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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小区垃圾分类人员管理制度(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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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垃圾分类人员管理制度(17篇)

篇一:小区垃圾分类人员管理制度

  [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最新例文

  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各项目的垃圾管理,为广大业主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的及时外运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

  依据小区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装修物垃圾、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三大类。

  11装修物垃圾:是指装修房屋所遗弃的废料且不容易清运对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废漆,废料,碎砖块、包装过滤袋等)。

  1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报废或遗弃不用,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及包装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无法经处理回收利用,需交由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尘渣类、排污废渣、生活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

  21垃圾定点设置: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点区以各项目实际情况而定划分的定点区域。

  22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221装修物垃圾类区存放各项目业主装修所遗弃的废弃装修物等22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可经过自己处理后循环利用的垃圾223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不能处理回收利用的和须经市政废品回收站处理的垃圾(菜叶、果皮)等垃圾。三、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各项目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并确保及时转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四、其它注意事项41各项目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在每栋楼前必须至少有两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42各项目垃圾在被输送过程中,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处理不当情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接受人员承担责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区人民的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二条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

  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分类收集和运输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二十五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第二十六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的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第二十九条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

  第三十三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

  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为有效推进我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办公环境,根据《海盐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规范》和《海盐县民政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垃圾的分类

  严格按照四分法分类:即有害垃圾(红色桶)、可回收物(蓝色桶)、易腐垃圾(绿色桶)、其他垃圾(灰色桶)。

  (一)有害垃圾:是指含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垃圾,包括电池(蓄电池、纽扣电池等),废旧电子产品、废旧灯管灯泡、过期药品、过期日用化妆用品、染发剂、杀虫剂容器、除草剂容器、废弃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废打印机墨盒、硒鼓等。

  投放时要保证废弃节能灯管及日光灯管不破损,普通干电池(五号、七号等电池)不属于有害垃圾,要投放至其他垃圾桶。

  (二)可回收物:是指再生利用价值较高,能进入废品回收渠道的垃圾,包括纸类(报纸、传单、杂志、旧书、纸板箱及其他未受污染的纸制品等)、金属(铁、铜、铝等制品)、玻璃(玻璃瓶罐、平板玻璃及其他玻璃制品)、除塑料袋外的塑料制品(泡沫塑料、塑料瓶、硬塑料等)、橡胶及橡胶制品、牛奶盒等利乐包装、饮料瓶(可乐罐、塑料瓶等)等。

  可回收物请确保未受污染,饮料瓶牛奶盒中的残液倾倒干净。

  (三)易腐垃圾:是指学校、食堂及餐饮行业等产生的食物下脚料和食用残余,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过期食品等食品类废物。

  动物大骨难以生物降解处理,不宜将其投入易腐垃圾中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纸杯、照片、明信片、相册、卫生纸、尿片等)、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妇女卫生用品、一次性餐具、贝壳、烟头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

  (一)机关事务局对枣园大厦每楼层设置分类垃圾桶2个(分别为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桶),在办公区域每楼层洗手间增设易腐垃圾桶1个,用于茶叶、果皮等垃圾收集。

  (二)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枣园大厦每楼层设置有害垃圾箱1个,用于机关办公日常打印机墨盒、硒鼓等办公耗材废旧品,电池和电子产品废旧品等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收集。

  (三)枣园大厦民政局办公区域每间办公室配备分类垃圾桶1组,相关标识及颜色要求符合我县垃圾分类标识标准。

  (四)下属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垃圾分类规范要求在本单位确定垃圾桶设置点,适当进行硬化、美化,按标准配备分类垃圾桶,并设置统一的标志标识。三、垃圾分类规范要求

  (一)垃圾投放规范1办公室产生的食品残余、水果、茶叶渣等易腐垃圾倒入洗手间的易腐垃圾桶中。2可回收物倒入楼层的可回收桶中。3其他垃圾倒入楼层的其他垃圾桶中。4有害垃圾放入楼层的有害垃圾收纳箱中。各类垃圾桶都要有分类标志标识,投放点上面设置指引牌。具体分类标志标识见附件1。(二)垃圾分类职责1分类收集职责。各科室需落实专人及时对各自办公区域内垃圾进行收集后进行二次分拣,再放入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每楼层设置的相应垃圾桶内。2分类处置职责。各科室要做到垃圾每日倾倒,机关事务局统一安排垃圾的处置工作。3设施维护职责。每个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对分类设施的维护保养,保持垃圾桶的干净整洁、有序摆放等,标志标识要完整无缺。垃圾分类管理员要做好记录工作,对分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四、桶长制设置及职责

  桶长制共分三级:一级桶长为单位主要领导,二级桶长为班子其他成员,三级桶长为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

  一级桶长对民政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行总体监督指导;二级桶长对各自分管条线开展垃圾分类指导;三级桶长要承担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布置的工作,做好本科室和本单位工作人员垃圾分类的引导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各自包干区内的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日常工作台账,做好科室(单位)垃圾分类记录本的日常记录和自查工作,确保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通过推行桶长制旨在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压实工作责任,从机制保障上实现分类工作长效化。

  五、监督检查和奖惩措施

  (一)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工作台帐。局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工作检查台帐,记录局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统计分类投放垃圾量及分类等情况,做好局生活垃圾分类记录本的登记和自查工作,同时做好工作信息收集、梳理、报送工作。

  (二)实行三级桶长交叉检查制。由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三级桶长不定期对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开展交叉检查,从垃圾桶的干净整洁、有序摆放、垃圾分类标志标识完整无缺、垃圾分类准确率等方面进行打分。检查表见附件2。

  (三)实行垃圾分类奖惩制。领导小组对检查得分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后就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批评,被检科室(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

  及时将整改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季度垃圾分类检查累计得分排名第一的科室(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六、其它注意事项

  (一)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应秉承精细化办公,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办公及生活垃圾。

  (二)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处理焚烧垃圾。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且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相关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小区垃圾分类人员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社会服务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以及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

  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交通运输、港口、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分类投放第十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㈠可回收物,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

  ㈡厨余垃圾,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㈢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充电电池、扣式电池、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胶片及相纸等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㈣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㈠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㈡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㈢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㈣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二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㈠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㈡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㈢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㈣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㈥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㈠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㈡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㈢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㈣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㈤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清洁楼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㈥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㈦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旅行社在本市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应当履行第一款第三项职责。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国有企业,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国有企业应当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垃圾分类

  督导员以及志愿者队伍,督促其所在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责任人职责。

  第十五条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

  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同时告知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拣;

  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同时告知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同时告知主管部门。

  对公共机构以及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第十六条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十七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十八条住宅区,以及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住宅区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固定回收点或者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日产日清。

  第二十一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作,支持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可回收物依法由运输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运输。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区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规定场所。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㈠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㈡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㈢按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理,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

  其他垃圾可以采取分拣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贮存。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委托专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㈠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㈡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㈢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㈣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㈤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㈥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管理规范。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标准。

  促进措施第二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

  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生活垃圾资源化和再生产品应用项目。

  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制定激励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九条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的措施。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第三十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果皮菜叶就地资源化处理。

