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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如何完善行政许可制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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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行政许可制度8篇如何完善行政许可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就我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完善行政许可制度8篇,供大家参考。

如何完善行政许可制度8篇

篇一:如何完善行政许可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就我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应当建立健全的一般制度

  所有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并在200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其根本要求:

  (1)确定一个办公场所统一负责受理本机关实施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将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统一受理的“窗口〞公示,并应依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及时作出准确的说明、解释。

  (3)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5)“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各项行政许可的要求。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6)无论受理还是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7)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窗口〞公开,让公众进行查阅。

  (二)行政许可审查制度。其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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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要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真正反映申请人的真实情况。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有关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对审查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关于审查期限的规定办理。

  (3)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其中,凡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5)内部会审程序要严密、科学、协调。其中,依法应领先经下级机关进行审查的,下级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提交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供申请材料。

  (6)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三)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其根本要求:

  (1)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

  (2)能够知悉具体利害关系人的,可以直接告知其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情况;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公告。

  (3)应当向利害关系人转送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使其详尽地了解有关情况。

  (4)应当兼听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意见,确保双方都有陈述、申辩的时机和权利,并对他们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在此根底上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制度。其根本要求:

  (1)明确主动听证和申请听证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或者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主动听证应当向社会公告,申请听证应当自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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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听证程序要完备。包括规定提前7日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员与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别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双方提出证据并可进行申辩和质证,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必须公开举行。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等。

  (4)有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当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五)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制度。其根本要求:

  (1)根据本部门、本行业以及不同许可事项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督检查方式,如书面审查材料、实地检查、定期检验,将有关情况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

  (2)按照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严格规定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义务,如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的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等。

  (3)依法明确相应的执法手段,确保其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如核查被许可人的材料、依法实地检查、检验;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标准检查的程序。如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或者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公众有权查阅检查记录,以及不得阻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等,还要标准行政许可撤销权、注销权的行使。

  (5)向社会公开举报、信箱地址,有条件的机关还应当公开电子邮件地址,鼓励个人和组织进行举报,并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属实的,应当对不依法开展活动的许可人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处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处理结果;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行政机关应当向举报、投诉人说明有关情况。行政机关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其根本要求:完善行政许可权的运行程序,制定监督标准,形成跟踪、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实行社会举报制度;对许可管理和执行情况,实行社会咨询和定期检查制度;健全规章和标准性文件备案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促进行政许可监督法制化。

  (七)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其根本要求:

  (1)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进行细化,使行政许可的每个环节都有严密的制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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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明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当的责任,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3)规定由于违法实施许可使本机关承当经济赔偿责任的,依法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人员进行追偿。

  二、关于应当建立健全的特别制度

  根据业务特点,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特别规定,还要研究制定以下有关制度,并在200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一)招标、拍卖的程序和规那么。建立招标、拍卖程序和规那么的根本要求:

  (1)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范围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执行招标投标、拍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依法向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违反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考试、考核的程序和规那么。建立考试程序和规那么的根本要求:

  (1)资格考试依法应当由国家统一举行的,我省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配套规那么不得与其相抵触。

  (2)考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依法组织。

  (3)考试应当公开举行,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方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时机参加。

  (4)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5)公布考试成绩,参加考试的公民有权查阅。

  (6)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决定给予公民特定资格时,还要同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条件。

  建立考核程序和规那么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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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应当事前公布取得特定资格、资质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管理水平等考核内容,以及考核时间、各类考核事项的考核标准、考核等次及依据等与考核有关的事项。

  (2)不得在法定考核工程外擅自增加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考核工程。

  (3)公布考核结果,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查阅。法律、行政法规对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质、资格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检验、检测、检疫的程序和规那么。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检疫等程序和规那么的根本要求:

  (1)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范围的,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

  (2)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3)检验、检测、检疫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应当事前公布。

  (4)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将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所需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5)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只能是技术标准与技术标准,而不是其他非客观性的判断或者行政机关非法规定的条件。

  (6)根据结果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书面说明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

  (四)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建立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的根本要求:

  (1)委托机关必须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委托,而不能将无权行使的行政许可进行委托。

  (2)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不能依据其他标准性文件进行委托。

  (3)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

  (4)必须委托给行政机关,而不能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5)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行委托。

  (6)与受委托行政机关书面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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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进行公告。

  (8)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关于积极探索推行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具体实际,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探索、稳步推行以下制度。

  (一)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为解决办理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中的程序复杂、时限过长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采用以下行政许可的办理方式:

  (1)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2)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先明确一个主办部门,然后采取联合审批或者会签的做法,实行多项合一、一次收文,联合审批、一次办结。

  (3)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办理,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集中在审批效劳中心、审批大厅等办公场所办理行政许可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有关规那么和程序。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就是在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后,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项制度有助于从源头上消除多头许可的弊端,促进许可事项本身的归并、整合,提高许可效率,加快市场准入。探索这项制度的根本要求:

  (1)应当表达精简、统一、效能的原那么,着眼于从大局上谋划行政许可事项,克服部门主义、本位主义色彩,各部门根据行政许可的具体实际,可以向省政府提出建议。

  (2)严格遵循报批程序,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不得擅自决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以免造成工作上的混乱。

  (3)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应当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下级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的探索。

  四、关于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的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标准自身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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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等待观望、漫不经心的态度,认真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切实抓好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

  (二)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既要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规定,认真学习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又要结合本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特点,增强可操作性,确保制度建设的质量。原来已建立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行修改,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使其更加健全完善。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根本原那么和精神实质,除按照上述要求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外,还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不断健全完善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的其他工作程序、规那么。

  (四)按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必须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不能打折扣,不能拖延;对属于应当探索的制度也要认真研究,在总结经验的根底上,积极推行,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制度建设的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总结经验,进行推广,确保行政许可制度建设按时高质量完成。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年04月03日实施日期:2004年04月03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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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如何完善行政许可制度

  对于这种逾越部门界限的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法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责任规定因此当申请人由于这种许可的漏洞被拒绝授予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人取得许可后因审批的不严格而给社会公众带来危害的时候申请人和受害人如何救济权利能否申请行政赔偿以何为依据要求赔偿以及行政机关及主要负责人应承担什么责任这些我们都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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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行政许可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我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已?­?­历了4个年头,其作用和效果是显著的,但实践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笔者试从实践层面对我国行政许可制度中的不足进行了归纳与剖析:一是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概念不清,为行政权力的滥用留下了空间;二是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不完善,为行政许可的“暗箱操作”留下了可乘之机;三是行政许可救济制度不健全,公民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同时,笔者对上述问题从立法以及贯彻落实法律的角度提出了完善的意见。

  [主题词]行政许可不足完善行政许可是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书面证照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①许可制度能够有效调节社会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事务,因此,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机关一种刚柔并济的管理手段,被各国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活动中。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也日趋广泛。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的有序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我国在XX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概念、设定、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许可法》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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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在已?­?­历了4个年头,在规范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与此同时,由于法制不健全,法律的滞后性等因素,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严重阻°­了市场**体制的建立,也影响了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给公民法人带来日益沉重的负担,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理清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概念,填补行政权力滥用的空间

  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前,通常都以行政审批来指代法律意义上的行政许可。即便是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的今天,行政审批仍然频繁使用在政府公文里,以至于很多人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两者等同视之。

  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到底是什么关系,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一、从广义上理解行政审批时,行政审批除包括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外,还包括针对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批;二、从广义上理解行政许可时,行政许可既包括对行政相对人审请的审批,也包括了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批,因而二者可作相同的理解;三、行政审批实际上只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的一个必要的程序;四、行政审批是行政许可中的一种特殊方式,它在审查条件、标准和程序上较之一般行政许可更为严格;五、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并没有多少直接联系,行政审批只是存在于行政机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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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与行政隶属关系相关联的权力行使方式,而行政许可则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外部行政行为;六、在行政管理实践中,人们往往乐意于将二者作简单化的认识,干脆认为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就是一回事。②这种认识上的混乱带来的结果是,在实践中,一些权力机关打起了法律的“擦边球”,利用“行政审批”这样一个含混的概念滥设审批权,行“行政许可”之实。尽管XX年国务院就曾限令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此后,某些地方政府也不遗余力、不止一次的清理、公开行政许可项目,但实际操作过程中还保留了为数不少的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现习惯上称之为“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些项目游离于行政许可法的约束之外,但如果公民法人要实施这些项目仍然需要通过某些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从而为滋生腐败留下了大量空间。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审批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行政上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即使一些地方政府的监督部门想要将此种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纳入监督范围,也不好把握,操作上处在一个尴尬的境地。

