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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客运企业相关方管理制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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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企业相关方管理制度(6篇)客运企业相关方管理制度  相关方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正常运行,对相关方的不安全因素加以控制,使之符合公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特制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客运企业相关方管理制度(6篇),供大家参考。

客运企业相关方管理制度(6篇)

篇一:客运企业相关方管理制度

  相关方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正常运行,对相关方的不安全因素加以控制,使之符合公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的相关方安全行为的控制。3.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职责公司安航部负责签署相关方安全责任协议,并负责审核相关方安全责任。5.内容及要求5.1公司安航部根据生产经营需求选择适宜的相关方,并对相关方进行相关的考察。公司的相关方包括加油站、汽车客运站、第三方机动车维修企业、租用停车场等协作单位。5.2安航部应对地面运输部拟定的相关方进行必要的安全考察,给出场地、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等定性评价,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和危险源识别、评价表记录。5.3安全责任协议应规定双方在共同使用同一设施设备时的各自安全责任和义务,共同规避安全风险和治理隐患。

  5.4相关方应列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范围,安航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给出阶段性的安全评价,并将相关方已经存在的危险因素或隐患通报相关方,建议相关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5.5安航部应建立相关方管理台账,并将安全责任协议归档管理。

篇二:客运企业相关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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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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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第八条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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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第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客运企业使用实习学生的,应当将实习学生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统一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以客运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也可委托、聘请具备对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或其他客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第十条客运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1次,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拥有2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安全例会一并召开。

  客运企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3人(含)以上重伤、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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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劣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安全例会进行分析和通报。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6个月。

  第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依据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1.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独立的台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支出;(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以及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的购置、安装和使用等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开展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奖励等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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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二条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工伤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十三条鼓励客运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应当包括:(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三)管理科室、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第十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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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及奖惩情况。第十六条客运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客运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党委、工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客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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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九)定期组织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十)按相关规定报告道路客运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十一)实行安全生产绩效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第十八条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二)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三)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绩效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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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处理;情况严重的,应当依法停止生产活动。对相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客运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及时处理,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六)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演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七)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九)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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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节客运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客运驾驶员聘用制度。统一录用程序和客运驾驶员录用条件,严格审核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安全行车经历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实际驾驶技能进行测试。

  驾驶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客运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一)无有效的、适用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件,以及诚信考核不合格或被列入黑名单的;

  (二)36个月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三)最近3个完整记分周期内有1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

  (四)36个月内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

  (五)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以及发现其他职业禁忌的。

  第二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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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和技能、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规定、防御性驾驶技术、伤员急救常识等安全与应急处置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

  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并应在此基础上实际跟车实习,提前熟悉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第二十二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客运企业对客运驾驶员进行统一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应当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技能训练、安全驾驶经验交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训练等。

  客运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客运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客运驾驶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客运企业可依托互联网技术积极创新、改进安全培训教育手段,丰富培训方式。

  客运企业应在客运驾驶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后,对客运驾驶员教育培训的效果进行统一考核。客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员教育培训档案。客运驾驶员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签名、考核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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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客运企业应当每月分析客运驾驶员的道路交通违法信

  息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第二十三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从业行为定

  期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客运驾驶员违法违规情况、交通事

  故情况、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和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的违规驾驶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以及参加教育培训情况等。考核周期应不大于3个月。

  客运驾驶员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结果应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

  第二十四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客运驾驶员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及时更新。客运驾驶员信息档案应当包括:客运驾驶员基本信息、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交通事故信息、交通违法信息、内部奖惩、诚信考核信息等。

  第二十五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调离和辞退制度。客运企业发现客运驾驶员具有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严肃处理并及时调离驾驶岗位;情节严重的,客运企业应当依法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客运企业应指定专人或委托客运站对客运驾驶员出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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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问询、告知,预防客运驾驶员酒后、带病、疲劳、带不良情绪上岗驾驶车辆或者上岗前服用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督促客运驾驶员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客运企业应当关心客运驾驶员的身心健康,每年组织客运驾驶员进行体检,对发现客运驾驶员身体条件不适宜继续从事驾驶工作的,应及时调离驾驶岗位。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防止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为客运驾驶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保障客运驾驶员落地休息,防止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

  第二节客运车辆管理

  第二十八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选用管理制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统一选型、统一车身标识、统一购置符合道路旅客运输技术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营。鼓励客运企业选用安全、节能、环保型客车。客运企业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第二十九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50辆车1人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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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第三十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

  度。按照规定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运输市场的全过程管理。

  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应当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

  客运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客运车辆技术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客运车辆的技术管理。

  第三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维护制度。客运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客运车辆维护计划,保证客运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客运车辆日常维护由客运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客运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第三十二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客运企业应当配合客运站做好车辆安全例检,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安排运输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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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对于不在客运站进行安全例检的客运车辆,客运企业应

  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每日出车前或收车后按照相关规定对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对于一个趟次超过1日的运输任务,途中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由客运驾驶员具体实施。

  客运企业应主动排查并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每月检查车内安全带、应急锤、灭火器、三角警告牌以及应急门、应急窗、安全顶窗的开启装置等是否齐全、有效,安全出口通道是否畅通,确保客运车辆应急装置和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客运企业配备新能源车辆的,应该根据新能源车辆种类、特点等,建立专门的检查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企业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驾驶技术状况不良的客运车辆从事运输作业。发现客运驾驶员驾驶技术状况不良的客运车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第三十三条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三十四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改型和报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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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制度。客运车辆改型与报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达

  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客运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客运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车辆报废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24个月。