  鼓励家庭、社区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厨余垃圾采取粉碎、生化等方式进行就地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

  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采用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第三十二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制定措施鼓励企业对塑料、玻璃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以及大件垃圾进行回收处理。

  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商场、超市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系统,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

  有关单位可以通过可兑换积分奖励等方式引导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市容环卫、餐饮、旅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或者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优秀住宅小区评定的标准以及评分细则。

  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纳入岗位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因履行管理责任人职责增加费用支出的,可以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

  第三十六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分类意识,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主管部门和辖区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㈠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㈡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㈢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通过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提前将相关信息移出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制度,并按照规定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实施纳入评选标准。

  市、区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有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志愿者等。

  第四十二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商务、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台账,汇总辖区内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向区主管部门报送。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混合收集、运输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第五十条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则第五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市政污泥、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大件垃圾的分类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市某某区、某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

  某某区、某某区、某某某区、某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和日期,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社区、农村地区不同情况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某某年某月10日起施行。

篇三:小区垃圾分类人员管理制度

  居民小区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施指南(环联3.0版)一、管理责任人

  1、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和“定时定点四分类”模式。

  2、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为管理责任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政府完成购买服务的,中标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社区或居委会为管理责任人。

  3、管理责任人在推进小区垃圾分类工作中应做到“八个到位”:宣传发动到位、群众沟通到位、投放设施到位、督导人员到位、巡查机制到位、收运队伍到位、投诉公示到位、管理职责到位。

  4、街道办事处应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投放点设置

  1、原则上每200-500户(别墅区约200户,低层区约300户,多层区约400户,高层区约500户)居民应设置一个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简称投放点),投放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米。

  2、投放点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原有垃圾房位置,以及便于投放、利于收运、益于环境、布局合理等因素,由街道、社区、管理责任人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

  三、投放和收运时间

  1、投放点开放时长原则上为每天4小时左右,一般为早上和傍晚两个居民投放垃圾的高峰时间段各2小时左右,如早上6:00-8:00,傍晚18:00-20:00。

  2、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可因地制宜设置1-2个误时或延时投放点。

  3、垃圾分类收运时间应与环卫收运部门进行无缝对接,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1周至少收集1次,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根据投放点开放时间设置收集频次、确保“日产日清”,原则上应在每个投放时段结束后的1小时内完成厨余

  垃圾的收运工作。

  四、投放点形式

  1、投放点可根据小区环境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选用“定时设桶/定时撤桶”、“定时开放”、“智能管理/定时开启”、“两网融合”等基本形式。

  2、有条件的小区可设立集“投放、贮存、收集、管理”于一体的“一站式”投放点,受条件限制的小区也可因地制宜设立“移动式”或其他形式的投放点。

  3、投放点一般由投放间、管理间和贮存间组成(可分可合),投放间面积不宜小于15㎡,管理间面积不宜小于10㎡,贮存间面积根据需要设置。受条件限制的小区至少应有一个投放点设置管理间和贮存间。

  4、投放点应设置洗水池、地面排水沟,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投放时间、分类要求和宣传图文等。

  5、每个小区至少应有一个投放点设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两网融合回收服务站可替代可回收物收集

  容器。

  五、投放点管理

  1、管理责任人应负责投放点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安排人员进行垃圾分类作业服务,对接环卫收运部门及时完成垃圾收运,并保持投放点内外清洁、整齐、无明显异味。

  2、管理责任人应保持投放点和垃圾桶的标识标牌清晰完整,发现破损应及时更换。

  3、管理责任人应安排人员在非投放时间进行巡查督导,监督居民不随意乱扔垃圾,并将居民已经乱扔的垃圾及时清理。

  4、管理责任人可对投放点实行“亭长制”、“站长制”或“桶长制”。

  5、管理责任人应结合垃圾分类元素,将已弃用的原有投放点打造成宣传教育阵地或居民休憩场所,也可根据小区环境将其恢复成公共绿化等用地。

  六、垃圾桶管理

  1、管理责任人应根据每个投放点各类垃圾的实际产生量,提供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做到实时以桶换桶,并保证每天清洁的各类垃圾桶摆放到位。

  2、每次投放结束后,应有专人将投放点的各类垃圾桶,集中驳运到小区垃圾收集点,并由环卫部门定时收运。

  3、每次收运结束后,应有专人将各类垃圾桶清洗干净后再送回投放点(采用定时设桶形式的除外),并将多余的垃圾桶放至储存间。

  4、除固定投放点外,小区内的其他位置都不得摆放零散垃圾桶。

  5、在非投放时间段,投放点的各类垃圾桶应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封闭或撤桶管理。

  七、宣传发动

  1、管理责任人在小区正式启动定时定点垃圾分类投放前,应安排不少于半个月时间,集中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

  效的宣传发动工作。

  2、在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宣传栏和活动中心等位置应制作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和分类知识等。

  3、在小区的原有投放点、主要出入口、楼道等位置应公告投放点位置、投放时间、倒计时牌等。

  4、应发放“居民告知书”和“小区垃圾分类投放手册”到每户家庭,并开展分类宣传和意见征询,确保居民对小区实施定时定点垃圾分类投放的知晓率达95%以上。

  5、在小区实行垃圾分类投放后,应在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宣传栏、投放点、活动中心等位置保持常态化的宣传氛围。

  八、督导员

  1、小区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队伍由管理责任人负责组建,原则上每个投放点应配备一名督导员。

  2、督导员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

  内容包括垃圾分类知识、入户宣传要求、现场值守工作职责和内容等。

  3、督导员应做到“四会”,即:会讲解垃圾分类的意义和知识,会指导居民户内正确分类和户外正确投放,会记录分类台账和监督档案,会与居民进行有效沟通。

  4、督导员应在投放点开放时间段,进行现场值守督导。

  5、督导员应帮助或指导居民将厨余垃圾破袋投放,并对不分类或分类不正确的居民进行教育和引导。

  6、小区在启动定时定点垃圾分类投放后,督导员现场值守督导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6个月。

篇四:小区垃圾分类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2)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本市环卫、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饮食、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规定。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志愿者组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商务、国土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收运、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终处理设施的建设安排,包括建设地点、规模、处理方式等内容。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公开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经市发展

  改革、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城乡规划。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条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广告、公交视频、楼宇视频、网站、图册等宣传媒介增强市民的.分类意识,培养市民的分类习惯。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各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专栏,每周固定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广告。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

  商场、集贸市场、地铁、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扫、收集、运输、处置领域。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源头减量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第十四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商

  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和回收地点。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再生利用商品。有关工作指引由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限制和减少塑料袋使用。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推动生产、销售和流通各环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木料和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三)餐厨垃圾(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以及家庭产生的花草、落叶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的单位为责任人;

  (二)农村居住区和转制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责任人;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责任区,单位为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车站、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单位、个人做好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三)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投放模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四)使用本市规定的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别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交由经许可的单位

