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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纪检监察约谈程序(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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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约谈程序(6篇)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公司纪委谈话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谈话函询工作,依据《中国共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约谈程序(6篇),供大家参考。

纪检监察约谈程序(6篇)

篇一: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公司纪委谈话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谈话函询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纪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谈话函询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等要求,对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及员工开展教育管理的主要方法,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谈话函询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谈话,包括预防提醒谈话、询问警示谈话、纠错诫勉谈话、问责处分谈话等类型;谈话可以通过任职谈话、日常谈话、集体谈话或个别约谈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被反映人进行谈话:

  (1)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2)有轻微违纪行为、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3)反映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或者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4)反映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5)履行“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果较差的;(6)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7)拟提拔干部财产公示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情节较轻的;(8)履职过程中失职、渎职等情节较轻的;(9)其他需要提醒警示的.

  第六条适用本办法进行谈话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主谈话人。谈话人不得少于二人。(1)与企业党政一把手谈话,一般由上级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主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陪同;上级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也可以委托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主谈。

  (2)与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一般由上级企业纪检组长、副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谈;上级企业也可以委托被谈话对象所在企

  业党组(党委)书记主谈。(3)与企业本部部门负责人谈话,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主谈,纪

  检组长(纪委书记)陪同;党组(党委)书记也可以委托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主谈.

  (4)与企业本部其他中层干部谈话,一般由纪检组长、副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谈,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陪同。

  (5)与企业其他人员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确定适当的谈话人.第七条适用本办法进行谈话,应当制作《谈话登记表》(见附件1),

  载明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谈话的主要原因、谈话人情况、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的主要内容、谈话对象的意见等内容。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问题线索,除可对被反映人谈话外,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人进行函询:

  (1)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

  (2)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第九条适用本办法进行函询的,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见附件2)。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第十条对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后,纪检监察部门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谈话函询对象说明的问题涉嫌构成严重违纪的,可以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2)谈话函询对象对问题未讲清楚的,可以责成谈话函询对象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或进行谈话,也可以开展初步核实;(3)经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或者反映问题属实、部分属实,但按照规定不需追究纪律责任,已建议作出恰当处理的,可以作了结处理;(4)经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但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可以暂存。第十一条谈话函询对象要充分认识到谈话函询是对党员干部和企业职工的关心爱护和严格要求,正确对待谈话函询决定,按要求如实说明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

  况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谈话登记表2.函询通知书

  附件1

  ______谈话登记表

  谈话对象

  单位及职务

  谈话主要原因

  主谈话人

  职务

  参加谈话人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主要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可另附页)

  话内容

  谈话对象意见

  (谈话对象认识、态度等,可另附页)签名:年月日

  备注附件2

  填表人:年月日××监信函﹝20××﹞×号

  函询通知书

  ××同志:根据领导批示,现将来信反映××问题摘要转去。请你收

  到函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所反映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如不能如期回复,应提前作出说明.

  ××单位××年×月×日

篇二: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纪委监督双重约谈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和市、县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开展“双重约谈”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光雾山镇实际,特制定20**年工作方案。

  一、约谈原则(一)坚持镇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三)坚持教育帮助、预防警示和抓早抓小相结合的原则。二、约谈方式约谈分为日常约谈、警示约谈,由镇党委和镇纪委主要负责人对约谈对象进行约谈。视情况需要,可进行集中约谈。(一)日常约谈主要就约谈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约谈;(二)警示约谈主要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约谈;三、约谈人和约谈对象约谈人为镇党委、镇纪委主要负责人;约谈对象为镇党委班子成员,各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主任、村(居)纪检小组长、其他村社干部和党员,镇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镇纪委委员。四、约谈提出(一)镇党委、镇纪委安排;(二)镇党委领导确定;

  (三)辖区县及以上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人大代表、镇纪委委员等的建议;

  (四)本人申请。五、约谈程序(一)启动约谈日常约谈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镇党政办公室会同镇纪委制定约谈方案,报镇党委批准后启动;警示约谈视情况需要即时启动。(二)实施约谈1.约谈人说明约谈原因,通报有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2.听取约谈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提出整改要求;3.做好约谈记录,归档备查。(三)整改落实1.约谈结束后,约谈承办单位及时制定《约谈整改督办通知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告知约谈对象;2.约谈对象对照《约谈整改督办通知书》,在约谈结束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整改方案,送约谈人和约谈承办单位;3.镇纪委和镇党政办公室对约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六、约谈内容(一)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四个亲自”要求、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村(居)和单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情况。(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情况。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情况。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情况。