  因此,在《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在行政许可已?­成为了一个法律概念的今天,如何区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这两个交叉重合的概念就显得十分必要而又迫切。就学界来看,对于行政审批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下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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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和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最终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行为;狭义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政策和机关工作规程,对其下级机关和公务人员的特定请求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的行为。由此可见,广义的行政审批既包含了行政机关内部的批准,还包括了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外部的批准,在实践中,采用这样一个概念并不利于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清楚地区分开来。基于可操作性的考虑,笔者建议,应对行政审批做狭义的界定,并至少以政府文件的形式予以确定。这样,?­先广义的行政审批所包含的外部审批可以从两种途径予以消化:对于规范的外部行政审批行为,可以纳入行政许可范畴;对于本身就不规范的外部行政审批行为,应当抓紧予以清理和取消。③通过此种方式堵住利用“行政审批项目”滥用行政权力、滋生腐败的大门,减轻公民的负担,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防止行政许可“暗箱操作”行政许可程序是指国家为保证行政许可权的公正有效行使而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许、拒绝、终止、收回、撤销行政许可等决策的步骤、措施、方式和时限等规则的总称。我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不乏创新之举,但实践操作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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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行政许可公开程序规定不完备,公开?­则落实不到位。

  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公开、公平、公正的?­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由此确立了我国行政许可的公开?­则,并在后面的法条中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许可项目、公示、听证等诸多事项的公开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然而,在这些公开?­则和公开制度之后,法律却没有设定相应的保障机制。比如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如果有关行政机关不公布应当公布的行政许可依据、实施和结果,或者借“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名而拒绝公布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如何进行监督和救济,这些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上都是空白。④可见,如果没有事后的保障机制,行政许可过程就很难避免行政机关的“暗箱操作”,行政许可的程序公开就很难落实到实处。

  这一问题的解决,仅依靠《行政许可法》的自身规定是极其有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发布实施为“公开?­则”提供了强大的保障。根据该条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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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行政许可时,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公开并提供信息,否则,行政相对人有权提起诉讼,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实际效果还取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能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此处不赘。

  二是听证程序范围不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两条对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然而,细读条款,我们不难发现:首先,听证程序主要是由行政机关发起的,特别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仅只赋予行政机关以提起听证的权利,而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只有在涉及双方的重大利益关系、被行政机关告知的情况下,才能享有提出听证程序的权利,在没有被告知的范围内,公民没有主动提出听证的权利。其次,这两条法条中使用了“重大”、“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等限定语,立法语言模糊,具有严格限定听证适用范围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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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界定和理解“重大”、“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判断的标准何在,无疑赋予了行政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样就实际带来了听证范围不确定的问题,就有可能实际上剥夺当事人的申请权,从而为腐败或“暗箱操作”留下了可趁之机。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更多地赋予公民发起听证的权利,而不能把举行听证的决定权集中在行政机关手中。就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而言,公共利益实为个人利益的集合表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密切相关、无法截然分开的,这样的行政许可一?­作出即具有普遍使用于不确定多数人的意义,因此应当直接赋予公民以听证的主动权,使公民通过听证程序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涉及申请人和他人利益的行政许可,无论是否重大,是否直接,应当允许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是否向行政机关申请参加听证,不以行政机关告知为限,如此,方能限制行政机关强大的自由裁量权,明确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范围。

  三是行政许可内外部程序不明,责任主体难以界定。凡属行政机关内部D­调、咨询及报批的许可程序,本属于内部程序,受理许可申请的机关或机构有义务配合其他机关或机构实施许可行为。⑤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应当先?­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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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该法条确定了行政许可的报批程序。但是这一规定却模糊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究竟?­为行政许可主体、?­对外作出行政许可的问题:是下级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发生许可关系,还是上级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发生许可关系?拟或是上下级行政机关共同与申请人发生许可关系?⑥这些从法条也无从得知。内外部程序不明确带来的一个结果是,在这个许可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应当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审批环节下级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过错,而行政许可己由上级行政机关作出,从而致第三人损害的情况,公民应当以?­为责任主体追究责任、救济权利?对此,行政许可法应当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主体,将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区分开来。

  三、健全行政许可救济制度,有效保障公民合法权利行政许可救济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加以纠正,以及对于因行政许可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弥补等多项内容。⑦“无救济即无权利”,因此,行政许可救济制度的设计是《行政许可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此外,《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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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赔偿法》也与《行政许可法》一起共同构建了我国行政许可领域中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机制。然而,现行的许可救济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无法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一是《行政许可法》的某些救济程序缺失了责任承担的具体内容。

  任何行政权力都是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法律责任能引导公权力以一种良性的方式运行,而责任的缺失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行政许可权也不例外。我国行政许可救济制度的责任内容缺失主要体现在:

  一方面,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九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然而,如果起草单位没有召开听证会、论证会,责任如何追究,公众能采用哪些救济手段,行政许可法没有给出相应的规定。另,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该法条确立了行政许可违法设定的责任追究,但该条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主体的责任规定并不完整,仅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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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的责任,对于主要负责人员的过错却只字未提,此外,《行政许可法》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了赔偿责任,却没有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规定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在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中,《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在实践中,对于这种专业性强、需要特殊部门技术界定的事项,由于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硬性规定,有些行政机关往往在自己不具备专业水平和条件的情况下也作出许可,尽管该行为没有违法,但仍然会对被许可人及社会公众带来潜在的危险。对于这种逾越部门界限的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法》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责任规定,因此,当申请人由于这种许可的漏洞被拒绝授予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人取得许可后因审批的不严格而给社会公众带来危害的时候,申请人和受害人如何救济权利,能否申请行政赔偿,以何为依据要求赔偿,以及行政机关及主要负责人应承担什么责任,这些我们都不得而知。⑧

  二是行政救济途径不完善阻塞了权利救济的渠道。目前,我国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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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讼。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内救济,它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许可,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依照准司法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我国在《行政复议法》中确立了合理性审查和全面审查的?­则,即复议机关对被提起复议的许可行为不仅要审查其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合理、适当,同时公民,注入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许可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合法,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从而把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了行政复议范围。不足之处是,《行政复议法》对能够进行复议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归于狭?­。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只有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能够纳入复议审查范围,既没有穷尽规章以下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也将行政立法中的法规和规章排除在外。然而,从现实上来看,设定行政许可的法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比比皆是。这些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于对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的考虑,可能存在违反宪法、法律规定而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这一点在行政许可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如行政机关通过创设行政许可从而导致各部门利用许可设定权争相扩张本部门权力,对自己的责任则一笔带过;把许可制度当作聚敛财产的手段,造成许可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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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之一;竞相规定许可的标准、范围、条件,造成条块分割、妨°­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等等。⑨

  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按司法程序对该起诉和相关行政争议加以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与过程。相对于行政复议,作为司法程序的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外救济制度,它比行政复议更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能够提供的救济范围有限:首先,行政诉讼只能对具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其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最后,行政诉讼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无法受到司法审查。以上三点分别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救济途径。一方面,就行政复议而言,应当将抽象行政行为全部纳入到行政复议范围,强化规范和监督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另一方面,从行政诉讼的角度看,首先,行政诉讼引入合理性审查机制,使大量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许可行为受到司法审查的制约和限制,防止行政许可机关“滥用职权”的隐性违法行为;其次,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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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迅速发展,行政许可已?­日益涉及到社会建设的各个领域,如民政、公安、计划生育、医药卫生、文化、资源、房地产等都存在着许可制度,这使其可能侵犯的合法权益也变得更加广泛,因此,应当扩大行政诉讼法所保障的权利范围,使所有侵犯合法权益的许可行为都能够受到法律的制裁;最后,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实现行政许可复议和行政许可诉讼顺利衔接。⑩

  三是行政许可的补偿规定缺乏条款保障。行政补偿是行政救济的方式之一,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由此确立了我国行政许可补偿制度的原­则规定。行政许可补偿制度,是指因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实施许可的行为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由行政许可机关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行政许可补偿制度的确立,是行政补偿在行政立法中越来越受到关注的表现,它有利于更好的保护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平等的保护市场主体,其不仅在行政许可领域,甚至在整个行政法领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就目前我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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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补偿制度而言,在法律规定上尚不完善,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现象。因为,《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仅仅明确了行政许可补偿这样一个原­则,而《行政许可法》在责任条款中并没有对补偿的标准、程序等内容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因此操作性不强。此外,虽然我国1994年就制定了《国家赔偿法》,但其中也没有关于因何种情形引起补偿的规定,“依法”补偿从何而来?对此,有学者评价行政许可法中补偿原­则的规定是一张用于充饥的画­饼!笔者建议,要解决这种现状,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同时在《行政许可法》中就许可补偿的具体范围、具体程序和具体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使行政许可补偿既有一般的法律规定,又有“特别法”的规定,全面保障行政许可补偿在许可救济制度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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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如何完善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界定和行政权力的运作等许多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行政许可,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密切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并尽快与国际接轨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通常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与一般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向其成员颁发资格证书或准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不同,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的控制手段,其性质是使相对人取得或行使某种权利,或对相对人的某种权利、资格和法律关系予以确认。

