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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

纪检监察约谈通知书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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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约谈通知书16篇纪检监察约谈通知书  廉政约谈通知书  篇一:廉政约谈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推进正风肃纪常态化长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约谈通知书16篇,供大家参考。

纪检监察约谈通知书16篇

篇一:纪检监察约谈通知书

  廉政约谈通知书

  篇一:廉政约谈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推进正风肃纪常态化长效化,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提高办事效率,打造务实、高效、清政、廉洁的政务环境,强化对住建城管局全体干部职工廉政教育,立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制定本制度。一、约谈对象:适用于xxxx班子成员、所有干部职工,包括质安站、房管所、指挥中心全体人员。二、实行分级约谈:由党组书记、局长负总责,约谈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纪检组长约谈中层干部和职工,其他班子成员可以约谈自己分管的股、所、站、队、室的中层干部和职工。三、约谈告知:约谈前一天,由住建城管局纪检组向被约谈人发出约谈通知书,告知被约谈人约谈时间、地点和约谈的具体事项。四、约谈内容:(一)班子成员遵守《廉政准则》和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一岗双责的情况及存在问题。(二)中层干部执行相关纪律制度情况,有无吃拿卡要,刁难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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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职工在工作中履职情况、遵守纪律情况,是否存在软、懒、散的情况。(四)干部职工在坚持“八项规定”、反“四风”方面的情况及拖拉慢为、胡作非为方面的警示、警醒。(五)遵守县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婚丧嫁娶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的情况。(六)收集到的群众信访、投诉和举报材料所反映的问题。五、约谈记录:约谈时至少有约谈领导和党务干事两人以上参加。党组书记约谈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可请纪检组长参加,纪检组长约谈相关人员可请分管该部门的领导参加。约谈领导为约谈主持人,党务干事为约谈记录人员。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员对约谈内容核对确认后签字。六、线索移交:

  在约谈过程中,如发现被约谈对象有违纪违法的线索,按管理权限移

  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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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廉政约谈记录珙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办公室2015年3月28日印-3-

  【篇二:廉政勤政约谈制度】

  滁州市工商局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约谈制度(试行)为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

  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有力推动各项工作开展,结合全市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约谈制度是指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不够纪律处分而实行的教育、提醒、谈话活动,以帮助约谈对象切实整改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体工作人员。第三条实施情形单位或个人在思想作风、执行制度、工作落实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适时进行约谈:(一)思想作风方面:1、精神不振作,不思进取的;

  2、随意发表有损于单位形象、有损于同志间团结的言论的;

  3、对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在背后发牢骚、乱议论、散步消极言论

  的;

  4、存在其他不良思想作风的。

  1、违反国家工商总局“六项禁令”、省局“禁酒令”的;

  2、违反市局一日工作秩序化规定的;

  3、违反市局各项内部管理规定的;

  4、违反市局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措施的。

  (三)工作方面:1、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能与时俱进完成单位(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

  3、其他不负责任、贻误工作的行为。

  (四)廉洁自律方面:1、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2、在遵纪守法方面出现违纪苗头或群众有反映的。

  第四条约谈方式采取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约谈的办法进行。市局纪检组长或分管领导负责与县市区局班子成员、市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行政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市局监察部门参加;县(市)局纪检组长、区分局分管纪检的领导负责与股(室)、所长进行约谈;监察部门负责与本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进行约谈。第五条实施程序(一)当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时,由监察部门提出实行约谈的建议,经纪检组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将约谈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二)约谈原则上应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对情况较为复杂的,应有两名以上同志负责谈心,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集体谈心的方式进行。(三)每次约谈活动,约谈人应认真做好记录,内容包括约谈的时间、地点、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等基本情况。(四)约谈结束后,约谈人应填写《滁州市工商局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约谈情况登记表》,对涉及到需要办理的事项,应及时报主要领导批示或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后,送相关责任人办理。第六条实施要求(一)通过约谈认定必须由约谈对象纠正的问题以及改正的错误,约谈对象要深刻反思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于5日内上报整改情况。(二)监察部门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成写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纪处分。(三)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廉政勤政约谈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副科级以上干部要把执行约谈制度的情况列为个人年终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方案】

  发放镇下沙子小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方案

  为切实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共凉州区教育局

  委员会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方案的通知》和《发放学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方案》,结合我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十二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市委三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区上有关会议精神,坚持从严治党,始终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要战略举措,以落实责任为基本前提,以健全制度为根本保障,以责任追究为有力抓手,不断推进学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努力营造和谐教育环境,为实现我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二、约谈对象1、下沙子小学校长对学校班子成员、学校教师开展约谈;

  2、学校班子成员对学校教师开展约谈。

  三、约谈内容(一)领导责任1、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2、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制定本学校实施办法。3、对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4、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学校发展相结合,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二)教育责任1、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党员干部教育规划,每季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党风廉政教育活动。2、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和师德师风教育活动。

  3、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结合学校特点,深入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活

  动。4、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

  5、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

  (三)管理责任1、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2、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落实目标任务,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落实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推进制度创新。4、加强教师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5、认真处理学生和家长诉求。(四)检查考核责任1、开展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2、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述纪述廉述责述作风大会,开展测评,重视测评结果运用。3、每半年向学区报告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4、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细则。每年要对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五)示范责任1、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当好落实“一岗双责”的表率。2、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当好班子建设的表率。3、带头执行作风建设规定,当好践行群众路线的表率。4、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当好廉洁从政从教的表率。5、带头遵守党纪政纪,当好党员干部的表率。四、约谈方式约谈采取走出去登门谈、打电话谈、工作时机动谈、座谈会集体谈等方式。五、约谈要求1、校长每年至少对学校班子成员约谈1次;学校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对本校教师约谈1次。此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约谈。2、约谈前要下发约谈通知书,做好约谈记录。3、约谈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约谈对象在接到约谈通知后要积极准备,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向组织汇报思想,反映情况。4、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约谈对象中,不协调的班子成员重点谈,发现苗头性问题的重点谈,有重要信访问题的重点谈,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重点谈,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要重点谈。

  5、坦诚相待,真诚相见。约谈要营造真诚、和谐、理解、尊重的良好氛围,让干部想谈,畅谈、真谈、深谈,要通过约谈活动,真正让

  广大干部感受到组织的关怀。

  附件: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通知书2、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登记表发放镇下沙子小学2014年7月11日

篇二:纪检监察约谈通知书

  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方式由院分管领导纪委组织部负责同志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党员干为切实有效地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干部勤政廉政确保学校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陕西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纪委诫勉谈话建议书

  篇一:纪委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规定纪委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履行纪委工作职能,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竭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特制订以下规定。一、谈话适用以下几种事项:1.由信访、举报及其他渠道反应的一般性问题,经核实后需与举报人见面。2.信访或其他渠道,反应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核实并督促纠正。3.领导干部存在违纪的苗头性问题。4.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二、谈话人不得少与两人,并做好记录。三、谈话人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应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2.被谈话人就反应的问题作出个人陈述、说明或书面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4.谈话人应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5.被谈话人对谈话人所提要求应表明态度,积极配合。篇二: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规定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规定[2012年12月28日]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贯彻教育为主、立足防范的方针,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廉政准则》和“两个条例”

  的要求,对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作如下规定:一、谈话对象1、新任命、当选、聘任的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2、群众反映强烈且需要进行警示、告诫教育的科级以上党政干部。二、谈话内容(一)廉政谈话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2、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3、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二)警示谈话1、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2、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三)诫勉谈话1、群众举报属实,但属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2、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三、谈话方式任职廉政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对新任职的干部,自院党委、行政发文之日起,由院分管领导、纪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分别进行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方式,由院分管领导、纪委、组织部负责同志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警示、诫勉教育。四、谈话分工1、处级以上干部个别谈话由院纪委负责具体安排。2、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由各党支部或部、处、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五、本规定由院纪委负责解释。附表:廉政谈话登记表篇三:中共西北政法大学委员会中共西北政法大学委员会西北政法大学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为切实有效地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干部勤政廉政,确保学校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陕西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诫勉谈话的适用对象与范围。校内处级、科级干部,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执行不力者;(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者;(三)不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以权谋私行为者;(四)涉足黄赌毒及不健康场所者;(五)党组织认为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对象和事项。第二条诫勉谈话的程序与分工。(一)根据群众反映举报或组织上掌握的情况,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为准绳,经核实准确认定为违纪违规行为的对象和事项,由纪委办公室或监察处书面提出实行诫勉谈话;(二)对有违纪行为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须经纪委书记与主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会商并报请校党委书记批准同意,并通报被谈话对象的主管领导;对副处级领导干部及科级干部实行诫勉谈话,

  由纪委办公室或监察处书面提出实行诫勉谈话的对象和事项,报请校纪委书记批准同意,并通报被谈话对象的主管领导;(三)诫勉谈话对象(事项)确定后,由纪委办公室提前一周向谈话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谈话对象;(四)谈话对象在收到通知后,要按照《诫勉谈话通知书》要求认真准备并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询问和陈述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五)为了保证诫勉谈话制度的落实并取得实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六)对领导班子的谈话,由主管校领导、校纪委书记会同纪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共同进行;(七)对正处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校纪委书记主谈,必要时可请相关主管领导人参加;(八)对副处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纪委副书记主谈,必要时可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九)对学校任命的科级干部的谈话,由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实施,必要时组织部、纪委办公室或监察处可派人参加;(十)校内各单位自聘的相应级别干部的相关谈话,一般由聘任单位的党政领导主谈;(十一)诫勉谈话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谈话,由组织部或纪委办公室派出记录人员做好现场谈话记录;科级干部的谈话由负责实施的单位做好记录。谈话记

