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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

围绕廉洁从政四条规范(7篇)

| 来源:网友投稿

围绕廉洁从政四条规范(7篇)围绕廉洁从政四条规范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围绕廉洁从政四条规范(7篇),供大家参考。

围绕廉洁从政四条规范(7篇)

篇一:围绕廉洁从政四条规范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解读:《准则》的修订完善是“大尺度”的适用对象扩大至全体党员

  修订后的《准则》,名称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内容从3600余字精简至281字,这一系列的删繁就简意味着什么?

  《准则》的修订完善突破了以往固有的制度框架,在设计思路、逻辑结构以及文本编写等方面呈现颠覆性,是“大尺度”的。之前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主要内容体现于“8个禁止”“52个不准”。修订后的《准则》更名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抓住重点、删繁就简,突出以德治党,把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至全体党员,把内容要求从禁止性的负面清单转变成倡导性的廉洁规范。

  在全体党员廉洁自律层面,《准则》以政治道德为导向,围绕“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等四对关系,提出“四个坚持”要求。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层面,《准则》以“廉洁”为核心,围绕从政、用权、修身、齐家等四个方面,提出公仆本色、根本利益、道德境界、良好家风的实践路径。党内法规修订完善的实质精神是坚定的执政追求、清醒的执政意识和强烈的执政自信。

  修订完善后的《准则》,预计将会像党在革命年代所提倡的“三项纪律八项注意”那样成为“经典”,让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实践中易学易记易执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篇二:围绕廉洁从政四条规范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三)个人的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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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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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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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围绕廉洁从政四条规范

  中共廉洁自律准则和处分条例解读

  按照县委中心组学习会议安排,今天由我组织大家学习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颁布的党内两大法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大法规中共中央已于10月21日全文印发,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各大新闻媒体、报纸刊物在第一时间、第一版面进行了播发和刊登,今天学习会上我们又印发了学习资料,所以,这里我就不再逐章逐条组织学习,我想结合专家解读、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答记者问以及个人理解,重点从这两大法规的出台背景及必要性、主要内容、变化及看点、人们关注的焦点、“严”在哪些方面等五个方面进行学习。一、《准则》和《条例》的出台背景及必要性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注重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党一贯重视和坚持组织、制度创新,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较为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对于实现党的历史使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须清醒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原《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10年1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二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修订前《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三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原《党纪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年12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基于以上情况,亟须对《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这两项关联度更高的法规先行修订。通过修订,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根据中央部署,中央纪委自2014年下半年着手研究两项法规修订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4次审议修订稿。王岐山同志多次召开专题会,研究两项法规修订工作,明确修订的方向、原则、路径、目标等重大问题;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省(区)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部分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专家学者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经中央批准,

  2015年9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征求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对两项法规修订的意见。中央纪委对广泛征集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形成了修订送审稿。10月8日和10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先后审议通过两项法规修订送审稿。10月18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两项法规。可以说,两项法规的修订集中了全党的智慧,体现了全党的意志,是开门立规、民主议纪的一次重大实践。两项法规的修订及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二、《准则》和《条例》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与2010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覆盖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

  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需要指出的是,原《准则》中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并非“去无踪”,很多内容作为“负面清单”,移入同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列“负面清单”,“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对照《条例》修订前后的内容变化,不难发现,新《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这把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和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的“党纪戒尺”,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其中,既做“减法”,删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并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又做“加法”,结合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纳入党中央强调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修订后的《条例》,与2003版相比,哪些方面的“改、增、删”值得特别关注?梳理《条例》的具体条款,“负面清单”的重点清晰

篇四:围绕廉洁从政四条规范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索取管理、(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个人经商、(一)个人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三)个人的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旅游或者变相出国(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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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作调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应当奉公守法。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用公款支付配偶、及其他亲友学习、(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为配偶、旅游、探亲、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索取资助。(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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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围绕廉洁从政四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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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X

  第一条

  制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以下行为:(一)索取、承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效劳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承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承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制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以下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展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承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X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制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以下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置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制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以下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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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XX推荐、XX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XX推荐、XX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制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以下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X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效劳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X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X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制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X浪费。不准有以下行为:(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承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购置、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制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以下行为:(一)干预和插手建立工程工程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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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效劳等市场经济活动;(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工程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制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以下行为:(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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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围绕廉洁从政四条规范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多篇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1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

  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

  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

  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

  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

  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

  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二)虚报工作业绩;(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2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廉洁从政行为规范3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廉政准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按照十六大的精神,结合本局工作特点,特确定以下“十坚持、十不准”为全局人员的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一、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制度。二、坚持办公用品和重要物资政府采购制度。三、坚持工程招投标制度。四、坚持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五、坚持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六、坚持用市场杠杆调节国土资源的供求关系。七、坚持按审批程序、审批的前置条件办理各类审批手续。八、坚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群众办妥各类证件。九、坚持为民服务宗旨,以诚相待,以礼待人,尽快办事,不准在办事过程中吃、拿、卡、要。十、坚持廉洁自律十条规定。

篇七:围绕廉洁从政四条规范

  《廉洁自律准则》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监察法》解读2018年6月20日,中央纪检委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出了明示:村委会,居委会管理征地拆迁补偿款等七项事务,开始纳入这七项事务具体包括: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针对监察委将村委会纳入监察范围,最高检指出,有部分人员要重点关注。重点人员包括:1.涉农和扶贫职能部门;2.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3.村级“两委”干部;4.村民小组长;5.会计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明确指出:《监察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具体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简单来说,大到村委书记,小到财务会计,都要接受群众监督,纳入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国家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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