  有资料显示,我国现有100多部法律、400多个行政法规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了行政许可。据不完全统计,国务院各部委就有近3000项,省级行政机关有2000多项,市(地)、县级则多得不胜枚举,涉及到绝大多数行政机关和行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政府的管理职能由控权、管理向服务与合作的转变,行政许可制度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许可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无论是行政管理成本、效率观念,还是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的理论,事前的预防和事中的管理及事后的监督有本质的不同。我国目前的许可制度,基本上没有把行政许可作为对拟发生的“错误经济行为”的一种事先预防措施来评价,一些行政机关将本来属于事中的管理、事后的监督层面上的检查或备案范围的职责,巧立名目,擅自将其前置到预防的层面来设置许可,成为滥用行政权攫取行政团体私利的手段。据报道,某市一个投资4200万元的工程,从办手续到开工足足用了9个月时间,办理28项手续,盖了82个图章,收费16项,约占总投资的20%。由于许可管理的目标直接涉及经济活动,使行政机关的职能迅速膨胀,直接导致了“政府巨人症”。这种“巨人政府”或因过分水肿而行动不便而削弱了政府实现其目标的能力,或因过分集权而抑制了市场经济的活力。

  二是行政许可主体不规范。实施许可的主体应该是法定许可机关,非法定许可机关的许可行为无效。目前,我国立法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哪些机关可以行使许可权,哪一级机关可以行使什么样或什么层次的许可权问题。行政许可中“设租”、“寻租”行为盛行,下级越权行使上级许可的现象以及此许可机关越权行使彼机关许可权的现象在很大范围内存在,多个部门就同一事项重复许可、多头许可,甚至非法定许可机关及组织擅自行使许可权,随意设卡、收费现象增多。这不仅使一些行政机关争权夺利,破坏从政之德,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声誉,而且大大增加相对人的成本和负担。

  三是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以及行政许可的种类统一规制的少,人为掌握的许可条件和内部标准过多,而且关于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往往不对外公开,相对人获取许可信息材料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

  四是行政许可缺乏确定性程序规定,相对人难以全面了解行政机关的许可行为方式、步骤、形式、时限、顺序,甚至行政机关擅自拖延许可、该许可不许可时,其责任也难以得到追究。

  此外,行政许可还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如程序不当、程序瑕疵等。程序不规范不健全是我国现行许可制度的重要缺陷,它在总体上往往使行政许可的实体正义失真。

  五是对许可行为以及被许可人的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无论是对许可机关及工作人员滥发许可证、发证后监管不力的行为,还是对被许可人非法转让、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都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往往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不及时,对违法行为人追究不到位。“有权无责”,成为行政许可权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们认为,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应该是有所作为的,又应该是无所作为的或者是不能作为的。在实践中,对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正反积极作为应该说大家都能理解,而且各个层次各个部门的政府行为事实上也是以这样的思路来与市场发生关系的。但是对于政府不能干预市场行为以及不能直接介入市场经济活动,似乎强调得不够,所以人们理解也不够。行政许可作为调控市场经济的手段,既要遵循一般的法制原则,如合法原则、国家利益原则、责任原则、监督原则等,也要从划清行政机关事权范围的角度,遵循其自身内在的特有原则。其中包括:

  1、市场调节优先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有资源稀缺性问题,即资源不能用以生产出足够的符合需求的产品和劳务来满足人们的所有要求,在这种不对称中,人们必然会产生选择:如何有效地使用有限的资源生产出最需要的产品和劳务,并规避冲突实现合作与竞争,这就需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凡是通过竞争、价值规律等市场机制能解决的事情,均应由市场决定,不应设定行政许可。如果把强制性的公共权力带进市场调节的领域,那么,市场调节的规则必然会遭到破坏。

  2、社会中介作用优先原则。在自身管理和行业自律方面有其独立职责和行业优势的中介组织,介于政府与个人之间,具有意见和利益表达的机能,还能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协调和维护秩序的作用。

  特别是在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中,它在承接政府转移出的一些职能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对于不适宜以公共权力主体的身份解决经济活动中的矛盾与问题,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社会自我管理作用,通过制定并执行行业标准、职业行为规范约束同业行为、奖优罚劣等自律机制加以解决;对一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服务是否合格的认证和检验,中介组织比行政机关更有专业优势,无需行政机关直接介入。

  3、非行政职权引导优先原则。行政机关并不总是需要运用行政许可等强制性手段来干预经济,运用一些非强制性的、非行政职权性的行为,包括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方式,也可以引导、激励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主动参与、自觉服从行政管理,同时,还可通过配套的非行政性的市场化措施来调动相对人主动配合的积极性,使相对人的选择更具理性,从而提高政府干预的功效,降低行政管理成本。这也体现了权力与权利关系的重新配置,使行政减少不平等与特权性因素。

  4、内在限制优先原则。行政许可是一种对他人权利的限制,属法定行为,由于法难以调整人的内心世界,难以包罗万象,而道德责任感可以拘束人的内在心理,借助于自我认识、自我批判和内心立法把外在的要求转化为自愿的行为活动,有移化人们思想品质的作用,具有比法更高的价值目标。强调内在限制优先,尊重习惯和社会自律的作用,保留充分的道德平衡空间,有利于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秩序与自由的协调,使制度正义和社会正义得以弘扬。比如,对一些只是为了方便管理而设定的许可,像为防止假酒销售而设置的酒类专卖许可等,就没有必要以许可手段进行控制。当然,内在限制也要通过规范化、制度化,使公德意识和行为成为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有普遍约束性,把对权利的限制与相对人的社会责任感或义务感密切联系一起,这样不仅能强化道德建设而且可以维护公平的竞争。

  5、成本效益优先原则。行政许可是一种成本很高的行政管理手段,在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时,除了有效性的考虑以外,也应以成本的高低作为其可行性的标准。一般来说,行政许可的成本应低于解决未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成本,如果相反,该行政许可即属于不适当和不必要。当然,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与进步,会出现许多新的行业、新的领域,许可的标准和范围也将随之调整,如古代只对盐铁业实行特许经营,而现在对核工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业实行许可管理,关键是要衡量成本并根据被许可事项对公益的影响程度而确定。

篇四:如何完善行政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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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行政许可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我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已?­?­历了4个年头,其作用和效果是显著的,但实践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笔者试从实践层面对我国行政许可制度中的不足进行了归纳与剖析:一是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概念不清,为行政权力的滥用留下了空间;二是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不完善,为行政许可的“暗箱操作”留下了可乘之机;三是行政许可救济制度不健全,公民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同时,笔者对上述问题从立法以及贯彻落实法律的角度提出了完善的意见。

  [主题词]行政许可不足完善行政许可是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书面证照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①许可制度能够有效调节社会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事务,因此,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机关一种刚柔并济的管理手段,被各国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活动中。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也日趋广泛。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的有序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我国在XX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概念、设定、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许可法》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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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在已?­?­历了4个年头,在规范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与此同时,由于法制不健全,法律的滞后性等因素,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严重阻°­了市场**体制的建立,也影响了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给公民法人带来日益沉重的负担,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理清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概念,填补行政权力滥用的空间

  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前,通常都以行政审批来指代法律意义上的行政许可。即便是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的今天,行政审批仍然频繁使用在政府公文里,以至于很多人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两者等同视之。

  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到底是什么关系,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一、从广义上理解行政审批时,行政审批除包括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外,还包括针对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批;二、从广义上理解行政许可时,行政许可既包括对行政相对人审请的审批,也包括了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批,因而二者可作相同的理解;三、行政审批实际上只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的一个必要的程序;四、行政审批是行政许可中的一种特殊方式,它在审查条件、标准和程序上较之一般行政许可更为严格;五、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并没有多少直接联系,行政审批只是存在于行政机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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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与行政隶属关系相关联的权力行使方式,而行政许可则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外部行政行为;六、在行政管理实践中,人们往往乐意于将二者作简单化的认识,干脆认为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就是一回事。②这种认识上的混乱带来的结果是,在实践中,一些权力机关打起了法律的“擦边球”,利用“行政审批”这样一个含混的概念滥设审批权,行“行政许可”之实。尽管XX年国务院就曾限令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此后,某些地方政府也不遗余力、不止一次的清理、公开行政许可项目,但实际操作过程中还保留了为数不少的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现习惯上称之为“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些项目游离于行政许可法的约束之外,但如果公民法人要实施这些项目仍然需要通过某些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从而为滋生腐败留下了大量空间。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审批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行政上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即使一些地方政府的监督部门想要将此种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纳入监督范围,也不好把握,操作上处在一个尴尬的境地。