  收集运输。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企业)、个体回收人员;(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三)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第二十三条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投放:(一)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二)废弃盆栽应当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收集点,由收运单位按盆、泥、花(植物)分类收集运输。(三)居民装饰装修中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应当装袋并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四)农资包装废弃物应当单独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收集点,其中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投放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收集点。(五)禁止将老鼠、禽畜等动物尸体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动物尸体应当按规定单独投放处理。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第二十四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网络的布局规划,市供销总社负责具体实施该规划,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

  每1500户至2000户居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每个街道应当至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的,可以与垃圾收集站合并设置。

  鼓励物业服务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劝导。

  市民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可以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投诉。

  第四章分类收集第二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规划设置标准,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本市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及本市的相关规范,按以下规定配置收集容器:(一)居民住宅区收集点应当配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个住宅区或者社区至少设置1个可回收物和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二)商务、办公、生产区域应当配置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三)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

  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第二十八条每个自然村应当建设1座以上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收

  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挡雨功能,做到无暴露,日产日清,并不得焚烧,保持收集

  点及周边环境整洁;(二)收集点应当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和可回收物临时收集区;(三)垃圾桶(厢)应当带盖密闭,选用不易被盗的材料制作,并配套

  专用运输车辆;(四)定期清洁,定期喷洒消毒和灭蚊蝇药物。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垃圾收集点及配套工具等进行编号标识,登记

  入册。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

  日定时收集。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的要求,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负责临时贮存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制度,督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五章分类运输第三十一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结合垃圾产生量及分布状况,因地制宜、科学配套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压缩转运设施,逐步推进大型多功能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的建设。市供销总社负责建设与垃圾分类收运设施相配套的资源分拣中转站及分拣中心。第三十二条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

  统一规范和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站(点)标识,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站点、路线和时间。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监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到垃圾收集站(点)。

  第三十三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运输有害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经许可的单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第三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技术规范。

  运输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相应运输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并保持全密闭,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第三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和设备检测检查机制。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当安装生活垃圾运输进场电子卡,并符合地方技术规范。

  第三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收运、转运、压缩作业的服务单位,应当执行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不得混装混运,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四)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五)对分类运输车辆和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并规范作业,确保专用功能有效。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

  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每月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制定包括车辆应急调配、交通事故处理、运输路线变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联合执法检查。

  第六章分类处置第四十条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成熟的、环境友好的处置技术;对可回收物采用循环利用,对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处理,对餐厨垃圾采用生化处置等方式利用,对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填埋等方式能量利用,逐步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第四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采用园区化管理模式,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再生利用、焚烧、生化、填埋等技术综合应用的原则,编制循环经济产业园规划和园区管理规范。循环经济产业园的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鼓励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第四十三条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在回收、再生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防止产

  生二次污染。有害垃圾应当交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处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由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的服

  务单位进行处置。鼓励大型农贸、果蔬市场以及农村地区产生的餐厨垃圾采用生化

  处理等技术就近就地处理。支持开展农贸市场果蔬废弃物、厨余废弃物资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应用。

  第四十四条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二)处置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和管理,年度检修计划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三)建立管理台账,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主管部门;(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五)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系统联网,并及时传输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安装摄像头、传感器、LED(发光二极管)显示屏等,便于实时在线远程监管;(六)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状况良好、外观整洁;(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八)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要求,按规定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九)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月度环境报告和年度

  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调度工作,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活动进行监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管,并根据其监管报告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的组成、性质、产量等进行常规性调查,并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结果和评估报告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循环经济产业园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水、气、声、渣等污染物进行监督性监测,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监督考核制度第四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各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管理绩效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第四十九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统计制度。从事生活垃圾分类作业的单位应当填写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定期上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第五十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制度,搭建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应逐步与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的信用档案,将服务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

  结果等信息纳入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第五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设置举报和投诉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投诉。举报或者投诉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举报、投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投诉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处理举报、投诉的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害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作为奖品通过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宣传的,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建设而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投放相应的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置居民装饰装修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将老鼠、禽畜等动物尸体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没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使用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别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混合收集分类投

  放的生活垃圾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

  活垃圾的,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运输车辆未标示相应标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对每车次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生活垃圾在转运站没有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24小时,或者没有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相关信息并每月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处置餐厨垃圾或者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八)项规定进行处罚。

  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不遵守作业规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转移、处置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运输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的;(二)未按规定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的;(三)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以及建设运转和处理设施的;(四)未按规定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五)未按规定建立分类信息反馈和公开机制的,或者未及时反馈、公开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的;(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处置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职责的;(七)对举报、投诉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或者未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者的;(八)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3号)同时废止。

篇五:小区垃圾分类人员管理制度

  这类的垃圾有建筑类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硅藻土含污染物化学品的尘土废弃物等生产性材料二科ro膜撤换的滤芯反应釜衬胶包装物废弃润滑油电子类取样瓶胶管桶滤布废弃胺化物活性污泥焚烧灰渣等尘渣类生活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等

  垃圾分类规章制度

  垃圾分类规章制度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垃圾分类规章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垃圾分类规章制度1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防止垃圾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全公司的垃圾管理。3、职责和权限3.1设备部门为本文件的编制归口部门。3.2槽窑部门负责固废垃圾、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3.3设备部门负责固废垃圾、生活垃圾、危废垃圾的处理工作。3.4物控办分部负责生产垃圾的管理和处理工作。4、工作程序4.1垃圾分类根据公司目前的生产运营情况,分为固废垃圾、危废垃圾、生活垃圾、生产垃圾。4.1.1固废垃圾碎玻璃灰、被污染的碎玻璃、废耐火材料(炉灰、耐火砖、保温棉)。4.1.2危废垃圾废滤芯、废机油。4.1.2生活垃圾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剩餐、塑料包装盒、办公废旧纸张等。4.1.3生产垃圾废旧钢材、废旧无价值备件、废旧材料、废包装材料(废纸、废钢

  带等)。4.2垃圾定点存放及管理4.2.1固废垃圾1)公司固废垃圾存放点为原料碎玻璃堆场,由槽窑部统一管理,

  设备部负责处理。2)各部门产生的固废垃圾必须专人定期运至固废垃圾存放点。4.2.2危废垃圾公司危废垃圾存放点在河北浮法,设备部负责运送到存放处并处

  理,由河北浮法负责管理。4.2.3生活垃圾1)生活垃圾存放点为原料配料楼南侧,由槽窑部统一管理,设备

  部负责处理。2)各部门产生的生活垃圾每天早晨由专人运至生活垃圾存放处。4.2.4生产垃圾1)生产垃圾存放点为原料袋装库,由物控办统一管理和处理。2)各部门产生的生产垃圾必须专人定期运至生产垃圾存放处,分

  类放置。4.3垃圾分类管理要求4.3.1公司各种垃圾存放点必须明确标示,以便快速识别,防止人

  为失误。4.3.2垃圾存放点及各部门使用的垃圾斗或者垃圾桶必须进行颜色

  区分并且进行定置,固废用红色,生活垃圾用黄色,生产垃圾用绿色。4.3.3各部门必须及时将本区域产生的垃圾运送至中转站,部门对

  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4.4其他注意事项4.4.1夏季为防止生活垃圾滋生蚊蝇,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生活垃