  第三十五条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停放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明确停放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客运企业原则上应自备或租用停车场所,对停放客运车辆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节运输组织

  第三十六条客运企业在申请线路经营时应当进行实际线路考察,按照许可的要求投放客运车辆。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对信息台账进行定期更新,并提供给客运驾驶员。

  第三十七条客运企业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通行道路的限速要求,以及客运车辆(9座以上)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下同)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不得制定导致客运驾驶员按计划完成运输任务将违反通行道路限速要求的运输计划。

  客运企业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超速驾驶客运车辆。企业应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超速驾驶客运车辆的行为,发现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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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员超速驾驶客运车辆时,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第三十八条客运企业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

  客运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一)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

  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

  (二)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三)任意连续7日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期间有效落地休息;(四)禁止在夜间驾驶客运车辆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五)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客运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时至5时通行限制。客运企业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企业应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的行为,发现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第三十九条客运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长途客运驾驶员配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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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车辆应当配备2名及以上客运驾驶员;

  (二)实行接驳运输的,且接驳距离小于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小于600公里)的,客运车辆运行过程中可只配备1名驾驶员,接驳点待换驾驶员视同出站随车驾驶员。

  第四十条客运企业应当规范运输经营行为。班线客车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或经备案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站外上客或揽客。对于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客运企业,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道路客运班线途径站点,报原许可部门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方便乘客上下车。客运车辆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应当执行《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JT/T1135)。客运包车应当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持包车票或包车合同运行,不得承运包车合同约定之外的旅客。客运驾驶员应当提前了解和熟悉客运包车路线和路况,谨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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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实行接驳运输的客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为接驳运输车辆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后,方可实行接驳运输。

  客运企业制定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应当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并对接驳点进行实地查验,保证接驳点满足停车、驾驶员住宿、视频监控及信息传输等安全管理功能需求。

  客运企业直接管理接驳点的或者进驻接驳运输联盟和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应当在指定接驳点和接驳时段进行接驳,履行接驳手续,建立健全接驳运输台账。接驳运输台账、行车单、车辆动态监控信息、接驳过程相关图像信息等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接驳运输车辆,应当在前续22时至凌晨2时之间完成接驳。在此时间段内未完成接驳的车辆,凌晨2时至5时应当在具备安全停车条件的地点停车休息。

  客运企业应当通过动态监控、视频监控、接驳信息记录检查、现场抽查等方式,加强接驳运输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接驳运输流程和旅客引导等服务;发现违规操作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二条从事包车客运的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包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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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标志牌统一管理制度。客运企业应当按规定将从事包车业务的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员通过包车客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客运企业方可打印包车客运标志牌并加盖公章,开展相关包车客运业务。客运企业应当指定专人签发包车客运标志牌,领用人应当签字登记,结束运输任务后及时交回客运标志牌。客运企业不得发放空白包车客运标志牌。

  定线通勤包车可根据合同进行定期审核,使用定期(月、季、年)包车客运标志牌,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三条从事省际、市际班线客运和包车客运的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行车日志制度,督促客运驾驶员如实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见附件1。行车日志信息应当包含:驾驶员姓名、车辆牌照号、起讫地点及中途站点,车辆技术状况检查情况(车辆故障等),客运驾驶员停车休息情况,以及行车安全事故等。行车日志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客运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客运驾驶员每趟次填写的行车日志进行审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四条客运企业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的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确保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车辆技术要求、运行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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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相匹配。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农村客运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

  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第四十五条对于城市(区)间公交化运营客运线路,客

  运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运营。第四十六条提供道路客运预约定制服务的客运企业应

  当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客运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车辆原则上使用7座及以上的营运客车。

  第四十七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告知制度,由驾乘人员在发车前按照相关要求向旅客告知,或者在发车前向旅客播放安全告知、安全带宣传等音像资料。驾乘人员应当在发车前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八条客运企业应当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签订进站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四节动态监控

  第四十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客运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有效接入符合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及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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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运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卫星定位装置存在的故障,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客运车辆,客运企业不得安排其承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任务。

  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对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的人员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相应岗位。

  第五十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客运企业应当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正常使用,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监控平台存在的故障,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中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

  第五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建立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制度。

  专职动态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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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熟悉动态监控系统的使用和动态监控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企业或者委托具备培训能力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对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状况的动态监控人员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相应工作岗位。

  第五十二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客运企业应当在客运车辆运行期间对客运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客运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客运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客运驾驶员。

  第五十三条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运企业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客运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车辆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五十四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动态信息统计分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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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运企业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质量问题、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行为进行汇总分析,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对存在交通违法、违规信息的客运驾驶员,客运企业应当在事后及时给予处理,对多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应当作为重点监控和安全培训教育的重点对象。客运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6个月。

  鼓励客运企业利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对客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竞赛活动。

  第五十五条客运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客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等。

  第五十六条鼓励客运企业在长途客运车辆和旅游客车上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装置及其他智能科技手段,对客运车辆超员、驾驶员违规操作、疲劳驾驶、违规使用手机等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客运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所属客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但不因委托而改变企业的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客运企业应当与第三方机构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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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第三方机构实时、准确地提供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动态监控信息。客运企业应当及时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客运企业应当根据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监控情况,建立企业内部动态监控管理台账。

  客运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属客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的,第三方专职动态监控人员视同企业专职动态监控人员配置。

  第五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十八条客运企业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分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

  第五十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制定客运驾驶员行车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包括: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等。

