名:

  收到行政执法文书件

  代接本人(本单位)于

  年

  送达本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月

  日

  签名:

  收到行政执法文书件

篇五: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城管局队容风纪专项检查工作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中队,机关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队容风纪管理,树立城管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和市局支队《关于开展城管执法系统队容风纪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考核工作要求,区城管局和市局支队将开展队容风纪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执法队员仪容规范1、按照规定配套穿着统一的城管执法制式服装。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穿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2、按照规定佩戴(齐)装具,系扎制式腰带。不得佩戴、系挂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3、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4、胸号牌佩带在上衣左上口袋上方正中处,胸号牌下沿与口袋上沿平。5、穿着工作服饰时,不得围围巾,不得戴项链、手链、耳环、戒指、胸饰等饰物,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穿鞋。6、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深色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7、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不得浓妆、披发(过肩)。8、工作服饰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9、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徒步执法巡查时,不得勾肩搭背,袖手、插手、背手,不得边走边吸烟或吃食物,不得嬉笑打闹。10、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二)执法车辆使用规范1、执法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喷涂全省统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志。2、执法车辆必须专门用于执法活动。保持执法车辆整洁、卫生,不得外借、转借、出租执法车辆。

  3、执法人员在驾乘执法车辆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得擅自遮挡,拆除车辆牌照。

  4、非因公务需要,喷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志的执法车辆不得停放在餐饮、公共娱乐场所。

  二、检查工作安排1、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5月10日至5月15日)。这一阶段主要工作:组织动员,成立组织。各中队科室通过动员,切实提高各中队负责人、工作人员对加强城管队伍队容风纪管理的认识,自觉依据相关制度履行职责。2、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5月16日至5月20日)。各中队和科室要针对通知要求,制定相应的督察工作细则,完善管理,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队容风纪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3、集中检查阶段(2022年5月21日至5月31日)。市局支队和区城管局成立队容风纪专项检查督察小组,开展集中检查。三、有关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队容风纪专项检查”活动,是加强城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结合中队和科室实际,制订周密活动计划,采取多种形式落实活动内容,确保活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各级领导要带头模范遵守队容风纪管理规定和各项禁令,坚持以身作则,为广大城管执法队员作好表率。2、严肃纪律,责任追究。在本次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的有违反队容风纪和城管执法车辆管理规定的,将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当月《督察通报》中扣除相应分数。各中队和科室要严肃追究违规当事人的责任,责令其深刻检讨,被通报个人原则上不参与系统年底评优评先活动。3、坚持统筹兼顾。当前,城管工作各项任务十分繁重。各中队和科室要立足实际,统筹安排,把开展“队容风纪专项检查”活动与做好城管日常管理工作有机结合,与深入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等活动有机结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篇六: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成都郫县博锐培训学校

  关于社会组织专项检查--自查总结报告

  成都郫县博锐培训学校2013年8月取得办学许可证,经过一年多的发展,我校严格按照章程及业务范围开展工作,有效地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在主管部门的领导及监督下,顺利的完成了各期教学任务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接上级领导部门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项检查的通知,我校全体教师积极学习了文件精神,按照文件精神制定方案开始自查。我校自查总结如下:一、按章程及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让更多的孩子学到艺术文化知识,为社会培养高素质、有才艺人才;我校是严格按照章程及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二、以章程为核心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我校以章程为核心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安全规章制度、门卫制度、安全预案、消防预案、值班制度、财务制度、日常安全工作台账制度、办公室制度、教学管理相关制度等。除了建立起外,我校是按要求分层次严格执行,让管理上了一个台阶。在今年教育局对全县培训学校评星工作中,我校认真准备、严格执行,最终在全县诸多学校中取得高分。三、履行重大活动报告及涉外活动报告情况

  我校在1月份走进红光金土社区,与社区一起举办了“中国梦●孩子的梦”文艺汇演,此次活动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我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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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了各方面的预案工作,有着上级领导的指导,我们最终取得了圆满成功,增加了当地居民文化生活。此活动外,我校无涉外活动。四、接受年检情况

  我校是2013年8月拿到的办学许可证,今年民政局年检不参加。并且我校圆满完成了教育局的年检工作。五、登记证件、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

  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我校一直亮证办学,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我们一直坚持执行印章管理制度,并做好全部记录详见附件。六、社会组织会费收取、筹集资金、接受捐赠的资助等情况

  我校每期招生简章都送教育局广告备案,严格按照备案资料收费;在这一年中,无筹集资金及接受捐赠。七、安全工作是重中之重,在自查以上工作的同时,我校即使对安全工作进行了自查总结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是学校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学校财产安全和教师员工的生命安全。对于这项工作,我们从来不敢有丝毫懈怠与麻痹大意。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能坚持做到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将事故隐患减少到最低指数,最大可能的提供安全保障,确保学校发展不受影响。

  1、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消防安全的宣传工作只有思想上重视起来,安全行为才有保障。为此,我们十分重视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这学期,我们主要从以下方面落实这项工作。⑴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组织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通过各级会议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学校领导小组坚持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分析问题讨论措施布置工作。学校领导在每次的大会上,对包括学校消防安全在内的安全问题作了详尽的分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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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了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要求各个部门和个人将消防安全牢记在心。