  录交由纪委办公室归入干部的廉政档案。第三条诫勉谈话的方法与内容。(一)向被谈话人提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二)根据问题性质、情节以及被谈话人的陈述和认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提出希望和要求。第四条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及要求。(一)谈话人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确指出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并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认真对待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二)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三)被谈话人必须如实讲清有关问题;如对谈话内容有异议,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和证据、证明材料。第五条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一)经谈话,认为被谈话人确有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纠错情况;对在思想和工作等方面存在的不良苗头,要告诫被谈话人自省自律,防微杜渐;(二)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确有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按程序报告;(三)经查证,发现反映问题不实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四)实施诫勉谈话的单位和部门领导认为确有必要,可安排被谈话人在一定范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澄清。(五)对经谈话后无改进者,可以发《纪检建议书》,限期

  改正。第六条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篇四:诫勉谈话记录范文0为强化对车管所队伍建设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止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市纪委意见,交警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罗水华、党委委员、副支队长邱柏洲对车管所所长、教导员进行了诫勉谈话。一、诫勉谈话的时间2012年12月31日。二、诫勉谈话的对象车管所总支书记、所长樊刚、车管所总支副书记、教导员王向阳。三、诫勉谈话的地点车管所二楼会议室四、诫勉谈话的内容罗水华:为了加强交警支队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转变车管民警工作作风,着力纠正工作中的不良风气,根据群众反映需要转变工作作风的一般性问题;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一些问题;车管民警中存在的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以及第三方明察暗访的情况通报,我代表交警支队党委对车管所的责任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希望你们进一步加强车管队伍作风建设,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一)是要深刻反思、积极整改。在工作中要杜绝华而不实、漂浮的作风,在整改中,要进一步查找不足,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结合车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对照检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二)要严于律己,强化公仆意识。车管所领导班子要牢记权利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紧密结合“三送”活动的深入开展,

  积极造福一方百姓,多深入基层车属单位、深入驾驶人中去,认真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三)要进一步加大对车管民警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的督查力度。支队纪委将定期、不定期抽查车管所工作开展情况,看是否把各项重点工作推进到位,看是否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看是否按照服务承诺进行审批申报、看是否按照程序严格办理、看是否按要求服务到位等,并对检查情况及结果进行通报,涉及责任追究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进行责任追究,真正把会上定的、纸上写的、向群众承诺的,变成实实在在的措施和行动,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支队党委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人员,从重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并追究车管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邱柏洲:通过有关反映,车管工作暴露出了少数人存在政治意识不强,组织纪律松弛,工作自由散漫,驾驶人考试存在只收费不体检问题,说明车管所少数人对支队党委作风建设的要求置若罔闻,也反映出车管工作对当前的“两项活动”开展不力、干部作风建设走了过场。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根源,罗支队刚才就进一步加强干部纪律,特别是服务大局、改进工作作风提出了三点要求,我补充几点:(一)要严明纪律。车管工作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党纪、部令和支队作风建设活动要求,规范个人行为,提高修养,切实维护交警支队的形象(二)要严格自律。车管所所长、教导员要以

  身作则,大力弘扬市局及支队党委的工作作风要求,“眼界要宽、责任要强、执行要力、标准要高、为政要廉”,带头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带头执行作息时间和工作纪律。(三)要严格管理。车管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特别是“一把手”要身先士卒,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树立“人民满意车管所”的行业形象。(四)要严格问责。作风建设没有职务、性别、年龄区分,任何人不能讲客观、讲特殊、讲原因,作为单位一把手,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勤观察,早提醒,多劝告。支队将同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对车管所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作风不实、工作成效不明显、有损窗口形象的行为将从严问责。五、诫勉谈话对象发言:被诫勉谈话单位主要负责人、车管总支书记、车管所所长樊刚对反映的问题作了解释、说明,针对确实存在的“驾驶人考试只收费不体检”问题作了检讨,并向支队领导作了整改承诺的表态性发言。下一步车管作风建设要力求解决五个突出问题。(一)是解决“思想保守,看摊守本,不求发展”;(二)是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三)是解决“作风漂浮,被动应付,落实不力”;(四)是解决“效率低下,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五)是解决“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问题。力求通过半个月时间的集中整改,使民警队伍在作风方面达到大局意识明显加强,上下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中心工作;主动解决

  驾驶人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创新争优,优质高效,努力促进车管工作全面发展、科学发展。篇五:党员干部职工廉政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廉政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Q/GZZYTRG.20.02.01(ZG1125-2011)1、范围本制度谈话和函询对象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新提拔或者入党转正的干部廉洁任职与厂技改项目相关的人员作出的廉洁谈话,第二部分是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纪检监察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第三部分对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反映较大、信任度差,确实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本标准适用于铜仁卷烟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及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工作。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办法2.1廉政谈话2.1.1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免或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真正发挥廉政谈话的作用,对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2诫勉谈话2.2.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一种预防措施。从时机上看,这种谈话是在发现

  领导干部有了苗头性问题时采用的。所谓苗头性问题,是指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已经出现了轻微的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这时如果及时刹车、主动纠正,就有可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但如果不及时制止,任其发展,则很有可能酿成大的问题。我们党历来重视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对犯错误的同志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关心干部成长的角度出发,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2.3函询2.3.1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采取书面的形式向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了解情况,即为函询。党员干部职工在收到组织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3、目的3.1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职工健康成长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业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切实做到“立足于防范,着眼于教育”,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4廉政谈话4.1谈话适用范围人员4.1.1新提拔或工作变动的干部。4.1.2入党及转正的干部。4.1.3公派出国(境)的人员。4.1.4参加技改项目的人员4.1.5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人员。4.2谈话部门和谈话人4.2.1对新提拔或工作变动的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由所

  分管的厂级领导会同人力资源科或纪检监察室负责。4.2.2对入党及转正的干部,由厂党委成员会同思想政治工作科、人力资源科负责。4.2.3对公派出国(境)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干部所在部门分管厂领导和纪检监察室负责。4.2.4对技改项目人员的廉政谈话,由所分管的厂级领导会同纪检监察室负责。4.2.5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由厂纪委视其情况后确定负责部门和谈话人。4.3谈话内容4.3.1对新提拔和工作变动的领导干部的谈话内容。4.3.1.1强调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和应遵守的有关规定。4.3.1.2听取谈话对象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及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工作的认识、建议或打算等。4.3.2对公派出国(境)的人员的谈话内容。4.3.2.1参照中纪委《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纪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对出国(境)人员提出书面或口头要求。4.3.3对参与技改项目人员的谈话内容。4.3.3.1对参与技改项目,涉及管项目、管资金、管事等存在高风险岗位的人员提出廉洁自律的规定和行为要求,听取谈话人的态度。4.3.4对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方面,群众有反映干部的谈话内容。4.3.4.1向谈话对象说明情况,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4.3.4.2在听取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说明后、区别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4.3.4.3谈话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行业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4.3.4.4谈话对象本人或所管理的部门职工出现违纪案件和行业不正之风时。4.4谈话要求4.4.1廉政谈话是坚持实事求是和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同时,也要注意针对性、严肃性。新任职和工作调动谈话,一般应在一周内完成;出国(境)谈话,应在行为前完成;入党转正谈话,按照党章要求进行;举报谈话,一般应在初查结束后,一周内完成。4.4.2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进行的方式,谈话人要保证两人以上,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4.4.3认真及时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及时归档。4.4.4廉政谈话表一式贰份,一份存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一份存入纪检监察室廉政档案或备案。5诫勉谈话5.1诫勉谈话的范围5.1.1厂科级及以上干部、管事管物管钱等关键岗位员工、技改项目相关人员及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人员。干部职工的违规行为,由厂纪委向厂党委提出诫勉谈话建议,厂党委安排相关部门实施诫勉谈话。5.2诫勉谈话的对象5.2.1组织考察、民主测评、民主生活会或年度考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虽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反映较大、信任度差,确实存在问题者,均应实行诫勉谈话。5.2.1.1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5.2.1.2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5.2.1.3对职工反映强烈、能够解决

  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决,致使集体和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的;5.2.1.4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部门和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5.2.1.5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5.2.1.6工作中有不廉洁行为或存在违纪行为但够不上立案调查的;5.2.1.7工作成绩不佳,在年度各项目标考评中连续两年不合格的。5.3整改期限5.3.1诫勉谈话对象的整改期限一般为6—12个月,或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由厂党委决定。整改期间不影响被诫勉者正常履行岗位职责。5.4诫勉谈话的程序及办法5.4.1对需诫勉谈话者由厂长或厂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情况,提出诫勉谈话意见,经厂党委或厂部研究同意后,对其下达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其所在部门及本人。5.4.2科级及以上干部由厂党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其它人员由厂纪委领导或分管厂领导进行谈话。5.4.3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谈话人应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应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5.4.4谈话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纪录,注意保密,不得泄露谈话内容,谈话记录存厂纪检监察室。5.4.5厂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帮助教育,认真整改。6.4.6整改期满后,谈话对象本人要按时向厂党委、厂纪委书面报告个人整改情