  圾进行处理或者由保洁人员进行喷药灭害处理。4.4.2为防止产生过多的垃圾,公司全员应该进行清洁生产,如:

  利用二次纸、尽量用OA办公、进行精细化生产操作防止产生落板灰尘、精细点检、维护设备等。

  垃圾分类规章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粪便、建筑垃圾、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稳步推进。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工作,并督促分类管理责任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宣传、培训、考核和监督,制定和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第六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的布局、用地建设要求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的布

  局、规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

  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置监督管理,督

  促加快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其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辖区单位、村(居)民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小区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相关设施、场所,建设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并通过媒体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知识及政策措施。

  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第二章分类标准与分类投放第九条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弃纸类、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子电器、玻璃、木料等废旧物质;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电池、荧光灯管、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化学农药、消毒剂、胶片和相纸等物质;

  (三)易腐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集贸市场、经营生鲜超市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等有机、容易腐烂的物质;

  (四)大件垃圾,是指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的固体废弃物;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前四项以外的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

  第十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识、颜色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地点和方式等要求,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管理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二)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和废弃蔬菜、瓜果等应当沥干水分后再投放至易腐(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三)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或专门设置的投放点;(四)大件垃圾应当单独临时堆放指定场所,并及时预约取得经

  营许可的收运企业上门收集;(五)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密闭收集点。第十二条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

  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有单位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市场、商场、宾馆、餐饮服务、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码头、车站、公园以及旅游、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运营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道路、桥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建筑设施,维护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并对外公示。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负责以下工作:(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配备垃圾分类管理员;(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场所,并在显著位置公示设置布局、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分类投放的行为规范、投放方式,保持收集容器完好;(三)在责任区范围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单位、个人做好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投放;(四)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负责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收运企业运输;

  (六)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定期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台账。第十四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厨垃圾应当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十五条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相应管理责任人改正;管理责任人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应当按照收运企业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日产日清。禁止在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第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的产量和分布状况,因地制宜,科学配置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站和压缩转运设施,完善生活垃圾转运机制,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站点、路线和时间。第十八条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运输有害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可回收物由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委

  托取得经营许可的生活垃圾收运企业运输。易腐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取得经营许可的收运企业按照

  规定运往指定处置场所。第十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运输车

  辆和设备检测机制,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技术规范。

  运输车辆应当标明相应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安装车辆行驶及收运过程记录仪,并保持全密闭和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第二十条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服务企业,应当执行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和符合本市技术标准的收集、运输设备;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地点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三)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或者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生活垃圾;

  (四)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备和周边环境整洁;

  (五)对分类运输车辆和生活垃圾转运站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并规范作业;

  (六)建立收运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七)其他有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合理布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时间、路线和操作规程,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经过转运站中转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置,提高再利用率

  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置。易腐垃圾和大件垃圾由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

  以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有害垃圾应当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备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资质的企业处理。其他垃圾应当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采用焚烧或卫生填

  埋等无害化方式处置。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

  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鼓励生活垃圾处置服务企业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员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二)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三)建立管理台账,计量和统计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的要求制定环境检测计划,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五)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检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等,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系统联网,及时传输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六)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要求,按规定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七)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八)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九)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其他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规定。第二十五条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联单应当由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向餐厨垃圾产生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定期交回备查联。餐厨垃圾产生者与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之间交接垃圾时应当现场核对联单载明事项。交接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记载联单并交接。交付方拒绝按照实际情况确认联单的,接收方可以拒绝接收垃圾,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二十六条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禁止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第四章激励与促进措施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第二十八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第二十九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辖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生态补偿费。

  第三十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可回收物目录,组织编制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拣中转站、分拣中心以及回收点,并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衔接。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可回收物回收点的,可以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

  供销部门按照职责建设和运营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设施相配套的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预约回收服务以及可回收物目录、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从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选址和设置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和设置要求,通过预约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点定时定点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第三十一条鼓励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场所设置可回收物的分类回收设施。

  鼓励物业服务区域、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快递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三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个人采取创新奖励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

  第三十三条酒店、餐饮、旅游、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培训、技术指导、实施评价,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游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游客进行劝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并纳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绩效管理考评指标。

  第三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

  第三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企业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并报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志愿者等。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应及时将监督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第三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由城市管理执

  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义务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收集、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罚款处罚:

  (一)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或未对收集、运输设备进行养护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标明相应类别生活垃圾标志或者未安装车辆行驶及收运过程记录仪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配备密闭化运输设备,或者收集、运输设备不整洁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地点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或者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或者影响周边环境整洁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按规定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实时记录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和运输去向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生活垃圾处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记录接收、处置生活垃圾分类台账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三)未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以及合格的管理、

  操作人员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餐厨垃圾收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正确履行如实记载或及时报告义务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长乐区以及其他县(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的区域和日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社区、农村地区不同情况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十条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三条区人民的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第十六条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

  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

  定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

  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

  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二条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分类收集和运输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二十五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第二十六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二十七条区人民的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

  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

  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第二十九条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第三十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第三十一条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

  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

  地点用于填坑造地。第三十二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

  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垃圾分类规章制度3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的及时外运处理,特制订本制度。一、垃圾的分类: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危险废弃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三大类。1.1危险废弃物垃圾:是指会对大气及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化学品废弃物(实验产生的废漆,废料,污水池废渣,

  生产时产生的废料废渣,包装过滤袋等。1.2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拆除、报废或不用,但经过处

  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玻璃类以及包装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公司无法经燃烧处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施工单位或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建筑类、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硅藻土、含污染物化学品的尘土、废弃物等)、生产性材料(二科RO膜撤换的滤芯、反应釜衬胶、包装物、废弃润滑油、电子类、取样瓶、胶管、桶、滤布、废弃胺化物、活性污泥、焚烧灰渣等)、尘渣类、生活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2.1垃圾定点设置:公司的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点区为新建仓库北,分别设有金属类、包装类、岩棉类、硅藻土类、滤芯类、玻璃类、及生活垃圾类7个单独临时存放周转区。2.2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2.2.1金属类区存放车间维修报废的一般金属废弃物,如管路、阀门、边角料、废弃铁丝、铁皮等金属垃圾。2.2.2包装类区存放车间报废的软、硬类原料包装物及容器。2.2.3岩棉类区只存放因设备、设施维修报废的保温岩棉及其它保温材料。2.2.4硅藻土类区存放车间废气的硅藻土、含染料的渣土类及废气树脂、胺化物类垃圾。2.2.5滤芯类区存放车间报废的滤芯、反渗透膜、滤布。2.2.6玻璃类区存放玻璃类、电子类、塑料类及车间较小的包装容器。2.2.7生活垃圾类区存放食堂及各部门产生的菜叶、果皮等垃圾和焚烧后的灰渣。