  因此,在《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在行政许可已?­成为了一个法律概念的今天,如何区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这两个交叉重合的概念就显得十分必要而又迫切。就学界来看,对于行政审批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下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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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和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最终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行为;狭义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政策和机关工作规程,对其下级机关和公务人员的特定请求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的行为。由此可见,广义的行政审批既包含了行政机关内部的批准,还包括了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外部的批准,在实践中,采用这样一个概念并不利于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清楚地区分开来。基于可操作性的考虑,笔者建议,应对行政审批做狭义的界定,并至少以政府文件的形式予以确定。这样,?­先广义的行政审批所包含的外部审批可以从两种途径予以消化:对于规范的外部行政审批行为,可以纳入行政许可范畴;对于本身就不规范的外部行政审批行为,应当抓紧予以清理和取消。③通过此种方式堵住利用“行政审批项目”滥用行政权力、滋生腐败的大门,减轻公民的负担,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防止行政许可“暗箱操作”行政许可程序是指国家为保证行政许可权的公正有效行使而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许、拒绝、终止、收回、撤销行政许可等决策的步骤、措施、方式和时限等规则的总称。我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不乏创新之举,但实践操作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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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行政许可公开程序规定不完备,公开?­则落实不到位。

篇五:如何完善行政许可制度

  本来除了少数涉及高信用或者对公众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业如金融保险证券环保医药易燃易爆等以及涉及自然垄断或者稀缺资源利用的行业如电力通信公用事业等以外从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际通行做法看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一般都实行登记制重在事后监督这有利于增强市场竞争的活力

  (汪永清)关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几个问题(要点)

  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3-04-0310:54阅读次数:行政许可(通称行政审批)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界定和行政权力的运作方式等诸多问题。正确认识、理解、把握行政许可,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一、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分类行政许可有自身的规律。认识这种规律可以有很多角度,但从权力与权利关系的角度去认识,可能比较合理、科学。(一)性质。行政许可通常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依法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性质是使相对人取得或者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对相对人的某种权利、资格和法律关系予以确认。理论界通常把权利分成三种形态:应有权利(历史地形成的非法定权利,如习惯权利、道德权利等)、法定权利(法律确认并予以保护的权利)、实在权利(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得以行使或者实现的权利)。权利运行有四个环节,权利形成(社会自在)――权利赋予(国家法定)――权利行使(权利实现)――权利救济(行政与司法事后补救)。权利形成属于道德、习惯范畴,权利赋予属于立法范畴,权利的转让或者行使属于权利人依法实现权利和有关机关依法办事范畴。研究、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应当从下列环节着眼:――关于权利的取得。比如,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城镇土地、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公民个人要取得城镇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权,必须经过所有权人即国家的许可。――关于权利的行使。权利在享有而未行使阶段,不涉及他人利益,也不涉及国家、社会的利益,不具有侵犯性。而权利在行使或者实现过程中则有可能发生权利扩张,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法律在赋予某种权利的同时,往往都要对权利的行使规定条件。比如,公民依法享有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但公民行使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时,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某个公民是否具备行使游行、示威权利的条件,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审查、确认。对符合条件的,许可其行使这项权利;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其行使这项权利。这里,需要强调:(1)有些法定权利,由于不涉及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其行使是不另加法定条件的,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2)有些法定权利在行使中,可能发生权利扩张、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这种损害往往可以通过事后的赔偿加以扼制、补救。其行使的条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第三方对这些条件再进行事先的认可核实,如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权利等。(3)有些法定权利,虽然其行使需要对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事先予以认可核实,但由于该权利行使可能产生的问题可以通过自律行为去解决,行使该权利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由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去核实认可,如一般产品的生产权等。(4)有些法定权利,由于其行使直接涉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利益等,不仅需要有法定条件,而且还需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或者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予以认可核实,如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开办私营企业的权利等。――关于权利、资格和法律关系的确认。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权利(如房地产所有权)、资格(如律师资格)、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未经登记、认可,就不能取得合法地位,或者不能从事某项活动,或者不受法律保护。可见,行政许可在本质上是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

  条件的审查核实。这样认识行政许可,表明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来说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责任。行政机关有责任为许可申请人实现其权利提供相关服务,相对人依法提出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受理并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对已经批准发给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即应承担保证被许可对象合法行使权利并对其进行监督的责任;对上述职责不作为的,就是失职。(二)功能。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方式,对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经济宏观管理,保护并合理分配有限资源等,都有重要作用。但是,行政许可不是万能的,而且成本很高。――从监督管理方式看,行政许可属于事前监督管理方式。从管理的有效性和成本来说,对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问题(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者需要付出更大代价的)往往需要采取事前监督管理,而对可能发生的随机性、偶然性问题则采取事后监督管理即可。因此,作为一种事前监督管理的方式,行政许可对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问题而言,其功能主要是预防某种危险性的发生。――从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看,对行政机关而言,某一事项需要行政许可,意味着对该事项的监督关口前移,从而行政机关的责任也相应前移。对相对人而言,某一事项需要行政许可,则意味着该相对人在这一事项上比其他相对人要多承担一份义务。因此,行政许可的功能又是与行政机关的责任和相对人的义务相联系的,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责任,以确保相对人履行义务,那么行政许可的功能就要大打折扣。――实践中存在将行政许可功能扩大化的倾向,往往是出了问题,就要强调管理,一强调管理,就要审批、发证。(三)分类。从形式上看,行政许可包括审批、审核、批准、认可、同意、登记等。从行政许可的功能和适用条件来划分,行政许可可以划分为特许、普通许可、认可、登记。――特许。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权利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许可、自然垄断行业的准入许可、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其主要特征有三:一是,相对人所取得的特许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控制;三是,行政机关实施特许一般有自由裁量权。――普通许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权利,如营业执照、建筑许可等。其主要特征有三: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活动的准许;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三是,行政机关实施普通许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认可(核准)。对某种行为是否达到法定技术标准的核实认可,或者对相对人具备某种专业技能的证明,如消防验收、电梯运行核准、医师资格证、律师资格证等。其特征有四:一是,认可核准的依据主要是技术性、专业性的;二是,认可证如资格证、资质证不可以继承、转让;三是,没有数量控制;四是,行政机关实施认可没有自由裁量权。――登记。对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权利的确认,如婚姻登记、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其特征有三: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权利事项,或者是非法的,或者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控制;三是,行政机关从事登记工作没有自由裁量权。二、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从制度建设考虑,对什么事项应当设定行政许可,对什么事项不应当设定行政许可,这是认识、理解、运用行政许可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什么事应该由政府去管,对该管的事政府又应当如何去管。(一)合法原则。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事关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设定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一般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从权限讲,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部

  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及较大市人民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设定部分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从形式看,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必须是公开的、规范的。总起来说,只有法律、法规和符合法定条件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二)合理原则。从行政许可的功能和自身要求看,有些事项需要实行行政许可,主要是: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有关土地、矿产、水、森林、海洋等国家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事项;有关金融、保险、证券等需要高度社会信用的事项;利用财政资金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项目;根据对外开放要求,需要实行市场准入的事项;有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意识形态方面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的事项等。有些事项,尤其是经济活动中多数事项,主要应该通过加强事后监督来管,靠行政许可是管不住的,而且还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并容易滋生腐败。因此,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体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中的基础性作用,符合行政许可自身的规律和要求。对经济事务,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去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也要首先考虑通过事后监督来解决;只有在这些手段都解决不了时,才能考虑通过行政许可去解决。(三)责任原则。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应当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行使行政许可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履行对许可对象实施有效监督的责任。由于许可机关不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许可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监督原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权,要按照公开、公平、效率的原则,明确许可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的条件、程序和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许可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必须公布;行政许可的手续应当简化,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需要多个部门行政许可的,应当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负责答复。三、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程序是规范、制约行政许可行为,确保行政许可合法、高效的重要制度。行政许可缺少必要的程序,在实践中带来了不少消极后果,比如:行政许可缺少明确具体的条件,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工作人员仅根据习惯、经验、与申请人的关系好坏,甚至以个人获得多少好处来决定许可与否;政府各部门重复审批,一个许可在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程序周转环节过多,实际上变成多道许可,给申请人增加额外负担;不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也不允许申请人申辩,影响了许可的公正性;对许可的事项缺少经常性的监督,热衷于年检、收费,搞形式主义,等等。针对上述问题,必须通过具体可行的程序予以限制和制约,既要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防止政府工作人员个人专断,又要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一)行政许可程序总的要求是:(1)行政许可适用的条件和具体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合理、明确具体、简明规范,方便当事人;(2)便于监督;(3)行政许可权与行使该权力的单位、个人的利益彻底脱钩。(二)行政许可程序的主要内容:(1)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工作日依法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受理;(2)行政许可涉及到行政机关内多个机构的,行政机关必须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办理,做到一个窗口对外;(3)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应当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依法办理;(4)有一定数额限制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公布条件与标准,按照招标等择优原则作出决定;(5)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期限办理,超过期限延期办理的,必须经上级机关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既不作出决定又不说明理由的,申请