  第六十条客运企业应当制定客运车辆日常检查和日常维护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包括:轮胎、制动、转向、悬架、灯光与信号装置、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应急设施及装置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不合格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第六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制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包括: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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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态监控平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动态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法违规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动态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

  第六十二条客运企业配备乘务员的应当建立乘务员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包括:乘务员值乘工作规范,值乘途中安全检查要求,车辆行驶中相关信息报送等。

  第六十三条客运企业应当根据安全运营实际需求,制定其他相关安全运营操作规程。

  第六节其他安全生产制度

  第六十四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归档、查阅。

  第六十五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客运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事发地的公安部门及所属客运企业报告,并迅速按本企业应急处置程序规定进行现场处置。客运企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属地县级以上的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客运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和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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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客运企业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十七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十八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知识,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能力。

  客运企业应当配备和完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更新宣传、教育的内容。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当予以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36个月。

  第六十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

  客运企业应当在车内明显位置清晰地标示客运车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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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电话,从事班车客运的客车还应当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行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或经备案的停靠站点,方便旅客监督。

  客运企业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鼓励客运企业通过微信、微博、二维码、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多种方式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客运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七十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

  第五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管控

  第七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管理规定,对客运车辆、客运驾驶员、运输线路、运营过程等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十二条客运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安全隐患的闭环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七十三条客运企业应当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及时消除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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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隐患。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客运企业立即组织整

  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客运企业应当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依据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客运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七十四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隐患排查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安全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安全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6个月。

  第七十五条客运企业应当每月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对多发、普发的安全隐患要深入分析,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七十六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制度,鼓励企业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第七十七条客运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对相关部门通报抄送的事故及违法问题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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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第七十八条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积极推行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源辨识和评估,做好风险控制。

  客运企业应当每日关注运营客运线路的天气状况和道路通行情况,遇雾、冰冻、雨雪、自然灾害等达不到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暂停或者调整客运线路。

  第六章安全生产绩效管理

  第七十九条客运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绩效目标。安全生产绩效目标应当包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百万车公里事故起数、百万车公里伤亡人数、安全行车公里数等。

  第八十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与奖惩制度。针对年度目标,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绩效考核,通报考核结果。

  客运企业根据安全生产年终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岗位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惩。对全年无事故、无交通违法记录、无旅客投诉的安全文明驾驶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内部评价机制,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内部评价。评价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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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员管理、客运车辆管理、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应急响应与救援、事故处理与统计报告等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充分性及有效性等。

  客运企业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持续改进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规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19日原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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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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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行车日志(式样)

  年月日

  姓名

  从业资格号

  驾驶员

  车辆牌照号

  车辆基核定载客人数

  实际载客人数

  本信息

  起始地

  目的地

  中途站点

  转向□轮胎□制动□灯光□

  雨刮器□安全带□应急锤□

  应急窗□应急门□灭火器□

  车辆技术状况检查

  出车前检查

  安全顶窗□

  GPS监控装置□

  视频监控装置□

  情况

  其他:

  行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车辆行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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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发车时间

  当班驾驶员签名

  载客数量

  始发点(含中途停靠点)

  停靠时间

  终点(含中途停靠点)

  行驶时间

  时分

  时分

  分

  时分

  时分

  分

  时分

  时分

  分

  时分

  时分

  分

  时分

  时分

  分

  时分

  时分

  分

  行车情况(含故障、隐患、事故、违章、路况等)简要记录:

  驾驶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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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客运企业相关方管理制度

  相关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实现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各部门和相关方。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企业办公室负责制定完善本办法,并代表企业对相关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相关部门与相关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设备仪表安装调试合同、劳动合同、设备搬运合同时,应将合同送企业办公室进行安全评审。第六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督促相关方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第三章管理内容第七条外来学习人员(包括来厂培训人员、委培人员)应经相应的安全教育。第八条短期外来服务人员,接待部门应根据服务项目进行相应的安全、保卫、保密教育。第九条外来工作人员,接待部门应要求其遵守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其进行相应的部门、班组两级安全教育。第十条外来参观人员,接待部门(或人员)应向其宣传企业相关安全、保卫、保密管理规定,并要求其严格遵守。第四章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外来施工(作业)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应具有相应的施工作业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质。第十二条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将“施工安全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并指定现场施工联系人,定期组织企业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乙方整改。第十三条乙方进入企业后必须办理以下手续:(一)到企业办公室填写“施工队伍安全信息表”。(二)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送交甲方企业办公室核查。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一)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二)施工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建材、物品不得堆放在企业主通道、消火栓附近(1.5米范围内)等区域。不得占用主干道进行施工辅助作业,如需临时占用通道进行辅助施工作业或堆放物品,必须到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三)地面施工或进行建筑拆除工程项目时,必须通知设备管理部门动力调度和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确保地下电缆、管道、电线等设施的安全。(四)施工现场的坑、沟、洞要设护栏或盖板,危险地区要挂明显标志,夜间需设红灯警示。(五)施工现场有高空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六)施工现场需架设的临时线,必须按《电气安全管理办法》办理临时线审批手续。施工现场进行动火作业,必须清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方可动火。有必要时应按《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七)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现象,公司技安人员、消防管理人员和工会安全生产监督员有权进行制止、提出整改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有权停止施工单位的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八)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除立即抢救伤员外,要立即报告甲方,保护好现场。(九)施工(作业)结束时,施工(作业)单位必须把施工(作业)现场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第十五条乙方施工设备的安全要求(一)施工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控制装置等必须齐全、灵敏、安全可靠、有效。(二)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要求,有定期检定合格证。(三)构件和杆、板、网等原料、辅具必须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禁止使用残、次或老化的物品(件)。(四)凡露天安置的机械设备、设施,必须有防雨淋装置,电气设施绝缘防护、漏电保护、保护接地(零)装置应安全可靠。第五章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发包、出租时一定要规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以下称为乙方)生产经营项目。作业场所或设备的安全状况不符合生产经营项目的安全要求时不得发包或出租。第十七条发包或出租前,负责发包或出租的部门必须组织评审、消防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评审,未经安全评审,不得发包、出租。第十八条在签订发包或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合同时,应将“发包、出