  三、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各部门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并确保及时转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3.1可燃垃圾:3.1.1生产一、二、三科、仓库及门卫的可燃垃圾,一律在每日下午1:00以前,集中送到焚烧炉北空地处,由环卫人员检查确认后进行集中焚烧。3.1.2综合办公楼各部门的可燃垃圾,于8:30以前集中到垃圾桶中,由环卫人员拿到焚烧炉处,和其它部门的可燃垃圾一起烧毁处理。3.1.3公司所有部门的可燃垃圾中,如有涉及部门或公司机密的,由自己部门到焚烧炉处进行烧毁处理。3.2可回收利用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的处理,必须在实施去害处理后,统一交由安全环境科联系处理。垃圾产生部门因私自处理产生的问题,由处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3.2.1车间直接产生的废弃物,由产生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后,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存放;3.2.2公用工程设施的维修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由三科负责,并及时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并分类存放。3.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不可回收利用垃圾由于产生途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由各部门参照上述垃圾分类进行日常归类管理;安全科每天下午1:00后开始接受车间垃圾废弃物,车间及环卫验收人员双方共同对垃圾是否按规定做了分类处理进行检查确认,验收不合格的由垃圾产生部门负责分拣,否则不予接受;存放的垃圾实施登记管理,分别标注垃圾名称、数量、输送人、接受人及接受时间等相关信息。3.3.1建筑垃圾:由三科负责与施工单位协调外运处理。3.3.2公用机电工程、维修工程产生的垃圾由三科负责清理运送,并按分类要求放到指定位置。3.3.3其它部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明确属于部门受益设备

  设施维修产生的垃圾,由所在部门和受益部门负责清理,并按分类要求存放到指定位置。

  公司各垃圾区里的垃圾及废弃物,由安全环境科负责联络外运处理,三科的活性污泥单独临时放置,尽可能及时处理。

  四、其它注意事项4.1后勤及车间办公区等相关场所、部门,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必须至少有两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4.2生产车间的各个楼层,要依据部门的垃圾种类,应该至少设置3个垃圾临时存放点,确保生产垃圾的分类存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存放。4.3为确保垃圾分类管理,取消现行垃圾箱设置分划,所有垃圾箱统一安排到生活垃圾区,夏季由环卫人员进行喷药灭害处理,防止蚊蝇滋生;三科RO膜前的报废设备存放区保留。4.4部门垃圾在被输送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后,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不被接受情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接受人员承担责任。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垃圾分类规章制度4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为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各入驻办公大楼的单位及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一、垃圾分类投放要求:(一)餐厨垃圾1、日常办公生活产生的茶叶渣、水果皮核、枯枝树叶等投放至各楼层餐厨垃圾桶,由物业人员统一收集。2、确因工作需要在办公楼内用餐的,应将剩菜剩饭、一次性餐具等分类投放至垃圾房餐厨垃圾桶及其他垃圾桶内。(二)其他垃圾实行实时订单投放,日常产生其他垃圾投放至办公室其他垃圾桶内,每日下班至下班后30分钟期间集中投放至各楼层楼梯口处其他垃

  圾桶内。会议室内产生垃圾投放至会议室内其他垃圾桶,由物业统一收集。

  (三)可回收物1、报纸、废弃纸张(非涉密文件)及其他可回收物等请投放至各楼层楼梯口处回收垃圾桶内,由物业统一收集。2、饮料瓶投放前请将喝剩的领料倒尽,再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内。(四)有害垃圾投放至一楼有害垃圾桶内。二、垃圾分类监督检查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负责日常管理检查,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强化检查考核。干部职工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考核范围。垃圾分类规章制度5为全面贯彻《xx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力推进我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共xx区教育委员会、xx区教育局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制定我校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一、工作要求:1、完善硬件设施建设,校园内、教室、办公室里摆放垃圾分类回收箱,并做好统一标识。2、各教室垃圾分类工作由班主任、卫生委员负责,办公室垃圾分类由室长安排值勤表,落实对垃圾分类的监督执行。3、每天定人、定时、定点进行垃圾清倒工作,把各类垃圾投放到学校的指定地方,然后由学校统一处理。★垃圾投放地点:1、干垃圾、可回收物投放点在2号楼背面2、湿垃圾投放点在3号楼教工饮水间3、有害垃圾投放点在食堂大门右侧★垃圾投放点开放时间:

  每日中午12:30——12:45下午15:30——16:00周五中午12:15——12:504、提倡绿色办公,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5、做好源头减量工作,学校门卫不再收取教师私人快递包裹。二、工作保障:1、学校工会、学生发展中心、总务处将分别对教室、办公室、垃圾投放点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反馈。2、所有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学期考核指标中。建设小学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于20xx年6月1日开始试运转。本条例于20xx年9月20日第xx届三次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表决通过。

篇六:小区垃圾分类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是指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辅助设施进行建设改造装修拆除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渣土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沥青废旧木材等

  小区垃圾分类公约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小区居住环境,促进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提高垃圾分类意识,养成垃圾分类良好习惯,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所称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园林绿化垃圾。第三条生活垃圾是指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其他垃圾等。大件垃圾是指体积较大、整体性较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废弃家用电器和家具等。第四条建筑垃圾是指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辅助设施进行建设、改造、装修、拆除、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渣土、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沥青、废旧木材等。第五条园林绿化垃圾是指小区范围内进行日常园艺修剪或者季节变化产生的落叶是、树枝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处置、清运园林绿化垃圾;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园林绿化垃圾混入其他类别的垃圾中。第六条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是特殊垃圾。第七条小区实施垃圾分类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为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第八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本规约规定投放垃圾。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小区范围内具体的垃圾分类方案,具体的垃圾分类方案应当取得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具体的垃圾分类方案在小区范围内公示后实施。政府相关部门、社区对小区具体的垃圾分类方案提出建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有利于大多数业主的决定。第十条小区范围内设垃圾投放点、垃圾收运集置点和特殊垃圾临时堆放点。垃圾投放点、垃圾收运集置点和特殊垃圾临时堆放点由具体的垃圾分类方案确定。餐厨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物业指定区域)应当投放至与垃圾类别相对应的垃圾投放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垃圾投放点的垃圾集中至垃圾收运集置点后统一清运。

  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参与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具体投放时间由具体的垃圾分类方案确定。

  餐厨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清运。餐厨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以《xx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准。大件垃圾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负责清运。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大件垃圾的清运费用标准。如果有第三方愿意定时定点免费收取大件垃圾的,业主需要定时将大件垃圾搬运到指定的位置,不再出具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垃圾分类工作中谋取单位或者个人的不正当利益。建筑垃圾(包含软装装修垃圾)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负责清运。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建筑垃圾的清运费用标准。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清运垃圾,避免小区范围内垃圾桶满溢的现象发现,不得在垃圾收运集置点以外的地方集中堆放垃圾。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清运垃圾过程中,应当保持垃圾投放点、垃圾收运集置点的环境卫生处于良好状态;垃圾投放点、垃圾收运集置点地面有垃圾洒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清理。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职责,监督、劝导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垃圾分类,并按规定将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垃圾投放点。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照《xx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xx城小区垃圾分类规约》投放垃圾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要求投放,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绝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拒收垃圾;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拒绝改正且继续不按规定投放垃圾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xx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十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照《xx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xx城小区垃圾分类规约》投放垃圾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将不按规定投放的垃圾返还给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接收返还垃圾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将该垃圾放置在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门口,并提醒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及时处置垃圾。