  ⑵组织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活动,我们针对学生接受和理解问题的特点,通过相关活动,加深他们的印象。学生掌握了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增强了消防安全意识。学校还聘请消防专业讲师对全体师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讲座,使广大师生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对全体教职工和学生代表进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的培训,并进行实际演练,使全体教职工掌握到了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和灭火技巧,全面提高了广大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灭火实际操作能力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学校消防教育工作。

  ⑶在全校师生员工之中进行了一次系统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暑期开学初学校专门安排人员对学校各重要部门,譬如教室、舞蹈室、楼道、楼梯、厕所等消防设施进行了全面的检查。

  2、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充分落实管理责任与具体措施只有加强管理,做到责任到人,才能真正做到防微杜渐。这是我们摸索出来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明岗明责,检查评比,是强化管理力求实效的重要举措。

  3、制定消防安全紧急预案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消防安全无小事,为了使火险隐患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控制,并保证学生能够处危不乱,科学避险,减少盲目、慌乱和踩踏事故的发生,学校组织教职工,通过对教室、舞蹈室等,学生集中区域进行实地考察,反复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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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案”,并且组织与“消防安全紧急预案”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和演练,同时把“预案”以文件的形式,发到各科任老师处。

  4、存在问题我校消防安全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簿弱环节。有两个灭火器气压不够。今后,我们将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对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把我校的防火安全工作做好。5、警钟常鸣,把工作做细做实为避免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严禁学生任何时候使用照明蜡烛。是否有电线损坏的地方或其它安全隐患,把一切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由于认识明确、措施到位,我校从未发生过消防安全方面的意外事故。消防安全高于一切,消防工作任重道远,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是一个艰巨的长期的任务,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我们在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和阶段情况总结的同时,要真正树立一种防患于未然的安全意识。只有防治结合,才能保证学校安全。每个人都要关心消防安全,不能以为看不到就没事,事不关己就没事。我们相信,在全校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将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促进博锐培训学校又好又快地发展。

  成都郫县博锐培训学校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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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XX市民政局2020年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推行“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X府办〔2016〕X号)和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有关文件要求精神,为做好2020年度全市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在8月12日至20日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通过随机抽查的科学方法和信息化手段,转变社会组织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切实解决社会组织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减少和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二、主要原则(一)坚持合法合理监管。严格执行有关社会组织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正高效。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保障监管主体的合法权利,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社会治理环境。

  (三)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公开、随机抽查过程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公开,保障社会组织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时间安排及步骤(一)时间安排开展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时间拟定于2020年8月12日至20日共9天。(二)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8月上旬)通过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在民政局执法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6人;按照不低于4%的比例在社会组织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0家社会组织(其中一般性社会团体9家、行业协会商会4家、民办非企业单位5家、基金会2家),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其中4家行业协会商会由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联合执法检查。抽取的执法人员和社会组织结果在市民政局、XX市社会组织信息网网站公布,同时发出检查通知,通知相关社会组织做好检查准备和自查自纠。(三)组织开展检查(8月中旬)

  执法人员根据抽签结果,每2名执法人员一组,每组配其他工作人员2人,分两组实地检查相关社会组织。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主要包括:听取基本情况介绍、材料核查和实地查看等。执法人员负责填写检查报告单和进行谈话笔录。对可以现场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应当场指出,要求整改。

  (四)督促整改(8月下旬)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五)向社会公布(9月中旬)检查情况、被检查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在XX市民政局网站、XX市社会组织信息网等平台公布。

篇八: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民政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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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民政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xxxx年以来,

  市民政局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全面落实行政

  执法三项制度,不断推进民政工作的依法开展,现将xxxx年度行政

  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确保执法规范化。

  1、完善行政执法体系和制度建设

  为推进依法行政,市民政局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各项制度,保障民

  政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今年以来,先后两次以局长办公会形式对

  三项制度进行部署研究,x月份,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

  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纳入《市民政局xxxx年

  法治建设工作要点》,xx月份,审议通过《x市民政局全面推行行政

  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

  施方案》,细化下发《x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实施细则》、《x市

  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x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从制度层面上对民政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

  法监督进行全方位指导。

  x2、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是对部门执法主体信息完善公布。《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市民政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局门户网站上可随时查询。二是编制并发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xxxx年以来,对标国、省目录,保留xx项依申请类行政权力事项,xx项公共服务事项及xx项依职权类行政权力事项,按照四级四同要求,规范了审批服务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图、办结时限等信息,权责清单、实施清单填报率和发布率达到xxx%。三是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了公开。以门户网站为平台,建立执法公示专栏,以摘要形式对全局xxxx年以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3、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定下发《x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配备执法记录仪x台,对执法检查、询问、扣押等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并通过电子设备进行了保存,既规范了执法人员的言行举止,又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文书严格按照省市通用或者行业标准,确保格式文本统一规范。4、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一方面,制定了《x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x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x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对法制审核程序、审核内容不断规范,实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另一方面,根据三定方案,设政策法规科联合局法律顾问在各业务科室作出行政处罚前,对将要作出