  况,厂党委、厂纪委视其整改情况,确定解除诫勉或调整岗位,免职、撤职的使用意见,并写出鉴定材料,相关资料由纪检监察归纳整理并存入廉政档案。5.5诫勉谈话措施5.5.1被诫勉谈话者在整改期间不能调整岗位,不能提拔使用。5.5.2被谈话人在年度考察考核中应作为重点对象进行考察,在年度考察中暂不确定等次,整改期满后,根据诫勉结论作出确定考核等次的意见。5.5.3整改期间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室立案查处。6函询对群众匿名或线索不清的来信来访以及有关部门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在政治立场、议事规则、人事纪律、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经厂党委或厂纪委同意,由厂纪检监察室以书面形式向被函询人发出函询。6.1函询程序6.1.1被函询人在接到厂纪检监察室的查询信函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事求是地进行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报送厂纪检监察室。对解释或答复不清的,厂纪检监察室可责成重新复函。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6.1.2厂纪检监察室收到复函,及时向厂纪委书记汇报,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呈报厂党委书记阅示或厂党委研究处理。6.1.3对查询的对象和内容,参与调查人员要注意保密,在组织未做出正式结论之前不得外传,以免造成不良影响。6.2函询结果处理6.2.1函询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苗头或违纪问题的,经纪检监察室查实后,厂党委作

  出处理决定并上报公司纪检组;复函中存有隐情不报、弄虚作假行为的,严肃处理;没有问题,属举报人道听途说、无中生有、恶意中伤的,一经查实,追究举报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函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7组织程序7.1对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相应

篇三:纪检监察约谈通知书

  中共XXX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谈话电话通知单

  (样表)

  XXX同志:

  我是XXX区纪委XXX室(组)工作人员XXX。

  根据群众反映,依据

  规定,按照

  区纪委领导批示,请于年月日时分,到XXX

  地点,就有关反映问题进行谈话了解。如不能按时参加需说

  明情况。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

  区纪委XXXXXX室(组)20XX年XX月XX

  日

篇四:纪检监察约谈通知书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谈话通知书

  (****存根)

  通2019〕

  号

  事由

  工作需要

  被谈话人

  徐祗杭

  性别男

  年龄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工作单位杨集镇石柱村职务

  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及号码

  应到时间

  2019.5.1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应到地点______郯城县杨集镇纪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

  批准时间

  承办人

  徐杰

  第一联统一保存

  ******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谈话通知书

  **监谈通〔2019〕号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通知你于年月_日时持此件及有效身份

  证件到达

  接受谈话。

  年月日(委印)

  本通知书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时收到。被谈话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二联附卷

  *****律检查委员会*****察委员会

  谈话通知书

  ***通2019〕号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通知你于____年____月_日______时

  持此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到达

  接受谈话。

  年月日(委印)

  第三联送达被谈话人

篇五:纪检监察约谈通知书

  纪委谈话函询通知书

  篇一:函询通知书格式函询通知书[]第号同志: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暗示,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我委。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年月日函询情况反馈表篇二: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湘赤监纪函询[]第号同志: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作出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对一般而言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思阳镇通知书委任状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我委。中共纪检监察赤山监狱纪律检查秘书处年月日函询情况反馈表篇三:“五询制”表格夫子镇纪委访询登记表相公镇纪委林蔚登记表相公镇纪委函询申请表篇二:道德教育谈话函询和函询的实施细则关于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廉洁从业谈话和福喜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教育,注重预防,强化监督,促进全面落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集团公司《关于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控股有限公司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简称“领导人员”)和所属企业党委管理的人员(简称“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谈话

  第三条廉洁从业谈话分为预防性谈话、新任职前谈话和提醒谈话及就地免职谈话。

  预防性谈话,是指对领导人员和会计工作管理人员进行廉洁从业谈心式教育,每半年一次,一年两次;

  任职前谈话,就是对当新聘任或岗位进行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交流任职前谈话,要求其在上任时,向组织和员工作出廉洁从业承诺,自觉接受组织和员工的监督;

  提醒谈话,就是对有群众反映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需要进行谈

  话,提醒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有违纪苗头、尚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谈话教育,所提警诫并限期改正,汲取教训,注意检点自己训诫。

  第四条预防性发言的主要内容:

  1、与所属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谈话的主要内容:

  (1)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各级党委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纪国法,贯彻执行中纪委、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3)本人执行《若干规定》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4)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5)本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重点环境问题,需要提醒领导班子成员必需加以注意的情况。

  (6)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个别情况组织工作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7)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意见和劝告。

  2、与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组织工作发言的主要内容:

  (1)责任制及所分工范围内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本人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本人遵守党纪国法、上级企业和本企业有关订明廉洁从业规定的个别情况。

  (3)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若干规定》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单位抓廉政建设建设抓得和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与部门正副主任谈话的主要多半内容:

  (1)本人及本部门或所的范围内执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管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本人及本部门遵守严格执法和上级企业及本企业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执行情况。

  (3)本人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4)本人遵守廉洁执业规定,以身作则的情况。(5)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6)对本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以身作则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4、与县(市、区)分公司经理人员和工程公司下属单位经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室(含中心)下设的室正副主任谈话的主要内容:(1)本人和本单位执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农村基层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2)上级和本单位遵守党纪国法和本人企业及本企业反腐倡廉规章制度的情况。(3)本人民主作风和接受组织工作、群众监督的情况。(4)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业的情况。(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6)对本单位深入开展党风廉政从业和领导人员廉洁建设工作的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五条上新任职前谈话的主要内容:(1)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改良和转变工作作风。(2)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3)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要求上任时向组织和全体员工作出廉洁从业承诺,自觉接受监督等。

  第六条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群众反映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虽经没有调查核实没有揭发问题,但需要有提醒其加以注意的;

  (二)负责组织领导或参与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或在管理人、财、物等关键岗位组织工作时间重要较长,需要提醒其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的;

  (三)所在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了普适性苗头持久性、倾向性的重点风险问题,需要提醒领导班子加以注意的;

  (四)其它需要进行警示谈话的。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包括内容: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纲领,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组织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绝不严格执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相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面谈的。

  第八条谈话的方式和程序:

  (一)***公司纪检组长并负责与***公司各部门主任、所属各企业党总支、总经理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主任同其谈话;必要时,可与各单位、各部门的班子成员集体谈话。

  (二)***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主任负责与***公司目前各部门副主任、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纪检组副主任同其谈话;必要时,可与各单位、各部门的班子成员集体谈话。

  篇三:函询通知书

  函询通知书

  纪检函[2021]第1号

  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处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对以下情况做出作出反应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至集团纪检监察部。

  1.

  2.

  纪检监察部

  年月日

篇六:纪检监察约谈通知书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谈话通知书

  (存根)

  ××纪监谈通﹝﹞

  号

  事由被谈话人

  性别

  年龄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身份证件及号码应到时间

  应到地点

  批准人

  批准时间

  承办人填发人

  填发时间

  第一联统一保存

  中共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谈话通知书

  ××纪监谈通﹝﹞

  号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

  四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通知你于

  年月日时持此件及有效

  身份证件到达

  接受谈话。

  年月日(委印)

  本通知书已于

  年月日被谈话人:

  时收到。

  第二联附卷

  中共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谈话通知书

  ××纪监谈通﹝﹞

  号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

  四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通知你于

  年月日时持此件及有效

  身份证件到达

  接受谈话。

  年月日(委印)

  第三联送达被谈话人

  谈话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制作,为纪检监察机关通知被审查调查人接受谈话时使用(首次谈话时出具),加盖纪检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印章。

  二、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被谈话人。

  三、第一联中“批准人”填写审批决定采取谈话措施的领导同志姓名;“批准时间”填写审批的日期;“承办人”填写负责具体实施措施的工作人员姓名;“填发人”填写负责制发文书的工作人员姓名;“填发时间”填写制发文书的日期。

  四、第二联、第三联中落款日期填写审批决定采取谈话措施的日期,同第一联中“批准时间”一致。领导同志审批决定采取措施后,根据具体情况延后办理的,落款日期可填写填发文书的日期,同第一联中“填发时间”一致,并将相关情况在第一联中注明。

篇七:纪检监察约谈通知书

  进正风肃纪常态化长效化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提高办事效率打造务实高效清政廉洁的政务环境强化对住建城管局

  廉政约谈通知书

  廉政约谈通知书【篇一:廉政约谈制度】廉政约谈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推进正风肃纪常态化长效化,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提高办事效率,打造务实、高效、清政、廉洁的政务环境,强化对住建城管局全体干部职工廉政教育,立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制定本制度。一、约谈对象:适用于xxxx班子成员、所有干部职工,包括质安站、房管所、指挥中心全体人员。二、实行分级约谈:由党组书记、局长负总责,约谈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纪检组长约谈中层干部和职工,其他班子成员可以约谈自己分管的股、所、站、队、室的中层干部和职工。三、约谈告知:约谈前一天,由住建城管局纪检组向被约谈人发出约谈通知书,告知被约谈人约谈时间、地点和约谈的具体事项。四、约谈内容:(一)班子成员遵守《廉政准则》和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一岗双责的情况及存在问题。(二)中层干部执行相关纪律制度情况,有无吃拿卡要,刁难服务对象。-1-

  (三)职工在工作中履职情况、遵守纪律情况,是否存在软、懒、散的情况。(四)干部职工在坚持“八项规定”、反“四风”方面的情况及拖拉慢为、胡作非为方面的警示、警醒。(五)遵守县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婚丧嫁娶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的情况。(六)收集到的群众信访、投诉和举报材料所反映的问题。五、约谈记录:约谈时至少有约谈领导和党务干事两人以上参加。党组书记约谈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可请纪检组长参加,纪检组长约谈相关人员可请分管该部门的领导参加。约谈领导为约谈主持人,党务干事为约谈记录人员。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员对约谈内容核对确认后签字。六、线索移交:在约谈过程中,如发现被约谈对象有违纪违法的线索,按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2xxxx廉政约谈记录珙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办公室2015年3月28日印-3【篇二:廉政勤政约谈制度】滁州市工商局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约谈制度(试行)为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有力推动各项工作开展,结合全市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约谈制度是指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