  租安全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第六章奖惩第十九条责任部门严格按制度进行考核。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相关方”:就是关注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包括:股东、供货方、分包方、银行、政府主管部门、安全与卫生服务中介组织、客户等。(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指:谁接待谁负责,谁签订合同,谁就是执行和落实合同的责任主体。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企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四:客运企业相关方管理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驾乘人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一、车辆服务标准

  1、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等级必须达到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车辆配备由公司统一招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驾、乘人员,并具备相应资质、证件齐全有效。

  2、车辆外观保持清洁,车辆标志、车牌号、投诉电话明显清晰,车内头套、窗帘保持清洁,车内配备旅客意见薄、晕车药、针线包等便民设施,在明显位置张贴企业服务承诺。

  3、车内配备完好、清晰的话筒.车载视听设备完好,空调调节钮、座椅扶手、安全带完好,车内消防灭火器材安全有效。营运线路里程在100公里以上的客车,免费向旅客提供报纸、杂志和小包纸饮用水.

  4、车辆按规定站点、班次、时间、线路营运、正班、正点率达98%以上.不在站外揽客,严格按规定票价收费,不随意涨、跌票价,不宰、甩、倒卖、强拉旅客。主动帮助老、弱、病、残、孕乘客,热情为乘客排忧解难。

  5、见义勇为,敢于制止,打击歪风邪气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乘客合法权益和客运秩序。二、驾驶员职责

  1、驾驶员在行车前,必须检查车辆状况是否完好,车辆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做好车辆燃油料、水、轮胎气压、发动机、空调、麦克风、电视等方面的检查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发车前,车辆驶入站台,在乘客进入发班站台前打开行李舱,

  站在行李舱前做好行李放置准备;驾驶员在向旅客提供服务时、应使用文明用语与乘客进行交流服务。

  3、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严禁吸烟、饮食、闲谈、接听电话。对旅客合理要求不得无理拒绝,车辆运行1.5—2个小时后,驾驶员应将车辆停驶服务区休息。

  4、驾驶员在车辆运行途中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禁超载、超速、超时驾驶,严禁“三品"上车。

  5、行车途中,车辆意外肇事、抛锚,驾驶员应在车后方200米处设置安全标志,确保旅客安全,同时及时做好抢救、安置工作.并马上向公司及相关部门报告,公司应妥善及时作出安排转送旅客,把旅客及时送达目的地。路遇车匪路霸,驾驶员应沉着机智,及时报警,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6、车辆安全到达终点站后,驾驶员应及时打开行李仓,核对行李签号,帮助旅客领取行李物品。驾驶员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若有故障必须立即予以修理、报修或更换。检查完毕后,驾驶员必须有将车辆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停放在指定位置,

  7、服从领导指挥,遵守调度纪律,执行营运计划,确保正班正点,遵守稽查条例,文明驾驶,礼貌行车,尊客爱车,一切为乘客服务、与乘务员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共同搞好优质文明服务工作.

  三、乘务员职责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爱护车上的服务设施,并细心保管维护。

  并对车辆内部的服务设施熟知.乘务员在应班前应在做好车辆清洁卫生后,检查车内洗用水、饮用矿泉水、便民服务设施、报刊杂志以及清洁袋等随车物品时候充足。

  2、乘客上车时,主动引导乘客上车并给予老、弱、病、残、孕乘客上车入座提供特别的帮助,车辆检票结束时,应按照结算单清点旅客人数.提醒乘客注意乘车安全,车内禁止吸烟和注意保持车内清洁.完毕后,乘务员应检查并帮助旅客系好安全带,放下座椅扶手,检查车内行李放置是否安全。

  3、乘务员在车辆运行中严禁与驾驶员、乘客闲谈,严禁吃零食、睡觉.乘务员在向旅客提供服务时、应使用文明用语与乘客进行交流服务。

  4、行车途中,车辆意外肇事、抛锚,乘务员应及时做好抢救、安置工作,并马上向公司及相关部门报告,公司应妥善及时作出安排转送旅客,把旅客及时送达目的地。

  5、车辆运行结束后,乘务员检查车内有无旅客遗失的物品行李,发现后,应及时归还失主,或将物品如数上交。乘务员对车辆卫生作全面彻底打扫,应及时将《旅客意见薄》和结算单交回公司。

篇五:客运企业相关方管理制度

  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目的.1.1为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群防群治,预防为主、安全发展”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承包方、承租方及外来施工、临时工、参观等人员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1。2本制度规定了与客运北站安全生产相关的承包方、承租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管理合同要点.同时规定了临时作业人员、参观学习人员等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2.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客运北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公司的安全生产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承包方、承租方及客运北站区域内非本企业人员。3.职责3.1客运北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相关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联合审核承包(承租)单位各类证件和资格,签订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的安全管理与审核,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检查,负责相关方事故的调查或备案等工作。3。2负责签订临时工、实习人员合同并办理工伤保险等手续.