  的行政处罚进行法制审核,确保我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规。xxxx年,共审查殡葬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案件x件,社会组织领域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xx份。我局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开展殡葬乱象整治。一是认真开展联合执法。全年全市开展殡葬执法xxx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xxx起,其中取缔非法墓碑石材店x个;取缔棺木生产销售店xx个;拆除非法搭设灵堂xx个;查处违规燃放鞭炮xxx起;拦截涉嫌非法改装从事遗体运输车辆x台次;查处非法销售丧葬用品店xx家,对其中x家实施了行政处罚;督促查处了x县大杰寺违法违规焚化遗体行为。截止到xxxx年xx月份,全市已完成硬化大墓、豪华墓整治xxxx个,完成活人墓整治xxx个;全市遗体火化率预计将提升x个百分点。二是加强巡查检查。为发现殡葬违规行为和殡葬乱象,执法队工作人员经常深入农村乡镇、村的山头开展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交办,有效了控制了殡葬乱象的蔓延。三是规范了殡仪服务市场。我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殡仪服务市场的通告(xxxx年x月x日起执行),对各殡葬服务中介进行规范管理,从执行的情况看,达到了预期目的。

  3、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一是开展日常监管。根据国、省、市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督促并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开展养老机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涵盖机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及特种设备安全等。二是开展联合抽查。xxxx年x月底至x月初,联合市监部门开展涉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联合抽查,重拳打击养老领域非法集资、会议传销、食品保健品虚假宣传及违规销售、其它涉老犯罪行为。市本级共计抽查养老机构和企业xx家,各县市区、园区民政部门抽查养老机构和企业共计xxx家,对其中存在问题的xx家下达了督查整改

篇九: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8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公布日期】2021.09.14【实施日期】2021.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8号)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9月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李纪恒2021年9月14日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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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三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书面委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跨行政区域调查社会组织违法案件的,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调查。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所调查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章立案、调查取证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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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第八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九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十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十一条执法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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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件、原物作为书证、物证。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品、照片、录像、副本、节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三条执法人员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收集有关资料、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应当单独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如有错误、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并要求其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六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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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十八条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制作现场笔录。

  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清点证据,加封登记管理机关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并开具证据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留存一份,归档一份。

  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十九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二)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三)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并根据情况及时对解除登记保存的证据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针对有无证明效力对证据材料进行核实。第二十一条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调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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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笔录,交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纳。

  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听证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作出决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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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八条对下列案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一)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二)拟限期停止活动的;(三)拟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四)其他情节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登记管理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三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决定对社会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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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印章。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审计和检测、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第三十二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处罚的,应当严格执行罚没款收缴分离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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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数额。

  第三十六条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停止活动的期间届满,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整改报告。第三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责令社会组织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社会组织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第三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处罚决定的,应当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第四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送达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执法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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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四十三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第四十四条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四十五条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登记管理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四十七条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可以在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发出公告日期以刊登日期为准。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

  第六章结案、归档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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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的;(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三)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决定的。第四十九条结案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一)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二)各类文书和证据材料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三)案卷材料书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第五十条卷内材料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材料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的原则排列。内部审批件可以放入副卷。卷内材料应当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页码。第五十一条案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查阅案卷的,按照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有关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外,按自然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2年8月3日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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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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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1.09.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行政处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8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9月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李纪恒2021年9月14日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三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

  件。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

  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书面委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

  组织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跨行政区域调查社会组织违法案件的,有关登记管理

  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调查。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所调查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

  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

  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第二章立案、调查取证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三)属于本机关管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第八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九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

  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十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

  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

  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

  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十一条执法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

  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件、原物作为书证、物证。收

  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品、照片、录像、副本、节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收集有关资料、数据的

  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应当单独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如有错误、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并要求其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六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第十八条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清点证据,加封登记管理机关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并开具证据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留存一份,归档一份。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九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二)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三)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并根据情况及时对解除登记保存的证据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针对有无证明效力对证据材料进行核实。第二十一条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二十二条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调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第二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笔录,交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纳。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听证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八条对下列案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一)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二)拟限期停止活动的;(三)拟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四)其他情节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登记管理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三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决定对社会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印章。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审计和检测、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

  件办理期限。第三十二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

  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处罚的,应当严格执行罚没款收缴分离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数额。第三十六条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停止活动的期间届满,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整改报告。第三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责令社会组织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社会组织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第三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处罚决定的,应当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

  第四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送达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二条执法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四十三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第四十四条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四十五条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

  托其他登记管理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七条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可以在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发出公告日期以刊登日期为准。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

  第六章结案、归档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结案:(一)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的;(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三)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决定的。第四十九条结案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一)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二)各类文书和证据材料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三)案卷材料书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第五十条卷内材料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材料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的原则排列。内部审批件可以放入副卷。卷内材料应当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页码。

  第五十一条案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查阅案卷的,按照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规定有关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外,按自然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2年8月3日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篇十一: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P>  执法检查通知范文

  关于行政部行政检查的通知怎样写范文: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为全

  面推动依法行政,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经济进展环境,县政府打算开展依法行政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支配:2021年9月23日至9月27日。二、检查范围:全县13个镇29个县直部门。