  第十七条同一房屋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一个月内三次不按规定投放垃圾,且拒绝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行为在小区范围内公示,并将该情况抄送小区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xx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园林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且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处罚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处罚,处罚方式包括警告、限期改正和罚款,其中罚款金额不低于一千元,不超过一万元。

  第十九条xx城小区的垃圾分类工作在政府相关考核中排名不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改进具体工作;xx城小区垃圾分类工作因政府考核进入相关不良榜单的(例如,xx区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红黑榜”中的黑榜,或者类似的对小区形象可能存在不良影响的,由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榜单),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每次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保证金扣除一万元。

  xx城小区垃圾分类工作因政府考核连续多次排名前三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奖励,每年至多奖励一次,奖励金额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一万元。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清运垃圾导致垃圾投放点经常性垃圾满溢或者垃圾洒落一地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处罚,包括警告、限期改正和罚款,罚款金额不低于一千元,不超过一万元。

  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业主委员会的处罚通知单三个自然日内仍不改正的,业主委员号有权再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再次处罚。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员工在垃圾分类工作中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也进行处罚,每人次处罚一万元,在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本规约对物业服务企业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本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并立即执行;因现行物业服务合同对垃圾分类工作没有约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照执行本规约。

  xx区xx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xx年5月1日

篇七:小区垃圾分类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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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垃圾分类制度

  小区垃圾分类制度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收集整理的小区垃圾分类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处理此类废旧物品较少时,可直接放置在办公区垃圾箱内,由特地人员送至垃圾房;如此类物品较多时,则由部门自行送至垃圾房。

  4、废瓶(包括酒瓶、酒瓶盖、食品饮料听、塑料瓶等,酒水供应商回收的除外)、废纸板箱、废旧木板处理方法:每日由各部门自行送至垃圾房内,不得留存。

  5、垃圾留意干湿分开处理,分类摆放。6、其它废品处理方法:由部门每日送至垃圾房内,不得留存。

  小区垃圾分类制度1一、垃圾分类处理1、工程垃圾:瓦砾、碎砖、碎板料等实行谁施工,谁负责清运,禁止倒在垃圾房内。路面灰尘、泥沙等粉尘垃圾在运送途中应加以遮挡,防止垃圾掉落或飞扬引起二次污染。2、生活垃圾:员工清洁的少量垃圾可倒入垃圾桶内,量大的垃圾应直接运送到垃圾房,员工应在规定时间收集垃圾桶内的垃圾并转运至垃圾房。3、废旧报纸、杂志、纸张处理方法:可定期与不定期进行处理。如

  二、垃圾房的垃圾应日产日清,如垃圾较多影响垃圾存放时,可增加清运次数。

  倒垃圾根据[由里而外、先下后上的原则,负责倾倒垃圾的人员倒完垃圾必需准时将门关闭并好销,防止外来不法分子偷入。

  三、保洁人员应负责垃圾房四周的卫生,保垃圾房里的垃圾存放整齐,地面无散落垃圾。

  1、负责每天一次冲洗垃圾房地面及垃圾桶。2、每周对垃圾房进行一次消杀工作。四、垃圾房的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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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水、无污渍;

  1.1装修物垃圾:是指装修房屋所遗弃的废料且不简单清运对周边环

  2、墙面无粘附物,无明显污渍;

  境产生危害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

  3、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物(废漆,废料,碎砖块、包装过滤袋等)。

  4、全部垃圾集中堆放在垃圾箱,做到合理卫生、四周五散积垃圾;

  1.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虽然临时报废或遗弃不用,但经过处

  5、可作废品回收的垃圾应另行存放;

  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

  6、垃圾房应保持清洁无异味,每日应定时喷洒水,防止发生虫害及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及包

  污染。

  装材料等。

  7、每天下班必需将垃圾桶外壁清洗洁净;

  1.3不行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无法经处理回收利用,需交由环卫

  8、垃圾桶必需加盖,保持空气干净,无异味;

  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尘渣类、排污废渣、生活类、(蔬菜

  9、垃圾站标志分类清晰、明显。

  根、叶、果皮、核等)等。

  五、垃圾车散落在公路上的垃圾由垃圾清运人员负责扫净,餐饮部管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

  理人员应按相关标准检查清洁工的工作状况,并记录。

  2.1垃圾定点设置:垃圾存放接受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

  小区垃圾分类制度2

  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点区以各项目实际状况而定划

  一、垃圾的分类:

  分的'定点区域。

  根据小区目前的垃圾状况,分为装修物垃圾、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和

  2.2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

  不行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三大类。

  2.2.1装修物垃圾类区存放各项目业主装修所遗弃的废弃装修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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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可经过自己处理后循环利用的垃圾。添环保意识,养成爱护环境的习惯,把握基本的环境科学学问。

  2.2.3不行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不能处理回收利用的和须经市政

  2、培育师生对环境负责任的精神,树立喜爱大自然和爱护地球家园

  废品回收站处理的垃圾(菜叶、果皮)等垃圾。

  的高尚情。

  三、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

  3、使师生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关心校内环境做起,主动参

  各项目根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并确保准时转加爱护环境的行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环境爱护工作。

  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

  4、将环境意识和行动贯穿于学校的管理、教育、教学和校内建设。

  到底。

  培育可持续进展人。环境爱护教育是让少年儿童从小懂得爱护好人类生存

  四、其它留意事项

  的环境,让社会可持续进展。

  4.1各项目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在每栋楼前必需至少有两个垃圾

  5、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机制,以学校为中心,带动

  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指全社会环保意识进展,使环保教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定位置。

  6、结合创建[节省型学校工作,绿化、美化、净化校内,加强学校环

  4.2各项目垃圾在被输送过程中,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处理不当状保硬件建设。

  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接受人员承当责任。

  二、校内垃圾的分类:

  小区垃圾分类制度3

  1、垃圾分类和管理的原则:

  一、目标:

  人人有责,加强管理,重在实效,持之以恒

  1、引导师生关注环境爱护问题,知道一些环保法规、环保学问、增

  2、垃圾分类的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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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垃圾)。

  (4)食堂垃圾:剩饭剩菜等废物由食堂指定专人集中处理,废弃油脂

  (2)食堂垃圾(指: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油指等)。

  由相关照齐全的人员集中回收。菜根、菜叶等食品废弃物集中处理。

  (3)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试验室过期品、废旧

  (5)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交总务处集中统一处理,并做好相

  电器等电子垃圾)。

  关记录。

  (4)不行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建筑垃圾和其他清扫垃圾

  (6)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处理。

  等)。

  (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单位妥当处理。

  (5)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3、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法:

篇八:小区垃圾分类人员管理制度

  住宅小区装修人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须知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

  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

  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

  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本小区内装修

  人员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及小区定时定点管理制度

  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

  一、本小区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装修人员应根据本

  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就近投放至分类容器中。

  1、可回收物分类容器具体位置在

  ;

  2、有害垃圾分类容器具体位置在

  ;