  3。3负责涉及本站生产经营活动的临时外来人员安全管理.4.管理要求4.1承包(承租)方安全管理4.1.1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4.1.2在对外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时,应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并与之签订《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4.1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客运北站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约定承包(承租)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1.4客运北站应为承包(承租)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经双方验收、签字后存档。4。1.5如实告知承包(承租)单位承包(承租)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标准和要求,并形成记录,经双方签字、存档。4。1。6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和要求,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4.1.7承包(承租)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由各客运北站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

  审核会签,并及时情况反馈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由其进行施工安全审核,并办理开工证后,方可实施。

  4.1。8客运北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汾、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和要求,对承包(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评价与考核.

  4。1。9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各方应当签订《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2外来施工(作业)方安全管理4。2。1在与外来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前,应由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4.2。1.1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施工单位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程取费资格证、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4.2。1.2施工单位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是工程需要;4。2.1。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4。2。2外来施工单位在进入施工作业区前,在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的同时,应签订《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需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安全防范措施、设备管理、安全教育、防火管理,安全检查、违规处罚等条款。4.2.3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需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4.2.4施工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向施工单位介绍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4.2。5施工现场作业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单位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单位安全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现场施工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4。2。6客运北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和检查现场施工过程,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本站安全生产的作业,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4.2.7为强化施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

  责,客运站应对施工单位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若施工单位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无不安全因素,无违章违纪等现象,工裎竣工验收合格后,则可将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100%返还。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违章违纪行为,将按照舍同中的有关安全协议条款规定处罚,在其风险抵押保证金中进行扣罚,并责令进行整顿,若整顿无效,客运站有权停止其施工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4.3临时工安全管理4.3。1凡在客运北站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工手续,由客运站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安全管理、工伤保险、职业病等方面的内容,并同时办理工伤保险。4。3。2依据签订的合同,分别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班组负责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4。3.3临时工(合同工)必须严格遵守客运北站的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检查。4.3。4临时工(合同工)享有与客运站职工等同的安全权力和义务。凡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按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4.4临时外来人员安全管理

  4.4.1对进入客运站的临时作业人员、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客户等临时外来人员,由接待部门到保卫部门办理进入手续,发给其安全须知卡,由接收者签字,并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4。4。2进入生产经营现场的临时外来人员(除实习人员)由接待部门向其告知生产现场的危险、危害因素及注意事项,并陪同引领按指定路线行走。接待部门对其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

  4。4.3对于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组织安全教育,告知实习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及注意事项,并与实习人员所在岗位主管领导协调,由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习人员的工作安全,监督其不得从事与实习无关的活动。人事部门对实习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

  4。4.4凡进入公司的临时外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4。4.4.1服从客运站的管理,自觉遵守企业的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现场以及环境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企业的安全检查;4。4.4.2未经相关部门允许,严禁进入种各危险作业场所、重点办公区域、涉密场所等;4.4.4.3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严禁擅自在公司内进行动火作业、擅自动用生产设备或私接管线等;4。4.4。4凡相关方车辆需要进入客运站的,需登记备案,并

  应严格遵守客运站内部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楚雄客运北站

篇六:客运企业相关方管理制度

  旅游客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旅游客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次序,保证广大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运输生产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贯彻执行国务院提出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指导思想,坚持专业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参与,全方位保证,达到对运输生产全过程的安全进行不断监控、逐级调整、及时反馈和有效激励。

  第三条公司安全管理应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编制,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第五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安全生产贯穿于运输服务的全过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管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公司经理和车队队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其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各岗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条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车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车队鼓励和支持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经验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公司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归口管理。

  第三章组织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第十五条为搞好安全管理,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其他成员7人,负责车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执行党和国家颁布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等规定。

  2、组织实施安全行车管理方面的措施,落实安全工作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布置安全运输生产活动。

  3、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分析安全工作,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和预防事故工作。

  4、负责开展安全大检查,监督安全法规制度的执行。

  5、按照国家的法规、政策,调查、分析、处理各类事故,制定预防事故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6、组织开展安全运输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运输生产经验,表彰先进。

  7、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的原则,建立车辆的保养和修理制度,制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8、负责监督检查车队车辆的正常使用,把所有车辆管好、用好、养好、修好,为车队生产调度部门提供更可靠的安全运输工具。

  10、积极贯彻执行“安全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全员安全意识和法制教育、安全技术和爱车教育,搞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再教育。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职责:1、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车队的安全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支持总经理及车队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运输生产的职权,围绕安全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总经理、车队责任制的实施。

  3、经常深入基层、群众,搞好调查研究,抓好安全典型,树立榜样,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事迹,表彰先进。

  4、经常参加各种安全工作会议,及时掌握安全运输生产情况和问题,切实做好员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5、监督各部门对安全运输生产的履行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专职安全员安全工作职责:1、宣传、执行党和国家、公司制定的有关安全运输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宣教为先”的方针,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岗位技术培训和特殊工种的培训。

  2、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安排主持各项安全检查活动,检查各部门执行安全、运行、卫生和服务四项评比考核和推广安全运输生产先进经验,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的作业行为,随时接受上级领导对安全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3、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分析、处理结案工作,拟写事故责任处理报告,建立事故档案,按时填报安全事故报表,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和事故索赔手续。

  4、负责驾驶员的建档管理和事故登记、里程统计、安全奖罚等安全业务,不定期上路检查,纠正各种违章行为,做好路检记录,严格加强考核。

  5、组织召开出车前例检会、安全活动例会和事故分析,做好会议记录。

  6、办理驾驶员、车辆的年度检审工作和肇事驾驶员的处理工作,保证运输生产安全顺利进行。

  7、协助调度员做好车辆的技术检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驾驶员安全工作职责: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安全学习及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觉做好车辆“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车辆、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牌、证件齐全和完好。