  题但尚不够纪律处分而实行的教育、提醒、谈话活动,以帮助约谈

  对象切实整改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体工作人员。第三条实施情形单位或个人在思想作风、执行制度、工作落实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适时进行约谈:(一)思想作风方面:1、精神不振作,不思进取的;2、随意发表有损于单位形象、有损于同志间团结的言论的;3、对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在背后发牢骚、乱议论、散步消极言论的;4、存在其他不良思想作风的。1、违反国家工商总局“六项禁令”、省局“禁酒令”的;2、违反市局一日工作秩序化规定的;3、违反市局各项内部管理规定的;4、违反市局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措施的。(三)工作方面:1、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2、不能与时俱进完成单位(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3、其他不负责任、贻误工作的行为。(四)廉洁自律方面:1、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2、在遵纪守法方面出现违纪苗头或群众有反映的。第四条约谈方式采取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约谈的办法进行。市局纪检组长或分

  管领导负责与县市区局班子成员、市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行政机构

  负责人进行约谈,市局监察部门参加;县(市)局纪检组长、区分

  局分管纪检的领导负责与股(室)、所长进行约谈;监察部门负责

  与本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进行约谈。第五条实施程序(一)当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时,由监察部门提出实行约

  谈的建议,经纪检组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

  知书》,将约谈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二)约谈原则上应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对情况较

  为复杂的,应有两名以上同志负责谈心,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集

  体谈心的方式进行。(三)每次约谈活动,约谈人应认真做好记录,内容包括约谈的

  时间、地点、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等基本情况。(四)约谈结束后,约谈人应填写《滁州市工商局党员干部廉政

  勤政约谈情况登记表》,对涉及到需要办理的事项,应及时报主要

  领导批示或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后,送相关责任人办理。第六条实施要求(一)通过约谈认定必须由约谈对象纠正的问题以及改正的错误,约谈对象要深刻反思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于5日

  内

  上报整改情况。(二)监察部门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成写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纪处分。(三)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廉政勤政约谈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副科级以上干部要把执行约谈制度的情况列为个人年终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篇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方案】发放镇下沙子小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方案为切实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共凉州区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方案的通知》和《发放学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方案》,结合我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十二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市委三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区上有关会议精神,坚持从严治党,始终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要战略举措,以落实责任为基本前提,以健全制度为根本保障,以责任追究为有力抓手,不断推进学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努力营造和谐教育环境,为实现我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

  政治和纪律保证。二、约谈对象1、下沙子小学校长对学校班子成员、学校教师开展约谈;2、学校班子成员对学校教师开展约谈。三、约谈内容(一)领导责任1、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

  腐败问题。2、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

  划》,制定本学校实施办法。3、对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4、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学校发展相结合,每季度至少

  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二)教育责任1、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党员干部教育规划,每季度有针对性地开

  展一次党风廉政教育活动。2、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和师德师风教育活动。3、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结合学校特点,深入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

  活动。4、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5、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三)管理责任1、管好班子,带好队伍。2、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落实目标任务,

  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落实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推进制度创新。4、加强教师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5、认真处理学生和家长诉求。(四)检查考核责任1、开展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2、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述纪述廉述责述作风大会,开展测评,重视测评结果运用。3、每半年向学区报告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4、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细则。每年要对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五)示范责任1、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当好落实“一岗双责”的表率。2、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当好班子建设的表率。3、带头执行作风建设规定,当好践行群众路线的表率。4、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当好廉洁从政从教的表率。5、带头遵守党纪政纪,当好党员干部的表率。四、约谈方式约谈采取走出去登门谈、打电话谈、工作时机动谈、座谈会集体谈等方式。五、约谈要求1、校长每年至少对学校班子成员约谈1次;学校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对本校教师约谈1次。此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约谈。2、约谈前要下发约谈通知书,做好约谈记录。3、约谈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约谈对象在接到约谈通知后要积极

  准备,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向组织汇报思想,反映情况。4、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约谈对象中,不协调的班子成员重点谈,发现苗头性问题的重点谈,有重要信访问题的重点谈,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重点谈,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要重点谈。5、坦诚相待,真诚相见。约谈要营造真诚、和谐、理解、尊重的良好氛围,让干部想谈,畅谈、真谈、深谈,要通过约谈活动,真正让广大干部感受到组织的关怀。附件: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通知书2、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登记表发放镇下沙子小学2014年7月11日

篇八:纪检监察约谈通知书

  廉政谈话登记表中共西北政法大学委员会西北政法大学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为切实有效地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干部勤政廉政确保学校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陕西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纪委诫勉谈话建议书

  篇一:纪委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规定纪委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履行纪委工作职能,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竭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特制订以下规定。一、谈话适用以下几种事项:1.由信访、举报及其他渠道反应的一般性问题,经核实后需与举报人见面。2.信访或其他渠道,反应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核实并督促纠正。3.领导干部存在违纪的苗头性问题。4.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二、谈话人不得少与两人,并做好记录。三、谈话人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应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2.被谈话人就反应的问题作出个人陈述、说明或书面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4.谈话人应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5.被谈话人对谈话人所提要求应表明态度,积极配合。篇二: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规定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规定[2012年12月28日]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贯彻教育为主、立足防范的方针,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廉政准则》和“两个条例”

  的要求,对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作如下规定:一、谈话对象1、新任命、当选、聘任的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2、群众反映强烈且需要进行警示、告诫教育的科级以上党政干部。二、谈话内容(一)廉政谈话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2、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3、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二)警示谈话1、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2、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三)诫勉谈话1、群众举报属实,但属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2、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三、谈话方式任职廉政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对新任职的干部,自院党委、行政发文之日起,由院分管领导、纪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分别进行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方式,由院分管领导、纪委、组织部负责同志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警示、诫勉教育。四、谈话分工1、处级以上干部个别谈话由院纪委负责具体安排。2、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由各党支部或部、处、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五、本规定由院纪委负责解释。附表:廉政谈话登记表篇三:中共西北政法大学委员会中共西北政法大学委员会西北政法大学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为切实有效地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干部勤政廉政,确保学校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陕西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诫勉谈话的适用对象与范围。校内处级、科级干部,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执行不力者;(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者;(三)不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以权谋私行为者;(四)涉足黄赌毒及不健康场所者;(五)党组织认为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对象和事项。第二条诫勉谈话的程序与分工。(一)根据群众反映举报或组织上掌握的情况,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为准绳,经核实准确认定为违纪违规行为的对象和事项,由纪委办公室或监察处书面提出实行诫勉谈话;(二)对有违纪行为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须经纪委书记与主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会商并报请校党委书记批准同意,并通报被谈话对象的主管领导;对副处级领导干部及科级干部实行诫勉谈话,

  由纪委办公室或监察处书面提出实行诫勉谈话的对象和事项,报请校纪委书记批准同意,并通报被谈话对象的主管领导;(三)诫勉谈话对象(事项)确定后,由纪委办公室提前一周向谈话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谈话对象;(四)谈话对象在收到通知后,要按照《诫勉谈话通知书》要求认真准备并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询问和陈述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五)为了保证诫勉谈话制度的落实并取得实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六)对领导班子的谈话,由主管校领导、校纪委书记会同纪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共同进行;(七)对正处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校纪委书记主谈,必要时可请相关主管领导人参加;(八)对副处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纪委副书记主谈,必要时可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九)对学校任命的科级干部的谈话,由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实施,必要时组织部、纪委办公室或监察处可派人参加;(十)校内各单位自聘的相应级别干部的相关谈话,一般由聘任单位的党政领导主谈;(十一)诫勉谈话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谈话,由组织部或纪委办公室派出记录人员做好现场谈话记录;科级干部的谈话由负责实施的单位做好记录。谈话记

  录交由纪委办公室归入干部的廉政档案。第三条诫勉谈话的方法与内容。(一)向被谈话人提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二)根据问题性质、情节以及被谈话人的陈述和认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提出希望和要求。第四条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及要求。(一)谈话人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确指出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并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认真对待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二)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三)被谈话人必须如实讲清有关问题;如对谈话内容有异议,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和证据、证明材料。第五条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一)经谈话,认为被谈话人确有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纠错情况;对在思想和工作等方面存在的不良苗头,要告诫被谈话人自省自律,防微杜渐;(二)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确有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按程序报告;(三)经查证,发现反映问题不实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四)实施诫勉谈话的单位和部门领导认为确有必要,可安排被谈话人在一定范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澄清。(五)对经谈话后无改进者,可以发《纪检建议书》,限期

  改正。第六条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篇四:诫勉谈话记录范文0为强化对车管所队伍建设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止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市纪委意见,交警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罗水华、党委委员、副支队长邱柏洲对车管所所长、教导员进行了诫勉谈话。一、诫勉谈话的时间2012年12月31日。二、诫勉谈话的对象车管所总支书记、所长樊刚、车管所总支副书记、教导员王向阳。三、诫勉谈话的地点车管所二楼会议室四、诫勉谈话的内容罗水华:为了加强交警支队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转变车管民警工作作风,着力纠正工作中的不良风气,根据群众反映需要转变工作作风的一般性问题;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一些问题;车管民警中存在的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以及第三方明察暗访的情况通报,我代表交警支队党委对车管所的责任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希望你们进一步加强车管队伍作风建设,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一)是要深刻反思、积极整改。在工作中要杜绝华而不实、漂浮的作风,在整改中,要进一步查找不足,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结合车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对照检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二)要严于律己,强化公仆意识。车管所领导班子要牢记权利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紧密结合“三送”活动的深入开展,