  三、检查内容(一)依法决策。听证、询问、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实施评价及责任追查等6项制度建立及执行状况。

  (二)机构建设。各镇、各部门镇法制办、法制股室阵地建设、人员配置、业务开展状况。

  (三)行政执法1.行政惩罚方面:今年以来案件办理状况;符合听证及进行听证案件状况;自在裁量权公布、适用状况;因行政惩罚引起的诉讼、复议状况。查阅行政惩罚案卷2至3件。

  2.行政许可方面:行政审批业务开展及收费状况;制度建设、窗口管理及赞扬处理状况。3.其他行政执法状况。

  如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理等执法状况。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执法站所、股室设置管理状况,责任制分降落实及问责状况。5.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执法岗位设置、在岗人数、持证人数、业务培训考核状况。(四)宣扬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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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政府下达任务完成状况(法制信息6篇,调研文章2篇);法制学习培训有方案、有讲稿、有记录、有笔记、有试卷。(五)冲突纠纷化解。

  行政调解工作开展状况,月报告制度执行状况及行政调解受案结案状况;涉法信访案件调处状况。(六)行政监督。

  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办理看法建议和提案状况;接受法院监督,行政诉讼应诉状况,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状况;接受旧事舆论监督,准时回复监督状况。四、检查分工(一)第一组:县法制办领导、县司法局1名工作人员担任检查13个镇(二)其次组:监察局1名领导、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1名,担任检查县发改局、训练局、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审计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15个单位。

  (三)第三组:人社局1名领导,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1名,担任检查农业局、林业局、文广局、卫生局、计生局、安监局、药监局、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物价局、环保局、烟草局、气象局等14各单位。五、工作要求(一)各镇、各部门要高度注重,快速进行支配部署,明确专人担任此项工作,按检查组的要求,照实全面供应相关佐证材料,客观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二)检查组要严格工作标准,简化工作程序,准绳上只查看材料,不听取汇报,做到重点突出、简约有效。9月27日15时前向县政府法制办报告检查状况。

  (三)检查状况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汇总、通报,并作为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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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6日答题不易,望接受!!!。

  关于行政部行政检查的通知怎样写范文: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为全面推动依法行政,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经济

  进展环境,县政府打算开展依法行政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支配:2021年9月23日至9月27日。二、检查范围:全县13个镇29个县直部门。三、检查内容(一)依法决策。听证、询问、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实施评价及责任追查等6项制度建立及执行状况。(二)机构建设。各镇、各部门镇法制办、法制股室阵地建设、人员配置、业务开展状况。(三)行政执法1.行政惩罚方面:今年以来案件办理状况;符合听证及进行听证案件状况;自在裁量权公布、适用状况;因行政惩罚引起的诉讼、复议状况。查阅行政惩罚案卷2至3件。2.行政许可方面:行政审批业务开展及收费状况;制度建设、窗口管理及赞扬处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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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其他行政执法状况。如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理等执法状况。

  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站所、股室设置管理状况,责任制分降落实及问责状况。

  5.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执法岗位设置、在岗人数、持证人数、业务培训考核状况。

  (四)宣扬培训。县政府下达任务完成状况(法制信息6篇,调研文章2篇);法制学习培训有方案、有讲稿、有记录、有笔记、有试卷。

  (五)冲突纠纷化解。行政调解工作开展状况,月报告制度执行状况及行政调解受案结案状况;涉法信访案件调处状况。

  (六)行政监督。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办理看法建议和提案状况;接受法院监督,行政诉讼应诉状况,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状况;接受旧事舆论监督,准时回复监督状况。

  四、检查分工(一)第一组:县法制办领导、县司法局1名工作人员担任检查13个镇(二)其次组:监察局1名领导、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1名,担任检查县发改局、训练局、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审计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15个单位。(三)第三组:人社局1名领导,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1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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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检查农业局、林业局、文广局、卫生局、计生局、安监局、药监局、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物价局、环保局、烟草局、气象局等14各单位。

  五、工作要求(一)各镇、各部门要高度注重,快速进行支配部署,明确专人担任此项工作,按检查组的要求,照实全面供应相关佐证材料,客观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二)检查组要严格工作标准,简化工作程序,准绳上只查看材料,不听取汇报,做到重点突出、简约有效。9月27日15时前向县政府法制办报告检查状况。(三)检查状况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汇总、通报,并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6日答题不易,望接受!!!