  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6)由几个行政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有关行政机关已审查的事项,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重复审查;(7)在办理行政许可期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务场所外与申请人进行单方面私下接触,接受申请人的宴请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三)在规定行政许可程序时,应当有条件地规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这对于保障行政许可的公正与公平,防止主观臆断,具有积极作用。对于听证的范围,除了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要求听证外,应当规定:“资源、环境保护、城市征地建设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说明有关情况,并举行听证会。”四、对改革现行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的思考(一)历史发展。行政许可制度具有控制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便于国家对社会事务进行适度干预,因而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我国建国初期,国家就对社会治安、特种行业以及个体经济等领域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但范围较窄,制度也不完善。由于实行计划经济,大多数行业由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计划经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从单纯依靠计划和行政命令发展到运用多种手段对社会、经济事务进行管理,行政许可随之得到广泛应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大多规定了行政许可,这对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作用。(二)主要问题。行政许可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第一,设定权不明确。现行不少行政许可是由部门文件或者内设机构文件设定的,有的甚至没有任何依据,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如对交通行业能源利用监测的行政审批、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行政审批、对展览展销活动的行政审批等。有的地方政府通过设定行政许可,对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区严格限制,强化地方保护。第二,设定不合理。不少行政许可的事项是政府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或者属于应当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事后监督方式解决的事,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对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性行政审批太多。在某省,办一个批发市场要经过80多道审批;在某市,出租车运营要具备26个证。本来,除了少数涉及高信用或者对公众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业(如金融、保险、证券、环保、医药、易燃易爆等)以及涉及自然垄断或者稀缺资源利用的行业(如电力、通信、公用事业等)以外,从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际通行做法看,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一般都实行登记制,重在事后监督,这有利于增强市场竞争的活力。目前,我国对市场主体资格过多的前置性行政审批往往是重审批、轻监管,市场进入很难,一旦进入又无人监管。二是,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的行政审批范围太泛。比如,对自行车生产的行政审批,对眼镜生产的行政审批,对冷藏柜生产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应当通过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再如,对交通工业产品生产的行政审批,对安全帽、安全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的行政审批等,涉及的都是在生产环节如何确保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在销售环节如何确保使用者选购符合标准的产品。实践证明,这些产品靠事前行政审批,并不能解决质量问题。三是,对资质、资格的行政审批太滥。对需要特殊信誉或者特殊技能职业的,如医师、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对其执业资格进行行政审批是必要的。但是,对从事一些技术性要求较低或者根据约定从事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职业,完全不需要也不必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行政审批,如对保姆资格的行政审批、对文秘资格的行政审批、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从业资格的行政审批等。有些职业的从业资质、资格,虽然需要认定或者批准,但可以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来办,如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

  第三,多数行政审批,审批机关往往只享有权力,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适用行政审批的条件不明确,手续繁琐,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制度。不少行政审批都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不少企业、个人为了通过行政审批,还要给好处、托关系,助长了腐败,在某种意义上说,成了腐败之源。(三)行政许可改革的思路。行政许可改革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新的突破口,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也是从源头上消除腐败的重要举措。改革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体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把体制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妨碍市场开放公平竞争以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要下决心予以取消。同时,对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也要减少环节、公开程序、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强化服务。通过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标准。为了保证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科学有效、切实可行,按照上述思路,可考虑确定以下改革的标准:第一,按照合法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许可,应当予以取消:――没有任何依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以下的国家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设定的;――国务院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的文件设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事项已经作出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规章自行设定的;――设立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的前置性行政审批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登记前办理的;――除涉及使用财政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外,对企业的投资、技术改造等经营活动设定的。第二,按照合理、有效原则,除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少数工业产品以外,凡是通过市场竞争或者实施强制性标准并加强事后的监督,可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予以取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证、资格证应当予以取消:(1)对除要求特殊信誉或者特殊技能以外的职业设定的;(2)对当事人自行约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从事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动设定的;(3)对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决定某种生产经营技能的要求设定的;(4)对某种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或者追究其他民事责任解决的事项设定的;(5)对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可以解决的事项设定的。此外,凡是通过一道行政审批能够解决的,其他的行政审批应当取消;凡是能够由较低层次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应当取消。(五)在按照上述思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进行改革的础上,抓紧起草行政许可法,力争在今年10月下旬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篇六:如何完善行政许可制度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内容提要】本文从《行政许可法》实施近几年来的实际情况出发,对《行政许可法》实施的现实制度意义、实施中面临的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以期以规范与现实相结合的视点求得行政许可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行政许可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问题实施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2003年8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予以发布,并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其立法目的为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但是,在近几年的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健全、行政许可没有相关必要的法律进行规范,以及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期人们新旧意识思想的冲突等原因,暴露出众多问题,使得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仍然存在诸多困难与障碍。本文拟就现今我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中暴露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对策。

  一、《行政许可法》实施的现实制度意义

  《行政许可法》第2条将行政许可界定为:“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它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的关系,涉及行政权力的设置及运作方式等诸多问题.行政许可制度的存在是基于市场失灵的需求,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是基于政府失灵的需要.通过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可以有效地促成透明政府、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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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可以深化民主行政新内涵,推进依法行政新步伐和打造服务行政新理念。

  (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可以有效地促成透明政府现代社会,政府应当是阳光透明政府,政府行政应当是民主行政,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基本趋向。民主行政的内涵是透明和开放,是公民享有知情权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它要求掌握大量信息资源的政府给予公民这一基本权利以充分有效的制度和现实保障,它要求政府工作公开、透明,要求政府树立为民、亲民、便民的新型管理理念。行政许可法通过规定行政许可事项依据、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条件、行政许可结果公开、行政许可信息共享、设定行政许可需要依法举行听证等制度,充分体现了行政许可公开透明这一重要原则,对于减少“暗箱操作",防止行政权力滥用,抑制许可腐败等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和法律保障。同时,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表明,虽然民主行政的本质是为民、亲民、以民为本,但是其不仅仅是在目的上要求为人民服务,更重要的是在过程上要让人民参与行政。例如,在行政许可的设定方面,《行政许可法》第19条规定:“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听证意见的情况。”这就在制度和法律层面为民主行政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也深化了对这些新内涵的认识,树立起了以民为本的管理理念和参与行政意识,修复了政府和人民的友好合作关系,培育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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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合作沟通意识。

  (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促成责任政府在现代法治社会,政府应当对社会负责。行政权的行使只有在能够保障社会利益,真正履行政府职责时,才是合乎理性的,才是合法的。因此民主法治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责任政府也就必然要求政府责任行政。责任行政一方面表明行政相对人作为社会成员,需要行政机关提供高效、恰当的服务。要求政府是服务型政府;另一方面表明行政机关从社会获取权力为社会提供服务就必须对社会负责。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表明公民的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人权必须得到包括政府在内的全体社会实体的尊重和保障。同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更为深刻的涵义是:政府必须尽尊重和保障人权之义务,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创造条件,提供恰当、高效的服务。按照上述要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机关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提供“一站式服务”、创设“一个窗口对外”、以及严格的许可期限制度和方便申请人网上申请的设施建设等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政府高效、便民服务的要求,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管理理念。同时,《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实施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明确规定因此造成许可申请人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行政许可法》很有特色的规定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并规定了政府的信赖补偿义务。这些规定,对于树立责任政府和诚信政府形象意义重大,对于建设一个公共服务型、权责一致型的政府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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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过程中,《行政许可法》的全面贯彻落实遇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条文疏漏法律条文的严谨性是该法律是否贯彻到位的根本保证,某些条文的漏洞往往成为违法者规避与执行者推脱责任的“空子”。以本人对具体法律条文的理解,现行《行政许可法》在以下条款中存在缺陷:1.职能界限不明。该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法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现实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之争从来没有停止过,由于利益关系本来法律非常明确的行政职能都在不断的争夺、推诿、扯皮之中,何况没有明确的职能权限注定是在现实中很难实施的理想化条文。2.临时性行政许可的实施期限不明确。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有两项:其一是第14条规定:“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其二是第15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从上述法律条文本身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无论是国务院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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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还是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都是因行政管理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都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既然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就应当有一个明确的并且时间不能太长的实施期限。否则,在客观上就存在着临时性措施长期有效的可能性。