  (六)监督检查本村(居)、本单位、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情况。

  (八)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九项规定、县委县政府九项规定,切实纠正“四风”问题,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九)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情况。(十)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七、约谈要求(一)约谈时谈话人应不少于两人,由专人做好谈话记录,约谈人和约谈对象签字确认,由镇党政办公室和镇纪委分别留存;(二)约谈人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三)约谈对象应积极主动配合约谈,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敷衍,反映的情况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四)参加约谈的人员必须对约谈内容严格保密,对失(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应请假并说明原因,适时进行补谈。

  八、结果运用(一)镇纪委和镇党政办公室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约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和监督检查。(二)对因同一问题连续两次被约谈、限期内问题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按程序予以问责处理;一年内两次受到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或限期内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按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三)约谈资料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篇三: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最新整理纪委监督双重约谈工作方案范文

  为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的规定》、xxxx《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

  (试行)》和市、XXX《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开展“双

  重约谈”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光雾山镇实际,特制定

  20xx年工作方

  案。

  一、约谈原则

  (一)坚持镇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教育帮助、预防警示和抓早抓小相结合的原则。

  二、约谈方式

  约谈分为日常约谈、警示约谈,由镇党委和镇纪委主要负责人对约谈对象进行约谈。视情

  况需要,可进行集中约谈。

  (一)日常约谈主要就约谈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廉洁自

  律和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约谈;

  (二)警示约谈主要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约谈;

  三、约谈人和约谈对象

  约谈人为镇党委、镇纪委主要负责人;约谈对象为镇党委班子成员,各党支部书记、村(居)

  委主任、村(居)纪检小组长、其他村社干部和党员,镇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镇纪委委员。

  四、约谈提出

  (一)镇党委、镇纪委安排;

  (二)镇党委领导确定;

  (三)辖区县及以上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人大代表、镇纪委委员等的建议;

  (四)本人申请。

  五、约谈程序

  (一)启动约谈日常约谈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镇党政办公室会同镇纪委制定约谈方案,

  报镇党委批准后启动;警示约谈视情况需要即时启动。

  (二)实施约谈

  1.约谈人说明约谈原因,通报有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

  2.听取约谈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提出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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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做好约谈记录,归档备查。(三)整改落实1.约谈结束后,约谈承办单位及时制定《约谈整改督办通知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告知约谈对象;2.约谈对象对照《约谈整改督办通知书》,在约谈结束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整改方案,送约谈人和约谈承办单位;3.镇纪委和镇党政办公室对约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六、约谈内容(一)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四个亲自”要求、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村(居)和单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情况。(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情况。(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情况。(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情况。(六)监督检查本村(居)、本单位、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情况。(八)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xxxx省政府十项规定、xxxx市政府九项规定、xxx县政府九项规定,切实纠正“四风”问题,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九)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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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指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整改问题,在确保自身做到廉洁自律、廉洁从政从业的同时,切实担负起所肩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三条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约谈主体包括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和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被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受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等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约谈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区委主要负责人约谈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正职;(二)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约谈领导班子成员;(三)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四)区纪委主要领导视情况,约谈有关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五)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本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条约谈内容:1.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政治规矩情况;2.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情况;3.检查指导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及问题整改情况,支持监督执纪部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情况;4.落实选拔任用干部有关规定情况;5.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委若干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四风”问题情况;6.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情况;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指导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的暂行办法》及廉政谈话、约谈制度等情况;7.需要提醒约谈对象的有关问题,以及约谈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六条约谈类型:(一)警示性约谈。指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约谈人及时警示提醒,帮助剖析问题和不足,督促其自查自纠。(二)提示性约谈。指针对约谈对象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提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

  的要求,进行规范权力运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履责教育,强化守纪律讲规矩意识。

  (三)沟通性约谈。指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交流,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促进工作。

  第七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约谈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着力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谈:

  (一)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或者落实缓慢、影响进度的;

  (二)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对管辖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落实相关制度的;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对上级部门在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四)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重视,疏于管理,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干部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

  (五)履行职责不力或者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六)未按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

  (七)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八)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或在信访举报件中发现存在需要约谈事项的;

  (九)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第八条约谈方式和时间:约谈以个别谈话为主,集体谈话为辅,也可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提示性约谈和沟通性约谈,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性约谈,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进行约谈每年至少2次,一般在三月、七月间开展。遇有重大事项或者重要问题,可随时进行约谈。第九条约谈程序:(一)约谈启动。廉政约谈由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安排部署。(二)确定约谈对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管职责和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提出约谈对象名单,报请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确定。(三)做好约谈准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收集汇总约谈对象有关情况,拟定约谈提纲。(四)通知约谈对象。提前3天将约谈事项、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其中:约谈通知书由约谈人单位(部门)统一管理。(五)正式进行约谈。约谈时,约谈人应向被约谈人说明约谈内容及原因,指出问题,提出要求。被约谈人应将有关事项及问题如实向约谈人汇报或者作出说明。约谈结束后,约谈人认真填写《约谈登记表》,内容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约谈内容等,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同约谈提纲一并交本单位(部门)留存。(六)汇总约谈情况。约谈结束后,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

  及时收集整理约谈书面材料,统计汇总约谈情况数据,经领导签字背书后,按时报送区纪委。其中: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的约谈情况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负责收集报送。

  (七)提出整改要求。对需要由被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整改的问题,应当于约谈结束后1个月内,向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报送整改工作情况。进行警示性约谈的,被约谈人需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落实书面材料。

  第十条约谈要求:(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提高被约谈人的思想认识,使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思想上的纯洁性和政治上的坚定性。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问题苗头提醒为主、解决实际问题为主,做到既严格教育、及时警示,又体现帮助和关怀。(二)把握好约谈时机。对个别在遵章守纪、廉洁自律、思想作风方面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要坚持抓早抓小、及时约谈,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改进要求,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三)遵守约谈纪律。约谈人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如实汇报思想、工作及有关问题情况,同时应允许被约谈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不同看法意见。(四)做好保密工作。参加约谈人员应对约谈的内容、材料等严格保密。如发生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于三月、七月最后一周内,将本单位(部门)约谈情况(电子版统计表)报送至区纪委。区纪委适时对各单位(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五: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纪检监察廉政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

  (一)局(总队)主要领导与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局(总队)领导班子成员与其联系执法支队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和分管处室负责人之间的约谈;

  (三)局(总队)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第五条廉政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局(总队)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局(总队)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局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局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局总队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廉政约谈的程序

  (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局监察审计处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局(总队)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局监审处做好与约谈相关的协调准备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关材料报局监审处备案。

  (二)廉政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根据需要局监审处派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

  第八条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第九条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局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二)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除了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外,还须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约谈结束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局(总队)。(三)局纪委、监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四)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第十条本规定由局监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篇六:纪检监察约谈程序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工作约谈。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以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二)信访约谈。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对其进行信访约谈。

  (三)廉政约谈。在监督检查、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可以对其进行廉政约谈。在问题线索调查和案件检查过程中的有关约谈或者谈话,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约谈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约谈人一般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分管领导或者相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第六条行: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

  (一)凡须进行约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对领导干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提出,填写《约

  谈呈报审批表》(附后)并提交约谈提纲,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约谈呈报审批表》及约谈提纲同时抄送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

  (二)《约谈呈报审批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附后),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

  (三)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第七条约谈应当在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场所进行。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设立专门场所作为约谈室。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约谈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

  (二)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告知其分管领导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制作约谈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一式三份,由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约谈事宜的内设机构留存,送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实施约谈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谈对象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的,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上报的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约谈对象应当根据对其实施约谈的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就约谈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采取约谈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发现所涉问题属实,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所涉问题不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了结,并通知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约谈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约谈对象基本情况及约谈事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于进行工作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二)对于进行信访约谈和廉政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确实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予以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在约谈前做好谈话准备,并根据反映或者发现的问题列出谈话提纲;

  (二)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

  (三)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四)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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