  积极造福一方百姓,多深入基层车属单位、深入驾驶人中去,认真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三)要进一步加大对车管民警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的督查力度。支队纪委将定期、不定期抽查车管所工作开展情况,看是否把各项重点工作推进到位,看是否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看是否按照服务承诺进行审批申报、看是否按照程序严格办理、看是否按要求服务到位等,并对检查情况及结果进行通报,涉及责任追究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进行责任追究,真正把会上定的、纸上写的、向群众承诺的,变成实实在在的措施和行动,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支队党委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人员,从重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并追究车管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邱柏洲:通过有关反映,车管工作暴露出了少数人存在政治意识不强,组织纪律松弛,工作自由散漫,驾驶人考试存在只收费不体检问题,说明车管所少数人对支队党委作风建设的要求置若罔闻,也反映出车管工作对当前的“两项活动”开展不力、干部作风建设走了过场。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根源,罗支队刚才就进一步加强干部纪律,特别是服务大局、改进工作作风提出了三点要求,我补充几点:(一)要严明纪律。车管工作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党纪、部令和支队作风建设活动要求,规范个人行为,提高修养,切实维护交警支队的形象(二)要严格自律。车管所所长、教导员要以

  身作则,大力弘扬市局及支队党委的工作作风要求,“眼界要宽、责任要强、执行要力、标准要高、为政要廉”,带头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带头执行作息时间和工作纪律。(三)要严格管理。车管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特别是“一把手”要身先士卒,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树立“人民满意车管所”的行业形象。(四)要严格问责。作风建设没有职务、性别、年龄区分,任何人不能讲客观、讲特殊、讲原因,作为单位一把手,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勤观察,早提醒,多劝告。支队将同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对车管所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作风不实、工作成效不明显、有损窗口形象的行为将从严问责。五、诫勉谈话对象发言:被诫勉谈话单位主要负责人、车管总支书记、车管所所长樊刚对反映的问题作了解释、说明,针对确实存在的“驾驶人考试只收费不体检”问题作了检讨,并向支队领导作了整改承诺的表态性发言。下一步车管作风建设要力求解决五个突出问题。(一)是解决“思想保守,看摊守本,不求发展”;(二)是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三)是解决“作风漂浮,被动应付,落实不力”;(四)是解决“效率低下,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五)是解决“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问题。力求通过半个月时间的集中整改,使民警队伍在作风方面达到大局意识明显加强,上下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中心工作;主动解决

  驾驶人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创新争优,优质高效,努力促进车管工作全面发展、科学发展。篇五:党员干部职工廉政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廉政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Q/GZZYTRG.20.02.01(ZG1125-2011)1、范围本制度谈话和函询对象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新提拔或者入党转正的干部廉洁任职与厂技改项目相关的人员作出的廉洁谈话,第二部分是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纪检监察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第三部分对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反映较大、信任度差,确实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本标准适用于铜仁卷烟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及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工作。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办法2.1廉政谈话2.1.1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免或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真正发挥廉政谈话的作用,对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2诫勉谈话2.2.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一种预防措施。从时机上看,这种谈话是在发现

  领导干部有了苗头性问题时采用的。所谓苗头性问题,是指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已经出现了轻微的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这时如果及时刹车、主动纠正,就有可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但如果不及时制止,任其发展,则很有可能酿成大的问题。我们党历来重视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对犯错误的同志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关心干部成长的角度出发,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2.3函询2.3.1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采取书面的形式向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了解情况,即为函询。党员干部职工在收到组织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3、目的3.1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职工健康成长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业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切实做到“立足于防范,着眼于教育”,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4廉政谈话4.1谈话适用范围人员4.1.1新提拔或工作变动的干部。4.1.2入党及转正的干部。4.1.3公派出国(境)的人员。4.1.4参加技改项目的人员4.1.5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人员。4.2谈话部门和谈话人4.2.1对新提拔或工作变动的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由所

  分管的厂级领导会同人力资源科或纪检监察室负责。4.2.2对入党及转正的干部,由厂党委成员会同思想政治工作科、人力资源科负责。4.2.3对公派出国(境)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干部所在部门分管厂领导和纪检监察室负责。4.2.4对技改项目人员的廉政谈话,由所分管的厂级领导会同纪检监察室负责。4.2.5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由厂纪委视其情况后确定负责部门和谈话人。4.3谈话内容4.3.1对新提拔和工作变动的领导干部的谈话内容。4.3.1.1强调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和应遵守的有关规定。4.3.1.2听取谈话对象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及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工作的认识、建议或打算等。4.3.2对公派出国(境)的人员的谈话内容。4.3.2.1参照中纪委《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纪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对出国(境)人员提出书面或口头要求。4.3.3对参与技改项目人员的谈话内容。4.3.3.1对参与技改项目,涉及管项目、管资金、管事等存在高风险岗位的人员提出廉洁自律的规定和行为要求,听取谈话人的态度。4.3.4对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方面,群众有反映干部的谈话内容。4.3.4.1向谈话对象说明情况,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4.3.4.2在听取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说明后、区别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4.3.4.3谈话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行业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4.3.4.4谈话对象本人或所管理的部门职工出现违纪案件和行业不正之风时。4.4谈话要求4.4.1廉政谈话是坚持实事求是和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同时,也要注意针对性、严肃性。新任职和工作调动谈话,一般应在一周内完成;出国(境)谈话,应在行为前完成;入党转正谈话,按照党章要求进行;举报谈话,一般应在初查结束后,一周内完成。4.4.2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进行的方式,谈话人要保证两人以上,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4.4.3认真及时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及时归档。4.4.4廉政谈话表一式贰份,一份存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一份存入纪检监察室廉政档案或备案。5诫勉谈话5.1诫勉谈话的范围5.1.1厂科级及以上干部、管事管物管钱等关键岗位员工、技改项目相关人员及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人员。干部职工的违规行为,由厂纪委向厂党委提出诫勉谈话建议,厂党委安排相关部门实施诫勉谈话。5.2诫勉谈话的对象5.2.1组织考察、民主测评、民主生活会或年度考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虽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反映较大、信任度差,确实存在问题者,均应实行诫勉谈话。5.2.1.1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5.2.1.2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5.2.1.3对职工反映强烈、能够解决

  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决,致使集体和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的;5.2.1.4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部门和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5.2.1.5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5.2.1.6工作中有不廉洁行为或存在违纪行为但够不上立案调查的;5.2.1.7工作成绩不佳,在年度各项目标考评中连续两年不合格的。5.3整改期限5.3.1诫勉谈话对象的整改期限一般为6—12个月,或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由厂党委决定。整改期间不影响被诫勉者正常履行岗位职责。5.4诫勉谈话的程序及办法5.4.1对需诫勉谈话者由厂长或厂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情况,提出诫勉谈话意见,经厂党委或厂部研究同意后,对其下达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其所在部门及本人。5.4.2科级及以上干部由厂党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其它人员由厂纪委领导或分管厂领导进行谈话。5.4.3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谈话人应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应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5.4.4谈话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纪录,注意保密,不得泄露谈话内容,谈话记录存厂纪检监察室。5.4.5厂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帮助教育,认真整改。6.4.6整改期满后,谈话对象本人要按时向厂党委、厂纪委书面报告个人整改情

  况,厂党委、厂纪委视其整改情况,确定解除诫勉或调整岗位,免职、撤职的使用意见,并写出鉴定材料,相关资料由纪检监察归纳整理并存入廉政档案。5.5诫勉谈话措施5.5.1被诫勉谈话者在整改期间不能调整岗位,不能提拔使用。5.5.2被谈话人在年度考察考核中应作为重点对象进行考察,在年度考察中暂不确定等次,整改期满后,根据诫勉结论作出确定考核等次的意见。5.5.3整改期间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室立案查处。6函询对群众匿名或线索不清的来信来访以及有关部门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在政治立场、议事规则、人事纪律、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经厂党委或厂纪委同意,由厂纪检监察室以书面形式向被函询人发出函询。6.1函询程序6.1.1被函询人在接到厂纪检监察室的查询信函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事求是地进行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报送厂纪检监察室。对解释或答复不清的,厂纪检监察室可责成重新复函。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6.1.2厂纪检监察室收到复函,及时向厂纪委书记汇报,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呈报厂党委书记阅示或厂党委研究处理。6.1.3对查询的对象和内容,参与调查人员要注意保密,在组织未做出正式结论之前不得外传,以免造成不良影响。6.2函询结果处理6.2.1函询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苗头或违纪问题的,经纪检监察室查实后,厂党委作

  出处理决定并上报公司纪检组;复函中存有隐情不报、弄虚作假行为的,严肃处理;没有问题,属举报人道听途说、无中生有、恶意中伤的,一经查实,追究举报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函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7组织程序7.1对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相应

篇九:纪检监察约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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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函询通知书

  [篇一: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第一章总则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提升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工作制度.第二章谈话函询制度第一条谈话函询制度是立足于事前防X,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有##违纪苗头的行为适时进行提醒和告诫,逐步形成防X预警机制的监督教育措施.第二条谈话函询的对象主要针对群众举报、部门发现、媒体披露、有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与组织认为有可能发生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民警,第三条谈话函询的适用X围:〔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X的;〔二〕警令政令的落实、重要法规贯彻、单位重大决策、基础设施建设、大额资金使用、临聘人员招聘等事项,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

  〔三〕民警个人与家庭遇生日宴、升学宴、乔迁宴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谈话〕的;〔四〕适用谈话函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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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谈话函询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由两名纪委人员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谈话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第六条函询应送达《函询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函询单位或个人应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第七条对谈话函询对象涉与的问题,经谈话函询后群众仍有同类问题反映并查证属实的,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立案进行查处.第八条办理谈话函询事项,应建立台帐,由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留存.第三章警示诫勉制度第九条警示诫勉制度是立足于监督和挽救,对存在一般性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进行与时纠偏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的告诫勉励措施.第十条警示诫勉的对象为已经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存在不廉洁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与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具体工作中存在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的单位和职工.第十一条警示诫勉的适用X围:〔一〕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二〕单位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三〕工作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的;〔四〕适用警示诫勉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警示诫勉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由纪委书记提请局党委会研究确定.单位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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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警示诫勉由局主要领导和联系或分管领导组织,民警的警示诫勉由纪检监察室组织.