  3。条文语词含糊。由于条文语词含糊有可能使体现部门意志的不合理许可“合法"化。行政许可法有关许可设定的条件有些太过于笼统,使不合理的许可有可能“合法"地冒出来。比如《行政许可法》第12规定:“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行业市场准入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要知道,所有许可都是行政机关提出法律法规草案,由立法机关来通过的,行政机关完全可以以涉及公共健康安全为由创造一种新许可。现实中,通过法律升级,本来通过规章约束的东西后来升级为法规,法规约束的东西最后上升为法律,如当前在网吧管理、传销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均冒出新的行政许可,枯且不论其是否需要,但将来通过法律升级的途径创造出来本来不应该设定的许可却在所难免。

  (二)执行消极行政许可事关各部门切身利益,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无疑限制了许可部门实施许可的弹性,因此势必会产生消极抵制或变通执行现象,从实施现状来看许可法并没有给许可环境带来太大的变化。其主要表现为:1。实施许可时的附加条件可能变成另一许可.虽然法律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规定得非常详细具体,但是有些情况下仍然还有很多空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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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钻,特别是许可的条件这一项.法律规定所有的许可条件都必须公开,都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告,但是并没有说对于许可可以设定哪些条件。它只是说许可的条件必须公开化,条件要明示,没有说许可的条件要法定化,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一项许可时附加一项或多项条件,而实际上每一个条件又是一个许可,如一些许可机关按内部规定或地方政府的要求在设定许可的条件上进行细化,使许可取得更加繁琐复杂化,违反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便民之初衷。

  2.趋利现象阻挠许可法的实施,一些收费会变得更隐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涉及到权利与利益的再分配,一方面一些既得利益集团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在不同程度地抵制《行政许可法》的全面贯彻落实,或者采取某种“变通”的方式来改变原有的职能,“换汤不换药",想方设法规避法律的制约,如以方便管理为名借年检或许可之便推销产品谋利之现象在各行政许可机关仍屡见不鲜;另一方面《行政许可法规定》:“如果可以通过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就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法律赋予这些组织履行与行政许可相近、相似的职能,但如何界定这些组织的权力范围以及依法规制他们的行为仍是法律中的模糊地带,甚至是“空白”,从现实情况看,由于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大多授行政许可机关控制或管理,因此这些组织往往成了许可收费的利用工具,如许多许可机关通过其控制的协会或行业组织以业务培训、活动经费、法律宣传等名义收费的现愈演愈烈。

  3。机构职能不削减、编制人员不控制,许可的产生是挡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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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多,实施机关更多,绝大部分行政机关行政开支与人员福利与许可收费息息相关,甚至有的是靠行政许可赖以糊口,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行政许可一般应实现零收费,如果现实中真正依法执行,那么许多机关光靠财政拨款实际上就没法运转,这些机构显然不会善罢甘休,肯定会想方设法来变通运用权力或变通运用行政许可,甚至会创造出新的许可事项来.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只有进一步深化机构及人事制度改革,才能保证行政许可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三)监管乏力1。一些行政许可被取消后,有可能会造成管理失控。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相当一些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老的行政许可项目被依法取消,从取消后的现状来看,在某阶段、某些行业引起管理失控,影响社会稳定,如取消废旧行业经营许可,造成一些地方废旧业盲目扩张,给盗窃销赃创造了机会,又如商标印制行业的行政许可原来比较规范,取消后一度产生管理混乱,使商标侵权行为有所抬头,之后又将其重新纳入管理.另外,一些许可项目被取消后,由于利益的丧失,导致管理积极性的丧失,许多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业日常管理极易出现“管理真空”而导致事故。2.只许可不监督或重许可轻监督.我国现行的许可制度是进入门槛高的制度,当前大多数行政机关注意严格把握行政许可的条件,设置重重关卡,但一旦被许可人取得许可后却又很少去监督.特别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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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在取得行政许可时可能符合条件,但随着时间及各种外部因素的变化,极易导致问题产生,而对行政机关来讲,由于维持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需要支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宁愿新问题出现,又设新的行政许可,也不愿在事后监督上下功夫,致使问题越多,许可越多.

  3.监督手段单一,监督检查时搞运动战,各自为战。一方面,行政机关缺少发现行政违法行为信息反馈机制,对行政违法行为也缺乏有效手段、方法,使行政许可的后续管理往往出现管不住、打不死现象;另一方面,在目前体制改革转轨时期,违法行为处于高发阶段,由于行政机关横向分工过细、部门分割严重,行政执法队伍多头设置,一旦监管就搞运动战、突击战。违法行为积累到非打不可时,集中力量搞突击,平时则能推则推,能拖就拖。

  三、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建议行政许可法的未来有喜有忧。能否得到很好的实施,既取决于国家大的改革环境,又取决于每一个法律人的努力.本人愚见,要使行政许可法在贯彻实施中走出尴尬,应当作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加强法制建设行政许可法制定的过程轰轰烈烈,历经周折,花了7年的时间,由此可见其制定的难度,要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首先应当在制度建设上作好以下几点:1.继续完善法律条文及配套制度建设.由于我国行政许可法所涉及的范围广、部门多,仅凭八十多条法律条文很难面面俱到,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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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根据实施反馈情况及时进行条文的修订与完善外,还应在统一指导下出台较为细化的实施细则或施行办法。

  2.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基层群众对新法律的认知度是新法顺利推行的重要保障,一些部门往往利用群众对新法的认知低而消极甚至阻碍新法推行以维护自身既得利益,因此,对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基层干部群众的行政许可法宣传十分必要,这有利于形成法律贯彻的群众监督制约机制。

  3。设定严格、细密、科学的程序制度,规定严格的行政责任制。虽然行政许可法对众多许可项目设置了较为细密的程序,对行政许可违法行为亦设置严厉惩处措施,但由于许可法覆盖面太广,无法对某项具体许可或具体许可责任作明确规定,当前的做法是由各实施部门根据需要自行设定,使行政许可法,不但没有起到方便群众之作用,反而使许可越来越繁琐,因此,在对各类许可项目进行继续清理的同时应对各类许可的具体程序制度进行严格、细密、科学的统一规范。

  (二)改革现有实施机制

  行政许可实施难的根本原因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当前行政机关权限横向分工过细、部门职责交叉严重,多头审批严重以及行政机关纵向无事项分权,行政许可只有大小之分,没有性质区别,多层审批严重仍然是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中的一大主要障碍,因此,应以调整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制为改革的切入点.

  1。大幅减少多头审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多头审批与部门争利益有关,在深层原因上与我国现行行政机关横向分权过于分散、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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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分工过细有关。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的范围而设置宽口径的行政管理部门,将过去由单个的部门对外分别行使权力,改为由政府统一行使权力.如可以考虑省或市级地方政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调整现行部门职权划分,将多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权交由一个部门集中行使,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多头审批现象,但因相对集中涉及现有行政权的重新配置、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宜由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务院批准,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2.下大力气划分上下级行政机关的事权界限。为防止出现上下级行政机关多层次审批的现象,可以进行以下尝试:一是跳出在权限大小上对管理权进行划分的旧观念,从事权性质上认真考虑如何划分上下级行政许可权限.如事关全局或需要严格控制的,上收由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管理,其它事项,本着便民原则,尽量实行就近管理、属地化管理,以方便个人、组织,减少其奔波之累;二是不能科学划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在上下级划分事权之前,可以考虑对需要多级行政许可的同一事项在机构层级上实行消肿;三是规范行政许可的委托。本人认为,对行政机关委托其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应尽量减少,委托其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则尽量倡导,因为其它无行政许可权的组织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许可时容易产生利用行政许可权“设租”,而委托其它行政许可机关则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成本,方便群众办事,符合行政管理改革方向。