  3、干、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具体位置在

  ;投

  放时间为

  ;设置处24小时误时投放

  点,具体位置在

  。

  二、装修人员应当按照小区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的有关规

  定,按时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非投放时间生活垃圾应存放在室内,

  严禁将生活垃圾丢放在公共场所(楼道、路边、草丛、垃圾厢房

  旁等)或混装投入到其他垃圾桶内。

  三、倡导装修人员树立低碳生活理念,采取外出就餐等方式,

  减少干、湿垃圾产生。

  四、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分别收集,不得混同投放;严禁

  将有害垃圾混入其他各类生活垃圾。五、政策法规相关条款。《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

  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该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第四十七条明确,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未遵守具体投放要求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年月日本人已阅读《住宅小区装修人员生活垃圾投放须知》的全部条款,并知晓全部内容。签收单位:签收人:年月日

篇九:小区垃圾分类人员管理制度

  垃圾分类【1】督导员岗位职责

  一、垃圾分类督导员有对居民进行宣传、指导、监督、服务的义务,并按相关要求做好记录,为各项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二、垃圾分类督导员宣传户数以小区实际分配为准,负责对分配范围内居民进行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普及,逐步提高居民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三、垃圾分类督导员需掌握正确的垃圾分类知识和技巧,参加分类指导中心组织的知识讲座及知识考核,配合、参与垃圾宣传小组组织的各项宣传活动,做好试点小区垃圾减量垃圾分类工作。

  四、垃圾分类督导员对分配到的负责范围内居民需做好基本情况调查,并做好垃圾分类知识及技巧的宣传和讲解工作,鼓励和引导居民自觉分类。

  五、垃圾分类督导员需对分拣员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

  六、垃圾分类督导员应遵守管理制度,坚持文明引导,使用文明用语、规范用语。

篇十:小区垃圾分类人员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各项目的垃圾管理,为广大业主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的及时外运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

  依据小区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装修物垃圾、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三大类。

  1.1装修物垃圾:是指装修房屋所遗弃的废料且不容易清运对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废漆,废料,碎砖块、包装过滤袋等)。

  1.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报废或遗弃不用,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及包装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无法经处理回收利用,需交由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尘渣类、排污废渣、生活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

  2.1垃圾定点设置: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点区以各项目实际情况而定划分的定点区域。

  2.2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

  2.2.1装修物垃圾类区存放各项目业主装修所遗弃的废弃装修物等

  2.2.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可经过自己处理后循环利用的垃圾

篇十一:小区垃圾分类人员管理制度

P>  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为了规范各项目的垃圾管理,为广大业主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的及时外运处理,特制订本制度。一、垃圾的分类:依据小区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装修物垃圾、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三大类。11装修物垃圾:是指装修房屋所遗弃的废料且不容易清运对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废漆,废料,碎砖块、包装过滤袋等)。1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报废或遗弃不用,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及包装材料等。13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无法经处理回收利用,需交由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尘渣类、排污废渣、生活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等。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21垃圾定点设置: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点区以各项目实际情况而定划分的定点区域。22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221装修物垃圾类区存放各项目业主装修所遗弃的废弃装修物等22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可经过自己处理后循环利用的垃圾

  223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不能处理回收利用的和须经市政废品回收站处理的垃圾(菜叶、果皮)等垃圾。

  三、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各项目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并确保及时转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四、其它注意事项41各项目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在每栋楼前必须至少有两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42各项目垃圾在被输送过程中,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处理不当情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接受人员承担责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十二条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区人民的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篇十二:小区垃圾分类人员管理制度

P>  物业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及规范

  为明确小区的环境清洁卫生,培养全体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习惯,建设文明绿色工程,特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

  1、可回收物(指:废弃纸张、报纸、清理后的易拉罐、塑料瓶、玻璃容器、利乐包、快递包装纸箱等)

  2、厨余垃圾(指:食堂产生的残羹剩饭、菜叶等)。

  3、有害垃圾(指:墨盒、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医务室过期药品等电子垃圾)。

  等)

  4、其他垃圾(指: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生活用品及其它物品如烟蒂、尘土

  二、垃圾分类的定点设置及存放制度:

  1、在小区楼下三种垃圾桶,分别标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按分类标准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

  2、厨余垃圾桶位于小区门口。

  3、对日常产生的可回收垃圾进行分拣,其中可以回收的设置专门区域集中存放,存放一定量之后由废品回收企业回收,其余集中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每日由专人送至固定投放点。

  4、因小区有害垃圾产生量极少,设置专门封闭区域放置有害垃圾,存放一定量之后由专人集中送至固定投放点。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1、安排专干负责垃圾分类的整体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垃圾分类设施及标识的物质保障,并按照垃圾的分类标准、处理流程等要求在每个环节设置固定人员进行整理、投放。

  2、设置垃圾分类台账,严格按照分类标准统计每日的垃圾投放量,并做好记录。

  3、利用LED、标语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定期组织垃圾分类的学习和培训,保证工作人员熟知垃圾分类的标准、处理流程及操作规范。

篇十三:小区垃圾分类人员管理制度

P>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为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应制定规范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篇1

  商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施工单位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开展相关行业自律。

  交通、港口、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厨余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叶、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环保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上门收集搬运。

  第十三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补充完善物业服务合同;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举办者为管理责任人;五住宿、娱乐、商场、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共浴场、商业网点、仓储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七风景名胜区、公园、旅游景点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篇十四:小区垃圾分类人员管理制度

P>  物业管理小区垃圾分类责任制度

  物业管理小区垃圾分类责任制度

  2.2.1?装修物垃圾类区存放各工程业主装修所遗弃的废弃装修物等2.2.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可经过自己处理后循环利用的垃圾

  为了标准各工程的垃圾管理,为宽敞业主营造一个平安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的准时外运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2.2.3?不行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不能处理回收利用的和须经市政废品回收站处理的垃圾〔菜叶、果皮〕等垃圾。

  一、?垃圾的分类:

  依据小区目前的垃圾状况,分为装修物垃圾、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和不行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三大类。

  1.1装修物垃圾:是指装修房屋所遗弃的废料且不简洁清运对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废漆,废料,碎砖块、包装过滤袋等〕。

  三、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各工程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并确保准时转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四、其它本卷须知

  4.1各工程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在每栋楼前必需至少有两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承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

  1.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虽然临时报废或遗弃不用,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及包装材料等。

  4.2各工程垃圾在被输送过程中,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处理不当状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承受人员担当责任。

  1.3不行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无法经处理回收利用,需交由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尘渣类、排污废渣、生活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

  2.1垃圾定点设置:垃圾存放接受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点区以各工程实际状况而定划分的定点区域。

  2.2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

篇十五:小区垃圾分类人员管理制度

P>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制度总那么

  交通运输、港口、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催促相关单位在其效劳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方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收物,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可资化利用的物质;

  ㈡厨余垃圾,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㈢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充电电池、扣式电池、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胶片及相纸等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安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㈣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详细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㈡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搜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㈢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搜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㈣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搜集容器。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效劳企业预约再生资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效劳单位上门搜集搬运。再生资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效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布预约和收费标准。

  ㈣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㈤建立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㈥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效劳合同,并监视施行。第十三条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㈠按照本方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搜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㈡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㈢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展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㈣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㈤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到垃圾搜集点、清洁楼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搜集;