  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确保行车安全。

  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7、遵守劳动纪律,树立优良的行车作风,维护社会公德,向一切歪风邪气作斗争。

  8、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公司安全行车规定,我公司指定驾驶员行为“十坚持“和“九不准“。

  十坚持:(1)坚持中速行驶,不开英雄车;(2)坚持各行其道,不开霸王车;(3)坚持文明礼让,不开斗气车;(4)坚持安全第一,不开冒险车;(5)坚持预防为主,不开侥幸车;(6)坚持二严律己,不开违章车;(7)坚持三勤例保,不开带病车;(8)坚持四慢五掌握,不开盲目车;(9)坚持劳逸结合,不开疲劳车;(10)坚持顾客至上,不开缺德车。

  九不准:(1)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和玩耍;(2)不准光脚和穿拖鞋开车;(3)不准超速和超载;(4)不准疲劳和带病驾车;(5)不准驾驶技术状况不良和与驾驶记录不符的车辆;(6)不准饮酒后开车;(7)不准动用营运车辆私带学徒学车;(8)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外单位司机及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9)不准装运易燃、易爆、有毒及客货混装。

  第四章安全培训教育学习制度第二十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参加有关培训部门的培训学习,经公安车管机关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审查考核认为能胜任驾驶工作,签出意见并办理公司资格审查证后,才能上岗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考聘程序如下:1、由驾驶员本人向公司技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并按要求填写“驾驶员上岗资质审查表”;2、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对其年龄、履历、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情况进行初审;3、初审合格后,由专职安全员到赣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询其违法计分及事故情况;4、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对其进行路面驾驶考核;5、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对其办理公司“驾驶资质审查合格证”并实施上岗安全培训后方能上岗驾驶。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的驾驶员一律不得驾驶员本公司车辆:1、年龄或身体健康不适合从事营业性驾驶工作的;2、三年内发生过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3、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准驾车型不符合实际驾驶车辆要求的;4、在一个计分周期内计分满12分未消除的;5、累计有三次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的;6、被计入行业或其它运输企业黑名单的;7、其它原因不适合驾驶本公司营运车辆的;8、对劳改或劳教释放人员应慎重录用。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

  2、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上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培训驾驶员,由公司统一安排,未经公司专职安全人员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一经查出,责令书面检查、扣车停运或开除处理。

  4、严禁酒后驾车,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不开英雄车、不开带病车。

  5、驾车时不准打手机、吸烟、闲谈和吃东西,不准穿拖鞋驾车,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或疲劳时不准驾车。

  6、车未停稳不准开车门,车门未关好不准起步行车。

  7、驾驶员驾车靠站时必须减速慢行,待旅客全部上下车完毕之后才能关门;依次进出车站,不准赖站、滞站。

  8、严格按照经营范围运行,不得越线运行。

  9、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按时参加检审。

  10、严格遵守公司驾驶员的岗位规范,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交通运输管理条例》及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形,由公司专职安全员作出停驾、开除决定,报公司领导批准:1、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3、满足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条件之一;4、不符合安全驾驶条件。

  第二十五条坚持安全教育制度:1、安全思想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是保障安全运输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各部门必须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必须贯穿于:研究工作时,研究安全工作;布置工作时,布置安全工作;检查工作时,检查安全工作;总结工作时,总结安全工作。

  2、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对驾驶员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安全教育课(职业道德、技术操作、事故分析)。公司每季出安全宣传栏、墙报、黑板报1~2期。

  第五章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为降低安全风险,车队各营运车辆必须按公司要求购买保险。最低保险项目及保额为:车身险(按车辆购置价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30万、乘座及承运人责任险30万、新增设备险。车辆保险由公司统一办理。

  第二十七条车队车辆必须保证车况良好,其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应符合所运行线路要求。

  第二十八条公司安全员应认真详细的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车辆技术档案,负责车辆及其证照的审验工作、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协助并督促修理厂、驾驶员定期按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九条所有营运车辆每月必须强制停运一天实施车辆保养;车辆“保养日”计划由安全员负责拟定并监督实施;车辆二级维护、月检及年审按公司《车辆二级维护、月检及年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运行车辆应配备随车灭火器和击碎安全出口的专用手锤等安全防护装置,平时公司应对车装灭火器不时进行抽查,每季应对所属车辆的车装灭火器全面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各运行车辆灭火器的配装率及有效率应达100%。

  第九条在用设备应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使用要求。每台设备应制定《安全操作流程》,实行定人定机使用与保管。使用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在用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各种设备应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检修,保证达到使用要求。应建立设备分户技术档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与检查,保证安全防护装置有效可靠。已报废的设备不符安全和技术要求的,不准继续使用。

  第六章道路运输车辆GPS管理制度为了促进单位安全运输生产,进一步加强车辆GPS监控系统平台的运行、日常管理,充分发挥车辆GPS监控系统监控、调度、限速等管理作用,有效制止违章行车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控人员负责做好监控室的监控工作。实行24小时的不间断的监控,每小时一次或不定时的对公司所有车辆进行监控。

  第三条监控室工作人员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仔细的对公司所属运行车辆进行实时监控,掌握车辆运行动态,对系统发出的报警信息,记录反映的违规情况,摄像传回照片反映的违规情况及时上报公司安全部门。