  员工罚款通知怎样写答:关于XX同志违反公司纪律惩罚的通知:经主管反应,XX

  部门的XX同志在上班时,不恪守公司规定,有损公司抽象。现依据我公司《员工管理条例》第X条第X款的规定,经公司人

篇十二: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P>  《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随机抽查意义重大

  作者:暂无来源:《社会与公益》2017年第5期

  来源: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执笔人: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马红军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抓手,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大改革,是转变政府监管方式、营造良好制度环境的重大举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2016年底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力争2017年实现全覆盖。张高丽副总理在全国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凡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明确的检查事项,原则上都要实行随机抽查。对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普查等检查方式的事项,也要贯彻“随机抽查”的理念。

  目前,各地民政部门不断探索社会组织抽查监督、抽查审计制度,有的地方已经出台了文件,对抽查的主体、对象、方式、程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从管理效果看,实行抽查制度确实减轻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负担,提高了监管效能。但实践中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如抽查标准不统一、抽查程序设置不合理、抽查结果运用不规范等。为此,民政部于去年9月启动了抽查办法的制定工作,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借鉴其他部门做法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论证,制定了《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21条,对抽查主体、抽查类别、抽查比例、抽查内容、检查方式以及抽查结果的公开和告知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明确了抽查主体。根据“谁登记谁监管”的原则,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本级登记社会组织的抽查工作。考虑到实际工作需要,并结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三部行政法规的规定,《办法》还规定了委托抽查,—是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二是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此外,为加大检查力度,降低检查成本,同时减轻被检杳社会组织工作负担,《办法》还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并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门做出的检杳结果。

  第二,明确了抽查类别和抽查比例。《办法》明确了抽查可采取的两种方式。一是定期抽查,即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从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中随机确定名单开展检查。考虑到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力量和登记社会组织数量存在较大差别,为保证抽查效果,《办法》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抽查比例分别做出了规定,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管理力量薄弱,社会组织登记数量较多,抽查比例过高难以落实,《办法》将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最低抽查比例规定为3%。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最低抽查比例较县级分别提高1到2个百分点。考虑到全国性社会组织规模相对较大、活动领域较广、影响力较强,结合近年来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的抽查实践,《办法》将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的最低抽查比例规定为10%。二是不定期抽查,即登记管

  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确定抽查名单开展检查。实践中不定期抽查以专项治理和项目抽查居多,不便统一规定抽查比例。《办法》对此也未作要求,但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要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避免给社会组织造成过多负担。

  第三,明确了检查方式和程序要求。为保证抽查效果,《办法》规定了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多种检查方式。无论哪种检查方式,《办法》都要求登记管理机关事先将检查内容和要求通知被检查社会组织。

  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保障。《办法》对登记管理机关实施抽查的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如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现场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等。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办法》也明确要求其受委托现场开展相关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工作证件、检查通知书及委托证明。

  第四,明确了对抽查结果的处理。对抽查结果的处理关系到抽查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办法》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对抽查中发现的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要告知被检查社会组织,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登记管理机关对抽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处理,构成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手段予以纠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抽查结果还将作为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或者参考因素。

  第五,明确了社会组织的配合义务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的职责权限,同时,也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也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社会组织抽查既是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管理的方式之一,也是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的有效手段。《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检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检查。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检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办法》在明确登记管理机关抽查权限以及被检查社会组织配合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即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法》是落实国务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改革,对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办法》规定,准确把握要求,切实贯彻落实。要全面掌握抽查的程序,依法处理抽查发现的问题,有效运用抽查结果,严肃责任追究,要使抽查成为悬在每个社会组织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切实提高社会组织守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篇十三: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P>  关于开展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按照省农委《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案

  的通知》(黑农委函〔2012〕58号)部署,为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和规范农业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制政府的进程,严厉打击涉农违法行为,确保春耕生产安全,决定组织开展全省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农业执法监督检查是对农业法制工作开展的全面督促检查,按照《2012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案》的安排,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二是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情况。三是农业执法工作情况。四是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情况。五是执法案卷。二、执法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时间安排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层层监督检查的方式,原则是省督查市(地),市(地)督查县(市)。本次监督检查范围是全省13个市(地),每个市(地)抽查1-2个县(市)。重点检查在2011年全省农业执法案卷评查中零卷宗或者只有简易程序没有一般程序卷宗的市(地)、县(市)。检查的方法:一是听取当地农委关于农业法制工作的全面汇报。二是按照检查内容的五个方面,重点检查责任制、执法、宣传等工作方案;体系建设相关材料批件;2012年所有案卷。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三是深入农资市场检查农资

  1

  打假工作实绩,发现问题,依法处理。联合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从2012年3月15日开始到2012年6月

  15日结束。各组到达各地的具体时间提前通知。三、分组及人员安排第一组:检查哈尔滨、绥化、伊春组长:赵克省农委法规处处长成员:李大伟哈尔滨市农委法规处处长毕树军绥化市农委法规科科长第二组:检查牡丹江、鸡西、七台河组长:陈伟力省农委法规处副处长成员:齐增才鸡西市农委法规科科长王君波七台河市农委执法队队长第三组:检查佳木斯、鹤岗、双鸭山组长:毛新平省农委法规处副调研员成员:吕平鹤岗市农委法规科科长卢长江双鸭山市农委法规科科长第四组:检查齐齐哈尔、大庆、黑河、大兴安岭组长:闫洪生省农委法规处副调研员成员:付祥飞齐齐哈尔市法规处处长李南松省农委法规处主任科员四、工作要求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

  2

  举措,特别是在目前春耕生产的关键时期,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为春耕生产保驾护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提高认识,按照《2012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抽调检查组成员的市(地)农委,要提前做好相关工作,保证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检查。活动结束后,各组要有书面情况汇报,省农委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3