篇十六:小区垃圾分类人员管理制度

P>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关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就诊环境。二、基本原则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本中心主体责任,强化退役军人事务局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地气候特征、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充分发挥机关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三、强制分类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未纳入分类的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1、有害垃圾。(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2.易腐垃圾。(1)主要品种。包括: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2)投放暂存。餐厨垃圾由物业部门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

  3.可回收物。(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2)投放暂存。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四、强化组织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探索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加强对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二)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强化服务对象教育,着力提高全体服务对象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利用清洁家园等活动,引导公众分类投放。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作用,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形成良社会舆论氛围。

篇十七:小区垃圾分类人员管理制度

P>  小区垃圾分类制度

  小区垃圾分类制度1

  一、垃圾分类处理

  1、工程垃圾:瓦砾、碎砖、碎板料等实行谁施工,谁负责清运,禁止倒在垃圾房内。路面灰尘、泥沙等粉尘垃圾在运送途中应加以遮挡,防止垃圾掉落或飞扬引起二次污染。

  2、生活垃圾:员工清洁的少量垃圾可倒入垃圾桶内,量大的垃圾应直接运送到垃圾房,员工应在规定时间收集垃圾桶内的垃圾并转运至垃圾房。

  3、废旧报纸、杂志、纸张处理办法:可定期与不定期进行处理。如处理此类废旧物品较少时,可直接放置在办公区垃圾箱内,由专门人员送至垃圾房;如此类物品较多时,则由部门自行送至垃圾房。

  4、废瓶(包括酒瓶、酒瓶盖、食品饮料听、塑料瓶等,酒水供应商回收的除外)、废纸板箱、废旧木板处理办法:每日由各部门自行送至垃圾房内,不得留存。

  5、垃圾注意干湿分开处理,分类摆放。

  6、其它废品处理办法:由部门每日送至垃圾房内,不得留存。

  二、垃圾房的垃圾应日产日清,如垃圾较多影响垃圾存放时,可增加清运次数。

  倒垃圾按照[由里而外、先下后上"的原则,负责倾倒垃圾的人员倒完垃圾必须及时将门关闭并好销,防止外来不法分子偷入。

  三、保洁人员应负责垃圾房周围的卫生,保垃圾房里的垃圾存放整齐,地面无散落垃圾。

  1、负责每天一次冲洗垃圾房地面及垃圾桶。

  2、每周对垃圾房进行一次消杀工作。

  四、垃圾房的卫生标准

  1、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水、无污渍;

  2、墙面无粘附物,无明显污渍;

  3、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4、所有垃圾集中堆放在垃圾箱,做到合理卫生、四周五散积垃圾;

  5、可作废品回收的垃圾应另行存放;

  染。

  6、垃圾房应保持清洁无异味,每日应定时喷洒水,防止发生虫害及污

  7、每天下班必须将垃圾桶外壁清洗干净;

  8、垃圾桶必须加盖,保持空气洁净,无异味;

  9、垃圾站标志分类清晰、明显。

  五、垃圾车散落在马路上的垃圾由垃圾清运人员负责扫净,餐饮部管理人员应按相关标准检查清洁工的工作情况,并记录。

  小区垃圾分类制度2

  一、垃圾的分类:

  依据小区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装修物垃圾、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三大类。

  1.1装修物垃圾:是指装修房屋所遗弃的废料且不容易清运对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废漆,废料,碎砖块、包装过滤袋等)。

  1.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报废或遗弃不用,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及包装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无法经处理回收利用,需交由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尘渣类、排污废渣、生活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

  2.1垃圾定点设置: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点区以各项目实际情况而定划分的'定点区域。

  2.2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

  2.2.1装修物垃圾类区存放各项目业主装修所遗弃的废弃装修物等。

  2.2.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可经过自己处理后循环利用的垃圾。

  2.2.3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不能处理回收利用的和须经市政废品回收站处理的垃圾(菜叶、果皮)等垃圾。

  三、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

  各项目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并确保及时转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四、其它注意事项

  4.1各项目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在每栋楼前必须至少有两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

  4.2各项目垃圾在被输送过程中,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处理不当情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接受人员承担责任。

  小区垃圾分类制度3

  一、目标:

  1、引导师生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知道一些环保法规、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掌握基本的环境科学知识。

  2、培养师生对环境负责任的精神,树立热爱大自然和保护地球家园的高尚情。

  3、使师生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关心校园环境做起,积极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环境保护工作。

  4、将环境意识和行动贯穿于学校的管理、教育、教学和校园建设。培养可持续发展人。环境保护教育是让少年儿童从小懂得保护好人类生存的环境,让社会可持续发展。

  5、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机制,以学校为中心,带动全社会环保意识发展,使环保教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6、结合创建[节约型学校"工作,绿化、美化、净化校园,加强学校环保硬件建设。

  二、校园垃圾的分类:

  1、垃圾分类和管理的原则:

  人人有责,加强管理,重在实效,持之以恒

  2、垃圾分类的具体做法:

  (1)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油指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期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建筑垃圾和其他清扫垃圾等)。

  (5)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3、垃圾分类处理的办法:

  (1)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两种垃圾箱,一种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种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按有关要求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室设置不同种类的垃圾袋(纸盒),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2)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内。

  (3)各班各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校指定的垃圾箱

  (4)食堂垃圾:剩饭剩菜等废物由食堂指定专人集中处理,废弃油脂由相关照齐全的人员集中回收。菜根、菜叶等食品废弃物集中处理。

  录。

  (5)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交总务处集中统一处理,并做好相关记

  (6)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处理。

  (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1、政教处处、团委要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认真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2、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后勤人员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保障。

  3、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焚烧垃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相关处理,并追求有关责任。

  4、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垃圾分类的管理办法

  (1)各班均设垃圾分类储藏篓,每天把教室内的垃圾按要求分三类放好。一类回收易拉罐、可乐瓶、矿泉水瓶、牛奶瓶;一类回收废纸;另一类是剩余垃圾。

  (2)收集废电池,投放到废电池回收点。

  (3)按要求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五、垃圾回收的措施是:

  (1)学校各班设立专门垃圾回收点,设分类储藏箱若干个(暂设储藏箱2只,一只回收易拉罐、可乐瓶、矿泉水瓶、牛奶瓶,另一只回收废纸),废电池回收桶一只。

  (2)每天各班安排专人做环保卫士负责监督、检查、整理。

  (3)每月所得的回收费有专人做好登记,并归各班所有。

  六、医务室垃圾分类

  理。

  1、医务室实行垃圾分类管理,由校医收集,医用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处

  2、医务室应使用专用垃圾箱储存医务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垃圾箱应放置在学生不能接触到的地方。

  3、医疗废物应置于防渗漏、防锐器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中并注明示说明。

  4、严禁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医疗废物及时由校医专人负责处理。

  5、防止学生接触医务垃圾,以免造成感染。

  6、医疗垃圾要由专人负责,严禁让学生运送。

  7、对超过保质期限的所有水、物、医用器材一律按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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