  第四条驾驶人员要确保GPS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保护好GPS车载终端,使之始终处于工作正常状况。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车载终端若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向公司反映,及时进行维护。

  第五条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行驶中保持终端信息通畅。

  第六条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改正。

  第七条保证所需费用,确保每月GPS运行服务费用及时缴纳,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第八条GPS监控人员和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无故损坏设备设施或擅自关闭设备,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根据规定将对主要责任人实施除名。

  第九条通过GPS监控图像观察分析,确认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责令责任人书面检查,并处以100以上,300元以下罚款:1、故意不使用GPS车载终端或行驶记录仪或拆卸其接头连线的;2、故意用物件遮挡探头或移动探头一次的。

  对违规所处罚款,可通过违规人直接缴纳,也可以从违规人员的工资扣除。所收罚款可用于本单位的安全宣传、安全奖励或安全问题整改。

  第十条对一个评比季度中有三次或三次以上严重违规的驾驶员,必须责令其下车参加安全学习班;对屡教不改的驾驶员,应予以辞退。对公司点名批评,或媒体反映,或旅客举报的违规车辆及责任人员,在经单位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后,应将书面处理意见报送公安技术安全部门。

  第七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四十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是公司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所有员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政策及规定,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严重危险性的车辆、车库和其他、作业场地,员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到严重危及生命的情况,员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新员工以及到公司学习、培训、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不准参加客运营运或单独操作。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属特殊工种,必须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凭证操作。

  第四十四条前,必须按规定和技术要求备好安全防护用品;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交由他人操作。

  第四十五条公司运输生产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司员工应与一切违反《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六条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设置齐全,不准随便动用,安置地点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品,保持通道畅通。

  第四十七条发生事故,要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向领导报告。

  第八章事故处理及事故统报第三十一条车队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强化交通安全意识,下大力气杜绝违章行为,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接到驾驶员事故报案后应根据事故情况,第一时间通知交警队、医院、相关保险公司,并组织安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第三十四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责任明确、经济损失小、无人员伤亡可适用交警队简易程序处理的轻微事故,驾驶员应及时通过协商解决,尽快恢复交通;若不能协商一致或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应第一时间通知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公司领导,由公司出面协助处理。

  第三十七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当日内写出事故经过上报公司总经理及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第四条发生事故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报告制度,其中在接到重特大事件,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这一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到重特大事件的报告的领导,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与处置、预防和控制措施,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尽力防止事态的扩大,以最大程度减小突发事件的损害和影响。

  第五条发生重特大事件,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在单位内部的,有关领导赶到现场,组织调查处理,组织抢救伤者及物资;突发事件发生在外地的,应配合参与处理的人员就配合事发当地的公安、交警等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章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凡计分满12分或三次违章未接受处罚的,一律强制停运七天,待消除计分或接受处理后方可重新上车。

  第三十三条凡在三年内有两次计分满12分或多次违章不听劝阻的驾驶员,一律进入“黑名单”,严禁再次进入营运驾驶员了队伍。

  第三十九条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一)发生轻微事故的,对肇事直接责任人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事故罚款由专职安全员执行,所收罚款可用于安全宣教等。

  (二)营运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其肇事直接责任人应按下列比例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1、负全部责任的,以保险索赔差额为基数,赔偿30%;2、负主要责任的,以保险索赔差额为基数,赔偿25%;3、负同等责任的,以保险索赔差额为基数,赔偿15%;4、负次要责任的,以保险索赔差额为基数,赔偿5%。

  其余赔偿数额由公司的安全基金支付,安全基金不足以支付部分由公司年度经营收益支付。

  第三条对管理不严、工作失职,导致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或发生多次重大安全事故,或四项事故指数超标,影响到公司的质量信誉考核,且负有领导或管理责任的,情节严重的有关管理人员,由公司行政办公会议讨论觉得,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章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四十九条坚持安全检查制度1、驾驶员在每次出车前,运行中和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作业,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驾驶员作业范围的,应由驾驶员立即排除方可运行。属于修理范围的应限时修复,不许带病行驶。

  2、公司专职安全员每天必须上路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二次车辆技术状况检查,每月至少与每台车见面两次以上,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3、公司领导每月至少上路抽检一次,重大节假日必须上路检查。

  4、公司按上级部门要求实施“人盯车”包车安全管理;包车安全管理员每月至少要对所包车辆检查一遍。

  第七十条坚持交通、工伤事故报告制度1、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上级有关工伤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准确掌握已、未遂事故情况,总结教训,研究事故发生规律,必须加强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和处理,采取预防措施,实现安全运输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2、公司员工在办公区域内,从事工作有关的劳动,发生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称工伤事故。

  3、工伤事故分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容器爆炸等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和其他伤害。

  4、工伤事故报告:如发生工伤事故,所在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安全部。轻伤者在三日内填写“事故登记表”上报,重伤以上事故要拍照上报、存档。

  5、发生重伤、死亡、多人事故,特别重在伤亡事故,在当天内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市纪委、市劳动局、检察院和市总工会。

  6、员工受伤不休息或歇工不足一个工作日,应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报车管部进行分析,不作工伤处理。

  7、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建立事故档案。

  8、发生事故必须进行调查、分析;重伤、重大未遂事故由车队调查、分析;死亡、重大伤亡,特别是重大伤亡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分析,并请上级主管部门、市纪委、劳动局检察院、总工会等部门参加。

  9、伤亡事故一般应在二个月内结案,特别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重伤、多人事故由上级部门批准结案;死伤事故由交警部门、法院批准结案。