篇十四: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P>  民政局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文书及说明

  目

  录

  序号

  名

  称

  1案件受理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销案审批表

  4指定管辖申请书

  5指定管辖通知书

  6案件移送审批表

  7案件移送函

  8行政检查通知书

  9询问笔录

  10现场检查笔录

  11陈述笔录

  12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1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14封存物品通知书

  1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6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1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页码357911131517192224262830323537

  18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9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序号

  名

  称

  20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21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

  2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3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24行政处罚决定书

  25取缔决定书

  26强制执行申请书

  27结案审批表

  28责令改正通知书

  29送达回证

  30案件移送物品清单

  3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32封存物品清单

  33退还物品清单

  34没收物品清单

  35收缴物品清单

  36续页

  2

  3941

  页码4345485052545658606264656667686970

  受理时间报告人当事人

  主要内容

  编号:

  案件受理登记表

  案件来源电话地址电话地址

  受理意见承办人:

  负责人:年月日

  3

  审批意见备注

  年月日

  4

  一、案件受理登记表式样说明

  (一)适用范围案件受理登记表,是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民间组织违法案件,提出受理意见时使用的文书。(二)填写、使用说明1.案件来源:是指举报人举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来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下级上报等。2.报告人:是指案件举报人、移送、交办或上报单位等。3.主要内容:应写明举报、移送、交办或上报的案件内容。4.受理意见:是承办人提出的拟办意见,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或与有关单位、人员协调;或建议移送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建议办理立案手续等。5.审批意见:办案机构负责人对受理意见的批示,负责人应写明是否采纳承办人的拟办意见,并签署姓名。

  5

  立案审批表

  ××字〔〕)

  20

  九、询问笔录式样说明

  (一)适用范围询问笔录是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为了查清案情,依法询问当事人、有关证人及案件知情人时所填制的法律文书。(二)填写、使用说明1.记录人应对笔录的问答内容依次记录,提问可用“?”表示,回答可用“:”表示。2.调查询问要直接明了,一事一问。3.询问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询问人的回答。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沉默”等。4.询问当事人,应当在询问结束时告知其享有申辩权,并将申辩意见如实记录。以权利告知书形式专门告知的除外。5.询问完毕后应当核对笔录。可将笔录交被询问人自己阅读,或由执法人员向其宣读。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漏记或错记的,有权申请补正。补正之处应由被询问人签章或摁手印确认。6.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填写页码,被询问人逐页签章。在笔录最后一页,被询问人应写明“以上笔录已阅无误”或“以上记录属实”等字样,并签章、注明日期。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笔录上注明。空白部分应注明“以下空白”或填写空白符号。最后,由询问人、记录人在文书末尾签章。

  21

  7.在询问之前,应要求被询问人出具有关证件,表明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等)。

  8.调查询问应单独进行,一份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对询问中所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注意保密。

  22

  现场检查笔录

  检查时间:检查地点:被检查人:地址:见证人:检查项目:检查情况: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电话:单位或住所:

  被检查人签章:检查人员签章:

  见证人签章:

  、

  年月日

  ()

  23

  十、现场检查笔录式样说明

  (一)适用范围现场检查笔录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违法现场及物品进行检查时,为记载检查情况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二)填写、使用说明1.现场检查笔录的填写要求与询问笔录的要求原则上一致。2.现场检查笔录应与现场检查内容相一致。如现场进行照相、录像的,记录内容要与照相、录像所示相吻合。3.笔录中不应对被查处行为定性。

  24

  陈述笔录

  陈述时间:陈述地点:陈述人:职务:承办人:陈述内容:

  年月日

  工作单位:联系地址:

  、

  时分至时分

  电话:记录人:

  陈述人签章:

  承办人签章:

  、

  ()

  25

  十一、陈述笔录式样说明

  (一)适用范围陈述笔录是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用来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人对案件有关情况所作的陈述、申辩时制作的法律文书。(二)填写、使用说明1.陈述笔录的填写要求与询问笔录的要求原则上一致。2.在制作本文书前,承办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3.一份陈述笔录只能对应一个陈述人。

  26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字〔〕)

  44

  二十、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式样说明

  (一)适用范围听证笔录是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听证时,用于记录当事人、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情况的法律文书。(二)填写、使用说明1.笔录要清楚简练,尽量体现出听证按程序、分阶段进行的全过程,包括:(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的情况,包括对当事人权利的告知和当事人申请主持人回避权的使用情况;(二)案件调查人员关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处罚建议的陈述;(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四)

  71

  三十六、续页式样说明

  一、续页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在制作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陈述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时,用一页文书纸书写不完,需要续页时所使用的文书。

  二、()中应当填写连接文书名称,如《(调查笔录)续页》。

  72

篇十五: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P>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是落实统一

  实行农业执法要求、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2020年版《指导目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部署,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目录》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农业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切实加强对农业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需要保留或新增的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需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按程序先修法再调整《指导目录》,先立后破,有序推进。

  四、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要按照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明晰第一责任主体,把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实。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逐一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健全问责机制。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对不按要求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按照公开透明高效原则和履职需要,编制统一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明确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消除行政执法中的模糊条款,压减自由裁量权,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纳入地方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积极推行“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加强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逐步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环节、结果等全过程网上留痕,强化对行政执法权运行的监督。