  3。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相对集中。一方面为减少多头施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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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需要调整行政许可权在部门之间的分配,做的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管;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将办理某一事项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集中起来一起办公,现许多地方政府已在做这方面尝试,“行政审批中心”之类就是将各审批部门集中在一起,但现实中集中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如何集中、集中实施的行政许可程序如何规范、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后形成的法律关系等仍需要探讨研究;另外,为切实提高许可效率有必要防止行政机关内部程序外部化,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涉及内部多个部门,为防止行政机关将许可的内部程序外部化,应当提倡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三)强化事后监督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管理目标,改善监管效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必须强化有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对现有监管机制进行全面改革创新,改革创新应体现以下基本要求.1.监督要体现有效性。提高监督有效性,行政机关就要加强监督力量,扩大发现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做到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做到这一点,一是要明确行政机关的机关职责,充实监管机构、人员,改变过去的年检为月检、季检、日检,改定期检查为定期巡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保证监督日常化;二是要完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社会的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改变行政许可的决定机关与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关脱节、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互不通气的现状;三是要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尽量做到属地化,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行政机关负责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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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检查。2。监督要体现权责一致性。权责一致性主要体现在:一是既要赋

  予行政机关有效的行政监督手段,又要通过单行法律、法规明确各行政机关享有的不同行政监管手段的适用条件、程序,限制其滥用;二是既要规定相对人的责任,又要严格行政机关的责任.对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赋予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权,该行政处罚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应当明确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责,行政相对人或受害人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力。

  3。监督要体现效益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也要通过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防止执法扰民。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材料的,能够通过行政机关资料共享解决的,不要再行报送;能够通过在市场提取产品进行监督的尽量不进入企业提取产品;通过书面材料审查即可发现问题的,尽量不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能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计算机联网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就不要求被许可人跑到行政机关报送材料;能够利用较小管理成本达到管理效果的就不用高成本管理手段。

  三、结束语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即开始了建设法治政府,走向行政法治的征途,二十多年过去了,我们的行政法治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和长足的进步,这次《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更是标志着我们的法治政府建设、责任政府建设、阳光政府建设、诚信政府建设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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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走向成熟和完善,我们的现行行政管理理念和依法行政理念也逐渐得以树立并深入人心。《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仍是一场尚未成功的革命。行政许可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任重而道远,问题的解决,矛盾的消除,过程漫长而艰辛。但是,随着我们行政法治进程的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理念的日益深入人心,行政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政府机构的进一步精简和整个社会法治观念的进步,行政许可法的真正贯彻实施将会更加值得期待、欣喜,行政许可制度本身价值的实现也将更加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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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1.李克强:《2015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15年3月5日;2。欧桂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解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0年版;3。潘秀珍:《转型期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利益制度分析》,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4。胡建淼:《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2月版;5.王智斌:《行政特许的私法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11月;6。余凌云:《全球时代下的行政契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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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如何完善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铛铛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数内容,超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依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数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成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发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铛铛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按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数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按期限内依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查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查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加盖查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三节期限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

  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可是,法律、法规还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可是,法律、法规还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加贴标签、加盖查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查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听证

  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实施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以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四十八条听证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址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可是,法律、法规、规章还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不是准予延续的决定;超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十一条实实施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实实施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可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依照招标、拍卖程序肯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看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背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违背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给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按照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给予法人或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按照申请人的专业人员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应当事前发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

  法、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可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其他助考材料。

  第五十五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查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按照查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查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依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查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查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不是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铛铛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按照查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五十六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铛铛场予以记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

  前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可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实施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可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实施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依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实实施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依照发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需全数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变相返还实实施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增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实施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成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置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查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按期查验。对查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置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六十五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置。

  第六十六条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更正;被许可人在规按期限内不更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第六十七条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钱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更正,或依法采取有效办法催促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催促设计、建造、安装和利用单位成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利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利用单位当即更正。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按照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有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行贿等不合法手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给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违背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更正,或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更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进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需补正的全数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实施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更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按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按照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考试,或不按照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实施政许可,擅自收费或不依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实施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实施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补偿法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更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行贿等不合法手腕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惩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惩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办法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惩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篇八:如何完善行政许可制度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内容摘要】行政许可制度存在主要问题是:一是行政许可程序不健全;二是许可适用范围太广、部分许可设置不当、重复交叉设置;三是多头审批,重复许可严重;四是行政许可滥收费现象严重;五是自律监管缺乏机制;六是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管理不力。完善行政许可制度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完善行政许可程序相关制度;二是减少许可审批项目,严格具体许可项目的确定;三是实施主体法定;四是明确规定许可收费;五是取消对许可证的年审制度;六是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引入竞争机制;七是对行政许可设定与实施监督。

  【关键词】行政许可制度存在问题完善措施行政许可制度是政府在如何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事务方面,设计的一种法律制度和管理方式,指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监督的一系列规则的总和。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大多数规定了行政许可,这对于加强行政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行政许可制度存在问题近年来,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经过了大量的改革,但是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难以适应公共行政改革的整体性要求。具体来说,我国现行的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行政许可程序不健全行政许可程序健全与否关系着国家行政的命运。但是,行政许可程序的不健全是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根本缺陷,它是我国官僚主义、腐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我国行政许可程序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一是行政许可处理的期限很多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行政许可机关在处理行政许可时拖延时间,大大降低了办事效率。二是行政许可程序不公开,因此申请人就不知道许可机关的办事的程序,及办事的过程和结果。三是许可程序缺乏公平机制,如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救济制度等等。四是我国的许可审批程序僵化而且复杂,这也是各种许可审批的程序的共性:要求提供一些并非必要的材料、经过许多并非必要的关卡、耗费过多的时间。这使相对人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浪费在毫无效率的行政程序中。比较而言,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许可程序就较为灵活,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例如,无论在美国哪一州,注册公司的程序都极为简单,只要出示必要的文件,缴纳几百美元的注册费(基本上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在州务卿那里登记,注册公司的程序就完成了。《经济时报》曾刊登了这样一个事例:一位厂长,用了10多个月时间跑有关部门审批加盖了391个公章,事情仍未办成。如此繁琐的程序,不仅加重了相对人的负担,而且降低了行政管理效率,助长了官僚主义等现象的蔓延。(二)许可适用范围太广、部分许可设置不当、重复交叉设置一是许可适用范围太广。据统计,在我国,中央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的许可、审批近850项,地方省市级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有500至1500项。这样,在一些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许可审批项目最少在1300项左右,最多的省份超过2300项,这些项目分布在每一个行政管理领域。如此多的管制窒息了社会成员的创造性和活力。而在西方发达国家,许可之类的管制制度使用的范围较狭窄,通常主要用于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而很少用于对经济的管理。即使用于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大多也与公众的生活与健康有关。二是部分许可设置不当。国家设立许可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对某些社会事务或经济活动进行管制或规范,防止人们因自由从事有关事务或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保障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然而,某些部门设置某些许可或审批的动机或目的并非出于管理需要,而是为了设卡收费,增加本单位收入。这背离了国家建立行政许可或审批制度的初衷。而西方发达国家建立政府管制仅仅是为了弥补市场本身的缺陷,而不是取代市场的作用,更不是出于财政的目的。三是重复交叉设置。由于行政机关职能交叉重叠普遍存在,同一事务多个机关都有管辖权,而管的方法就是设置许可或者审批。这样,必然存在对类似事项重复交叉设置许可审批的现象。重复设置许可不仅使生产经营者不堪重负,也增加行政成本。(三)多头审批,重复许可严重老百姓要办成一件事,多个部门都规定需要办理许可证,如办一个旅馆,申请营业执照之前,需要办

  理治安许可、特种行业许可、消防许可、食品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因此,一进入店堂,人们时常会看见挂在墙壁上的一排执照。同一部门的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行政许可权限冲突,上下级之间只有行政许可权大小的划分,没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区别,导致对有利的事项大家都去管、都去批,使行政许可失去控制。政府职能转变中必须要加强我国政府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职能,但是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并没有遵循这个要求,该加强的地方没有加强,而不该加强的地方反而进行了加强,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要求。例如,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方面,对计划生育虽然有审批指标,但是由于事后监管不严,超生的现象很多,而且新生婴儿的性别比例严重失调,这极不利于我国人口的优生优育。