  第十三条警示诫勉应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告知警示诫勉对象存在的问题,纠正错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对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偏差和失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并监督其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十四条警示诫勉在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的同时,可对警示诫勉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诫勉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十五条对警示诫勉对象涉与的问题,经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或警示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错误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规违纪的,应立案查处.

  第四章责令纠错制度

  第十六条责令纠错制度立足于保护挽救,针对已经造成的错误事实,进行强制纠错,逐步形成保护挽救和监督整

  改机制的挽救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责令纠错的对象为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民警.

  第十八条责令纠错的适用X围:

  〔一〕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所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根据规定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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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实际工作中,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可不给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四〕适用责令纠错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责令纠错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经纪委书记同意报局党委会研究确定.责令纠错由纪检监察室组织,并负责将相关情况向局党委会进行专题汇报.

  第二十条责令纠错应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与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限期整改;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属于制度或管理上的问题,应责令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二十一条在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的同时,应对

  责令纠错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责令纠错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二条责令纠错的时限一般为一个月.确需延长时限的,经报请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责令纠错的落实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责令纠错通知书》送达后,对消极对抗,影响恶劣,错误仍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责令纠错整改期满后,纪检监察室通过个别走访、听取汇报、组织座谈等形式,与时了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责令纠错相关情况应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且年内不得参加评先选优,一年内不得调动或提拔使用.确需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除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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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警示诫勉和责令纠错的民警所在单位,将纳入县局队伍管理绩效考核.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纪检监察约谈通知书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

  2014-06-1808:56

  (2014年省纪委办公厅鄂纪发[2014]4号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工作约谈。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以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二)信访约谈。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对其进行信访约谈。

  (三)廉政约谈。在监督检查、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可以对其进行廉政约谈。在问题线索调查和案件检查过程中的有关约谈或者谈话,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约谈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约谈人一般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分管领导或者相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凡须进行约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对领导干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提出,填写《约谈呈报审批表》(附后)并提交约谈提纲,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约谈呈报审批表》及约谈提纲同时抄送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

  (二)《约谈呈报审批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附后),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

  (三)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第七条约谈应当在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场所进行。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设立专门场所作为约谈室。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约谈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

  (二)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告知其分管领导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制作约谈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一式三份,由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约谈事宜的内设机构留存,送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实施约谈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谈对象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的,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上报的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约谈对象应当根据对其实施约谈的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就约谈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采取约谈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发现所涉问题属实,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所涉问题不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了结,并通知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约谈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约谈对象基本情况及约谈事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一)对于进行工作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二)对于进行信访约谈和廉政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确实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予以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第十四条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一)在约谈前做好谈话准备,并根据反映或者发现的问题列出谈话提纲;(二)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三)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四)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一)按照约定的时I"-1、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二)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一:纪检监察约谈通知书

P>  新城乡卫生院科室负责人廉政集体约谈书

  中央八项规定

  1、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镇

  原

  县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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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就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事项和问题,对有关领导干部,以正式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督促整改、提醒问题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第三条约谈根据内容和性质分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第四条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了解情况、传导压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工作约谈:(一)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二)重点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靠实责任的;(三)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四)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导的;(五)监督检查、审计、巡视、考核中发现一般性工作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六)其它需要面谈的事项。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整改落实、提醒改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一)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三)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四)其它需要提醒约谈的问题。第六条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告诫约谈。(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其它纪律不够严格的;(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精神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没有有效制止的;(四)管辖范围内多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报告不及时的;(五)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六)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等次的;(七)其它需要告诫约谈的情形。第七条约谈采取个别或集体约谈的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纪委书记约谈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委托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局)长约谈;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局)长约谈地方和部门班子成员,也可委托纪委常委、副厅(局)长和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约谈;纪委常委、副厅(局)长和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约谈其他领导干部。第八条工作约谈的组织实施等相关事项由约谈人根据情况确定。提醒约谈、告诫约谈由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在纪检监察机关确定的场所进行,参加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必须有完整的文字记录或音像资料。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信访、案件检查、审理方面的谈话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提醒约谈、告诫约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根据领导批示或审计、巡视、监督检查发现以及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提出约谈建议,填写《约谈审核表》,呈报分管领导审核。(二)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人和约谈时间、地点。(三)约谈人按照约谈提纲进行谈话。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约谈对象表明态度。第十条对督促整改、提醒、告诫的问题,约谈对象应当于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第十一条约谈中涉及的个人问题,按下列情形处理:(一)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二)约谈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三)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第十二条约谈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三条约谈对象必须按照《约谈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接受谈话。约谈时必须如实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约谈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不说清问题的,追查、打击报复提供线索或举报人员的,根据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实施约谈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原县新城乡卫生院党员干部廉政约谈记录主谈人姓名参加约谈人员约谈时间约谈对象姓名2015年2月12日康赟职务王有智王涛院长办公室院长

  约谈地点约谈对象职务

  约

  谈

  内

  容

  为认真学次贯彻中纪委五次全会及习总书记讲话精神,深入推进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遵守党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切实加强“两个责任”(党委主体责任、纪检监督责任)标准化建设,贯彻省委“3783”主体责任体系、市委“1+2+5”落实模式,现对我院科室负责人做出如下廉政新规约谈:1.遵守中央“六项禁令”;2.遵守党员干部纪律“八个严禁”;3.遵守领导公务行为规定;4.遵守领导下基层规定;5.遵守精简会议文件规定;6.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物规定;7.严禁私驾公车规定;8.严禁党员干部参与赌博规定;9.遵守公务用车规定;10.遵守公务接待规定;11.遵守经费管理规定;12.遵守公务外出规定;13.遵守公务差旅规定;14.遵守办公用房规定;15.遵守政府采购规定;16.严肃会议纪律规定;17.遵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18.遵守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戒烟规定;19.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20.严禁“谢师宴”和“升学宴”规定;21.遵守发放津贴补贴等有关文件规定。同时,要根据县委办《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标准化建设推进活动指导意见》建设,主要领导要讲党课,党员干部要考试。

  约谈人(签名):

  约谈对象(签名):

  记录人(签名):

  年

  月日

  年

  月日

  年

  月日

  附件一:

  省委“3783”主体责任体系,即履行三大职责、抓实七大任务、健全八大机制、拓展三大载体。履行三大职责,就是履行党委(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切实做到党委积极负责不松手、党委书记自觉尽责不甩手、班子成员主动担责不缩手。抓实七大任务,就是落实好严明政治纪律、选好用好干部、加强作风建设、坚决惩治腐败、规范权力运行、着力深化改革、做到表率引领等7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健全八大机制,就是紧紧围绕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按照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推进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责任分解、压力传导、履责报告、联系群众、巡视督查、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拓展三大载体,就是深化拓展联村联户行动、效能风暴行动、先锋引领行动,推动全省形成党员齐动手、群众齐参与、社会齐监督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格局。

  附件二:市委“1+2+5”落实模式:“1”即一本工作手册,参照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依据中央和省委关于落实“两个责任”的部署要求,编写《庆阳市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标准化建设工作手册》,突出操作性、指导性、实用性,规范指导“两个责任”全面落实。“2”即两本资料汇编,配套编印《庆阳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资料汇编》和《庆阳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文件法规汇编》,为落实“两个责任”提供了理论和法规支撑。“5“即达到“五有”,有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分解图,明确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内容、工作规范、工作依据和责任分工;有部门权力清单,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具体权力事项和行使权力规范要求;有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各级部门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和重要程序;有党委(党组)主体责任链条式传导、倒逼式追责图,明确各级党委(党组)逐级传导责任、严格问责追究的主要对象和路径;有纪委(纪检组)监

  督责任网格式覆盖、倒逼式追责图,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落实监督责任的责任主体和主要路径。

篇十二:纪检监察约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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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函询通知书

  [篇一: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第一章总则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提升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工作制度。第二章谈话函询制度第一条谈话函询制度是立足于事前防X,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有XX违纪苗头的行为适时进行提醒和告诫,逐步形成防X预警机制的监督教育措施。第二条谈话函询的对象主要针对群众举报、部门发现、媒体披露、有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与组织认为有可能发生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民警,第三条谈话函询的适用X围:〔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X的;〔二〕警令政令的落实、重要法规贯彻、单位重大决策、基础设施建设、大额资金使用、临聘人员招聘等事项,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三〕民警个人与家庭遇生日宴、升学宴、乔迁宴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谈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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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适用谈话函询的其他行为。第四条谈话函询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由两名纪委人员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谈话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第六条函询应送达《函询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函询单位或个人应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第七条对谈话函询对象涉与的问题,经谈话函询后群众仍有同类问题反映并查证属实的,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立案进行查处。第八条办理谈话函询事项,应建立台帐,由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留存。第三章警示诫勉制度第九条警示诫勉制度是立足于监督和挽救,对存在一般性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进行与时纠偏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的告诫勉励措施。第十条警示诫勉的对象为已经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存在不廉洁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与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具体工作中存在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的单位和职工。第十一条警示诫勉的适用X围:〔一〕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二〕单位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三〕工作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的;〔四〕适用警示诫勉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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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警示诫勉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由纪委书记提请局党委会研究确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警示诫勉由局主要领导和联系或分管领导组织,民警的警示诫勉由纪检监察室组织。