  10、凡发生责任工伤事故(包括交通事故),除不作工伤处理外,并应对隐瞒事故者予以经济制裁。

  第十二章安全例会制度第四十八条公司坚持安全例会制度:1、公司每周一晚上组织车队管理人员召开一次安全周会。

  2、公司每月定期召开二次全体员工及驾驶员参加的安全例会。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三章安全行车目标管理第五十一条行车安全目标管理1、行车事故频率低于1.7次/百万车公里2、事故责任死亡率低于1次/百万车公里3、事故伤人率低于1.39人/百万车公里死亡人数统计按责任折算为:全部责任为1;主要责任为0.75;同等责任为0.5;次要责任为0.25;无责任为0。

  第十四章安全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第一条依据交通部《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为增加抗风险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的安全管理机构是本公司的安全领导小组。

  安全基金的适用对象为正常使用的营运车辆。

  第二条安全基金采用按车收取的办法进行统筹。每车每月应缴纳安全基金200元,交由财务部单列账户,专款专用。

  第三条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可免交当月安全基金:1、正在大修、改型的车辆;2、车辆肇事修复或肇事被扣,期间一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安全基金的使用范围是:1、用于事故处理时提取比例为70%。主要用于重特大事故处理的垫付、周转或开支。

  2、用于安全宣教时提取比例为10%,这部分资金用于安全宣教、安全竞赛奖励或开支。

  3、用于安全奖励时提取比例为20%,这部分划为每季度安全评比的奖金。

  第五条安全基金支取和使用必需履行报告审批程序和手续。凡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支取使用,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安全基金的补偿凡参加并按规定缴纳了安全基金的,当发生事故在扣除保险公司和事故对方的赔偿金额后,其按保险公司规定计算的损失差额部分(即个人承担部分),可根据责任大小,实际缴纳安全基金的多少,由安全基金补偿个人部分损失。其补偿计算公式为:差额起算部分某补偿比例÷12某安全基金实缴月份数其中补偿比例,按责任大小确定如下:负全部责任的,补偿差额起算部分的20%;负主要责任的,补偿差额起算部分的25%;负同等责任的,补偿差额起算部分的30%;负次要责任的,补偿差额起算部分的35%;不负责任的,补偿差额起算部分的40%。

  安全基金实缴月份数为车辆肇事当月起前12个月安全基金实际缴纳情况。

  办理补偿事项应提供相关有效凭据。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基金不予补偿:1,未参加安全基金;2、未参加公司统一保险的;3、无照、酒后、私事开车肇事造成损失的。

  第十五章机务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机务技术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建立机务技术工作系统,设立公司技术安全部门,设立各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并配备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形成机务技术管理网络。

  第三条车辆购置车辆购置由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或公司领导授权的单位人员对外签订购车。

  车辆购置合同需经公司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签章生效。

  第四条车辆装备要求1、车辆的正常性装备应符合国标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相关规定,并保证齐全、完好,不得任意增减。

  2、车辆在特殊运行条件下使用应根据需要配备保温、预热、牵引等临时性装备。

  车辆技术档案必须一车一档,须做到填写认真、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改动。车辆调动时应随车移交。车辆在检测、评定技术等级、维修、改造、改装时,必须携带技术档案填写有关内容。

  (二)车辆技术主要内容有:(1)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记载车辆的装备、技术性能和规格;(2)运行使用情况:记载车辆的行驶里程;(3)维护记录:记载二级维护日期、间隔里程、承修单位、主要附加作业项目、维护时更换的总成及主要零部件;(4)修理记录:记载修理时间、修理类别、承修单位、维修时更换的主要零部件

  情况;(5)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记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日期、评定等级等内容;(6)车辆事故记录:记载车辆事故(含机件事故)发生的状况、原因、损失,采取措施和处理结果等;(7)车辆变更情况:记载车辆变更的日期、车属单位、地址、车辆牌照号、道路运输证号等内容;(8)随车工具记载:记载该车领用的工具情况,变换驾驶员时应清点随车工具并办理交接手续;(9)轮胎情况记录:记载轮胎使用情况;(10)燃、润料及工时材料消耗情况:记载燃油、润滑油、修理工时和材料费、维护工时和材料费情况。

  (三)维修档案1、维修档案是指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时从报修到竣工出厂时所进行的主要工作的系统记录。

  2、车辆维修档案必需一车一档,做到填写及时、准确、完整,不得无故改动。

  3、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公司所属车辆的维修档案二年到期后应及时转入车辆技术档案。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车辆维修档案。

  第六条车辆保养车辆维护的分级、作业要求、作业内容、维护周期和维护执行必须按照如下规定:(一)车辆维护的分级和作业内容1、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2、各级维护作业内容(1)日常维护作业内容: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必须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2)一级维护作业中心内容除执行日常维护作业内容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位。由驾驶员自行检查。

  (3)二级维护作业中心内容除执行一级维护作业之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挂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二级维护必须由专业维修人员按期进行。

  (二)维护周期1、一级维护:1500至2500公里;2、二级维护:9000至15000公里;3、新车的第一次维护周期可延长20%;4、长期在等级差或山区道路上行驶和技术状况比较差的车辆,其维护间隔里程缩短10-20%。

  (三)维护执行营运车辆维护由车辆使用单位按规定里程每月编制维护计划报公司技术安全部门和维修单位,技术安全部每月应对二级维护技术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不按期执行二级维护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处罚,拒不执行二级维护作业的车辆要坚决停班。

  第十六章附则第八十条非营运或管理人员或非驾驶员违章、肇事,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十条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第八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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