  (四)行政许可滥收费现象严重各国对于许可费仅限于许可证工本费、手续费及必要的鉴定检查费用。例如:英国的许可收费,一直在依据一个1889年的判例的原则,即市镇政府有权向被许可人收取合理费用,但这些费用以市镇对许可行业的必要管理为限,包括发放许可证费用,行政检查费等。但是,在我国虽然对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有规定,但有些情况下,收费成为许可机关实施许可的主要条件,甚至是惟一条件,这使得许多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人因此取得了许可证照;而有的收费相当的高,使某些人望而却步,不敢申请。但关于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有规定都是模糊不清的。有一些审批的动机不纯。现在有不少的行政许可的设定并不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为了收取费用,满足部门利益,通过行政许可来为本部门的人员搞所谓的福利,这不仅违背了设置行政许可制度的初衷,也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从审批的运行来看,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设置的审批也由于审批中注重的是事前的审批而不重视事后的监管,难以达到服务社会的目的。例如,当前的很多小煤窑,有不少的地方只顾收费,而不顾管理,使得小煤窑泛滥成灾,不仅大量的浪费了国家的资源,而且事故不断,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五)自律监管缺乏机制《行政许可法》旨在建设有限政府,规范政府的许可行为,把公共权力行使缩小在最小的领域,把社会自治全最大化。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通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的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这就意味着原来实施行政许可的某些事项将由行政管理变为自律管理。法律赋予这些组织履行与行政许可相近或相似的职能,但如何界定这些组织的权力范围以及依法规范他们的行为,这是法律的模糊地带,甚至是“空白”。就目前我国的自律组织而言,不仅仅是自身建设没有形成规模,缺乏社会诚信,加之不完善的监督和救济制度,很容易形成行业依托和行业垄断。(六)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管理不力在行政许可制度当中,行政许可机关为了有效的确保行政许可制度目的的实现,采取了事前许可和事后监督的方法。应该说事前许可和事后监督的地位应当是同等的,但是在实践中,行政主体往往重许可、轻监管,主要是因为法律没有对监管不力加以全面的约束。例如,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滥发许可证、发证后疏于管理的现象增多。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上看,仅限于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责任改正违法行为或恢复原状等形式,少对行政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怠于许可监管的失职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多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通过所谓年审制度来监管许可证的使用,绝大多数年审也是收费的。而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不存在这样的年审制度。对许可证使用的监控是通过平时的管理来实现的。实际上,采用年审制度监督许可证的使用对绝大多数许可证来说是不恰当的,也是不必要的。年审最突出的负面作用是增加行政成本,降低相对人生产经营效率而提高其成本,从而最终削弱他们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二、完善行政许可制度的措施针对我国行政许可与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按照世贸组织规则总的要求,借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的许可审批制度的改革提出如下措施:(—)完善行政许可程序相关制度程序是实体的保证。“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程序的控制之所以重要,就是因为在实体上不得不赋予行政机关很大的权力”⑥通过行政程序可以对权力形成监督和制约,与此同时可以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这一目的,就应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制度:1.听政制度。听政制度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重大决定前,依法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结果等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制度。它被奉为现代行政程序的核心,也是社会公众参与行政活动的重要形式。对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根据许可事项的繁简实行繁简分流的程序设计,可以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政程序。为保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对重要的行政许可要实行听政制度。听政不仅应用于行政许可的实施中,而且可以用于行政许可的设定过程中。

  2.回避制度。从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出发,行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与许可相对人没有任何直接的利害关系,否则,其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优势,促使许可的结果向有利于某一方面的发展。因此,凡与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或应相对人申请予以回避,避免因其参与而可能造成的偏见和不公正。同时应明确规定,违反回避制度所作出的许可应作为可撤消、部分撤消、并可责令有关机关重新作出许可的依据。

  3.公开制度。首先,应确立行政公开制度。在行政许可法中应该把公开办事制度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加以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程序、时限、限额、收费、结果等均应采用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向当事人公开,应当公开的内容而未公开的,所作的行政许可决定无效,公开形式包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依申请而提供相关信息、公告等。

  4.期限制度。时限与效率密切相关,规定行政许可的办结时限有助于确保行政效率,减少拖延,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行政许可期限通常为三个月。

  5.告知制度。告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也是一项有效的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措施。公民因此有权知道对自己不利的行政决定的原因,作到心中明白,便于将来达到法定条件时再次申请获准许可,或者提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减少许可审批项目,严格具体许可项目的确定一是放松管制,减少许可审批项目。尽管我国已经从整体上放弃了计划经济模式,但是计划经济的陈旧观念仍在支配着许多官员的行为。他们仍旧习惯于管得多、管得深。现在是进一步放松管制还经营者更多自由的时候了。放松管制的有效途径,就是政府进一步强制性精简机构、归并减少政府职能,在此基础上大幅度减少许可审批项目,把政府的管制作用降到最低限度。给生产经营者最大的活动空间。二是严格具体许可项目的确定。首先,一方面,许可审批应当依照权限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许可审批。另一方面,只要不影响国家利益,即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规定,地方政府也可以不设置许可审批。其次,在制定法律、法规或规章时,必须严格控制许可和审批的设置。审查立法草案时应当着重审查许可审批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三)实施主体法定目前由于行政机关主体和权限的立法滞后,存在着非法定机关及组织行使许可权、许可机关权限交叉导致互相推委或重复许可等突出问题。我认为,对于行政许可机关主体及权限也应实行许可法定原则,在相关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中明确法定许可机关及权限,非法定许可机关、非依法实施的许可行为无效。同时吸收国外经验,对同一申请涉及多个许可机关时,实行一站服务体制。如组建行政服务中心。(四)明确规定许可收费管理是有成本的。在政府并不富裕的情况下,向相对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应当的。但是,政府收费的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合理成本和不得赢利的原则来确定。当然,收费过高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政府的税费改革。行政机关利用许可乱收费是目前许多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利用许可收费现象日益严重。在有些情况下,交费成为许可机关实施许可的主要条件,甚至唯一条件。我认为,对于许可费的收费标准,也应在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上予以统一规定,许可费用应限制在许可机关核发许可证所办手续的成本费及监管费用的范围,许可机关不能利用许可获利。应当明确规定下列内容:第一,除行政机关实施核发证照或许可外,其他形式的许可不得收费,如登记、批准、同意、检验等。第二,行政机关收取的所有许可费用,除工本费外,都应上缴国库,不得截留、私分。第三,一定数额以上的许可费,均应通过银行收取。第四,遇有多个竞争申请,且许可具有经济利益或数量有限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竞价拍卖方式核发许可证照,全部拍卖所得上缴国库。由此,行政主体就必须按照规定来办事,接受相对人和公众的监督。

  (五)取消对许可证的年审制度我国的许可审批制度本身已弊端重重,而许可证的年审制度使这种弊端成倍扩张。因为年审一次差不

  多又经历了一次办证过程。事实上,除极其个别的事项外,绝大多数的年审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不合情理。当然,年审并非一无是处,但年审的正面作用基本上可由平时的管理代替。

  (六)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许可证拍卖制度、项目招标制度引入竞争机制。这方面可以参考国外经验,在1993年以前,美国的无限频谱资源主要靠FCC基本上免费分配,但自1993年以后,随着无限通讯的发展,美国政府开始利用著名的PCS拍卖机制分配许可证,促进了无限通讯的有序发展,并使国家增加了巨额财政收入。英国目前也正在利用拍卖方法发放第三代移动通讯经营许可证。新加坡在公共项目招标方面明确规定,凡价值在3万新元以上的服务或工程项目都要公开招标,1000万新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还应根据“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定实行国际招标,并对议标和直接谈判的范围和程序予以严格限制,以保证申请者得到公开的信息、公平的机会和公正的待遇。当行政机关面对竞争性许可时,为避免出现黑箱操作、行贿等现象,就可以采用拍卖许可证、招投标的方法,将许可证发给出价最高者、条件最优者,更符合优化资源配置、发挥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但为保证公正性,实行拍卖、招标的许可仅限于营利性的许可,而且要有法律依据,其所得收入上缴国家不得私留。我们可以在公共设施的利用许可,自然资源的开发许可,如:某种特定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客运线路运营执照等方面运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手段加以管理。(七)对行政许可设定与实施监督对行政许可的法律监督应当包括两个层面、两种方式的监督,即设定行政许可的立法监督、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对第一层面的监督要注重发挥国家权利机关的立法监督职能,完善批准与备案制度,同时也要完善下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就发布的法规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以审查设定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另外,应尽快拓宽司法监督范围,将抽象的设定行政许可行为纳入司法监督视野之中。对第二个层面的监督,应该充分发挥行政内部由一般行政监督、行政检察、行政复议所形成的监督机制的功能,确保行政许可依法实施;同时,完善行政许可案件的诉讼制度。参考文献:1.张兴祥.中国行政许可法的理论和实践[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2.毛寿龙.美国行政审批制度的特色及启示.《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2月28日.3.应松年,杨解君.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制度解读[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4.方世荣.行政许可的涵义、性质及公正性问题探讨[J].载于法律科学杂志社,2005,2.5.石佑启.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6.徐晓林.试论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J].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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