  第十三条警示诫勉应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告知警示诫勉对象存在的问题,纠正错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对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偏差和失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并监督其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十四条警示诫勉在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的同时,可对警示诫勉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诫勉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十五条对警示诫勉对象涉与的问题,经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或警示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错误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规违纪的,应立案查处。

  第四章责令纠错制度

  第十六条责令纠错制度立足于保护挽救,针对已经造成的错误事实,进行强制纠错,逐步形成保护挽救和监督整

  改机制的挽救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责令纠错的对象为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民警。

  第十八条责令纠错的适用X围:

  〔一〕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所列举的XX违纪行为,但根据规定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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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

  〔三〕在实际工作中,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可不给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四〕适用责令纠错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责令纠错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经纪委书记同意报局党委会研究确定。责令纠错由纪检监察室组织,并负责将相关情况向局党委会进行专题汇报。

  第二十条责令纠错应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与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限期整改;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属于制度或管理上的问题,应责令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二十一条在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的同时,应对

  责令纠错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责令纠错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二条责令纠错的时限一般为一个月。确需延长时限的,经报请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责令纠错的落实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责令纠错通知书》送达后,对消极对抗,影响恶劣,错误仍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责令纠错整改期满后,纪检监察室通过个别走访、听取汇报、组织座谈等形式,与时了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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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责令纠错相关情况应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且年内不得参加评先选优,一年内不得调动或提拔使用。确需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除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警示诫勉和责令纠错的民警所在单位,将纳入县局队伍管理绩效考核。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三:纪检监察约谈通知书

P>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谈话通知书

  (****存根)

  通﹝2019﹞

  号

  事由

  工作需要

  被谈话人

  徐祗杭

  性别男

  年龄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工作单位杨集镇石柱村职务村党支部书记

  住址

  杨集镇石柱村

  身份证件及号码

  应到时间2019.5.16

  应到地点

  郯城县杨集镇纪委

  批准人

  批准时间

  承办人

  徐杰

  填发人

  姜良彩

  填发时间

  2019.5.16

  第一联统一保存

  ******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谈话通知书

  **监谈通﹝2019﹞

  号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通知你于年月日时

  持此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到达

  接受谈话。

  年月日(委印)

  本通知书已于

  年月日被谈话人:

  时收到。

  第二联附卷

  *****律检查委员会*****察委员会

  谈话通知书

  ***通﹝2019﹞号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通知你于年月日时

  持此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到达

  接受谈话。

  年月日(委印)

  第三联送达被谈话人

篇十四:纪检监察约谈通知书

P>  纪委谈话函询例文函询谈话情况说明格式

  函询通知书[]第号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

  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

  我委。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年月日函询情况反馈表篇二: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湘赤监纪函询[]第号同志: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我委。中共赤山监狱纪律检查委员会年月日函询情况反馈表篇三:“五询制”表格相公镇纪委访询登记表相公镇纪委约询登记表相公镇纪委函询审批表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一、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的重要举措。

  二、分管纪检工作领导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由党组书记进行诫勉谈话。三、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故意引发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4、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6、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造成不良影响;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四、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和目的,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责其提出改正措施。五、诫勉谈话之后可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干部诫勉谈话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由诫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直至处分。

  六、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党性品质、廉洁勤政、内部管理和经费开支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七、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对函询问题未说明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可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求实行年度一票否决。

  八、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地区纪委批准后进入程序。

  九、接受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如实坦诚回答问题,不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任何人无权追查举报和打击报复猜想对象。违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十、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签名材料,由诫勉谈话和函询的主体机关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留存备查。

  十一、凡参与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关于对党员__员和管理人员

  进行廉洁从业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__员和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教育,注重预防,强化监督,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集团公司《关于对党员__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组管理的__员(简称“__员”)和所属企业党委管理的人员(简称“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谈话

  第三条廉洁从业谈话分为预防性谈话、新任职前谈话和提醒谈话及诫勉谈话。

  预防性谈话,是指对__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廉洁从业谈心式教育,每半年一次,一年两次;

  任职前谈话,就是对新聘任或岗位交流的__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要求其在上任时,向组织和员工作出廉洁从业承诺,自觉接受组织和员工的监督;

  提醒谈话,就是对有群众反映的__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谈

  话,提醒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有违纪苗头、尚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__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谈话教育,提出警诫并限期改正,汲取教训,注意检点自己言行。

  第四条预防性谈话的主要内容:

  1、与所属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谈话的主要内容:(1)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2)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纪国法,贯彻执行__、集团公司、某某某公司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3)本人执行《若干规定》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4)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5)本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需要提醒领导班子成员加以注意的情况。(6)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7)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反腐倡廉工作__和建议。2、与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的主要内容:(1)本人及所分工范围内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2)本人遵守党纪国法、上级企业和本企业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3)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4)本人执行《若干规定》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6)对本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和__员、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工作__和建议。3、与部门正副主任谈话的主要内容:(1)本人及本部门或所分管范围内执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2)本人及本部门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企业及本企业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执行情况。(3)本人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4)本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以身作则的情况。(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6)对本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__员、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工作__和建议。4、与县(市、区)分公司经理人员和工程公司下属单位经理人员及某某某公司相关部室(含中心)下设的室正副主任谈话的主要内容:(1)本人和本单位执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2)本人和本单位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企业及本企业反腐倡廉规章制度的情况。(3)本人民主作风和接受组织、群众监督的情况。(4)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业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6)对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__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五条新任职前谈话的主要内容:(1)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2)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3)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要求上任时向组织和全体员工作出廉洁从业承诺,自觉接受监督等。第六条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一)群众反映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虽经调查核实没有查出问题,但需要提醒其加以注意的;(二)负责组织领导或参与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或在管理人、财、物等关键岗位工作时间较长,需要提醒其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的;(三)所在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了苗头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需要提醒领导班子加以注意的;(四)其它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第七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__员选拔任用相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第八条谈话的方式和程序:

  (一)某某某公司纪检组长负责与某某某公司各部门主任、所属各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某某某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主任同其谈话;必要时,可与各单位、各部门的班子成员集体谈话。

  (二)某某某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主任负责与某某某公司各部门副主任、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纪检组监察室副主任同其谈话;必要时,可与各单位、各部门的班子成员集体谈话。

篇十五:纪检监察约谈通知书

P>  谈话对象权利义务告知书

  享有的权利:一、身份知悉权。谈话对象接受谈话时,有权要求谈话人出

  示能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或证件。二、请示回避权。谈话人、记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话

  对象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三、辩解陈述权。谈话对象对了解调查的问题有充分陈述说

  明或申辩的权利。四、核对笔录权。谈话对象有权核对谈话笔录。没有阅读能

  力的,谈话人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谈话对象有权提出补充或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谈话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指印。谈话对象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五、侵权控告权。对于谈话人违反规定侵犯谈话对象合法权利时,谈话对象有权提出控告。

  应履行的义务:一、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二、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三、遵守有关规定的义务。

  谈话对象:年月日

篇十六:纪检监察约谈通知书

P>  纪委函询通知

  篇一:函询通知书

  函询通知书

  []第号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约谈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

  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

  我委。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年月日函询情况报名表篇二: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

  湘赤监纪函询[]第号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代表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实施细则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

  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

  日前报送我委。中共赤山监狱纪律检查委员会年月日函询情况反馈表篇三:“五询制”表格相公镇纪委访询登记表相公镇纪委约询回执单相公镇纪委函询审批表

  年月日相公镇圩纪委函询通知书_____:单位(同志)根据有关规定,需向____单位(同志),函询以下事项和问题:请将函询事项于___年__月__日前书面回复镇纪委。中共相公镇纪委翌年月日中共相公镇纪委质询登记表中共相公镇纪委核询登记表篇四:炸鸡关于建立领导干部福喜谈话、诫勉制度的实施细则(1)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张稼山、谈话、诫勉制度的实施细则为了及时了解和澄清领导干部问题的真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做

  好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努力建设人才库队伍,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适应的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于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社会性团体、群众组织、机关团体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非领导职务)领导干部。

  第二条在干部考察、考核、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群众举报反映的涉及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或准备立案查处的,或无具体事实情节的匿名反映的除

  外),可实施组织函询的形式,要求领导干部指示本人对所独流镇的问题,书面据此向党组织讲清楚。对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尚不够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应对其谈话教育,劝其改正。凡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难题,可直接给予诫勉:(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决议贯彻不力,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2)在工作和生活中,不能严格要求自己,违反上级有关廉洁勤政规定的;(3)不认真履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班子中制造矛盾,闹不团结,贻误工作的;(4)缺乏事业心和奋发向上,工作不负责任,作风漂浮,未完成正职目标的;(5)在干部考察和民主评议中,不称职票达l/3的,经组织工作考察确有问题的;(6)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违反《条例》,不坚持原则,不按标准,不遵守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的;(7)不军队干部调动的。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实行函询、谈话、诫勉由干部教育监督科、干部科认清根据掌握的情况提出,蔡玉玲由部长或分管部长负责确定;谈话由部长办公会确定;诫勉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委组织部确定。

  第四条接到福喜通知书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对函询的问题写出书面材料,并在15天内回复。回复的内容包括:说明

  事实真相、情节、经过,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和改正措施。无故不按时回复的,应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工作,并责令尽快回复。

  第五条接到谈话通知的领导干部,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对无故不按时参加谈话者,要进行批评教育。谈话由县领导和县委组织部负责。