  六、按照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原则,聚焦农业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市场主体、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果。制定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和相应的问责办法,加强宣传,让市场主体、群众看得懂、用得上,方便查询、使用和监督。结合形势任务和执法特点,探索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作为统筹使用和优化配

  置编制资源的重要依据。畅通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鼓励支持市场主体、群众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七、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统筹推进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作风建设。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和要求,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效。农业农村部要强化对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的业务指导,推动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中央编办要会同司法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把关。

篇十六: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P>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19•【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已经1996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汪光焘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组织,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层级监督。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必须自觉地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广大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联系群众制度,听取各方面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意见。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权限实施监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强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下列事项:(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四)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六)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七)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通告等文件。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以明确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十一条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上级人民政府进行检查,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进行检查。

  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查情况。

  接受审查的部门或组织,应当按要求提报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法制机构复核后,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发布1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施方案,实施满1年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有执法违法行为,可以向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申诉、检举。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受理申诉、检举后,应当及时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限期处理。对限期处理的案件,办理部门应当自限期处

  理结束后3日内回告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实行行政执法活动错案追究制度。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年末前将错案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错案追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因为对法律、法规、规章理解不一致发生执法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协调;经协调意见不一致的,由负责协调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有规定的任职资格,持行政执法监督证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发现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及时向聘请的机关或部门报告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被监督的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协助,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要的案卷和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设置障碍。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改正结果书面回告发出通知的部门。

  对拒不按《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改正的,由发出通知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五条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发布机关自行撤销或修正;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发布部门自行撤销或修正。

  第二十六条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履行;对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未按规定回告《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处理结果、使用违法的行政执法证件和文书时,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员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0年10月3日发布的《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同时废止。

篇十七: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P>  编号:受理时间

  报告人

  当事人主要内容

  案件受理记录表

  案件来源电

  话地

  址电

  话地址

  受理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年月日

  备注

  立案审批表

  ××字〔〕)

  询问人签章:年月日

  现场检查笔录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检查地址:

  被检查人:

  地址:

  电话:

  见证人:

  单位或居处:

  检查人:

  、

  执法证号

  、

  记录人:

  单位:

  执法证号:

  告知:咱们是

  的

  执法人员,这是咱们的执法证件(出示证件)。咱们依据

  进

  行有关检查,请予配合。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被检查人签章:检查人员签章:

  见证人签章:

  、

  年月日

  ()

  陈述笔录

  陈述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陈述地址:

  陈述人: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地址:

  电话:

  承办人:

  、

  记录人:

  陈述内容:

  陈述人签章:

  承办人签章:

  、

  ()

  先行记录保留通知书

  ××字〔〕)

  行政惩罚听证报告书

  案由:听证时间:听证主持人: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其他参加人:拟作出行政惩罚的内容:

  地址:记录人:

  报告内容:

  一案听证会于

  年月日

  进行。当事人与案件承办人员别离就案件事实作了陈述,并进行了彼此质证。

  当事人陈述内容和提供的证据主要为:

  案件承办人员陈述内容和提证据主要为:

  听证人员在充分听取两边意见后,通过综合评议后认定的案件事实及提出的

  处置意见(建议)

  附:听证笔录

  ×××(印章)

  年月日

  行政惩罚决定审批表

  ××字〔

  〕第号

  案由当事人事先/听证告知书发出日期和编号事先/听证告知处罚的内容

  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

  和理由

  承办人员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日

  年月

  办案机构意见:

  法制机构意见:

  审核意见

  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备注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行政惩罚决定书

  ××字〔

  〕第号

  当事人:

  居处(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方式: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

  2.

  ……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

  1.

  2.

  ……

  上述行为违背了的规定,依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惩罚:

  1.

  2.

  ……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

  银行(账

  号为:

  )。

  如你(单位)不服本惩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或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惩罚决定不断止执行。

  超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惩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年月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银行)

  取缔决定书

  ××字〔〕第号

  经调查:“

  活动,违背了决定予以取缔。

  ”未经记录(批准筹备),擅自以

  (社会集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义进行

  的规定,现依据

  的规定,

  ×××(印章)年月日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交当事人)

  强制执行申请书

  ××字〔

  〕第号

  人民法院:

  一案,本机关于

  年月日下达

  了《行政惩罚决定书》(××字〔

  〕第号),已送达被惩罚人,被

  惩罚人超期未履行

  的行政惩罚决定。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现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项目:

  一、

  二、

  ……

  附(《行政惩罚决定书》及法院规定需同时附送的材料)

  ×××(印章)年月日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人民法院。)

  了案审批表

  ××字〔〕第号

  案由当事人

  立案时间查处经过处理情况执行情况

  案件承办人员

  法定代表人

  承办人员

  意见

  承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办案机构意见:

  法制机构意见:

  审核意见

  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备注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责令更正通知书

  ××字〔〕第号

  :经查,你(单位)

  的

  行为,违背了

  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惩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年月日