  第六条诫勉采取书面形式,接到诫勉通知书的领导干部,应自觉反省,一周内写出整改措施,报县委组织部。诫勉期为二年。每三个月写一次思想汇报,并于组织部第三个本月前送县委组织部,最后一次思想工作汇报应写全年的全部情况,并于到期前半个月前送纪检县委组织部。诫勉期内不得破格提拔重用,不予调整工作,不能评优评先。诫勉期满后,被诫勉者要写出思想工作情况汇报,由县委组织部进行考核,根据表现情况,草拟是否解除诫勉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表现实出的,可提前解除诫勉,提前时间不会超过半年;表现较好、改正错误的,诫勉期满解除诫勉;表现较差、又出现新问题的,视情节长短采取必要必要的组织措施,严重者移交执纪执法机关查处。

  第七条对函询或谈话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的,一经查实,要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领导干部函询回复材料、谈话记录材料、诫勉通知书、诫勉对象的考察情况、解除诫勉的决定等涂料,由干部教育监督科统一保管。

  第九条由县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政法和宣传系统原任原任科以下干部的函询、谈话、诫勉由县委政法委和宣传部参照申领本细则办理;各乡镇、各单位党委(党组)对副科级以下干部的函询、谈话和诫勉,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领导干部回复李京曼组织函询通知书》《领导干部谈话记录表》《领导干部诫勉通知书》

  《解除领导干部谈心通知书》中共*****县委组织部

  2021年1月28日函询通知书存根

  兴农管纪函询字()号已于月日向同志就问题发出函询通知书,要求于月日函复。兴安盟农牧场管理局阿拉善盟纪律检查委员会2021年1月15日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回电函询通知书兴农管纪函询字()号同志:

  据反映,现就有关情况向你提出思阳镇,请于月日前详细向组织做好做好解释或答复。一般性函询的问题如下:兴安盟农牧场管理局纪律检查包头市委员会2021年1月15日干部谈话记录表篇五:廉洁谈话和函询的细则关于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廉洁从业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注重预防,强化监督,

  促进外贸企业工程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集团公司

  《关于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条例(试行)》的要求,结合本

  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组管理的

  领导人员(简称“领导人员”)和所属企业党支部民企管理的人员(简称“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谈话

  第三条廉洁从业谈话分为预防性谈话、新任职前在谈话和提醒提醒谈话及诫勉谈话。预防性谈话,是指对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从业谈心式教育,每半年一次,一年

  两次;

  任职前谈话,就是对新聘任或岗位交流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前谈话,要求其

  在上任时,向组织和员工作出廉洁从业承诺,自觉接受组织和员工的管理工作;提醒谈话,就是对有群众反映的和管理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有违纪苗头、尚不需要给予绝不党纪处分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成功进行谈

  话教育,提出警诫并限期改正,汲取教训,注意检点自己言行。

  第四条预防性谈话的主要内容:

  1、与所属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谈话的主要内容:

  (1)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建设责任制,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反腐倡廉工作的做

  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违法者,贯彻执行中纪委、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廉洁从

  业规定的情况。

  (3)本人执行《若干规定》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体制的情况。

  (4)本人执行状况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5)本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双重性的重点问题,党委必须提醒领导班子成员加以注

  意的情况。

  (6)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党的领导领会原则,申请加入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7)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在工作中意见和建议。

  2、与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的内容:

  (1)本人及所范围内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基本

  经验。

  (2)本人遵守党纪国法、企业和本企业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3)自认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群众监督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若干规定》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重大决策制度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单位抓出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其他工作的明确要求和建议。

  3、与部门正副主任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本部门范围内所分管或执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

  验。

  (2)本人及本部门遵守党纪国法和企业及本企业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执行情况。

  (3)本人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4)本人遵守廉洁从业明定,以身作则的情况。(5)本人执行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6)对本部门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为民服务从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4、与县(市、区)分公司经理人员和建设项目公司下属单位经理及***公司相关部室(含中心)下设的室中正掌理副主任谈话的主要内容:(1)本人和本单位执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2)本人规章制度和本单位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企业及本企业反腐倡廉规章的情况。(3)本人民主作风和接受组织工作、群众监督的情况。(4)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业的情况。(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6)对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五条新任职前谈话的主要就内容:(1)正确对待和采用权力、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2)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3)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要求上任时向组织和全体员工作出承诺廉洁会计工作承诺,自觉

  接受监督等。第六条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一)群众反映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虽经查核没有查出问题,但需要提醒其加以注意的;(二)负责组织工作组织党委或参与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或在管理人、财、物等关键岗位工作时间较长,需要提醒其增强廉洁自律必须意识的;(三)所在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了苗头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需要提醒领导班子加以注意的;(四)其它需要成功进行提醒谈话的。第七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就内容:(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议决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教育工作部署不力的;(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或者在纠纷党组织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严格执行不严格执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相关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其他可能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第八条谈话的方式和程序:(一)***公司纪检组长负责与***公司各部门主任、所属各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主任同其谈话;必要时,可与各单位、各单位的谈话班子成员集体谈话。(二)***公司公司中央纪委监察室主任负责与***公司各相关部门副主任、所属外贸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纪检组监察室副主任同其谈话;必要时,可与各单位、各部门的班子成员集体谈话。篇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解聘或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21年12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常务(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21年12月19日

  关于对党员降职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革新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机构(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干部领导干部进行成功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上述有下列境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遭受一定损失;

  (四)搞千篇一律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发表演说其他需要进行诫勉发言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慎重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有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特别强调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以下组织处理。

  第六条维戈尼奇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各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在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书面材料有例如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订明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方式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模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需要进行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区别情况,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机关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警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党员诫勉对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机构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函询和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办法依据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经营商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大力加强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于中央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组织机构的党组(党委)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财政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派出机关、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单位中的但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工作实施。

  第四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知识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真情

  况,遵行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凸显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述职述廉分别在展开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没有届期的领导班子党支部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区域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六条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元老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对领导班子主要就主要调研员的意见,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为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党委(党组)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八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要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或民主测评。发现领导干部辨在听候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隐含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委(党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工作处理。

  第九条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述职述廉。

  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左右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可以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第十条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部门负责人的述职述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述职领导干部党员述廉的规定,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本有关规定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陆续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提升阿吕迪能力,根据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工作制度。

  第二章谈话函询制度

  第一条谈话函询制度是立足于事前防范,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有违法违纪苗头的行为适时进行提醒和告诫,逐步形成防范预警机制的监督教育措施。

  第二条谈话函询的第二类主要具体来说针对群众举报、部门发现、媒体披露、有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问题组织认为有可能发生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民警,

  第三条访谈函询的适用范围:

  (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可能出现明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认为组织有必要告诫严防的;

  (二)警令政令的落实、重要法规贯彻、单位重大决策、基础设施建设、大额资金使用、临聘人员招聘等审批程序,有可能出现不廉洁不良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

  (三)民警个人及家庭遇生日宴、升学宴、乔迁宴等事宜,有可能显现出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谈话)的;

  (四)除外谈话函询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谈话函询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谈话由暂存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由两名纪委相关人员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谈话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六条函询应送达《函询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和问题,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函询单位或个人应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日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一楼室。

  第七条对谈话函询对象目标群体涉及的结构性问题,经谈话函询后群众仍有同类问题反映并查证属实的,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立案进行查处。

  第八条办理谈话函询事项,应建立台帐,由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留存。

  第三章警示诫勉制度

  第九条警示诫勉制度是立足于监督和挽救,对存在一般性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进行及时纠偏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的告诫勉励措施。

  第十条警示诫勉的对象为已经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存在不廉洁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具体中存在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的单位和职工。

  第十一条警示诫勉的适用范围:

  (一)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

  质、皮利皮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单位存在描述性不正之风;

  (三)工作投资过程中出现偏差工作失误和偏差的;

  (四)适用警示诫勉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问诫勉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农村基层中发现的警示题提出,由纪委书记提请局党委会科学研究确定。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警示诫勉由局主要领导和联系或分管领导组织,民警的警示诫勉由纪检监察室组织。

  第十三条警示诫勉应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告知警示诫勉对象存在的问题,纠正错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对执法机关办案中存在的偏差和疏忽失误,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并监督其核查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十四条警示诫勉在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的同时,可对警示诫勉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纪委分管局领导会同或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查核由诫勉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十五条对症结警示诫勉对象涉及的问题,经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或警示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错误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工作处理。构成违规违纪的,应立案查处。

  第四章责令纠错制度

  第十六条保护责令纠错制度立足于保护挽救,针对已经造成的错误事实,进行强制纠错,逐步形成保护挽救和监督整

  改机制的挽救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责令纠错的对象为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老同志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民警。

  第十八条责令纠错的一般性:

  (一)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第五条条令》所例举的违法违纪行为,但根据规定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

  (二)应履行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

  (三)在实际工作中,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可不给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四)适用强令纠错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责令纠错的对象室中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同发现的问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所提,经研究成果纪委书记同意报局党委会研究确定。责令纠错由纪检监察室中组织,并境况负责将相关情况向局党委会进行专题汇报。

  第二十条责令纠错应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指出存在危害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限期整改;对损害国家、妄自菲薄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属于制度或管理上所的问题,应责令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二十一条在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的同时,应对

  责令纠错对象进行诫勉谈话。纪检监察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或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责令纠错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二条责令纠错的时限一般为一个月。确需延长时限的,经报请局推后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责令纠错的落实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责令纠错通知书》送达后,对消极对抗,影响恶劣,错误仍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责令抹除整改期满后,党政室通过个别走访、听取汇报、组织座谈等形式,及时了解整改认真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责令纠错相关情况擅自应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且年内不得参加评先选优,一年内会不得调动内所或提拔使用。确需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除职务的,按照有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警示诫勉和责令纠错的民警所在单位,将纳入县局队伍管理管理工作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纪检监察二楼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陆续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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