  前更正。

  你(单位)整改完毕后,请及时与本机关联系。

  超期不更正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年月日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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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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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

篇十八: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P>  关于档案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

  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7月26日—9月30日,由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政府法制办、档案局组成执法检查组,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全县立档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通过听汇报、实地查看、交换意见等方式,对全县9个乡镇及部分自然村、社区和水务局等5个县直单位的档案工作管理及人员素质、档案工作制度、档案归档情况、库房安全及保管条件等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逐条对照评分标准进行了综合测评,形成了档案执法检查综合评分表(见附件)。现将执法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成绩从此次执法检查情况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县档案工作在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档案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主要体现在:(一)依法治档意识明显增强。从检查结果看,受检单位档案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将档案工作纳入了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管理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落实了分

  管领导和档案工作人员,对全部档案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较好的保证了档案归档工作的顺利完成,切实做到了依法治档。

  (二)档案管理基础设施完善。受检单位均为档案室配备了温湿度计、灭火器等设施设备,有的立档单位建立了综合档案室,有的立档单位为档案室配备了档案专用密集架及管理软件,有的立档单位为原档案室安装了防盗门(窗),基础设施的完善有效保障了档案安全。

  (三)档案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受检单位都能够做到按照文书、会计、科技、音像等各门类合理齐全地收集文件材料并及时立卷归档,而且归档文件的装订、排列、编号、编目等符合各门类档案规范要求,归档业务质量有所提升。

  (四)档案开发利用效率提升。多数乡镇和部门能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主要职能,及时有效的提供档案查阅利用并坚持借阅和利用登记,取得了一定效果。

  二、存在的问题虽然受检的乡镇和部门档案工作比较扎实,但是,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不可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个别乡镇领导不重视档案工作,档案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档案员变动频繁等,严重影响档案工作。突出表现在:

  —2—

  (一)档案的保管保护条件有待改善。检查中发现,有的乡镇由于办公条件所限未设专用档案库房,档案与无关的杂物同在一室堆放,室内凌乱不堪,档案安全存在隐患。

  (二)文件资料收集不齐全。从检查的情况看,有的乡镇和部门归档观念不正确,业务不熟悉,职责落实不力,将档案单纯理解成文书档案,出现只注重文书档案的收集、立卷归档,忽视了对其它门类档案及时建档并移交综合档案室的现象,这一问题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领域重要档案资料的完整保存。

  (三)社区及村委会档案管理混乱。从检查情况看,接受抽查的2个社区档案管理情况较好,基本能够达到要求。但9个自然村的档案管理情况混乱,个别自然村档案为零。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一)受检的各乡镇和部门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进一步提高依法管档意识,对于做的好的地方,要继续发扬成绩;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并结合本单位档案工作实际情况,对照检查组下发的整改通知意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以改进。(二)此次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未抽查到的部门,同样要针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情况,对照检查通知和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档案管好用活,充分发挥档案在工作中的服务作用,使档案工作在本单位有新的发展。

  —3—

  (三)各乡镇和部门档案员要加强与本单位其它科(室)的协调沟通,及时收集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其它门类的档案材料,并加强监督指导,按规定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和移交保管工作,建立有效的归档材料收集机制,确保各门类档案材料完整齐全归档。

  —4—

篇十九: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通知

P>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汇报

  根据《关于开展xxxx县xxxx年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坚持的通知》(xxxx依法行政办发号)的相关要求,我局认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自查自纠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明确责任和目标要求1、制定工作方案,成立行政执法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股室进行检查、抽查、暗访。2、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健全执法制度,促进职能到位,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提高本部门、各股室及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促进职能的转变和工作效能的提高。3、工作制度更加健全和有效,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近年来无干警违法违纪现象发生,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和司法行政队伍的满意率有较大提高。4、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提高法律服务人员法律素质和服务水平。二、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1、不断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签发程序。由专门人员负责局各类文件的起草、审核,最后由局长签字发放。就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属于

  1/3

  文字起草错误的`由文件起草人负责,属于审核不严出现错误的由审核人员负责;并对文件编号的申请实行了统一管理,由办公室专门人员负责,统一登记存档。今年以来,我局没有制定或代县人民政府草拟行文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2、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为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保证执法效果,实行了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度,与各基层单位层层签订执法目标责任书。各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单位与县局签订目标责任书。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不仅提高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而且增强了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保证了执法程序的规范化。

  3、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在本局设立了执法监督检查投诉电话,方便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增强了执法的透明度。定期对各股室进行工作检查,尤其以《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为重点,加强对各股室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查摆出来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严重违法执业的人员坚决予以取缔,对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协调规范。xxxx年以来,我局没有接到一起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也没有受理一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服务工作者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县局对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和

  2/3

  创新。四、下一步工作打算1、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健全和完善执法制度,促进职能

  的转变和工作效能的提高,使执法程序更加规范,监督机制更加完善。积极引导各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自律性管理机制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长效机制,保障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2、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力度,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与法官之间的关系,积极完善措施,强化落实,努力提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整体形象。加强对《法律援助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严肃查处提供有偿法律援助的行为,积极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完善措施,强化培训。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法律服务人员法律素质和服务水平,保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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